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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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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作者:张露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年第03期

摘要: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事务实际状况的权利,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对于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营运情况至关重要。本文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入手,重点介绍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要件和程序及股东知情权行使相对人的义务与司法救济。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行使

公司制度是当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或投资者,享有公司利益,同时对公司运行负责。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运营信息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并依据所获取的信息向公司高层提出质询,以便进一步掌握公司运营状况,把握市场动态,做出前瞻性的投资决策。股东的知情权须以获取公司运营的客观信息为前提,因此股东知情权的充分和正当行使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行使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即股东能够在什么范围内了解和掌握关于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资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一系列权利的集合(包括查阅权、复制权、质询权),是其获取公司运营信息的合法途径。

股东知情权行使,即股东通过一系列积极作为将公司法赋予的各种获得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权利赋予的最终目的在于能落到实处,而不是单单写在纸上。对于一些股东假借行使知情权的名义而动机不纯地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行为,我们要坚决打击和遏制,但更要从股东知情权正当行使的角度来引导广大股东既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不致损害公司利益。

2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要件及程序

2.1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一般要件

2.1.1 行使的主体,即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信息的主体。对公司进行

实际出资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理当享有知情权,但还存在几种特殊情况:①实际出资但并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因此,在判断是否具有知情权的标准上应以实质要件为准。②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违反足额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责任为向公司补缴财产和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并不剥夺股东身份资格。③对于已转让股份的股东,其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投资关系,不宜赋予其股东知情权。④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对于其加入前的公司相关事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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