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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生平

哈贝马斯的生平
哈贝马斯的生平

哈贝马斯生平、著述及思想概况

哈贝马斯生平

尤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是当代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袖,“批判理论” 和新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 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以《论谢林思想中的矛盾》这篇论文获得哲学博士学位, 1961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自进入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开始涉猎学术研究起,便以思想活跃、政治激进著称。他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对不同的思想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历史分析和社会分析,对西方思想史、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自身的历史进行了清理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自成一说的“交往行为理论”。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如此,哈贝马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西方世界的晴雨表,他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代表了西方世界,或者说他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西方世界的政治决策。

1929年6月18日,哈贝马斯出生于德国科隆附近的小城谷默斯巴赫。哈贝马斯先天兔唇,早早就认识到个体的脆弱性,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人是社会的人。幼年时期因口齿不清而不被人理论,因此“交往”在他日后的理论体系占重要地位,他认为,“非强制的交往是自由的本质,而符与是交往的媒介。”

1933年希特勒上台时,他刚4岁。他的青少年时代是在纳粹统治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度过的。不过他对当时发生的一切并不了解。在清华的演讲中,有人问及希特勒统治对他的影响时,他说当时在德国的所有人(无论是成年人、老人还是孩子)看来,一切都是正常的。直到1945年纳粹投降,看过集中营的电影后,才知道纳粹德国所犯下的罪行。也许正是这种对孩提时代经历的否定决定了他思想中极为浓重的批判意识。他在以往的一次回忆中说,“这场经历对于我们这一代人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决定了我们的思想。”哈贝马斯一生不但对诸多先辈哲学家如黑格尔、马克思、韦伯、海德格尔、阿尔多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而且与当代著名的理论家伽达默尔、福柯、德里达、布尔迪厄等人发生过激烈的论战。(哈贝马斯是一位喜欢论战的思想家)

1949年—1954年,哈贝马斯先后在哥廷根大学、苏黎世大学和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德国文学和经济学。期间1953年的海德格尔事件对他触动很大。这一年,海德格尔只字未改地发表了1935年所作的演讲稿《形而上学导论》,仍保留着1935年称“纳粹是伟大运动”的辞句令,阐述他的国家社会主义理论,为纳粹德国进行辩解。因此他对《形而上学导论》非常不满。他认为,海德格尔的精英主义和神秘主义是有害的。这使他认识到哲学和政治并不是两个彼此隔绝的领域,在这个时候,他敏锐的政治眼光已经初露端倪了。1955年,哈贝马斯来到法兰克福,进入霍克海默和阿尔多诺领导的社会研究所。正是法兰克福学派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视引发了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兴趣。

1964—1971年,哈贝马斯担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和社会学系教授。 60年代中期,哈贝马斯发表的许多政论性文章在青年学生中产生了巨大影响。他的思想和理论成为1968年学生抗议运动的精神力量。由于对联邦德国当时形势的认识分歧,他同学生“德国社会主义学生联合会”决裂。他指责学生们脱离现实、理论立场上过于教条主义,认为议会中的不民主现象只能采取说服或者启蒙的形式解决,而不应该借用暴力。学生运动领导人则宣称哈贝马斯是“文化革命的叛徒”。由于这种矛盾,哈贝马斯于1971年离开法兰克福,到慕尼黑市

郊的斯塔恩贝格,担任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科技时代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1983年,哈贝马斯重新回到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直到1994年退休。

哈贝马斯的著作

哈贝马斯著述甚丰,除散见于报刊杂志的数量可观的文章外,出版的著作有30多部,主要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理论和实践》(1963)、《社会科学的逻辑》(1967)、《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1968)、《认识和兴趣》(1968)、《重建历史唯物主义》(1976)、《交往行为理论》(1981)、《后形而上学思想》(1988)《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论社会科学的逻辑》、《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交往行为理论》、《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后形而上学思想》、《包容他者》、《事实与价值》以及《真理与论证》等,广泛涉及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不同领域。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哈贝马斯的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出版,在我国学术界有着不小的影响。

哈贝马斯思想的发展历程

1、前交往期(1959-1968),这期间,哈贝马斯的研究主题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历史分析以及认识论的历史重建。哈贝马斯通过对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的批判,提出了一种批判科学的概念。

2、交往期(1969-1981),这期间,哈贝马斯从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入手,初步完成了其作为社会批判理论的交往行为理论体系的建立。

3、后交往期(1982-1989),这期间,哈贝马斯主要致力于对现代性范畴的历史清理和形而上学思想的批判,用以抵抗后现代主义和阐述一种建立在语言学转向基础上的“后形而上学思想”,从纵向(思想史)和横向(形而上学批判)的角度,对交往行为理论进行元论证。

4、反思期(1990-2000),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哈贝马斯开始有意识地把交往行为理论向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推进,通过对自由主义政治要领以及社群主义政治要领的批判,主张建立一种新型的话语政治模式,提倡用程序主义来重建民主制度。

哈贝马斯的思想特色

1、首先是论战性。哈贝马斯进入学术领域后,便不断向各种不同的思想路线提出挑战,掀起了一场又一场的学术论争。值得重视的有:与波普尔、伽达默尔等的方法论之争;与福科的现代性之争;与亨利希的形而上学之争;与诺尔特等的历史学之争;与鲁曼的社会理论之争、与罗尔斯的规范民主之争、与斯洛特迪杰克的基因技术之争等。

2、其次是综合性。哈贝马斯是一位杰出的综合大师,他把不同的思想路线、理论范畴有机地结合起来,比如对于马克思主义与精神路线、理论范畴有机地结合起来,比如对于马克思主义与精神分析的综合、对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传统与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综合、对于哲学先验主义与哲学经验主义的综合等。

3、再者是体系性。哈贝马斯十分重视自身理论体系的构建,长期以来,他逐步从方法论、认识论、语言哲学、社会学、美学、政治学、法学等角度,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体系,试图从规范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加以系统重建。

4、最后还有实践性。哈贝马斯虽然是一位学院派思想家,但十分看重自身思想的实践性。从1968年积极投身“学生运动”开始,哈贝马斯在德国的政治实践领域一直都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哈贝马斯一直自命为关心公共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并以此与他德国大学的同事相区别。但他与萨特和罗素这样的公共知识分子不同,他决不涉足街头示威与广场

集会,更不会像伯尔那样在铁路上堵截载有核于武器的军车;而是以接受传媒采访,为报章撰文作为他介入公共事务的主要手段。比如,在1998年德国大选中,哈贝马斯在关键时刻曾为社会民主党大造舆论,提供理论支持。此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哈贝马斯曾率领自己的弟子,与以时任黑森州环境部长的菲舍尔(现任德国外长)为代表的一批政治家组成政治俱乐部,定期举行政治沙龙,从政治哲学的高度讨论重大内政与外交问题,为菲舍尔的外交政策奠定了学理基础,比如菲舍尔关于欧盟改革的一揽子建议与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模式之间就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哈贝马斯与中国

1、邀请哈贝马斯访华,最初可以追溯到1980年。这一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北京大学的一个学术代表团应邀访问德国,重点访问了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并专程前往慕尼黑,拜访了时任马普学会生活世界研究所所长的哈贝马斯。据哈贝马斯本人和他的弟子杜比尔(Helmut Dubiel)教授回忆,中国的这个代表团给了他们很深的印象,并曾正式向哈贝马斯发出访华邀请。令人遗憾的是,这次邀请一直都停留在书面上。

2、哈贝马斯第一次与汉语世界建立起直接的文化间性关系,已是若干年以后的事情了。1996年6月,哈贝马斯应邀访问香港。可能是当时的知识准备还很不足,或是访问的调子太低,哈贝马斯的香港之行没有留下专门的演讲材料,在学术界也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除了《明报》杂志曾专文记述外,似乎没有再见到其他的相关报道。哈贝马斯与汉语世界的第一次接触,显然是磨合得不够理想。

3、时间很快到了20世纪末。这中间,有许多学者代表不同的学术机构,以不同的方式,曾不断地向哈贝马斯发出访华邀请。大概是盛情难却吧,哈贝马斯终于决定1999年4月正式访问中国。据安排,在访问中国大陆之间,还将赴中国台湾讲学。然而,好事多磨,哈贝马斯的访问因故被迫推迟。当时声明的理由是生病,但也有别的解释,比如,中国国内就有人认为跟他支持科索沃战争不无关系,而德国本土则有人推测,哈贝马斯对中国信心不足。

1998年六月哈贝马斯在"布兰特之家"论坛发表了一个报告,题目是《后民族格局与民主的未来》。在这篇文章中,哈贝马斯认为,全球化对民族国家提出了挑战,他指出:“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就是'领土主权原则'。国家观念和国际观念在民族国家中是分得一清二楚的”……。“随着全球化的来临,随着现代性批判的逐步深入,民族国家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或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范畴,都已经充分暴露出了其弱点和弊端。”他认为民族国家的一些基本观念将在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受到冲击并发生动摇,因而要对其进行调整,甚至是彻底转型。(参见曹卫东《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这篇报告虽然是针对德国的政策以及欧盟的前景所讲,但它表达了一种观念,而这不仅是哈贝马斯一个人的思想观念,是整个西方世界的一种思想观念,那就是不惜一切地推行其“人权高于主权”的全球战略。

1999年科索沃战争爆发,世界舆论哗然。此时哈贝马斯先生又在《时代》周报发表文章《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公开为北约武装干涉南联盟辩护。他在此文中指出:“在古典国际法框架下,这意味着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即违反了不干预禁令。但在人权政治的前提下,这一国际社会许可的(虽无联合国授权却也是默认的)干预应该理解为用武力实现和平的使命。按照这一西方的阐释,科索沃战争将意味着从国家间的古典国际法向世界公民社会的世界公民法演变过程的一个飞跃。”他还说:“这次干预乃是对受迫害的少数民族(与宗教)族群采取的紧急救援措施”,这“是武力逼迫他们接受一个保证所有公民具有同等权利的政治制度。”(《读书》1999年第9期)在这里哈贝马斯把西方的人权政治理想阐述得淋漓尽致。即他们希望将人权不仅局限在道德的范畴之内,而是要

把它法律化,成为一种凌驾于各国主权之上的世界法律。也就是说,哈贝马斯主张超越把主权国家当作法律主体的古典“国际法”,走向把世界公民当作法律主体的世界公民社会的“世界法”,而“在一个世界公民联合体中的直接的成员身份,也保护人们免受自己政府的任意妄为之苦。”哈贝马斯的这种立场,不仅在西方国家受到反战人士的广泛责备,而且在中国—尤其是5月8日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以后—引起有些学者的强烈愤慨。(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卡尔·施密特有一个著名的反人道主义的公式,曰:“人性,兽性。”意谓人性就是人的自然性,即其动物性,或者兽性。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核心,契约论的前提——自然状态,实际上已经蕴含了人性即兽性的意思。而此番哈贝马斯用连词“与”将“人性”和“兽性”隔开,自然表示人性与兽性判然有别。施密特认为,国家间的斗争完全是自然的斗争,将原本中性的国家利益至上原则“道德化”,势必使国家间的自然斗争变成卑劣的“反对邪恶的斗争”。而哈贝马斯却认为人权政治决定了国与国之间斗争的道德性。换言之,与人权政治有关的—切,包括战争,都有道德的性质。)

4、历史进入了21世纪,2001年4月15日至4月29日哈贝马斯偕夫人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之约,终于踏上了中国的大地。尽管姗姗来迟,但终归把他和中国之间的文化间性付诸了实践。在哈贝马斯到来前夕,北京有媒体大造舆论,把他的这次中国之行与上个世纪罗素、杜威、萨特的中国之行相提并论,认为必将大大推动中国学术思想的发展。媒体舆论虽有造势的意思,但只要想想哈贝马斯在上海和北京激起的学术热潮,也就会发现媒体舆论倒也不虚。(4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李铁映会见哈贝马斯教授;4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慎明设晚宴招待哈贝马斯夫妇;4月24日,中共中央委员、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郑必坚在中央党校与哈贝马斯进行了深入交谈;4月25日,哈贝马斯夫妇在上海受到汪道涵同志的会见)

根据有关方面的安排,哈贝马斯访华共有七场演讲,演讲地点分别为京沪两地的知名学府和研究机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演讲的题目大都是哈贝马斯从近年来出版的相关著作中精心挑选出来的,有《论人权的文化间性》、《论实践理性的语用学意义、伦理意义以及道德意义》、《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民族国家》以及《再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哈贝马斯在华演讲,从人权概念讲到民主范畴,再到民族国家,最后落实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知识分子的地位),层层推进,其中贯穿着的一条主线,就是文化间性背景下的话语政治概念问题。

哈贝马斯在这些讲演之中他的态度变得比较谨慎,很少提人权对主权的挑战,而更多是谈到人权问题受到主权立法者的制约;谈到人权问题的文化间性,强调在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文化之间人权问题所受到的影响和制约;谈到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和沟通的重要性。

而更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哈贝马斯在2001年10月14日接受德国书业和平奖时做的答谢讲演《信仰与知识》,在这里哈贝马斯又重新阐述了他的行为交往理性的思想,提到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的重要性。就连对待9.11美国遭到恐怖主义袭击,和美国采取一系列的反恐怖主义行动这样的事情,哈贝马斯都变得极为谨慎。他不再倡导用武力来实现某种使命了,而是指出“打击恐怖主义的战争不是一个(军事)战争。在恐怖主义之中,也同样体现出不同的世界之间灾难性的沉默和碰撞。这些不同的世界必须超越恐怖主义者和导弹无言的暴力,而发展出一种共同的语言。面对着冲破一切国境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全球化,很多人期待着另一个政治的回归:不是霍普斯最初设想的那种全球化的治安国家-即在警察、情报机关和军队的层面上,而是一个全世界的、推动着文明化进程的建设性政治。此时此刻,我们除去对理性和一点点自我觉悟苍白无力的期望,别无选择……。”

2003年5月,伊拉克战争以萨达姆政权被推翻而告终。但是,作为攻打伊拉克主要理由的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指控,却迟迟没有找到证据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

美国政府越来越转向另一个理由,从推翻独裁、建立民主的角度来为其战争行为辩护。在西方(包括欧洲),越来越多的人们觉得这也算是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在有些人看来,与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国际安全”这个理由相比,“他国人民的民主自由”甚至还称得上一个更高尚一些的理由。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哈贝马斯更多地致力于从理论上阐明“自由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之间的差别。他设法表明,即使美国的目的真的是要输出民主和自由,它也犯了一个根本的错误,那就是没有看到,民主、自由作为价值,并不是可以由一方分配给另一个方的。从理论上说,这里存在着国际政治中两种普遍主义的差异。哈贝马斯指出,自由民族主义的那种普遍主义,根源于一种将“自身和周围世界都客观化、以便将一切都置于控制之下的主体”的视角。(Habermas,2003)从这种单个主体的视角出发,价值—哪怕是确实有可能赢得全球范围普遍承认的价值—被当作可以由私人来拥有、并在全世界分配和出口的物品;这种观点没有看到,这些价值在全球范围内的意义和有效性,是取决于所有人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所进行的理解和同意的。哈贝马斯写道:

“恰恰是民主和人权的那个普遍主义核心,不允许它们借助于火和剑单边地实现。使西方受到其‘基本政治价值’约束—也就是受到民主自决的程序和人权的词汇的约束—的那个普遍的有效性主张,切不可混同于这样一种帝国主义的主张,它把一个特定民主国家—哪怕是历史最久的民主国家—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当作所有社会的典范。这种普遍主义是一种老牌帝国的‘普遍主义’,它仅仅从它自己的世界观的中心化的视角出发来感受超越其边界的遥远视域的世界。相反,现代的自我理解,则是由一种平等主义的普遍主义所塑造而成的,这种普遍主义要求的是对每个人各自的视角的非中心化。它要求我们将自己的观点根据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他者们的意义视角而加以相对化。”

必须承认,哈贝马斯的每一次演讲都是十分精彩的,严谨而不失幽默。尽管由于翻译水平比较悬殊,机构特征各不相同,各地演讲的效果有所差别,但总体而言,演讲都取得了很大的轰动效应: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由于听众太多,许多人不惜在狭长的空地上席地而坐,据说是社科院有史以来最热闹的一次学术活动;在清华大学,莘莘学子们不顾劳累,东奔西走,为的只是能在变更后的报告厅里争到一席之地,哪怕是站席也行;在北大、在中国人民大学,场面或许都可以用人山人海来形容。在复旦大学,“相辉堂”几乎爆棚。面对滚滚人流,校方无奈之下,只得动用武警维持秩序,把报告厅变成了进不来出不去的“围城”。这样的场面,这样的效应,无疑会使得哈贝马斯的来访在中国当代学术史以及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

为帮助哈贝马斯了解中国学术界,哲学所《哲学译丛》编辑部与哲学所资料室特意编制了哈贝马斯译著、研究著作和研究文章的目录索引:《哈贝马斯在中国》。这些目录全部被翻译为德文。看到他的10余部著作被译成中文,看到10余部研究他的思想的中文著作和数百篇研究他的论文,哈贝马斯夫妇深受震撼。4月22日,他在《哲学译丛》的访谈中首次表达说:“一周来的访问让我越来越感觉不舒服,其原因就是,你们中国人对西方,包括对我本人了解得如此之多,而西方知识分子对中国却几乎没什么了解。”4月24日下午,在中央党校演讲会上,哈贝马斯教授又换了一种方式说:“我们之间的交流是不对称的,你们对我们知道得很多,而我们却对你们了解得很少。”当然,哈贝马斯的最重要反应是在4月24日上午他会见德国ZDF电视台和《法兰克福总汇报》时的讲话。他称:“中国方面给我的接待是友好的、热情的、很多时候是令我感动的。……我越来越有一种尴尬的感觉,那就是中国人对我们了解得如此之多,而我们对中国却知道得那么少。”正是在这里,哈贝马斯说:“我要向德国新闻界说一句话,你们关于中国的许多报道是肤浅的、不全面的。”

法兰克福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是当代“新马克思主义”中影响最大的一个流派。因其活动中心在德国莱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市而得名。这个流派发端于本世纪20年代初期。当时,在俄国十月革命和欧洲工人运动影响下,为了研究迫切的社会问题,总结工人运动经验,由具有进步倾向的

费列克斯·威尔发起并出资,在法兰克福成立了一个社会研究所。刚开始,研究所由于缺乏明确的研究方向,对各种不同观点兼容并蓄,理论脱离实际,学院气太重,在理论上并没有多大作为和影响。

法兰克福学派的真正形成和发展,则是在1930年霍克海默尔就任研究所所长之后。霍克海默尔针对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法西斯主义抬头,决定把哲学和社会学结合起来,以研究“社会哲学”作为研究所的中心任务,克服过去单纯研究哲学、忽视社会现状的偏向。他主持创办了《社会研究杂志》,从不同学科领域招揽了一批年轻有为的研究人员,如卜洛克、格罗斯曼、阿道尔诺、马尔库塞、弗罗姆、洛文塔尔等,先后被吸收参加了该研究所工作。在希特勒上台前夕,研究所及其主要成员几经周折,迁居美国,坚持对法西斯主义批判。

二战后,应西德政府之邀,霍克海默尔和阿道尔诺等人于1949—1950年返回德国,研究所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同实证主义社会学展开论战,在国内外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学术研究和论争中,法兰克福学派围绕社会哲学著书立说,吸收存在主义、弗洛伊德主义、现象学、人格主义等资产阶级哲学,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社会批判理论”。该学派从哲学、社会学、法学、心理学、文学艺术等方面,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综合性的研究和考察。其主要理论论题,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从理性主义出发,从道义上对法西斯“独裁国家”进行了批判。法兰克福学派多数成员,是犹太人,亲身经受过希特勒反动政权的迫害,对法西斯主义极端憎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们侨居美国对法西斯主义进行了多方面的揭露和批判。但除个别人之外,其主要代表人物都是以理性主义为理论出发点,不是把法西斯主义归因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而是把它看作“理性衰退”的产物和“专横个性”的表现。霍克海默尔和阿道尔诺合著的《启蒙的辩证法》一书,阐述了启蒙精神怎样“由于自身的内在逻辑而转到了它的反面”,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利用科学技术进步对人的操纵控制,主张通过对“工具理性批判”来消除各种形式的异化。马尔库塞在《理性和革命》一书中,把理性作为裁判一切的尺度,强调理性对现实的否定作用,批判了实证主义哲学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维护。但这种批判离开了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不仅显得软弱无力,甚至抹杀法西斯主义同社会主义、自由主义的区别,把当时反对法西斯的苏联、美国同希特勒德国相提并论,一律当作“独裁国家”加以抨击。从此该学派对马克思主义开始表现出一种明显的离异倾向,并对人类前景存在着浓厚的悲观主义情绪。

(二)把弗洛伊德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进行“综合”,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病态。法兰克福学派一些成员认为,马克思提出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并对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作了深刻分析,但对存在如何决定意识,以及意识形态如何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却没有说明,因而具有“经济主义”和“机械决定论”缺陷。为了“弥补”马克思主义这个“不足”,他们吸收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的某些观点,力图把社会学与心理学、理性与非理性、历史唯物主义与心理结构理论、社会因素与心理因素结合起来,对资本主义作更全面的批判。马尔库塞的《爱欲与文明》一书,接受了弗洛伊德的“无意识”概念,把“爱欲”本能看作人的本质,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大弊害正是对于人的“爱欲压抑”。所以,人的解放最根本的就是人的本质的解放,也即“爱欲的解放”。“爱欲解放”归根到底还是劳动解放,也就是消灭“异化劳动”,废除资本主义制度。马尔库塞把弗洛依德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熔于一炉,以此为武器批判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他把弗洛依德的爱欲本质论与马克思的人类解放论相结合,提出了一种爱欲解放论。还把弗洛依德关于在现代文明中爱欲受压抑的观点与马克思关于劳动被异化的观点相结合,发起了对现代资本主义的总批判。把弗洛依德对爱欲受压抑的社会根源的分析与马克思对人类苦难的社会根源的分析相结合,论证了解放爱欲、建立一种非压抑文明的可能性。

此外,弗罗姆在这方面的专门研究更是著称于世。他通过对人性和性格结构的分析,认为在社会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性格”和“社会无意识”,作为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之间的“中间环节”,乃是联结二者的纽带,从而可“填补”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空白”。该学派这些重要人物在社会心理学方面的一些独到之见,是值得重视的。但是,他们企图以此来搞弗洛伊德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综合”,通过“本能革命”、“心理改革”来消灭资本主义异化,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弗洛姆,天真的、孩童式的爱情遵循下列原则:“我爱,因为我被人爱。”成熟的爱的原则是:“我被人爱,因为我爱人。”不成熟的、幼稚的爱是:“我爱你,因为我需要你”,而成熟的爱是:“我需要你,因为我爱你。”弗洛姆强调爱的能力)

“社会性格”的思想并不是埃里希·弗洛姆(Erich Fromm)的独创,而是从弗洛伊德那里继承下来的。弗洛姆1968年对社会性格的定义:“社会性格在某种程度上是可变的,它是把人的能量引向同化和社会化过程的(相对固定)形式。”动态社会性格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中形成的,同时又是适应某种社会结构的基础。弗洛姆认为人是不能选择他出世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的。人一出世,舞台已给他准备好了,他必须同大人一样生活在这现成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中,他必须接受了这个结构才能生存下去。他必须吃饭,从而也必须活动。换句话说,人一生下来,需要生存的条件和社会制度,作为刚出世的人对此是无法改变和选择的。不仅如此,还必须在这样的条件和社会制度中形成自己的社会性格,否则无法生存。所以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的行为、观念、思想、判断的规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适应当时的社会结构为基础的。也就是以当时现存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关系模式为基础的。而正是人具有了这种社会性格才能在人与现实世界的复杂关系中生存。所以动态社会性格实际上是同现实世界发生的复杂关系的行为模式,通过动态社会性格的内容,进一步把人同现实世界的关系具体化了。弗洛姆把人的动态社会性格分为四大类型:即生产性性格、非生产性性格、关系性性格和混合性性格。

社会无意识论:弗洛姆认为,每一个社会都能决定哪些思想和感情能达到意识的水平,哪些则只能继续存在于无意识的层次。社会无意识正是被社会所压抑的那些心理领域。他指出,社会是通过语言、理性逻辑和社会禁忌三个途径来压抑无意识的,他们是社会的过滤器。

(三)考察了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后果,揭露了当代资本主义对人民统治的特征。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在当代发达工业社会,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自动化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和劳动条件得到了改善,但人们并没有摆脱异化之苦,相反,“现实构成了一种更高的异化阶段”,使“异化了的主体被其异化的存在所吞没”。物质生活的改善是以人的革命精神丧失、牺牲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为代价的。资本主义对人的统治不仅采取政治恐怖手段,而且还利用科学技术进步形成的“合理化”原则来阻止人民参与政治,使工业社会成了“技术统治的极权社会”。在文化方面,统治阶级竭力使精神产品“商品化”和“标准化”,通过现代化的传播媒介,无孔不入地控制人们“内心自由”这块唯一的“私人天地”。当代一切标志文明的东西,既是人们控制自然界而使自己获得解放的工具,同时又是一部分人奴役另一部分人的手段。压抑性的社会管理技术性越强、越合理化,受管理的个人摆脱奴役状态就越加困难。马尔库塞认为,在资本主义的全面统治下,无产阶级已失去革命批判精神,同资本主义“一体化”了,解放人类的任务只能由具有批判意识的青年知识分子来完成。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进步已经成为剩余价值的“独立来源”,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也就失去了意义。总之,按照他们的观点,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无产阶级革命理论,都因科学技术发展所引起的资本主义新变化而“过时”了。这种观点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反驳。

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的多方面的考察和分析,表现了一种积极的批判精神,在理论方面也有一些值得研究的合理见解。但它坚持抽象的人本主义立场,用弗洛伊德主义去“改

造”马克思主义,否定科学技术的革命意义,反对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却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

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观点,反映了西方左翼知识分子对当代资本主义统治的不满情绪,在60年代后半期曾一度成为“新左派”运动的思想武器,使该学派一时名声大振。然而,它的理论观点并不能给人们摆脱资本主义统治指出任何行之有效的途径,而且它的许多主要代表人物都对青年学生和工人的造反行动持反对态度。所以,随着“新左派”运动的退潮,法兰克福学派也就开始出现了分化和瓦解。目前,它的后继者寥若晨星,整个学派很不景气,可以说已是日渐走下坡路了。

其实,法兰克福学派是一个差异性大于同一性的松散团体。一九八四年,在Ludwigsburg 举行了题为“法兰克福学派及其后果”的研讨会,哈贝马斯就指出,所谓“批判理论”或“法兰克福学派”所显示出来的实际上是一种虚构的同一性。除了在纽约的几年外,他们从来都没有自称是一个紧密的理论学派。人们之所以长期以来并且一如既往地称他们是一个学派,实在是他们巨大的历史效果造成的,当然也有他们的理论学说之间具有相当的亲和性的原因。哈贝马斯指出,开放性构成了批判理论的另一特色。作为一种研究传统,批判理论的老老少少个个都没有被这种虚构的同一性所束缚,而是异常地开放,他们公开接受不同乃至相悖的理论传统,如马克思主义、精神分析学说、哲学解释学、结构主义等等。哈贝马斯不无遗憾地指出,开放性和异质性造成了他们学说的历史效果的复杂性,因而不太容易为人们所把握,误解和曲解也就在所难免了。哈贝马斯话里话外,实际上暗含着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法兰克福学派的历史效果已经陷入了解释学的循环当中,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一个解释学的问题。我们从哈贝马斯本人的努力中可以理解的一点是,他始终坚持自己所从事的是一种解释学的工作,其原委大概就在于此。

卢曼和哈贝马斯的争论

要了解卢曼与哈贝马斯之争,考察其各自的人生履历和师承关系是一个有趣的切入点。 卢曼是美国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大师帕森斯的学生,而帕森斯则是第一个将马克斯?韦伯的作品译介到美国的学者。与卢曼不同,哈贝马斯则被认为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当代传人,而“批判理论”的思想源头可追溯至马克思。卢曼早年曾经担任政府公务员,而哈贝马斯则做过短时间的记者。 从这个意义上讲,来自政治系统、弃官从学的卢曼夹带着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和对现代性的悲观立场,与来自公共领域、立意接续现代性香火的哈贝马斯碰撞到了一起。这种碰撞所引燃的思想烈火注定要照亮法学理论的琐碎争论所带来的昏暗。 比起当代后现代潮流中纷繁复杂的社会学主分支的碎片化解释中,卢曼思考的出发点显得更为坚实。卢曼看到了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即当代社会是一个在规模和复杂性上都无比繁复的时代,社会已经不仅是能够用“分割”或“分层”来解释的,而是一个不断进行“功能分化”的时代,其背后的根据就在于社会复杂性的持续增长和级数级增长。 卢曼吸取了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教训,将“结构——功能”的逻辑关系倒转了过来:社会的形成并非因结构分配了功能,而是在功能的需求上逐渐凝聚出结构。在他的系统论功能主义看来,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根源于一种日益明晰的功能分化形式。 卢曼之社会系统理论的基本因素在于沟通。 在卢曼看来,网络的自我再制是那些被界定为统一体的系统,界定为构成要素的生产网络(network)的系统,这些构成要素透过它们的互动往复地生成与实现(generate and realize)这种网络,这种网络产生了这些构成要素,而且这种网络在这些构成要素存在的空间中,构成网络的界限,此界限作为网络的构成要素,参与在网络的实现过程中。 沟通的过程不仅是在它是所是者的意义下的自动指涉(auto-referential)的过程,它被自己的结构所驱迫去分离及再结合异己指涉性和自我指涉性,并再将两者重新结合起来。当其指涉到自己时,这个过程就必须区分讯息和告知,而且必须要指出这个区分的那一个面向,被用来作为进一步的沟通的基础。自我指涉性可以被视为单一价值的事物,而且只可以被具有二致的逻辑所描述,亦即真和假。 卢曼用系统与环境这一对“区划”来描述功能分化的社会图景,这一区划是卢曼自己对现代社会进行观察时所采用的“二值代码”。卢曼洞彻了这样一条真理,任何信息在实质上都是由某种类型二值代码构成的。

评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基础:语用学理论1

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评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基础——语用学理论 姓名:张立立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西方哲学 指导教师:陈学明 2001.5.22

Y《I8‘《3 摘要 ,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对二十世纪哲学发展影响重大的社会理论。这是一种可以作为社会理论批判尺度的理论;它是以主体际的交往为出发点,通过语月j学的分析方法建立起来的。借助主体际交往行为理论的建立,哈贝马斯批判了,以意识哲学的唯我论方法论为基础,以目的理性为导向的社会理论传统,揭示了这一传统在社会理论的建立上所造成的种、 种误解。J~ I J 本文试图通过从交往行为理论的基本结构角度来理解交往行为理论的建立所要依据的根本原冈,原理以及条件。所以本文围绕主体际的交往行为理论怎样可能这个中心,以揭示社会理论、交往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理论的相互关系为主要内容,致力于考察建立主体际的交往行为理论所必然要依据的条件。 通过考察哈贝马斯社会理论概念,研究奥斯丁和塞尔的语用学理论怎样提供了土体际————一——一—一 性的话语行为理论的可能性,以及揭示哈贝马斯怎样建立交往行为概念,本文试图指出,交往行为理论所以建立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理论本身就提出了对于主体际行为理论的要求:而这一理论所依据的根本原理就是从语用学的角度进行的行为理论分析;至于所依据的条什,就是彻底反对传统意识哲学唯我论方法论的影响,坚持主体际的行为理论分析方法,而这就是,普遍语用学的分析方法。

● Abstraet Til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isaTheoryofSociety,whichhasagreatinfluenceonthedevelopmentofphilosophyin20‘“century.Asacriticalstandardofthetheoryofsociety,itstartsfromtheintersubjectivecommunicativeaction,andsetsupbyusingtheanalyticalmethodofpragmaticaltheory.Withthebuildingof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Habermascriticizedthetraditionofthetheoryofsociety,whichbasedonthemethodologyofsolipsismofthephilosophyofconsciousness,andorientedontheteleologicalreason,andshowedthistraditioncausedproblemsonbuildingthetheoryofsociety. Thisthesistriedtounderstandthefundamentalreason,principleandconditionofthebuildingof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throughtheperspectiveofitsbasicstructureTherefore,itconcentratedonhowatheoryofIntersubjectiveCommunicativeActioncouldbepossible,andtriedtoshowtherelationamongthetheoryofsociety,theTheoryofCommunicative ● Actionandthepragmaticaltheory,madearesearchontheconditions,whichisnecessarytobuild anIntersubjectiv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 ThroughtheresearchoftheconceptionofthetheoryofsocietyfromHabermas,andtheresearchofhowthepragmaticaltheoryfromAustinandSearlecouldprovideapossibilityofthe TheoryofIntersubjectiveSpeechAction,andthediscoveryofhowHabermasbuilttheconception ofthecommunicativeaction,thisthesistriedtopointout,thatthereasonforbuildingatheoryof communicativeactionis,thetheoryofsocietyitselfrequiresatheoryofintersubjectiveaction,its principleistheanalyzeofthetheoryofactionthroughtheperspectiveofpragmaticaltheory,and●theconditionisagainstthemethodologyofsolipsismintraditionalphilosophyofconsciousness, andinsistonaanalyticalmethodofthetheoryofintersubjectiveaction,thatis,theanalytical methodoftheuniversalpragmaticaltheory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简述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简述 摘要:市民社会理论在历史发展中经历了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文化社会三个阶段,哈贝马斯在市民社会理论第三阶段即文化社会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公共领域理论。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缓冲地带,其核心诉求是通过观念和文化的力量对抗政治权力,用观念启蒙来影响公众和政治权力持有者,不断发扬和扩大民主。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对于规范政治权力、促进后发国家理解现代性问题、启示人类解放的途径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哈贝马斯;市民社会;公共领域 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述,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各种形态的国家主义。在西方,打着凯恩斯主义旗号的国家干预政策逐渐大行其道,名学宿儒绞尽脑汁为新兴的国家主义寻找学理上的论证和支撑;东方一些国家则以列宁主义为核心,建立起国家覆盖和管理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新制度。然而,当国家主义的弊端尽显无遗的时候,当国家和社会都不堪重负的时候,学术界又开始寻找一度迷失的市民社会理念,试图重建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合理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现代性理想依然有着强烈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如何发挥市民社会的自治和自主量、如何复兴公共领域的理性的批判性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学术界重点探讨的问题。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 (1)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文明社会阶段。它主要包括古希腊和近代早期的市民社会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就既有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意思,又指文明社会和道德社会。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和家庭做出的区分,成为后世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先声。受古典市民社会概念的影响,近代早期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都提出了在政治社会和自然社会二分中界定市民社会的主张。在这些理论家看来,在自然社会里,或者充满争斗,或者无法永远保持自由和平等的状态,所以人们需要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来克服前政治和前国家的自然社会的弊端。(2)经济社会阶段。主要包括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们的理论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生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自组织生活。他们的理论也是对现代社会日益被划分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社会现实的反映。但是,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解放并不是人类的解放,市民社会的解放充其量不过是有财产的人的解放,而人类的解放需要通过市民社会的自我扬弃来实现。(3)文化社会阶段。主要包括葛兰西、法兰克福学派等从事文化批判和建构的学者与学派。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所包括的不是‘整个物质关系’,而是整个思想文化关系;不是‘整个商业和工业关系’,而是整个知识和精神生活”。葛兰西开辟的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后来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的重要基础。哈贝马斯是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不仅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领域”概念,而且建设性地研究了公共领域的发展路径和结构转型,为后发国家理解现代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内容摘要: 内容提要:哈贝马斯的法律合法化理论是通过“重构性进路”而间接捍卫合法化的规范性传统。康德“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论说将合法性建立在“同意”之上,但同卢梭不同的是:它通过实践理性的普遍性来确保全体人民一致同意的可能性。尽管康德主张“法律”(正当、正义或权利)优先于“伦理”(德性),但这两者均从属于其实践理性法则。哈贝马斯通过“实践理性多态论”的建构及其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消解了康德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设定的等级结构。 主题词:重构性进路公意实践理性合道德性商谈 引论:合法性的规范性进路与哈贝马斯的“重构性进路” 在法律哲学中,直接以“法律的合法性(legitimacy)或合法化(legitimation)”为主题的论说并不多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可以探究法律的合法化问题。一般而言,“即使在法律语境中,合法性也可以在经验和规范意义上使用。经验合法性表征的是人们对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或法律规范的事实上的接受,而规范合法性则表征法律或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1]从上述两个合法性向度中,我们可以获得如下启示:在法律哲学中,论者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即著名的“分离命题”)的论说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法律合法化论说的背景——甚至可以直接视为对法律合法化问题的论说。从逻辑上讲,实证论者更有可能坚持经验合法化的论说,即主张在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前提下,悬置法律在规范上的可接受性,而探讨法律在事实上被接受的状态及其条件;而自然法论者则更倾向规范合法化的进路,即主张参照道德性标准探究法律在规范上的可接受性。 作为对合法化论题做出最具权威阐释的理论家之一,哈贝马斯不仅很早就指出了合法化研究的这两种不同进路,而且立基于此开展自己的理论探究。早在1970年代发表的《现代国家的合法化问题》一文中,他就明确提出了合法化研究的这两种进路,并明确提出他自己所主张的是一种“重构性进路”(reconstructiveapproach)。在他看来,描述性进路和规范性进路都有其缺陷:前者可以在社会科学中得到运用,但由于其放弃了有效性理据的系统权衡,它并不令人满意;后者在这方面令人满意,但由于其深嵌其中的形而上学语境,它又站不住脚。从其后来的理论发展来看,哈贝马斯的合法化理论就是要采取他所谓的“重构性进路”通过重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具有合法性的沟通前提及其制度体现而消解理性自然法规范性进路的形而上学痕迹而间接为一种规范性进路辩护。他指出:“在观念与现实不矛盾的条件下,我们所需要的毋宁是对那种被重构起来的证成或辩护体系(justificatorysystem)本身进行评估。这使我们回到了实践哲学基本问题。在现时代,它被反思性地理解为证成或辩护据以产生共识力量之程序和前提的问题。”[2]因此,哈贝马斯在区分“社会有效性”或“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前提下明确将法律的合法化同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即法律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或值得被认可)联系起来,但是他并没有像理性自然法论者那样去探讨法律值得被认可的(实质性)道德判准,而是重构出能够或可能使得法律具有“规范有效性”的“语法规则”,即达致具有规范有效性之法律的商谈程序。 哈贝马斯将康德的自然法思想称为“理性自然法”的经典论式。作为“启蒙运动的导师”,康德在其自然法论说中不再诉诸宗教世界观和唯理论—绝对主义自然法模式,而是着重对理性、特别是他所高扬的“实践理性”(practicalreason)作出全新的诠释,并以此来构建现代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康德将实践理性定位为符合绝对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的“合道德性”(morality),他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论说。显而易见,厘清从康德到哈贝马斯这一合法化论说的理路脉络,不仅有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以18世纪欧洲——主要是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为背景,所得出的一个马克斯〃韦伯式的理想类型。他分析了18世纪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的俱乐部、咖啡馆、沙龙、杂志和报纸,是一个公众们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它形成了政治权威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媒介研究进路》这本书只选了?公共领域的诸种机制?这一节,论述了宴会、沙龙、咖啡馆在机制上拥有一些共同的标准,由此可窥豹一斑。 目录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渊源 公共领域的概念与早期报刊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与传媒的功能退化 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一些评价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哈氏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市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通俗地说,就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图: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结构图哈贝马斯研究公共领域结构时重点采用了民主理论的视角,强调了政治公共领域对实现民主的重要作用,崇尚公民公众拥有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空间和权利。他研究的公共领域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黄金时代的公共领域由拥有部分经济和政治特权的资产阶级组成,在小规模的咖啡馆、图书馆、大学及博物馆等场所谈论时政,而且人员严格限制在资产阶级内部。因此,?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建立一个民主的、平等参与的、自由讨论的整合社会。由于哈贝马斯过分注重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研究,而忽略了对平民公共领域的关注,因此,不少学者对其理论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产生怀疑。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渊源 对于公共领域的研究,是西方哲学家最为关注的课题之一。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源头在于美籍德裔犹太血统的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阿伦特说的公共领域是指作为行动(action)实现的场所,是人们平等对话、参与行动的政治空间。所谓行动是指人们之间不借助于中介而直接交往的活动,它是人类意识发展最高阶段的产物,是优于劳动和工作的真正人类自律。阿伦特认为,劳动与工作都属于私人领域,劳动的特点

哈贝马斯

(魅力中国2010年4月(下)第83页) 浅析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 常婧 (兰州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730020) 【摘要】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哲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其思想深处满怀着对政治的无限热情和对世界格局的无限担忧。1981年《交往行动理论》发表,它代表了哈贝马斯学术生涯的一个高峰。在这本书里,哈贝马斯提出了他的交往行动理论。本文作者先对国内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做了一个简单的研究综述,然后从交往行为的缘由、概述及合理等分析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最后笔者为了更深刻的了解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将马克思主义交往理论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做简单的辨析。 【关键字】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交往异化批判 研究综述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是当代欧美哲学和社会理论领域中最富有原创性、体系性的思想家之一。尤其是他在20世纪80年代建构起来的交往行为理论,普遍被认定为能代表哈贝马斯个人学术成就的标志。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在对交往异化的批判、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及其途径探索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一书问世以来,国内外研究他的交往理性理论

的著作及论文可谓层出不穷,铺天盖地。目前,国内研究成果主要有: 曹卫东在《交往理性与诗学话语》中认为,哈贝马斯在建构他的交往理性过程中,文学作为一种独立的话语体系,始终都在他的关怀视野之中。他根据哈贝马斯思想的发展轨迹,将其交往理性的建立大体分为了三个阶段—确立交往理性的活动空间、明确交往行为在生活世界中的功能及其把交往理性提高到文化现代性的高度加以阐释,最后对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作了文学化的解读1。 陈学明在他的《哈贝马斯的“晚期资本主义”论述评》一书中对哈贝马斯的晚期资本主义论进行评述,包括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论科学技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功能及其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变革2。 章国锋著有《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在此书中他认为,在这个形而上学批判盛行,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和科学万能主义甚嚣尘上,理性、真理、主体性等遭到颠覆和解构的时代,哈贝马斯依然执着地捍卫启蒙的理性,希望用他设计的,以“交往行为理论”为核心的一套方案来改善当今世界的现状,实现启蒙思想家的理想的做法十分值得尊敬3。 欧力同在《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中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即“交往行为”概念,是哈贝马斯理论的核心概念,哈贝马斯“批判理论”不仅摆脱了早期法兰克福学派对当代资本主义进行猛烈批判和断然否定的态度,而且直接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相对立,企图全面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1.1现代法律的两重性 用“事实与规范”(或者“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来分析现代法律是不会令人感到惊奇的。法律领域一直由理论家用两重性这一个术语而加以特定化。我们将看到,这一张力是在几个层面上存在着,但在每一个层面上,我们一方面能找到一种社会的事实性,另一方面又存在一种理性的要求(有时是被事实性所遮蔽)。我们可以制裁所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来说明这一问题。一方面,这种法律是作为立法者的意志而出现,这一立法者具有惩罚违法者直到他们事实上被迫服从的力量;另一方面,强制性法律不只是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而又体现了一种对合法性的要求。O.W.霍姆斯坚信应该将法律理解为“坏人”,这种理解仅仅是从在违法被抓住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这一角度来考虑的,而非全面性的考虑。事实上,在这一意义上,许多市民并不总是“坏人”,如果是这样的话,倒还有个疑问,即如果每个人总是采取这一外在的视角,法律系统是否能持存下去。至少一部分人,事实上是大多数人必须把法律规则看成是每个人都应该服从的标准,不管是因为它们反映了先辈们的生活方式、宇宙结构或上帝的意志,也不管是因为它们是根据所建立的程序民主地得到赞成或仅仅被得以贯彻。H..L.A.哈特称之为法律的“内在方面”是其合法性或社会认同的一个功能。自然,这一合法性怎样才能准确地加以解释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一个由强制规范和非个人程序所构成的系统,它也涉及到理性的要求,以便所有公民应该或至少理想地感到是可以接受的。 哈贝马斯深受康德合法性概念的影响,这一概念引发了内在于法律中的张力。例如我们可以个体自由这些基本的平等权利,如财产权和缔结合同权考虑。康德将它们的合法性立足于法的普遍原理中(Rechtsprinip常译为“principle of right”),这一原理可以解释成这样:囊括所有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对一个道德取向的主体而言,将对战略取向的个体的外在行为进行强制性限制的要求普遍化是可能的。在康德看来,法律的“道德概念”是“这些条件的总和,在这些条件下,根据自由的普遍法则,一个人的自由选择能与他人的自由选择和谐共处。”对权利的这种分析带来了存在于一般法律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由于这些权利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和强制性的,它们(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代表了社会事实,它们就划出这些领域来---在这些领域内,以成功为取向的个体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和行动---区分开来了;由于这些权利又是与可普遍化的自由相联系,它们值得道德主体的尊重,并因而带有合法性要求。 然而,康德关于合法性的论述是法律最终要服从于道德。康德也依赖一个现在不再是可靠的形而上学框架:在他的论述中,普遍理性的可接受性这一可能性依赖于超越经验世界的理性的先前和谐。而将法律服从于道德,这就将合法性的理性基础过分简单化了,乞求一种超验的统一理性则没有根据地设定了一种先于事实上的公众对话的共识。然而,康德对作为一种调节性理念的理性共识的要求在法律中的张力中获得了重要意义。如果法律本质上要通过处于事实性与有效性---一方面是在社会组织中它的事实的产生、行政、和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是要求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之间的张力而建立起来,那么一种将有效性要求的理想化品格植根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中的理论就要求自己对法律进行分析。这就是交往行为理论所允许的,而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主张,也不是我们在康德理论中所看到的简单的道德要求。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马 克 思 文 论 作 业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学院:文学院 专业班级:B11汉语言文学四班 姓名:X X 学号:XXXXXXXXXXXXX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摘要: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由对当代西方社会问题的诊断而提出其交往行为理论。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重建交往理性,实现社会合理化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目标。生活世界是构成宏观社会理论的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的重要补充。尽管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带有一定的乌托邦倾向,但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迪性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交往理性生活世界 哈贝马斯生于杜塞尔多夫,曾先后在哥廷根大学、苏黎世大学、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55年进入法兰克福大学的社会研究所,同阿多诺一道工作。1961年任海德堡大学教授,1964~1971年在法兰克福大学教授,并协助阿多诺指导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1983年,哈贝马斯重返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当今世界上依旧十分活跃的著名思想家。他同法兰克福学派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名,他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传人,在学派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新的研究范式的探究和确立,他又一直同霍克海默、阿多诺等老一代法兰克福派的代表人物处于紧张的关系之中,甚至发生很大的分歧和冲突。站在新世纪的开端来审视上一个世纪的这一学术事件,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哈贝马斯的确修正、深化和丰富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如果没有他不断进行理论探究,法兰克福学派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就应当彻底画上一个句号。更为重要的是,不仅哈贝马斯的理论探究是对法兰克福学派的一种特殊贡献,他也是一位对当代世界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思想家。[1]

合法性的思维历程_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收稿日期]2001211226  [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男,江苏铜山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研 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学理论。 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北京100872) [关键词] 韦伯;哈贝马斯;合法性 [摘 要] 合法性概念是20世纪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核心概念。韦伯以来,社会学和政治 学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进入了谋求合法性的权术性追求,这是科学的堕落也是政治的堕落。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以来的合法性问题讨论的方式和内容方面做出了贡献,以对合法性的价值 追问而使他的理论告别了韦伯以来的那种对于合法性问题的权术性谋求。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以及政治体系刻意营造合法性的问题提出怀疑。所以,哈贝马斯在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上也是有局限性的。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26(2002)0320063206 一、韦伯的合法性概念 在20世纪的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 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当然,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晚近的事情,而且是由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 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它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所以,合法性的概念具有了两重含义:(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2)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着“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而所谓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韦 θξ

哈贝马斯_生活世界_与_系统_理论解读

②但据笔者观察,国内法学专业人士能够理解其理论的,并不算多。这对国人了解西方,与西方对话,都是十分不利的。而对于党内的精英而言,要了解西方的同志的研究成果,对于自身思想武器的装备都是具有必要性的。 正如上文所言,哈氏的理论表述带有德国人传统的表达方式晦涩难懂的特点,以及东、西方语境的差异,这会导致国人难以读懂其理论的精髓——或是囫囵吞枣,或是失去兴趣,甚至有人失去信心,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而且是本文希望能够尽力去克服的。了解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关系,是深入学习哈贝马斯所有理论的前提,是其理论的精华,本文通过生活中的常见例子,解说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与系统”的理论。 一、生活世界 本文首先要介绍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常用到的“生活世界”概念的内涵。因为生活世界与系统是哈氏的社会哲学理论分析各种社会因素的基本框架,而生活世界又是系统的前提。 (一)生活世界的内涵 通俗来讲,生活世界就是人们日常生活的文化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们互相交流,获得各种信息,从而对外界得以了解,“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在阅读日报或周刊、月刊评论的私人当中,形成一个松散但开放和弹性的交往网络。通过私人社团和常常是学术协会、阅读小组、共济会、宗教社团这种机构的核心,他们自发聚集在一起。剧院、博物馆、音乐厅,以及咖啡馆、茶室、沙龙等等对娱乐和对话提供了一种公共空间。” 这三个因素——文化、社会、个性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实现再生产的,互为中介使生活世界不断理性化。 “再生产”即价值观、世界观会越来越文明,制度会越来越人性化,而人们会越来越在社会化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个性,学习能力也会越来越强。例如人们通过实践之后的交往的论证,得知法治是优于人治的;公司的制度比以前更讲究尊重员工的人格;人们比以前撑握了更多的沟通技巧、自我意识更强烈等等。 “理性化”即指生活世界中的构成是越来越可以被精确区分的,一种知识与另一种知识的界限是越来越清晰的,目的与手段的区别也越来越明显,而手段的选择也越来越使得利益趋向最大化的状态。例如知识分化为科学(对应文化)、道德(对应社会)与艺术(对应个性),并且各自的差别越来越大,也越来越专业化。理性化有可能导致殖民化,但并非必然。 (三)实现理性化的客观事实——工具性行动与交往行动 而这种理性化只是结果,其本身是要通过行动去实现的,它可以是工具性行动,也可以是交往行动。以下,本文介绍工具性行动与交 学术前沿

马克思与我们同行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是人类思想史上的壮丽日出,它使哲学的理论主题、思维方式和社会功能发生了根本转换,其思想之深刻、方法之科学、影响之广泛都是无与伦比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150多年来,追随者有之,赞同者有之,批评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梅林、考茨基、伯恩施坦、拉布里奥拉、普列汉诺夫等人对马克思主义 哲学进行过深刻论述,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霍克海默、马尔库塞、阿尔都塞、哈贝马斯等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了新的探索,罗素、杜威、萨特、海德格尔、福科、伽达默尔、德里达等人也直接或间接地研究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其中不乏深刻的见解。在这个论述、探索过程中,许多观点不很一致,甚至很不一致,争论持久而激烈。 一个伟大哲学家逝世之后,对他的学说进行新的探讨并引起争论在历史上不乏先例,但像马克思主义哲学这样在世界范围引起广泛、持久、激烈的争论却是罕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蕴含的思想资源为当代哲学家提供了广阔的思考空间和多维的阐释角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当代“不可超越的意义视界”。 一 无论是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还是现时代,都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信奉者、实践者以及愈来愈多的研究者。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性影响,不仅是通过马克思的理论和实践活动而实现的,而且是通过其后继者的理论和实践活动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又往往因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不同解读而形成不同的理论倾向和思想流派、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在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无疑已经成为一种“世界的哲学”,翻译的文本愈

来愈多,研究的范围愈来愈广。就研究主体和理论传统分属的国度和地区来说,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四种路向: 第一种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西方马克思学,以及一些既不属于西方马克思主义,也不属于西方马克思学的当代西方哲学家。西方马克思主义是20世纪初产生的一股思潮,其基本特征是把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各种学说同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在淡薄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本性的同时,将其理论努力指向文化批判,主要思潮有弗洛伊德的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分析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现象学的马克思主义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等等。西方马克思学则立足文献考证,从事文本解读,强调要用严格的客观态度研究马克思的文献和思想,从而建立一门特殊的严密的科学,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吕贝尔、德国的费切尔、英国的麦克莱伦、美国的胡克等人。除了西方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学,在西方还有一批哲学家如罗素、海德格尔等人,根据不同的理论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过深刻阐述,这些哲学家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的问题以及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角度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也有启发意义。例如,海德格尔认识到“马克思完成了对形而上学的颠倒”以及这一颠倒的深刻性、超前性和巨大的优越性,并在《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中断言:“马克思在体会到异化的时候深入到历史的本质性的一度中去了,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的观点比其余的历史学优越。但因为胡塞尔没有,据我看来萨特也没有在存在中认识到历史事物的本质性,所以现象学没有、存在主义也没有达到这样的一度中,在此一度中才有可能有资格和马克思主义交谈。”

交往行为理论

《交往行为理论》读书笔记 《交往行为理论》的作者哈贝马斯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同时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 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 ,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贝马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转向交往行为理论研究,他深受西方哲学语言转向以及胡塞尔、洛维兹、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人的思想的影响。他批评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反对主客体分离的意识哲学。他分析和批判了工具理性所导致的生活世界殖民化以及现代工业文明中意义丧失、自由丧失等交往异化现象,并力图通过交往合理化的实现来构建一个合理社会。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于在当今社会创造一种平等、自由、自觉的交往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在全球化时代处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具有现实意义。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 1.交往行为概念的内涵及其实质。 哈贝马斯首先对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行为分为四类:一是目的性行为即“劳动”;二是规范调节性行为;三是戏剧行为;四是交往行为。交往行为所涉及的至少是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至少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遵循着一定的规范,借助语言媒介,通过对话达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而这四种行为侧重于不同的世界:目的性行为主要考虑客观世界;规范调节性行为与社会世界相联系;戏剧行为涉及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特别是社会世界的关系,其关键是自我表现;交往行为导向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并且交往行为本质上更具有合理性的要求,因为它把各种不同经验导向合理的协调和发展。交往行为组成的世界,也就是人们的日常语言所支撑的世界,哈贝马斯称之为生活世界。 2.交往行为是以理解为核心的行为。 “理解这个词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达两个主体以同样的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达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哈贝马斯认为,理解是一种展开于主体之间的交互性的意识活动,要真正实现“理解”就必须借助于语言媒介。在目的性行为中,语言是许多媒介中的一种,行为者通过语言试图影响他人,实现行为者对于客观世界的意图。在规范调节性行为中,语言首先是一种可以提供文化价值、取得意见一致的媒介,它主要是帮助人们建立规范和行为导向,建立社会世界的合法关系。在戏剧行为中,语言是自我表现的媒体,表现行为者的认识和情感,再现行为者的主观世界。在上述三种行为中,都只注重了语青的一种功能,而没有同时注意到语言的所有功能。只有在注重相互关系的交往行为中,语言才同时承担陈述并判断事实的功能,使行为者与客观世界发生联系,承担帮助人们达成共识的理解媒体的功能,使行为者与社会世界发生联系,并承担表达者表现的功能,使行为者展示自身的主观世界。哈贝马斯认为,通过参与者在相互作用中达到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声明的交互主体性的确认,这样理解才以协调行动的动机发挥作用。他认为,现代理论注重意义的追问,人们在语言的交往活动中会达成共识。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普遍共识是一种理想化的过程,即交往理性。为了有效沟通,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过程中需要遵循三项语言学规范要求: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哈贝马斯认为,目的性行为涉及真实性要求,规范调节性行为涉及正确性要求,戏剧行为涉及真诚性要求,而交往行为与这三个要求有关联。交往行为同时可以满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三个有效性要求,所以交往行为才是最合理的社会行为。 3.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双层理论架构。

哈贝马斯的法化危机

哈伯馬斯的合法化危機對 九年一貫課程的啟示 蔡文正 博士班研究生 哈伯馬斯為法蘭克福學派著名的社會哲學家,將馬克斯主義的傳統做更新的解釋與運用,在討論後期資本主義社會的合法性(Legitimation)問題,強調 社會系統危機。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系統存有四種危機:經 濟、合理、合法、動機的危機,並強調管理和控制是危機的根源。雖說其立論 有其社會發展脈絡,但對於我國課程的改革,正處於新的起點,面臨新課程設 計、決策與實施的疑惑。本文採文獻探究的研究方法,旨在分析哈伯馬斯在合 法化危機一文中的觀點,發現該文中系統危機、互為主體、普遍性的規範價值 等概念對我國課程改革的啟示有:一、學習者為教育的主體的課程設計觀;二、 課程的設計與決策的普遍性與代表性;三、新課程實施資源的輸入應予以滿足; 四、參與課程改革的成員應互為主體。 依據上述啟示對課程設計與實施提出下列建議:一、以學習者為教育的主體做課程設計與發展應受重視;二、課程設計與實施期間的課程層次問題的銜 接應加以強化;三、課程的資源輸入與配套措施應滿足課程改革的需求;四、 課程改革的參與者應獲得互為主體與對等的尊重。 關鍵詞:哈伯馬斯、合法化危機、九年一貫課程 壹、緒論 一、法蘭克福學派 法蘭克福學派(Frankfurt School)為當代西方的一種社會哲學流派,以批判的社會理論為人著稱。由法蘭克福社會研究所在1923年代初發展起來,其社會政治觀點集中反映在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阿多諾(Theodor W. Adorno)、馬庫塞(Herbert Marcuse)、哈伯馬斯(Jurgen Habermas)等人的著作中。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看网络论坛在公共话语构建中的作用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看网络论坛在公共话语构建中的作用 ——以发展论坛为例 史娜 摘要:本文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开始,论述了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及其演化过程,然后以新华网的发展论坛为例解析网络论坛对拓展公共领域的积极意义,之后又用哈氏的理论分析网络论坛对公共话语构建的局限性,最后表明网络论坛已经接近于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网络论坛公共话语 于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是西方马克思主义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代表人物,被公认为是“当今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当代的黑格尔”。1961年,他完成了他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这一书中,他充分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和建筑学的综合思维方式,对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但当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丝毫注意,到了20世纪80年代,这本书竟然成为人们炙手可热的认识对象,他在该书中提到的公共领域理论也被封为传播学的圭臬之一。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公众可以快捷、方便的参与公共事务讨论之中,网络论坛给公众的参与提供了一个宽广的平台,但是由于一些局限,网络论坛还不能真正承担起构建公共话语的责任。 一、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解 “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美籍德裔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提出来的,之后熊彼得、布鲁纳和杜威等人又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过此问题。哈贝马斯是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立足于批判的立场对公共领域的历史起源、结构、功能做了透彻的分析和展望。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看成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他的定义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的领域;但私人随即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的、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①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在欧洲中世纪“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共领域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但有别于私人领域,只限于具有批判力量的私人所构成的针对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批判的领域,是资产阶级通过公共讨论的方式来调节社会冲突的一个公共话语空间。哈贝马斯在论述公共领域概念的同时,也对公共舆论的媒介进行了分析,作为载体的媒介使得公共舆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对话有了交流的空间,对公共交往网络的形成和公共领域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哈氏的公共领域实际上是资产阶级通过公共讨论的方式来调节社会冲突的一个公共话语空间。总的说来,公共领域就是政治权力之外,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它不仅使等级制度阶梯的下层人们获得更多的信息接触,而且通过越来越多的横向共享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消弱权威,而且它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领域,和私人领域相对,其产生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一

政治的合法性

对韦伯的政治合法性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的理解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从这些俗语中,就可以体会出自古以来人们就试图对统治合法性作出解释。而到20世纪,在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政治合法性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并且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一、马克斯韦伯对政治合法性的探讨 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近代的事情,是由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马克思韦伯是第一位从社会学角度探讨政治合法性的问题的。韦伯认为,每一位真正的统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的成分,即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但仅有这一点还无法构成真正的统治,还必须有对统治的合法性的信仰。要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关键在于“信仰体系”的建立,即建立某种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来说明统治者的统治是合理的。即为:自愿服从+信仰体系=统治/权威系统,其中信仰体系具有关键作用,它决定什么是合法或非法,因而也就决定了权威系统的根本性质。 韦伯用“机会”和“肯能性”来给权力下定义,同样,他认为“一种统治的‘合法性’,也只能被看作是相当程度上为此保持和得到实际对待的机会”。即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因此,从韦伯的角度看,合法性无非是特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与持久性问题,即“得天下”与“治天下”的问题,它能够使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权力持认同和接受态度,并进而服从其命令。 韦伯在理想层次上总结了现实政治系统和发行统治的三种基本类型,即传统合法性;卡里斯玛型合法性;法理型合法性。这三种类型的合法性都是理论上存在的理性类型,并不表明事实上的确存在着如此纯粹的合法性,也不表明三种合法性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演变次序,或者价值上的等级优劣。实际生活中的合法性类型都是混合型的,任何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都含有这三种合法性,其区别不过是哪一种因素更多一些而已。 二、哈贝马斯对“合法性危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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