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采购服务类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南宁市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机场高速路等6条路)采购
项目编号:NNZC2014-30148A
审批编号:A标:[2014]NCCJ116/1; B标:[2014]NCCJ117/1;
采购人: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采购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14年07月
目录
第一章公告 (2)
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 (4)
第三章评标方法 (38)
第四章投标人须知 (42)
一总则 (45)
二公开招标文件 (47)
三投标文件 (48)
四投标 (51)
五开标与评标 (52)
六合同授予 (55)
七其他事项 (56)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57)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61)
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66)
第一章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审批编号:A标:[2014]NCCJ116/1; B标:[2014]NCCJ117/1 ),现就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南宁市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机场高速路等6条路)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南宁市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机场高速路等6条路)采购
二、项目编号:NNZC2014-30148A
三、采购组织类型:集中采购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内容及预算金额
标号采购名称预算金额
A标南宁市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采购无
B标南宁市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无
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所投分标采购内容的供应商;
2、具备发改或财政或工信部门备案的节能资质企业(以发改或财政或工信
部门公告的名单为准)。
七、报名要求:
供应商应在南宁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119364.html,)上报名并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填写报名表和购买纸质招标文件后,方可参与投标。
八、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4年07月08日至2014年07月29日(正常工作时间)。
2.发售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8楼 808室
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50元,售后不退。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A分标:10000元B分标:10000元。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帐、现金缴存银行等形式交至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账户,开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银行账号:45001604667059666666。
十、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4年07月30日09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7楼(具体安排详见7楼电子显示屏),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4年07月30日09时00分在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7楼(具体安排详见7楼电子显示屏)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在册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社保缴费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十二、网上查询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119364.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119364.html, (广西财政网)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119364.html,(南宁政府采购网)。
十三、业务咨询:
采购人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联系人:曹平华;联系电话:0771-*******
采购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项目联系人:李文健;联系电话:0771-*******传真:077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14年07月08日
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2014年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A分标
项号
服务名
称数
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南宁市
城市照
明节能
改造示
范项目
1
项
一、项目概况
(一)实施范围
(1)江南大道(银沙大道—三津小学):道路总长约21公里,现有灯杆1375杆,400W高压钠灯1415盏。
(2)机场高速路(那洪收费站—机场):道路总长约18.4公里,现有灯杆893杆,400W高压钠灯893盏。
(3)竹溪大道(竹溪立交—葫芦鼎大桥):道路总长约4.3公里,现有灯杆271杆,灯具499盏,其中400W高压钠灯163盏,250W高压钠灯15盏, 400W泛光灯321盏。
以上各路段路灯盏数以现场清点实际数量为准
(二)实施内容
将江南大道(银海大道—三津小学)、机场高速路(那洪收费站—机场)、竹溪大道(竹溪立交-葫芦鼎大桥)等三条道路路现有的高压钠灯、泛光灯等路灯改造成LED路灯,
灯杆及电线电缆不变。
项目实施要求
(1)、本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全过程服务工程。投标人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灯具采购、灯型改造、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负责安装后
产品质量及故障问题的产品保用,运行期正常的维护和安装)等相关服务,承担合同期内
本项目所有费用。
(2)、改造前投标人需要编制路灯改造方案报招标人,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招标人有权选用投标人为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产品册中任何一款LED路灯或者将招标人
原有的部分灯具进行改造或者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其它修改意见,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
执行或增加费用。招标人要求改造后灯型改造前基本风格,与灯杆造型相协调;
(3)、投标人承担改造施工并对安装队伍的资质以及安装的质量负责,对产品及工程第三者责任负责。施工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工完料清。项目实施期间,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对招标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投标人应该接受并落实整改。
(4)、本项目由投标人负责现场灯具拆除、灯具安装、灯具调试,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在拆除、运输中对原有照明设施,应正确拆除、合理堆放(招标人指定仓库),确保原有照明设施完好,在拆除与运输过程中损坏率不得超过10%,超出部分按原价赔偿。替换下来的灯具(含光源电器)属招标人所有。
(三)照明标准
1、道路照明分类
(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主干路等级标准。
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2)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机动车交通照明标准值
(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1的规定。
(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表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路面亮度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
T1(%)最
大初始值
环境比
SR最小
值
平均亮度
L av(cd/m2)
总均
匀度
U o最
小值
纵向均
匀度
U L最小
值
平均照
度
E av(lx)
维持值
均匀度
U E
最小值
Ⅰ 2.0 0.4 0.7 34.5 0.4 10 0.5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适用于各种路面。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通行车辆和擦拭周期和光源光衰特性,按照本标准维护系数取值为:以每年对灯具进行一次擦拭为前提,不许通行货车的路段的维系系数取0.7,准许通行货车的路段的维系系数取0.65。
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1)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
照度照度均匀
度
眩光限制
道路与其它道路交会处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
方位角上,灯具在80°
和90°高度角方向上
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和
10cd/1000lm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5、人行道标准值
(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人行道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区域
路面平
均照度路面最
小照度
最小垂直照度
E 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20 7.5 4
居住区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15 5 3
居住区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商业区10 3 2
居住区 5 1 1 注:(1)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路灯及相关设备要求
本项目使用的LED路灯技术性能应符合《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标准:
(1)适用电压范围:额定电压80%~12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2)适用环境要求:-20℃~6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同时应满足具体使用地的环境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特殊要求;
(3)安全指标:达到表4-6中各项规定;
(4)基本性能要求:满足表4-7的规定;
(5)寿命:不低于30000h及以产品光衰达到初始值的30%为准。
(6)灯具设备与材料的技术资料必须全部齐全;
★(8)LED光源采用高性能芯片;芯片发光效率:≥110Lm/w;光源色温:3500k~4500k;显色指数:Ra>70。
★(9)LED路灯采用交流宽电压输入的稳压恒流驱动器,可承受电压180~260V;
★(11)LED节能路灯灯具光效达95Lm/W以上;
(12)LED路灯必须采用有效的散热技术,保证LED工作温度稳定,结点温升不超过40度。
★(13)采用标准化设计,灯具自身安装结构具有倾斜仰角调整功能,每个灯具可灵活互接,方便拆装;
(14)模块与电源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防水接头,以确保维护方便的同时提供可靠
的连接;防护等级在IP66以上;
(15)光衰:每年平均照度降低≤3%
(16)LED灯具具有良好的散热性能,必须通过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检测机构的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原件(必须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加盖CMA检测章),提供应用散热模拟软件计算的灯具散热片及LED光条的散热分布流场图及相关技术参数,满足并保证LED灯具及光源的有效散热。获得国家CCC认证。
(17)灯体全部采用高导热性的铝合金材料,灯体表面采用喷塑或烤漆(颜色由招标人选定)。
(18)灯罩采用耐冲击、高透光的PC或钢化玻璃材料。
表2-4 LED道路照明产品安全指标要求
序号评定参数指标要求
1 安全要求采用GB7000.5-2007的规定条款;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应为IP65以上;绝缘等级Ⅰ级。
产品标记除满足GB7000.5-2007的条款规定外,尚应提供额定光通量额定相关色温等信息
2 骚扰电压符合GB17743-2007的要求
3 谐波电流限值符合GB17625.1-2003的要求
4 浪涌试验符合GB18595-2001的要求
表2-5 LED道路照明产品基本性能要求
序号评定参数指标要求
1 功率
[(实测功率-标称功率)
/标称功率×100%]
≤15%
2 功率因数
实测值≥ 0.95
(宣称值-实测值)≤0.05
3 额定光通量3000/5400/9000/14000
4 初始光通量
(初始光通量/额定光通
量×100%)
≥90%且≤120%
5 初始光效额定相关色温(CCT)≤
3300K
≥80 3500K﹤CCT≤6500K ≥85
6 光通维持率3000hrs ≥96% 6000hrs ≥92% 10000hrs ≥86%
7 额定相关色温
步长100K
限值3500k~4500k
8 初始相关色温
初始相关色温-额定相关
色温(T)≤0.0000108×T2+0.0262×T+8
9 配光分布LED道路照明产品达到《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照明设计要求
10 LED芯片发光率≥110Lm/w
11 使用寿命
≥30000h 及以产品光衰达
到初始值的30%为准
12 平均显色指数平均显色指数Ra=70
13 配光曲线
蝙蝠型(有权威部门出具的
检测报告)
14 透镜采用二次光学透镜
15 照度均匀度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要求,照度均匀度≥0.4(须提供照度计算书)
16 平均照度平均照度必须超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设计标准15%(含15%)以上(须提供照度计算书)
★(二) 本项目分三个阶段实施:
1、第一阶段为试用阶段,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中标段其中一条道路路段作为试用道路,试用路段范围为2个连续电源点路段的路灯,数量以现场清点实际数量为准,投标人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试验道路的节能改造,运行满一个月、经验收合格进入第二阶段。
在本阶段的实施过程中,若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招标人将视投标人无履约能力,有权利终止合约,并按已改数量×50元的金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与第二中标候选人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①投标人不能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阶段节能改造的;
②投标人完成节能改造后道路照明各项指标(初始平均照度、均匀度、设备功
率)至少一项未达本项目验收标准的;
③投标人完成节能改造后运行中累计黑灯率>2%的。
2、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在试用阶段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完成标段内节能灯具安装,所有道路全部实施并验收合格后,进入第三阶段;
3、第三阶段为运行阶段,所有实施项目投入运行经验收合格后,投标人进入产品维护周期和投资回收周期。
(三)项目竣工的验收标准与方法:
项目竣工的验收标准与方法:
本项目按路段内容采取一次性工程整体验收方式。
(1)每一条实施路段,在改造前、改造后都要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指定专人,由招标人采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道路路面情况、设备功率、道路照明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并记录。改造后未达到要求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改造后合格的,投标人出具《节能技改工程节电测试报告》双方确认签字,作为计算节电效益和照明质量控制的依据。所有道路完成后由投标人提交项目竣工报告,招标人收到项目竣工报告后七天内组织一次性工程整体验收。(2)施工安装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01)对投标人施工部分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要求亮灯率达到100%. (3)、道路照明各项指标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取高值要求进行测量验收,考虑LED光源后期存在光衰现象,本项目要求初始平均照度必须超过设计标准15%(含15%)以上,即道路初始平均照度≥34.5 LX。验收方法:甲乙双方按照《室外照明测量方法》(GBT15240-1994)现场采用“中心法”测量、记录并签字。
(4)由招标人采购的检测机构负责对节能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有:设备功率、光通量、光效、道路平均照度、均匀度、实耗电能、色温、单位时间能耗、单位时间节能量、节能率、光衰等11项。
(5)由招标人采购的监理单位负责对安装工程进行监理并组织验收。
商务条款★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0日内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须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30内签订合同;合同履行期:自协议签订次日起建设期(四个月)加连续六年运行期,其中节能效益的分享为六年运行期。★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年内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
四、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6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提供全年全天候的故障维修服务,故障响应时间1小时(在故障发生时市区45分钟内、郊区1小时内赶至故障现场并进行维修)。承诺日常代理维护服务(提交书面承诺书),重大节假日期间确保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3、合同期内LED照明产品光衰必须满足国家及省相关的规范要求,改造后的城市道路照度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中标人须免费提供同类型号的产品更换。
★4、投标人中标后,各分标需先进行节能产品试运行路段试点,试行期经检测各项指标都达到要求后,再全部安装运行。对于在试点运行期间不能够达到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的,视为无能力履行中标合同,顺位取排例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五、其他要求:
★报价:本项目以运行期6年内每年节约电费收益后投标人分享的百分比(收益分成率)作为投标报价,80%≤投标报价≤90%。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 拆除灯具及运回至招标人指定的仓库按规定存放的费用;
★2、支付方式
(1)以投标人每年实际节省的电费为基础,扣除年节约电费收益返还招标人部分,结合运行考核得分后,作为中标人最终的年投资收益,每季度支付一次,即:【(年实际节约的电费-年节约电费收益返还部分)/4】×道路照明考核得分/100, 年实际节约电费收益返还部分按投标人中标时的投标报价的百分比结算。
(2)收益计算自一次性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
(3)每个节能收益支付前十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根据上期的节能效益(以投标人采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节能检测结果为准)及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向采购人发出书面付款要求,注明付款的金额、方式等。招标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在节能款到位情况下15日前向投标人支付当期节能款,直至投资回报期间届满。
(4)投资回报期:中标人要求支付节能费用的年限,按照中标人所报的年限为准。投资回报期应为6年。
(5)中标人凭以下文件申请支付款项: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
4)季度考核评价材料。
六、维护职责及范围:
★1、维护范围:灯杆灯具引线到主电缆T线段及灯具
2、根据国家相关配电设备运行规程进行维护
(1)建立及健全维护设备的技术资料。
(2)按期检查,每路段每天一次。
3、投标人选用LED照明灯具替代原有照明灯具,并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及对LED照明灯具进行免费维护,在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要求的前提下,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七、项目节约电费计算
本项目实际节省的电费采用单灯功率测量计算实际节约电费。
1、原配置功率:以按原配置光源功率或变功率加10%镇流器自身功耗作为能耗基准。原有路灯功率运行模式统一为:原400W钠灯必须采用180W以上LED路代换、原250W钠灯必须采用130W以上LED路代换。1、原配置功率:以按原配置光源功率或变功率加10%镇流器自身功耗作为能耗基准。原有路灯功率运行模式统一为:投标人选用认为能代替原高压钠灯(400W、250W灯具的平均照度)相对应的LED灯进行替换。”;
2、改造后功率:LED灯具功率采用智能电量测试仪现场随机抽样测量,随机抽样为总数30%~50%之间,允许误差为±1%。
3、运行时间:全年路灯运行时间统一按4000小时计。
4、电价:合同期内电价变动时节能效益计算按同期供电局所收实际电价计算。
无可变功率LED路灯计算公式:单盏全年节能效益=【全功率段功率下降值(原配置功率-LED灯功率)×4000小时】×实际电价。
5、所有实施路灯节能效益总和扣除年节约电费收益返还给招标人部分并结合考核得分即为投标人每年节能收益。
6、投标人获取的每年节能效益加返还费用的合计不能超过用电表计量的节能效益。
八、项目设施运行、保修和维护: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至合同签订之日期间,向招标人备案南宁地区售后服务点的维修养护人员。
在合同期内,投标人应建立每日巡查制度,派专人对实施路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保养和维护,投标人保养和维护原则上在夜间亮灯时段进行,如需白天亮灯维修,应经招标人同意后才能操作,其电费按点燃时间计算,由投标人承担。
2、在合同期内,投标人应确保灯具整洁,确保亮灯率保持在99%以上;黑灯自熄灭起一天内修复,所需的人员、机械设备、维修工具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3、六年内道路照明质量维持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之上,其中年平均照度与初始值相比每年下降率不得超过3%,色温3500k~4500k,超过此值投标人应对项目设施免费提供进一步技改或更换灯具。
★4、因气象条件、自身瑕疵、产品寿命、电压波动(下称“正常原因”)造成设施损坏、损毁,由投标人承担费用;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项目设施损坏、损毁,招标人应协助投标人向肇事方理赔,发生逃逸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理赔的,也由投标人承担。
事件发生后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项目设施维护通知单》一天内必须无条件先行恢复受损设施,并确保重置设施与原设施外型一致。在投资回报期间内,投标人对项目设施必须预留一定的备品备件,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设施外型一致。
★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及时保修和维护工作,政务督查、舆情反映应在接到招标人书面(传真)《项目设施维护通知单》后一天内完成保修和维护工作。保修和维护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在《项目设施维护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交投标人存档。
6、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所属设施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各负其责,不得擅自开启、更改对方设施,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的责任、经济损失由违反方负责。
7、合同期间,因项目设施的质量瑕疵原因致使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投标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对上述损害的造成存在过错的,则其也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九、安装及技术文件要求
1、设备安装按规范安装,主要要求为:
(1)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
★(2)安装费用: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安装调试计划和对安装场地、环境的要求。
(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其安装调试过程中用户需配合的工作内容(包括货物存放、保管、配合、调试、验收等)和具体要求。
(4)中标人交付的货物、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双方所签订合同的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2、中标人必须将产品的整套技术资料包括设备说明书、使用手册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应有中文解释)等交给采购人。
3、中标人须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采购人所在地对采购人进行优质的培训服务,对货物的使用操作维修进行免费培训,并提供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以确保采购人能够对货物有足够的了解和熟悉,能够独立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培训所需一切资料由中标人免费提供。培训工作主要为:(1)中标人须就正确的使用、维修、保养、维护等方面对采购人指定管理人员及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能对一般故障进行维修。
(2)培训的方式、内容、地点、人员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
(3)培训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十、服务考核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实行道路照明节能工作时,不得降低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在投资回报期间内招标人将对实施路段的照明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考核,考核得分与投标人投资收益直接挂钩(具体详见《合同能源管理路灯养管考核细则》)。投标人必须接受招标人的监管、考核。
2、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以上月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或累计三次以上月度考核单项指标得分为零,视为投标人无能力履行合同。
十一、招标人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实施路段进行道路改造时,投标人应积极配合,相关节能效益计算如下:
1、道路改造时未增加或减少机动车道面积的,原则上继续使用投标人原LED灯具。
2、原LED灯具由招标人另行选址安装,投标人继续承担养护责任并按原计算方法计算投资收益。
十二、产权归属
1、在招标人节能款未支付完毕前,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归投标人所有(招标人认定的投标人使用原有灯具进行改造的设施所有权仍属招标人),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
2、本协议期满且约定的节能款支付完毕后,项目设施所有权归招标人所有。
十三、违约责任
1、累计三次以上月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或累计三次以上月度考核单项指标得分为零;或未完成中途退出的,都视为投标人违约,自投标人违约起招标人终止支付投资收益,六个月内投标人不得自行拆除项目设施。
2、如招标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投标人节能款,招标人须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应付之日起向投标人支付滞纳金。
3、合同期间,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协议失效,无法执行、或招标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或部分解除,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投标人,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投标人支付终止费,项目设施归招标人所有。
终止费=投标人按协议规定期限内应分享的全部理论投资收益总额-累计招标人已支付投标人的投资收益。
★十四、
广西区外中标人在中标后必须在广西区内设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并向招标人备案★十五、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后,所公示的中标单位需提交投标文件内所有相关证件、证书、业绩合同等原件给招标人复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律报采购办及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投标人提供一套灯具样品(LED路灯),作为评标依据,中标样品留存作为采购人验收依据。投标人提供能代替原高压钠灯400W的LED路灯一套灯具样品,作为评标依据,中标样品留存作为采购人验收依据。
2014年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B分标
项号
服务名
称数
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南宁市
城市照
1
项
一、项目概况
(一)实施范围
明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江北大道:(竹溪大道—石埠路):道路总长约22.7公里,现有灯杆1374杆,路灯1397盏,其中400W高压钠灯358盏,250W高压钠灯1039盏。
(2)昆仑大道(南梧立交—五塘下丹桥):道路总长约13.5公里,现有灯杆768杆,灯具1881盏,其中400W高压钠灯613盏,250W高压钠灯613盏, 400W泛光灯655盏。
(3)厢竹大道(南梧立交至竹溪立交):道路总长约5.4公里,现有灯杆268杆,灯具499盏,其中400W高压钠灯422盏, 400W泛光灯77盏。
以上各路段路灯盏数以现场清点实际数量为准
(二)实施内容
将江北大道(竹溪大道—石埠路)、昆仑大道(南梧立交-五塘下耳桥)、厢竹大道(南梧立交至竹溪立交)、等三条道路路现有的高压钠灯、泛光灯等路灯改造成LED路灯,灯杆及电线电缆不变。
项目实施要求
(1)、本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全过程服务工程。投标人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灯具采购、灯型改造、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负责安装后产品质量及故障问题的产品保用,运行期正常的维护和安装)等相关服务,承担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费用。
(2)、改造前投标人需要编制路灯改造方案报招标人,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招标人有权选用投标人为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产品册中任何一款LED路灯或者将招标人原有的部分灯具进行改造或者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其它修改意见,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增加费用。招标人要求改造后灯型改造前基本风格,与灯杆造型相协调;
(3)、投标人承担改造施工并对安装队伍的资质以及安装的质量负责,对产品及工程第三者责任负责。施工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工完料清。项目实施期间,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对招标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投标人应该接受并落实整改。
(4)、本项目由投标人负责现场灯具拆除、灯具安装、灯具调试,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在拆除、运输中对原有照明设施,应正确拆除、合理堆放(招标人指定仓库),确保原有照明设施完好,在拆除与运输过程中损坏率不得超过10%,超出部分按原价赔偿。替换下来的灯具(含光源电器)属招标人所有。
(三)照明标准
1、道路照明分类
(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主干路等级标准。
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2)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机动车交通照明标准值
(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1的规定。
(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表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路面亮度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
T1(%)最
大初始值
环境比
SR最小
值
平均亮度
L av(cd/m2)
总均
匀度
U o最
小值
纵向均
匀度
U L最小
值
平均照
度
E av(lx)
维持值
均匀度
U E
最小值
Ⅰ 2.0 0.4 0.7 34.5 0.4 10 0.5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适用于各种路面。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通行车辆和擦拭周期和光源光衰特性,按照本标准维护系数取值为:以每年对灯具进行一次擦拭为前提,不许通行货车的路段的维系系数取0.7,准许通行货车的路段的维系系数取0.65。
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1)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
照度照度均匀
度
眩光限制
道路与其它道路交会处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
方位角上,灯具在80°
和90°高度角方向上
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和
10cd/1000lm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5、人行道标准值
(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人行道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区域
路面平
均照度路面最
小照度
最小垂直照度
E 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20 7.5 4
居住区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15 5 3
居住区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10 3 2
居住区 5 1 1 注:(1)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路灯及相关设备要求
本项目使用的LED路灯技术性能应符合《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标准:
(1)适用电压范围:额定电压80%~12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2)适用环境要求:-20℃~6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同时应满足具体使用地的环境温度、湿度、和腐蚀性等其他特殊要求;
(3)安全指标:达到表4-6中各项规定;
(4)基本性能要求:满足表4-7的规定;
(5)寿命:不低于30000h及以产品光衰达到初始值的30%为准。
(6)灯具设备与材料的技术资料必须全部齐全;
★(8)LED光源采用高性能芯片;芯片发光效率:≥110Lm/w;光源色温:3500k~4500k;显色指数:Ra>70。
★(9)LED路灯采用交流宽电压输入的稳压恒流驱动器,可承受电压180~260V;
★(11)LED节能路灯灯具光效达95Lm/W以上;
(12)LED路灯必须采用有效的散热技术,保证LED工作温度稳定,结点温升不超过40度。
★(13)采用标准化设计,灯具自身安装结构具有倾斜仰角调整功能,每个灯具可灵活互接,方便拆装;
(14)模块与电源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防水接头,以确保维护方便的同时提供可靠的连接;防护等级在IP66以上;
(15)光衰:每年平均照度降低≤3%
(16)LED灯具具有良好的散热性能,必须通过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检测机构的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原件(必须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加盖CMA检测章),提供应用散热模拟软件计算的灯具散热片及LED光条的散热分布流场图及相关技术参数,满足并保证LED灯具及光源的有效散热。获得国家CCC认证。
(17)灯体全部采用高导热性的铝合金材料,灯体表面采用喷塑或烤漆(颜色由招标人选定)。
(18)灯罩采用耐冲击、高透光的PC或钢化玻璃材料。
表2-4 LED道路照明产品安全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