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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徐州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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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徐工院行教[2014]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及教授代表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及规定。

2.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存有争议的问题。

第四条学位评审会议原则上于每年6月与12月召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具备毕业资格。

3.非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60分(艺术专业学生达到330分、体育专业学生达到320分)者;英语专业毕业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0分者;朝鲜语专业毕业生通过朝鲜语应用能力中级考试者;中外合作办学班及学位外语选修其它小语种的毕业生,学位外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4.文科类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理工类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水平计算机考试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毕业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2.0者。4.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仅因平均学分绩点<2.0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试读学生除外),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修有关课程,其平均学分绩点≥2.0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对毕业生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所在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

第十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定。学位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决议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错授或舞弊等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上级和学校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上级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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