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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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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二、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各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待遇及标准

(一)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

2、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3、生育津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缴费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

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提法生育津贴。

(二)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5、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7、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

8、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9、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10、实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11、实施输卵管结扎的21天;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工生育时婴儿死亡的,不享受晚育增加产假的生育津贴。(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1、正常生产2000元;

2、难产2500元;

3、剖宫产3500元;

4、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

5、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6、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7、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四)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标准分别为:

1、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

2、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3、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

4、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5、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6、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

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0

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为(三)、(四)条规定标准的50%。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四、待遇申报

(一)正常生育的需准备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

4、出院记录;

5、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8、《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9、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上年的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二)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终止妊娠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

4、病历本复印件;

5、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6、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8、《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9、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

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上年的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三)职工及职工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

4、病历本复印件;

5、《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6、《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7、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上年的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四)职工及职工配偶被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2、《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

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4、医疗消费明细;

5、病历记录;

6、医疗费收据;

7、男职工配偶还要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政策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于每年1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上年的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备注:此政策执行有效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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