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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 量服 费 -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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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计量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客户委托我院检定、校准、检测、检验(以下统称计量)的计量器具(产品),经计量后无论结果如何,委托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计量费。计量器具(产品)经我院计量后客户提出需要修理时,如由本院组织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计量不再收取计量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计量的,委托单位应提供满足计量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计量人员的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计量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有关直接支出的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三、属于应在现场计量的项目,在实施现场服务时,不再加收现场服务费。对于可以送检的计量器具一般建议客户送检,如果客户要求现场服务,在计量标准装置能够携带、现场环境条件能满足计量要求的前提下,本院也有能力安排的,本着为客户着想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解决。

四、由于非不可抗拒原因,超过本院计量有关规定期限的,本院应当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计量,并免收部分或全部计量费。

1.超期2~3个工作日的,免收30%的计量费;

2.超期3个工作日以上的,免收全部计量费并需向客户道歉;

3.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产品),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期限限制。

五、计量收费中包括证书、报告的费用。因客户方面原因丢失证书、报告要求补发的,应由客户书面提出申请并经本院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量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一般为每份70元。

六、委托单位应自规定期限起30日内缴纳计量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计量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计量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七、本收费标准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自20 14年4月1日起执行。我院2006年备案的《计量校准、测试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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