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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法律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法律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什么叫病历?什么叫病历书写?

2、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 (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

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

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

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6、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

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7、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个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8、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9、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

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10、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

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11、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

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12、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

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13、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4、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哪些?

15、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

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出院、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6、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

人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17、什么叫主诉?

18、如何书写现病史?

19、既住史包括哪些内容?

20、如何书写女性患者的生育史、月经史?

21、体格检查的书写顺序?

22、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包含哪些内容?

23、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包含哪些内容?

24、首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25、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

录,应当在患者人院 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26、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

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27、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人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

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28、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29、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30、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

记录由转人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31、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

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32、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

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33、如何书写术前讨论记录?

34、麻醉记录包含哪些内容?

35、如何书写手术记录?

36、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

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37、如何书写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38、如何书写死亡记录?

39、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40、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

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41、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哪些?

42、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

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人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43、如何书写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处方管理办法

1、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处方管理办法。

2、什么叫处方?病区医嘱单是否属处方?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4、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哪些规则?书写处方出现笔误如何进行修改?

5、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如何书写处方?

6、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是否有效?

7、如何取得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权?

8、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9、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

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10、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

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1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完成哪些工作?

1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4、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

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5、对于医师开具电子处方有哪些规定?

16、何人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7、药师应当如何调剂处方药品?

18、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的内容有那些?

药师经审核处方后

19、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的“四查十对”是何内容?

20、哪些药品门诊就诊人员不可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21、医师出现哪些情形,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22、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

保存期限为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

23、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

24、医疗机构出现何种情况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5、医师出现何种情况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6、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治法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是有哪些?

3、丙类传染病是有哪些?

4、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

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

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6、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

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7、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8、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哪些职责?

9、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0、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

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1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

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1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4、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15、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

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6、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

控制传播措施。

1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8、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请示上级政府后可以采取哪

些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9、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

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20、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

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21、医疗机构违反本法哪些规定,必须接受处罚?

22、名词解释

病原携带者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自然疫源地医源性感染医院感染消毒

护士条例

1、护士的定义是什么?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如何进行表彰?

3、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

请的,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5、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6、护士执业有哪些权利?

7、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哪些义务?

8、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

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9、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10、哪些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11、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哪些情形应受到处罚?

12、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13、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消毒管理办法

1、消毒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3、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

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4、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哪些有效证件?

6、什么叫消毒产品?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办法所称性病包括哪些?

2、国家对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

符合哪些条件?

4、性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性病的医源性感染,

推广使用一次性用品和注射器。

5、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

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6、性病防治机构发现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时,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防

疫机构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什么叫医疗废物?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

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4、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

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

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

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7、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哪些情况应予

以处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什么叫病历?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

窃取病历。

4、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

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5、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

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6、哪些人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7、申请病历复印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8、哪些病历资料可以复印复制?

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10、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2、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5、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6、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7、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8、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

9、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1 年校验1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10、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

悬挂于明显处所。

11、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1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13、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

人,应当及时转诊。

14、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

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15、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

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1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

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17、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

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医疗机构的类别有哪些?

2、有哪些情况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有哪些?

5、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哪些原则?

6、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7、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

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8、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

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9、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

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1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哪些情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医疗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12、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哪些情形的诊断、治疗活动?

13、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14、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哪些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

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

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

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

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5、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

的哪些内容?

6、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

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7、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

8、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哪些手续?

9、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

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10、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

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11、自身储血、自身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

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12、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应符合哪些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何谓医疗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

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的原则?

4、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5、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

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

医疗事故的损害。

7、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

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8、发生哪些情况属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

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

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10、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

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1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

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12、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13、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14、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5、出现哪些情形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6、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

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7、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

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8、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9、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20、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进行哪些处罚?

21、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1、什么叫医师定期考核?

2、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

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4、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5、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设置要求是什么?

6、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7、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8、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9、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0、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各有哪些情况?

1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

12、符合哪些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13、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

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4、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出现哪些情形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5、考核机构出现哪些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

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16、业务水平包括哪些内容?

17、工作成绩包括哪些内容?

18、职业道德包括哪些内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1、医师外出会诊定义?

2、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3、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

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4、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

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5、有哪些情形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6、有哪些情形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7、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

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

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9、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

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10、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

人。

1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

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什么叫医院感染管理?

2、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

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3、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由哪些人员组成?

4、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5、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

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

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8、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哪些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9、医疗机构发生哪些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

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10、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

范,并达到哪些要求?

11、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

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

12、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3、名词解释

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医院感染暴发消毒灭菌

母婴保健法

1、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2、婚前医学检查包含哪些内容?

3、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

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4、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5、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

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6、经产前诊断,出现哪些情形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

妊娠的医学意见?

7、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8、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

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9、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10、什么叫严重遗传性疾病?

11、什么叫产前诊断?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2、婚前卫生指导包括哪些事项?

3、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范文最新推荐------------------------------------------------------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保卫国家政权;、保护合法财产;、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 1 / 8

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A卷

法律法规试题(A卷) 一、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符合题意的) A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B)正式实施。 A、1997年11月1日 B、1998年3月 1日 C、1998年11月1日 D、1999年3月 1日 A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D)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省级 B、直辖市 C、市级 D、县级 A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B)月内开工。 A、二个 B、三个 C、四个 D、六个 A4、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有:(B) A、基础不均匀沉降 B、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C、线路漏电、电器失灵 D、屋顶屋面积水渗漏 A5、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正确的是:(B) A、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鉴定验收 B、事故调查--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鉴定验收 C、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方案--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处理鉴定验收 D、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事故处理鉴定验收 C6、加固方案应经(B)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A、设计、施工、监理 B、设计、施工、业主 C、设计、监理、业主 D、监理、施工、业主 B7、下列属于按事故的责任划分质量事故的是(B) A、未遂事故 B、指导责任事故 C、一般质量事故 D、已遂事故

A8、住宅工程的地暖安装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低保修期限为(B)。 A、2年 B、两个采暖期 C、一个采暖期 D、1年 A9、工程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中不包括(B)。 A、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B、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不放过 C、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D、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A10、下列投诉属于受理范围的是(A)。 A、未超过质量保修规定期限的 B、已进入司法诉讼(仲裁)程序的 C、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D、质量投诉中涉及经济补偿部分和合同纠纷的; A11、在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对屋面防水工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定为(D)年的保修期限。 A、1年 B、4年 C、3年 D、6年 C12、工程质量投诉解决主要途径顺序正确的是(D) A、诉讼—整改—调解—协商 B、整改—调解—协商—诉讼 C、调解—协商—整改—诉讼 D、整改—协商—调解—诉讼A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A)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A、法定代表人 B、项目技术负责人 C、项目经理 D、安全监督员 B14、根据《建筑法》,下列不属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D)。 A、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B、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C、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D、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B15、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二次为限,每次延期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我国计量法规体系 我过的计量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由计量法律、计量法规、计量管理规章以及要强制执行的计量技术法规等构成。 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计量法规:《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规定》等——国务院批准或地方人大批准 计量规章:计量规章及技术法规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省级政府批准 二、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计量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计量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计量管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容如下: 1、适用围 1)地域:中华人民国境 2)对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人 3)工作容: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 2、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是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所进行的计量管理。在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3、强制检定 国家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部门与客户结算电费用的电能表、互感器、兆欧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4、量值传递与溯源 量值传递,是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的过程。 所谓量值溯源,又叫量值溯源性,是指通过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能够与规定的计量标准、通常是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相联系起来的特性。 量值传递是从国家基准出发,按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逐级检定,把量值自上而下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而量值溯源则是从下到上追溯计量标准直到国家的和国际的基准。两者在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一般理论 1、法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2、法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4.规定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1)授权性规范 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须的行为自由。 如宪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主体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56: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主体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如“严禁刑讯逼供”。(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例题·单选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答案】A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这属于什么样的规范? 属于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练习题·单选题】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二、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一)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 (2)其他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修正,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修正前该条内容原为: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 二、建筑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基础知识 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

求公众意见。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

法律基本常识要点整理

法律基本常识 1.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用死刑。” 8.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逮捕。(宪法内容) 9.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表述错误。)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 遂。(由于外因未得逞,在主观意志上并未放弃。)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 罪中止。(行为中途由于主观意志停止、放弃或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13.【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4.【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必须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3、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5、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6、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7、车道信号灯表示:(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2)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8、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9、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0、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2)遇有

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医疗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及答案69404

医疗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 (本试卷共35题。前15题每题2分,后20题为多选题每题3、5分,共100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中华群众共以及国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时间就是( )。 A、1998年5月1日 B、l999年5月1日 C、1998年6月1日 D、l999年6月1日 E、l999年6月6日 2、主管全国医师的工作部分(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B、国度药品监督办理部分 C、国务院规划生养行政部分 D、省级卫生行政部分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以及国务院规划生养行政部分 3、医师具备以下哪1个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声请注册(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尝试使用期满一年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尝试使用期满一年 C、取得医师资格 D、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技师资格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几年( )。 A、3 B、5 C、4 D、6 E、7 5、医师在哪一种情况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分不能注销注册( )。 A、受刑事处罚的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C、因业务程度定期查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查核合格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受刑事处罚收押的 6、国度对于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 )。 A、奖励 B、晋级 C、奖赏 D、吸引 E、重用 7、医师业务程度、工作成绩定期查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几个月( )。 A、3 B、3-6 C、6 D、6~9 E、8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时,应负的法令责任不包括( )。 A、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B、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C、罚款5000元以上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罚款3000元以上 9、未经核准擅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 A、5万元以上 B、l0万元以上 C、5万元以下 D、l0万元以下 E、l0万元 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下面所开列哪项行为应负法令责任( )。 A使用未经核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以及医疗器械;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C、介入所在机构的人民有参与国事的权办理 D、对于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治安管理主要是: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领先各种先进设备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中毒、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

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互殴与正当防卫

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学校和家庭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是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或受犯 罪分子伤害的最好方法。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

样解决?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 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方却没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7、怎样拒绝别人的要求一起去犯罪呢?一是要明辨是非,极力劝阻。二是劝阻无效,自己坚决拒绝。三是如被迫,应及时报案。四是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 8、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有不良倾向 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9、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小学生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小学生法律基本常识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2.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4.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5.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防止“引狼入室”…… 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这里还想向大家补充几点是:当你把书包、皮包放在自行车的车筐里,挂在车把上或是夹在后架上时,要把“包”设法与自行车拴在一起,锁起来,要不然,坏人拿着太方便了!到路边买东西千万不要把包放在车上,以免坏人借机偷盗。 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对!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 法律的概念: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的基本常识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诊疗法律法规基本学习知识试题及其规范标准答案

医疗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A1型题] 1.《中华群众共以及国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时间是( )。 A.1998年5月1日 B.l999年5月1日 C.1998年6月1日 D.l999年6月1日 E.l999年6月6日 2.主管全国医师的工作部分(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B.国度药品监督办理部分 C.国务院规划生养行政部分 D.省级卫生行政部分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以及国务院规划生养行政部分 3.医师具备以下哪1个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声请注册(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尝试使用期满一年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尝试使用期满一年 C.取得医师资格 D.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技师资格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几年( )。 A.3 B.5 C.4 D.6 E.7 5.医师在哪一种情况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分不能注销注册( )。 A.受刑事处罚的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C.因业务程度定期查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查核合格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受刑事处罚收押的 6.国度对于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 )。 A.奖励 B.晋级 C.奖赏 D.吸引 E.重用 7.医师业务程度、工作成绩定期查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几个月( )。 A.3 B.3-6 C.6 D.6~9 E.8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时,应负的法令责任不包括( )。 A.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B.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C.罚款5000元以上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罚款3000元以上 9.未经核准擅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 A.5万元以上 B.l0万元以上 C.5万元以下 D.l0万元以下 E.l0万元 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下面所开列哪项行为应负法令责任( )。 A使用未经核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以及医疗器械;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C.介入所在机构的人民有参与国事的权办理 D.对于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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