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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科技学院2011届本科毕业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学科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魏红

学生姓名:田小丽

学生学号: 072004110563

中国﹒贵州﹒贵阳

2011年5月

目录

摘要..................................................................................................................................... III Abstract ................................................................................................................................... I V 前言 (1)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概述 (2)

1.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2)

1.1.1制度名称的确定 (2)

1.1.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定义 (2)

1.1.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意义 (3)

1.2国际立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规定 (3)

1.2.1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国际准则 (3)

1.2.2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国外立法例 (4)

1.3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必要性 (4)

1.3.1贴标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

1.3.2是契合民众的文化心理与道德观念的需要 (5)

1.3.3顺应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趋势 (5)

2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 (6)

2.1现实基础 (6)

2.1.1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 (6)

2.1.2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 (6)

2.1.3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困境 (7)

2.2理论基础 (7)

2.2.1刑罚学基础 (7)

2.2.2社会学基础 (7)

2.2.3犯罪心理学基础 (8)

3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具体内容 (9)

3.1完善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法律规范 (9)

3.1.1从立法上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9)

3.1.2修改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相冲突的法律规范 (9)

3.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构建 (9)

3.2.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适用条件 (9)

3.2.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程序要件 (10)

3.3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配套保障机制 (11)

3.3.1建立未成年人档案保密机制 (11)

3.3.2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与社会帮教制度的结合 (11)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诚信承诺书 (16)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摘要

犯罪记录制度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不利的评判效应,对未成年人的发育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违刑事处罚的目的,我国应当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既能够帮助未成年犯重新立足于社会,又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表现出了一种对未成年犯的人道主义精神,符合全球贯彻的青少年法治精神,能够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这一制度已经在贵州瓮安等地开始试点。本文拟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的简要介绍,分析目前我国在构建该项制度上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借鉴国外的一些可行经验并提出构建顺应我国司法实践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

The Minor Police Records Eliminate System Research

Abstract

The police records system to the litigant minor's disadvantageous judgment effect, brings many adverse effects particularly to minor's growth, has disobeys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goal,our country must establish the minor police records to eliminate the system. Establishes the minor police records to eliminate the system, both can help the juvenile prisoner anew to base on the society, and has manifested our country wide strict Jinan's criminal policy, displayed one kind to juvenile prisoner's humanitarianism spirit, was in keeping with the global implementation young people government by law spirit, could protect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earnestly. On March 25, 2009,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s "the People's court Third Five Year Reform Summary" proposed explicitly: Coordinates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to have the condition to establish the minor misdemeanor police records elimination system, is clear about its condition, the deadline, the procedure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n July 28, 2010, GuiZhou Province 11th ses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16th conference considers through "the GuiZhou Province Minor Protects Rule". This "Rule" the 50th stipulation, to illegal and slight crime minor, may try out illegal and the misdemeanor record eliminates the system, this system already in GuiZhou jar peaceful such as the places started the experiment site. This article plans through to eliminate system's concept, the rationale to the minor police records to introduce briefly, the analysis present our country in constructs in this system's necessity and the important meaning, profits from overseas some to experience feasible and to propose that the construction complies with our country judicature practice the minor police records to eliminate system's concrete conception.

Keywords:minor ,police records ,eliminate

前言

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老百姓,在2008年中国这个悲喜交加之年,你可能会永远记得北京奥运会的辉煌,那场百年不遇的特大地震也不会轻易使你忘记,瓮安的群体性事件也会让你对政府的执政方式产生质疑,但是对于参与这个群体性事件中百名未成年人的处境,如果不是当事人的亲人,你是淡然不会多加思考和关注的。对于翁安事件中涉案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我们不应该采取漠视的态度。

这百名涉案未成年人都不是这次事件的策划者,他们大多都是去看热闹受现场气氛挑唆才盲目参与的,年少易冲动的他们不管出于怎样的目的参与,自身都存在一定的原因,但是毕竟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都不成熟,在这个年龄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更重要的是受社会本身存在的不良风气的影响,其实他们才是这次事件的最大受害者。

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我们必须慎重考虑,如果处理不好,任其发展下去对社会的危害将更大。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必须要有一个可行的方案,首先其有罪记录就不能伴随一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迫在眉睫,于是贵州省瓮安县作为了全国首个试点。在听说该制度即将施行后,贵阳火车站附近摆水果摊的何女士兴奋地询问记者,“我大儿子的犯罪记录可以消除了吗?”①此外,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些声音:“我想上大学”、“我需要一份工作”、“谁没有犯过错,难道走入歧途后一辈子翻不了身,为什么人们不能宽容一些,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呢?”这些声音都或多或少说明了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所受到的各种各样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对待。

“在现行法律明文规定有罪宣告和已然刑罚不应对未成年犯罪人未来人生之路有影响的前提下,为什么有罪宣告和已然刑罚仍旧时时折磨其心?”②我们该怎样对待这些无心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怎样使他们重新被社会所接受,而不是让其有罪记录跟随终身呢?所以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我们应该有所行动。

①这个故事是真实的,何女士是遵义市习水县人,4年前和丈夫一起来到贵阳谋生,将两个孩子留在了老家。2007年,何女士16岁的大儿子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县里的一所高中。2008年的一天,何女士接到学校打来的电话,称其儿子涉嫌盗窃,已经被关押在县看守所。她后来得知,由于儿子迷恋上网,把生活费花完后,偷了同学一部价值1300多元的手机。2009年初,何女士儿子被判罚1年有期徒刑,缓期1年执行。在今年的高考中,儿子顺利考取了省内某大学。然而,儿子的犯罪记录却一直牵动着何女士夫妇俩的心.

②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J].法学论坛,2008,(1).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概述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 ,不是刑罚的强烈性 ,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 ,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 ,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贝卡利亚1.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又被称为“前科消灭制度”、“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是指当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司法机关消除其有罪记录,抹去其回归社会的根本性障碍,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所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已成为各国对未成年犯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1.1.1制度名称的确定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该《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在本省开始施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消除,准确表述应该是‘有条件地消除’,而不是消灭,有实施的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此次贵州省以地方立法形式将该制度明确命名为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为理论上的讨论和实践中的运用确定了标准,也避免了对该制度在名称上的一些不必要的探讨。”①

1.1.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定义

根据贵州地方法规提出“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名称上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该项制度所隐含的特点主要有:(1)仅仅是未成年犯适用于该项制度,成年犯并不能成为该项制度的适用对象。(2)仅仅是违法的轻罪记录被消除,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记录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不应被消除。(3)消除其轻罪记录必须按照法定条件执行。于是笔者由上述特点,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定义为:“对被确定为已犯罪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如其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轻罪(一般为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则在被不起诉或者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根据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

①缪月娟,蒋丽娜.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的构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719050.html, .

申请,经过相关部门的考察,有权机关如认为其已符合轻罪消除的法定条件,即作出犯罪记录消除的决定,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即归于消除的制度。”①

1.1.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意义

“从我国刑罚的目的和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角度考虑,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效果。因此,在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②(1)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犯权益的客观保护。(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有利于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摘掉其犯罪标签,为未成年人融入正常的社会轨道提供支持。(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符合。

(4)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符合法的正义价值,有利于有效的打击、预防犯罪。

(5)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1.2国际立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规定

1.2.1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国际准则

从“犯罪记录消除”着手已成为保护未成年犯权益的世界性立法趋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

《北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③笔者认为该条法规实际上要求在未成年犯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建立起未成年犯犯罪记录的保密和消除制度,以保护未成年犯的个人隐私,使其不至于长期被社会看成是有罪之人,受到不应有的歧视,从而恢复其平等的法律地位。

《东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被剥夺自由的少年不应因有关这一身份的任何理由而丧失其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有权享有并与剥夺自由情况相容的公民、经济、政治、社会或文化权利。”④笔者认为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犯在失去人身自由时所应有的政治权利,我国在构建适合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时应注意借鉴这一规则。

①缪月娟,蒋丽娜.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的构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719050.html,.

②黄洁琦.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想[J].教育教学论坛,2010,(24).

③参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S].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

④参见《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S].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14日.

《利雅得准则》第五条d项规定:“维护所有青少年的福利、发展、权利和利益。”其f项规定:“把青少年列为‘离经叛道’、‘违规闹事’或‘行为不端’,往往会助成青少年发展出不良的一贯行为模式。”①尽管该规则未明确规定如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建立该制度应注意些什么,但其规定应当维护所有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和发展,其中包括未成年犯;如果对未成年犯贴上“前科”、“不良”这样的标签,将影响其今后的发展,使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实际上要求社会要平等对待、接纳未成年犯,不能对其标签化,应帮助其犯罪记录从实质上得到消除。

1.2.2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国外立法例

除了联合国相关文件载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和消除制度的规定,一些国家也以法典的形式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在英美法系,“《美国法典》中有一节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使用规则,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制度。此外,英国《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②

在大陆法系有更详细的立法规定,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度:“对年满18岁之前实施犯罪的人,本法典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消灭前科的期限应予缩短,分别为:(1)因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的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1年;(2)因严重犯罪或者特别严重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3年。” ③日本《少年法》第六十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1.3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必要性

1.3.1贴标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社会生活中,哪怕是公安因调查案件情况而向某人问话时,在不了解情况的街坊邻居眼里准是这人“犯事儿”了,会在背后对被询问人进行议论。更别说是一些确实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人们将为其贴上各种标签,如有了一次偷盗行为,肯定会有第二次,这样一传十,十传百的相互传开;如果是犯了强奸罪的未成年犯,人们会更愤恨,当看见这个人时会不自觉向其喊出“强奸犯”的字眼,这将给服刑后的未成年

①参见《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S].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14日.

②杨宇冠.从国际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719050.html, .

③杨宇冠.从国际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719050.html, .

犯心灵上巨大的打击,不利于其向好的道路发展,相反他可能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对于未成年犯,惩罚是必要的,但也要适可而止,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人”,更不能轻易给他们贴上永久性标签。

1.3.2是契合民众的文化心理与道德观念的需要

我国有着五千年的文化底蕴,自古以来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由于其自身的年龄、生理等特点,人们对其的宽容程度一般要比对其他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更为宽容。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人道、宽恕的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的某些“仁爱”思想存在共同之处,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在我国确立有了观念上的推动性。

1.3.3顺应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趋势

2006年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实践基础上,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轻轻重重的原则,“即主张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应当严格从重处理,以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对于较为轻微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则应当尽量采取宽容的态度来从轻处理。”①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符合我国一贯的刑事方针政策,是对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

①沈兵,刘宇.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5).

2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

2.1现实基础

年龄既是一个人生理成熟的标志,又是个体社会阅历深浅、社会经验多寡的标志;同时,它还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各个年龄阶段的人由于生理特点、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差异,其犯罪的原因、数量、类型、方式等均有较明显的差别。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阶段固有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犯罪时有别于成年人:

2.1.1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

(1)犯罪类型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如抢劫、盗窃、抢夺、故意伤害类犯罪是常见的。(2)犯罪偶发性较强。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犯罪前无预谋,往往是没怎么想就行动起来了,一激动于法律全不顾,常常是想干就干,直到抓获归案才后悔莫及,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是很大。(3)犯罪团伙性较多,一些青少年结成或大或小的团体,或者结伙成帮,进行刑事犯罪。(4)未成年人易教育改造,经过教育改造增强了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通过综上所述特点,社会应当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环境,在符合条件下对其行使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2.1.2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

(1)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环境。家庭环境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较大的关联性,大多数未成年人是问题家庭的受害者,其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和父母双亡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最大。另外,家长的不良行为、父母的文化程度、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对未成年人犯罪也会带来不小的影响。(2)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现在我国多为应试教育,所以教育结构的不合理、学校教育实践偏离社会化培养的办学目标、部分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学校管理不力、校内外教育相互脱节等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3)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环境。社会中的不良场所对他们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如夜店、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的一些不良信息在他们经不起诱惑时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他们结交社会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综上几点,当社会中的个体在有意或者无意的指责那些未成年犯时也应该想一下到底是何原因使他们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

2.1.3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困境

未成年人服刑或劳教完毕之后,一般来说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在社会上大多数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其往往很难解决自己的生活所需问题。我国《刑法》第100条明文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进较好的单位一般都需要当地街道派出所开具求职者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且其职业选择范围也受到限制,如《法官法》第l0条,《检察官法》第11条,《警察法》第26条,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不得担任检察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这些规定表明,上述资格的禁止或丧失,都是刑罚的后遗效果,都是前科制度实施的产物。”①2.2理论基础

2.2.1刑罚学基础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和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从刑罚对犯罪人的作用和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作用来看,刑罚的功能可分为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两大类。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而追求的一种社会效果。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②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目的也是为了预防犯罪,但它的重点为特殊预防,即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挽救,使之永久或一定期间内不至于再次犯罪。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定体现了刑罚功能和刑罚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目的,应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我国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就属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种特殊预防功能之一,这一功能的有效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定的建立着重解决了如何通过适用刑罚,教育、感化失足的未成年人,最终达到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的目的。

2.2.2社会学基础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它是人与人组成的千丝万缕的复杂的关系,犯罪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和谐的结果,犯罪产生的根源来自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说具体些犯罪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要

①朱海娇.浅论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必要性[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9,(3).

②陈俊,赵传豹.结合刑罚的功能谈谈我国的刑罚改革,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719050.html,/.

找到彻底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良方也应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去寻找。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就是以这一理论为依托而产生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不是建立在对有过犯罪行为的人的憎恶上,也不是将他们孤立,而是创造条件,积极给予犯过罪的人以帮助,使其重归社会,使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①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身上的责任更是不容忽视,我们不能因为他们一时的失足而有意识为其贴上犯罪的标签。

2.2.3犯罪心理学基础

人们对犯罪的痛恨和影响,引导着法律对犯罪和犯罪人作出各种各样的反击,即使对犯罪行为惩罚之后,还要对犯罪人贴上前科标签,使他们从此不得翻身,但这样做并没有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反而频繁的出现再犯罪现象。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考察,建立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有利于预防、感化未成年人不再犯罪,甚至有利于未成年人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未成年人之所以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与其这个年龄阶段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是息息相关的。所以要想有效的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只依靠刑事法律这些强制性措施,必须采取一些柔性的办法使他们从内心接受改造,真正达到悔罪目的,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

①龚晓红.前科消灭制度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05.

3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具体内容

3.1完善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法律规范

3.1.1从立法上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虽然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省份已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并开始运用于实际,如贵州的瓮安,山东的常德均开始试点,但由于该项制度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所以实施起来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最终确立是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介入才能得到实现的。到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应该采用何种立法模式,现在各学者均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归根起来有如下几种:(1)在刑法典中规定;(2)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3)另外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法。笔者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在持续的呈上升趋势,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自身特点及社会原因,如果不及时的预防其犯罪,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更加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与发展。所以,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法不仅可以避免各地方立法的冗杂,而且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操作,这就大大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3.1.2修改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相冲突的法律规范

首先,要对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从刑法典中去除,而在专门立法中制定更详细的规范。其次,“对我国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律规范中

设置的有关犯罪记录效应的规定加以清理和整合,并剔除终身剥夺未成年犯某些资格

或权利的绝对规定,使之形成结构协调、逻辑严密的犯罪记录效应体系。诸如《教师法》、《银行法》等都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者将被限制或终身不得从事有关职业。”①3.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构建

3.2.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

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而被不起诉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

①孔敏.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719050.html,/.

(2)时间条件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何时才能被消除?笔者认为应根据未成年人所犯刑种的不同和刑期的长短并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考虑其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而作出合理的规定。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的期限不能过长,“过长就会使未成年人错过求学和就业的最佳时机,也就使得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毫无意义。”①综上,如果是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拿到判决书后无需申请而自然消除该记录;如果被判了“管制或拘役”,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可以申请消除轻罪记录;若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可以申请;如果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想申请消除轻罪记录,则必须要保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再犯罪才可以申请。并且都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才能得以消除。

(3)悔改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后消除的条件必须是涉罪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深,诚心改过自新,在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保证不会再次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3.2.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程序要件

(1)告知

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告知其有提出犯罪记录消除申请的权利;同样法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后,也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消除犯罪记录的权利。

(2)申请

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权利的行使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向有权机关提出消除犯罪记录的申请也是未成年犯的一项基本权利:①申请的主体。从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申请主体的范围可以规定宽泛些,除了是符合上述犯罪记录消除条件的未成年犯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该也有提出申请的权利。②申请时间。对于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应该经过相应的考察期,在其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时才考虑要不要消除其犯罪记录。③申请所需的材

①朱方鸿,钱青峰.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21).

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犯罪记录消除申请书及证实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据等材料。

(3)考察核实

考察机关因未成年犯自身案况的不同而不同,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派出所、学校、居委会等负责考察工作。核实无误后考察机关把相关材料交到检察院或法院受理决定。

(4)受理决定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笔者认为我国犯罪记录消除的受理决定机关应当是对未成年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或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5)通知执行

在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作出消除或不消除犯罪记录的决定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其次应当通知保留犯罪记录的有关部门及时注销犯罪记录,与犯罪记录有关的档案材料由司法机关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此外,人民法院对于消除犯罪记录的裁定,应该在当事人的生活范围内公开宣读,表明对当事人肯定的态度和恢复当事人原有的社会地位,这有利于使未成年犯从客观上恢复其清白之身,给予其清白证明。

3.3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配套保障机制

3.3.1建立未成年人档案保密机制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过

程中的有关材料进行封存保管;法院对未成年犯作出有罪判决的,由管辖法院对该案

在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封存保管;建议法院和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有关犯罪记录

消除材料的保存部门,并由专人进行负责。”①对于未成年人的保密档案,除司法机

关依法查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外,未经授权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查阅、

复制、摘抄,前科消除之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及时销毁。

3.3.2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与社会帮教制度的结合

“社会帮教制度不仅能充分彰显人文关怀、体现法治文明,而且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着相同的效果,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方法。”②因此,应实现未成年人犯罪

①缪月娟,蒋丽娜.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的构建,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719050.html,.

②孔敏.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719050.html,/.

记录消除制度与社会帮教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帮教工作体系初步构建了失足未成年人心灵工程,发挥二者的双倍作用,全面感化、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结语

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以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坚持贯彻人道主义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再次犯罪具有显著的效果,并且符合各国青少年法治的精神原则。因此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势在必行,我们每个人不管对这一制度持怎样的一种态度,在它大范围的开始实行后都应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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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孟德敏.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预防对策[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9).

致谢

四年的大学征程就要划上句号,在毕业论文即将完成之际,心中感慨万千,心情也久久无法平静。本论文的完成是在我的导师魏老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每次遇到难题,是魏老师不辞辛苦的讲解才使得我的论文顺利进行。从论文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到初稿、二稿、定稿这一整个过程中,魏老师都是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为我指导的,在此向魏老师表示真诚地感谢!老师严格的教学态度和一心为学生所学的那份真心深深地感动了我,同时从老师身上学到的高尚人格也将使学生受益终生。最后感谢在我大学期间给我关心和支持的所有老师、同学和朋友,谢谢你们。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法学专业 学生:XX 指导教师:XX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暴力化、残忍化等特点。未年年人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大部分是中小学在校学生,也有少部分是辍学待业或提前就业的。人们常用“花朵”来形容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能否健康成长,是关乎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未成年人犯罪就如一个毒瘤,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极易蔓延。关心、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让他们成为“恶之花”,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而且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认真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中的原因,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无疑对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事责任年龄为14—18周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据日本20世纪70年代的统计表明,14—20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占全国青少年的1.36%,英国为3%,美国为5%,南朝鲜为2.2%。如此大的数字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醒。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1980—1989年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因素),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这中间,十五六岁未成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1998—2002年,全国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犯占全国刑事犯罪犯的比例由1998年的6.36%提高到2002年的7.13%。据南方某市教育局的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设施勒索事件占了整个校园设施勒索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q####j、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而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出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正在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事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珠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结合社会实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进一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低龄化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保密问题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保密问题 201X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中,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不利后果,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奠定了基础。但犯罪记录从产生到封存经历了多个诉讼阶段和不同的执法机关,犯罪记录的信息经过了多个渠道的传播,如何保障犯罪记录的封存效果,以期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已经成为司法机关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记录的形成和表现形式 犯罪记录作为一种信息,它的形成和表现形式,符合一般信息的发展规律,具有价值性和传播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公开将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各种民事、行政资格的丧失。因此,为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达到预设效果,需要了解犯罪记录在形成和表现形式上的独特性。 (一)犯罪记录的形成 犯罪记录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承担的刑事责任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的产生是伴随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国家追诉程序的进展而不断扩充和生成,它由法定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工作流程,由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审查认定并以规范的形式予以记载。因此,犯罪记录的形成,就决定了其具有法定性、公信力和对犯罪分子作出否定性的社会评价的特点。 (二)犯罪记录的表现形式

犯罪记录伴随犯罪行为而产生,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和执行,每一个诉讼环节,不同的司法机关,大量的司法工作人员都会对犯罪行为予以记载。这种记载体现在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因此,犯罪记录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物理化有形记载。包括所有的诉讼文书、卷宗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内部会议资料等以文字、图片等有形载体呈现的犯罪记录信息。 2.网络化无形记载。包括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办案系统信息、统计信息等依托网络和多媒体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记载的犯罪记录信息。 3.传统的口述与书面传播。主要是执法办案人员对所办理案件的口头评述与书面传播,还包括协助执法办案人员开展工作而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的口述与书面传播。表现形式包括上述人员在对外宣传、内部探讨中的口头表述中传递的信息,以及以工作总结、信息宣传、调研分析等方式记载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书面材料。 因此,犯罪记录封存不仅是对犯罪记录记载载体的物理隔绝,更是对犯罪记录信息传播路径的时空切断。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果,则取决于这两方面的保密措施成效。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运行中的保密问题及对策 (一)犯罪记录关联信息的保密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对单独犯罪的未成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当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有详尽的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最近,笔者对XX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希望能为**区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政策提供基础资料。 一、犯罪概况和特点 XX年,**区人民法院共计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8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130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数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从犯罪类型看,种类呈现多元化 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刑法四大类10个罪名。抢劫案件32件,盗窃案件23件,敲诈勒索案件6件,诈骗案件1件,故意伤害案件15件,强奸案件2件,寻衅滋事案件13件,聚众斗殴案件2件,交通肇事案件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件。 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较多 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的犯罪案件43件,占全部案件的%。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中多数是偶合性的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人之间往往是邻居、同学、朋友的关系,相互感染,在人多势众的心理影响下,相互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少数是

结伙共同犯罪,不少未成年人,在他人的纠集下,结成团伙,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犯罪目的明确,暴力倾向明显。 从犯罪手段看,成人化特征明显 未成年人有意识地模仿媒体上的犯罪方法现象较多,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时手段老练,作案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犯罪手段现代化。 从身份性别看,男性居多,在校生数量较大 130个未成年犯罪人中,女性仅6人,在校生31人。男性犯罪人中,闲散人员较多。在校生多为职业中学和民办学校的学生。 从犯罪年龄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130个未成年犯罪人中,14至16周岁的占到18人,且有数个犯罪人刚满14周岁。 从犯罪结果看,社会危害严重 15件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死亡的案件为3件。抢劫犯罪案件中,将被害人殴打致伤的案件较多,且不少人实施了多次抢劫行为。 二、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人本身的原因 未成人认知能力低,受暗示性强,情绪不稳定,易受情景感染。缺乏独立评价能力,行为方式具有模仿性,未成年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学生:XX 指导教师:XX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暴力化、残忍化等特点。未年年人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大部分是中小学在校学生,也有少部分是辍学待业或提前就业的。人们常用“花朵”来形容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能否健康成长,是关乎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未成年人犯罪就如一个毒瘤,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极易蔓延。关心、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让他们成为“恶之花”,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而且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认真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中的原因,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无疑对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事责任年龄为14—18周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据资料显示,1998—2002年,全国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犯占全国刑事犯罪犯的比例由1998年的6.36%提高到2002年的7.13%。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正在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事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珠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结合社会实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进一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低龄化 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左右,而现在未成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的方面讲,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使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使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未成年人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未成年人成熟期提前,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饿需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近几年来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出现了上升的趋势。 (二)成人化、智能化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案,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利用迷魂药、高级轿车、汽艇、对讲机、手机、电脑、手枪甚至无声手枪进行犯罪活动已越来越普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三)暴力化、残忍化 未成年人犯罪多实施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同时,随着其犯罪心理的日益成熟,在个别案件中,未成年人明显表现出“做了就做大做绝”的倾向。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本身自制力、判断力较弱,平时容易冲动,暴力倾向比较强烈,案件性质较为严重,且

论未成年人犯罪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普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由传统的作案手段向采用科技作案发展,由单独作案为主向团伙作案发展等。探究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有其自身的因素,也有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家庭等因素。多种多样的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共同努力,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对策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继毒品犯罪、环境污染之后,未成年人犯罪被列为世界范围内的第三大公害。根据中国公安部门调查统计,1985年-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各类刑事作案人员1100多万人,其中未成年人刑事作案成员150多万人(缺1988年统计资料)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15%左右①。在2006年5月27日召开的"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暨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说,从近两年的青少年犯罪情况看,青少年作案成员总数虽然有所下降,但在所有犯罪作案成员总数中所占比例却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也在这个会议上透露,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占全部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比例为:2000年占6.7%,2001年为7%,2002年上升为8%,2003年又上升为9.1%②。由此可见,未成人年犯罪仍然是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我国的发展,因此,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他们犯罪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意义深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③。近年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三是未成年人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形式主要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表现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④。 (四)日益向团伙犯罪方向发展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⑤。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封存吗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719050.html,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封存吗 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解除封存:发现漏罪,且对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

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应当予以封存记录的情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形成的材料,也应当予以封存。 三、不应当封存记录的情形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记录不予封存: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 四、相关机关严格处理审查记录封存查询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工作。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封存的犯罪记录卷宗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单独存放或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设定查询权限,未经法定查询程序批准与授权,不得对封存的犯罪记录电子信息进行查询。 五、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等,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违反法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前款保密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随生效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六、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办法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篇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 作者 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并且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现在,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作案人员的65%;进入21世纪,全国每年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有15万人之多,其中中学生占一半。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进行调查,有着十分现实的重大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律,被追究或免予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既是个老问题又

是困扰社会发展的大问题。为此,法律实务部门、法律研究部门及社会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长期的研 究和探索。试图找准症结,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社会储备更多人格健全的人力资源。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成年人犯 罪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甚至在某些时间、某些地区有持续高发的现象。 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关注未成年人人格的健康发展,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保护。建国以来,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从长远的发展看,只有真正树立起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的观念,努力寻求对未成年犯罪人惩治与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并且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设计上体现出对未成年犯 罪人的保护,才能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朝着更为人道、科学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惩罚力度 目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类型调

论文开题报告: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2009级5班 课题名称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和意义: 第一,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的价值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并免受因已经接受过惩罚的犯罪行为再次受到社会的歧视。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最为关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一。 第二,社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次进步,为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不利后果奠定了基础。。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就成为摆在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问题。本论文正好通过结合实务的方法提出了一些增补修改建议望能有所作用。 成果形式:论文 4、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新《刑事诉讼法》却只用一个条文共计两款对此予以规范,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就成为摆在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问题。因此,由于该制度在实务界各个地方的实际试点运用各不相同,收集实务资料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当然,本论文拟解决的最关键问题莫过于如何结合实务正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研究思路:围绕当前问题探寻其根源并结合实务深入探索,正确理解其意义和适用,如有必要应展望未来提出完善建议。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即与研究课题相关的之前或当前的各种文献资料并理解学习;比较的方法即通过与其它相关制度的比较来帮助正确理解此项制度;实践运用法即通过研究实务中此项制度的运用来加深印象突出该制度研究的意义。 研究步骤:首先,通过对当前社会现实的思考提出问题。其次,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如书籍、期刊等并结合当前实务对问题本身进行理解分析。再次,查阅以往或当前别人的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回到问题,理清思路,逻辑清楚的写作论文。 6、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2012年11-12月,毕业实习之时收集相关试点实务资料。 2013年2-3月,查阅相关资料,构思论文,完成论文提纲,上传开题报告。 2013年4月,开始论文写作,形成初稿,听取导师意见及建议,修改。 2013年5月,再修改,定稿。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引言: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主人,是民族未来的希望,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动力,因此未成年人的品格的优劣,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民族未来的兴衰,我国家未来的存亡。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长和犯罪低龄化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又是关系到他们将来的前途和命运,是重是轻还是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罚,成为世界各国在不断探索的路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普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由传统的作案手段向采用科技作案发展,由单独作案为主向团伙作案发展等。探究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有其自身的因素,也有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家庭等因素。多种多样的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共同努力,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对策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正文: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③。近年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三是未成年人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形式主要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表现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 ④。 (四)日益向团伙犯罪方向发展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⑤。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

十种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十种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目前,我国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67亿。但是,由于不良文化信息的 渗透和腐蚀,由于腐朽没落的生活 方式和丑恶的社会现象的影响,也 由于学校、家庭教育的一些失误, 青少年违法犯罪正成为严重的社会 问题。 为了不让曾经给自己带来欢乐 和希望的孩子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歧 途,从事少年刑事审判19年、审判过832个失足孩子的法官妈妈尚秀云在《法官妈妈给父母的90个建议》一书中还告诉家长,特别要注意自己的孩子是否有下列10种行为,因为它们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1)夜不归宿往往是孩子处于危险境地 因为和大声斥责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我知道他是赌气,第二天肯定回来。”父亲对此并没在意。果然,第二天傍晚小朱回家了。可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2个小时里抢劫了6名学生。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再网吧里通宵上网,还有的孩子选择去洗浴中心,这都需要钱,靠他们平时的零花钱肯定不够,于是他们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邻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尚秀云说,“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 尚秀云指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在不经家长同意或不告知家长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还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2)旷课是孩子走下坡路的信号 16岁的成成是体育学校学生,他对学习不是很感兴趣,经常和朋友出入网吧和游戏厅,逐渐发展到旷课逃学。5月的一天,他们在一游戏厅玩,由于没有钱买游戏币,决定去“抢点钱”。这时,一个衣着光鲜的少年进入他们视线,在讨要不成后对其拳脚相加,最后将起衣兜里的钱全部抢走。 “旷课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一种。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在查获的未成年犯中,一般在10到12岁即染有各种不良行为,13到14岁走上犯罪道路,14到17岁出现违法犯罪的高峰。“尚秀云说,“尽管学生旷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一些学生养成不良习惯,形成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往往都是从旷课开始,旷课是学生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尚秀云指出,解决孩子旷课、逃学问题应当是家、校共同配合。从家长们方面来说还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家长首先要树立良好的学习习惯、其次要跟学习好的学生“结对子”、第三要加强与班主任的联系。对于因受不良分子引诱、胁迫所致的旷课、逃学,家长则应及时与校方、治安机构联系,采取有效的措施。 (3)酗酒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促发因素 暑假时,三名职业高中男生在一起玩耍,又找了一家小饭馆吃饭。他们要了三瓶冰镇啤酒,兴高采烈地边吃边喝边聊。等吃晚饭已经夜里11点多了,没有公共汽车了,可他们身上的钱又不够打出租车的。怎么办呢?接着酒精的作用,有人提议:“干脆截辆出租车回家,不给司机钱。”其余两人随声附和,还提出可以跟司机“要点儿钱”。于是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僻静处,抢了司机的400元钱。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发表时间:2016-08-15T15:18:58.653Z 来源:《文化研究》2015年11月作者:李运福[导读]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先了解犯罪记录和犯罪记录制度两个概念。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摘要: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及其再社会化。但是,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从限制查询权力和规范执行责任方面进行探讨加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现实困境完善路径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先了解犯罪记录和犯罪记录制度两个概念。犯罪记录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信息的客观记载,即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及犯罪事实的刑事处罚情况。犯罪记录制度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是否犯罪为依据,将犯罪人员区别于未犯罪普通公民,并将犯罪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国家通过对犯罪记录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可以预判出犯罪活动发生发展状况,调整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制止大规模犯罪浪潮;通过分析犯罪信息,预判犯罪分子改造问题,修正其行为偏差,帮助其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而得以建立,这是从国家立法高度设立了封存制度,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未年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分析。 1、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犯罪时”,即使判决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3、封存内容。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一是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二是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 4、封存效力。一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外;二是封存将持续有效,即使启封查询后,仍然处于封存的状态。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 法律的有效性与立法程序和法律文化存在着密切联系,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程度如何,是尊重还是背离社会事实,能否合理引导社会事实,这是现代法律能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问题是与现行法律矛盾和社会公众的认同不够。 1、与法律、规章冲突。《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律师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法官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其他职业法规也都进行了职业限制,这些法律冲突导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流于形式,落地困难,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效果有限。 2、与人事档案制度等管理制度冲突。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我国重要管理制度包括学习、工作、思想、经历等个人信息都将通过书面形式保存于档案之中,以待国家单位需要随时查阅。犯罪记录会在个人档案中永远保存。同时公安机关建立了全国性的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系统,可以查阅所有犯罪人信息。 3、与升学、就业、参军等政策冲突。法律规定免除未成年人犯罪人报告犯罪记录的义务,在升学、就业、参军过程中他们就不应受歧视。事实上,学校、国家单位、部队都要进行严格政审。虽然法律规定犯罪纪录封存,但通过政审仍可以了解到这一情况,导致未成年犯罪在升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受到歧视。 4、职能部门权责不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只有制度框架,没有细致规定。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由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依职权进行,权责界定不清,容易导致审查标准不一、信息监管乏力、信息泄露风险高等问题。此外,现行法律规定多为义务性规定,缺乏责任性规定,对违反封存法律违法查询和泄露信息的行为缺乏追责规定。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路径 为落实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缓解制度理想与现实困境之间的冲突与差距,促进制度与现实融合。笔者认为,必须从限制查询权力和规范执行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限制查询权力 1、限定查询主体。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使用,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才能查询使用;查询主体应是单位,个人不得查询。单位查询应限定查询程序和查询人员,严格内部程序,一旦泄露,严格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2、限定保管、批准权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应统一由专门部门保存、管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独立行使审核查询申请权,不符合查询条件,可拒绝查询单位的查询请求。 3、限定查询事由。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须有足够合理的理由。例如刑事案件的侦查需要,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员聘用审查,否则禁止查询。 4、限定查询期限和内容。犯罪行为应分级管理。犯罪危害性极大的,可以设定无期限查询;犯罪危害不大的,应设定在一定时限、一定范围内查询,经过特定时间,不再接受查询。禁业限制应当细化,比如侵财型犯罪,对于经济领域外职业审查请求,不予查询。(二)、落实责任,设立违法救济路径 1、规范启动程序。司法机关依职权封存犯罪记录,不需要未成年人申请,同时应规定未成年人申请权和监督权。封存犯罪记录是义务,申请封存犯罪是权利,建立追责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及个人。 2、设立分级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分级查询管理。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建立分级制度,规定年限、用途分级筛查、分别告知。满一定年限后完全封存,不再公布。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思考(一)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思考 杨川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心理学分析社会学分析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3]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4]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依法曾经受过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将其犯罪记录实行封存保管的制度。 第三条对犯罪记录实行封存的,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材料由办案机关严格保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未成年犯罪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为原则,以不适用为例外,全面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五条未成年犯罪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申请封存犯罪记录: (一)户籍所在地为沙湾区辖区内的; (二)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三)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但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除外;

(四)经过本办法规定的考验期限没有重新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告知未成年犯罪人及其监护人有提起封存犯罪记录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的应由本人或者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提出。 第八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罚通过以下考验期提出申请: (一)对于被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考验期为在作出决定或判决六个月; (二)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的,考验期为执行期满后一年; (三)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执行期满后三年 第九条因具有升学及毕业后首次就业情形的,考验期可以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但不得少于原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应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并同时提交判决书、裁定书、保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刑罚执行完毕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原决定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资料后,应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经审

未成年人犯罪常见问题的调查报告(多篇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常见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 17.5%。 (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

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电影、游戏分级制度:阻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利刃

电影、游戏分级制度:阻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利刃 美国8岁男童枪杀祖母 20XX年8月22日晚上,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一名8岁男童在玩暴力血腥 游戏《侠盗飞车》入魔后,用一把口径的左轮手枪将自己87岁的祖母杀害。而后,舆论开始指责暴力游戏对儿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为此,《侠盗飞车》游戏的开发公司认为,一名8岁男童会在家中轻易获得手枪以及监护人允许男童玩这款儿童不宜的游戏才是问题的症结。但警方推断,该款游戏中所包含的鼓励暴力和制造血腥的元素,是促使这名男童在现实生活中做出残忍举动的诱因。 令人瞠目的惨案发生后,男童的家人表示,男童和其祖母玛丽一起住在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斯洛特市附近的活动拖车中。案发当晚,拖车中只有男童和祖母两人。警方根据凶案现场和男童的口供推断,在案发前,男童正在玩一款着名的犯罪暴力动作游戏《侠盗飞车4》,而他的祖母玛丽正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在玩 游戏片刻后,男童抓起一把口径的手枪扣动扳机。玛丽后脑勺中弹,当场毙命。 警长凯文说:“从受害者的亲戚和好友的描述来看,祖母玛丽和孙子平 时相处得十分融洽,两人都很关爱对方,甚至分享同一间卧室。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据该名男童称,他并没有蓄意枪杀祖母,是手枪走了火才射中祖母。男童的家人也坚称,这起枪击案实际上只是一次“意外”。 据警方了解,在制造枪杀案的数分钟前,这名8岁男童还在PS3上玩《侠盗飞车4》游戏。在这款游戏中,玩家的杀人行为会给予额外奖励。据此,警方判断,男童的暴力行为是受此游戏的影响。 20XX年8月26日,该名男童在父母的陪伴下出庭接受调查。不过,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对于没有达到10岁的儿童将免于刑事责任。因此,这名男童将不会受到指控。但这起案件的发生再次引起民众对暴力游戏危害性的关注。 各国的电影、游戏分级制度 发生在路易斯安那州的这起悲剧并非个案。在世界范围内,曾出现多起青少年因阅读色情暴力的书籍、观看色情暴力电影或者玩暴力游戏等诱发犯罪的案件。在巴西,一名13岁少年沉迷络暴力游戏,杀害全家后自杀;在中国,北川中学一名中学生因迷恋络暴力游戏而杀害同年级同学;在英国,一名14岁少年沉迷于电影、电视剧中的暴力镜头,模仿英国着名电视剧《加冕街》的情节,以铁锤杀害沉睡中的母亲,后带走在母亲身旁的弟弟,并放火焚烧母亲的尸体……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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