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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立法原则】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政府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管理保护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日常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类学校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普及。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编制主体】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制定水资源各项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十条【规划衔接】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规划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况的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水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用水配置原则】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黄河水、长江水等外调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疏干排水等非常规水源,并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十三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并下达。

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用水强度控制】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制度。

县(市、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控制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县(市、区)应当执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标准。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水量分配】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根据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及年度用水需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水权登记】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推进区域、行业和用水户水资源确权登记

和水权交易,鼓励新增用水通过水权交易方式取得,实现水资源权属和功能管理。

第四章取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开采矿泉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属于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

公共供水单位取水量超过原许可水量的,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审批权限】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级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在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

(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万至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一百万至五百万立方米的;

(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下

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除属国家和省审批权限外,向县(市、区)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取水工程登记和监督】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取水工程普查登记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全部登记入库,并建立和完善取水管理台账。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取水工程的管理,保证取水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建设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实行封层取水,防止水污染,并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

第二十二条【计量安装】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对计量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取水计量设施,不得妨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取用水统计】实行取用水统计制度。取用水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城市污水再生水、煤矿矿坑排水等,并需办理取水许可有关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条下列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其它地区(流域)平均日

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审查批复;其它取水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审查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建设项目严禁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不论规模与取水量大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审查批复。 第九条在省管岩溶大泉泉域(晋祠、兰村、神头、娘子关、辛安、郭庄)范围内取用岩溶水的所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条建设项目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跨地市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在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前,提出取水初步方案,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乙级资质单位审批与监督管理,并协助水利部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提交审查机关审查的报告书中应当附具委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流域、区域范围内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和科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一、功能区划分的范围 对以下地表水体划分环境功能区:全省所有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及小于1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所有中型以上水库、重要的小型水库以及主要城市湖泊。 二、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原则是: 1.考虑水体现状、规划的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的现状;

2.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3.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 4.水体环境功能区的划定,一般不低于水体现有的水质等级; 5.兼顾上、下游地区利益; 6.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下端约束条件与《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相衔接; 7.保证按省政府的要求跨行政区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8.水库的水环境质量一般要求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特殊情况不低于Ⅲ类; 9.城市河段内河涌一般要求不低于Ⅴ类; 三、功能区的分类 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实施水域分类管理。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Ⅰ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当同一水体具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按照最高功能确定水质目标。 四、功能区划分成果及其要求 水环境功能区划成果见“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太原市消防通道验收汇报

监理工作总结 _____太原工业新区北山消防通道 (锦绣大街—太阳高速桥)改造工程编制 项目总监 山西春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日

太原工业新区北山消防通道 (锦绣大街—太阳高速桥)改造工程 监理工作总结 一、工程概况 1、工程范围及规模 道路起点位于锦绣大街,终点与太阳高速桥下现状路顺接,道路路面宽度6米,设计全长4404.675米。 2、道路现状及设计方案 除K0+000-K0+050段道路基层损坏严重段需新建外,其余路段(K0+050-K4+404.675)路面龟裂比较严重,对现状龟裂严重路面铣刨2厘米后加铺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16);完善沿线排水设施,全线路沿石结合排水边沟进行更换(更换路沿石路段先将旧的路沿石进行拆除:桩号K0+00-K0+180、K0+480-K1+320段拆除两侧旧混凝土側石、桩号K1+320-K4+404.675段拆除两侧旧路沿石)。 3、技术标准 道路等级:厂矿道路 设计车速:20公里/小时 路面类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标准轴载;BZZ-100 路面结构设计年限:15年 抗震设防烈度:8度 4、各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太原市民营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山西春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二、项目监理机构 受太原市民营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由山西春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项目工程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 1. 监理组织:由山西春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郑安平同志为总监理工程师,王金虎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组成太原工业新区北山消防通道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 2.监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制度、工程质量验收报验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制度、开(复)工报审制度、进场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构配件检验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现场会议制度等。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一)施工准备阶段 我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于2015年8月5日全部进入施工现场,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公司复工消防安全培训心得总结5篇

太原市3000家复工复产企业的职工或守在电视机、电脑前,或盯着手机,观看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培训直播。 在长约1小时30分钟的直播里,电视台主持人和消防监督员采取现场讲授、播放案例、组织演练、互动问答等方式,讲解企业复工复产消防安全管理要点和员工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前部署,积极响应,认真组织社会单位收看直播,同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组织集中观看,鼓励大家尽可能分散听课,当天共组织3000余家社会单位、6万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许多员工收看了培训直播后,觉得不仅方式特殊,效果也不错,增长了很多消防安全的知识和技能。 此次网络授课培训规格高、针对性强,是消防救援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有关做好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要求,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而采取的特殊授课方式。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在有危险来临时不是乱作一团,有备无患,也是践行公司安全作业的理念,在公司x总的号召下,由保安队组织了一次为期十五天的消防安全培训,我作为车间的一员,积极参加了这次的活动,学习一些关于消防安全的知识,同时参与了消防基础训练。在培训期间,我收获了很多珍贵的东西,现在来讲一讲我在这段时间学习的感想。 因为要我们了解消防,所以我们采用的是军事化培训,锻炼了我们的意志,增强了我们的耐力,加深了员工之间的默契,配合愈发的好。在前期的体力训练,我有不同程度的掉队,随着不断地深入训练,我一次比一次有进步,在每天的体力训练之后疲惫感越来越轻,一天比之一天轻松。接下来先学习了一些消防工具的应用,然后练习消防水带的对口连接,两个一组产生对比,我在练习中用时不断地缩短,得到了教练的肯定,我觉得非常有成就感。 在这次训练中,体能训练占据了我们大量的时间,借此机会我也接触很多不一样的训练方法,来加强我们对于身体的掌控力。在训练过程,教练为了刺激我们,很多的项目都是带有一定的比赛的意味在里面,因此各个队员都争先恐后,生怕自己被惩罚。在团体训练中,教练就用连坐的制度,让每一组的成员,优秀的帮助落后的,懂得合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6、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晋政发[1996]65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水资源补偿费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水资源补偿费由以下部门征收: (一)煤炭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二)电力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电力部门负责; (三)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分别由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的财政部门和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水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原煤每吨2元,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4元。 (二)省内用电在电价内按每千瓦收取0.0057元。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在电价外再每千瓦收取0.015元;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以规定分类综合电价为基础,按上述规定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三)阳泉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05元,太原化学集团总公司水厂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0元,大同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5元,太原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20元。各公司、厂逐年递减0.05元。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统配煤矿、地方煤矿、联办煤矿、中外合作煤矿等)或煤炭加工企业向用户直接销售煤炭的,按销售量(含出口量)交纳水资源补偿费;通过煤炭经销机构、煤运销公司及其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按销售量代扣水资源补偿费。 电的水资源补偿费由供电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向用户收取。 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供水企业按照实际销售量交纳。 第六条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煤炭运销公司及其他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水资源补偿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或逐级上缴省财政部门。 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资源补偿费,应逐级上解省电力部门,省电力部门集中上缴省财政部门。 太原市、大同市和阳泉市财政部门向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以及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向太原化工集团总公司水厂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上缴省财政部门。 第七条水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征收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逾期未缴纳水资源补偿费,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二)采取仿造、隐匿等手段偷漏水资源补偿费,除追缴偷漏费款外,并处偷漏费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拒不缴纳水资源补偿费,除追缴拒缴的费款外,并处拒缴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各征收部门收缴的资源补偿费必须于每月月份终了后的10日内全额上缴省财政部门在省依托公司设的水资源补偿费专户;上缴的水资源补偿费必须按季度达到进度要求,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按未完成任务数扣减手续费和资金。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太原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中心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中心内线电话。 6、上班时间不准在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山东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贸、建设、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利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按计划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广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论证表粤()字【20 】第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试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或个人(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广东省水利厅制 二〇一二年

填表说明 1、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对于取水量较少(日取地表水500m3以上、不满5000m3的,或者地下水100m3以上、不满1000m3的,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100KW以上、不满1000KW)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本表论证内容须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或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有关要求填写。水资源论证编号由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审批机关)按照《关于规范使用我省取水许可管理编号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1?1542号)有关要求填写。 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页有关内容说明: (1)“建设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 (2)“联系地址”:个人填写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项目性质”:指新建、改建、扩建、已建。 (4)本页所填取退水内容为申请人提出的取、退水方案。 (5)“取水地点”:指取水工程所在地点名称,须填写到村或街道一级,同时应填写取水口位置的经纬度坐标。 (6)“取水水源名称”:取地表水的填写江河湖库名称;取地下水可不填;取中水(再生水)与矿井疏干水的填相应的再生水供应单位和矿坑名称。 (7)“取水水源类别”:按照湖泊、水库、河道、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中水、雨水等填写; (8)“取水方式”:取地表水填蓄、引或提水;取地下水填单井、井群或自流。 (9)“取水用途”:按照城市生活、农村生活、工业和农业、环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07307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一、现场环境保护 1、健全环保施工管理组织: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施工主管、质量主管、施工队长、施工员、质监员、质量、安全、消防等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施工现场环保施工管理组织; 2、健全管理制度:设立个人岗位制度(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施工的第一责任人)、检查制度(工地每至少组织两次综合检查)、奖惩制度(制定奖、罚细则,坚持奖惩兑现)、会议制度(施工现场坚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施工会议制度,定期了解施工情况)等施工管理制度; 3、健全管理资料:环保施工活动记录,拟定环保施工教育、培训、考核记录计划、资料,施工现场施工日志中应有环保管理施工内容以及措施; 4、积极开展“5S”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及素养; 5、严格遵守太原市施工的有关规定,力争避免和消除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积极主动协调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6、施工临时设施按统一标准搭设,并服从总包的统一安排; 7、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材料的布置与堆放,区域管理,划分职责范围,班组长分别是包干区域的负责人,项目按《文明施工中间检查记录》表自检评分,在每月的生产会上总结评比;

闭管理。临建布置整齐、有序,道路、排水通畅,“五小设施”齐全。生活污水合理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外运,有足量消防设备,安排门卫收发管理。生活区管理规定上墙树牌昭标全体,生活工作基地进行文明管理考核,以创造一个环境整洁的生活基地; 9、切实加强火源管理,现场禁止吸烟,电、气时及焊接作业时应清理周围的易燃物,消防工具要齐全,动火区域都要安放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加强噪音管理,控制噪音污染。 10、施工现场及楼层内的建筑垃圾、废料应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性清运出场,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施工道路的畅通。 11、做好已安装好的构件及待安构件的外观及形体保护,减少污染。现场安装材料按有关保管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整齐堆放,并做好标识,由专人管理; 12、进入施工现场,着装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必须挂件标识清楚的出入证; 13、作业面要求整洁,材料不得乱摆放,脚手架上严禁安装材料在上面过夜,小五金类材料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杜绝违规作业,停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15、严禁高空乱抛物料; 16、及时清除安装垃圾,并堆放到指定位置; 17、自觉爱护现场一切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其它设施和标识牌,遵守现场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完善科学用水体系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2012年《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及责任分解 (一)基本条件 1.法规制度健全 考核标准: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发布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的法规、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法制办。

2.城市节水机构规范 考核标准:根据编委文件设立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考核标准: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统计局。 4.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考核标准: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开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考核标准: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较大规模的城市节水工作会议。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文明办配合。 (本部分考核指标均为一票否决) (二)基础管理指标 1.城市节水规划 考核标准: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城乡规划局。 2.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浅析变化环境下广东省的水资源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变化环境下广东省的水资源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本文浅析了影响水资源系统演化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个方面要素,指出广东省近年来社会环境要素的变化形成了广东省水资源系统演化的问题,分析了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解决水资源问题的对策是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宏观调控。 【Abstract】: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elements and social environment elements which effect the evolution of water resource system, and point out that some social environment elements have mainly caused the main problems of water resource system of Guangdong province, analyze the main reasons of the problems, point out that the countermeasure of the main problems of water resource is strengthening scientific macro-control to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关键词】:广东省;水资源系统;环境变化;问题;对策 【Key words】:Guangdong province; water resource system; environment change; problem; countermeasure 1 问题的提出——环境与环境变化 环境的定义不是唯一的,相当数量的学者认可的是,环境均是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的,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通常称其为主体)并对该事物会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通常称其为客体),即环境是指某个主体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因此从不同的学科和角度可衍生出对环境内涵和外延的多种解读方式。由于水资源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将水资源置于主体地位探讨环境的解读方式时,广义地,环境既包括以空气、水、土地、植物、动物等为内容的自然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社会因素;对水资源系统演化产生影响的环境要素中,自然因素主要为以水循环为基础形成的水文气象条件,社会因素主要为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组织形式下的用水行为特征。 水文气象因子是地球自然要素中的活跃因子,21世纪以来,广东省极端水文事件的发生频率产生了一定变化,2002年以来全省频繁遭遇连季干旱的特大旱情,2004年发生珠江流域性干旱,2002年~2005年枯水期连年干旱,2007年广东省东江流域甚至发生罕见的冬春连旱,2009年又遭遇枯水年;水资源系统自然环境的变化主要地表现为近10年来极端水文事件,尤其是枯水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社会环境的变化表现在经济社会合理水资源开发利用观念和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用水、排水行为的改变,总体上随着节能减排、节水减污观念的逐步推广、深入人心,将对水资源系统的演化产生正效应,但经济总量的飞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废污水排放量的压力与日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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