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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一切跨国经济活动和关系的有关国内立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

1、就调整的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a、不同主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商事关系---横向;b、国家对商事交易的管理关系----纵向;c、国家之间或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纵向+横向)

2、就调整的主体而言,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其它经济实体。

3、就规范体系而言。包括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实体法)

注: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法-----条约、惯例、协定;

调整范围:1、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2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关系;3、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法律关系;4、国际投资法律关系;5、国际贸易与金融法律关系;6、国际税收的法律关系;7、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协定。

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主体: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其它经济组织。

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渊源。

2、国际商务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3、涉外经济法,一国所制定的调整本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总称。

4、联大的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简称CISG(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截止2003年9月11日缔约国64个,中国政府已于1986年12月11日正式核准了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条件:a、须是缔约国;b、根据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一方为缔约国)c、如果当事人在缔约国没有营业地,双方可依意思自治原则协议接受公约的约束(一方为缔约国或双方均不是缔约国)

(2)客体及行为,公约不适用于以下6中买卖: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买卖;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买卖;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e、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f、电力的销售。(3)内容

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买卖双方因此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以及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公约及其保留

公约允许缔约国对公约作出保留,但仅限于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主要为:

a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销售部分”;b、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c、对公约关于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的规定。

注:中国政府在核准公约时,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后面两项作出了保留声明。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规则、风险转移、双方权利义务、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

1、订立规则,根据1980年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适用要约、承诺规则,即一方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指买卖双方均无责任的外部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危险。

(1)风险未转移至买方前,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责;

(2)风险转移至买方后,货物灭失、损坏的,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注: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涉及到货物运输时风险的转移

若卖方无义务在其特定地点交货,则货物在按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方;若卖方有义务在某特定地点交货,则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是货物必须“特定化”

(2)在运输途中买卖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从合同订立起,风险转移至买方承担,但若有需要,则从货物交付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起,风险转移给买方;若卖方在签约时已知或应知货物灭失或损失的情况而不告知买方,则由卖方承担风险。(3)其它情况下风险的转移

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交由其处置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是,若买方依约定在特定地点收货,则在交货时间已到而且买方已知货物已交由其处理时,风险方始转移给买方;交由买方处置的货物应特定化;否则风险不转由其承担。

注:风险转移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a、交货地点,依约定,否则依公约的规定。b、交货时间,依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若卖方再此前后交货,买方可以决定是否收取货物。

(2)交单义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则须依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

(3)货物相符。货物相符包含了质量担保和数量相符两方面的含义。a、质量担保。b、数量相符。

(4)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够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a、卖方应向买方保证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b、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c、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它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但是,当第三者是根据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时,根据公约的规定,需具备两个条件:a、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卖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或者b、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

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得以免除: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买方要遵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

卖方免责

1第三者权利是根据买卖合同预期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取得的。

A卖方免责,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权利的存在。

B卖方订立合同时,第三者的权利尚未取得或未经过公告。

C运往预期销售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卖方不知道该国法律会侵权。

2第三者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无论如何,卖方要承担责任。

买方义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1买方必须支付价款应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

骤办理手续;

2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

支付货物和买方能够接受货物。

买方违约:包括不支付价款,不及时验收或拒绝收货。

卖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交货义务,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

相符,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

1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他方蒙受损失,以

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依合同有权期望得到的东西。一方根本违

约,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或在准备履约或

履约中的行为,显然将不履行其它大部分重要义务,他方可以中止

履约。

3预期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时,他方可以解除合同,在一般违约情况

下,一般是给一个“宽限期”,敦促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义

务,不能解除合同,但并不妨碍要求赔偿损害等。

四、关于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定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

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b、

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c、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回,要约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前取消称为要约的撤

回。

1要约的撤销,要约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称为要约的撤销。

不得撤销的情形: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

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2要约的失效。a、已过有效期;b、要约被撤销;c、受要约人拒

绝。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

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即成立。

承诺的要件: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

有效期内作出;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五、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

写字母表示的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规定了13

中贸易术语,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这13个术语被分为E、F、

C、D四组,其中那个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是EXW(工

厂交货),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是DDP(完税后交货)。

E组:

EXW(EX Works)---工厂交货。(卖方责任最小)

卖方的义务:a、在其所在地履行交货买方;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和费用。

买方的义务:a、承担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负担;b、办理出口结

关手续。

F组: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交货:装运港船边。

风险转移:交货时。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交货:装运港船边。风险转

移:越过船舷。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交货:指定地点交指定承运

人。风险转移:交货时。

F组基本特征是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F组为主运费未付,国际段运输运费卖方不承担。

F组术语中卖方的共同义务:a、履行交货义务;b、办理出口结关

手续;c、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买方的义务:a、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b、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F组术语的区别:a、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时间上;b、适用的运输

方式上;

FOB、FAS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CA可适用于陆地运输、航空

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

C组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

定目的港);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

定目的地);

在C组的贸易术语汇总,卖方的责任是:a、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

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

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b、在CPT和CIP术语中,则承担货物提

交给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c、自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d、

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

a、在CFR和CPT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b、在CFR和

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

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c、自费办

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

D组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组术语的基本特征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边境、港口

或进口国内某地之前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

在D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a、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

的地交货;b、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c、由卖

方办理出口手续,在DDP的情况下,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买方

的责任:a、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b、在

DAF、DES、DEQ和DDU贸易术语中自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总规律:从E、F到C、D,卖方义务负担逐渐加重,而买方义务负

担则逐渐减轻

FAS、 FOB 、CFR 、CIF 、DES 、DEQ:适用于水上运输的(海洋

运输);适用于陆地运输:DAF。其余的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个术

语后面紧跟一个港口名称或所在地名称。

E、F组术语,后面跟的是出口国的地名或港口名称

C组的术语,后面紧跟一个进口国的港口名称或地名,费用和风险,

只是运费承担到进口国的港口、所在地。

1运输:E F组买方负责运输;C D组卖方负责运输。

2保险:13个术语中只有CIF和CIP由卖方办理货物的投保。

3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卖方通常只有办理投保最低险别的义

务。

4其它11个术语没有涉及保险问题,但实践中买卖双方根据自己

的利益需自行投保。

5进出口清关:原则上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清关。例

外:EXW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DDP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6交货地点与风险、费用划分

贸易术语在我国的运用 FOB、CIF、CFR。鼓励推广适用更多的术语。

六、国际货物运输的类型

1、班轮运输,由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

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运输,在这种运输关系下产生的主要法

律文件是提单,所以又称提单运输。

2、国际租船运输:主要包括航次租船运输和定期租船运输。在这种

运输关系下产生的法律文件是租船合同。

海牙公约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1责任基础不同,前者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后者是完全的推定过

失责任制。

2免责不同,前者是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后者是无过

失免责。

3责任期间不同,前者是装到卸;后者是接到交。

4责任限制不同,前者低,后者高。

5关于延迟责任不同,前者无规定,后者要承担责任。

6关于实际承运人不同,前者无规定,后者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7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规定不同,前者无规定,后者使用。

8关于保函规定不同,前者无规定,后者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

运人之间为有效。

9诉讼时效不同,前者一年,后者两年。

七、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责任原则

1、适航义务。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

须谨慎处理,以便a、使船舶具有适航性,b、适当的配备船员、设

备和船舶供应品;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它运载货物的部位适

宜并能安全的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保管义务。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的装载、

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

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

力受到限制;

11暴乱和民变;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损失;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

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包装不当;

15标识不清或不当;

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

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八、适航,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a、使船舶

具有适航性,b、适当的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c、使货舱、

冷藏舱和该船其它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的收受、运送和保管

货物。

九、提单

依据《汉堡规则》第一条第七款,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

货物的单证。

1提单的法律性质

a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b、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

收据;c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提单的类型

a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b按收货人的抬头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c按提单上有无对货物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d按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e按是否已付运费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十、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后,对由于承保的海上

灾害或事故造成的船舶、货物或费用损失,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

一种制度。

基本险又称主险,分为

1平安险(F、P、A):Free From Particular-----Aa,Ba+b,D

注:A—自然灾害;a—全损;B—意外事故;b—部分损失;C---外来

风险;D---必要费用。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

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2水渍险(W、P、A):With Particular Average----Aa+b.Ba+b; D

水渍险承保所有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Aa+b;Ba+b;C;D=W、P、A+一般附加险。

注:三种险别包括货物、冷藏货物、散装桐油3中保险条款。

十一、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组、遭

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

的特别费用,给予赔偿。

注:牺牲和费用,用获救船、货或运费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利害关系

人之间进行分摊,共同海损分担、理算。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

共同海损部分的损失,受损方是否投保及险别。

单独费用:为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总额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

用,得到补偿。

十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汇付(顺汇法):即指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卖方的支付方式

类型:信汇、电汇、票汇。

2托收(逆汇法):即指卖方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交与其

所在地的银行,并委托其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托收当事人: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行和代收行。

类型: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3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

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

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特征:a、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保证;b、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书面

付款凭证;c、是纯单证交易。

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与受益人。

信用证“软条款”。“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

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

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有:a、信用证中

载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

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

能生效”。b、限制性付款条款。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等。c、加列各种限制。d、对装运的限制。

信用证的类型:a、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

b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c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十三、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

4主体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渊源和体系:

1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以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律。

2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间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约、联合国有关文件、国际惯例。

十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法律制度、MIGA内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证。1948年美国率先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包括外汇险、征收险、战乱险

2投保人也即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

3投资保险的对象,有时也称合格投资。

4投保程序。提出申请、审查批准、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代位求偿。

MIGA内容(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缔结于韩国汉城,1988年4月12日生效。

目的:保护国际投资跨国流动。

MIGA: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险。

主要宗旨:促进资本跨国流动,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法律地位: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运作条件:

1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东道国以外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

2合格的投资:中长期投资,出口信贷不在承保范围。

3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 投资。

注:在特定的条件下,合格的投资者可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法人,但其所投资产应来自动到国境外。

十五、我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规定

十六、ICSID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

目的:成立一个“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作为世界银行的一个下属独立机构,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机制。

主要内容:

1国际中心管辖的条件:a争端一方是公约缔约国,即国家本身;另一方为缔约他国国民,包括具有缔约他国国籍但不同时直接受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经双方同意,为了公约的目的,该法律实体可被视为另一国国民。b双方必须书面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中心管辖。c提交的争端应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端。

十七、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条约规范的总称。

原则:1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2国家税收管辖权平等原则。3国际税负公平原则。

国际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税收的征管权,即国家依法确定纳税居民及非居民和征税客体的范围及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和权力。主要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based on residence or domicile)是一国对本国纳税居民的世界范围所的进行征税的权力。(其确立的前提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联系)

1自然人居民。三种标准:a国籍标准或公民标准,如美国、墨西哥。(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对该国承担全球所得向该国纳税的义务。)b 住所或居所标准(以是否拥有住所或居所为标准确立其纳税)c时间标准,如美国、印度、日本、中国。

注:国际上最常采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是将住所和居留时间相结合2法人居民。确定标准:a注册登记标准b管理中心标准c总机构标准d 资本控制标准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仅针对外国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而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收入。

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或营业所得)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a实际联系原则,即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直接通过常设机构所取得的来源于本国的利润呢收益和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歌中所得,方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有来源地国征税。b引力原则,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有所得,都归属为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

2投资所得(从事间接投资而取得的收益)确定标准:a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b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所得(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支付地、劳务报酬支付人居民地)税收标准:a若非居民在本国境内设有固定场所,则采用实际联系原则b 引力原则。注:若满足下列条件,则应由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征税。①在来源国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美国为90天,②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一般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4财产所得,包括不动产,有形动产等的转让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金额。

冲突的解决

十八、我国税收法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规定

纳税人范围:居民纳税人(住所)和非居民纳税人(居留时间满一年)。例外规定:在中国无住所,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的支付人支付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其余境外来源所得可免于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但有例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在中国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在中国境内但居住不满一年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年或累计超过90日。

十九、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统一征税期间内课征同一或类似税种的税收的现象。

避免重复征税的途径:

1限定各国只行使单一税收管辖权

2允许各国同时采用两个标准,但规定一种优先(来源地管辖权优先)

措施:

1居住过单边方法

A免税法(Method of exemption)彻底清除重复征税的方法。指居住过对本国居民计征所得税时,对居民纳税人已被外国征收同类税收的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免于征收本国税收。

B抵税法(Foreign tax credit)指居住过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全球所得征税时,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已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额,允许从本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C扣除法,(可缓解重复征税,但可能造成税收的不公平,不利于国际经济发展)指居住过允许本国居民就其境外所取得而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从其全球所得总额中扣除,以扣除后的总所得额使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的税额。

2双边或多边防范措施

A对跨国经营:常设机构原则;B对劳务所得:固定场所标准;C 投资所得:常设机构原则(居民个人、法人)、从源预提方式(非居民个人、法人)

3国际税收饶让制度

二十、国际逃避税

国际逃税(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的利用国际税收管理的困难和漏洞,采取向有关税务当局隐瞒、谎报、虚报等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或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

主要方式:

1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包括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折旧等扣除项目,伪造账册和收支凭证。

2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或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防止方法:国际逃避税可以通过制定国内立法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予以防止。

1国内立法。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逃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B 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从而打击纳税人在逃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2国际合作。通过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措施,才能有效地制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现象。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 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 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 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

(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 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1)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 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该信因写错地址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件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函的地址正确,原告回答的信件可望于9月7日到达被告。被告在9月8日将该批羊毛出售给第三者。(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德国法和英美法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成立 6、原告向被告订购20000只一日龄的雏鸡。从开始饲养这批鸡的第三周开始,原告发现小鸡的羽毛开始脱落。经官方检疫机构检验,这些鸡然上传染性疾病。这种病的蔓延将使整群及死亡殆尽。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卖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2)如果你是买方,以什么理由起诉(3)法院将如何判决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 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无形性 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多样性 ④复杂性(法律、政策) 6.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4*4’):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 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 带有很大随意性。 3.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 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4.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 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5.根本违反合同:也称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或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7.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 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8.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 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9.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损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 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 一经接受不能撤回。 10.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 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 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 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2.GATT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 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 差别待遇。 13.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经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 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4.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 当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 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 15.保障措施:是指当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与制度。 □国际经济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国际经济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述:指营业地位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有形动产)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如何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凭样品,规格、等级或标准,商标或牌名,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 商检权问题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卖方) 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利于买方) 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公平) 关于商检机构,关于商检的期限,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费用。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和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需费用。 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害风险签订保险合同。买方应注意到,CIP只要求卖投保最低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就此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2017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及应用(自考)

2017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识记重点(自考) 第一章:第一节,领会 1.国际经济法的对象2.国际经济法的范围3.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应用:国际经济法为什么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学部门? 第二节,领会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2.国际经济功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领会,1.国际惯例2.联大规范性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领会,1.公平互利原则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第二章:第一节,识记,1.跨国公司的概念。 应用:分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1.单独关税区。2.国家行为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第三节,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世界银行集团3.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章:第一节,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2.国际商事惯例3.国际商事条约4.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5.FOB、CIF、FCA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应用: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2.涉及FOB、CIF、FCA解释的案件分析。 第二节,1.要约2要约的撤销 3.承诺 应用:1.要约的有效撤销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分析。 第三节,1.品质担保义务2.权利担保义务3.风险转移 应用:风险转移是否完成的案例分析。 第四节,1.根本违约 2.解除合同3损害赔偿 应用:1.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救济上的异同2.根本违约案件分析。 第四章:第一节,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2.提单3.海运单 应用:1.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运用《海牙规则》等使用法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第二节,1.航空货运单 2.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应用:运用《蒙特利尔公约》分析国际航空运输案例。 第三节,1.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2.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应用:1.运用《国际货协》分析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案例 2.运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分析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案件。 第四节,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3.网状责任制4.统一责任制应用:分析多式联运案件。 第五节,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可保利益 3.共同海损 4.单独海损5.单独费用应用:分析海上保险案件。 第五章:第一节,1.国际贸易中的汇票。2.汇票行为,尤其是出票、承兑和支付。 应用:1.汇票行为的实际操作。2.汇票案件分析。 第二节,1.汇付的概念和类型。2.托收。3.承兑交单 4.付款交单 应用:托收案件的分析。 第三节,1.信用证的概念。2.信用证的分类。3.信用证的内容。 应用:分析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信用证案件的分析。 第六章:第一节,1.授权条款应用:关于GATT最惠国待遇或者国民待遇的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二、单项选择题 1.( C.最惠国原则)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 ( B .EXW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 ( D.DDP )。 4.要约是向( C.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为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D.要约邀请)。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于( A.传达到受要约人营业地或其惯常住所)时生效。 7.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磋商中,有条件的接受(C.视对要约所作修改的性质及要约人的态度而决定其是否构成有效承诺)。8.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损货差,根据《华沙公约》,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B.250法郎)。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它由( D.联运经营人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运费按全程费率一次计收)。 l0.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 B.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11.《华沙公约》规定的有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 ( D .两年)。12.实行承运人不完全过失 责任制的公约是:( D.《海 牙规则》)。 13.依据《海牙规则》的规 定,下列有关承运人适航义 务的表述中( B.承运人应 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 适航状态)是错误的。 14.被保险人应在( A.保 险事故发生时)具有可 保利益。 15.平安险不赔偿(B.自然 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16.淡水雨淋险属于( B.一 切险)的承保范围。 17.某货轮在航行途中,一 号舱起火,船长误以为二号 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 同时施救。一号舱共有两批 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 乙批货物全部遭水浸。二号 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在上 述损失中,( C.一号舱乙 批货物与二号舱货物都属 共同海损)。 18.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 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海 上运输货物我公司应投保 ( C.平安险)。 19.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 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 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 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 度是( B.一切险最大,其 次是水渍险,再次是平安 险)。 20.世界贸易组织( B.总 理事会)也是WTO争端 解决机构机构。 21.GATT 1994最惠国待遇 原则不适用于( C.关税同 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措 施)。 22.GATTl994国民待遇原 则是指进口国( A.给予外 国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本 国产品应有的待遇)。 23.在正常贸易中,进口国 由于不能适应进口竞争,造 成国内生产中某产品的行 业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 胁,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进 口国可以依据( A.保障条 款及《保障措施协议》), 采取进口限制。 24.GATT第24条允许 WTO成员建立关税同盟或 自由贸易区,但是要求 ( D.地区贸易集团内必须 取消影响相互之间贸易的 所有关税和其它限制)。 25.WTO《贸易的技术壁 垒协议》适用于与产品标准 有关的进口国采取的措施, 这里的“产品标准”是指 ( A.影响产品性能的生产 工艺、生产方法)。 26.GATT第20条一般例 外不适用于( C.进口国为 保护全球资源采取的措 施)。 27.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国 际许可协议不包括( C.土 地使用权许可)。 2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对未泄露的信息提 供保护。这些信息得到保护 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C.呈送给政府机构 的)。 29.《保护工业产权公约》 规定的原则不包括( B.强 制许可原则)。 30.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 目的是( B.觅利)。 31.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的 关系是( C.国际间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 32.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 ( B.作了两项声明/保 留)。 33.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 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 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 端的国际中心”,对( D.缔 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 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 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 心)事项具有管辖权。 3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 于:(B.1945年)。 35.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 根本缺陷不包括:( C.德 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 算)。 36.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 内容不包括:( A.美元不 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 37.根据《牙买加协议》关 于汇率制度的规定,成员国 ( D.必须采用多种汇率制)。 38.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标准不包括:( A.主要营 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39.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 ( D.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 权。 40.争议当事人最先采用的 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是 ( C.协商)。 41.无第三者介入的解决方 式是( B.协商)。 42.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 B.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多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 (ABCD )。 A.国际条约B.国 际商业惯例C.国内立法 D.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 (ABCD )。 A.个人B.法人 C.国际组织D.国家 3.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 ACD )。 A.是向一个或一个以 上特定的人发出C.要约要 送达受要约人 D.内容必须十分明 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4.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 足以下条件:(ABCD )。 A.承诺要由受要约人 做出才生效力B.与要约的 条件保持一致 C.承诺应在要约有效 的时间内作出D.承诺必须 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5.各国在实践中,就承诺 生效时间形成三种原则: ( BCD )。 B.到达生效原则C.了 解生效原则D.投邮生 效原则 6.在现代各国合同法制度 中,合同的书面形式具有以 下作用:( ABCD )。 A.使合同具有确定性 B.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 条件C.证据作用 D.使合同具有公开性 和告诫性 7.归纳起来,目前解决电 子单证法律问题的途径有 三条:( ACD )。 A.国内立法C.国 际立法D.通讯协议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 方的义务主要有:(AD )。 A.按照合同和公约的 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以转 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D.担保义务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8. 1. 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 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 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 跨国公司 : 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而不论这些实体 的法律形 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 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 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 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 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 取决于基本文 件的规定。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 约》) EXW 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 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CFR 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 ,成本保险加 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 运费付至。CIP ,6. 7. 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货交承运人。FOB 船上交货,货物 提交相关单据。

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 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 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 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 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 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 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 要约人。 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 比为限。 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 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 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 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 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 下签发的提单。 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 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国际经济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 2.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P93 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P18 4.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P115 5.要约: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P70 6.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P224 7.CFR: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百度百科) 8.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P229 9.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百度百科) 10.FOB:也称“离岸价”,指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百度百科) 11.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百度百科) 12.国有化或征收:指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剥夺,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P289 13.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百度百科) 14.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整理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方面。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 跨国公司的特征及其法律管制:特征:1、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2、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3、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4、一般都因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国际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 5、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或在某些产品生产上的优势,或对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地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法律管制:目前还没有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国际管制的法律,主要还是由各国国内法管辖。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4条、第10条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他们有很多相同之处,如原则对象主体等等。区别: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采用的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规范的调整方法,而国际私法则通过冲突规范实施间接调整。 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以下答案均为百度,准确性不保证! 1、采用集团投票制度。 依据会员国的经济实力,MIGA将会员国分为两个集团:第一集团包括22个发达国家,第二集团包括132个发展中国家。本机构投票权按股份来计算 首先每个国家都同等的享有177票的成员票,而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数量多,所以在此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总票数占优;其次在同等成员票的基础上,会员国还要按照各自的股份计算票数,而由于发达国家在MIGA总资本中占有大部分股份,因此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总票数占优。这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总票数大致取得了平衡 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在MIGA里,中国是第六大股东,拥有3138股股份,次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 2、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1994年的WTO 的反倾销协议沿袭了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脱不出这个范围。 (1.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值。 2.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3、(1)适用前提不同,反倾销前提为“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损害”,保障措施的前提是“严重损害威胁”。 (2)适用原则不同,反倾销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限制,可以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保障措施则必须是非歧视性。

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整理

2014.4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 3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3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 35.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约定事项的主要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36.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 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 (3)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013.7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3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3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主要手段。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关于约定事项的规定。 35.试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6.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 (3)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2013.4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保全货物义务人范围和保全措施的规定。 32.与调解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3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的类型。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违约救济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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