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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规划》由中央预算内专项奖金支持的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医疗设备器械装备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

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七条项目建设和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

3.改造项目:对已有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

4.改扩建项目:包含有扩建和改造两项内容的项目。

(二)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

第八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

无偿划拨。

四、项目前期准备文件

第九条项目前期务阶段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条县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按建设程序组织专家对功能分区、流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项目审批单位重新研究论证。

五、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共同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需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三)中央审定各地上报的申请投资计划建议,下达分省项

目投资计划;

(四)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省统一组织验收。

六、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路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七、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

能。因地制宜,在项目实施中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所需配套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能力的市、县落实,保证按计划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纳入县级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用帐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实行集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十、项目进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十一、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应每个季度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关项目进展情况。全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需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十二、后评估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后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三、附则

第三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

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卫生部、国家中药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规划》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

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手续,节约开支,公平合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差旅费 出差必须严格把关,报销从严掌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事先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临财行[2002]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出差途中的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市内为9元。 出差在外出租车费报销,省外每人每天15元,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10元,凭据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 1、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2、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20%,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报销。 3、参加与工作对口的电大、函授、进修、职称考试,需经局领导批准,取得学历和职称后,其学杂费方可报销,其住宿费按公差额度的50%,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负,不报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报销,先由计财科审核后,再报有关领导审批。 招待费 招待费用开支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招待的,先填报《招待费审批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招待费标准一般控制在人均80元。接待来客应尽量安排在局食堂就餐。 招待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 固定资产及设备购置 各类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应由科室提出计划,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办理入库登记保管领用手续。每年由办公室、计财科联合进行检查核对。 日常办公经费 各科室日常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订出购置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按计划采购登记领用。 临时急用物品购置,须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审批,方可购置登记领用。 政治、业务学习资料和报纸、杂志订购,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从严从简掌握,经局长批准后订阅,由各科室统一保管使用。 各类文件资料的邮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邮票,使用人按需登记领用。 召开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的,召集单位或召集人须事先提出开支方案,报局长审批。 医药费 医药费报销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劳保和福利 劳保和福利的发放,由局领导确定后,再发放。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发放。 所有开支报销票据,必须有三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 各种“规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新晨范文网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9.22 【实施日期】199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

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博贺镇龙山中心小学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贯彻双增双节的原则,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做好学校的财务工作。 2、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办法,一切收入要入账。按照上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严格控制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外单位的各种教育资助(钱、物)均属学校所有,均须入账入库,并与国家下拨的财物同样管理。 3、执行预算、有计划地使用经费,专款专用。学期初,各条线提出学期经费使用要求,由总务财务部门综合编制学期经费使用计划及购物计划,交校长审批后实施,未列入经费使用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开支,财务部门要做好月报、年报工作。 4、严格审批报销手续。根据期初经费使用计划,购物原则上由总务部门或总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所购物品一律交总务部门专人进行验收,并在学校校产登记账册登记,然后按规定分交有关部门使用,严禁先用后批。购物凭证由采购、验收人签字,经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5、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和现金开支使用范围。采购人员备用现金必须履行批报手续,及时结算账目,不得拖欠和挪用公款。 6、必须从严掌握开支。预算外不合理的和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收据、白条不予报销。不合理的开支,会计必须

拒付。 7、严格执行代办费结算制度。学生书籍、簿册、讲义代办费等,逐项核算到人,在放寒、暑假前向学生公布,多退少补,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8、调出人员必须结清所有账目,还清所有借用公物,方可开出工资转移证和人事介绍信。 9、执行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财会人员变动时,办好交接手续。 10、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审查学校财务账目,做到经济民主,账目公开,去除不合理的开支,严禁浪费,杜绝贪污,努力把好财务关。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

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附件一: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的债券资金支持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凡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设备中标通知书,以及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五)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七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改造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八条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应当编制好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并经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九条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第十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 第十一条改造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第十三条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淘汰情况。 第四章验收程序和组织 第十四条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向项目批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项目批准单位据此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经贸委是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直接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地方省级经贸委、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组织验收,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被授权单位组织验收。

西方主要国家的国债及其管理分析(二)

西方主要国家的国债及其管理分析(二) (二)期限结构 西方国家发行国债主要用于弥补年度预算赤字和应临时性现金流量管理之需,对于前者主要发行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国债,对于后者主要是通过发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财政券来解决。由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和短期财政资金调剂是西方国家财政债务发行的主要用途,所以,短期国债发行量较大。从90年代的情况看,短期国债发行量占到GDP的2-42%,中长期国债的这一指标为5-13%之间。 从某一时点上的国债余额期限结构(剩余年限结构)看,剩余年限在一年以下的国债一般在10%以上,有的年份高达近50%,如美国1950、1960、1970、1980、1995年分别为27%、38%、49%、47.4%、23.1%;德国1980年、1986、1992年年底分别为17、3%、9、76%和6.75%;法国1992年年底为28.7%;剩余年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所占份额较小,但一般也在7%-20%之间,美国1950、1960、1970、1980、和1995年的这一指标分别为34%、11%、9%、10.6%和15.8%。正是由于各种期限国债在某一时点上都存在,在二级市场上便形成了一个连续的不同剩余年限的结构,这不但可以均衡偿债负担,而且可以为新债发行及其它金融资产定价提供不同期限利率的参考依据。 总之,国债的品种结构尤其是期限结构是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结构合理和否直接关系到能否及时满足财政支出需要,能否做到避免偿债负担的畸轻畸重,能否为金融市场提供一个连续性的不同基准收益率结构,因而体现出债务水平的高低。 三、国债的持有结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是向境内外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广为发售的,但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是国债的主要持有者,个人持有的份额较小。所以,以下特点需要注意: 一是商业银行持有份额一般在10%左右。德国商业银行持有国债份额最高,80年代以来均在50%以上,比如1992年为54.31%;同年意大利的这一指标为17.03%,加拿大为11.48%,美国为10.4%,法国为8.17%,英国为3.83%;日本1994年度商业银行持有长期国债占到33.8%。 二是包括共同基金在内的基金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是重要的持有者,份额超过10%。1992年,英国保险公司持有36.62%,养老基金持有21.6%,共同基金持有0.64%;加拿大共同基金持有5.46%,保险公司持有7.89%,信托养老基金持有10.63%;意大利共同基金持有2.72%,保险公司持有4.21%;瑞典保险公司持有10.38%;美国1993年,保险公司持有7.1%,货币市场基金持有2.6%。日本专门有长期国债投资基金(60年代开始出现)、中期国债投资基金(80年代开始出现)和短期国债投资基金(1992年开始出现),主要持有和买卖国债。 三是个人持有的份额在10左右。比如1993年,美国个人持有国债为10.2%;1994年年末,国债在美国个人金融资产(1800万亿美元)中的份额为2.76%;1994年3月末,国债在日本个人金融资产(1081万亿日元)中的份额为0.38%。 四是海外投资者持有的西方发达国家国债份额一般在20%以上,这主要是基于这些国家的货币坚挺、风险较小的原因。 发达国家国债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和持有的状况,使其每次发行比较顺利,发行效率也比较高。 四、发行方式 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发行现在主要是采取拍卖方式,但还包括承购包销、私募定向(如日本的中长期和超长期国债)、随买方式,并且各国的相关法律都有规定,政府在特殊时期有利用行政手段发行公债的权利(如英国的强制性公债)。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马上乡中心学校 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 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 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国债资金及其管理讲课稿

国债资金及其管理 录入:农经股# 2008-11-7 人气:822 1、什么是积极的财政政策?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矛盾,防止经济下滑,确保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所谓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指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及调整税收政策,更直接、更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发展。1998年,我国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了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性建设,进行反周期调节。 第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专项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第三,为支持外贸出口,分批提高了纺织原料及制品、纺织机械、煤炭、水泥、钢材、船舶和部分机、电、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大了“兔、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 第四,为扩大吸收外资,调整了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降低了关税税率。 第五,为减轻企业负担,与有关部门一起,清理了涉及企业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分三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基金、收费共计727项,减轻企业负担370多亿元。 1999年,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为保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其主要内容是:增发600 亿元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通过增收节支和调整支出的结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等等。 2、什么是国债专项资金? 所谓国债专项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

街道社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观前街道社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事务所经费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同时尊重社区的财务管理自主权;社区的经费实行“核定基数,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经费来源 为确保社区工作正常开展,加快社区建设步伐,社区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社区办公活动经费、社区服务收入、政府职能延伸工作经费、集体奖励经费、社区单位和成员的赞助和募捐等收入。 二、社区工作经费使用 1、社区党委经费使用原则上按每季2000元的额度、社区居委会按每季4000元的额度、社区工作站按每季5000元的额度,居民事务服务所暂无下拨。凡大额使用的费用(暂定500元)要集体研究,并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 2、居民小组长奖励按社区管理的居民户数(以上年年末各社区警户室提供的户数为准)每年每户元标准核发。 3、社区单位和成员的赞助和募捐等收入,分别以50%作为奖励基金;25%作为发展基金;25%作为补充基金(如:弥补办公活动经费的不足、大额资产的添置、应急临时需要等)。 4、购物发票应注明用途,办公用品附发货清单,注明种类明细及数量,经费支出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由社区党委书记、社区

主任、工作站站长、事务所所长审批。 5、各种经费支出都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凭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票据办理报销手续,严禁白条抵库。 6、社区收到政府职能延伸的工作经费和接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7、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详细记载每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购建日期、原价等内容,社区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和保管;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两次),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报废应由社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经费管理要求 1、社区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区书记(主任)任组长,选配二名人员负责记账和出纳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事务所所长不宜担任。 2、社区的财务账目应日清月结,账款分离,账实相符,逐笔审核,每月要提供一份财务报表交街道社会事业科和财务科。 3、社区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五、社区经费监督 1、社区各类经费的收支情况,要接受街道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向街道进行通报。 2、社区各项经费的使用详情,应每季度公布一次,在社区居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财基字[1999]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次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附表1)及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及其分析报告将作为财政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省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本地区建设项目“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银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定期向本地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主管部门应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五、国债专项资金就按照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原则输。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六、国债专项资金的拨出,应经财政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同时送项目主管部门一

北集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doc

北集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1 北集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先预算后执行的原则。年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本校实际科学编制公用经费预算。中心校对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方可执行。 2、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办要事的开支。公用经费预算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 3、公用经费支出实行自下而上的计划管理。学校的预算及使用计划必须经中心校核准下达后,才能按计划执行。学校要对照年度预算的总体目标,定期分析公用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在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到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调整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须由学校提出调整计划,经中心校同意后方可执行。 4、公用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及内控计划执行,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5、相关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⑴、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

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⑵、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 ⑶、交通费: ①交通费的开支范围:公交车费、租车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得作为交通费列支。 ②交通费的开支标准:按教育局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③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不得长期定点租车。 ⑷、招待费: ①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招待费,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主要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的支出标准。 ③学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 ⑸、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 第四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省级或市县级政府,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将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在收入合计线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反映。 第十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一般债券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篇一: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管理 一、国债资金概念 :是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施经济宏观调控 的需要,通过增发筹措长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 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的,需企业归还 一种扩大内需国债资金。 二、国债资金的申请条件:初步设 三、国债申请的渠道:例: 1)环保2) 发改委 3)建设进行逐级 申报 四、国债资金相关法规:《国债资金使用办法》等 五、国债资金的管理: 1.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基础建设需 开立基建账户。 2.国债资金严格执行五制:既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

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其中重点是公 开的招投标制。 3.国债资金的支付程度 案例:、本制度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省)的各府资金)。 安排、合理配置, )、专项资金的支付必须遵循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每笔支付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单位、业主代表、项目管理单位签证,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会签审批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如下: 1)每笔款项支付前,经办人员必需与用款单位办理完成合同的 审签工作,并将合同提前交回财务及相关部门。 2)支付款项时,应严格按照相应合同规定执行,并附有经办人、 主管人员及领导签署的用款审批单,其中应注明支付的合同名称、已付金额、本次支付金额。 3支付。 4验收清单,领导审批方可支付。5

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正阳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公司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工 程能顺利完工。 六、国债资金检查 1.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情况 ①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分解下达了中央投资计划。 ②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足额拔付了中央投资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项目前期审批情况 ①项目的规划、投向。 .是否存在可 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3. ,并抓紧建设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投资完 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开展建设实施工作。 ③是否严格执行了土地、环保、节能、规划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图纸、内容与批复不符问题;是否存在超批复征服用建设用土地问题。 ④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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