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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细则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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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的文件精神,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现就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问题,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条件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土地现状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一)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已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案,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二)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已为建设用地。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的确定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人应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向国土所提交申请材料。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一份):

(1)《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申请表》(附件3-1);

(2)申请书(附件3-2);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凭证;

(4)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含改造方案及批复);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其附图复印件,并附土地权属证明;

(6)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表及土地使用情况示意图;

(7)房产证明或声明(有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若宗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必须取得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8)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9)实地彩色照片(不少于6张);

(10)项目地理位臵图;

(11)证明土地开发利用时间的影像图及2008年影像图各1份;

(12)证明土地利用开发时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1份;

(14)用地红线图(6份)。

(三)国土所初审

国土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区国土部门审核。

(四)区国土部门审核

区国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区政府审批。

(五)发布公告

区政府审批后,以区国土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分别在地方主要新闻报纸、区国土部门网站、土地现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所在村(居)委、村小组宣传栏中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由所在地国土所出具无人提出异议的证明,连同刊登公告的报纸,公告初始日及公告截止日的彩色相片送区国土部门。

(六)缴费及颁发确认书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区国土部门审查认定理由成立的,完善用地手续程序终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区国土部门审查认定理由不成立的,由区国土部门出具《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使用权确认书》。用地时间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申请人直接到区国土部门领取确认书;用地时间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申请人按《城市更新项目用

地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费后,凭缴费收据到区国土部门领取确认书。

(七)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人凭缴费凭证、确认书和用地红线图按土地登记程序和要求申请土地登记。

三、土地确权费补助程序

为促进农村基层依法依规用地,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缴交土地确权费30日后可申请土地确权费补助。办理程序如下:(一)镇(街道)根据用地单位的不同,以批次的形式上报区国土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确权费补助申请表》(附件3-3);

2、确认书、用地红线图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二)区国土部门根据上年度卫片检查情况、区镇两级动态巡查情况、群众信访反映情况以及“12336”投诉举报热线情况,审查用地单位辖区范围内在过去一年内的违法用地情况。

(三)用地单位辖区范围内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违法用地行为,或虽过去一年内曾经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但已自行整改到位的,区国土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属“节能减排”项目的,由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到区“节能减排”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送国土部门

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此补助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式四份):

1、《南海区节能减排项目土地确权费补助申请表》(附件3-4);

2、确认书及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3、“节能减排”项目认定文件。

四、其他事项

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本操作细则。

附件3-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申请表

附件3-2:

申请书

(样式)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申请单位名称)在××年××月对位于××(土地坐落)的旧厂房(或旧城镇、旧村庄)用地进行改造,并已组织制订了改造方案,计划在××年××月完成改造。

上述拟改造地块符合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项目名称为××,编号为××,由于在本次改造中,有部分历史用地需要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绘图系列号为××,涉及面积××平方米(折合××亩),特此申请,请审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位,根据不同的用地单位,以批次的形式向区国土部门申请;3.本表一式三份。区财政局存二份,区国土部门存一份。

申请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位,根据不同的用地单位,以批次的形式向区“节能减排”部门申请;3.本表一式四份。区财政局存二份,区国土部门存一份,区“节能减排”部门存一份。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推进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和中共X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试行意见》(X农委[X]6号)、中共X委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委办〔X〕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明晰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为重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X年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一年时间,全面完成全镇24个村(居)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居)于

12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我镇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落实专人办公,细化工作措施,制订改革方案,各村(居)应设立相应农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既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又要依法履行民主决议程序。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镇、村(居)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实行分类登记造册。清理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但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不纳入清理核实范围。清核资产可以不作评估,按实际盘点数量,可以按账面原价确定价格。清产核资结果,需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 (三)核对成员,界定身份。严格遵循《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X农业〔X〕21号)规定的“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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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原创)根据县委、县府领导的安排部署,我镇XX村被列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实践,在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工作走出了一条自己特色的道路,即“产权改革引领脱贫攻坚”,运用“产权改革+精准扶贫”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镇位于蓬安县西北部,距县城区28公里,幅员面积27平方公里,辖18个村1个居委会,125个村民组。辖区总人口18223人,幅员面积27平方千米。总户数3864户,耕地面积10117亩(其中田5250亩,土4867亩),农民人均耕地面积1.1亩。精准脱贫整村退出村5个,脱贫任务人口1280人。 二、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及镇属各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设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业服务中心。试点村也相应的成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同时将拟今年整村脱贫退出的合作村和马家嘴村一并纳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 (二)广泛宣传,深入调查民意。我镇在试点村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群众大会广泛宣传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了做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试点工作家喻户晓,我镇组织召开大小会议100余次,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同时组织脱贫攻坚驻村工作组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对农村土地、林地、房屋产权的基本情况以及矛盾纠纷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和调查,广泛收集民意。 (三)确权颁证,加快土地流转。镇党委政府以“确实地、赋真权、准登记、颁铁证”为目标,以“逐步推进、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镇为中心、监督指导以市县为中心”,本着“严程序、保稳定、稳推进”的原则,圆满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为农村土地流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我镇指导试点村对资产、资金、资源进行逐笔逐项清查,清查一项登记一项,做到全面、真实、准确,不遗不漏。村“三资”清查小组,负责对清查登记的“三资”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核实,重点核实“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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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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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乡村振兴战略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进一步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和发展后劲的重要举措,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实施基础不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度不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集体产权底子不清影响清产核资工作。第一,原始档案不全。因时代久远,发现普遍存在原始档案缺失严重,登记与当时实际无法进行核实。第二,知情人变化较大。知情人病逝或外出的较多,对当时的实际情况无法全面掌握,导致集体资产被个人占用,有的资产多次承包流转,对资产的归属性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有的资产由于时间久远、原承包人过世等多种原因已经成为无主资产,如何登记争议较大。第三,遗漏情况较严重。一些没有登记造册的,如库潭、老旧房屋、机器设备(老茶厂等)、集体所有的地块和林地等隐性资产核查厘清不到位。 二是经费不足制约工作开展。第一,开展清产核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主要是摸底、核实、确认等过程复杂,这些工作不仅繁杂而且需要准确,工作量大,容易出现走过场的现象,导致清产核资基础性工作不扎实,为产权改革工作留下隐患。第二,档案平台建设及后续改革措施需要较大的建设资金支持。 三是股权内部流转可能出现不畅。第一,出现有偿退出转让吸引力不强问题。若股权内部流转政策支持力度不大,吸引力不够,极有可能出现有平台无流转现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终目的难以实现。第二,内部流转资金压力较大。许多已流转的资源、资产由经营者管理多年,投入资金相对较大,如出现意外情况需收回,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无力赎回,其他成员也无意出资购买,造成资产、资源浪费。第三,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产权不敢兴趣,绝大多数的村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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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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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具体困难,探究了造成这些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现阶段我国只有建立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才能解决农民的就业、收入问题,才能突破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加快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城市化土地产权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一、城市化对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出挑战 21世纪是世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时期。据联合国人居中心的预测,2000年,全球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0%,2010年达到55%,2025年达到65%,发达国家将达到83%,发展中国家达到61%。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城市化水平由1978年的不足18%,增长到2000年的36%,城市化水平增长了18个百分点,但还远低于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因此中国的城市化还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 (一)城市化的内涵 城市化是工业化过程中的伴生现象,是指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下降,非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上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 1、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化过程 2、农业人口由分散居住走向集中居住的过程 3、农业结构的转变和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过程 综上所述,城市化的基本问题,主要是乡村城市化问题,农业现代化问题。落实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就是要解决好“三农”问题。 (二)目前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突出困境 1、人口迁移困难。一方面我国乡村人口基数大,自然增长率高,有限的乡村土地资源难以容纳众多的乡村人口,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不足,国有经济资源配置不合理,均不利于安排就业,制约了农村人口的迁入。 2、社会保障的欠缺,不利于农业人口城市化。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实施范围小,在二元经济结构下,还未形成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阻碍了劳动力的流转。其次,社会保障的缺陷,牵扯了国家和企业的大部分精力,消耗了大量的资金,减少了国家城市建设资金和企业发展资金,不利于吸纳乡村人口和安排就业。 3、农业发展缓慢,制约了工业化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的支持,在我国制约农业的发展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历史上,利用工农产品“剪刀差”剥削农业剩余,以支持工业,削弱了农业发展的基础;二是对农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科技进步缓慢,农业生产率难以提高,特别是近些年出现了农村土地大量撂荒的现象。 从城市化面临的突出问题看,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关键要解决农民的就业与收入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有效率的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无效率的制度抑制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当我们探究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时,纵观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尤其是与农民密切相关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内容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欠缺与不合理,进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发展,甚至使我国的经济建设陷入困境。因此,要想加快城市化进程,突破发展中的“瓶颈”,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调整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及相关规定,理清国家、地方政府、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使农民们能充分利用土地,增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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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通知 抄送:孙平、刘仆、鸿德、付毅、成柱同志,市级相关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8年3月2日印

(共印90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试行)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确权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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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 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3]25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6 【实施日期】200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 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损害了农民利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

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非法占地、低价出让、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在暂停报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对原有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并上报有关情况。清查的内容包括: 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3、选址和建设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摘要: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大量存在。文章从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方式转型、农民增收与农村稳定以及流转博弈角度分析了导致流转的深层原因,并从法律法规缺陷、流转管理、收益分配和市场协调方面探讨了流转的主要问题,最后就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讨论由来已久,尽管就是否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问题理论界一直是各抒己见,争论不休,但实践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大量存在,其数量和规模也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资料显示,上海市截至1999年末,2万多个乡(镇)村工业在完成改制 和改组过程中,大部分已经实现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25万亩左右;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 建设用地的50%,而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河南城郊结合部家电市场、建材市场和集贸市场等使用的土地全部是集体土地;湖北典型调研区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参与流转的比例均在50%以上,部分地区甚至高达80%。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量流转的事实,继续讨论是否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既然流转市场已经存在,问题的焦点就应该是弄清导致流转的深层原因,流转中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规范流转行为,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层原因 (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形成巨大的用地需求拉力 自1996年城市化率首次超过30%,近10年全国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20XX 年全国城市化率达到%,比1996年增长个百分点,而1986-1996年的全国城市化率仅增长个百分点。同时,国内生产总值保持高速增长,20XX年全国国内生产 总值为209407亿元,与1996年相比,年均增长%,且近4年增长率一直维持在10%以上。土地要素作为城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必然水涨船高。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国建成区面积30406平方公里,是1995年的倍,1995-20XX年间 《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1997-20XX年》城市建设累计征用土地11563平方公里, 实施以来,不到规划期末,很多城市的规划指标已经捉襟见肘,一些地区甚至5年就用完10年指标。面对巨大的用地需求,依靠征地的传统供地方式必然陷入窘境,近些年征地矛盾激化和征地纠纷增多一定程度反映出土地供求的紧张状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为土地供给的新途径,无疑是缓解土地市场紧

浅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做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985763.html, 浅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做法 作者:李收房 来源:《农家科技》2018年第09期 摘要:东海县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遵循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切实保障和发展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核实集体家底,界定成员身份,产权股份量化,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做好改革工作,要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抓好宣传培训和组织保障,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做法;东海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释放乡村振兴发展的新动能 1.资源整合要效益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有效唤醒“沉睡”的土地资源,充分利用闲置、荒置土地,并且通过流转,让土地向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聚集,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土地的规模效益。通过改革实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就从农业发展内部提供给了资金支持,弥补了农村资本投入不足的瓶颈问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将流入农村,这样就从外部加大了对农业资本的投入。通过内部的造血和外部的输血,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发展新动能和历史新机遇。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生产“三要素理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劳动、资本要素的集中、活化与提升。 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因地制宜,对农村土地资源较多,农民改革意识较强的村庄,注重产业扶持和政策引导。汤庄村流转土地613亩,流转率达30%以上,郇圩村流转土地959亩,流转率达40%以上,西蔡村流转土地932.28亩,流转率达100%,并且都成立了土地经济合作社,破解农村土地小农经营,闲置分散,生产率低的发展难题,真正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2.资源盘活要收益 产权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而流动性是产权最为重要的特征。牛山街道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在明晰所有权、稳固承包权基础上,放活经营权,让资源盘活,劳动力自由流动,释放产权的激励功能、协调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牛山街道产权制度试点改革,17个村 共清查资源性资产79480.76亩,经营性资产33147.88万元,非经营性资产11445.14万元。通

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赵松作为要素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土地市场,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赵松 作为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土地市场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在此过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步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而集体土地权属状况及其流转问题却在长时间内裹足不前。近年来,理论界在“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开放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等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呼声日益高涨;作为管理者,面对理论与实践的多方探索,中央政府的指导思想、政策也在不断改进调整。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次上确认了承包户在一定条件下的流转权和收益权。但是,由于集体土地产权的缺陷以及相关制度、机制的不配套,这种流转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相对而言,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则更趋于市场化,但因与现行的法律本意相悖而被纳入“隐形市场”范畴。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通过调研、试点,采取”疏导监控“的方式,开展集体流转制度创新的探索与尝试。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了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改革方向,2005年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首次付与了集体建设用地合法直接入市的权利。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之中,集体土地市场正面临着从无到有,从自发、无序到自觉、规范的转变。而作为市场建设的基础和前提,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入研究与创新更是迫在眉睫。产权制度是流转的基础,产权自身同时是土地流转的核心内容。目前关于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主要观点可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即产权的完全国有化、产权的完全私有化、在现行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完善和调整、建立多重复合型产权。在此,笔者广泛吸取他人的成果和经验,结合自身的粗浅认知,以完善土地市场为目标,提出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的几点看法。 一、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应遵循的总体思路: 从理论的完备性与实践的可行性两方面学习、分析各家观点,笔者认为,构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应遵循以下思路: 1、明晰所有权而非“弱化”所有权。对于所有权的态度,除了完全国有化和完全私有化两种极端的观点外,被表达最多的另一种观点就是“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一方面,财产所有权绝非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无足轻重,可有可无”,所有权对财产的终极处分权在股份公司等现代经营模式中的重要地位是众所周知的;另一方面,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某些方面不是“过强”而是“过弱”,对外表现在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相比的弱势性,对内表现在没有规范化的途径获取所有权收益即地租。此外,所有权的规范并不会对国家的征用权、警察权构成威胁,事实上,即使在私有制国家,国家同样享有此类超级管理权,现代社会中并不存在绝对不受限制的所有权。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具体包括明晰所有权主体、明确权利内容和限制,规范权利行使的方式。 2、确立集体成员的土地持有权。集体所有制不同于国家所有制。国家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确定的、独立的主体;集体则由若干独立的个人构成。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个体是集体土地的共同共有者,他们与集体土地间的占有、使用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城市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且,这种差异是不可忽略的,其上担负着农民的保障、生计、福利等多项功能,至少在其他配套制度未能健全的情况下难以与国有土地直接“同化”。因此,建议将集体成员的这种特殊权利予以明确和规范,借鉴徐汉明博士的观点(徐汉明博士在其专著《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中提出“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概念,这里笔者借用此称谓,但具体内涵不完全同),笔者认为可暂且称之为“集体成员土地持有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

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用地转用方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以重庆市大足区为例 重庆市大足区国土房管局童强 当前,农地制度改革具备了政策条件和实践基础,应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入市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城乡土地资源要素双向流动的市场化改革导向,尽快释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利用的巨大潜能。2014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在大足、永川两区开展非公益性用地项目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的探索试点。本文结合大足区智凤镇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一、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1.试点区基本情况 大足区位于重庆市西部,属长江上游地区,是重庆一小时经济圈的组成部分,智凤镇位于大足区中部,距大足城区5公里,渝蓉高速1.5公里,面积87.7平方公里,辖3个行政村、9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5155人。全镇着力打造“城乡统筹示范镇、民营经济强镇和海棠新城建设重镇”。智凤镇现有民营企业70家,其中规模企业15家,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4000余人。2012年全镇被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命名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占地1500亩,计划入住企业300家,目前已占地300亩,建成标准化厂房15万平方米,入驻企业65家。 2.试点基本原则 重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实行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结果运用的总体原则,确保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为基本前提,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把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作为改革的方向。 3.试点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总体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改革创新,开展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和建新区土地整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组织村民自行开展

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

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作者:赵变霞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5期 赵变霞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各集体经济组织自开展产权制度 改革工作以来,产生了许多问题及矛盾,现笔者就山西省汾阳市在结合国家政策与实际村情工 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与大家探讨。 一、清产核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资源性数据衔接不上,导致信息获取不准确。 1.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求核实资源性数据。政策文件要求资源性数据采用目前所有的国土二调资源的数据,但是实际情况是二调数据与各集体经济组织实有资源差异较大,导致数据 报送的不准确,信息偏差较大。 2. 部分资源性土地介于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相关部门未确权,但实际用途已改变。譬如,某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部分改变用途的耕地,由于过去法制的不健全,这些耕地被改变用途长达 十几二十余年,并且村集体与承包户签订了三十年或五十年合同(其实际意义上已变卖),这 些土地或用于厂矿建设,或用于宅基地的建设。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予确权,在自然资源局方面,没有挂牌的土地也不予批准为建设用地。这些土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属于无法鉴定类别的土地,虽暂时纳入其他建设用地,但并未从实际上解决此类土地的性质, 并且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这类型土地,此类土地的性质不清对下一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发展壮大有着较大影响。 3. 存在函证难、核销债务难的情况。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村级个人应收应付款挂账人数较多,挂账年份又比较久远。在函证过程中对方不愿意配合情况居多,很难获取对方签字的 函证。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收入来源,大量债务长期趴账上无法清理核销,导致形成呆死 账现象。 4. 各相关部门之间联动不紧密。虽然汾阳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由诸多成员单位构成,但是主要的工作都放在农经部门,一些部门和部分乡、村重视不够,部门联动不紧密,影响了清 产核资的工作成效。诸如改变用途的建设用地的处理,村级卫生室、村小学、文化室等资产下放,纪检、财政对组级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开通不理解等等,上述问题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靠县乡农经部门很难协调。 二、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成员资格界定在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缺乏明细的政策依据。由于没有政策的统一标准,只 能由村自行认定,导致村村不一样,群众容易通过对比引起矛盾纠纷。 例如:1. 农村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村,“外嫁女”人走户不走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其子女也因上学原因一出生就落户在本村,但在成员资格界定时矛盾很大,传统的思想认为女子外嫁即不属于本村人,其子女也不属于,最终出现了虽然户口都在本村,但儿子与女儿、孙子与外孙两个待遇的情况。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 登记工作的建议 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有序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

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 (一)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农民在转让私宅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私宅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甚至毁坏,致使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有力保护。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为农民住宅办理产权证的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需要。 目前,在全国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农民要想确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三)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现房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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