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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完整word版)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完整word版)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唐硕,辩护人崔志宇李明已到庭,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贾浩,

审判长:性别?

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1999年5月17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9月13日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乙然

审判长:性别?

乙: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乙:1994年8月12日生

审判长:民族?

乙: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乙: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乙: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乙:住本市涧西区滨河镇滨河村15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有,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包志林

审判长:性别?

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1999年7月8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包:9月13日

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乙然: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审判长]: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梅娟和吴波担任审判员,张宇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贾: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乙: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包:不需要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镇朝检刑诉[2015]76号

被告人贾浩,男,1999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然,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洛阳市涧西区阳滨河镇滨河村15号。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乙然曾于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包志林,男,1999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由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乙然、包志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30分,三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乙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乙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乙然系主犯;被告人包志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小蓉唐硕

2015年9月25日

审判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贾:听清楚了

乙:听清楚了

包: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乙然、包志林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贾: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

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认识?

贾: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

公诉人:你与乙然,包志林是否认识?

贾: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是我的同班同学。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

贾:在9月10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诉人:你想怎样教训他?

贾: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乙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回家后,我看见包志林,心想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包志林一起参加,包志林先不肯,我就骂他不够哥们,后来他同意了。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第二天下午快5点钟时,我就把乙然喊到学校,然后喊包志林一起在丁新回家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欠,打死你!”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乙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

贾:事发后,我和包志林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家,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包志林对我说,我们还是去自首吧。我就同意了。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贾: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

贾:1999年5月17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

贾:是的。

辩:2015年9月10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

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

贾:丁新先打我一拳

辩:你有没有还手?

贾:没有

辩:2015年9月11日下午,你喊乙然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

贾:没有

辩: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

贾:有的

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贾: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10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

辩: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

辩:被害人丁新,在2015年9月10日中午就餐时,你和被告人贾浩发生了争吵,是不是?

丁:是的。

辩: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的?

丁:我当时有事着急,插了一下队,他就骂我。

辩: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

丁:我当时一着急,就打了他一下。

辩:贾浩有没有还手?

丁:他要还手打我时被老师和同学拉开了。

辩:你能否把三个被告人打你的经过详细陈述一遍?

丁:9月11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回家路上,看见他们三个气势汹汹的向我走来,我当时就害怕了。其中一个就是乙然,上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而且还狠狠地骂我。我连忙就跑。但他们还是追了上来,然后我就觉得头上被重重的击了一下,我当时就倒在地上。他们还用脚踢我,我就喊救命,他们就跑了。最后我被送到了医院。

辩:在你住院期间,被告人贾浩是否去看望过你?

丁:有

辩:有没有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丁:给了我10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贾浩带下法庭,将被告人乙然带上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乙: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乙然。

公诉人:被告人乙然,公诉人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乙:好的。

公诉人:你与本案被害人丁新是否认识?

乙:以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与贾浩、包志林是否认识?

乙:贾浩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我们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在此事之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矛盾吗?

乙:没有。

公诉人:你不认识丁新,又与他无矛盾,为何要打他、砍他?

乙:我和贾浩打游戏机时,他说被他同学欺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于朋友义气,我就和他一起去了。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急就拿出刀就砍了他。

公诉人:是贾浩让你带的刀吗?

乙:不是。

公诉人:你为什么带刀?

乙: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诉人:被害人丁新头部的伤是你砍的吗?

乙:是的。

公诉人:你还对他做了什么?

乙:我一开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了他,最后又踢了他两脚。

公诉人:后来呢?

乙: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公诉人: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有。2011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公诉人: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

贾辩: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

包辩:不需要。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乙然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包志林带上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包志林。

公诉人:被告人包志林,公诉人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包:好的。

公诉人:你认识丁新吗?

包:在此之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和贾浩、乙然是什么关系?

包:我和贾浩是同班同学。在此事之前我不认识乙然。

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有矛盾?

包:没有。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要和贾浩、乙然一起去打丁新呢?

包:是贾浩喊我去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我不够朋友,所以就硬着头皮去了。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包:9月11日下午4点多时,贾浩喊我去打丁新,我不肯他就骂我不够哥们,我就只好答应了。第二天下午五点多时,我们在丁新回家的路上等了将近半小时,看到了丁新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个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先打了他一个嘴巴子,还骂了他两句,丁新就赶快跑。贾浩和乙然追上去,我也跟了上去,乙然突然掏出刀砍丁新,丁新捂住流血的头倒在了地上,贾浩、乙然上前踢丁新,我也上去踢了一脚,丁新喊救命,我们三个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

包:事发后,我特别害怕,不敢回学校,就在外面转。我越想越害怕,越想越后悔,就劝贾浩去自首。于是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和贾浩一起去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包:我错了。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时是应该劝止贾浩的,我很后悔。公诉人: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辩:你是哪年出生的?

包:1999年7月8日。

辩:也就是说,打丁新时你还不满18周岁是不是?

包:是的。

辩:整个事件过程中,你打了丁新几下?怎么打的?

包:我就在最后用脚踢了他一脚,还没敢重踢他,就是意思地踢了一下。辩:你知道乙然带刀吗?

包:不知道。

辩: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带被告人贾浩、乙然上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第20页,21页,22页,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的供述和当庭三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在卷宗第二册第38页,39页,有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丁新头部审判长达8厘米刀口,被害人医药费单据15张,计8000元。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贾:没有

乙:没有

包: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卷宗第二册第43页有法医鉴定一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镇公刑活体检字(2015)第38号

被检验者:丁新,男,15岁。洛阳市涧西区人。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丁新之损伤符合第32条规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丁新之伤为轻伤,检验人:王飞(主任医师)许平(法医师)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对公诉人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有无意见?

贾: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乙: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包: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2015年9月11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张浩,李士华接到六十五中学的报警,两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见一学生倒在地上,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从现场提取砍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新的血迹,刀柄有乙然的指纹,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2015年9月12日,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申请出示物证砍刀一把,请法庭准许

审判长:本庭准许,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乙:是这把刀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用这把刀砍的丁新吗?

乙:是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卷宗第三册第61页,有六十五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到学校自首,在卷宗第一册第30页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卷宗第三册第43页有涧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洛阳市少管所出具的释放证,证实被告人乙然曾于2011年1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贾: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乙: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包;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乙辩:有。这里是我的家人代我赔偿给被害人丁新的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的收条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被害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丁: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贾辩:有。现提供贾浩在校表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贾浩平时表现尚可,并无前科劣迹。该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包辩:有。现提供被告人包志林所属居委会提供的平时表现情况证明包志林平时表现较好,能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居委会愿意对其帮助教育。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公诉人:没有

贾辩:没有

包辩:没有

乙: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诉人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如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该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如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本案中被告人贾浩因与丁新发生口角,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纠约无业青年乙然和同学包志林在放学路上对丁新实施殴打,并致丁新轻伤,他们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量刑情节

1、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提起犯意,且纠约他人;被告人乙然积极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包志林虽参与该起犯罪,但作用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罚。

3、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乙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害人发言。

被害人:在这件事的起因上,我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当时我能客气一点、忍让一点,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我觉得同学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理解,遇事要冷静,不要冲动,希望其他同学和我们一样,都能从这件案件中吸取教训。审判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人贾浩自行辩护。

贾:我没有叫乙然带刀。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贾辩: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贾浩父母的委托下,本人受丽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担任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针对被告人紧张、焦虑的思想状态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在侦查起诉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供述案情,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贾浩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贾浩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贾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贾浩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贾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他毕竟还是个孩子。

希望未成年被告人贾浩以及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认真的学习法律知识,注重个人品格修养的提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培养正确的是非荣辱观,善交良友,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可以自行辩护。

乙:是贾浩让我去帮他的,我知道我错了,我不该去,更不该带刀去砍丁新。请法庭看在我年轻,比较容易冲动,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表现上,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你可以自行辩护。

包:我只踢了他一脚,为何也构成犯罪?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包辩: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本案被告人包志林父母及包志林本人的委托,本律师受长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阅读案卷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文本,尤其是今天参与庭审,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

异议,现就被告人包志林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包志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包志林在本案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综上,被告人包志林具有三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包志林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发表完毕,鉴于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请法庭允许本辩护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

正如你自已所说,未成年被告人包志林,站在今天这个被告席上,你也许很后悔.

也有些迷惑"我就是和他们一起去,助了一下威.而且只轻轻踢了一脚怎么就成为被告接受审判呢?"法律是无情的,但只要我们好好遵守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你还记得吗?你此次的失足就在于你没有正确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这就要求你在今后的人生旅程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正确的做人原则。做自已的主人。不要被他人所左右、利用,不要盲从。古人亦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你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不必悲观失望。而要时刻矫正自已的人生目标。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把握好自已,相信你的明天依然阳光灿烂。谢谢!

审判长:公诉人就被告人包志林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虽然被告人包志林没有像贾浩那样提起犯意纠约他人,也没有向乙然那样持刀伤人,但由于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事前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三被告人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包志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最。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一样,本案将被告人包志林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还有何辩护意见?

包: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何辩护意见?

包辩:没有。

审判长:经过这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贾浩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贾: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本次庭审,使我认识到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做一名守法的公诉人民。

审判长:被告人乙然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乙:希望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包志林: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审,使我知道了朋友义气并非是所谓的“江湖义气”,不能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或者寻求刺激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以后一定会多学法律知识,使自己知法守法,在朋友违法的时候还应用法律来消除他们违法的念头。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贾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敲法锤)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合议庭评议)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将三被告人带上法庭。

(敲锤)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宣布合议庭评议结果。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无视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包志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浩归案后能认罪悔罪,而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依法对贾浩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情节轻微,对包志林可免于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尚未成年,现由法庭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贾浩、包志林本应和同学们一起坐在课堂上聆听老师的教诲,但为什么你们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呢?翻开你们的档案,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受过违法、甚至学校处理的记录;走访学校,你们表现虽不算优秀,但也算的上一名合格的学生;询问你们的父母,你们也是让父母骄傲和放心的孩子,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你们两走上犯罪道路呢?

1、从本案的起因看,你们与被害人本无怨无仇,仅因一句口角,便怀恨在心,对被害人进行报复,该案集中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即感情多与理智,易于冲动,情绪容易失控,犯罪偶发性强。虽然,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两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却也存在必然性。因为,两被告人平时忽视对法律的学习,不学法,怎能知法?不知法怎能够守法?如果你们知法,就应该知道你们行为的性质,知道你们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知道你们会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丧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知道你们的父母会因此而日夜伤心流泪,知道老师同学会为你们的前途惋惜不已,如果你们知法,你们一定会放弃这一违法犯罪的念头,去正确处理所遇到的矛盾。

2、交友不善。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行为不端的人员交往,必然会受到他们错误的人生观、错误的思想、错误的行为影响,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上有一定依附性,从行为上看来有一定的附随性,很容易接受外界不良条件的影响,不知不觉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本案贾浩就是由于平时在游戏室里结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人员,在潜移默化中,他处人遇事的方法,他的性格都受到这些人的影响,以至于他今天走上了被告席。

3、讲朋友“义气”,不讲法制道德。正如包志林所供述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不够朋友,所以硬着头皮去了。”

所谓朋友义气应当是指正义,正气,而决非封建社会所残留的那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危害社会的江湖义气,包志林尤其应当吸取这次教训,见到朋友违法行为,要去制止他、帮助他,使他及时改正,而非纵容他、甚至与他一起共同违法犯罪,共酿犯罪的苦果。

贾浩、包志林虽然你们这次犯了罪,但你们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你们要记住:在那里跌倒的,就在哪里爬起来,今后你们一定要好好地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盘,使它不再偏航。

审判长:你们两被告人是否听清?

贾浩: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宣判

书记员:(法庭人员起立)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乙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庭审结束后,请被告人到书记员处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实和签字

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现在闭庭!(敲锤)

(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新修订的中学生守则

新修订的中学生守则 中学生守则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下面是新修订的中学生守则。 新修订的中学生守则 1. 爱党爱国爱人民。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好学多问肯钻研。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 3.勤劳笃行乐奉献。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心志愿服务。 4.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5.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6.诚实守信有担当。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就改。 7.自强自律健身心。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明绿色上网。 8.珍爱生命保安全。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赌。 9.勤俭节约护家园。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

节水节电,低碳环保生活。 新修订的中学生守则的亮点 实施已十年之久,曾被指“空洞”“可操作性不强”的《中小学生守则》终于有了新变化!8月27日,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已正式印发,“主动分担家务”“自觉礼让排队”“不比吃喝穿戴”等更具可操作性,学生可以做到的具体行为规范被增加到守则中。 去年8月,教育部曾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旧版《守则》进行修订。一年来,《守则》历经基层调研、国际比较、多方参与、反复论证、集思广益的过程,最终正式出台。有教育专家认为,新版《守则》适应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新环境,遵循中小学生认知规律和语言特点,表述生动、带有诗歌韵律,朗朗上口,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共有9条、282字,虽然比2004年发布的守则少了一条,但内容却比旧版更为丰富,涵盖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新版《守则》采取“总分”形式,每一条先有一句总体要求,再分述具体要求。比如,第一条要求中小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至于怎样做才是“爱党爱国爱人民”,《守则》进行了具体解释,即“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守则》还要求中小学生“珍爱生命保安全”,但如何做

表格模拟法庭剧本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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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剧本 书记员:(注意书记员应站着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 遵守法庭秩序 ,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 ,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 ,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 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 ,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 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对不听制止的, 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 请坐。 审判长: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黄令军男 1960 年 6 月 5 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 ,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1:我叫李丽霞 ,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2:我叫张兰英康定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黄小巧女 1980 年 7 月 21 日 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审判 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 ,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 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 1:我叫曾秋霞 ,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萧朱 ,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三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多少?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新中学生守则

新中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 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 规。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维护集体荣誉。 四、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勇于探索。 五、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七、诚实守信,明辨是非,有错就改。 八、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爱护公物,爱惜劳动成果。讲究卫生, 生活俭朴,消费合理。 九、自尊自爱,克服困难和挫折。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远 离毒品。 十、尊重外宾,维护国家尊严。

七年级3班班级公约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为了创建“最能团结、最能拼搏、最能学习、最能快乐”的伟大(3)班,需要我们在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初中各项规章制度外,还要恪守我们(3)班同学共同的约定: 一“六心”要求: 忠心给祖国、爱心给社会、孝心给父母、诚心给朋友、信心给自己、责任心给集体。 二、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1)班级中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气氛,学会合作,学会互助,共同进步。 班级学习目标:实现自身的价值 班级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积极创建校文明班级。 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不给老师和学友起恶意绰号; (2)自习课、阅读课保持静谧,如有问题需要讨论,讲话的声音以第三人听不到为佳。(3)在需要排队的任何场合做到快、静、齐; (4)就寝时不搞“卧谈会”,早起时不影响他人; 3、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1)诚信作业、诚信考试、宁愿不做,也不要抄作业; (2)胜不骄,败不馁。遇到大困难时,要善于寻求帮助,借鉴他人,获取成功。遇到小困难时,勇于克服困难,而不是逃避。 (3)不口出狂言,恶言;同学之间遇到争论的地方,要学会: (A)谦让;(B)以理服人;占理让人;(C)对事不对人,决不能恶言相向,拳脚相倾。 (4)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争做文明小市民,争做自强小公民; (5)学会慎独。不经允许,不随便进入别人的房间,不随意翻取别人的抽屉、壁橱等;(6)学会理财,生活上勿奢勿逸。不相互攀比,不向家长提出一些过分、无理的要求,不得以考试分数或名次作为筹码和父母讨价还价。

中学生守则的读后感

中学生守则的读后感 导读:中学是学习知识、增长见识、历练意志、培养情操、健全人格的重要时期,所以更加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以下是关于中学生守则的读后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中学生守则的读后感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中学生的我们正直青春年少,意气风发,难免"活泼过头". 《中学生守则》是我们每个人学习、生活的行为要求和规范,我们要认真重视、理解并且学会应用,就要从身边点点滴滴的小事开始做起。 内容不多,.但阅读完以后你会发现,这短短的几条却包含了我们中学生从进校到上课再到课间,从作业到会风,从衣着打扮到内在思 想的各个内容.不仅如此,它还记载了中学生在家庭和社会的'许多基本的做人准则和行为规范,真可谓是面面俱到啊.其实认真阅读完每 一条守则,你会发现,其中要我们做到的有很大一部分都只是一些作 为一个社会人最基本的道理和准则,要遵守起来并不困难.并不像有 些同学认为的把我们框死的"不平等条约".爱党,"爱祖国,爱人民,遵守校纪校规,友爱同学,强健身体,孝敬长辈……"这些内容,并非"难 于上青天".我们是共-产主义的接-班人,我们也以次为傲,既然如此,何不收一收少年叛逆的心,证明我们能够遵守这些"条约"呢而且里面有许多内容都有助于我们增强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懂得什

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提高辨别是非,区分善恶的道德选择与行 为评价能力.里面还告诉了我们一些启示:例如 “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这要求我 们在学习中要勤于思考,回过来想一想,这一条我就能做到:比如在做 数学家庭作业时,遇到难题,我首先独立思考,认真探索,努力找出正 确答案,如实在做不出来,我就主动向老师或家长虚心请教。听懂以后,仔细领会,保证下次出现类似的题目不会出错。 同学们,《中学生守则》我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的标杆。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身做起,从日常生活做起,把学习的收获落实到行动上,在促进精神文明、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展现当代中学生的良好形像。 【中学生守则的读后感】 1.中学生实验守则 2.中学生守则 3.中学生安全守则 4.美国中学生守则 5.中学生守则新版 6.中学生十条守则 7.新中学生守则 8.中学生守则(新版)

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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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组成,由张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磊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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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六(1)班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蓼小法庭就由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起诉的被告人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安然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安然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被告人安然:我叫安然,2004年8月12日出生于蓼泉镇湾子村,汉族,现在六年级1班就读。 审判长:你曾经受到过什么处罚?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安: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安然:2016年9月17日。 审判长:根据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的起诉,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法庭今天开庭。依法公开审理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案。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庭由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濮文慧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马梦虓)担任本庭记录。检察员(刘梦婷)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内容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及其辩护人,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安然: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 (2016)蓼小诉字11号 被告人安然,男,2004年8月12日出生,蓼泉镇湾子村人,汉族,现在蓼泉镇中心小学六年级1班就读。本案由临泽县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法庭接待庭

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发布2015

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发布 新增礼让排队、文明上网、会自护懂求救等内容 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理念 《中国教育报》年月日 本报北京月日讯(记者赵秀红)教育部今天对外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年修订)》,《守则》共条,字,涵盖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这是年以来,中小学生守则的首次修改。 相比年发布的《中小学生守则》,新修订的《守则》一方面保留了年《守则》中仍具时代价值、体现中华传统美德、应长期坚持的内容,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诚实守信、珍爱生命等。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守则》补充了一些更具操作性、学生可以做到的具体行为规范内容,如主动分担家务、自觉礼让排队、不比吃喝穿戴等;增加了新时期学生成长发展中学校、社会和家庭高度关注的内容,如养成阅读习惯、文明绿色上本报北京月日讯(记者赵秀红)教育部今天对外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年修订)》,《守则》共条,字,涵盖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这是年以来,中小学生守则的首次修改。 相比年发布的《中小学生守则》,新修订的《守则》一方面保留了年《守则》中仍具时代价值、体现中华传统美德、应长期坚持的内容,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诚实守信、珍爱生命

等。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守则》补充了一些更具操作性、学生可以做到的具体行为规范内容,如主动分担家务、自觉礼让排队、不比吃喝穿戴等;增加了新时期学生成长发展中学校、社会和家庭高度关注的内容,如养成阅读习惯、文明绿色上网、低碳环保生活等。 新版《守则》适应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新环境,遵循中小学生认知规律和语言特点,表述生动、带有诗歌韵律,朗朗上口,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比如,第八条守则是:“珍爱生命保安全。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品。” 据悉,中小学生守则是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随着社会发展,经历了几次修改。《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于年、年、年发布,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年教育部对上述守则和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年版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对于学生积极开展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有些规定不符合实际,日常行为规范内容过多且交叉重合等。为此,年,教育部启动了《中小学生守则》、两个日常行为规范的修订工作,委托专家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教育专

模拟法庭剧本完整

开庭陈述: 一个寡妇,一个单身母亲,她处于正当防卫杀死了自己的儿子。 她杀死的不是她的儿子,而是一个经年吸毒的野兽,一个长期毒打她的人。 每一次来自山姆的暴力,都使她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她别无他法,无处可逃,只能杀死山姆。 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扪心自问,你们会不会这么做。我们的法律是要使公民更幸福,而不是面对暴力只能忍受。 一、控方律师:谢晨辩方律师:张文(韩梦雪)证人(山姆女朋友伊丽莎白):控方第一位证人 控方: 控方律师:我要请出控方第一个证人,受害人SAM的女朋友伊丽莎白,用以证明被害人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可能,而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请问你和受害人SAM的关系是? 伊丽莎白:我是SAM的女朋友,我们感情一直很好的,他虽然性格比较安静与人交流不多,但是很多想法和事情都会跟我讲的。 控方律师:那请问你知道SAM平时是怎样对他母亲吗? 伊丽莎白:知道一些的。。。SAM很爱他的母亲,绝不会伤害她。。。 控方律师:请问案发前SAM有跟你说一些有关于他自己或者是家人的、什么特别的事情吗? 伊丽莎白:SAM贩毒都是因为他母亲的原因。。。但他不想再贩毒了,也不想他母亲再这样下去。。所以偷偷录下了KELLEN 讨论贩毒事业的对话。。。山姆那天打电话给我。。。他说他要告诉凯伦那卷录音带的事,他觉得那会让她停止贩毒,他自己也会停止吸毒,他知道他犯有毒瘾,但那是因为他整天与毒品为伍。 控方律师:你说SAM帮他母亲贩毒,那你知道他们从中赚了多少钱? 伊丽莎白:他每天帮他妈妈,在派对或夜店里贩毒,他帮她赚了很多钱 控方律师:伊丽莎白,你曾经听过山姆和他母亲讨论有关毒品交易的事吗? 伊丽莎白:是的,他告诉她他们应该退出贩毒行业他告诉她一切都会没事的,但她就是不听,所以他才录了那卷录音带。。。逼迫她听话。。。但。。。他却惨遭杀害 控方律师: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倾向,相反,他很爱他的母亲,甚至还帮她贩毒。但是当被害人欲阻止被告人贩毒时,被告人HELLEN却残忍地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这是确信无疑的、有动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辩方: 辩方律师:你没提到你自己的吸毒行为以及你非法持有毒品的前科 伊丽莎白:我不否认它们 辩方律师:山姆以前会给你一些他贩毒赚的钱对吗?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件事 伊丽莎白:并不是我跟他要的 辩方律师:你只是没有拒绝因为你爱钱 这是辩方物证41号这是书本的合约你正在计划出一本有关本案的书你也把这本书的内容卖给电影公司了是不是? 伊丽莎白:我说的是实话 辩方律师:但你没告诉陪审团这些合约的事你也没告诉他们你写的故事你把我的委托人写成了杀人犯如果她被无罪释放你的书就会一文不值这个理由足够让你说谎那卷录音带也是个谎言吧? 伊丽莎白:录音带是真的山姆告诉我的 辩方律师:他告诉你?你亲眼见过或听过那卷录音带吗?你能形容它的内容吗? 伊丽莎白:不行 辩方律师:你在山姆死前利用他来赚钱现在他死了你还在利用他 控方律师:抗议 法官:抗议无效 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 辩方律师:你在卖出了书本版权后才出面是因为你想要宣传如果你卖了更多书你就能有更多的钱买更多的毒品因为你还在吸毒 伊丽莎白:你说谎! 辩方律师:那就现在做毒品测试 控方律师:我反对,被审的不是这位证人 辩方律师:对,目前还不是。但,做假证也是犯罪吧。我没问题了。 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是海伦杀了山姆。。本来他要告她的密,所以她才杀了他。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敲诈勒索)

模拟法庭剧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 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男,199 年月日生,维吾尔族,新疆阿瓦提县人,初中文化,阿瓦提县第三中学学生,住本县 审:被告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6年4月4日收到。 审: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恐吓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

判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由 担任书记员法庭记录。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雯、高哲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阿瓦提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 审: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瓦检刑诉(2017)第99号,被告人,男,199 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维吾尔族,新疆阿瓦提县人,初中文化,阿瓦提县第三中学学生,住本县。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被告人 恐吓勒索一案,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8日下午,受害人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告拦住,以借钱为由向索要钱财,拒绝借钱,即以动武相威胁,叫 第二天将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3月19日下午, 在文昌路再次将拦住威胁将钱拿出来, 没有办法只好将钱给他,3月21日上午, 带着一些人再次向以借钱为由向勒索人民币2000元,

最新小学生行为规范守则20|中小学生守则、行为规范

《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自1981年、1991年、1994年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 三、维护集体荣誉,关心集体利益,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活动。 四、热爱科学,勤奋学习,勇于探究,不怕挫折。 五、保护环境,珍惜资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六、尊敬师长,孝敬父母,礼貌待人,和睦邻里,学会感恩。 七、友爱同学,健康交往,善于合作,乐于助人。 八、自尊自爱,诚实守信,明辨是非,知错就改,文明上网。 九、珍爱生命,强身健体,注意安全,拒绝烟酒,远离毒品。 十、尊重外宾,言行得体,维护国格,关注国家安全。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微,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 3、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不烫发、化妆、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吸烟、喝酒。 5、举止文明。不打架骂人、说脏话。不赌,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6、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 7、不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 8、爱惜名誉,拾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9、要讲普通话。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 10、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大学网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11、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师长回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教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1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3、待客热情,起立迎送。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14、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动用他人物品、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5、不随意打断别人讲话、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16、惜时守信。答应别人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珍惜时光。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7、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进,起立向教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18、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19、认真预习、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合理安排课余生活。 20、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和学校、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1、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 22、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新版中学生守则内容重要性及发展

新版中学生守则内容重要性及发展 中学生守则是每个中学生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对中学生提出的要求,通过中学生守则,能更好的对中学生进行行为的约束,下面就请来看看新版的中学生守则吧! 新版中学生守则 1.爱党爱国爱人民。 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好学多问肯钻研。 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 3.勤劳笃行乐奉献。 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心志愿服务。 4.明礼守法讲美德。 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5.孝亲尊师善待人。 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6.诚实守信有担当。 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

就改。 7.自强自律健身心。 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明绿色上网。 8.珍爱生命保安全。 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品。 9.勤俭节约护家园。 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节水节电,低碳环保生活。 中学生守则的发展 《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自1981年、1991年、1994年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我部对上述守则和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形成新的《小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

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 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 月28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2011 年4 月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DOC)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 (主持人)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青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活动,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现在我宣布:*** 县中学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人物: 审判长:1 人、审判员:2 人、书记员:1 人、公诉人:2 人、辩护人:1 人、被告人:1 人(被告人王乐,*** 县中学八年级三班学生。)、被害人:1 人(被害人范宇,*** 县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证人:2 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 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法警2 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说:“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乐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 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乐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中学生守则新版2018

中学生守则新版2018 不管是什么年级的学生都应该遵守学生守则,下面是整理的中学生守则新版2018,供大家参考! 中学生守则新版2018 1.爱党爱国爱人民。 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好学多问肯钻研。 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 3.勤劳笃行乐奉献。 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心志愿服务。 4.明礼守法讲美德。 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5.孝亲尊师善待人。 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6.诚实守信有担当。 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就改。

7.自强自律健身心。 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明绿色上网。 8.珍爱生命保安全。 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有毒物品。 9.勤俭节约护家园。 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节水节电,低碳环保生活。 中学生守则新版2018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的法律,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纪律。 3、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和科技活动。 5、热爱生活,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生活俭朴,消费合理,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国际交往,注重礼节。

8、热爱集体,维护集体的荣誉,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9、明辨是非,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珍惜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中学生守则新版2018 1.爱祖国。 尊敬国旗国徽,奏唱国歌肃立,升降国旗行礼,了解国情历史。 2.爱学习。 勤思好问,乐于探究,上课专心听讲,勇于发表见解,按时完成作业,养成阅读习惯。 3.爱劳动。 自己事自己做,积极承担家务,主动清洁校园,参与社会实践,热心志愿服务,体验劳动创造。 4.讲文明。 尊敬父母师长,平等友善待人,言行礼貌得体,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5.讲诚信。 守时履约,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不抄袭不作弊,不擅动他人物品,借东西及时归还。 6.讲法治。 遵守校纪校规,参与班级管理,养成规则意识,了解法律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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