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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要求规范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要求规范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要求规范

附件1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规范

(暂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的定义、总要求、选址与场区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果蔬为主的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与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SBJ 14 氢氯氟烃、氢氟烃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BJ 16 气调冷藏库设计规范

SBJ 17 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Agricultural Products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Center in Producting Area 以产地农产品集散为主,集集货、检测、预冷、分选、加工冷藏、配货、收储、可追溯和信息平台等功能为一体,

能够使农产品在产地实现包装、检验检测和配装的集散场所。

3.2 分选 Storing

将同一品种的果蔬按质量、规格、等级和客户要求,进行挑选和分类的过程。

3.3 加工 Processing

对初级农产品在产地进行清洗、整理、包装和标识等作业的过程。

3.4 预冷 pre-cooling

出于保鲜目的,根据果蔬特性采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尽快将采后果蔬的温度降低到适宜的保鲜温度范围,维持这一温度,以利于后续加工和运输。

4、总要求

4.1 功能要求

以实现产地农产品的集散为目的,具备检测、预冷、分选、加工、冷藏、配货、可追溯和信息平台等基本功能,能够使得农产品在产地实现统一分选包装、统一检验检测和统一配装。农产品产地集散中心应具有辐射和带动周围农户和合作社,加强果蔬种植、流通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的经济、社会功能。

4.2 设备要求

应具备上述功能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4.3 管理要求

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实施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保持和更新。

5、选址和场区要求

5.1应建在农产品主产区,应设置于果蔬种植基地较集中的区域,遵循方便生产者销售和经销商采购的原则,选择无污染、交通便利的地方。

5.2 场区布局合理,应用集配场所(收集和配货)、加工车间、冷库、检测室、极端及机房及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结算区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其中用于收货、配货的区域面积不小于3000平米,加工车间不小于1000平米。

5.3场区入口处应设置服务台、区域分布导图和突发事件中供人员紧急疏散的通道标识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种公共服务设施标识应清晰、准确。

5.4应设有机动车辆和人员专用通道。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车场。主要通道应硬化、宽敞,场内地面应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6、设施设备要求

6.1 冷库及冷链系统

6.1.1 冷库

6.1.1.1 应设置用于农产品储存、中转必备的保鲜冷库或气调库,库容不小于18000m2,制冷系统应与库容、吞吐能力相适应。

6.1.1.2 冷库和气调库建设应符合GB 50072 、SBJ14、

SBJ16、SBJ17要求。

6.1.1.3 应具备自动温度显示记录装置。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温度的测量器或记录应准确,并定期校准。有适当的照明,照明设施应防潮、防爆、节能。出入口应设置空气幕、回笼间或软门帘。库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易受碰撞之处,应设置防护装置。应有防霉、防鼠的设施设备。

6.1.1.4 应配备与吞吐能力相适应的作业工具,如叉车、托盘等。设有二层货架的,应设置上下货梯或设备具有提升功能的叉车。

6.1.2 冷链系统

应自有符合冷藏运输条件的冷藏车、冷藏集装箱或与由第三方物流机构提供的冷藏运输服务,以具备冷藏运输的能力。

6.2 集配场所

6.2.1 集配场所>=3000m2,建筑高度>=5m敞开式框架结构双面斜坡棚,框架和棚柱为预制板条钢,柱距>=6m.

6.2.2 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排水、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

6.2.3 地面为混凝土硬化地面,集散场所内的业务用房为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配有排水及供电工程。

6.3 加工车间

6.3.1 加工车间>=1000m2,可单独建设,也可与集散场

所或冷库连体建设。

6.3.2 应建有车间的土建筑工程、砖混结构的地面建筑物工程、包装材料间、清洗间、消毒间、员工更衣室、产品初加工操作台、垃圾处理间、监控设备。

6.3.3 有加工所需的供电设备、给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6.3.4 应配备加工所需的分拣设备、清洗设备、包装设备、称重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施设备。

6.4 检测室

6.4.1 检测室设计应满足日常检测工作需要,满足对果蔬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能力。

6.4.2 配备水、电路安装工程、常规仪器、设施设备、检测试剂耗材、农药残留检测仪、计算机及监控设备等仪器设备。

6.4.3 检测室面积>=50m2,按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相互有干扰区域应作隔离。

6.5 信息系统

6.5.1 硬件设备

应具有如下硬件设备:

a)应建有的计算机机房。配备满足需要的计算机服务器、台式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图像处理设备、网络、网络集成硬件及网络环境;

b)对于重点区域应设置监控设备,如场区入口处、重要

交通路口、冷库、加工车间和检测室等,必要时也可设置种植基地的监控;

c)应设置大型LED信息显示屏,能及时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检测结果和市场供求等信息。

6.5.2 功能要求

应实现如下功能:

a)应与省级或中央农产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

b)应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客户管理、业务管理、统计分析、服务站子系统、信息服务综合管理、物流管理、冷库管理等软件,具有对农产品信息的采集、汇总、分类、处理和传送等技术能力;

c)在流通全过程推行购销凭证、台账制度,实现生产—采购—加工—配送—销售全程追溯功能,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6.6 管理区

应设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并可提供办公、财务、会议等服务功能。

7、管理要求

7.1 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

7.1.1 应建立、实施和更新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文件和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控制。应至少建立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文件:

a)供应商管理制度;

b)农产品检测制度;

c)人员健康卫生制度;

d)农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e)文件记录控制程序;

f)员工培训程序;

g)应急响应程序

h)安全生产程序等。

7.1.2 记录控制

应建立收购、加工、储存、配货、运输、销售等过程控制记录并具有可追朔性。记录应保持在2年以上。

7.2 管理职责

7.2.1 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7.2.2 加强内部、外部沟通,建立定期信息反馈机制,保持密切的沟通。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上下级沟通,将问题损失保持在最低限度范围内。

7.2.3 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改进工作和管理中的问题,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2

农产品销地交易配送专区建设规范

(暂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销地交易配送专区的定义、总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销地交易配送专区的建设与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19575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SBJ 14 氢氯氟烃、氢氟烃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BJ 16 气调冷藏库设计规范

SBJ 17 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农产品销地交易配送专区Agricunltural Products Vendition and Distribution Zone in Selling Area

在制定的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内,按照规划设计,以某

一特定区农产品为主导产品而建设的集中展示、交易和配送场所,具备储藏、加工、包装、配货、可追溯、信息平台及交易结算等工能。

4、总要求

4.1 功能要求

以实现某一特定产区农产品交易,通过物流作业配送到销地各终端市场的交易配送作业区域为目的,具备储藏、加工、包装、配货、可追溯、信息平台和交易结算等功能。农产品销地交易配送专区应具有加强果蔬流通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的经济、社会功能。

4.2 设施设备要求

应具备实现上述各项功能的必要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可由销售配送专区自身建设,也可依托具有相应资源的批发市场,但应保障专区对此类资源的使用。

4.3 管理要求

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实施管理,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形成规模的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保持和更新。

5、设施设备要求

5.1 冷库及冷链系统

5.1.1 冷库

5.1.1.1 应该根据专区的需要设置用于农产品存储、中转必备的专用保鲜冷库或气调库。未设置专用冷库的,应该建立保障专区优先使用冷库的制度。冷库或气调库的库容要

与销地的吞吐量相适应,一般≥2000吨,制冷系统应与库容、吞吐能力相适应。

5.1.1.2 保鲜冷库和气调库建设应符合GB 50072、SBJ14、SBJ16、SBJ17要求。

5.1.1.3 应配备自动温度显示记录装置。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温度的测量器或记录仪应准确,并定期校准。有适当的照明,照明设施应防潮、防爆、节能。出入口应设置空气幕、回笼间或软门帘。库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易受碰撞之处,应设置防护装置。应有防霉、防鼠的设施设备。

5.1.1.4 应配备与吞吐能力相适应的作业工具,如叉车、托盘等。

5.1.2 冷链系统

应自有符合冷藏运输条件的冷藏车、冷藏集装箱或与由第三方物流机构提供的冷藏运输服务,以具备冷藏运输的能力。≥

5.2 展示交易厅及配送经营场地

5.2.1 环境应整洁、通风、明亮。场面为混凝土硬化地面,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5.2.2 展示交易厅和配送经营场地的面积应与交易量相适应,一般应达到2000m2以上,建筑高度≥5m敞开式框架结构双面斜坡棚,框架和棚柱为预制板条钢,标距≥6m, 宜建为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5.2.3 配送区内的业务用房为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配有给排水及供电工程、展示架或展示台,配送区宜建有加工车间,具有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多种果蔬组织和加工的功能。

5.2.4 应有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公告牌匾,标明农产品类型,标识要清晰、完好。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排水、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交易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场地的有效措施。

5.2.5 应配备农产品的展示设施或保鲜贮藏设备。

5.3 分选、包装与配送设施设备

5.3.1 应建有分选包装配送所需的如下设施设备:农产品清洗设备、切分设备、包装设备、包装物、称重设备、搬运设备、分类货架、成品陈列区、手动或电动叉车、运输车辆,并具备室内恒低温控制设施。

5.3.2 用具及材料应卫生安全。

5.4 检测室

检测室设计应满足日常检测工作需要,并配备水、电路安装工程、常规仪器、设施设备、检测试剂耗材、农药残留检测仪、计算机及监控设备等仪器设备。

5.5 信息系统

5.5.1 硬件设备

应具有以下设备

a)应建有计算机机房,配备满足需要的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图像处理设备、网线、网络集成硬件及网络环境;

b)对于重点区域应设置监控设备,如场区出入口、重要交通路口、冷库、配送区和检测室等;

c)应设置大型LED信息显示屏,能及时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检测结果和市场供求等信息。

5.5.2 功能要求

应实现如下功能:

a)应与省级或中央农产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

b)应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客户管理、业务管理、统计分析、服务站子系统、信息服务综合管理、物流管理、冷库管理等软件,具有对农产品信息的采集、汇总、分类、处理和传送等技术能力;

c)在流通全过程推行购销凭证、台账制度,实现生产—采购—加工—配送—销售全程追溯功能,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5.6 管理区

应设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并可提供办公、财务、会议等服务功能。

6、管理要求

6.1 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

6.1.1 应建立、实施和更新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

文件和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控制。应至少建立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文件:

a)供应商管理制度;

b)农产品检测制度;

c)人员健康卫生制度;

d)农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e)文件记录控制程序;

f)员工培训程序;

g)应急响应程序

h)安全生产程序等。

6.1.2 记录控制

应建立收购、加工、储存、配货、运输、销售等过程控制记录并具有可追朔性。记录应保持在2年以上。

6.2 管理职责

6.2.1 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6.2.2 加强内部、外部沟通,建立定期信息反馈机制,保持密切的沟通。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上下级沟通,将问题损失保持在最低限度范围内。

6.2.3 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改进工作和管理中的问题,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3

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

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建设内容

(一)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中的冷藏、冷链设备设施建设,与冷链系统项目建设分属不同项目,在建设位置上,冷链系统项目不应建设在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内部。

(二)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内容包括:冷库及相关的制冷系统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和电气控制系统;农产品冷藏、冷冻运输车、冷藏配送集装箱等低温工具;零售终端(超市门店)冷藏、冷冻陈列柜、制冰机和小型冷库;其他制冷设备。

(三)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内容包括:仓储、包公、供电、供水、设备用房、消防、装卸平台、停车场、给排水等基建工程;冷库、常温库以及储存架(箱、柜);与冷库配套的制冷系统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和电气控制系统;分拣、装卸工具;运输工具;通讯及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配送中心内部的商品库存信息管理系统、车辆调度系统等软件以及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电子系统(包括用于储藏库照明、分拣、装卸、信息系统、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运转的电力系统);其他设备设施。

二、建设标准

(一)总体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二)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农产品配送中心的建筑工程,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2002]212号)中规定的标准建设。

(三)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建设标准。冷链系统建设及农产品配送中心中的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建设,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1—200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等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和相关储存食品的技术规定及标准建设。所选用的制冷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如暂时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附件4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标准

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由农产品电子交易结算可追溯子系统和农产品信息实时发布子系统构成。

一、基本功能要求

(一)逐步实现凭IC卡进行交易资金结转,最终达到无货币电子化结算,结算系统与银行进行无缝对接的目的。

(二)结算系统能实时记录农产品交易信息(品种、数量、检测结果、等级、价格、产地、销地、成交日期与时段),形成可追溯档案。

(三)农产品交易信息和检测信息通过局域网的终端机进入主服务器,市场可通过LED显示屏、触摸屏、门户网站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四)购销双方可通过IC卡在交易现场实现交易结算或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信息查询和资金查询。系统与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无缝连接,具备授权方查询和农场品质量溯源功能。

(五)系统可自动生成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经营与价格等情况报表及组合统计报表,上传到商务部指定的信息系统。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原则

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应按照先进可靠、安全稳定、经济实用、可扩展原则建设。

(二)建设内容

1.电子交易结算可追溯子系统,可采用电子交易、电子结算和人工交易、电子结算两种模式。电子交易模式是指通过可联网电子秤,在交易现场完成交易的记录和无货币化结款。人工交易、电子结算模式是指交易信息采用手工开单,在每个子结算点完成数据的输入和结算。肉类产品可采用轨道悬挂式交易、红外感应编码的方式。

2.信息实时发布子系统,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供求、价格等信息发布到发布到大屏幕和互联网或报送给指定部门。信息分类编码、网络通信协议和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应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设施设备

1.中心机房

标准机房在30m2以上。需配置数据库服务器、备份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不间断电源(UPS)、交换机等基本网络设备;通过局域网与结算大厅及各子结算点连接(可采用光纤接入或双绞介入;配备路由器、防火墙用于互联网接入;配备机房雷及接地设施;配置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软件、网络防病毒软件以及其他配套软件等)。

2.结算大厅

结算大厅30m2以上。需配备计算机工作站、打印机、不间断电源(UPS)、制卡机、交换机用于网络化作业;配备保险柜、摄像头、报警器等安全设备;配备LED显示屏、触摸屏等公示设备。

3.子结算点

根据需要可设置子结算点。每个子结算点房屋应在10m 2以上。需配备计算机工作站、打印机、不间断电源(UPS)、交换机、保险柜、摄像头、报警器等。

采购设备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进行,优先采购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在同等设备中排名位于前列的知名品牌设备。非标准设备供应商具备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器采购应优先选择浪潮(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联想集团IBM中国有限公司。HP中国有限公司等制造厂商。

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商应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和软件开发CMM3级以上资质,对具有实施同类项目经验的开发商优先考虑。

附件5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标准

一、基本功能要求

(一)能够全方位实施24小时市场监控,监控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录像可采取定时录像、移动侦测录像、报警录像和手动录像等多种方式,能够对监控图像进行成组和万能切换。

(三)视频监控信息能够保存15天以上。

(四)具有报警系统,能够支持报警触发录像和预报警自动录像。在监控室可现场指挥处理突发事件。

(五)可实现远程网络控制、录像文件传输。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原则

安全监控中心建设应按照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功能齐全、操作简便、可扩展原则进行。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二)设施设备

1.监控室

监控室建筑面积在30m2以上,具有避雷和接地装置。避雷措施应符合GB5005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2.主要设备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园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一、以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等动物及其产品。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等;禽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等;牛羊兔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瘦肉精等;禽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二)水产品类:鲜活鱼类。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中,列入市场准入范围入市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范围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和由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随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标识。 3.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养自食部分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 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畜产品生产环节。 (一)园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要求,大力推进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二)执行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三)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附件1: 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荐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 第三条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向所在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十)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材料(一)、(七)除提供文字版外,同时提供电子版。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一)、(四)、(六)、(七)、(八)、(九)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一)、(六)、(七)、(八)、(九)、(十)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六)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条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二次平方根(四舍五入取整)的方法确定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并按规定标准进行相应的检测。 申请之日前两年在部、省监督抽检中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应包含在检测样品抽样数量之内。 第五条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工作机构

产地证明范文

产地证明范文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第一篇:苗木产地证明样本第二篇: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第三篇:产地类证明文件第四篇:关于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的流程第五篇:西洋参的产地更多相关范文 苗木产地证明(样本) 兹证明以下苗木系丽岙花木场(园艺场、苗圃、公司)自育苗木:以上情况属实、经办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责任;经办人(签字)丽岙花木场(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树木照片 样本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一、农产品产地证明有哪些? 1、《农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 和获得农业、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 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后,种植业农产品凭哪些证明才能进入市场?

1、《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2、“三品”等质量安全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三、哪些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3、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加盖出具者印章。 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摘要:“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本案的查处必须调查清楚涉案茶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2016)浙03行终385号 被上诉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 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 雅中芽公司系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QS330314010012)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2015年8月6日,施某某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 8月10日,施某某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品名:雅中芽(红茶)、标准代号:GB/T13738.2、生产许可证编号:QS330314010012”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14日,施某某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产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9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某某、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某某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 同时认定,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一、农产品产地证明有哪些? ??? 1、《农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和获得农业、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后,种植业农产品凭哪些证明才能进入市场? ??? 1、《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2、“三品”等质量安全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三、哪些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 ???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

???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 3、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加盖出具者印章。 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六、“三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证明)由谁办理? ???由证书持有者办理出具,复印件应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证书持有者印章。 七、办理检测证明的机构有哪些? ???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设立的自律性检测机构; ???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3、取得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八、在产地,蔬菜、水果找谁检测? ???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由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设立的自律性检测机构自行检测或由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最新 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方案-精品

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规模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做到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包装标识等“五个”到位,保障城乡居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三、实施范围、对象与时间 市域范围内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产地准出制度。 四、实施内容 1、制定管理制度。按照保障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2、完善管理体制。县级农业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配备2―3名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产品生产活动指导、质量安全日常巡查、产地农产品抽检及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地准出放行审核等工作。 3、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保存二年以上。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上市前,应当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上市。 4、开展质量检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区域农产品生产实际,按照“就近、便民、有效”的原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验检测人员,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出具产地准出证明。鼓励有

NY5010—2002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NY 5010—2002 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蔬菜产地选择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要求、灌溉水质量要求、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采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蔬菜产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7134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 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要求 3.1 产地选择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3.2 产地环境空气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产地灌溉水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灌溉水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1

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市场开办者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二、信息公布制度 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报材料样本

无公害农广品广地认正与广品认证申报材料(样本) (硬皮封面)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 申 报 材 料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材料目录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请书……(页码) 2、申请者资质证明文件 .......... (页码) 3、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 (页码)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 (页码) 5、产地环境检验报告 ........... (页码) 6、产地环境评价报告 ........... (页码) 7、产品检验报告 .............. (页码) 8、其他相关材料 .............. (页码)

材料编号: ______________ 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首次申报口产品扩项申请口 申请日期:年月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 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 的声明 1、本单位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成分,愿负法律责任。 2、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熟悉掌握该产品标准,并保证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该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程),决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各类农业投入品,确保本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3、申请认证的产品,如果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将保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监委第231 号公告)的规定,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 产品标志。 4、接受各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和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人:(盖章) 日期:

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畜禽及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经查验使用了违禁投入品(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或其他违禁物质、施药间隔期(或休药期)未满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二、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生产必须按照相应规技术程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标准化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全面真实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专人管理记录,记录保存二年。生产记录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购置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及农业投入品使用、停用的日期;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畜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样式附后),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标准化生产记录。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审核其生产、用药等记录,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才能上市销售。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

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具有检测条件的生产单位,需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质检员,并建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并存档2年。 五、规范农产品包装与标识。根据有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必须进行包装(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和标识;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必须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NY 5113—2002 无公害食品 桃产地环境条件

NY 5113—2002 无公害食品桃产地环境条件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桃产地选择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要求、灌溉水质量要求、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其采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无公害桃产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取–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7135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3 要求 3.1 产地选择 无公害桃产地,应选择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连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1月5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

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Hainan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产地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报材料 (1)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2)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空气、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施肥、用药(或饲料、防疫)及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公顷、万头、万只),种植(养殖)开始日期,生长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4)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人制定的本单位的质量控制技术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聘书复印件); (6)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7)产地认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植或养殖规模、品种等;合作协议具体要求为①合作协议为申请人与相关方签订,且符合正常逻辑;②合作协议中具有质量保障条款(如指标要求、罚则等)或单独具有对农户的管理措施;③农户名单内的农户地址均在产地认定范围内)。 填表说明 1. 申请书请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一式4份,每份加盖红章,印章清晰。 2. 表内1至7页由申请人填写,可附页。法定代表人、填表人签字一律手签。 3. 主要产品种类和产量:产量填写单产(种植业)、年产量。

4. 生产管理形式:在表内所列形式“□”内划“√”,并填写栏内内容。 5. 防疫条件与设施:指养殖场所拥有的条件与设施,如消毒池、兽医室等相关设施、仪器。 6. 农药名称、肥料名称、兽药名称、渔药名称,请填写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7. 农药使用情况(第3页)、肥料使用情况(第4页)、农药及其它化学剂(第5页)、兽药(第6页)、渔药及其它化学剂(第7页)栏要填写规范,不得缺项。 8. 饲料添加剂:自产自用的饲料添加剂需附详细配方及生产许可证。 9. 生产基地现场检查情况:由受理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的单位填写。

某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推荐5篇]

某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 作方案[推荐5篇] 第一篇:某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X XX 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 2020 年至 2023 年,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建立“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效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通过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促进各部门强力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民众能吃到安全放心的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落实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做好生产档案记录,从生产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1.自检合格; 2.委托检测合格; 3.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4.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统称“三品一标”农产品)证书; 5.检验合格证明; 6.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 7.自我承诺合格。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包括三种方式: 1、标识型。产品有包装,且在包装上有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可视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粘贴型。产品有预包装,但包装物上没有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可在包装物上加贴农产品合格证。 3、纸张型。产品无包装,则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见附件。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完善生产档案和开具合格证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监督管理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 看这个判例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摘要:“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本案的查处必须调查清楚涉案茶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2016)浙03行终385号 被上诉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 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 雅中芽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 2015年8月6日,施某某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

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 8月10日,施某某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14日,施某某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产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9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某某、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某某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 同时认定,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叶及相关制品”已经整合为一个食品类别,红茶、绿茶属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不同项目种类,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

产地准出制度

各有关单位: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府同 》业经市政意,现予印发试行。 2012 年4 月10 日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产地与市场的有机对接,根据农业部《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结合新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篮子”基地建设为契机,以产地准出为切入点,实现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为目的。 二、工作目标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使用水产品投入品管理、水产品检测等为重点,逐步达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水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机制。 三、组织分工 (一)市水产办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则,贯彻实施水产品准出制度。 2、负责全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本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落实情况。 (二)镇渔业主管部门职责:各镇渔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承担产地准出制度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域内出具产地证明各

项工作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及宣传工作,组织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体开展实施。 四、实施准出制度的有关规定 1、按照自愿申请、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2、凡列为准出制度试点单位的水产养殖场,必须符合档案记录完整、抽检合格率高的要求。 3、在养殖水产品上市前 1 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准出证明。 4.准出证明具备以下功能:作为市场准入需提供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5、市水产办负责试点工作,水产技术指导站提供技术支撑。 6、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按照申报工作流程,提出参加“准出”试点申请,提交《“准出”证明申请表》,由企业法人签署承诺“未使用违禁药品”的书面承诺书。 7、市渔政站、水产技术指导站按照审核细则审查,并公示,由市水产办出具《水产养殖场食用水产品准出证明》 (简称《准出证明》 )。 8、准出证期限: 3 个月。 9、水产养殖场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标准化养殖场管理制度,加快水产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10、准出获得的水产养殖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完成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看这个判例 摘要:“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涉案红茶虽是经过一定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判断其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本案的查处必须调查清楚涉案茶叶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2016)浙03行终385号 被上诉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泰市监处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1.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 2.雅中芽公司销售的红茶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下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9920元的行政处罚。雅中芽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温市监复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 2015年8月6日,施某某到雅中芽公司设在龙湾文化用品市场(茶业市场)的店铺内品茶后,向雅中芽公司预定了20800克红茶,双方约定由雅中芽公司提供礼盒包装。

8月10日,施某某至店铺付款提货,共计52盒(每盒400克,2铁罐装),包装盒上标注有“”等字样,未标注生产日期,货款合计24960元,雅中芽公司开具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14日,施某某以雅中芽公司未取得茶叶(红茶)生产许可、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转交至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9月14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雅中芽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雅中芽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施某某、雅中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于12月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雅中芽公司销售给施某某的红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罚则,决定处以罚款49920元。 同时认定,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原则,“茶叶及相关制品”已经整合为一个食品类别,红茶、绿茶属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不同项目种类,雅中芽公司在已取得茶叶(绿茶)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红茶生产,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构成无证生产行为。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国家茶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6年4月13日出具编号为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样外形条索尚紧细,尚匀整,色泽乌尚润,稍有金毫,有少量花托、朴片,据此判断该样品未经精加工”。雅中芽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取得茶叶(绿茶、红茶)生产许可证(证书与绿茶许可证属同一编号)。

范文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 苗木产地证明(样本) 兹证明以下苗木系丽岙花木场(园艺场、苗圃、公司)自育苗木: 以上情况属实、过失经办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责任;经办人 (签字) 丽岙花木场(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树木照片 样本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一、中药材产地证明有哪些? 1、《农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公文素材库)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 和获得农业、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实验区资格 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后才,种植业农产品凭哪些证明才能进入市场? 1、《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2、“三品”等质量安全有效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三、哪些专业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 2、县级农业载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荆西洪湖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执法监督检验站)。 3、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粘贴出具者印章。 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相关机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水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 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六、“三品” 等质量安全认证认证精准证书复印件(证明)由谁 办理? 由证书持有者办理出具,复印件应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证书持有 者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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