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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第7章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第7章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对外贸易管理的一般措施

无论是实行相对自由贸易政策还是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各国所采取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按照其实施的具体手段,可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一、关税措施

关税措施是对外贸易管理措施中最古老、使用最为普遍、效果最为直接的调控工具。尤其是进口关税,常常成为各国限制他国产品进口从而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手段,因此又将关税措施称之为“关税壁垒”。在《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中,关税减让始终都是各成员方一项重要的、必不可少的议题。

(一)关税的含义和种类

关税是指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征收关税的种类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从征收关税的目的上,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较低。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措施的严格规范,关税措施已不可能再成为一国增加本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保护关税是指一国以保护本国经济特别是本国民族工业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对本国民族工业的保护程度主要取决于保护关税税率的高低。虽然保护关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但不适当的保护将扭曲正常贸易秩序。

2、从制定关税政策的独立性上,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自主关税是指一国不受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的约束,而是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制定本国关税法规并据以征收的关税。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同时也可以与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在自愿对等的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实行协定关税。协定关税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条约,在本国原有自主关税之外,另行制定一种关税税率并据以征收的关税。协定关税是一种优惠性关税,税率低于自主关税。

3、从征税对象上,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进口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对输入本国境内的商品征收的关税。目前,进口国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已成为政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之一。“关税壁垒”通常就是指这种高额的进口关税措施。出口关税是一国海关对本国输出境外的商品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相继削减甚至取消本国的出口关税,而代之以鼓励出口以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过境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对通过该国关境输往他国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又称通过税。由于过境关税的征收使得征收过境关税国的货运业中来自过境运输业务的收入大幅度减少,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先后放弃征收此种关税,对过境货物仅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准许费、印花费、统计费等费用。

(二)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海关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一国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对一切应税、免税和禁止进出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则号、商品名称、征税标准、计税单位、税率等。海关税则的重要作用是为一国海关征收关税、行使税收管辖权提供依据。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海关税则。

根据对同一税目所订税率的多少,可将各国的海关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单式税则也称一栏税则,即每个税目只规定一个税率,对来自所有国家的商品按同一税率征收。单式

税则的优点是简单易操作,税赋的管理负担小。但不能很好地体现一国对外贸易的国别政策和地区政策,不能实现差别待遇,使得大多数国家转而采用复式税则。

复式税则即对同一种商品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率,分别适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复式税则的税率通常有基本税率、协定税率、优惠税率、暂定税率等。复式税则使得一国的贸易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为了掌握本国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各国通常借助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统计,对本国进出口商品进行分类和编码。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届会议通过了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统一分类目录,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该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HS是一部多功能的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协调的产物,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由于该分类目录系统、合理,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三)关税税率

关税税率是指海关税则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率。复式税率通常包括基本税率、协定税率、优惠税率、暂定税率等。基本税率或自主税率是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没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的税率,该种税率最高。协定税率低于基本税率,适用于有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优惠税率是指一国政府对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或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税率待遇,其他国家无权享受这种优惠。优惠关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优惠税率通常是指普惠制税率。最惠国税率高于普惠制税率。暂定税率是一种临时税率,一般针对当时的特殊情况而采用,因而有效期较短,通常为1年时间。

(四)关税的征收方法

综观世界各国,主要有如下四种征收关税的方法:从量征税、从价征税、混合征税和选择征税。

1、从价征税,从价征税在所有的征税方式中是各国最常用的计征关税的方法,它是指以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征收公式如下:从价税额=商品总价值×从价税率。从价关税更适用于同一种类但品质差异较大、短期内价格稳定或品种繁多不易分类的商品。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据以计算进出口货物关税税额的价格。目前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从进口税的征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CIF价格),大多数西欧国家采用此种价格。(1)出口地的离岸价格(FOB价格),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采用此价格。(3)输入国官定价格。(4)输出国国内市场价格。(5)输入国批发市场价格。(6)输入国输入货物的出售价格。(7)构成价格。根据各国实践,大多数国家以到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因为以到岸价格征收进口关税的保护程度要比以离岸价格征收进口关税的保护程度高。

2、从量征税,从量征税是指海关以课征对象的重量、长度、件数、面积、体积、容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税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在从量征税中,大部分商品是按重量或数量征税,征税公式如下:从量税额=商品重(数)量×从量税率/单位。从量征税手续简单,无需审定货物品质、规格、价格等,便于计算。适用于商品规格和品种简单、计量容易、同一种商品的规格价差较少的商品。特别是对质量均衡、难以把握完税价格或价格易波动的商品更适合从量征税。

3、混合征税,混合征税是指对同一进出口货物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的征税方式,所以又称复合关税或双重关税。混合征税有时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有时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混合征税公式如下:混合税额=从量税+从价税。混合征税在计征手续上较为繁琐,但在价格发生变动时,可以减轻价格对关税保护作用与财政收入的影响。

4、选择征税,选择征税是指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既规定从价税,又规定从量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计征。英国、澳大利亚即采取此种方法征收关税。

(五)关税同盟与世界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取消各自国家的关境,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联盟。建立关税同盟的目的在于发展关税同盟成员之间的贸易,限制非成员国商品的进口。世界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它与关税同盟的不同在于,世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对非成员国不实行相同的关税税率,各成员国在关税方面对外仍保留部分的关税主权。北美自由贸易区就属于该种类型。

二、非关税措施

(一)非关税措施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就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和关税壁垒相比,非关税壁垒有以下特点:

第一、关税措施具有稳定性,非关税壁垒具有随意性。

关税措施一般要经过立法机关以关税及关税税则形式发布,并保持一定时期不便,具有相对稳定性。非关税壁垒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和命令实施,是由行政部门酌情决定的,不受法律程序约束,手续灵活简便,行动迅速,针对性强。容易加入一些非经济因素,如利用贸易进行政治交易,脱离国际经济的市场轨道。

第二、关税措施具有透明度,而非关税措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关税措施具有透明度高、易衡量的特点,关税已经制定并公布,即为人所共知,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执行情况也被置于众目的监督之下。非关税壁垒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非关税壁垒措施的采取往往以履行正常的海关手续和要求等为借口,间接的达到保护的目的。而且不论实际采用哪种方法,如许可证或配额,其实施过程的隐蔽性,容易造成贪污受贿的发生,实施监督的难度较大。

第三、关税措施具有公正性,而非关税措施具有歧视性。

关税适用于一切进口货物,再配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因此对于各进口方式平等的。在关税措施下,进口来源以及贸易额大小,均在一定条件下按供需状况和市场机制自动做出调整,进口货物会向物美价廉转化,贸易额也会适应国内消费需求而增减,因此关税措施是一种市场的、优化的和公正的措施。而非关税措施本身固有的歧视性则很难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不歧视原则完全消除,而且限额一旦确定,即将贸易方位、进口来源以及贸易数额认为封死,产品质量、消费偏好等均不能起到应有的市场调节作用。所以对贸易的扭曲作用较大。

第四、非关税壁垒措施不易受汇率变化的影响。非关税措施多种多样,完全可以避开汇率的变化而达到既定的目的;

第五、各国对非关税壁垒没有十分有效的国际监督控制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虽然对

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所禁止或限制,但很多是一般性的禁止或限制,同时还规定了许多例外条款。例如,在进口数量的限制方面,只规定了一般性的禁止原则,而不是绝对禁止数量限制。由于非关税壁垒具有上述特点,采用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国家越来越多,严重阻碍了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发展。

(二)进出口许可证措施

进出口许可证措施是一国政府从数量上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以及本国商品出口的一种贸易管理措施。在领证范围内的商品只有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多数国家的进出口许可证通常载明下内容:进出口商品名称、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重量、进出口商品的价值、供货国别或地区、商品输出入地点、许可证的有效期等。根据一些国家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一国政府通常事先公布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表。凡表中所列商品若需进口或出口,必须向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凭该证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从各国应用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看,可将其从不同角度分为以下几类:

1、有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

有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是指由国家指定机构事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出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对每种进出口商品发给进出口商一定数量的进出口许可证。一旦进出口配额用完,则不再发放许可证。无定额进出口许可证则与进出口配额没有任何联系,发证机关只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发放许可证,没有公开的标准。此种许可证缺乏透明性,其限制作用更大。

2、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

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公开进出口许可证”。对不需要严格管理的商品,领取公开一般许可证。进出口商提出申请后,有关机构即予以批准,并签发许可证。这种申请和审批过程比较简单,有的国家甚至不要求事先申请,也不发证,只是在报关时填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范围内的商品即可进出口,因此,又称“自动许可”。特别许开证也称“个别许可证”,它是指进出口商提出申请后,必须经有关机构逐级审批方可发放的许可证。要求领取特别许可证的商品大多属于国家重点控制的商品,虽对这些商品表面上无数量与来源的限制,但实际上控制很严,因此,此种许可又称为“非自动许可”。

实践中,一些国家常常将特别许可证与无定额许可证结合起来使用,使许可证制度更具保护性。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各国进口许可证的单证和申领程序应尽可能简化。自动许可程序不得用于限制进口。在非自动许可程序下,必须公布发放的许可证数量并将其分配情况通知有关方面。

(三)进出口配额措施

1、进口配额措施。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在配额的管理和发放中,各国通常结合采用进口许可证方式,配额商品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综观各国采用的进口配额措施,主要有如下形式:

(1)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一限制后便不准进口。通常情况下,各国规定1年内或3年内的进口商品的限额。绝对配额又可分为全球绝对配额和国别绝对配额。全球绝对配额是指对来自全球

的商品一律适用绝对配额,即对配额的分配不分国别或地区,而是采取先来先得的原则,直到总的配额用完为止。国别绝对配额是指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别规定不等的配额,各出口国不能超过配额出口,否则进口国将禁止进口。由于国别配额往往是基于歧视某些国家或地区而制定的,有时称之为“歧视性配额”。

(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继关税和进口配额措施发展起来的一种进口限制措施,它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总的数额或金额不加限制,而是规定一个数量界限,在规定的数量界限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超过数量界限部分则征收高额关税或予以罚款,这个数量界限即为关税配额。由此可见,进口绝对配额措施比关税配额措施的限制作用更强。关税配额按进口商品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性关税配额。全球性关税配额是对从全世界各国进口的商品规定一个数量界限,不超过这一界限进口则减免关税,超过这一界限则征收高额关税或罚款。国别性关税配额是指针对某些国家或某个国家规定不同的进口数量界限,各出口国在界限内出口则可以减免关税,如超过界限出口则征收高额关税或罚款。

2、出口配额措施。

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的制度。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不准出口或予以处罚。出口配额有以下两种形式: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主动配额是指出口国根据国内市场容量和某种情况而对某些商品的出口规定限额。被动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本国的某些商品对该进口国的出口数额,超过规定的数额则禁止对该进口国出口。从表面上看,由于被动配额是出口国自动实施的,因而也称“自动出口配额”或“自动限制出口”。自动出口配额有以下两种方式:

(1)单方面无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指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提出配额申请,获准后方可出口。

(2)协定自动出口限额指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出口协定,在协定有效期内规定某些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根据此配额自动限制有关商品的出口,进口国根据海关统计予以监督检查。

(四)外汇管理措施

外汇管理措施是指一国政府指定或授权某一政府部门制定法规,对本国境内的本国及外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以及本国货币的汇价和外汇市场等所实施的管理。各国实行外汇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避免国际收支危机和货币信用危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由于外汇管制具有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因而被许多国家作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重要措施。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对贸易外汇进行管理、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对汇率进行管制等方面。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

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是指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和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检验机构。按检验机构的性质,有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民间检验机构。在检验商品的范围上,大多数国家只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生态环境、消费者利益,通过制定产品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审程序等对本国的进口贸易加以管理的措施。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国商品进口,使得技术性贸易壁垒成

为贸易保护的一种新的形式。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非关税壁垒,更具表面上的合理性,其隐蔽性更强,作用更为强大。

(六)原产地措施

原产地规则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国和地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行政措施。通过实行原产地规则,可以针对来(产)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分别给予不同待遇。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方的一种证明文件,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经济集团国家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各国制定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一般分为优惠和非优惠两种。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为了辨别产品不同来源以实施不同优惠待遇。以用于海关统计和供进口国分析进口商品结构而实施的原产地规则称为非优惠或一般原产地规则。

为协调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18日签订了《京都公约》,制定了较为科学的原产地规则。此外,乌拉圭回合达成了第一个多边《原产地规则协议》,协调各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避免原产地规则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一种壁垒。但是,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多边协议。各国仍然自行制定可以享受普惠制等优惠待遇的原产地规则。

各国的原产地标准有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前者是指货物作为一个整体完全在一个国家生产和制造,并不包含有任何从别国进口和来源不明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或制造的国家即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完全原产地标准是一个十分严格的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或来源不明)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在一国经过加工或制造,使其性质和特性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各国判断实质性改变的实施标准有:税则号列改变标准;加工制造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原产地累计和给惠国成分标准。

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直运规则的目的是为保证运至进口给惠国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防止途中经过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任何再加工和换包。即使经过第三国运输,除了允许对商品进行包装加固、分类挑选等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必要处理外,不得对商品进行任何再加工。

普遍优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是在最惠国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直至免税的一种特别优惠关税,其税率低于一般普通税率和最惠国税率,因此,享有普遍优惠制的进口商品税率是最低的最优惠的进口税率。在1968年3月,第二届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文件。至今,世界上布31个给惠国实施17个给惠方案。普惠制有三个基本原则:普遍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非互惠原则。普遍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尽可能减少被排除在普惠制之外的例外产品的数量。非歧视原则是指发达的给惠国应该给予所有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而不应只给予某些国家或针对不同国家制定不同的给惠方案。非互惠原则要求发达的给惠国在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的同时,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

(七)政府采购措施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对政府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政策以及采购管理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通常情况下,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来

体现。为规范各国的政府采购,《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强化了政府采购国际竞争的公平性和非歧视性规则,并将政府采购国际竞争扩大到中央政府实体和地方政府实体。

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1)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

(2)政府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证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3)政府采购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4)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由纳税人缴纳税款、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贷款及其他债务收入形成的公共资金、其他公共投入资金等;(5)政府采购以招标方式为主;(6)政府采购规模较大,采购产品范围广泛,包括产品、服务和工程;(7)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第二节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进出境检疫、检验相关法律确立的。

以外贸法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关条例为补充的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外贸法除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以及基本原则等进行总则性的规定外,主要就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我国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围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则从根本上建立了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此外,还有针对特定产品或技术的管理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就目前而言,我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还相对比较薄弱。

(一)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关税税率的利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额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以及申诉程序等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商品的归类原则、商品的税目、税号、商品描述和适用的相关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我国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执行优惠税率征税。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人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应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条件的货物,可以免税或减税。

(二)外汇管理制度

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人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人,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指定银行或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人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三)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括原来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进出境卫生进行检疫工作。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在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样检验。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使用;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下列各项实施检疫: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我国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关条例为补充的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国外贸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修订,修订案于2004年7月1日实施。2004年对外贸法的修订是在我国“人世”后出现的新环境及旧法不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

(一)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一般货物和技术贸易的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2004年修订的外贸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

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对某些产品的经营资格仍然实行审批制。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中国以中国加人或缔结的国

际协定为基础,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中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可以说,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遵循的原则是一种管制式贸易规则,而非自由贸易原则。只有在中国根据国际协定承诺的领域,才允许外国服务贸易经营者进入,外国服务贸易经营者和外国服务才有可能获得国民待遇。

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依《外贸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

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30条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或优势地位的情况,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条规定针对的是外国政府的行为,为我国政府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我国经营者在国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规范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修订后的外贸法针对垄断行为、不正当行为等进行了规定,有关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矛盾,因为外贸法只调整进出口环节,新规定填补了我国外贸法中缺乏竞争规则的空白。

关于垄断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

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33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条还规定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2)骗取出口退税;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一章,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该章为对外贸易主管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一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6)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侵犯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或者未能对中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事项;

(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裁定,并发布公告。

第三节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

一、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制定实施,2004年3月修订。该条例将对外贸易法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具体化、明确化,确立了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要求和程序,根据该条例,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应依照反倾销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1、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按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足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出口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在出口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使用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上述得出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不能直接比较,而应当考虑、调整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以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比较,或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基础上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能按前两种方法比较时,使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商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损害的其它因素。

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区域产业)。

同类产品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依肯定性证据,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3、因果关系。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

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倾销。

4、累积评估。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第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第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反倾销调查

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特别包括下述两个方面:

第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商务部调查时,利害关系方(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即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

反倾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初步裁定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继续调查,作出终局裁定。下列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

(三)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凋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应出口商请求,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肯定的倾销和损害裁定的,价格承诺一直有效。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商务部可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现有最

佳信息,可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追溯条件和追溯时间是特别注意的问题。除上述违反价格承诺的情形外,还包括另外两种情形。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

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时,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倾销进门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

终局裁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局裁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四)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对于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决定对其必要性进行复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也可以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商务部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决定。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二、反补贴措施

2001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及专向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除收入或价格支持外,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和接受者获得的利益。

财政资助包括下述情形: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出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2004年4月修订的外贸法进一步明确了补贴的专向性,指“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家或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下列补贴为专向补贴: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内

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该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综合开发补贴的方式等因素。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二)损害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的可能性;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原产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其条件主要包括:不属于微量补贴,进口量不可忽略不计;根据补贴进口产品间的竞争条件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间的竞争条件,累积评估适当。

反补贴条例中国内产业、区域产业、关联企业以及同类产品的概念,与反倾销条例中的相应概念类似。反补贴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方包括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出口国政府为利害关系国。

(三)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

(四)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调查的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基本相同。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类似,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及反补贴税。实施条件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反补贴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补贴税只能对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下述情形除外:违反承诺的,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反补贴税可对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进行了修订。

(一)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

如果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进口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

(二)调查的发起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必要时,商务部在没有收到此类申请时,也可以立案调查。保障措施条例对申请人,不存在反倾销条例或反补贴条例中的产业支持量的要求。一般保障措施调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

(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进口产品增加这一条件的关键是增加的确定。国内主管机关应对进口产品增加提供合理的充分说明。由于存在相对增加这一情况,增加并不仅仅是一个量的概念。不仅要求证明数量的任何增加,而且还要证明以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数量和条件进口,这要求必须评估以绝对和相对条件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用于比较的时间点、调查期间内的增长趋势,都是考虑因素。调查期限内进口数量的暂时下降,对进口产品增加的确定不起决定作用。

(四)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及增长量;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宰、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商务部就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

(六)保障措施的实施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终局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采取保障措施应限制在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

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这些都不同于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度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更短的保障措施,可以不受前述时间间隔的限制;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另外,根据修汀后的对外贸易法,在进口产品增加损害国内产业时,除采取消除或减轻损害的保障措施外,还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各成员应建立对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正式确定了我国对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反倾销条例规定,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对商务部的复审决定.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1)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2)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3)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4)有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该规定没有明确对商务部拒绝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审反倾销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人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

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二)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反补贴条例规定,对商务部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该条例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该条例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市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审反补贴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五、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多边审查

对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除利害关系方通过进口国的程序申请行政复

议或向法律提出诉讼外,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还可以通过其政府,对这些贸易措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审查。这两种救济可以分别称为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

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下述方面:

(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

(2)申诉对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对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统称进口成员国措施)。

(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成员的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解释和适用方法上会存在一定的区别,成员国法律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情况更是如此,

(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诉讼程序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

(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

六、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规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中。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分别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贸易救济规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与阐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这些协定共同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规则,不可以脱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适用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或保障措施协定,反之亦然。除上述规定外,农业协定规定了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现已经失效的纺织品协定中还规定了对纺织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广义上讲,中国人世议定书中规定的针对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对纺织品的特点保障措施,都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制度,但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两反一保范围。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制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两反一保制度,与中国的两反一保制度基本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练习题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 面)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1、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因不包括下列( A、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禁止的 B、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C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D输往国家或地区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2、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管理。 A、配额B 、许可证 C配额和许可证D 、进出口自动许可 3、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管理。 A、配额B 、许可证 C配额和许可证D 、进出口自动许可 4、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不予放行。 A、商务部门B 、海关 C检验检疫机构 D 、边检部门 5、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发布公告。 A、国务院B 、商务部 C海关总署D、国家质检总局 6、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A、保险基金B 、风险基金 C信贷基金D、退税基金 7、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A、海关B 、商务部 C国家质检总局 D 、外汇管理部门 8、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于()起施行。 A、2004年4月6日B 、2004年7月1 日 C、2004年10月1日D 、2005年1月1日 [ 参考答案:1 、(D )2 、(B )3 、(C )4 、(B ) 5、(B )6 、(B )7 、(B )8、(B )]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准许()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货物 B、技术 C、国家服务贸易 D、知识产权 2、国家对()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A、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 B、国内供应短缺的货物 C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 D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

第八章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复习题

第八章 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 复习题 10、产品质量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E.建设工程 13、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哪些内容(制度)? 14、 15、 我国产品质量标准中层次、地位、级别从高到低排列正确的是( ) A. GB>DB>IB>QB B. GB>IB>DB>QB C. GB>QB>IB>DB D. GB>IB>DB 16、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认证的对象是,1、 消费者保护运动发生于世纪年代的(国 家) 2、 消费者权益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3、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 4、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是《》 ;国际消费者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 ( ) ,其调整对偶是 6、 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 7、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解决的途径 有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D.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消费者权益损害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可能有( A.生产者 B. 销售者 C. 服务者 D. E. 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 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C. E. )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者 财产损害,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哪些? 11、 产品质量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 12、 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有( A. 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质量问题 B. ) 没有经过加工、制作或不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 竹、木采伐产品、废旧物质

这是两者的显著区别之一 17、我国批准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等标志 A. 长城 B. PRC C. 方圆 D. CSA E. VDE 18、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产品存在()的缺陷 A. 设计上 B. 原材料上 C. 制造上 D. 指示上 E. 宣传上 19、生产者在生产中的义务(即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20、谈谈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有哪些义务? 21、产品质量责任具有()等特点 A. 强制性 B.明确性 C.制裁性 D.规范性 22、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主要有() A. 默示担保 B.法定担保 C. 明示担保 D.产品存在缺陷 23、产品质量违反(),无论是否造成损害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而言, 只有造成损害后果才承担责任 A.默示担保 B.法定担保 C. 明示担保 D.产品存在缺陷 24、明示担保是生产者或销售者自己对质量做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表示 A. 说明 B. 标识 C. 广告 D. 样品 25、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发生都与产品质量有关。但两在()上有区别 A.性质 B. 责任范围 C. 责任主体 D. 责任产生时间 26、承担产品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有(),缺一不可。 A.产品存在缺陷 B. 因产品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 C.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D. 免责有效 27、填出下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28、当生产者能够证明有()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件)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和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自1996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政府采购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为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人。法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采购资金。法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三)采购行为。法定的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采购项目。法定的采购项目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采购对象。法定的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除涉及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

最新整理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docx

最新整理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 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 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 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 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 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 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 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二采购 二活动流程 1 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 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 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 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 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 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 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 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 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3 2 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3 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4 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公司运营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制度 公司架构及职能范围 各部门岗位职责 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 人员管理和招聘 公司保密条款

第一章公司部门职能范围公司架构 财务部会计出纳 营销部 国内业务 国际业务 行政部 人力资源 采购 总经理 董事会

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物流仓库 市场部行政管理

第二章各部门岗位职责 一、行政部 行政部作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营销中心办公事务管理;目前兼负责物流,仓储。 行政管理: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制度管理、文档管理、考勤纪律、办公支持和公关接待等事宜。 人力资源管理: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绩效考评、薪酬计核、职位管理、人事调整、员工档案管理、员工招聘、培训和员工关怀等事宜。 公司办公事务管理:负责公司的办公事务管理,如办公用品的管理和各种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等。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或协助拟定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2、起草或协助起草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的各种文件; 3、负责行政公文的签收、登记、流转、归档及业务文件的整理、归档; 4、协调解决各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5、组织安排行政及其他会务,协调接待工作;

6、负责公司对外宣传及联系工作,管理公司网站; 7、负责公司文件、信函的发送、接收工作; 8、负责公司行政公章的保管、使用及各类文件的缮印; 10、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用品、宣传品、名片的定制、保管、发放。 11、拟定公司人事、劳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2、拟定公司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13、负责公司员工的定岗定编工作; 14、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工作; 15、拟定员工薪酬、福利等分配激励制度体系,并组织具体实施; 16、负责人力资源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17、管理员工休假和考勤。 二、营销部: 1、营销部负责制定并推进实施全面的销售战略、销售方案,公司产品推广,业务渠道拓展,客 户开发,并对相关行业、市场进行前景分析及研究,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有效地管理客户。 具体职责如下: 1、协助总经理建立全面的销售战略; 2、制定并组织实施完整的销售方案; 3、与客户、同行业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引导和控制市场销售工作的方向和进度; 5、组织部门开发多种销售手段,完成销售计划及回款任务; 6、管理销售人员,帮助建立、补充、发展、培养销售队伍;

试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试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碎到系统的过程,文章就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1949年至1979年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开始起步发展。(1)起步发展阶段的国内、国际环境国内方面:一是新中国刚刚成立,生产力低下,但又有优越的社会制度。在“超越论”和“战胜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二是来源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教训。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中,往往存有戒备心理,过分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忽视对外经济交往。国际方面:帝国主义对新中国“封锁”、“禁运”,我国被迫采取国内和国外市场割断的政策;同时,我国无法与当时占垄断地位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于是采取割断的办法不与其竞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当时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一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管得过宽、统得过死的国家统制贸易制度,不利于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故对当时对外贸易的促进作用有限。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不平衡,严重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改革开放至中国加入WTO,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增长,外贸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成型。(1)成型阶段的国内、国际环境国内方面:新中国成立后30年,经济长期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发展,闭关锁国,同国外发展的差距扩大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际方面:战后,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选择了对外开放的道路。很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分享了参与国际分工所带来的益处,并使得自身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历史和现实警示我们,如果不实行开放的政策发展经济,我国将落后于世界其他国家。(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这个阶段我国以《对外

公司运营管理制度

公司制度公司架构及职能范围 各部门岗位职责 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 人员管理和招聘 公司保密条款

第一章 公司部门职能范围 公司架构

第二章各部门岗位职责 一、行政部 行政部作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营销中心办公事务管理;目前兼负责物流,仓储。 行政管理: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制度管理、文档管理、考勤纪律、办公支持和公关接待等事宜。 人力资源管理: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绩效考评、薪酬计核、职位管理、人事调整、员工档案管理、员工招聘、培训和员工关怀等事宜。 公司办公事务管理:负责公司的办公事务管理,如办公用品的管理和各种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等。 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或协助拟定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2、起草或协助起草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的各种文件; 3、负责行政公文的签收、登记、流转、归档及业务文件的整理、归档; 4、协调解决各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5、组织安排行政及其他会务,协调接待工作; 6、负责公司对外宣传及联系工作,管理公司网站;

7、负责公司文件、信函的发送、接收工作; 8、负责公司行政公章的保管、使用及各类文件的缮印; 10、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用品、宣传品、名片的定制、保管、发放。 11、拟定公司人事、劳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2、拟定公司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13、负责公司员工的定岗定编工作; 14、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工作; 15、拟定员工薪酬、福利等分配激励制度体系,并组织具体实施; 16、负责人力资源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17、管理员工休假和考勤。 二、营销部: 1、营销部负责制定并推进实施全面的销售战略、销售方案,公司产品推广, 业务渠道拓展,客户开发,并对相关行业、市场进行前景分析及研究,制 定市场营销方案,有效地管理客户。具体职责如下: 2、1、协助总经理建立全面的销售战略; 3、2、制定并组织实施完整的销售方案; 4、3、与客户、同行业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4、引导和控制市场销售工作的方向和进度; 6、5、组织部门开发多种销售手段,完成销售计划及回款任务; 7、6、管理销售人员,帮助建立、补充、发展、培养销售队伍; 8、9、负责与客户签订销售业务合同,主持公司重大营销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

市场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运营管理手册

目录 一、市场部工作职责 二、管理目标 三、运营过程具体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道德行为公约 (二)市场经营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规定(三)消防管理计划措施 (四)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五)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商铺内部管理规定 四、市场日常营运管理工作 (一)市场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内容 (二)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 (三)功能服务 五、市场管理 六、投诉管理

一、市场部工作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市场的管理,达到标准化、统一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 2、负责市场经营商户商品、服务质量的跟踪,切实做好经营户的沟通、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楼层营业员的考核、教育、管理、培训等工作。 4、了解市场商户的动态,创新管理理念,使市场达到更专业化的管理。 5、加打市场巡查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严格规范市场的防火隐患、环境卫生和营业现场的布置,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如市场,作好巡检记录。 6、调查集市场经营、管理以及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随时上报新动向,分析市场前景,为公司提供建议。 7、为商户和顾客排除在经营和购物上的困难,处理好相关顾客厂商和售后服务等各种问题。 8、及时处理市场内出现的矛盾纠纷,接待并处理好招商客户和售后服务的客户投诉,做好详细记录。 9、督促商户参与市场的各项促销活动,对各商户的订单检查和销售统计,作好记录并备档。 10、负责市场下班前的清场工作。 11、负责市场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12、配合协调其它部门做好工作。

13、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管理目标 运营后将力争高标准、高素质地做好中国·平凉金果博览城的各项服务及管理工作;包括商户管理、治安管理、卫生清洁、维修、秩序,我们有能力也有信心把中国·平凉金果博览城建成一个兴旺、安全、文明、整洁、环境优美的专业化市场。 正式开始运营管理后,日常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经营户、采购者提供安全、舒适、高效的经商和购物环境和优质的后勤配套服务,有力地配合当地的发展,为静宁县整体风貌、文明建设、整体形象化管理起到有力的保障;我公司将制定一系列市场内部的各种管理制度,切实贯彻实施具体的服务公约条款,让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增加经营户的信心。 三、运营过程具体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道德行为公约 为把中国·平凉金果博览城建设成为兴旺、安全、文明、高尚、舒适的专业市场,将特制定制道德行为公约 1、自觉遵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做守法商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承担相关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管理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各商户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3、不得在市场内乱接电线,爱护消防、照明及各种公用设施和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的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文章主要对政府采购中相关的法律盲点进行梳理,并针对问题提出些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4-092-01 政府采购行为是伴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在一个社会中没有国家自然就没有政府,那就更谈不上政府采购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官方定义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是这样表述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作为一种制度,政府采购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在1782年由政府设立的文具公用局就是专门负责政府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的一个机构,并在同时间开始对政府采购进行立法。1792年,美国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也开始就所需的办公用品进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并于1861年也通过了了《联邦采购法》。开始就政府的采购行为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标志着政府机构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初步形成。 政府采购工作烦琐复杂,牵涉到一系列的环节和手段,并与国家

利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政府采购也是我国法制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的法制经济,就是对各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的经济。而如何针对政府采购建立起相关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关键是如何把已确立的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转化为各行为主体行为时的准则,从而使市场主体特别是政府采购主体的交易行为得以规范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立法规范,从而建立起一系列的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虽已针对政府采购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远远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 第一、是可操作性不够强。主要是些指导性地,原则性的法律,操作空间不够。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就像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都是些很难贯彻到具体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去的一些法律规范,太宏观、太原则了。 第二、各地立法差异大,不具有普遍性。这主要是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因此各地方由此而制定的政府采购法规自然也不一样,这就造成了各地立法上的差异。 第三、就是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空白,特别是很多细节缺乏规范。虽说我国也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相继出台了不少的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

第十五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单选 1、以(a )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关条例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管理的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 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D、进出境检疫、检验的相关法律 2、(a )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A、《海关法》 B 、《对外贸易法》 C 、《外汇管理条例》D、《纺织品协议》 3、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 a )征税。 A、普通税率B 、优惠税率 C 、暂定税率 D、低税率 4、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b )为完税价格。 A、批发价格 B 、零售价格 C 、货价 D、到岸价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于(a)颁布。 A、2001年11月26日 B 、2002年11月26日 C 、2003年11月26日D2002年1月1日、 6、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 a )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A、正常价值B 、固定价值 C 、到岸价格 D、完税价格 7、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出( a ),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A、4个月 B 、9个月 C 、6个月 D、一年 8、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 a )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A、商务部 B 、外交部 C 、外贸部 D、国务院 9、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 a )。 A、专向性 B 、专业性 C 、强制性 D、固定性 10、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 d )。 A、5年 B 、10年 C 、 2年 D、4年 11、( a)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A、最惠国待遇原则 B 、国民待遇原则 C 、非歧视原则D、普遍优惠制度 12、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b )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 A、5年 B 、3年 C 、1年 D、8年 13、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a )。 A、国营贸易管理 B 、配额管理C 、许可证管理D、目录管理 二、多选 1、构成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的主要法律及条例包括(abc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D、进出境检疫、检验的相关法律。E、《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 2、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货物分为(abc ) A、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B 、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C 、自由进出口的货物D、附加条件进出口的货物E、附期限进出口的货物 3、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时,国家可以分别采取(abc )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试题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不定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___________起施行。 A、2002年1月1日 B、2003年1月1日 C、2004年1月1日 D、200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___________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A、财政性资金 B、非财政性资金 C、经营收入 D、捐赠收入 3、政府采购应当遵循___________。 A、公开透明原则 B、公平竞争原则 C、公正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___________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A、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___________。 A、不需回避 B、必须回避 C、应该回避 D、可以回避

6、___________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A、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___________等。 A、采购人 B、供应商 C、采购代理机构 D、企业 8、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___________。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团体组织 D、企业 9、集中采购机构是___________,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A、非营利事业法人 B、营利事业法人 C、国家机关 D、社会团体 1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_______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营部管理制度13864

运营部管理制度 目录 目录...................................................................... 第一节运营部组织架构及职能分配.............................................. 一、部门职责 ............................................................................................................................... 二、岗位设置 ............................................................................................................................... 三、各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 - 2 - 四、职业道德 ............................................................................................................................... 第二节运营部管理制度 ........................................................ 第三节运营部业务流程 ........................................................ 第四节运营部工作指引手册 .................................................... 第五节运营部提成发放制度及公司福利制度.......................................

财经法规复习资料(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基础和工作保障,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法》的制定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束,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是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除财政部外,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国务院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对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集中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执行模式之一。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专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 篇一:ppp相关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中央ppp政策法规汇编 20xx-07-09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xx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意见征求稿20xx)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7号) 4、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

的意见》(国发〔20xx〕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 6、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 7、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0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xx〕69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1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xx)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xx)37号) 14、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3号) 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

市场管理相关制度

市场管理相关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到的租金/押金/水电费/及其 它收入,必须立即存入公司指定的帐户。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或占用公款。收取现金时,要认 真检查,如因工作失误收取假币,由个人负责。 4.出纳收取现金后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其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 标准。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按公司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支付都必须通 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2.支票和印章要分别存放,不得丢失。如有丢失及时登报 声明,费用自付,并由当事人负责。 3.作废的支票应把支票和存根贴在一起加盖作废章后妥 善保管。 4.出纳每月要及时到银行取得对帐单,并做好银行调节表 交入银行。 三票据管理 1.市场票据包括/发票/收据/银行结算凭证等。 2.开出的票据要详细注明日期,单位名称,品名\数量\

单价\金额等,开票人签章,票据要有连续编号。 四财务出纳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认真审核的,付款原始收据 和凭证。按时记帐,日清日结,达到帐款相符,超过银行 核定限额部分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白 条”抵冲现金。 2. 按照银行结算制度使用结算凭证,严格控制签发空白 支票,按照登记的帐目及时结算,月终按照银行帐单进行 核对,将未达帐项查对清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做好结算工作。 3. 严格审核收、付款单据是否真实,有经办人签字,是 否填写用途.有经理签字批准,坚持财务“一支笔’’原 则. 4.对所保管现金确保安全,发现丢失要报告上级领导,保管好保险柜 钥匙,不得泄露保险柜密码,不得将钥匙交给他人 5.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并要求公 司可靠人员陪同,方可办理。 五财务部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切实按照《会计法》的规定 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 2.掌握好公司全面核算工作,管理和登记明细帐,编制报 表,保证帐实相符,为公司会计报表提供正确资料。

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运行管理办法

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运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油厂内部市场运作,强化流程管理,不断提升内部市场管控执行力,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场准入工作中,把握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原则; 2、遵循关联交易的原则; 3、先内后外的原则; 4、技术领先的原则; 5、扶持改制企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原则; 6、满足采油厂生产经营建设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采油厂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及已在采油厂承揽项目的或拟在采油厂承揽项目的外部队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采油厂成立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的决策及组织实施。 主任委员:郝继开李长山杨永军陈建华王金铸 刘子军杨元亮董臣强 委员:李公总王连学孙丰亭张立江刘双全王得顺苏克锋解磊韩文峰王茂君尹太京张宝森 王志坚乔明全夏立元王波时林军杨玉良

王传雨王其玉董岩傅锐 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联系人:傅锐,联系电话:8559921。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市场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定供应商资质,推荐供应商办理油田、采油厂市场准入及复审工作。 2、审定供应商年度考核排名,负责向采油厂集体决策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委员会提出供应商使用参考意见。 3、负责起草、修订内部市场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市场监督、检查、协调等日常工作,定期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5、负责受理相关市场管理投诉,组织专业委员会成员对市场管理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裁决,对重大事项的裁决提出意见报采油厂集体决策委员会审批。 6、按照招(议)标程序,组织参与各专业委员会招(议)标。 7、负责对市场管理相关事项提出奖惩意见,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单位与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 8、对违反采油厂市场管理制度,拉拢腐蚀,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出处理意见,报采油厂集体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资质审查及准入(复审)程序

关于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到法律

关于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90.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2/t20150227_1195516.htm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6.htm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0806/t20080602_44437.html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8.htm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flfg/2014-01/03/content_2559194.htm 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501/t20150120_1182425.html 8.《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cfg/mof/201507/t20150709_5535094.htm 9.《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xinwen/2014-04/24/content_2665752.htm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cfg/mof/201501/t20150121_4942853.htm 11.《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501/t20150123_1183693.html 12.《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501/t20150123_1183695.html 1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06/t20120626_662001.html 1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05/t20080524_34880.html 15.《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xxgk_13386/zfcg/zfcgfg/200701/t20070124_239711.htm 16.《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tzl/kjfzgh/content_883643.htm 17.《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art/2013/7/18/art_13013_93261.html 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cfg/mof/201311/t20131113_3591949.htm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wgk/2007-08/06/content_707549.htm 20.《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portal/main/s/493/content-24421.html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16617554.html,/zwgk/2011-12/31/content_20346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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