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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执行对象经受得起的诱惑?

【案例背景/案例导读】

黑车运营,全国各大城市屡禁不止。在多种惩罚措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交通执法部门往往选择低成本低廉且收效甚大的“钓鱼执法”,即雇用职业诱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因此公民对被钓鱼的担忧实质是对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无视法律与道德的恐惧。

【事件聚集】

2009年10月14日7时30分许,河南小伙子孙中界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进入上海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返回住处后,孙中界气得不行,做个好事却遭到诬陷,公司的车也被人开走了,越想越窝囊,他跑到厨房,拿起菜刀,向自己左手的小手指猛地砍下。之所以没选择其他维权渠道,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郁闷绝望之下才这样做的,当时连死的心都有,就是想靠这样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10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10月14日晚间7点多,有1个中队、约12名执法人员参与了查扣孙中界从事非法运营的

行动。“根据群众反映,即航头镇附近非法营运的车辆比较多,我们就在14日晚组织计划了该行动。”于是,包括3名民警在内,执法部门在事发路段附近设置了检查站。在检查的过程中,查扣了孙中界的车。

“根据执法队员的报告,孙中界当时情绪反应正常。”这名负责人说,他后来才得知,孙中界回家后自残。他认为,所有驾驶员都不会承认自己驾驶了“黑车”,这是黑车司机在遭查扣后的普遍反应。

至于如何判断是不是“黑车”,该负责人说,一般认定车主与乘客是否发生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益关系,除了司机是否收钱外,“我们是(通过)对乘客的询问、执法队员现场的判断,来确定乘客和司机的关系,以及司机是否从事非法运营。”

对于上孙中界车的那名男子的身份,该负责人表示,该乘客并非交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并不认识。该乘客的证人证词可作为执法人员判断孙中界是否从事非法运营的依据之一。

10月14日发生在浦东闸航公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之于众。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17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带着礼品到医院看望了他,并表示对此事很重视,会认真调查处理此事的。孙中界说,如果此事得不到公正处理,他准备起诉讨回公道。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说,“钓鱼执法”取证方式是违法的,用违法手段取证是无效的,因此导致的处理结果也是无效的。孙中界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他悲愤之余采取极端的自残方式并不妥当,这也是对他自己的再次伤害。

10月26日上午11时30分,“孙中界断指事件”新闻发布会在浦东新区政府举行。浦东新区姜区长等政府部门负责人和联合调查组5名代表出席了发布会,中央媒体以及外省市媒体20多家到场采访。

浦东新区政府办副主任黄宏宣读调查过程及结果,10月20日,浦东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调查小组,对孙中界涉嫌非法运营过程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包括上海市和浦东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的代表,社区和企业的代表。

几天来,联合调查组查阅了相关的卷宗、录音等材料,并分三组分别到原南汇执法大队、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孙中界工作单位)、73171部队医院(孙中界就诊医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参与当天执法的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及公安民警、乘客陈雄杰、驾驶员孙中界、庞源公司的有关人员、医院医务人员等进行了访谈。

调查发现,原南汇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当天,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一社会人员将执法的时间、地点告诉“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陈雄杰在召泰路闸航路口扬招孙中界驾驶的车牌号为浙ADS595白色金杯车。该车搭载陈雄杰后驶至闸航路188号时,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为陈雄杰制作了笔录,作为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

调查认为,“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调查组在抽查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其他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了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

随后,姜区长宣读浦东人民政府关于“10·14”事件处理意见的通报。姜区长说,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公开道歉,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此案的执法程序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听闻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后,当事人孙中界表示满意,他当场落泪:“终于还了我一个清白!”。2009年11月19日对浦东新区分管建设交通、住房、环保市容等工作副区长陆月星,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给予两人行政警告处分。

【资料链接】

链接1 “张军事件”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黑车属于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该名“钩子”还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

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人。之后两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张军,讲述了自己类似被“钓鱼”执法的经历,多数发生在2009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强拔车钥匙、“扭住胳膊”带离小车、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据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开始打击黑车时,“钩子”就出现了。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次奖励500元。当年,甚至还出现了一名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

张军事件被媒体报道之后,引发强烈反响,上海的报纸、电视台、电台都介入报道,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批评这样的执法手段。2009年9月16日晚,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建强走进上海本地电视台的新闻节目,对主持人提出的几点质疑均以“不清楚”、“不能透露”、“这是工作秘密”作答,大多网友对此表示不满,并称此事仍然疑点重重。当事人张军在2009年9月2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但并没有提出要求赔偿与道歉。张军的代理人郝劲松表示,不索赔是因为害怕又生枝节。10月9日,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实效的最后一天,郝劲松接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电话,张军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案已经立案。此案被媒体称之为“上海闵行倒钩案”。

郝劲松表示,“一个政府的权威由其一贯的良好作风,如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的形成,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其产生信任。倒钩事件则会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减退,特别是执法大队一方面标榜自己的良好执法形象,提倡市民展现良好素质,一方面却鄙视并打击张军好心载人的行为,这会更严重的导致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减退。”他还认为,“倒钩”实为欺诈,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对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击。如果连最应讲究诚信的政府也要采取欺诈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执法犯法,侵害公民的权利,这是非常危险的,这将导致一个社会的崩溃。

此案在社会引发了广泛讨论,知名作家韩寒在博客写道,在这个社会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车,有人愿意让你上车是很罕见的,这样的人是珍稀的物种,是单纯的好人。闵行区交管部门做的事情说简单点,就是将这些单纯的好人从茫茫车海中分辨出

来,拘押下车然后罚款一万。

2009年10月2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和经济频道都聚焦了上海“钓鱼执法”,并在报道中对调查报告提出了质疑。在《新闻1+1》栏目中,白岩松提出,执法部门“胃疼关你什么事”的思路会破坏社会的道德底线,人们会因此不敢做好事了。白岩松还提出,在一辆车上的两个个体,究竟信谁的说法呢?如果有明确的证据,有录音,那是不是就说明存在“钓鱼”式执法?如果没有录音,只是嘴上的说法,那凭什么只认定乘客说法,不认定司机的呢?《经济半小时》在报道的最后对“钓鱼”事件提出了“拭目以待看谁在违法”。如果“钓钩”和执法人员采用虚假线索,就是故意捏造事实,属于诬告陷害行为,而如果他们领取了奖励金,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更涉嫌诈骗罪。在新闻发布会上,央视记者多次询问乘客身份问题、是否存在“钓鱼”问题,执法部门的回答则是遮遮掩掩。央视记者刘楠透露,在反复追问下,调查组对乘客的最终描述是——一位有正义感的举报者。此前,在张军事件中,闵行建交委官员也是说乘客是有“正义感的人士”。

此后,类似的现象开始引起媒体高度关注,CCTV《今日说法》栏目就关于上海闵行区的“钓鱼执法”事件展开过报道。认为这种方式是不恰当的。上海新闻也接连报道过这种事件,引起了大家的热烈关注。人民日报对钓鱼执法评论为钓鱼执法危害猛于虎如果对一些非法行为——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非法行为,以一种不痛不痒、置若罔闻的态度,任其滋生泛滥,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社会的公德意识都将大受损失。

“钓鱼执法”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经过媒体的多方面关注和公众的强烈反响之后,有关部门对这种问题高度重视。在新闻播出后,上海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措施,一部分人已经开始被接受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某些人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有些区县已经紧急叫停了这种钓鱼执法方式。一些执法部门也开始内部整顿,一些“鱼钩”也将面临失业。有些区县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被扣车辆的返还,一些被冤枉的车主,也在陆续的领回罚款。上海市政府曾要求各区县,对于钓鱼执法事件,要迅速查明事实,及时公布结果。有关领导明确表示,绝对不能够容忍钓鱼执法,要求各区县的执法部门,全面整顿,杜绝此类不良现象。紧接着,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介入了此事件。经过几天的调查,初步查明,上海市各区县均不同程度存在钓鱼执法现象。各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为了创造罚款经济指标,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执法。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全上海的社会风气。一些执法部门,招募社会上的不良人士,充当诱饵,引诱私家车主上当,然后以暴力相威胁,采取强行手段夺取车辆,并且采取巨额罚款。经过调查,全上海存在几十个交通执法部门,基本每个区县都或多或少都存在钓鱼现象。根据核查,全上海大约存在

960名被雇用的钓钩(就是那些乘坐别人车的人),这些人男女老少均有,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16岁,本地人约占百分之七十。

此后,诸多区县纷纷明确规定,绝对不允许钓鱼执法。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各区县相关部门正在考虑事后赔偿问题,有些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的负责人被停职接受调查。

2009年10月20日上海市钓鱼执法最终结果:上海浦东新区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0·14”事件处理意见。浦东新区区长姜梁在通气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经查明,原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事件中,确实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姜梁指出,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并将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姜梁表示,浦东新区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力,同时继续依法整治非法营运行为,加公交网络、出租行业建设和发展,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客运市场环境。链接2 南京“被鱼饵”事件

2010年8月3日下午1点多,张女士带着十三岁的女儿从泗阳来到南京,准备到和燕路走亲戚。因为女儿发烧了,母女俩走到建宁路和江西路的路口招手打车。她们没想到,这里是没有立标志的“上客禁区”。

“快急死了,明明看到有空车,就是不停!”张女士足足等了20多分钟,差点中暑。这时候,一辆由西向东行使的出租车停在这里下客,没等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乘客下车,她冲上前把女儿“塞”进了后座。“那个的哥赶紧解释,这里不能带客,让我们去马路对面打车。”张女士回忆说,可当时女儿已经烧得迷迷糊糊,她就央求的哥,看在孩子生病的份上帮帮忙。“的哥回头看了一眼,就答应了。”

没想到,车子还没动,一个穿制服的人就神奇地“从天而降”让的哥交出“服务证”:“罚款五百。”张女士好生愧疚:“可千万别把我当成‘鱼饵’。”她赶紧解释“孩子生病了,的哥不是故意的”,可根本没用。更她气愤的是,这个穿制服的竟然早就和自己面对面站着,“我在他眼皮下20多分钟,他都没提醒一句。看我上了车就来罚款,我不成‘鱼饵’了吗?”

服务证上显示,的哥才开了一个月的车,“才二十出头,一天能苦几个钱?我觉得太对不起他了。”张女士让女儿撑一撑,跟执法人员来到中央门综合管理办公室,“不仅那个执法人员,就连综管办一位接待的领导,态度都很恶劣。”张女士说,“那位领导不给我说话的机

会,就是和我吵,我声音没他大,急哭了。”

张女士拨打了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的投诉电话,得到的回复是“没法管”。那位执法人员竟然撕下自己的编号牌,扔到她身上说:“这个是我的编号,你去告我吧!”最终,中央门综合管理办公室还是给的哥开了五百元罚单。

这位许的哥虽然受了罚,但是还是坚持把张女士送到了和燕路。第二天,张女士拨打了FM101.7南京经济广播电台“的士一家亲”栏目的电话。8月5日下午,FM101.1支持人杨光和扬子晚报记者一起赶到中央门综合管理办公室。

综管办的副主任张骏介绍说,目前全市正进行迎文明城市创建督察,综管办就和节假日时一样,从各个出租车的稽查人员前来协助中央门地区的管理工作。张女士所说的“执法人员”,其实是一出租车企业的稽查人员。因为没有处罚权,都是将违规的司机带回综管办处理。记者质疑“此次执法不够人性化”,张主任解释说,那个路口不给上客是为了中央门地区道路通畅,一旦有出租车停靠上客,就会影响大巴正常进出站,从而导致路堵。不过,他们也交待过稽查人员,如果遇到病人、孕妇、老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司机救助带客,一律放行。而那位稽查人员情况有点特殊,才到综管办两三天,前一位稽查人员生病了,他刚接替。虽然也有培训,但是对一些规定没有“吃透”,不会拐个弯酌情处理。因此,那位的哥许彬是在可允许的范围内带客,处罚取消。此事发生后,综管办已经召开紧急会议,再次强调了这一特殊情况的规定。

对于张女士带着女儿二十几分钟在“禁区”内焦急等待打不到车,这名稽查人员“面对面二十几分钟,都不提醒”的说法,张主任表示,据他调查和分析,可能是误会,“稽查人员都是在路上巡查,不可能一直原地不动。”而该稽查人员将编号牌撕下扔给张女士说“你告我去”的行为,执法态度不好属实,目前已经通知公司将该名稽查人员召回并处罚,不会再到综管办来协查。至于那位把张女士“吵哭”的领导,张主任表示,“是我们的一个管理人员,可能说话的语气、交流方式引起了误会。”

随后,张主任当着“的士一家亲”主持人杨光和扬子晚报记者的面,拨通了张女士的电话,代表综管办赔礼道歉,并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处理结果告知。

【思考题】

1结合材料说明如何理解行政伦理范围中的组织层面?

2就你所知,当前城管执法引发的各类争议有哪些,请列举?你如何看待这些争议?

3 结合这些材料,分析“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以及杜绝的对策。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思考 内容提要: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而上海执法交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罚款以此方法进行执法,从而导致多人遭受不必要的罚款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关键词:“钓鱼执法”、利益、非法营运 近几年,全国都有报道出关于“钓鱼执法”的案件,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件更是由于当事人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此种执法方式不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讨论。张晖由于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晖于9月28日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张晖心一软就答应了。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张晖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张被认定“非法营运”,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张的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错误理解了“非法经营”的概念。此外,他认为被告通过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当时张晖车中的“乘客”(即“钩子”)私下串通,被告唆使、纵容、奖励“钩子”通过“胃疼”的方式骗取原告的同情,进而对原告进行栽赃陷害。执法大队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反而使用暴力对张晖进行人身攻击并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同时有利诱、欺诈、胁迫、暴力行为。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于原告撤销原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不能认定原告有非法营运的行为,并在庭审中两次向原告表示歉意。而对于原告表示在被告执法过程中遭遇非法搜身、卡脖子、扭手臂等粗暴行为,被告认为,在制止“非法营运”过程中采取的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在对原告进行询问时,确实让其滞留了一段时间,但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被告在陈述阶段表示,将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常调查取证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法院判决情况 11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规制 姓名:张鸿勋学号:1120113380 班级23111101 摘要:钓鱼执法来源于诱惑侦查,由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其运用应该非常谨慎、认真。但是在国内的钓鱼执法案例中,出现了钓鱼执法手段滥用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斩断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公信力依法行政 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上海交通“钓鱼执法”案例: 2009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孙中界驾车途经某建筑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 1.5 公里外的目的地,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 1 万元。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而起始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10月底事件发展发生转机:浦东新区政府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在这起钓鱼执法案例当中,揭示出了一系列的行政执法困惑,一方面,黑车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执法手段单一匮乏又难以遏制黑车的猖獗之势,加上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与指标化考核方式促成了这种特殊的执法套路。促成一种“公私兼济”的行政执法模式已然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 三、“钓鱼执法”的行政合法性分析: 1、“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

2016年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2016年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案例分析题 (共47题, 附答案, 摘自练习题库) 某公司拟新建年产10万吨聚酯装置项目,遂于2010年7月2日向有审批权的某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9月8日,公司接到该局电话,需补充一份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9月18日,某公司补充材料送至该局。在该许可项目申报期间,未收到某局任何书面答复。11月1日,某局电话告知公司不予许可,公司询问原因,答复称,是局领导开会作出的决定。为此,某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1. 对某不予许可决定,某公司可以: 正确答案为:ABCD。 A: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诉讼 D:某局行为给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2. 某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为:ABD。 A:未出具受理凭证 B:未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 C: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时没有立即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D:未告知不予许可理由和救济途径 3. 本案中,某局受理某公司申请的时间是: 正确答案为:A。 A:7月2日 B:9月8日 C:9月18日 D:11月1日 4. 某局最迟应在什么期限内要求某公司补正申请材料: 正确答案为:B。 A:7月7日 B: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 C:9月18日 D: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 5. 如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为:ABC。 A:申请行政许可的证据材料 B:9月8日某局致电某公司要求补充材料的电话记录 C:11月1日致电某局的证明材料 D:某局不予许可的理由 王某经营一家饭店,某日从广州用汽车运回一批价值3万元的海参。在某次工商局检查时,该批海参被依法鉴定为“假货”予以扣押。后来,工商局吊销了王某的营业执照,并对其拘留5天。王某不服。 1. 关于工商局吊销王某的营业执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为:ABD。 A:工商局有权吊销王某的营业执照 B:工商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前,应告诉他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自考《行政管理学》案例题汇总

自考历年试题一行政管理学历年案例分析题题库 案例分析题(本题10分) 43.2007年,一场“菜谱审批”风波把某市物价局推向了舆论的焦点。这个局出台了一则《关于规范餐饮业菜谱制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强制规定,该市餐饮业经营者都必须启用所谓的新式菜谱;菜谱必须经该局监制,如果是自行制作,则必须经该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否则,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当地某餐馆在《意见》出台后,仍坚持使用既不是由该局监制、也没有经过该局审批的菜谱。该局据此《意见》对该餐馆进行了罚款。这种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最终不得不自行取消了事。 问题:请运用行政权力有限性的相关知识,对该市物价局的做法进行分析§4P108 47.国务院经过审核和充分论证,决定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近500项。加上前两批已取消和调整项目,先后三批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近1800项,同时对涉及9部法律的11 项审批项目提出了取消和调整的建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这9部法律的修正案。至此,一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超过1800项,占总数的50.1%。除此之外,国务院对行政审批的方式也进行了改革,如实行限时审批、电子审批、阳光审批,加强了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最终,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层面都产生了积极的效应,向社会公布后,国内外普遍反应良好。 请问: (1)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何在? 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干预巿场、管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当今当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或制度之一。 (2)国务院为什么要主动放弃这些审批权力?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开始逐步放松对经济的具体管理体制,开始朝着有限型政府的方向迈进,实践已经证明,这样做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务院部门之所以放弃审批权也是由于以往审批权过多,已经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国务院这种做法的意义是什么? 推动了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减少政府对巿场和社会的不必要干预,既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又减少了行政审批中的腐败现象。 47.国务院经过审核和充分论证,决定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近500项。加上前两批已取消和调整项目,先后三批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近1800项,同时对涉及9部法律的11 项审批项目提出了取消和调整的建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这9部法律的修正案。至此,一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超过1800项,占总数的50.1%。除此之外,国务院对行政审批的方式也进行了改革,如实行限时审批、电子审批、阳光审批,加强了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最终,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层面都产生了积极的效应,向社会公布后,国内外普遍反应良好。 请问: (1)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何在? 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干预巿场、管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当今当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或制度之一。 (2)国务院为什么要主动放弃这些审批权力?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开始逐步放松对经济的具体管理体制,开始朝着有限型政府的方向迈进,实践已经证明,

五年级上册第四单元教材分析

语文五年级上册第四单元教材分析 一. 主题单元教材解读及学情分析。 单元主题:人教版《语文》五年级上册第四组课文围绕“生活中的启示” 这个主题编排。篇目及内容:本组选编了《钓鱼的启示》、《落花生》两篇精读课文和《通往广场的路不止一条》、《珍珠鸟》两篇略读课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作者对生活的思考,抒写了自己在生活中获得的启示。 《钓鱼的启示》讲叙的是“我”小时候和爸爸一起钓鱼的事。当“我”钓起一条难以钓到的大鲈鱼时;爸爸去坚决地让“我”把它放进湖里,因为离允许钓这种鲈鱼的时间还差两小时。这是爸爸让“我”严格遵守规定,这是一次道德教育。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道德判断也许很简单,但实践起来却很难。 《通往广场的路不止一条》当一条路走不通的时候,千万不能灰心,首先要有决定去走另一条路的信心和勇气,这不仅仅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也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 《落花生》是一篇叙事散文,真实地记录了作者小时候的一次家庭活动和所受的教育。明白了做人不能只讲体面,而要看对别人有没有好处。 《珍珠鸟》是一篇描写生动,富有诗情画意的状物散文。课文以细腻亲切的语言写出了小鸟由“怕”人到“信赖”人的变化过程。说明了人与动物之间是完全能和谐相处的。信赖,往往能创造美好的境界。 本组的篇篇课文都让人真切地感受到,生活的确是一本永远读不够,也读不完的书,虽然书上没有一个字,却处处都是学问,就看我们善不善于去细细的读它,品味它。 单元教材模块结构 人教版语文五年级上册第四单元教材分析 模块1:《钓鱼的启示》、《落花生》 导语→模块2:《通往广场的路不止一条》、《珍珠鸟》 模块3:单元回顾拓展 学情分析:五年级上学期是学生进入高年级的起始阶段,应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阅读方法(如:朗读、默读、联系上下文理解词句的意思,简要概括文章的主要内容,体会表达的思想感情,领悟作者的写作目的),可采用“抓住重点不放,兼顾非重点不忘”的教学策略。 二、主题单元目标解读 根据课标第三阶段提出的“阅读”目标和本课文的特点确定本组课文的教学目标: 1、联系上下文,体会课文中含义深刻的词句的意思,发现并总结体会重点词句含义的方法,提高语言的理解能力。 2、读正确、读流利每篇课文,有感情读好重点段落,把握课文主要内容,体会文章的思想感情。 3、抄写、背诵、积累课文中优美的词语和精彩句段。 4、通过对语言的理解、品味,感悟生活的启示,激发学生对生活的思考,促使学生更加热爱生活,树立“以生活为师”的思想。 三、主题单元教学构想: 方法引领→理解句子含义的方法: 1、了解时代背景; 2、抓关键词语; 3、联系上下文思考; 4、思考言外之意; 5、弄清修辞的意义。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10.14“钓鱼执法”事件的调查报告,称“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然而,这一结论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多数网友认为这是相关部门“老子查儿子,自己查自己”。多方压力之下,上海浦东新区官方21日宣布,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对此案深入调查。 至此,上海孙中界遭遇“钓鱼式执法”而被迫“断指鸣冤”的个案,已经演变成为关乎政府公信力、行政执法罚款创收、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公共事件。然而,这一事件中最让人关注的,不是孙中界决绝血腥的断指举动,也不是“钓鱼执法”方式本身的匪夷所思,而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利益面前,仗着手中的公权力,利用公民的善良和信任而进行“抢劫”、“碰瓷”。对此,《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曾指出,“包括…钓鱼式执法?在内的…非法执法?,不仅麻痹和摧毁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可能摧毁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 为全国舆论所瞩目的上海两件“钓鱼执法”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公正、权威的结论: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这一决定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得到广泛肯定和赞许。然。“钓鱼执法”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却引人深思,“钓鱼执法”为何屡见不鲜?钓鱼者钓的究竟是谁?如何才能彻底折断这把鱼竿? 事件经过 - 9月8日,张军驾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暂扣。之后被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军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10月14日晚,浦东新区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时,截下一辆金杯面包车,驾车者为孙中界。该大队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遂将车暂扣。孙中界当晚伤指以示清白。 10月20日,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表示该事件“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10月20日,经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当天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过程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10月26日,联合调查组得出结论:“原南汇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大全(带答案)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答:某县交通局在执法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只有张某一人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适用当场处罚的程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未收集相关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未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证程序中,由张某主持,并且收费; 7、对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例二)答:1、不能。行政复议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孙江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孙江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邮寄申请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因此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县政府应当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违反此规定。 5、应向县政府或者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由张新选择。《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案例三)答:(1)调查应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证据不完备。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单凭现场调查笔录就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既然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还应当对该餐厅所使用的食用油进行化验,应把化验结果作为重要证据之一。 (3)缺少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缺少告知听证的程序。根据处罚法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案例四)答:A情况,应当告知公民甲可以向省国税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情况,公民乙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告知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情况,应当受理造纸厂的复议申请,于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省环保厅,同时,应当于7日内将省环保厅关于收费标准的文件及造纸厂认为不合法的复议申请转送省环保厅。 (案例五)答:1、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未及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2、未告知商贩不得占道经营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未告知商贩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和申辩),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4、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未开具省级政府制发的罚没票据; 6、当场收缴罚款,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 (案例六)答: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法实施条例》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看,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应当承担责任。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作出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规定。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万的商品房已经被强行爆破拆除,该违法行为已经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只能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应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以最大程度保护相对人利益。 (案例七)答:1、《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时间为2008.4.19,但作为其复议标的告知书却是2007.9.30日送达的,间隔了6个多月,当然已超出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2、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并不是复议改变案件,只有区社保局所在

钓鱼启示案例

《钓鱼的启示》案例与反思 灵武市第一小学朱风玲 教材分析: 这篇课文回忆了34年前,鲈鱼捕捞开放日的前一个傍晚,“我”和父亲去钓鱼,在父亲的要求下“我”把鲈鱼放回湖里,使“我”从中获得终身启示的事,说明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就会获得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课文大量细致入微的心理活动描写,是本文在表达上的一个特点。因此理解课文,就要从人物的心理活动着手。 教学目标: 1、通过对“我”和“父亲”言行的朗读感悟,体会“我”和“父亲”的心理活动,尤其要体会“我”的心理变化的过程。 2、学会通过人物的神态、语言、行动表现心理的方法。 3、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4、教育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做诚实守纪的人。 教学重点、难点: 1、抓住重点词句,体会“我”钓到鲈鱼和放回鲈鱼的心情变化。 2.感悟作者从这件事得到的启示,体会表达方法。 教学过程 一、复习导入。 1、今天我们继续学习——读题。 2、通过上节课的学习,谁来说说课文的主要内容。 生:课文先写了我和父亲在一个月光如水的夜晚和父亲去钓鱼,钓到了一条很大的鲈鱼,但是父亲让我把鱼放了,我很难受,最后写

了我得到的启示。 板书:钓鱼、放鱼、得到启示 二、深入体验课文情感 (一)体验“我”的情感 师:你钓过鱼吗?钓上鱼再把鱼放回湖中本来就不是很难的事,可“我”做起来怎么就那么难,什么原因呢?请同学们默读课文二段。 生:这条鱼“我”好不容易钓到的 生:这条鱼很大、很美;没人看见 师:你是从哪些句子看出的?给大家读一读,到底有多大,用手势比画一下。 生:(读课文,用手比划鱼大小) 师:如此诱惑人的鱼,如果是你,能舍得放吗?对呀,作者也难以下决心把鱼放回湖中,最终还是在爸爸的教育下,无可奈何地放了鱼。但在这个过程中,作者经历了非常艰难的心理斗争。请同学们小声再读第二段,把自己当成文中人物,看看作者抓住什么来突出人物心理活动的? 生:人物神态、动作、语言来表现心里活动 师:钓到大鱼作者是什么心情? 生:惊喜、激动、喜出望外。 师:从哪儿看出来的,这些通过人物神态描写,再现人物心理活动的句子能读好吗? 生:自由读,指名读、齐读。

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钓鱼执法又叫诱惑侦察,。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那么钓鱼执法分成三种模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首先,谈论一下第一种方式,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者犯罪的企图,并且已经实施,那么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这种钓鱼执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不可以做为罪犯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是当然不能的行为,这是对公民道德底线的挑战,特别是陷害式钓鱼执法,更加是体现了执法部门的专制主义,公民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受到保证。 之前上课上视频播出了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 我国聘请一些社会人员协助交警执法并可以获取报酬的行为更加促使了钓鱼执法的广泛流行。同时交管部门对罚金的重视也是需要关注的地方。这是一种执法经济,是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就导致人有发挥自己理性人的特点。 虽然国家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希望更多社会上的人协助执法,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运转和法律在社会上的传播,但是社会人员的不专业性和素质也是令人商榷的一个大问题。认为应当取消社会人员协助执法获得报酬的规定,并且应当根本性的对惩罚和罚金做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得行政过程和收入获得完全的独立开来。 倒钩事件的发生,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实体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钓鱼执法的出现,是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的表现,是行政人员滥用权力的表现,为此,我国应当规范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使得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依法行政案例

依法行政的6个方面的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体现人性化精神(人性化行政的标准:第一无暴力行政现象;第二是采取最有效益的行政手段。) 【案例1】: 2003年6月5日夜晚,湖北省杨叶镇的张女士遭受歹徒强奸,怕孩子受伤害,只好忍痛就范。 报案后,派出所所长估计,大胆歹徒第二天还会来,决定实施守候抓捕。不过所长对张女士说:“我们一定抓住歹徒,但是请你配合一次。他怎么做,你不要反抗,我们安排民警在现场抓住他”。 张女士只好冒着再次被强奸的痛苦配合警方。第二天,歹徒又来了,见妇女也不反抗,顺利实施了强奸行为。 尽管现场有4名警察,但歹徒却在民警包围下逃脱。 结论:1、杨叶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采取的抓捕方案是让受害人再次遭受了强奸,而且以此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手段,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2、我认为该民警对强奸案件所采取的侦查途径和取证措施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侦查的总任务必须落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处。 3、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实际上是抓捕方案的一个细节,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不是意外,而是方案的一部分,派出所民警的做法是用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滥用职权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当追究民警违法犯罪的责任。 4、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应一切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努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二、侦查的合法界限在于侦查的必要性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其底线在于不能滥用。三、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急需提高。本案被害人能够在第一次被强奸后,注意犯罪现场的保护,可能避免了派出所作出“抓捕方案”的决定;如果被害人能够坚持自我保护,第二次近似玩笑的强奸案也可能避免。四、暴露出我国执法人员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将打击犯罪放在首位,而将保护公民放在其次,因而出现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使被害人第二次受到侮辱。五、面对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侦查技术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业务培训。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案例分析

行政案例分析 题目1 《郑州馒头办》案例中的“馒头办”属于什么类别的机构?非常设机构 题目2 结合《郑州馒头办》案例和行政机构设置的相关原理,你认为“馒头办”是否应该设立?不应该设立 题目3 《郑州馒头办》案例中,“馒头办”真实的职责或作用是? 罚款, 收取办证费, 获得指定面粉供应商的利润 题目4 《所长儿子15岁开始领空饷》案例中,调查发现Y县河道管理所竟有10人未成年就上班,这暴露了该县编制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编制管理工作无人认真负责, 编制管理缺乏基本的资料审查程序, 编制管理人员严重渎职 题目5 《所长儿子15岁开始领空饷》案例中,2008年该所的编制从18人调到81人,而2013年实有在编人员是69人。这些数据说明了什么问题? 编制弹性过大,有随意性, 扩编没有实际依据, 监督缺位, 公共权力被滥用 题目1 《为何选用老唐担任副市长》案例中,从老唐担任E市副市长的过程来看,这属于哪种行政领导产生方式?选任制 题目2 《为何选用老唐担任副市长》案例中,洪部长和丁书记提议选用老唐为副市长体现了领导者用人的什么原则?唯才是举, 知人善任, 用人所长, 敢用比自己强的人 题目3 结合《年轻副市长的烦恼》案例和行政领导相关知识原理分析,行政首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决策, 用人 题目4 结合《年轻副市长的烦恼》案例,把李辉副市长日程安排表的几项事情按照“必须亲力亲为的事”和“不必要亲力亲为的事”两类进行分类,你认为副市长必须亲力亲为的事应该是:参加市长办公会议, 在市委听取全市上月工业生产情况的汇报, 批阅文件 题目5 《27岁副县长被免职》案例中,你认为徐某被快速提拔过程中有哪些违反了我国干部任免与选拔程序? 未通过选举成为副县长之前,已经进入县政府党组成员之列, 连续破格提拔, 缺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缺乏任职公示程序 题目1 《听证会怎么成了“走过场”?》案例中,按照行政决策体制相关理论,听证会应归类于哪一决策系统?公民磋商和参与系统 题目2 《三峡工程论证》案例主要反映了决策中的什么问题?方案论证的科学化问题 题目3 《三峡工程论证》案例中,三峡工程论证小组作为专家咨询系统,其主要作用是

专车司机被钓鱼执法超强应对方法

专车司机被钓鱼执法超强应对方法 1、倒钩一般只会通风报信,把你引入伏击圈,而不会亲自动手抢夺证据,因为他们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以顾客的身份做口供。如果他们动手了,他们的证人身份就会受到影响。但是万一,他们动手了怎么办?按照法理,你是可以反抗的,因为他们没有亮出身份,他们的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抢劫,你反抗是正当防卫。不过,我还是强调不要动手伤害他,因为失手造成严重伤害,还是会很麻烦的。尽量不要把手机放到司机右手边,如果实在没办法被抢掉。请熄火,紧跟他。他不会走远,然后你逼他亮身份,以让他失去作证资格。当然,这种情况应该很少发生。 2、执法人员通常会在乘客下车的瞬间出现,因为这时候你的车门不能锁定。所以请在乘客下车的时候关注周围情况,如果看到疑点,请暂时不要开门,并删除手机司机端软件。他们会拉开车门,开始执法。标准流程是要亮证件、表明身份和查处内容的。如果你手机没有来得及删除内容,则希望使用带有锁屏密码的手机。他们暂时无法打开,给你赢得了时间。如果他们动手抢夺,请不要反抗,哪怕手机流入对方手里,也不是世界末日。 3、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可以扣押车辆,不可以扣押手机等其他物品。当手机落入对方手里时,请把你知道的规定告诉对方,请求对方还给你。对方不还怎么办?这时候备用手机就很重要了,拿出来拨打110公安局电话,要求转接督查总队。这时候,警察会知道你很会搞事,自己又有错,就算他硬撑到底,他心理也会发憷。 4、如果一切都不顺利,你也不要惊慌。因为很多人不知道,真正搞死你的其实是你自己。因为你不知道对方的行为往往是一种战术,迫使你认为本案已经铁证如山了,你只有坦白从

宽一条路。你一配合,他们就算搞定了。因此,你一边继续礼貌的表示请求归还手机,停止违法行为,一方面跟随警察,而不是被他们带到交委人员那里。有时候,他们会把人带到附近派出所做笔录。笔录才是关键! 5、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这是个真理。请不要承认!对方会引诱你,威胁你,你必须抗住!他们执法都很有经验,个个是心理战的高手。他们会让你知道,肯定赖不掉啦,承认了罚款少,不承认罚10万!你怕了吗?罚十万谁受得了啊?少罚点算了吧。这就是他们想要的感觉,让你不敢否认。但是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请你索性直接告诉他:我申辩是我的权利,你不能因此重罚我。你的法律言语会让他们感觉你不一样,他们会处处小心的。 6、在笔录问答中,不是所有问题都必须回答的。你只要摆出你所谓的事实就可以了,当对方提出来不相信、不合理,继续盘问的时候。你就可以不回答了。例如提问:刚才做你的车的人和你什么关系?回答:约的炮友,就是约好开房去的。提问:人家是男的!回答:是的,我喜欢!提问:什么地方约的?怎么认识的?第几次见面?对方名字和手机号码?回答:不能说,这是个人隐私。提问:你不说不行,人家不是这么说的!回答:我该说的都说了,请记录在案!不要以为你的话荒唐会激怒对方,恰恰相反他们不怕你蛮狠,就怕你滑。知道你受高人指点,对你反而让三分,就算表面暴怒,至少心里面会怕。荒唐的话的作用,等于朝他打了一拳,他心理气愤,但是对你无可奈何。 7、抓住关键点,反复强调。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营运。请记住,你是不收钱的!至于客人有没有向优步公司付钱,你是不知道的。你的手机如果不在对方手里,你甚至可以说不知

钓鱼执法概念

钓鱼执法概念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如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钓鱼执法有三种形式: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堂堂的执法机关,以欺骗和欺诈的手段对付手无寸铁的普通公民,其行为所造成的恶劣性后果不言而喻! 引用作家韩寒的话说道,在这个社会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车,有人愿意让你上车是很罕见的,这样的人是珍稀的物种,是单纯的好人。闵行区交管部门做的事情说简单点,就是将这些单纯的好人从茫茫车海中分辨出来,拘押下车然后罚款一万 案例 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 原因所在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钓鱼”执法是系统性的错误,其实它更是一个制度性错误,并且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隙。 对于孙中界事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认为,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时,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肯定是错误的”。 专家质疑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

钓鱼的启示案例分析

《钓鱼的启示》案例及点评 教材分析: 这篇课文回忆了34年前,鲈鱼捕捞开放日的前一个傍晚,“我”和父亲去钓鱼,“我”把鲈鱼放回湖里,使“我”从中获得终身启示的事,说明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就会获得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课文是按事情发展的顺序记叙的;从钓鱼到放鱼,最后写34年后的启示。最后一部分既是教学的重点,也是难点。大量细致入微的心理活动描写,是本文在表达上的一个特点。而理解课文的重、难点,就要从人物的心理活动及变化着手。 学情分析: 钓鱼获得的启示,是学生理解的难点。围绕启示,教师要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探究问题、解决问题。诱惑人的“鱼“指的是什么,是学生学习的又一难点。由于学生的年龄、经历的局限,领会起来很难。教师可以适当点拨,引导学生讨论、联系实际来理解。 设计理念: 力求体现新课程标准提倡的转变学生学习方式的理念。把学习过程之中的感悟、发现、探究等认识活动突显出来,使学习过程更多地成为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赞赏学生独特性和富有个性化的理解和表达,实现学生、教师、文本之间的对话。 教学目标: 1、理解“我”从钓鱼这件事中所获得的启示,明白父亲让“我”将鲈鱼放回湖中的真正目的,联系实际,受到“要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 2、通过对“我”和“父亲”言行的朗读感悟,体会“我”和“父亲”的心理活动,尤其要体会“我”的心理变化的过程。 3、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4、培养学生朗读感悟能力、合作精神。 教学重点、难点: 1、体会“我”所获得的启示的意思。 2、理解“与那条鲈玉鱼相似的诱惑人的‘鱼’”指的是什么。 教学过程: 一、复习导入。 1、今天我们继续学习——读题。 2、说说文章的主要内容。(板书:钓鱼、放鱼、获得启示) 二、初读启示,质疑。 1、请同学们快速浏览课文,将“我”获得的启示划出来。 2、读读启示,提出疑问。 三、自读自悟,解疑。 (一)理解道德的“是”与“非”。 1、就“钓鱼”这件事来说,什么是“是”,什么是“非”? 2、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我”做起来却觉得很困难呢? (二)理解道德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A:体会让“我”觉得做起来难的原因。 1、请同学们默读3-9自然段,找出理由。 2、学生先默读、自学,而后以四人小组为单位讨论。

钓鱼执法案

一、孙中界:“做好事反被诬陷成黑车” .cn 2009年10月16日04:41 东方网 前天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但其手指被割伤,需住院治疗。 司机遇路边强行拦车者 据孙中界回忆,前天晚上7时许,他开车把厂里的工人送到闸航路近召泰路的宿舍后,就沿着闸航路往航头镇的方向行驶。刚开出没多久,就看到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快步冲到路中央扬手拦车。“我当时是被逼着停车的,那条路只有2条车道,他一个人站在路中央,我不可能开车直接撞他,所以只能靠边停车。” 孙中界停车后,这名拦车男子称要去航头镇,但天色已晚,没有公交车,附近也叫不到出租车,问司机能不能带他一程。此话一出,还没等孙中界回答,那名男子就一把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让司机把他送到闸航路的水泥搅拌厂。“他说很冷,能不能帮个忙。” 孙中界曾经听说过“钓鱼”抓黑车事件,所以他半开玩笑地问了句:“兄弟,你是不是‘钓鱼’的?”对方没有应答,脸上表情自然。因为对闸航路的路况比较熟悉,孙中界知道公交车芦杜专线末班车是晚上6时许,当时7点已过,已经没车了。考虑也是顺路,于是他就开车将那名青年带到了水泥搅拌厂。 在约1.5公里的行驶路途中,孙中界又一次询问了关于“钓鱼”的问题,这次问得更加直接:“兄弟,你不会是‘钓鱼’的吧?”那名男子依旧没有作答。在孙中界的印象中,这是他们整个路途中唯一说过的一句话。 胡同里冲出执法队员 孙中界将车停在了水泥搅拌厂区域。就在停车的瞬间,那名男青年突然从裤子右后侧口袋里拿出了一叠钱,抽出一张放在了副驾驶位置前的台面上,随后侧身伸手去拔车钥匙。孙中界看到如此怪异行为,以为遭遇了抢车,试图猛踩油门,与前方一辆机动车相撞,以避免自己的车被抢。然而,几乎就在他踩油门的同时,那名男青年用左脚死死踩住了刹车。 在车钥匙被抢后,孙中界还没有来得及将自己上衣口袋里的手机拿出来报警,就看到从路边一条胡同里冲出来好几个人,不由分说打开驾驶室的车门,将其手机夺走后,又将他强行拽下车,并将他随身携带的行驶证一起拿走。“几个人我没有看清楚,好像是从一辆停在胡同里的车上一起下来的,车的型号我也没有看清,我的衣服裤子都被撕破了。” 孙中界被带上了一辆依维柯。在同一辆车上,他看到了3名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司机。在车上,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要求孙中界签名。孙中界看到有图章敲着“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在上面签字。 此后一个多小时,因为孙中界拒绝签字,他被要求不能离开。此时,他再次提出要报警,但对方拒绝还给他手机,也拒绝替他打110。双方僵持到晚上8时45分许,孙中界要上厕所,但对方仍坚持必须签字才能走人。万般无奈之下,孙中界只能签字。在他签字后,对方立即归还了手机,并允许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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