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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

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发布)。

第一篇总则

3总则

3.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与任务

3.1.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主要目的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

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

3.1.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3.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对象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对象是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和永久性水域。

3.3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体系

农用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

3.3.1农用地等

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3.3.2农用地级

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在没有形式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农用地级别划分可以不考虑光温生产潜力指数的影响,直接依据定级对象所处的自然条件、利用条件和经济条件,采取因素法或样地法确定;在已经开展了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则应以农用地等别划分为背景,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的中间成果(自然质量分),根据定级对象所处的利用条件、经济条件,对分等参数(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进行调整,再综合其他定级因素,主要是区位因素和耕作便利因素的影响,对农用地质量级别进行综合鉴定。

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

3.4农用地分等定级原则

3.4.1综合分析原则

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定级应以对造成等级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3.4.2分层控制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不同

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内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定级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土地等或土地级。

3.4.3主导因素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因子的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定级结果的作用。

3.4.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3.4.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的结果运用于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调整和确定阶段的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精度。

3.5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内容

3.5.1农用地分等内容

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分等任务;

资料收集;

根据标准耕作制度,确定基准作物、指定作物;

确定分等方法;

划分分等指标区或样地适用区;

确定分等因素或分等特征属性;

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或分等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资料整理;

外业补充调查;

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图,或分等特征属性加(减)规则表;

划分分等单元,编制分等单元图;

计算分等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土地质量分;

查光温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

计算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计算分等指数;

初步分等;

校订确认分等;

设立永久性标志;

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

成果验收;

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

3.5.2农用地定级内容

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定级任务书;

资料收集;

确定农用地定级方法;

确定定级因素或定级特征属性;

编制定级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整理资料;

外业补充调查;

编制定级因素因子分值图,或定级特征属性加(减)分表;划分定级单元,编制定级单元图;

计算定级指数;

初步定级;

校订确认定级;

设立永久性标志;

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

成果验收;

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

3.6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要求

3.6.1农用地分等的技术要求

全国统一建立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包括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标准耕作制度、分等因素因子体系分区、标准地块体系设置等。

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内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在全国的统一指导下,事先与相邻省(市、区)就因素因子分区、主导因素选择等事宜进行协调。

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的技术程序(参见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用地分等工作。

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市、区),在行政区内各县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负责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的汇总和上报。

在各省(市、区)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的农用地分等成果汇总。

3.6.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要求

农用地定级标准体系根据当地需要和实际情况而定。

与分等相比,对农用地定级有以下原则要求:

突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原则。定级因素要比分等因素更具体,反映现实农用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

突出经济因素影响的原则。

受分等成果制约的原则。在分等工作开展之后进行定级的,应考虑并利用分等结果。

县域内可比的原则。定级不要求县际间的可比性。

满足委托方要求的原则。定级要与定级目的相联系,即与委托方的要求相一致。

农用地定级的技术程序,参见本规程第9条的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区),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农用地定级工作。

3.7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方法

3.7.1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

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是指:以本规程提供的标准耕作制度和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成果为基础,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对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的鉴定方法、对农用地

利用水平和农用地集约经营水平的调查要求,以及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所得到的各中间阶段成果,采取逐步修正的方法,对农用地自然生产力和经济生产力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农用地分等体系建立在全国统一标准上,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地方需使用统一的国家级参数,计算出行政区内各地方、各分等单元的以基准作物理论产量指数表示的分等指数,以分等指数作为分等的依据。

农用地分等的国家级参数,包括光温生产潜力指数、标准耕作制度、产量比系数、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等,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计算,公布成果。

农用地分等所采用的分等参数,包括农用地质量分、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等,采用本规程规定的计算方法,由开展分等定级的地方测算。

标准耕作制度中涉及的作物分为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基准作物由开展分等工作的地方,从标准耕作制度中的全国性粮食作物选其中的一种;指定作物由国家统一指定。极个别地方,在报请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当地大宗作物的种植比例确定1-2个指定作物。

农用地分等因素分推荐因素和自选因素两类。推荐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分区、分地貌类型给出;自选因素由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于分等的自选因素不超过3个。所有分等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检验和确定,在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县之间签定的分等定级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农用地质量分用无量纲百分数表示,计算方法包括因素法和样地法。应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的地方需要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本规程附录F中给出了主要分等因素的分级表,但没有区别作物,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地方,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素质量分”关系表。应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的地方则需要确定样地,编制农用地质量加(减)分规则表。

农用地质量分的综合方法,因素法采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样地法采用代数和法。本规程附录F给出了推荐分等因素的参考权重,但未区分作物,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地方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比如特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因素对比

法、回归分析法中的一种或几种,确定分等因素权重。

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在县域内分等值区计算。在等值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产量差异随机、分层设置一定数量的样点采样,分别计算样点的系数值,行政村取各样点平均数。

分等单元划分采用叠置法、地块法、网格法或多边形法。最小评价单元不小于最小上图面积(6mm2)。

分等指数的计算采用乘积法,用千分制表示。

农用地等的划分采用等间距法。每间隔50分划一个农用地质量等别。

农用地分等基础资料、中间成果应首先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处理,才能用于计算分等定级指数。

农用地分等成果需进行实地抽样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成果,才能用于上一级成果的汇总,或用于其他目的。

农用地分等成果通过设置标准地块的方法建立永久性标志。永久性标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层次。

农用地分等成果根据需要由国家组织定期更新。

3.7.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方法

农用地定级的技术方法是指本规程推荐的因素法、样地法和修正法等三种。

农用地定级体系建立在县域统一标准上,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本依据,以满足农用地定级委托方要求为准则。

农用地定级应根据县域内的生态条件、经济条件、区位条件、耕作条件划分不同的定级指标区。

农用地定级因素由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所有定级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检验和确定。

应用因素法进行农用地定级,需要编制“定级因素~质量分”关系表。

应用样地法进行农用地定级,需要事先确定样地,编制农用地质量加(减)分规则表。

应用修正法进行农用地定级,可以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工作的中间成果,如农用地质量分、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考虑到分等因素与定级因素可能不同,

在引用农用地分等中间成果时要事先进行论证和分析。

应用修正法进行农用地定级,还需要补充计算土地区位系数和耕作便利系数。土地区位系数根据县域内城镇、交通等分等因子情况,采取计算影响度的办法,确定其对农用地质量的作用。耕作便利系数主要反映村级水平的耕作距离、耕作装备及田间道路状况等因子的差异,采用计算影响度的办法。

定级单元划分采用叠置法、地块法、网格法或多边形法。最小评价单元不小于最小上图面积(6mm2)。

定级指数的计算根据所采用的定级方法确定。因素法采用几何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样地法采用代数和法,修正法采用乘积法。

农用地级别划分采用等间距法、数轴法或总分频率曲线法,具体方法参见附录I。

农用地定级基础资料、中间成果应首先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处理,才能用于计算定级指数。

农用地定级成果需进行实地抽样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成果才能用于上一级成果的汇总,或用于其他目的。

农用地定级成果通过设置标准地块的方法建立永久性标志。

农用地定级工作根据地方管理需要确定更新时间。

3.8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底图比例尺

根据当地资料的实际情况,农用地分等工作底图(分等单元图)采用1:1万至1:10万的比例尺,原则上与土地详查的精度相一致;农用地定级工作底图采用1:1万至1:5万的比例尺,或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图的比例尺参见本规程第15.2.1条规定。

3.9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

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包括:文字报告、图件、标准剖面标志、标准地块景观照片、标准地块剖面照片、地块标志、基础资料汇编。当采用计算机进行技术处理时,可采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管理信息数据库的方式来替代。参见本规程第15条的规定。

3.10相关技术应用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新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全球定位技术(GPS)等。

第二篇农用地分等

4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

县级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如下表:

5准备工作

5.1编写农用地分等任务书

农用地分等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农用地分等区域和范围;

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及方法;

农用地分等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基本图件;

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用地分等工作的人员、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农用地分等成果。

5.2表格准备

根据本规程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工作表格准备。参见附录A。A1:农用地分等外业调查表;

表A2:分等单元资料整理表;

表A3:农用地质量分计算表;

表A4:作物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表;

表A5: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计算表;

表A6:土地利用系数计算表;

表A7: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计算表;

表A8:土地经济系数计算表;

表A9:农用地等别指数计算表;

表A10:农用地等别面积汇总表。

5.3图件准备

根据分等工作需要进行图件准备,主要包括:

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壤图;

地形图;

土地利用规划图;

其它图件。

5.4资料收集

5.4.1农用地自然条件资料

气候:一月平均温度、七月平均气温、≥0℃积温、≥10℃积温、降水量、蒸发量、无霜期、灾害气候等;

水文: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水量、保证率、水质;

土壤:土壤类型(黑土、红壤、盐碱土等)、有机质含量(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有机质)、土壤质地(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质地)、土层厚度(土壤A和B层的厚度)、土壤盐碱状况、土体构型(障碍层次数量、主要障碍层的厚度及埋深)、土壤侵蚀状况(土壤风蚀与水蚀状况)、土壤养分状况(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土壤的养分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供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

地形:地貌类型(山地、丘陵、平原等)、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在坡的上部、中部、下部);

农田基本建设情况:灌溉条件(水源保证率、水源水质、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田间道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

5.4.2农用地利用资料

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指定作物的面积、单产、总产的统计资料、土地利用条件样点基本情况资料、农业生产实测资料、农业技术实验资料等。

5.4.3农用地经济资料

人均耕地、亩均资金投入、亩均纯收益、农民人均收入、农村道路网分布、道路级别标准、距区域经济中心距离、耕作距离、田块分散程度。

5.4.4其他资料

农业区划资料、土壤普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变更资料、农业统计资料、当地农产品市场价格资料等。

5.5资料初步整理

5.5.1资料核实

用于农用地分等的资料数据必须严格核实,要求:计量单位统一、来源可靠、无显著异常,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和特殊的极值要予以剔除。

5.5.2资料初步整理

现有资料数据要根据性质、来源和初步分区,统一编码、分类;

对不全、不可靠的现有资料要作好记录,以便外业补充调查时予以弥补;

现有资料数据要妥善保管,在分等工作结束后编制成基础资料汇编,存入档案。

6农用地等别确定

6.1确定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6.1.1标准耕作制度

查本规程附录B可得。

6.1.2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a)基准作物

基准作物是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三种主要粮食作物中的一种,是本规程所称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根据种植日期,本规程又将基准作物进一步区分为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从以上7种作物选择1种,将其确定为本行政区的基准作物。

b)指定作物

指定作物是指本规程所给定的,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

物,查本规程附录B可得。在极特殊情况下,开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大宗作物种植情况,另行确定指定作物,但需报国家组织实施机构批准。

6.2确定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方法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因素法或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6.3确定分等因素指标区或样地适用区

6.3.1分等因素指标区的划分

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需要划分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区(以下简称指标区)。指标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指标区是对区域内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分等因素和分等因素组合,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指标区的最小单元;

指标区是指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推荐分等因素指标和自选分等因素指标所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的适用区;

一个指标区内,只适用一套经过科学分析论证的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体系。根据经验,一个指标区内,分等因素的数量适宜控制在3-5个。被选定的分等因素应该对农用地的质量差异有明显影响,未选定的分等因素对土地质量差异的影响小或不明显,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只用该指标区内所选用的各分等因素;

在县域范围内,分等指标区的划分原则上不宜超过10个;

指标区的划分也可以根据主导限制因素的区域分异规律进行。按照主导限制因素划分的指标区称作限制区。在限制区内,由于主导限制因素的作用,农用地质量分的最高分不能取100分,假设该限制区内最优农用地条件的质量分为80分,则限制区内所有分等评价单元的按百分制计算出的农用地质量分,均需乘以0.8的限制系数。

6.3.2样地适用区的划分

如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则需要划分样地适用区(以下简称适用区)。适用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适用区是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适用区的最小单元;

适用区内一般只确定一块样地;

样地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特征与其适用区的其他分等评价单元的特征应具有相似

性。一个适用区内,分等属性的数量(或称可描述的自然质量特征数)适宜控制在3-5个。被选定的分等属性应该对农用地的质量差异有明显影响,未选定的分等属性对土地质量差异的影响小或不明显。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只用该适用区内所选用的各分等属性;

在县域范围内,为便于工作,样地适用区的划分原则上每个乡镇布设1个,其最高分值由县级样地控制(在省级样地尚未确定前,县级样地最高分值确定为100分)。

6.4确定分等因素

6.4.1因素法

农用地分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推荐分等因素和自选分等因素中,初步确定指标区内的分等因素。

推荐分等因素查附录F可得。推荐分等因素(分大区、分地貌类型,配合附录B 可分解到县)是在总结各地农用地分等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技术指导小组确定的。

自选分等因素由各地方经分析论证后自主选择,自选分等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

水文条件:包括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水质等;

土壤条件:包括土壤质地、土层厚度、土体构型、有机质含量、土壤养分状况、土壤盐碱状况、土壤侵蚀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

地形条件:包括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在坡的上部、中部、下部)、微地形等;

农田基本建设情况:灌溉配套度、排水配套度、田间道路配套度、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

初步确定的农用地分等因素,应进一步按照指标区的具体情况,经过科学分析论证后加以简化。

所谓科学分析论证是指采用定性、半定量、定量或试验等分析方法,对农用地分等因素及其权重的遴选过程。一般要求采用多种分析方法,互相印证分析结果,最后确定一套切合当地实际的分等指标体系。要注意利用野外调查时农民对农用地质量的评价,注意收集和使用当地的试验结果,注意收集和使用当地专家的意见,注意使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先选择1-2个乡进行分等试点,对

分等评价结果进行验证后,再进行全县范围的分等工作。具体分析论证方法包括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或田间试验法中的一种或几种。

6.4.2样地法

样地的自然质量特征也需要通过能反映农用地自然质量性质的分等属性来加以描述。样地法确定农用地分等属性的原则与因素法相类似,但更注重可描述性、综合性。

6.5编制分等因素质量分记分规则表

6.5.1因素法

编制因素法记分规则表的原则包括:

区别指定作物分别编制;

推荐分等因素指标值与农用地质量分值的关系,查附录F可得,在应用时,需要根据指定作物、指标区的情况加以调整;

自选分等因素指标值与农用地质量分值的关系,需要地方自主确定;

记分规则表的编制应尽量建立在当地试验资料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试验资料,则要采取适当的定性分析方法,如特尔菲法加以确定;

记分规则表的编制需要在上级农用地分等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6.5.2样地法

编制样地法记分规则表的原则包括:

区别指定作物分别编制;

区别样地适用区分别编制;

记分规则表的编制应尽量建立在当地试验资料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试验资料,则要采取适当的定性分析方法,如特尔菲法加以确定;

记分规则表的编制需要在上级农用地分等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作为示例,华北某县某样地适用区的记分规则表,参见附录N。

6.6整理现有资料

农用地分等工作要尽可能多地利用现有技术资料,对收集到的资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理:

按照分等方法和分等因素进行资料整理。采用因素法,应将涉及所有分等因素的

技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工作重点放在图件、剖面资料的整理上,力争内业完成分等因素分值区图的编制。采用样地法,应根据样地的分等属性划分,对收集到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

按照指标区(或适用区)划分进行资料整理。采用因素法,指标区内未列为分等因素的,则可以简化该指标区内分值图资料的整理工作,也没有必要再布设外业补充调查点。采用样地法,适用区内的样地没有列入分等属性的特征,就没有必要进行资料整理工作,同样,也没有必要布设外业补充调查点。

以村为单位编制资料档案;

现有资料经过整理后,按照本规程第6.8条规定,初步绘制成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

6.7外业补充调查

外业补充调查完成后,按照规程第6.8条规定,补充绘制成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

参见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

6.8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图

如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则需编绘农用地分等因素分值图。

6.8.1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图程序

采与农用地分等单元图同比例尺的素图为工作底图;

根据现有资料整理出的分等因素分值,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根据外业补充调查资料获得的分等因素分值,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标注其它上图要素,如图名、图例、图号等;

分等因素分值图的编制可以采取两步法。即先编制出分等因子分值图,再以此为依据,综合成分等因素分值图。

6.8.2分等因素分值计算原则

根据分等因素可量度程度的不同,分值图编制可采用绝对值法或相对值法。绝对值法是指按照分等因素的实际值编制的图件,适用于可量度的分等因素;相对值法是指按照百分制方法编制的图件,适用于不易或不能直接量度的分等因素。

采用相对值法的分值计算原则包括:

因素分值的确定要建立在因素与农用地质量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因素与

农用地质量的关系,建立起各因素与土地利用、土地效益的相关模型,计算相关程度及其变动规律,以此确定各因素分值的计算方法。

作用分值与农用地质量优劣成正相关。对因素各指标值的得分计算或赋值方法一般有:因素指标优劣与得分值成正比和因素指标优劣与得分值成反比两种形式。为了与日常的习惯相符,采用农用地质量越好,得分值越高,总分值越大;农用地质量越优,农用地等别越高的正相关分值体系。

分值体系采用0~100分的封闭区间。为了使定级工作规范化和便于数据处理,农用地分等中采用0~100分的封闭区间体系,因素指标的优劣均在0~100分内计算其相对得分值。最优的条件取值100,相对最恶劣的条件取值0分,其余得分值据此推算。

作用分值只与分等因素的显著作用区间相对应。农用地质量优劣受分等因素的影响,然而,即使是同一因素也不是所有指标值的变化都对农用地优劣起显著作用。由于得分值体现分等因素的相对优劣进而影响农用地等,因此只有在显著作用区间内考虑指标的相对得分值才能衡量农用地质量的相对优劣。

因素作用分值处理尽可能模型化。在进行农用地分等分值处理时,为避免人为主观性,分值计算要按一定的原则,用数学公式或经验公式反映因素作用分值的空间变化规律。

6.9划分分等单元

6.9.1分等单元的划分原则

分等评价单元的基本要求是单元内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较大差异,由地物或权属界线封闭的,农用地分等评价分值测算的基本空间单位。单元划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主导因素差异的原则。不同地貌部位的土地不划为同一单元,山脉走向两侧水热分配有明显差异的不划为同一单元,地下水、土壤条件、盐碱度等土地因素指标有明显差异的不划为同一单元;

相似性原则。土地分等单元边界不跨分等因素指标控制区和土地利用系数、经济系数等值区;

边界完整性原则。单元内同一主要因素的分值差异不超过100/(N+1),其中N 为等别数。

6.9.2分等单元的图件要求

分等单元的划分成果要求编制成农用地分等单元图。

6.9.3评价单元划分方法

a)叠置法

将同比例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地形图、土壤图叠加,基本一致区域形成的封闭图斑即为有一定地形特征、土壤性质和耕地类型的分等单元。若图斑小于最小上图面积则应进行归并。叠置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地貌类型单一的地区适用性较差。

b)地块法

在底图上用明显的地物界线或权属界线,将农用地分等主导特性相对均一的地块,划成为封闭单元。均质地块法适用于所有分等类型和地区。

c)网格法

1)用一定大小的方格构成的网格作为分等单元。网格大小以能基本区别开不同特性的地块为标准,可采用单一大小的固定网格,也可采用大小不均一的动态网格。

2)网格法划分分等单元适用于评价因素及权属单位空间变化不明显地区。

d)多边形法

将所有分等因素分值图进行叠加,最终生成的封闭多边形即为分等单元。此方法适合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农用地分等的地方。

6.9.4分等单元的边界确定

a)单元界线必须在实地明显可辨,可采用:

1)控制区域格局的地貌走向线和分界线;

2)水流、河流、人工灌溉渠道;

3)人工线状地物、道路、堤坝等;

4)其它明显的地物、线状地物和有明显标志的权属界线。

b)单元面积大小依土地质量的分布状况、以既方便操作、方便应用,又不影响单元特性为标准。

c)确定的土地分等单元逐一按顺序编号填表。参见附录A中的表A2。

6.10计算分等因素/属性所对应的质量分

将分等评价单元图与分等因素因子图套合,即可计算单元因素分值。

6.10.1单元因素分值计算方法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 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发布)。 第一篇总则 3总则 3.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与任务 3.1.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主要目的是: a)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b)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c)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 d)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 3.1.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3.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对象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对象是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和永久性水域。

3.3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体系 农用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 3.3.1农用地等 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3.3.2农用地级 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在没有形式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农用地级别划分可以不考虑光温生产潜力指数的影响,直接依据定级对象所处的自然条件、利用条件和经济条件,采取因素法或样地法确定;在已经开展了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则应以农用地等别划分为背景,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的中间成果(自然质量分),根据定级对象所处的利用条件、经济条件,对分等参数(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进行调整,再综合其他定级因素,主要是区位因素和耕作便利因素的影响,对农用地质量级别进行综合鉴定。 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 3.4农用地分等定级原则 3.4.1综合分析原则 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定级应以对造成等级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3.4.2分层控制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不同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内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定级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土地等或土地级。 3.4.3主导因素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因子的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定级结果的作用。 3.4.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农用地分等定级报告

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土地复垦项目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辽宁浩霖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

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土地复垦项目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编制单位:辽宁浩霖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杨连晓袁宝 编制日期:二○一五年七月

1 评定范围与任务...................................................................................................................... - 1 - 1.1 评定范围....................................................................................................................... - 1 - 1.2 评定任务....................................................................................................................... - 1 - 2 主要评定依据.......................................................................................................................... - 1 - 2.1法律法规........................................................................................................................ - 1 - 2.2 政策文件....................................................................................................................... - 2 - 2.3 技术标准....................................................................................................................... - 3 - 2.4 基础资料....................................................................................................................... - 3 - 3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3 - 3.1 土地平整工程............................................................................................................... - 3 - 3.2 灌溉与排水工程........................................................................................................... - 4 - 4 确定评定参数体系.................................................................................................................. - 4 - 4.1 标准耕作制度与指定作物和基准作物的确定........................................................... - 4 - 4.2 因素指标区与评价因素体系的确定........................................................................... - 4 - 4.3 光温和气候生产潜力指数的确定............................................................................... - 7 - 5 分等因素及土样化验.............................................................................................................. - 8 - 6 划分分等单元.......................................................................................................................... - 8 - 6.1划分要求........................................................................................................................ - 8 - 6.2划分方法........................................................................................................................ - 9 - 6.2划分结果........................................................................................................................ - 9 - 7 耕地等别确定.......................................................................................................................... - 9 - 7.1 自然等指数计算........................................................................................................... - 9 - 7.2 利用等指数计算......................................................................................................... - 10 - 7.3 利用等别划分............................................................................................................. - 11 - 8 耕地等别评定结果................................................................................................................ - 11 -

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

日前,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公示《标定地价规程》,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28日。 据悉,2017年10月21日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利用、节约、监测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部利用司和部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标定地价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经质询和讨论,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规程》填补了我国标定地价评估、公布、使用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符合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及其发展的要求,适应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及不断完善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实用性。《规程》的编写符合相关要求,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同意通过审查。 附:《标定地价规程》 《标定地价规程》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 6、标定区域的划分 7、标准宗地的设立 8、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 9、标定地价成果 10、标定地价信息公示 附录A 标定地价成果编制要求 前言(略) 引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丰富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规范标定地价制订及公示程序,明确标定区域划定、标准宗地选取和布设、标定地价评估、信息公示等各环节的技术要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乡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总则、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标定区域的划分、标准宗地的设立、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标定地价成果、标定地价信息公示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和有管理服务需求地区相应用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507-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14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9—2007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标定区域characterization area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3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以耕地、园地、牧草地为主,其他农用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地土

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土壤环境调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调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农用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并根据需要通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等部门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等结果,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级行政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地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实践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实践及成果应用研究 项目任务书编号:034557282 项目承担单位:河北省地理科学研究所 项目负责人:李强 项目来源:政府资金 联系电话: 关键词: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 摘要: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是国土资源大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交易的日渐活跃,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健全,各地都要陆续开展该项工作,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的方法研究和成果应用研究很有必要。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要求建立起统一的土地市场。近几年,各地城镇地价已逐步建立,完善土地市场必须建立包括农用地在内的价格体系,这使得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显得十分迫切。另外,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方法的探讨,都要求建立农用地价格体系,这样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的应用性研究更显必要。 一、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概述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是根据农用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对其质量优劣进行综合量化评定。分等是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平均土地经济条件下,根据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等别;定级是在行政区内,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和实际情况需要,遵照与委托方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即主要考虑定级目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级别;估价是指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二、农用地评价发展历程 (一)国内研究历程 我国农用地评价研究具有悠久的历史。《管子?地员篇》、《禹贡》、《周礼?地官司徒》、《齐民要术》等都对土地评价进行一定研究。这些都是世界上最早的耕地质量评价的著作。

全国城市土地等级划分表

全国城市土地等级划分表,看看大家都在哪个级别<18554>字节 中新网1月8日电国土资源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通知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通知还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 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 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 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 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八、,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

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 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TD/T 1009-2007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 号)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 号) (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 发〔2001 〕15 号) (10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发〔2004 〕28 号) 4 总则

耕地分等技术过程

耕地质量分等二Ο一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项目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目的与任务 (3) 三、工作内容 (4) 四、准备工作与资料搜集 (5) 五、外业补充调查 (6) 六、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 (8) 七、工作方法 (10) 八、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库建设 (22) 九、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成果 (29) 十、工作进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技术方案 一、目的与任务 通过开展基于兴城市土地调查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完善工作,与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建立耕地质量等别定期调查评价制度、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年度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提升耕地资源保障能力提供支撑。 (一)目的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严格实行耕地补偿制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科学核算耕地生产潜力提供依据。分等成果将运用于兴城市土地调查区域划定粮食主产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用地产能核算及粮食增产规划等方面。 2.科学量化耕地质量及其分布,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翔实的耕地质量数据,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提供依据。 3.基于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兴城市土地调查区域耕地质量等别划分评定,分等结果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具有纵向和横向的可比性。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等别的土地分等系数的修正,可以为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生产潜力核算等提供定量化标准和依据。 4.研究成果客观地反映了农用地自然条件、利用状况和经济价值的优劣差异,为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解决征地矛盾等提供依据。 (二)任务 根据耕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兴城市土地调查区域的全部耕地(主要指旱田、水田和水浇地,暂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定量评定,并划分等别。 耕地分等成果要求在全省和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农用地分等规程(新)附录E、F图例、G导则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标准样地选择、设立及验收 E.1 选择标准样地 E.1.1 选择县级标准样地 县(市、区、旗)完成农用地分等工作后,应根据分等的成果,在所辖的各乡(镇)选择1个分等单元作为县级标准样地。 E.1.1.1 满足条件 a)选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一年内单位面积土地的实际产量所换算的标准粮水平在本乡(镇)属于最高范围(最高范围的上限是指:县内的每公顷耕地标准量 水平的最高值;下限是指:县内的每公顷耕地标准量水平的最高值减去每公顷750 公斤的差值,省级、国家级标准样地标准粮水平最高范围含义同此); b)选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的地形、土壤、灌溉排水、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条件等综合条件在本乡(镇)内最优,即自然质量分(C L)属于最高范围(最高范围 的上限是指:县内农用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最高值,该值的理论数是1.0;下限 是指:县内农用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最高值减去0.10 - 0.15的差值,省级、国 家级标准样地自然质量分最高范围含义同此); c)选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是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永久性农用地,并未被污染。 E.1.1.2 工作要求 a)对标准样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X(代表县级标准样地)+省级行政代码(2位)+地级市行政代码(2位)+县级行政代码(2位)+标准样地流水编号(2位)。行 政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标准样地流水编号不足2位前面 补0。标准样地流水编号按本级别标准样地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公斤/公顷)之 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注:标准耕作制度为两年三熟的情况,将各指定作物标准粮单 产之和除以2); b)县级标准样地应在分等单元图上标明,绘制县级标准样地分布图; c)选取能代表该样地平均土地条件的地块作为“典型地段”,在“典型地段”内挖一个2m×1m×2m的土壤剖面(土层薄的地区,剖面长、宽不变,深度到土壤的母质 层为止); d)拍摄土壤剖面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剖面”+序列号(1位); e)拍摄土壤剖面所在位置的景观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景观”+序列号(1位); f)查出标准样地“典型地段”的X、Y坐标值。 将上述结果填入表格,表格样式参见表A.18。 E.1.2 选择省级标准样地 县(市、区、旗)完成农用地分等工作后,应根据分等的成果,各县选择5-10个分等单元作为省级标准样地。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耕地质量分级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耕地质量分级的范围;2。2.农田质量分类的规范性参考文件;3.耕地质量分级原则;4.农田质量分级技术组织;(五)农业地质定级技术路线;6.农田质量分级的具体内容7.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原则,准备工作和数据安排,田间补充调查,标准耕作制度和参考作物,包括分级单位的划分,农业土地质量的评估,建立标准的样地系统,汇编,验收,更新,归档和应用成果。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农业用地和适合耕种的未利用土地。它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一般土地利用计划中指定的林地,牧场和其他农业用地。22.农业土地质量分类的规范性参考文件,农业土地质量分类的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GB / T 2260行政区划代码,GB / T 19231-2003基本土地术语2.2,GB / T 2.3 21010-2007年土地利用状况分类,33,农业土地质量分类的原则,3.1农业土地质量分类的原则,3.1综合分析3.2,分层控制原则3.3,主导因素原则3.4,土地收入差异原则3.5,组合原则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3.6,跟踪检查原则33,农业土地质量分类原则,农业土地质量分类原则3.1,综合分析原则:农业土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结果分类应基于综合分析是引起等

级差异的各种相对稳定因素;3.2,分级控制原则:农田分类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国家等级序列。实际上,农田分类是在国家,省和县各级进行的。县级分类的结果应在县范围内具有可比性;省级协调和总结的结果应在省范围内具有可比性;国家一级的协调和总结结果应在国家范围内具有可比性;3.3,主导因素原理:农用地分类应基于相对稳定的影响因素及其差异,着眼于对土地质量和土地生产力起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结果表明,主要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在分类结果中的作用;33.农业土地质量分类原则,农业土地质量分类原则3.4,土地收入差异原则:农业土地分类应反映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社会和经济水平差异对区域土地生产力的影响级别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农用地分类应基于定量计算。定性分析的结果可用于调整和确定农用土地分类结果,提高农用土地分类结果的准确性;3.6,跟踪检查的原则:在农用土地分类工作中,应对每一步结果进行测试,并进行专家咨询和论证,以确保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4.1。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统一的农业用地分类标准参数体系,包括光温(气候)生产力潜力指数,标准耕作制度和国家成果汇总。4.2。省土地行政主管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5533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目次 前言II 引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 5 实地调绘 2 6 平面控制测量 3 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 8 界址点测量 3 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 10 勘测定界图 5 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勘测定界图(样图)16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19 前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 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 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适用于各类项目

农用地分等定级第三章

第三章农用地定级 第一节农用地定级的方法与步骤 3.1.1 农用地定级的方法和原则 1)农用地定级的方法和原则 农用地定级的两条思路: ①从原因或本质入手,以土地质量为标准,从分析造成土地质量的原因入手, 评价量化土地因素质量分值,评价土地级别;优点:客观、真实;缺点:影响土地质量的因素存在地区差异,评价因素和指标难以统一,不利于地区间比较。 ②从结果或外在表现入手,对土地产出或土地收益进行修正,排除非土地因素 的影响,根据修正后的土地产量或土地收益来反推土地级别。优点:将土地级别与土地利用的结果紧密联系,有利于不同地区间土地级别的比较;缺点:非土地因素如投入强度、经营管理水平、科技水平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造成土地利用结果不稳定。 目前我国采用第一种思路开展定级工作,并形成了三种基本方法:因素法、修正法和样地法。 因素法——通过对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定级参评因素因子体系及其权重,计算单元因素总分值,以此为依据客观评定农用地级别;优点:独立性强,不受有无分等结果影响;缺点:与区域为其他农用地定级结果可比性差。 修正法——是在农用地分等指数的基础上,根据定级目的,选择区位条件、耕作便利度等因素计算修正系数,对分等结果进行修正评定农用地级别是分等结果的细化和深入;优点:充分利用分等结果,地域间土地级别可以比较;缺点:独立工作性较差。 样地法——以选定的标准样地为参照,建立特征属性计分规则,通过比较计算定级单元特征属性分值,评价土地级别。缺点:依赖土地分等结果,可比性差。2)农用地定级的基本原则 ①合分析原则 ②导因素原则 ③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④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解读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反映成熟技术方法主动顺应改革方向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解读赵松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不断完善,土地评价需求更加多样化;同时,土地评价技术手段大幅提升,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迅速普及,这些都对土地分等定级与地价评估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历经数年时间,已执行十余年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两《规程》)现已修订完毕,正式对外公布。两《规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修订的要点有哪些?会对未来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 两《规程》修订的大背景是怎样的? 2001年发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第一批国家标准。十余年间,以土地估价师为核心的专业队伍按照这两部规程的技术标准开展了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等大量专业技术工作。可以说,两《规程》为建立我国土地的“等—级—价”体系、显化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的技术引导和保障作用。 然而,近年来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及土地评价与管理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2007年《物权法》出台;2008年党的十

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土地管理改革的新方向;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修改纳入日程,征地制度等多项土地领域的重大改革及配套文件正在酝酿之中。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轮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方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主动衔接,秉承的是坚持继承性、适用性、先进性、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以2001版《规程》的框架为基础,立足当前土地分等定级及估价技术的普遍水平,倡导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弥补原规程在长期使用中发现的不足,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统一协调,顺应可预期的发展方向。 2010年,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的直接指导下,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牵头,集合原规程起草者与现活跃在土地评价管理领域的专家、专业人士,成立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起草组,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为支撑,两《规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2013年1月17日,两《规程》修订稿正式通过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2014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新规程实施。 两《规程》修订从预研到正式发布,前后历时3年半。其间,起草组组织了3轮全国范围的意见征询工作,来自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及高校、研究院所的百余名专家贡献了近800条修改意见。可以说,土地估价全行业都为两《规程》的修订贡献了力量。

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

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大调查专用稿) 二○○七年十月

目录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总则 (3) 5 准备工作 (7) 6 资料补充调查 (7) 7 农用地理论产能核算 (9) 8 农用地可实现产能核算 (11) 9 农用地实际产能核算 (13) 10 区域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评价 (14) 11 县级成果 (15) 12 省级成果 (17) 13 成果验收 (18) 14 成果更新 (20) 15 成果归档与应用 (2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调查表 (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过程表 (24) 附录C(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结果表 (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28) 附录E(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数据库表格格式 (31)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原则、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2003年4月8日)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7年8月10日)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范。 3.1 农用地 本规范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3.2 农用地等 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平均土地经济条件下,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等别。 3.3 基准作物 是标准粮换算的基准,指全国比较普遍的主要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水稻,按照不同区域生长季节的不同,进一步区分的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粮食作物。 3.4 指定作物 指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见《农用地分等规程》附录B。3.5 标准粮产量 标准粮产量是农用地分等确定的以国家指定的基准作物产量为基准,其他指定作物的产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

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3年4月8日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选择、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 NY 525-2012 有机肥料标准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NY/T 2148-2012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高标准农田 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按照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基本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 体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在建设目标和建设方向上基本一致的单元。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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