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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进我校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改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生学籍分为档案学籍和在读学籍两种。档案学籍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并复查合格后取

得的学籍;在读学籍是指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后取得的该学期的学籍。

第二章新生入学与档案学籍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请假,假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两周的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规定缴齐学费等费用,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报考条件、思想品德、体检有一项不合格者。

(二)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学生。

(三)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

(四)被其他高校开除或涉及法律纠纷而未结案者。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者。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我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学生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具有我校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我校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且复查合格者,取得档案学籍。凡取得档案学籍的学生,教务处将其学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档案学籍和在读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本科学生档案学籍最多可保留8年,专科学生最多可保留7年。学生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其档案学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在读学籍

第九条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缴齐当学年费用,办理完入学手续,即可取得本学年度的在读学籍资格。

第十条对取得档案学籍的学生,通过学籍注册资格审查并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足额学费,取得本学年度在读学籍资格后,方可到二级学院办理在读学籍注册登记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取得在读学籍资格的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以两周为限,否则以旷课论处并视为放弃本学期在读学籍。因特殊情况,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并经批准者,保留其档案学籍,但不能取得本学期的在读学籍。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二级学院将如期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本学期在读学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对未获得在读学籍学生的处理:

(一)不得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包括选课、听课、参加学业考核。

(二)不得安排校内住宿、图书借阅及享用学校一切教育、教学资源。

第四章学制、学分与班级

第十四条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专升本专业本科阶段基本学制为二年。

第十五条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为二年的专科(高职)专业学生可在2-4年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为三年的专科(高职)专业学生可在2-5年内完成学业;专升本学生可在2-4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六条学生修业年限的核定,以应修满的学分为基本依据,各专业、各层次应修读的学分,严格执行《河西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和本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每学年开学前,对取得在读学籍的学生,根据年级和专业特点及学籍异动情况,重新核实,组成行政班级。学生一般随行政班级上课、考核,并参加其他教学活动。根据选修课程组成的教学班级,由任课教师负责上课考勤,其班委会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或学生多的二级学院确定。教学班级不影响行政班级的管理。

第五章课程的选修、免听与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按教学计划修读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可在本专业教学计划指导下选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学习课程、教师和修读方式。学生选课应参照指导性教学计划按

学期进行,优先保证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的正常选课。学生可在开学两周内试听课,试听期间可退选、改选或补选。

课程选修的具体要求及操作按照《河西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某些课程。

各学期累计加权平均成绩大于80分或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修读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听申请,填写《河西学院学生课程免听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及授课部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免听的学生应认真自学课程教学内容,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经任课教师考核达到上述要求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业考核资格。学业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当任课教师发现学生继续免听有困难时,可建议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取消该学生的免听资格。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一般控制在一门。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含军训)、体育、德育、实验与其他实践性课程不得免听。免听的课程包含实验、设计等环节时,学生应随班参加并完成这些环节。

申请免听的学生,成绩不合格者,必修课程必须进行重新学习,任选课程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学习或选修其他任选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通过自修等形式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该门课程已经通过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时,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填写《河西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并注明“免修”。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及不及格)或二级(及格、不及格)记分制。所有课程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最终学业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一)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二)未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的选修课程。

(三)未取得本学期在读学籍学生的所有课程。

第二十四条因重症或其他原因确需缓考者,须出具有关证明,学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随补考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二十五条凡属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除外),正常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在读学籍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补考申请。补考成绩采用“及格(60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两级记分制,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补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凡考试不合格又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无故缺考的必修课程一律实行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学生重修课程需向在读学籍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的成绩按其实际学业成绩记载。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须按照学分交纳重修学费。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未取得学分者应重修。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取得证明,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在成绩单上注明“体育保健课”字样。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有关要求按照《河西学院关于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与我校签订学分互认协议的高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可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一学期取得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总数(包括重修取得的)低于15学分的学生(第一至六学期,实践、实习学期除外),予以学业预警。连续两次学业预警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修业年限自动延长一年。学业预警工作流程:

(一)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学院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统计,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

(二)学院向预警学生下达《河西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1),并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督促,要求预警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参加课程辅导。

(三)学院同时向学生家长寄发《河西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并留存邮寄证明,提醒家长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对家长寄回的反馈材料,各学院要及时整理,并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四)对于连续两次学业预警学生,除向家长寄发《河西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外,相关学院还应通过电话等途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若家长来

校不便则至少保证每学期两次以上的主动与家长电话联系。谈话记录需及时整理,记录确切的谈话内容、时间、地点、谈话人及证明人签名。

(五)学院应给每个预警学生建立预警管理档案,预警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填写《河西学院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见附件2)。学院应定期对本学期发出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生提高学习质量。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按零分计。其中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补考,可以给予重修机会;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可以参加补考,也可重修。

第七章转专业、转学及借读

第三十二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二)申请转专业前所修通识教育课程有1门(含1门)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三)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应作为退学处理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六)在校期间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者。

(七)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跨学科、按艺术类招生的学生跨方向转专业。

(九)无正当理由者及其他不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者。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的申请程序和申办时间: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转出、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预审,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下文确定,办理专业调整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及完善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专业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于新生报到后进行,第二次于一年级结束时进行。

(三)新生转专业手续,一律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申请转专业的新生,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线及单科成绩要求。

(四)拟转专业的学生于一年级第二学期第18周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述转专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发给的转专业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当学期须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新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的课程。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教学计划重新确认,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分均计入选修课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五)有关说明

1.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

2.转入学院须对学生情况认真审查,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基础上,可以根据转专业学生情况决定是否考试及考试科目、方式与时间,并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于原专业者,则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4.从民族预科升本班转入普通班的学生,教学及毕业要求按照普通本科班对待。

第三十五条在我校已取得档案学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原因不宜在我校现设任何一个专业学习。

(二)经学校调查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经严格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学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五)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连续、对口高职类学生。

(六)退学、开除学籍者。

(七)不符合我校规定的转学条件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转学学生名字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和体检表。

(二)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备齐应提供的各种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报双方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完成学籍变动,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手续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过期不再受理。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及完善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在我校已取得档案学籍和在读学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借读: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宜在我校学习,或确系水土不服,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或地区学习者。

(二)经学校调查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借读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根据我校与学分互认学校签订的协议,允许某些专业可以跨校借读者。

第四十条我校只与层次相当或高于我校层次的学校签订跨校学分互认手续,办理借读手续,所修学分予以认可。学生在借读学校应完成我校的必修课程,取得必修课学分;在借读学校取得的其他课程成绩,可转入我校的选修课学分。

学生借读时间为一年或多年,按照所在学习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退学、开除学籍等不符合我校规定借读标准的学生不得办理借读。

第四十一条学生借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校学生到我校借读

1.学生提出在我校借读申请,填写《借读承诺书》,同时附体检表,接受二级学院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审批;

2.学校研究批准后,由教务处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同意接受的函件;

3.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处向我校出具同意学生在我校借读的函件,签订跨校学分互认协议,承认我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4.学生向我校交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办理有关入学手续;接受二级学院根据财务收费单据和教务处的借读证明安排教学活动;

5.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提报的成绩,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学生的成绩证明。

(二)我校学生到外校借读

1.学生提出借读申请,填写我校借读承诺书,经学籍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审批;

2.学校研究批准后,教务处给借读学校出具同意我校学生到该校借读的函件;

3.借读学校教务处向我校出具同意学生在其借读的函件,并同我校签订跨校修读学分互认协议;

4.学生到学籍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在读学籍注册手续;

5.学生到借读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后,借读学校教务处向我校教务处提供学生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转学、借读学生,必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借读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应课程,经学校批准后其学分予以认可,否则重新学习。可予认可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数的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否则编入下一年级。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年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休学时间超过二年按退学处理。除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学生不能连续二年休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应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本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通知单。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的户籍一般不迁出学校。

(二)休学期间保留档案学籍。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一切待遇。

(四)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在学校住宿,不得在学校听课或参加考试。

(五)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自发放休学通知单起转移至学生及其家长。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档案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档案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规定时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材料(休学期间居住地关于学生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

(二)休学不足一学期者,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考试,考试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三)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退学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内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者;

(七)无故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不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

按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除休学者外,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第五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之内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单独命题、不单独组织考试(除教学计划调整、隔年招生、停止招生等情况)。重修考试(重做毕业设计)及格后,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河西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院办发…2008?1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 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 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 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四条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 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 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低于60分 (50)不及格(65)及格(75)中(85)良(95)优五级制.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学制与学期 一、学制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三~六年(包括休学、停学和保留学籍等)。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要求的总学分,并达到〈大学生体质标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提前或延长毕业年限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见有关规定。 二、学期 学校每学年设置春季、秋季两个长学期和一个暑期短学期。长学期安排19周,其中用于教学17周,考试1.5--2周;短学期安排3--4周,主要用于安排选修课、讲座、军训、实习、设计、创新活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条:学分计算 一、理论与实验课程 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课程32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 军训计2.5学分; 课程(设计)、实习、小设计等,1周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计15学分; 三、创新教育活动 创新学分,指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实践性活动所取得的学分。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由学校、学院(系)组织,并经教务处核准的各类发明、设计、社会实践、科学研究以及社团活动。 为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规定每个本科生修学期间应至少修满3个创新学分方能毕业。 实施细则: 1、竞赛性活动获奖 获国家级以上奖励计2学分,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计1.5学分,获市级三等奖或校一等奖计1学分,市级鼓励奖、参赛奖,校二等奖及以下者计0.5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记学分,不予重复。 2、论文发表 在国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作者(排名第一)每篇计1.5学分,其他作者每篇计0.5学分。在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1.0学分,其他作者0.5学分。 3、取得科研成果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将事假申请、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学生工作办公室;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效;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电报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请假需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旷课时间计算:规定报到的当天按四学时计,其它按实际授课和实习学时计。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六年级,凡年满12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淮南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淮南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分类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均设置一定的学分。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三条必修课。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第四条选修课。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语言系列、音体美系列、生活与健康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等七个系列设置。 第三章学分计算办法 第五条理论课每18标准课时设定为1个学分;公共选修课、含实验(或上机操作)的理论课,每24标准课时设定为1个学分;实验(实训)课、体育课,每27标准课时设定为1个学分。设计学分时,以0.5学分为最小计量单位.。 第六条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七条军事训练、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为1学分。社会调查2学分计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课程。 第八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该学分可抵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和重修(重考) 第九条选课内容 1.所有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2.专业方向课程以分组的形式开设,每组包括若干门课程。学生必须从所学专业的若干个专业方向课程系列中选修一定学分的课程。 3.选修课包括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的修读办法由各专业自定;公共选修课程学生可以在某个系列中选修6学分,在其他系列中自由修读2学分。 第十条课程的免修 1.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已经自修,可以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合格后(80分以上),准予免修。被批准免修的学生不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以原考核成绩计。 2.学生申请免修,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出具已修课程考核合格的材料,或参加免修考试,经课程所在系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所在系将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通知到有关任课老师。 3.下列课程不得免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体育课、国防安全教育课、劳动课、毕业论文(设计)、包含实验的课程、对口招生的预科班课程;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7年(五年制专业4-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学校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七条学分数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学分最小单位为1,理论课教学(含实验)每授课16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上机等每授课1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每教学周计1学分。 (二)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学生修业年限内累计不低于4学分。 第九条最低毕业学分 四年制本科专业毕业应修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专业毕业应修总学分控制在20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不低于80学分。 第三章收费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Document of college stud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 2、篇章2: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文档 篇章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学生请假由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至2周者,由系领导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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