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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意见(20110629)

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意见(20110629)
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意见(20110629)

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全国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职责,现就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的雷暴活动频繁,雷电灾害严重,具有发生频次高、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组织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事关人民安全福祉,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国务院相关法规文件等均就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既是防灾减灾的需要,也是气象部门履行职责、保障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

近年来,气象部门在雷电业务服务及科研等各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社会管理职能也得到了强化,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促进安全生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不足,防雷社会管理工作与全社会防雷减灾需求、与推进气象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进一步转变观念,加

强和规范防雷社会管理工作刻不容缓。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有关“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和要求,从促进气象事业协调发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极端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把防雷社会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代气象业务和科技为支撑,围绕日益突出的雷电灾害防御需求,坚持把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社会力量,按照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协调合作,不断提升防雷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科技含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科学配套的防雷法规体系;建立满足需求的防雷标准体系;建立以依法履责、保障安全为核心的防雷工作格局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体系。通过努力,使社会公众防雷意识、知识以及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技能明显增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雷电

灾害防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得到进一步树立和加强,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全面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1.围绕促进气象事业发展和规范全社会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实际需要,加强防雷立法的统筹规划和储备研究,健全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完善配套规章制度,使防雷立法与国家改革形势及要求相适应,与气象事业发展进程相适应,与雷电灾害防御需求相适应,不断增强防雷政策、法规和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为组织实施防雷社会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2.按照完善体系、确保质量、提升速度、增强效益、强化管理的要求,以全面提升防雷服务水平和科技含量为重点,建立和完善覆盖雷电监测、预警、防护及产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调查鉴定等各个专业方向的雷电灾害防御标准体系,促进防雷标准的全面性、统一性和协调性。进一步加强对防雷标准编制、宣贯和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全面宣传标准、主动贯彻标准、积极制定标准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防雷标准的应用效益和对防雷社会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优化行政许可工作

1.按照便民、优质、高效的原则和主体合法、流程清

晰、条件明确、文书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防雷行政许可工作,提倡和鼓励实施网上审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在防雷行政许可过程中,严禁任意增减许可条件或者自行设置附加条件,严禁指定或推销防雷产品、防雷工程企业,严禁违规收费,坚决杜绝发生“吃、卡、拿、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2.加强对防雷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严格审查资质条件,严格执行受理、初审、现场考核以及评审等各阶段工作的程序和时限,确保资质认定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高效实施。

3.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覆盖率和工作效率。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要通过加强部门协作,探索联审联批、集中办理等工作模式,全面落实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4.加强对实施防雷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及相关资料的管理和利用,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电子化,使防雷行政许可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查阅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加大对全社会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生产销售、防雷装置检测以及其他防雷减灾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树立和强化全程监管、动态监管、主动监管的理念,转

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工作局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防雷减灾工作秩序。

2.积极创新防雷监管工作方式,确保便民、优质、高效的同时做到监管到位。要推进防雷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网上公示和网上查询;探索建立防雷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及监管体系,对相关主体的优良信用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及时进行发布和通报,并在年检、延续、升级或者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给予相应奖惩。

3.建立涵盖隐患整改率、违法查处率、许可服务及时率、投诉举报查处率、社会满意率等指标的防雷工作评价体系,加强对防雷执法检查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积极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着力提高防雷执法检查效率、质量和效果。

4.积极联合、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雷电灾害安全隐患。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要建立跟踪机制,采取联合执法、公开通报、报告当地政府或其主管单位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督促整改。

(四)强化业务技术支撑

1.根据各行业领域及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雷电灾害防御需求,进一步完善雷电监测预警业务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发雷电天气潜势预报、雷电发生概率、雷击落区及危害等级以及其他针对易爆场所、电力输送、森林火灾等专业需求

的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产品,并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广泛发布,强化公共气象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在防雷减灾工作中的作用和效益。

2.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形势和方向,加大对防雷技术服务发展的统筹、引导和监管力度,转变唯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和考核体系,切实增强技术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充分发挥上级业务技术优势和对下指导职能,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整体效益;要加强联合与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实现集约发展、规模发展;要提倡和鼓励通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带动人才锻炼和培养,积极主动适应服务需求以及科技进步、政策发展的需要;要建立和完善设计技术评价、检测、产品测试等技术监督类服务的常态化监督制约机制,为履行防雷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科学可靠的技术依据。

3.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条件,制定雷电灾害历史灾情普查、风险评估、调查鉴定等业务流程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数据库和典型灾情案例库,实现雷电灾情信息的全面普查、实时更新和及时上报。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雷电灾害,要依据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宣传教育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科学、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

措施和处置灾情。

(五)促进行业自律与发展

1.根据防雷管理和行业发展需求,通过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从业资格认定、专业技术培训、新技术应用和交流、标准规范建设、行业组织建设、企业信用征集等工作,积极探索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有利模式,并及时加以引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雷减灾工作,为组织做好防雷社会管理工作奠定社会基础。

2.加强对防雷工程和产品市场的扶持与引导,促进和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防雷企业创建品牌、规模发展;要建立和完善与防雷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对话机制和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困难、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北京、上海防雷产品测试中心以及广州雷电野外试验场等科研业务机构要充分发挥科研、技术资源优势,积极为防雷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开展技术创新提供平台支撑和专业指导。

3.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推进资格证档案管理和网站公示查询系统建设,并在拟定考试大纲、制定考试计划、执行考试监督以及发放资格证、组织定期培训等重要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及时纠正把关不严、无序发证或者部门垄断等行为,切实为提高防雷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负好责,为强化防雷从业单位资质管理把好关。

(六)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1.加大对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基层气象信息员的作用,积极推动防雷法规、防雷常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提升全社会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

2.结合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周等社会活动,或者利用开展防雷行政执法、防雷技术服务等时机,面向农民、学生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防雷知识和灾害救助方面的科普宣传,面向政府和行业用户开展防雷安全及风险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实现防雷科普宣传的制度化、常态化。

3.会同科技、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将防雷科普宣传纳入相关工作规划及安全教育培训范畴,要引导和鼓励防雷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宣传活动、印发科普材料等公益性活动,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推进防雷科普宣传的社会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把防雷社会管理工作作为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部门的重要抓手,积极争取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将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组织实施法定职责以及处理行政纠纷、投诉和诉讼案件等重大问

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坚决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纠正重利益轻责任以及管理上内松外紧的观念和做法,真正做到敢管、愿管、会管和管好,全面、依法履行防雷社会管理职责。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实际承担的防雷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市场经营等不同性质工作任务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清晰界定机构、岗位职责,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防雷社会管理人员业务知识、技能以及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正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岗位。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雷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社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积极创造条件解决防雷行政执法队伍的岗位津贴和补贴,配备必需的装备和统一标识的专用交通工具,确保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指导

中国气象局对防雷社会管理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人事、计财、纪检和法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力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相关

管理细则和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对于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追究当事人及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领导的责任。

(局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doc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 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参考 一、成立应急机构明确负责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职责。 负责人负责指挥整个应急队伍协调各部门和人员处理进行雷电灾害事件。 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雷电的破坏作用在于强大的电流、炽热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剧变的电磁场以及强烈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效应可以使建筑物、电器设备受损信息网络出现故障甚至瘫痪引起爆炸和火灾造成人员的伤亡。 所以在成立应急小组时要考虑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成员的组成和各自的分工。 三、如雷击建筑物致使受损严重的应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四、导致网络故障时除了检查在线设备的损坏程度以外对不在工作状态的网络设备和电脑都应做全面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部门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防雷装置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增强公司人员防范和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作业,依据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职责 (一)领导安全职责 1、由公司负责人制定并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作业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 2、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员工遵章守纪,严禁违章、违规行为。 3、布置安排工作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确保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劳动保障用品和急救器具的配备,定期检查工作,督促员工正确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二)检测科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安全部署及要求。 2、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监护,每次进入检测场所前应预先了解现场情况,对安全隐患和可能出现的事故要明确,避免事故发生。

3、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 4、作业前应按规定佩戴劳动保障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作业前明确互保对象,负责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制止,并对其安全作业进行监护。 三、安全作业制度 第一条防雷装置检测为现场露天作业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高空作业场合较多,因此安全工作是防雷装置检测的首要工作。为保障我市防雷技术服务健康发展,防止、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雷技术服务中的安全工作作为本单位重要管理内容。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规、技术规定,并贯彻落实。 第三条全体检测人员必须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安全常识和技术要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四条实行防雷检测持证上岗制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得人员必须取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必须通过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 组长:赵泽寿(机电矿长) 副组长:王维平(机电副总) 成员:王超德林顺序龙明盛敖金廉红夫 陈云熊益文冷章林杜光伟 二、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三、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四、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五、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六、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七、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八、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 组长:赵泽寿(机电矿长) 副组长:王维平(机电副总) 成员:王超德林顺序龙明盛敖金廉红夫 陈云熊益文冷章林杜光伟 一、成立应急机构,明确负责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职责。负责人 负责指挥整个应急队伍,协调各部门和人员处理进行雷电灾害 事件。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相关的应急 处理工作。 二、雷电的破坏作用在于强大的电流、炽热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 剧变的电磁场,以及强烈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效应,可以使建筑 物、电器设备受损,信息网络出现故障甚至瘫痪,引起爆炸和 火灾,造成人员的伤亡。所以在成立应急小组时,要考虑各种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成员的组成和各自的分工。 三、如雷击建筑物致使受损严重的,应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 估。 四、导致网络故障时,除了检查在线设备的损坏程度以外,对不在 工作状态的网络设备和电脑都应做全面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 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 五、发生火灾时要启动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 六、如果发生人员伤亡,要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当雷电击倒人致使 心脏活动和呼吸停止时,应采取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摩的方 法进行抢救,同时尽快通知医院前来抢救。

防雷减灾制度

防雷减灾制度 信息来源:时间:2010-05-13 1.目的:为保护医院财产和医患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稳定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范围:适用于全院防雷减灾工作。 3.权责: 3.1后勤管理部门:基建办负责规范防雷设施设计及施工;电工班负责定期巡检并维护防雷设施,后勤保障部负责各类警示标示标牌、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栏等制作及维护。 4.定义: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5.作业内容: 5.1建筑设计规范 5.1.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即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5.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5.1.3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GB50057-94(2000)版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5.1.4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5.1.5突出屋面的物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5.1.5.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1.5.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1.6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5.1.7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5.1.7.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

重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

重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防雷中心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防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 (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土地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高电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按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第九条市防雷中心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防雷抗静电设施检测以及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从事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降低安全风险、减少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加强单位防雷安全工作,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单位全体职工的人身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苏州市正正正正有限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岗位人员。 三、组织机构 本公司已成立苏州市正正正正防雷安全领导小组,任命正正正为防雷安全专职管理员。 组长:正正(董事长) 副组长:正正(总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 组员:正正(分管安全负责人) 正正 正正 正正 正正(安全管理员) 四、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 1、防雷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防雷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防雷安全组织领导工作,协调指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防雷安全职责,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2、董事长职责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履行法定的职责的同时,应当了解并掌握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总领和协调防雷安全工作。 3、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3.1、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同时也是本公司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2、落实防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防雷安全工作要求,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检查规划中。

3.3、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防雷安全自查工作,听取其他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防雷安全汇报,组织研究并解决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3.4、组织或参与开展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报告工作,放生事故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3.5、督促其他负责人履行防雷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4、分管安全负责人职责 4.1、具体负责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负责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并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要求。 4.2、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培训教育、检查计划中,并督促实施。 4.3、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防雷安全自查自纠工作,负责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上报告防雷安全工作情况,并协调落实会议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相关安排部署,特别是“一年两检”的企业防雷安全常规检测。 4.4、落实防雷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4.5、组织或参与开展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5、安全管理员职责 5.1、具体落实企业的防雷安全工作,落实防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落实行业主管部门防雷安全工作要求。 5.2、协助安全负责人制定企业防雷安全工作的年度培训、检查计划。 5.3、更新防雷安全科普宣传栏内容,做好防雷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关注气象信息,及时发布重大灾害气象信息,提醒、督促有关部门和岗位做好防雷防灾害工作。 5.4、具体落实企业防雷装置日常检查和“一年两检”工作,并按期完成企业防雷安全隐患整改。 5.5、落实防雷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5.6、参与开展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6、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6.1、参与防雷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策划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 6.2、组织本部门人员配合防雷安全工作的实际开展。 6.3、落实防雷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6.4、督促本部人员落实防雷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及时汇报本部防雷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五、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1、董事长 1.1、考查法人是否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1.2、是否了解防雷工作的开展情况。 1.3、是否能组织协调防雷工作的具体开展。 2、企业主要负责人 2.1、是否了解并掌握本公司防雷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 2.2、是否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和工作日程中。 2.3、是否参与防雷安全自查工作,听取其他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防雷安全汇报,组织研究并解决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2.4、是否组织或参与开展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报告工作,发

xx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榆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次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本公司雷电防御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项目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结合本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山西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和防雷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 、xx、xx、xx 防雷操作员:xx 第三条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在组长的领导下,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本公司防雷设施检查成员做好各防雷区段设施的检查记录工作,研究提出工作的基本意见和方案,研究解决防雷设施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变更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成员时,经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有关领导和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第五条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防雷重点工程安全督察工作。 2.分析公司各区段防雷装置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工作的基本意见、方案和重要措施。

3.研究防雷设施出现的重大问题。 4.指导和组织协调雷电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与榆次区气象部门保持24小时联系,及时收集当地雷电信息。 第六条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和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榆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次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司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制度。 2.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本公司防雷设施检查成员做好各防雷区段设施的检查记录工作,研究提出工作的基本意见和方案,研究解决防雷设施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作制度 1.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防雷安全检查小组汇报公司各区段防雷设施存在的问题、现场整改落实情况,会议上研究提出良好的工作基本意见、方案和重要措施。 2.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3.防雷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纪要报送公司各领导,印发有关部门。 4. 协调上级领导做好防雷措施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章自检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雷操作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 第二条操作人员负责本公司电气设备、配电设施,通排风装置及建筑物的巡查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操作人员负责配电室的安全装置,变压器、避雷装置及用电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的巡查管理工作。 1.防雷操作人员,每周不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对防雷设施安全运转负责管理,并做好记录。

xx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xx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落实落实《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措施(修订)》和《茂名市防御雷电灾难管理措施》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本企业雷电防御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发事故,减轻雷电灾难可能造成损失,保护项目财产和职员生命安全。结合本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明确xx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和防雷安全管理办公室关键职责,规范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组员: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 、xx、xx、xx 防雷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部门,防雷设施日常管理员:xx 第三条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关键任务是在组长领导下,指导协调、检验督促本企业防雷设施检验组员做好各防雷区段设施检验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基础意见和方案,研究处理防雷设施出现重大问题。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变更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组员时,经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相关领导和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第五条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关键职责 1.在组长领导下,负责研究布署、指导协调、检验督促防雷关键工程安全督察工作。 2.分析企业各区段防雷装置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基础意见、方案和关键方法。 3.研究防雷设施出现重大问题。 4.指导和组织协调雷电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抢救援工作。 5.和茂名市气象部门保持二十四小时联络,立即搜集当地雷电信息。 第六条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键职责 1.落实落实和宣传落实落实《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措施(修订)》和《茂名市防御雷电灾难管理措施》文件精神,制订本企业防雷设施安全检验制度。 2.指导协调、检验督促本企业防雷设施检验组员做好各防雷区段设施检验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基础意见和方案,研究处理防雷设施出现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作制度 1.防雷安全检验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个月最少召开1次,防雷安全检验小组汇报企业各区段防雷设施存在问题、现场整改落实情况,会议上研究提出良好工作基础意见、方案和关键方法。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251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 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 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 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 口管理部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发布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目录 3第一章 4第二章 5第三章 6第四章 7第五章 8第六章 9第七章 10第八章 基本信息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防雷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防雷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安全防止雷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建立健全防雷减灾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防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防雷电安全保护的管理。 第四条防雷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电安全保护系统。防雷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信息产业部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在防雷设备上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的产品允许进网使用。 第六条为保障防雷设备防雷性能的安全可靠,保障处将对已使用的防雷产品和防雷系统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应遵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的雷电防御管理制度。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对防雷安全负责,安全管理员对防雷设备日常管理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应负责组织对防雷设备上使用的防雷系统和防雷产品,每年进行检测记录检查结果并上报。安全管理员应每季度对防雷设备上使用的防雷系统和防雷产品,每年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上报保障处。 第九条从事防雷产品和防雷系统检测的机构必须是国家认可的

第三方检测机构。 第三章通信防雷产品的要求 第十条建筑物雷防护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防雷设备上使用的各类防雷保护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参照YD/T5098—2001《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电源用各类雷电过电压保护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参照YD/T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点电系统电涌保护器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电源用各类雷电过电压保护产品,应通过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参照YD/T1235.2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点电系统电涌保护器的测试方法》。 第十四条防雷产品的生产制造商、经销商应保证通过检测产品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防雷设备的防雷工程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经验收合格后防雷装置才能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各部门对雷电灾害造成的事故要做好专门调查、统计分析及鉴定工作,要有明确的记录(包括损坏设备清单、雷害事故分析、处理报告等)。 第十七条重大雷击事故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做好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 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 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 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 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

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

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防雷减灾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四条开展防雷减灾,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减灾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雷减灾工作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卫生计生、旅游、畜牧、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全省雷电监测网,完善雷电监测体系; (二)加强雷电监测设备数据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组织研究和开发雷电监测产品,提高雷电监测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协调相关科研机构加强对雷电防护基础理论、防雷应用技术和预警系统的研究,提高雷电预报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条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应当由气象台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台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信息,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插播或者增播。 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竣工验收: (一)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2027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Model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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