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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品牌金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

品牌金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我行品牌金条业务,规范品牌金条买卖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附件1)、《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寄售业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品牌金条指我行在银监会批准的黄金业务经营范围内,自行设计的带

有“中国工商银行”标识、经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证的黄金指定加工企业铸造、成色为

AU99.99的条块黄金,规格有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1000克五种。

第三条品牌金条业务采用黄金借贷的模式运作。黄金借贷由总行与境外行签订借贷协议,交易行通过黄金寄售业务平台进口借入一定数量和期限的黄金,转借给开办品牌金条业务的一级(直属)分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用于加工金条。品牌金条售出后,以资金形式归还借贷的黄金。

第四条总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为品牌金条业务的牵头部门,负

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运作,负责确定品牌金条的加工企业、调运公司等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品牌金条的销售管理、品牌金条的号码管理、质量证书的设计、业务宣传方案策划及品牌金条成本价格的监督;金融市场部负责黄金借贷协议的签署、黄金借贷业务授权、品牌金

条基准价格及还款价格的监督;运行管理部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资金清算和品牌金条实物的辖内调拨及保管;财务会计部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税收管理和核算管理;营业部根据寄售业务的相关规定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购付汇及核销手续。全行具有营销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对口客户进行品牌金条营销。

第五条交易行负责与境外黄金寄售银行(以下简称境外行)办理品牌金条原料的借贷,负责转借贷和归还, 品牌金条的报价、交易、平盘及风险控制操作;寄售业务的口岸行负责办理原料黄金移存、提取出库、与调运公司交接原料黄金;清算行负责品牌金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经办行指定品牌金条的销售网点(以下称销售网点),销售网点负责品牌金条业务的营销和销售。

第六条经办行应按照总行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业务管理。各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或对口业务部门)应在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向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报送“品牌金条业务情况报表”(附件2),并按季总结当地同业品牌金条的销售价格和市场情况,分析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报总行。

第七条总行负责品牌金条的设计。

第八条经办行办理品牌金条售卖和购回业务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行审批。经办行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能开办品牌金条业务。

第九条品牌金条业务内容:

(一)向企业和个人出售我行品牌金条;

(二)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购回售出的品牌金条。

第十条品牌金条的报价原则:交易行报基准价格和交易所费用,经办行加附加费用、销售手续费和毛利润(含税)后报出省内不同品种、不同重量品牌金条销售价格,品牌金条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

第十一条我行品牌金条的价格构成:

(一)基准价格为境外行报价;

(二)成本价格含交易所交易手续费、租借费、仓储费、出入库手续费;

(三)附加费用含原料金调运费、金条加工费、质量证书费、包装盒费;

(四)销售价格=基准价格+成本价格+附加费用+毛利润(含税);

其中成本价格由交易行垫付,经办行售出品牌金条后与基准价格一并划付交易行。

第十二条品牌金条购回价格的构成:我行当日黄金买入价、手续费(检验、铸造、运保等相关环节),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确定。

第二章交易行与各一级分行的业务关系

第十三条经办行须与交易行建立代理实物黄金买卖关系,开立代理黄金账户, 并按照交易所规定存入1万元保证金, 具体手续与代客实物黄金交易开户手续相同。

第十四条交易行通过经办行开立的代理黄金账户进行品牌金条原料的转借贷、买入黄金、

归还等交易操作,交易行每月打印各经办行代理黄金账户的交易明细,邮寄至各经办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黄金借贷管理

第十五条经办行、交易行、清算行应建立品牌金条业务的管理台账,记录黄金借贷、归

还与品牌金条的销售、库存情况。

第十六条经办行在年初根据市场需求和供货周期(1个月以上)制订品牌金条销售计划,经有权人签字后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同时报送品牌金条业务联系人。

第十七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汇总各行品牌金条数量和规格,按各经办行所需数量书

面通知交易行与境外行办理黄金借贷;并传真原料金调运指令(包括调运数量、起运地点和时间、目的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给调运公司。

第十八条交易行通过交易系统向境外行借入黄金。

第十九条交易行将黄金借贷指令(包括黄金借贷的数量、品种、时间等)传真到口岸行,口岸行根据传真将境外行寄售的黄金通过交易所仓储系统以Au99.99品种移存到交易行的自营

黄金账户, 同时将相应的实物黄金从寄售库房移存至交易所的指定仓库。

第二十条交易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核实移入实物黄金数量和品种无误后,将与境

外行签订的黄金借贷合同传真到交易所仓储部,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黄金借出和借入申请,交易行为借出行,经办行作为借入行,将黄金货权从交易行自营黄金账户划转到各经办行代理

黄金账户,交易行记录台账,并向交易所发出提货申请,以各经办行为单位打印黄金提货单,

并向口岸行传真提金指令(包括提金数量、时间、黄金提货单等)。

第四章标准金锭的交割与品牌金条的加工铸造

第二十一条调运公司收到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传真的调运指令后,确认调运信息(包

括调运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起运地点和时间、目的地、到达航班等)加盖公章后回传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将调运信息传真给口岸行。

第二十二条口岸行凭实物出库申请单、黄金提货单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双人会同调运公司人员,在交割仓库提取指定数量黄金,当场与调运公司人员办理实物黄金的交接手续,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口岸行、调运公司人员各留存一份。口岸行应由专人分别保管IC卡和黄金提货单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调运公司自行安排专车将原料金运到指定加工企业。品牌金条指定加工企业

收到原料金后,根据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的加工铸造需求加工品牌金条。品牌金条加工完毕,加工企业通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安排品牌金条调运。

第二十四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将调运通知(包括调运数量、调运号码、起运地点和

时间、目的地、收货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等)加盖公章后传真给调运公司,同时传真给经办行品牌金条业务负责人。调运公司收到传真后,确认调运信息(包括不同调运线路的调运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到达航班等)加盖公章后传给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将调运信息分别传真给经办行品牌金条业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调运公司按指定时间到达起运地,与加工企业办理品牌金条的交接手续,将品牌金条运送到经办行指定地点,在监控下由专人进行品牌金条的核验与交接,与调运公司签订交接清单一式两份(经办行和调运公司各留存一份),并入指定黄金业务库保管。

第五章品牌金条的保管与调拨

第二十六条黄金业务库不单独设立,由经办行指定销售网点所属金库管理,指定金库按照代保管的业务要求,与调运公司核对数量,指定金库根据经办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的调拨指令,将品牌金条出库到二级分行(支行),二级分行(支行)调拨到销售网点。日终,销售网点将品牌金条封包送指定金库,指定金库以寄库方式保管销售网点的品牌金条实物。

第二十七条品牌金条的保管原则

(一)封箱存放、入库单独保管。品牌金条与现金库款及其他保管品必须分库(或入专用保险柜)管理,不得混放。

(二)指定金库的各种黄金必须按照黄金的归属权、种类分柜(箱)管理,不得混放。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品牌金条。

第二十八条指定金库和销售网点应分别建立“库存黄金登记簿”和“库存黄金明细登记簿”(按规格分类),“库存黄金登记簿”日终根据“库存黄金明细登记簿”汇总,反映黄金出库、入库和库存情况。销售网点应按月向贵金属科目记账部门提供登记簿进行账实核对。

第二十九条品牌金条发行入库。指定金库应实行岗位分离,指定人员兼职黄金(品牌金条)经办、复核、主办和管库员。指定金库的业务人员与送金人员和指定金库业务主办,共同完成发行入库前的交接核对,核验内容为:相关凭证、质量证书、装箱单以及箱体的外包装、签封是否完好无损。

第三十条发行入库核验

(一)核验程序。由黄金业务人员进行初验、复核,由业务主办监督核验入库的全过程,根据装箱单、质量证书、品牌金条标签核验品牌金条编号。

以上核验过程必须在监控下进行,核验无误,由双人在调拨单上签章确认。

(二)核验保管。品牌金条核验完毕,由黄金业务人员将品牌金条装箱、封装,填写装箱单(注明成色、重量、块号,一式两联,一联粘贴在黄金专用箱、袋上)管库员监督装箱过程,经业务主办签章确认后,凭填写的黄金入库票,与管库员办理品牌金条入库手续,按不同规格、1克1元记入代保管核算。

(三)质量证书的保管。品牌金条编号与质量证书编号核对一致后,与品牌金条同步入箱封装。

第三十一条品牌金条的配发及出库。按照品牌金条整箱保管、整箱出库的原则。黄金业

务人员根据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的调拨指令和销售网点递交的、经有权人签章的品牌金条调拨指令,根据封箱内黄金数量,手工填制品牌金条出库票,经业务主管审批签章后,交管库员办理整箱出库手续,出库后黄金业务人员按照调拨指令配发(质量证书随品牌金条实物同步配发)至销售网点。

第三十二条品牌金条尾箱的寄库保管。营业终了品牌金条销售网点的库存金条,由指定柜员(双人)单独封装后放入网点寄库款箱保管,寄库尾箱品牌金条真实性由销售网点营业经理负责。

第六章品牌金条的柜台销售

第三十三条销售网点开办品牌金条业务应纳入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管理, 设立“品牌金条库存登记簿”“品牌金条库存明细登记簿”,做到账实相符,并在二级分行(支行)贵金属科目下核算。

第三十四条品牌金条销售网点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所需领取品牌金条数量,填制品牌金条出库单(附装箱明细单),向指定金库提出请领申请,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五条销售网点黄金业务人员收到配发的品牌金条后,与实物品牌金条调拨指令(附规格明细单)进行核对(编号),确认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质量证书由会计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柜台出售程序。客户购买品牌金条须填写购金凭证(附件3),购金凭证所列项目应包括:客户姓名、单位名称;购金成色、重量、编号;付款方式、金额等。购金凭证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为品牌金条实物凭证,一联为出售记账凭证,一联为客户回执。

第三十七条柜员受理手续

(一)指定柜员。

1、指定柜员须审核客户“购金凭证”填写的要素是否完整,是否与挂牌销售价格一致,

验明证件是否合法;

2、收取购金款;

3、收点现金或转账等支付凭证处理(用现金方式购金应当时付货,转账方式应在收妥入

账后出货);

4、进行账务处理;

5、指定柜员将品牌金条连同加盖“清讫章”的购金凭证记账联及质量证书交予黄金柜员。

(二)黄金柜员。

1、黄金柜员根据加盖会计柜员印章的凭证,按成色、重量、块号及质量证书的编号配金,质量证书的编号须与品牌金条的编号一致,在凭证上加盖“清讫章”。

2、将品牌金条、质量证书、凭证经业务主办复核签章后交客户,当场与客户查验品牌金条,如遇有品牌金条破损、严重划痕或负公差,须记录品牌金条号码、破损情况等,分别留存、报总行,并将有问题的品牌金条连通标签一起标注封装,单独保管。

第三十八条销售网点黄金柜员轧账。柜员(双人)必须进行午间轧账。营业终了,柜员

应及时盘点品牌金条,按成色、重量、编号编制黄金轧账表,与贵金属科目、质量证书、“品牌金条库存登记簿”、“品牌金条库存明细登记簿”进行核对,无误后双人签章,销售网点营业经理审核并监督柜员双人将品牌金条库存装箱,交接至网点99999管库柜员,一并寄库保管。

第七章品牌金条报价、平盘和风险控制第三十九条经办行的品牌金条对外报价应保持一致。总行统一规定品牌金条销售毛利润。

第四十条交易行每日上午向境外行以美元询价,按当日售汇价折合人民币,加上黄金借

贷筹金成本形成品牌金条基准价格, 每周一至周六、每日上午9点通过专用NOTES信箱向经办

行发送品牌金条销售价格(分别注明基准价格、成本价格),同时抄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金融市场部,经办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销售网点挂牌销售价格(周日延续使用周六的价格,长假期间价格由交易行另行发布)。

第四十一条经办行营业日售出的品牌金条必须与交易行平盘,平盘起点为100克的整数倍。周一至周五营业当日下午18点前、周六和周日的平盘数量汇总后在下周一上午9:30前,委托交易行按当日黄金基准价格通过专用NOTES信箱选择“加密、回执”选项发送《品牌金

条平盘需求通知书》(附件4)通知交易行平盘,交易行根据经办行报送的平盘数量及时进行

敞口统计并对外平盘。

第四十二条专用NOTES信箱故障时,经办行需传真加盖业务公章的《品牌金条平盘需求

通知书》至交易行并通过电话确认(交易行电话021-********,传真 021-********)。经办行

次日上午10点前将所需平盘资金汇入交易行账户(户名:中国工商银行黄金代理专用账户,

账号:1001280929200000057,开户行:工行浦东分行,联行行号:20304,分签号:262),

并记录台账;清算行做好资金到账核实工作。

平盘资金=基准价格×平盘数量+成本价格×平盘数量

第四十三条经办行未按规定和时点通知交易行平盘,将视为当日平盘截止时间之前无平

盘需求。经办行未在规定时点前汇入上一营业日平盘资金将视作平盘违约,按前一日提交的平盘总金额,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罚金。

第四十四条交易行在次日15:30前根据经办行的平盘需求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大宗交

易交易申报单”(附件4)传真到交易所,通过大宗窗口交易完成代理境外银行卖出寄售黄金、代理各经办行买入黄金,交易所以各经办行为单位开具增值税票。交易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进行黄金归还和收入申请,各经办行为归还行,交易行为收入行,将各经办行黄金货权从代理黄金账户移到交易行自营黄金账户,交易行记录台账。

第四十五条交易行向境外行询价并进行黄金借贷平盘,根据黄金寄售业务的相关规定委

托总行营业部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 交易行记录台账。

第四十六条清算行做好黄金借贷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清算工作。交易行每日15:30前根据各经办行平盘交易、成本费用汇总形成所要支付的费用清单,加盖部门公章传真清算行,清算行根据支付费用汇总清单编制特种凭证,从交易行自营黄金账户划转到代理专用账户,以备交易所黄金清算之用。

第四十七条交易行作为品牌金条报价、交易、平盘行,应做好品牌金条的敞口管理与风

险控制工作。

(一)市场风险的防范。交易行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研判和分析,对未来黄金价格的走势做出判断,并对不利的市场条件的出现做好充分准备。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时汇总敞口,集中与境外行进行敞口平盘,锁定盈利、控制敞口风险。

(二)操作风险的防范。交易行须通过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内部操作规程等措施,减少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并建立完善的事后监督体系,对已完成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及时发现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八章品牌金条的发票及纳税管理

第四十八条进项增值税发票传递

各经办行每日应根据清算行专用NOTES信箱传递的大宗交易清单(附件5)做好台账,在收到交易所每月开出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后,根据台账核对增值税发票金额,将进项增值税发票交至财会部门用于增值税抵扣。

调运企业、质量证书印制企业、包装盒制作企业、金条加工企业分别寄送增值税发票给经办行,经办行核对发票金额与划付各项费用金额(或约定的价格)是否一致,将发票交财会部门入账。

第四十九条品牌金条发票管理

品牌金条销售网点在向客户出售品牌金条时,应向客户开具品牌金条发票。

(一)领取品牌金条发票。

各经办行统一向当地财税部门申领普通发票,收到普通发票后,按重要空白凭证方式管理,以每张1元的假定金额在表外进行入账处理。各销售网点按空白凭证领取方式向上级行领取普通发票,并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二)开出品牌金条发票。

销售网点卖出品牌金条后,发票保管人员根据卖出品牌金条记账凭证备查联的金额向客户开出品牌金条发票,销记表外账务。

(三)品牌金条发票的核对要求。

开出的每张品牌金条发票金额必须与每笔卖出品牌金条金额一致;发票的留底联与记账凭证备查联一一配对,作为销记表外空白重要凭证的附件;后督部门应核对两者金额是否相符,销记的空白重要凭证金额与发票留底联的张数是否一致;销售网点应按重要空白凭证检查要求定期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五十条品牌金条纳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行品牌金条业务实行由经办行所属地二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经办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报上级分行、支行。

(二)各二级分行、支行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其中,预征率为各地市行所在税务机关制定的税率,预征税额与实际形成的增值税进行比对,实行多退少补。

(三)各经办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五十一条 经办行增值税的计算

进项税额=[基准价格/(1+17%)]×17%+原料金调运费、金条加工费、质量证书费、包装盒费按照税法规定比例和方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获得的增值税发票中列明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价格/(1+17%)]×17%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

第五十二条 代缴境外行借金收入的预提所得税

根据总行与境外行签订的黄金借贷协议条款,由我行为其代缴贷金利息收入10%的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借金利息/(1-10%)]×10%。

预提所得税分摊入品牌金条成本,由交易行予以代扣代缴。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

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

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2:

品牌金条业务情况报告表

年月日

单位:人民币元

附件3:

“银行打印”右侧线距左侧纸边16.2mm,“银行打印”右侧线距右侧框边164.9mm;

“银行打印”框右侧线距右侧纸边9mm,“银行打印”框上

方线距上纸边19.5mm,“银行打印”框下方线距上纸边5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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