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促进管理规范化,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是外汇管理内控制度的执行单位。
第三条外汇管理公文办理的管理
1、需以公文形式审批或上报的外汇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初审后将相关文件送上级领导审阅,经领导批注具体办理意见后交相关部门办理。
2、拟稿经办人员须准确运用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公文文稿,经科长审核同意,交行政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局长审核签发。
3、对于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公文,在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保证政策执行周密和完善的前提下,执行会签制度。
4、经办人员严格按照领导签注办文时限处理公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超过办理时限的公文将严格追查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科长应严把公文质量,监督公文办理的各环节,杜绝压文、拖文和丢文现象。
6、对总局、省局下发的文件,如需转发的,经科长签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转发辖内相关单位,不得截留和拖压,如由此引起延误和纠纷,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外汇管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业务下设外债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外币携带证管理岗、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岗、外汇账户岗、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岗、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岗位责任制。各岗岗位职责如下:
外债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境内机构外债、外汇(转)贷款的登记、结汇、开户以及还本付息和对外担保履约的核准;
(二)负责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登记;
(三)负责检查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对外担保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负责辖内资本项目外债、外汇(转)贷款借、用、还的统计监测及汇总上报工作;
(五)组织、开展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及对外担保的调查研究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
(三)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
(四)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增资进行审核;
(五)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撤资、清算、结汇资金的购汇和汇出进行审核、监管;
(六)负责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款划拨进行审批和监管。
进口付汇核销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监管;
(二)负责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及货到付款项下核销业务的监管;
(三)对贸易真实性审查备案业务进行签发、确认及管理;
(四)负责审核进口单位对外付汇名录资格;确定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录并予以公布、更新、调整、撤销;
(五)对进口单位、外汇指定银行进口付汇业务进行日常和重点检查;
(六)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全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的各项报表,及时、准确通过网络传输省局;
(七)严格管理进口付汇核销档案,定期归档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出口收汇核销岗位职责
(一)负责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送交的核销单存根、报关单、发票等材料,并合理归类存档;
(二)做好各种贸易方式的收汇核销工作,严格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对单证不齐的一律不予核销;
(三)负责定期向辖内的出口单位下发清理逾期未核销通知,督促出口单位及时核销,对违规企业核销人员要写出书面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移交外汇管理检查岗立案、查处;
(四)负责将受理的核销业务及时输入计算机,建立出口收汇核销资料档案库;月末及时生成出口核销业务报表,通过网络传输至省局;
(五)保证出口退税用出口核销数据的准确生成,支持出口退税工作;
(六)负责按季将辖内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填制考核表形成电子数据上报分局;
(七)严格管理出口收汇核销档案,定期归档、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岗位职责
(一)特殊非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管理工作;
(二)认真完成居民个人超金额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工作;
(三)负责境内机构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并及时填制报表上报分局;
(四)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项目。
外汇账户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及转户;
(二)严格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开户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三)严格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企业核定保留最高限额;
(四)按时向省局报送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报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外币携带证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外币携带证登记发放工作;
(二)及时收缴全市外币携带证存根,并按规定进行审查;
(三)按上级局要求对外汇指定银行外币携带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适时开展对辖内外币流出境外的专项调查研究。
第五条外汇管理业务审批的管理
外汇管理的各项业务审批,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业务各项操作规程办理。
严格执行外汇管理登记、核准业务中的双签制度、逐级审批制度、授权办理制度和办理承诺制度。
双签制度:经办人员接收业务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审核申请内容签字负责。复核人员重新审查上述内容,无误后签字负责。
逐级审批制度:经办人员经过初审和复核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科长审核批准或提请主管局长批准的制度。
授权办理制度: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及结汇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业务审批实行双签核准;100万美元(含)至300万美元的业务审批实行双签后经科长审批核准;300万美元(含)以上报经局长审批核准;其他重要业务经双签后需科长或局长审批核准。
办理承诺制度: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根据现行法规和操作规定认真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充分的必须当场提出补充要求,材料补充要求不得超过两次。经办人员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起开始正式受理,办理时限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意见必须通知申请人。
经办人员态度认真、热情,不得刁难申请人并随时接受业务申请人的监督。
第六条外汇管理日常工作的管理
外汇管理日常工作包括:参加会议、出差、电话答复、咨询、保密等日常性业务,实行事后报告或记录制度。
1、外出参加会议和出差后将会议精神和出差任务的完成情况、涉及本部门的重点工作等内容详细说明,上报科长或局长。
2、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遇见的异常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支局领导或省局,请示处理,并做简明扼要记录,留档备查。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
3、业务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和客户询问后,应认真负责作答,不得无理推委和刁难,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应用有关政策法规,尽快给予完满答复,如需留存的做简要记录备查。
4、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各密级文件、数据等的管理,业务档案、软件等材料须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透露。
第七条外汇管理重大事项是指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的异常情况;外汇收支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原则问题、与其它政策的重大矛盾与冲突等事项。
1、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科长或局长,请示处理意见。需提请省局知晓或答复的,按有关领导的签批意见,以电话、传真、正式公文报告或派专人汇报等形式上报省局。
2、重大事项报告必须及时,内容完整,数据和细节力求准确。对涉及面广、情节复杂、数额巨大的异常情况,在用电话、传真方式积极报告后,还须行文正式报告。
3、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原则,支局的重大事项上报分局,紧急情况下,支局可直接上报总局,并抄报分局。
4、凡该报不报,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与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上报重大事项及时准确,直接促进问题制止和挽救损失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外汇管理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外汇管理重要凭证包括资本项目外汇登记证和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备案表、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1、外汇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由上级局统一印制发放,支局按照业务实际需求向分局领用。
2、支局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后需建立领用登记簿,并注明领用的数量。
3、重要空白凭证需经科长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盗用、冒用。
4、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由指定的保管人负责管理,保管人因故离开岗位,
有关领导必须监督保管的交接,不得因此而延误使用。
5、重要空白凭证一旦被错用,必须在错用凭证上注明或订连,避免散失在外而造成损失。
6、重要空白凭证一旦发生遗失,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不按规定使用、盗用、冒用重要空白凭证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外汇管理业务印章的管理
外汇管理印章主要为外汇业务各项专用章。支局印章由分局刻制颁发。
1、印章的使用遵循相互监督的原则,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2、印章实行专人专柜管理,由指定的保管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因故离开岗位,有关领导须督促印章的交接,不得因此而延误印章的使用。
3、印章一旦发生遗失,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停止使用业务印章或启用新印章,须事先通告外汇指定银行及各有关部门,销毁预留印模。
5、不按规定使用、盗用、冒用印章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外汇管理业务档案的管理
外汇管理业务档案是指辖区内办理外汇管理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正本或复印件,以及软盘等电子文件,包括文件材料、报表和分析材料、信息调研中形成的报告材料、日常工作中的记录报告等。
1、外汇管理业务档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支局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业务档案。
2、外汇管理业务档案整理的统一标准为:归档材料纸张幅面统一采用A4型国际标准尺寸;所有归档材料以每个事项为单元,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档案封面标明时间、业务类别和内容,以便查阅。
3、需要归档的软盘,须在盘面标签纸上注明报送单位、内容和时间,分盒盛装。
4、外汇管理业务归档时限为:登记核准业务的企业情况材料和违规外汇的处理材料随时整理归档;登记核准业务申请和办理材料按月定期整理归档;统计监测业务核销业务、信息调研业务及日常工作业务归档材料按年度定期整理归档。
5、外汇管理业务档案由各岗位业务人员负责整理,实行专人保管,如遇人员调动须办理移交手续。
6、外汇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期限按总局规定办理,凡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局长批准后统一销毁。
7、档案调阅须经科长同意,并进行登记。
8、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档案保守密制度,不得随意透露档案内容。
9、外汇管理业务档案须妥善保管。一旦发现遗失,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第十一条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
1、支局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自我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2、内控制度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各项操作规程,检查分析能力强,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 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 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
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
(管理制度)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壹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有:外汇的界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外汇资本项目的批准;外债管理;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被监管主体及其他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第壹节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 壹、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 (壹)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其中,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我国的人民币目前属于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 我国属于有限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原则上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则加以限制。 二、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外汇管理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行政法规。 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外汇管理机关 (壹)《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运营活动,不论其发生于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于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运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3.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所谓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例题·多选题】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运营活动,不论其发生于境内或境外,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谓境内机构包括()。 A.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B.我国境内的部队 C.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 D.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答疑编号370110101]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我国的外汇管理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四、我国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的所有汇兑限制,即只要是确属经常项目下的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而不是用于资本转移目的,就能够对外支付,不得有数量限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1、对哪些个人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多少? 答: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如何办理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 答: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4、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5、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6、如何办理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答:(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释。 1、《通知》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2,《通知》对企业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对守法经营、有实际非贸易背景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会有任何影响,只要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即可顺利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实上,对外支付人是按国家规定代替境外受益人纳税,而将其余款汇出,对其自身并无经济损失。而那些试图利用非贸易途径进行逃套汇的不法分子或企业,因无真实的体贸易背景或其价格虚增,通过纳税手段会大大增加其成本,甚至无利可图。 3、《通知》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2)-经常项 目外汇管理制度 ● 详细描述: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例题: 1.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 是()。 A.贸易收支 B.服务收支 C.资本转移 D.经常转移 正确答案:C 解析: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和经常转移;选项C属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2.关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A.单方面转移,是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有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与政府单方面转移 B.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卖给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C.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也可向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D.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无需外汇管理机关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单方面转移,是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选项B,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选项D,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4.关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有()。 A.单方面转移,是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有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与政府单方面转移 B.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卖给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C.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也可向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即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主要针对外汇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2017年外汇管理最新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
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
第三节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较严格的国家。但是,我国真正外汇管理的发展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它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不完全到正在逐步完善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阶段(1949—1956)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外汇资金严重短缺,华北、华南、华东、华中四大行政区分别颁布了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综合上述办法,颁布了《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对外汇开始实行统一管理。当时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肃清帝国主义金融残余势力,稳定国内金融物价,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便利侨汇,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进出口商业区和金融业,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当时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外汇在国内流通使用,取缔国内外汇黑市交易。外汇持有者可按国家规定牌价卖给政府,也可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2.凡出口商品、劳务收入的外汇、侨汇必须出售给或存入国家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和其他非贸易用途所需外汇,可按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 3.建立独立自主、统一的汇价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利于出口、鼓励侨汇、积累外汇资金的原则,制定人民币汇价,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规定外币、金银和人民币进出国境管理办法。对携入外币、金银不加限制,但须向海关申报。临时来华人员和外交人员可凭申报单携带一定量的外币、金银出境,人民币禁止携出入国境。 (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阶段(1956—1978)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国内市场外汇已经停止流通;除上海4家侨外资银行(即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华侨银行和东亚银行)外,其它外商银行在我国的业务已先后关闭;对外贸易由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这样,原来的外汇管理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 一、综合(28项) (一)基本法规(9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二)账户管理(7项) 10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11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编者按:为进一步贯彻、宣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我们对银行、个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以网上问答的形式予以明确,现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刊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一一进出口核销改革序言:略 第一章企业主体管理 第二章数据处理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附录: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此节略。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目录2 附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附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附4、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附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附6、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附7、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8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第一章企业主体管理 企业主体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础性安排,明确了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主体范围。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简称“名录”)”是企业具有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资格的具体体现, 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名录由外汇局依法登记。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必须审核其是否在名录中。 一、企业主体管理的管理内容 (一)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者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可免于提交其他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列入名录。 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局签署《确 认书》后,由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列入名录。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在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已按规定进行年审 (2)企业注册地址为本外汇局管辖范围 (3)资料完整且具表面真实性 (4)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6、名录公布: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机构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7、注意事项: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二)名录变更管理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企业办理名录变更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名录变更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 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三)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账户管理体系改革框架探讨- 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完全可兑换进程的加快,外汇管理日益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成为外汇管理的重要职能。账户由于其天然的账务记载作用,在跟踪资金流动、监测主体行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但原有的账户体系在管理理念、框架、手段等很多方面,阻碍了自身优势的有效发挥。如何使外汇账户体系既能兼顾现行管理需要,又能服务和推动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改革进程,是当前应该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账户在外汇监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一)账户数据与企业资金活动天然契合 账户记载和反映着企业资金变动情况。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开展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所依赖的数据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二是结售汇数据,三是外汇账户数据。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侧重于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只是对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进行登记,境内划转数据部分缺失,而且依赖自主申报,数据有延迟。更重要的是,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收支数据统计量越来越大,逐笔填报、逐笔采集的统计模式成本越来越高,面临着调整和改变。因此,长远来看,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不能保证其明细具体和稳定,无法长久作为外汇管理体系的基础数据发挥作用。 结售汇统计重点在于汇兑环节的监测,无法反映资金收支和划转情况,且目前逐笔结售汇数据采集不全,不能满足全口径监管的需求。 账户作为企业资金活动的天然记载,其记录和反映最全面,能够涵盖跨境和境内划转、结售汇和现金收支数据。同时,以账
户为管理基础与银行对资金管理的理念一致,有利于减少政策传导阻碍,提高监管效果。因此,以账户作为基础,构建外汇收支全方位的监测系统,从而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全面监测,具有内在优势和可行性。 (二)外汇账户体系对于实现外汇收支的可控管理具有优势外汇管理改革的方向,是在可控基础上的充分便利化。账户系统具有即时反应、相互联系、相互验证的特性,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控性。通过账户管理,可实施对不同主体的分类监管,可实现对不同业务类型的层次管理,能够对经济主体实施松紧有度的调节。既可以反映国际收支活动,又可以反映国内的外汇转移情况,有利于完整、清晰地描述外汇活动脉络,可为外汇监管、反洗钱等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账户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为监测和分析跨境资金流动行为提供了基础 近年来,外汇局建立了面向金融机构的数据采集系统。一是采集手段更加先进。实现了通过规范的后台数据接口进行批量、定期采集文件。各金融机构定期按照规范要求生成数据接口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S)报送到外汇局。二是范围进一步拓展。外汇局最新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已整合了涉外收支交易、账户数据、结售汇、银行自身业务、部分代客业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以及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信息等数据的采集需求,采集范围在不断拓展、数据越来越完整。三是监测手段进一步丰富。新上线运行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平台实现了收支数据、账户数据、海关进出口报关数据、外汇局内部业务系统数据的信息共享,并设置各种查询方法,可以实现不同业务数据之间的逻辑比对,为监测、分析跨境资金流动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 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颁布时间:2006-4-1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 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 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1 一、综合(24项) (一)基本法规(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二)账户管理(6项) 8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1共收录外汇管理法规223件。
(三)行政许可(1项)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 (四)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4项) 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 (五)其他(6项)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3项) (一)经常项目综合(6项) 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