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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尚法的精神与价值追求——关于院训的理解与阐释

崇德尚法的精神与价值追求——关于院训的理解与阐释

在今年年初的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钱锋院长指出:“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要求法官加强道德修养,公正廉洁司法;6月底,在全市法院庆祝建党91周年主题党课视频会议上,钱锋院长表示:“坚守法律底线应当成为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强调了崇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江津法院的院训——“崇德尚法”——与钱锋院长的讲话精神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要求司法工作者尊重道德、崇尚法律:既注重道德的感染力,又注重法律的约束力;既注重良知的潜移默化,又注重规范的立竿见影。其终极目的是打造具有高尚人格魅力、优秀司法品格、扎实司法技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通过“内强素质”而“外树形象”,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推动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溯源
“崇德尚法”并非凭空提出,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与文化沉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便在探索治国之道时展开过激烈讨论,其中以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为代表,分别对“崇德”和“尚法”进行了集中的思考与论证。
(一)崇德
“崇德”出自《尚书·武成》:“惇信明义,崇德报功,垂拱而天下治”,这是儒家思想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含义是遵从道德,做一个高尚的人。汉代以后,儒家文化成为皇家正统,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儒家认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1],强调管理者必须先端正思想,加强自我修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才有可能治国、平天下。儒家向来强调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孔子曾告诫弟子:“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即当管理者自身端正,作出表率时,不用下命令,被管理者就会跟着行动起来;相反,如果管理者自身不端正,纵然三令五申,被管理者也不会服从。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教化为先”,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2],强调用道德的力量来管理、同化百姓,让他们有荣辱之感和廉耻之心,从而自觉循规蹈矩,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儒家看来,道德教化虽然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大的经历,但“教化一成,人心已正,只要心术不变,便可永不为恶”[3]。
由此看来,在儒家文化的

影响下,我国自古以来强调管理者要加强自身修养,做道德典范,并借助自身的德性教化百姓,让他们知荣辱、明廉耻,自觉遵从道义,互谅互让,实现国泰民安。

(二)尚法
“尚法”即崇尚法律,以法治天下,出自《韩非子·五蠹》:“尚法,则国富民强矣!”这是法家思想的代表。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因此,必须制定出一套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并严格实施,才能维持稳定的秩序。
法家将法列为“国之重器”,认为“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国安在于尊君,尊君在于行令”[4]。在法家看来,离开了法律的约束,纵使贤明的管理者,也难以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他们指出,“不能废法而治国”,如果“废法而治国”,即使“明智高行”,也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5]。
法家主张严格依法办事,不以个人好恶、亲疏、远近随意执法。对此,法家学者管子从正反两面加以论述:“当于法者赏之,危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6];“赏禄加于无功,则民轻其赏禄;民轻其赏禄,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7]。
由此看来,“尚法”思想并非西方独有,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将法列为“国之重器”,并坚持严明执法、赏罚分明,以法律的严格实施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
(三)崇德尚法
大至社会治理,小至一个单位的管理,都是既需要快速有效的“硬控制”,又需要润物无声的“软控制”。尽管儒家思想在中国长期占统治地位,以德治国成为主流思想,但历朝历代都不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只是谁主谁辅的问题罢了。事实上,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都不主张仅仅依靠道德或者法律治理国家。如:儒家学者荀子虽然秉承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但他并不反对“德治”之下的刑罚,他认为这是对于“礼治”的有益补充。因此,荀子主张“德治”与“法治”统一,最终达到一种“至平”社会。又如:法家的管子,虽然强调以法治天下,但同样主张重德尚仁、举贤任能,认为只有选拔、培养贤良之士,才能使法律得到较好的实施,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
今天,我们提出“崇德尚法”院训,正是汇集中华传统文化中儒法两家思想的精华,要求司法工作者尊重道德、崇尚法律,以道德的良知和法律的天平作为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指针。
二、求本
历经两千多年的时代变迁,中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与国际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传统文化的

影响并未完全消散,道德与法律之争一直也没有停息。那么,对于今天的中国,什么样的治理方式、管理模式才是最佳之选?对于今天的法官,要具备怎样的品质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这是我们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国家治理的层面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法律具有明确性、统一性、强制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特征,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有利于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可以避免将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寄托在所谓的明君、贤臣、清官身上所带来的风险。此外,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并对违法行为施以不利后果,有利于社会公众依照法律规定调整自己的行为,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和交易秩序。因此,依法治国应当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然而,“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9]。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人类的认识始终有限,加之语言文字难以完全描述现实生活,法律时常出现空白或者滞后;而且在见义勇为、帮贫济困、价值信仰等领域,法律往往是望尘莫及的。此外,法律是一个国家道德文明积淀的产物,抽去法律中的道德成份,法律的权威便只剩下单纯的暴力,依靠暴力治理国家,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分离。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既要将法作为社会生活的准绳,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平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又要借助道德强大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净化人们的心灵,从而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内化为民众的自觉行动。
(二)社会心理层面
两千多年来,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近代以来,我们在世界文明大潮的冲击下吸收和采纳了西方法律文明,基本建立起自己的法律体系。然而,制度的变革并不意味着观念的改变,传统“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10],它“根植于中国社会,融入了中国人的血肉之中,潜在地引导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11]。
第一,受“无讼即德”思想的影响,国人短期内难以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道德情义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灵魂,传统文化提倡通过伦理道德的教育感化百姓,希望百姓重义轻利、知礼而不争,最终达到
“无讼”的“大同世界”。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传统中国人普遍以诉讼为耻,正所谓“洁身自好者终身不入公门

”[12]。此外,虽然儒家和法家对法律的看法和重视程度不同,但无一例外地将法律作为君主用来维护特权利益和管理百姓的工具,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百姓只知道“法”就是“刑”,就是绝对的义务,根本谈不上神圣,更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拜。今天,我们的法律条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也不再是镇压百姓的工具,然而,对法律的排斥和厌恶却潜存于人们的思想中,不可能因法律文本的改变而消散。
第二,长期以来的“清官”情结,客观上给司法者的道德品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两千多年以来,法律只是帝王管理百姓的工具,没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中国自古以来重视人的作用、道德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这一方面将司法官员的道德教化提到重要位置,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司法的随意性。此外,受“耻讼”、“惧讼”思想的影响,绝大多数老百姓对法律规定并不知晓,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也完全被动,不可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将权利的实现寄托于道德高尚的“清官大老爷”身上。时至今日,这种“清官”情绪依然顽强地传承下来,这也解释了当前司法活动中,为什么有些道理A法官讲出来当事人不信,B法官讲出来当事人就信,有些裁判A法官作出当事人不服,B法官作出当事人就信服。
“法律之治”是我们孜孜不倦的追求,然而,“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13]。对于有着两千多年“德治”传统的中国,只有重视法律中的道德因素,为法律规范至上找到一种普遍的价值基础,将法律逐渐内化为民众的道德准则,被大家自觉而不是被迫遵守,才能真正实现“法律之治”。
(三)法官群体层面
“徒法不能以自行”[14],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15]。
其一、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和良好的法律修养。法官是审判权的行使者,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的神圣使命,“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16],也会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行为模式等产生普遍的导向作用。因此,即使一次不公正的审判,也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官、法院,甚至是

法律的不信任。那么,如果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合格的专业素质是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最终保障。再者,从公众的感受来看,一个道德败坏、良知缺失、不学无术的法官,即使其判决结果是公正的,也不免让人产生枉法裁判的合理怀疑。
其二、法律自身的不完备性决定了自由裁量的必要性,对法官自身修养提出更高要求。“人类个性的差异,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17]因此,需要发挥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弥补法律的漏洞或空白。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留下了权力寻租空间,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法律规范就有可能沦为法官任意曲解、枉法裁量的手中玩物。当然,仅有善良之心而缺乏对法律精神和原理的正确领悟,也难以合理平衡利益冲突,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
综上所述,司法权威和法官权威是建立在法官高尚的人格魅力和深厚的法律修养基础之上的。因此,称职的法官应当兼具良好的道德修养与职业素养,在良知的支配下,以渊博的学识和智慧公正处理案件,从而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法律之治”。
三、路径
如前所述,“崇德尚法”汇集了中华传统文化中儒法两家思想的精华,符合国人精神和心理,是治国之良策,更是对法院干警的基本要求。因此,江津法院将“崇德尚法”确立为院训,并以此为统领,加强各种文化阵地建设,打造干警共同的精神家园,以渐进的、融入的、持续的方式,将“崇德尚法”融入干警血液,转化为自觉行动。
(一)夯实硬件基础
精神的培育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载体,院训精神的凝固与传承也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为此,江津法院通过改造办案办公环境、制作文化用品、完善文体设施等方式,将无形之文化转化为有形之物质载体,以实现理念的转变、行为的养成。
第一,形成“崇德尚法”的环境。新建院史室,完善荣誉室,增强干警责任感和自豪感。充实图书室,强化电子阅览室,拓宽干警的求知渠道。更新文化走廊,在大厅、会议室和办公区域悬挂凸显院训精神的法律格言、廉政警句和法官誓词,营造“崇德尚法”的浓厚氛围。设计制作了笔记本、文件袋、工作证、姓名牌、办公室门牌等一系列具有法院特色的办公文化用品,将院训和象征司法和谐的祥云图案固定作为法院文化的标志印制在干警日常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设施上,将院训精神潜移默化融入到办公办案及生活细节中。
第二,以人为本丰富干警

业外活动。在院机关设立健身房,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干警科学健身提供便利。为人民法庭配备乒乓球台、移动篮球架等体育设备,方便法庭干警业余健身。改造多功能审判厅,每周三晚上为干警放映著名影片或纪录片,丰富干警生活。设立书法、摄影、球类、健身等11个兴趣小组,并提供相应经费保障,用健康向上的业外活动充实干警精神生活,抵御各种诱惑和腐蚀。
(二)丰富软件资源
院训精神的落实,需要在学习中思考,在交流中启发,在工作中深化。为此,江津法院采取创办刊物、开展论坛、院校合作等措施,全力构建“学习型法院”,强化干警综合素质,提升法院软实力。
第一,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创办院刊《江津法苑》,编辑法官《学习文萃》,印制《职工文明手册》,搭建学习知识技能、传承法院文化的载体和精神交流的平台。现《江津法苑》已出刊5期,《学习文萃》出刊8期,举办青年干警论坛6期。广大干警围绕主题,开展交流,在论辩中碰撞思想火花,推进法院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借助外力提升干警素质。建立起与西南政法大学的院校合作机制,聘请5位知名法学教授,成立“江津区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对司法实务中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提出咨询意见、每季度举办一次专题理论讲座、为院刊撰写专家特稿等方式,促进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前,专家咨询委员会已提供咨询7条,举办专题讲座4场次,为院刊撰写特稿5篇。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和行政法学院合作设立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并分别任命两名在读博士研究生为研究室主任助理、民一庭庭长助理,以院校合作提升法院“软实力”。
实践证明,江津法院以“崇德尚法”院训为统领,在打造法院文化、推进司法文明方面,作了一些努力与探索,也取得了阶段性的好成绩——2011年底,被中央文明委表彰为“全国文明单位”。但我们深知,“崇德尚法”精神的培养与践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的文化建设也永无止境!目前,江津法院正在通过举行“崇德尚法”征文、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化对“崇德尚法”院训的理解,进而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向深度和广度不断发展!




[1] 《大学》。
[2] 《论语》。
[3] 田君、高荣花:《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之比较》,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4] 《管子·重令》。
[5] 《管子·法法》。
[6] 《管子·权修》。
[7] 《管子·权修》。
[8]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

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新华网。
[9] 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载《检察日报》2000年6月14日。
[10] 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11] 李显冬、姜涛:《传统“无讼”观与移植法律在当代中国的碰撞与融合》,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
[12] 《论语·颜渊》。
[13] 柯卫:《中西方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载《求索》2006年第12期。
[14] 《孟子·离娄上》。
[15] 柏拉图:《法律篇》,张志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16] 郑小克:《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载《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3月。
[17] 柏拉图:《政治家篇》,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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