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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内蒙古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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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来源:日期:2007-01-04

学业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标准,是教学管理、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工作,依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分制试行条例》,总结我校近几年来成绩管理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经过考试评定成绩。考试形式分为口试、笔试、实际操作、观摩总评、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考试课笔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试课口试和实际操作、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计分法(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也可采用百分制计分;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课程按比例计入总分。

二、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凡开课时间为一学期的课程为一门课程,均须参加考试,并评定成绩。跨学期授课的课程,开几学期即为几门课。

三、凡已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取得成绩,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零分计算。缺课学时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单),并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审批。批准缓考者,可与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学生一起进行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四、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必修课(含必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补考不合格者,可重修该课程或另选其它课程。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应予重修。

五、补考及格后成绩按60分登录,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登录。成绩合格自愿重修学生的成绩以几次成绩的最高分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

六、本学期所学课程的成绩应是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查成绩以及作业、实验操作成绩按比例折合计算后的结构性成绩,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根据课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课程成绩评定办法,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向学生公布。结构性成绩中,平时考查和作业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成绩及格(60分及其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七、所有课程的成绩单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人数较多的公共课可延长到五天)由任课教师直接送到所在院、部,各院、部要组织人员及时把所有课程成绩录入到成绩管理系统中,以方便学生查询。开学后三周内以院、部为单位把成绩册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信息中心备案。

八、教师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学生成绩单,成绩单须有任课教师签名方可生效。为保证学生成绩的准确性,允许学生对试卷进行复查,学生务必在开学初两周内上网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疑议的,可到相关院、部进行核实。

九、学生的考试试卷由院、部保留到学生毕业后一年。教师在报送成绩单之前,要对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成绩统计分析表》,与试卷保存在一起。

十、为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在成绩管理中辅以绩点制。课程绩点:95—100分为4.5,90—94分为4,85—89分为3.5,80—84分为3,75—79分为2.5,70—74分为2,65—69分为1.5,60—64分为1,60分以下为0。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学分。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部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学位登记表、打印学生成绩单,加盖公章后一并装入学生档案。

十一、学生参加大型活动或各种比赛时,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所有考试课程一律办理缓考手续,开学后由院、部重新组织或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所有课程不再加分。十二、为增强学生参与各类比赛的积极性,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

养,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与科学研究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参加以下活动或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按规定可获得选修课的学分:1.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各类体育、艺术、学科(专业)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根据《各类竞赛活动学分评定标准表》(见表1),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分值。

2.在校期间,以我校名义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或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包括音乐、美术等艺术类专业发表作品)的学生,根据《公开发表的作品、论文学分评定标准表》(见表2),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分值。

3.在校期间有科技成果(产品、软件、课件等)和发明创造(设计、商标、专利等)研制和转让的学生,根据《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表》(见表3),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分值。

十三、凡符合以上获得奖励学分的项目或比赛,由组织比赛或活动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汇总,撰写书面报告,经学院领导核实签字后,报分管校长审批,每学年报教务处教务管理信息中心处理一次。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内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最高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学分,不重复奖励。

十四、符合以上条件所获得的学分,一般按任选课学分奖励。个别经学校及学院认定与专业课程密切相关的,可获得限制性选修课学分。

十五、本办法自2005—2006学年开始实行,此前有关成绩管理办法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

十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各类竞赛活动学分评定标准表

比赛级别参赛者获得学分值

获奖后学分值1—3名4—6名

国家级543

自治区级332

市级121

附表2:

公开发表的作品、论文学分评定标准表

活动项目获奖名称和等级分值学术论文国内核心学术刊物第一作者10分/篇

国内一般核心学术刊物或专门刊物第一作者7分/篇校级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内部刊物第一作者4分/篇

备注第二作者以各级第一作者得分乘以调节系数50%后记

分值

附表3:

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学分评定标准表

活动项目获奖名称和等级分值

产品、软件、

课件技术转让、开发推广第一转让人10分技术鉴定第一研制人7分

发明专利第一专利人10分

备注第二负责人以各级第一负责人得分乘以系数50%后记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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