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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的比较

中美两国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的比较
中美两国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的比较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12月1日施行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原辅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38号文件

保健食品的包装文字要求 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上面的要求提供,下面是具体内容: 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由××、××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具有××的保健功能(注:营养素补充剂无需标“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字样,只需注明“具有补充××××的保健作用”即可)。 [主要原辅料](按配方书写顺序列出主要原、辅料。)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含量应为确定值。营养素补充剂还应标注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保健功能](按申报的保健功能名称书写。)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规格](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净含量: (1)液态保健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或ml。 (2)固态与半固态保健食品:用质量,单位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内包装的制剂,如胶囊(软胶囊)等,其质量系指内容物的质量。 [保质期](以月为单位计) [贮藏方法]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还应根据产品特性增加注意事项。) 应该是有规定的: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合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规范附件最新版本

附件1: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 还可同时使用按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通用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通用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General provisions on the marking of health food

通用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 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 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 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附件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本指南依据现行的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编写。当以下相关编写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本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四)《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五)《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核准的产品配方、工艺; (七)企业标准; (八)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三、检查人员 (一)现场检查人员至少2名,并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负责。 (二)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 2.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 熟悉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和企业标准结构等基本常识,从企业标准中能够查阅到原料控制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周期、组批规则、抽样方案、说明书及标签管理要求等信息; 4. 理解和掌握《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条款,准确运用于检查工作; 5. 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达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 6.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三)工作要求 1. 尊重企业的权力,遇到争议问题要认真听取其陈述,允许其申辩; 2. 涉及企业秘密,应当保密; 3. 遵守依法、廉洁、公正、客观、严谨、详实的原则; 4. 严格遵守检查程序。 四、检查计划及准备 (一)根据影响产品质量因素(人员、设备、物料、制度、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检查重点可以是许可情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 理规定 1

保健食品标签和企业标准 一、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 一般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药品的共性 2

和区别 (一)一般食品 国家标准GB/T 15091-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第 2.1条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准>将”一般食品”定义为:”指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 3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定义虽文字表示方式不同,但涵义是一致的,概括起来就是:供人类食用的所有物质。 (二)保健(功能)食品 GB 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4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 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等。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 (四)保健(功能)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共性、区别 共性—— 5

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须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区别—— 1.保健(功能)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 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由于含量较低,在人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不能实现功效作用。保健(功能)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质是经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在人体内达到发挥作用的浓度,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6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 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说明书是指对产品名称、保健功能、保存条件与保质期、适宜人群与食用方法、生产者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

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 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九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和顺序一致。 (三)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四)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布实施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品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布实施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

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议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牲、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花。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和标签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标签和包装标识”到“标签” 1.与国际接轨。 2.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致。 3.有利于概念的统一和规范。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附有”形式不限于镶嵌、粘贴、印制在设备表面等,其形式应该根据不同产品实际情况由注册人/备案人来确定。 §必须按规定附有说明书和标签。未按规定附有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余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说明书: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标签: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两个一致,一个符合 1.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2.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产品的功能、特性等和产品注册备案的描述的内容不应在说明书中改变。 3.标签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符合,包括要求等。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统一发布的,如国家标准(强制为主,推荐为辅)、相应的临床操作规范、指导原则、目录等等。 §规范的专用词汇,权威教材、学术专著、WHO的《疾病分类与手术名称》等等。 §虽然有上述原则要求,但实际操作,肯定还存在各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间用法不一,如何认定权威性等问题。趋势应该是随着审查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统一规范。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针对产品 §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有共识,那就无需再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如果没规定,则应该明确。 如: 系统内的:GB 10149-88 医用X射线设备术语和符号 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磁兼容标准等 系统外的:其他部门的标准中有关符号的规定、压力容器相关要求,如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等等。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1.最小销售单元 谁来定?原则上是注册人/备案人 目的是为了让使用者能够获得说明书,所以作此规定,并且这条包括两款,有相应的联系。如,生产企业每箱放了一个说明书,那经营企业如果在没有说明书的情况下去卖单独的产品就不符合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模版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模版 一、说明书: 牌(品名)引言 【主要原料】 【功效成分及含量】 【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规格】 【保质期】 【贮藏方法】 【注意事项】 1、【生产企业名称】(即: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企业地址】(即: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电话】 【生产企业邮政编码】 2、【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即:营业执照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即:营业执照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委托生产企业电话】 【委托生产企业邮政编码】 【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即: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受委托生产许可证编号】 【受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即: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受委托生产企业电话】 【受委托生产企业邮政编码】 【执行标准】 二、标签: 1、正面 2、背面/侧面 引言 【主要原料】 【功效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标志注册商标批准文号 批准单位 (品名) 净含量: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规格】 【保质期】 【贮藏方法】 【注意事项】 1、【生产企业名称】(即: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企业地址】(即: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电话】 【生产企业邮政编码】 2、【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即:营业执照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即:营业执照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委托生产企业电话】 【委托生产企业邮政编码】 【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即: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受委托生产许可证编号】 【受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即: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受委托生产企业电话】 【受委托生产企业邮政编码】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保质期】至 产地 条形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食品标识的概念 它是针对食品所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识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属性,也有自己的特性.首先,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作一般产品标识,同时注意其特殊性. 1.产品标识概念 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使用。 产品标识概念 ν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ν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2.食品标识 ν102号令规定,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标识和标签 ν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法律一般称为标识,如<产品质量法>;标准一般称为标签,如7718食品标签通则标准. 4.标识和标签的区别 ν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 ν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签;没有标注标签。 ν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统一其含义,既包括意

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二、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102号令进行细化。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1、食品必须有食品标识 ν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ν法律规定,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ν25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2、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ν5条,食品标识应当附加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21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ν一般标注在包装上;如能符合卫生安全,也可标注在食品上。 ν执法和检查判定: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和其包装上的标识总和完整,即为合法。 3、真实性要求 ν5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ν对所有标识的要求。 ν问题:食品名称、配料表、添加剂。 4、食品标识不与食品及包装分离 ν第20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ν指不能与预定的食品标识相分离. 5、食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 ν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2019年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口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2017年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管理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 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 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 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 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 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 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 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保健食品购进管理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客 户需求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品种重复积压以至过期失 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认真审查供货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采购人员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资料收集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有效的[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书],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 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产品; [2] 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 [3] 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异常的产品; [4] 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定的产品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一、首营企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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