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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隔声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隔声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 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二级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防腐蚀设计规范

中国工程检测网: 1 总则 1.0.1 为防止或减轻腐蚀性介质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腐蚀作用,使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设计,不适用于由杂散电流引起的腐蚀。 1.0.3 建筑防腐蚀设计应以预防为主,根据生产过程中产生介质的腐蚀性、环境条件、生产、操作、管理水平和维修条件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综合考虑防腐蚀措施。对生产影响较大的部位,危及人身安全、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承重构件等应加强防护。 1.0.4 建筑防腐蚀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腐蚀性分级Corrosiveness classification 根据腐蚀性介质对建筑材料破坏的程度,即外观变化、重量变化、强度损失以及腐蚀速度等因素,综合评定腐蚀性等级,并划分为:强腐蚀、中等腐蚀、弱腐蚀、无腐蚀四个等级。 2.0.2 腐蚀性水Corrosive water 含对建筑材料有腐蚀作用的阴、阳离子的水。 2.0.3 污染土Contaminated soil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性质的土。 2.0.4 难溶介质Slightly soluble medium 温度20℃时,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g/1的碱、盐类介质。 2.0.5 易溶介质Soluble medium 温度20℃时,在水中的溶解度等于或大于2g/1的碱、盐类介质。 2.0.6 难吸湿介质Slightly hygroscopic medium 温度20℃时,相对平衡湿度等于或大于60%的碱、盐类介质。 2.0.7 易吸湿介质Hygroscopic medium 温度20℃时,相对平衡湿度小于60%的碱、盐类介质。 2.0.8 钢筋阻锈剂Inhibitor of steel in concrete 掺入混凝土中以阻止或减缓钢筋锈蚀的外加剂。 2.0.9 玻璃鳞片胶泥Glass-flake mastic resin 以树脂为胶结料,加入玻璃鳞片和粉料等配制而成、可以刮抹施工的混合材料。 3 基本规定 3.1 腐蚀性分级 3.1.1 腐蚀性介质按其对建筑的腐蚀可分为气态介质、腐蚀性水、酸碱盐溶液、固态介质和污染土五种;各种介质应按其性质、含量划分类别。生产部位的腐蚀性介质类别,应根据生产条件确定,并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1.2 各种介质对建筑材料长期作用下的腐蚀性,可分为强腐蚀、中等腐蚀、弱腐蚀、无腐蚀四个等级。多种介质同时作用时,腐蚀性等级应取最高者。 3.1.3 环境相对湿度宜采用地区年平均相对湿度值或构配件所处部位的实际相对湿度;室外构配件环境相对湿度的取值,可根据地区降水情况,比年平均相对湿度适当提高。不可避免结露的部位和经常处于潮湿状态的部位,环境相对湿度的取值应大于75%。 3.1.4 常温下,气态介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应根据介质类别以及环境相对湿度,按表,腐蚀性等级可相应降低一级。 气态介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表3.1.4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以下是我们整理相关建筑楼梯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最新一次修订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呢? 整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 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防腐规范正文

1 总则 为保证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设计,未包括杂散电流引起的腐蚀以及酸雨、冻融、海洋环境等的影响。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应以预防为主,根据生产过程中产生介质的腐蚀性、环境条件、生产操作管理水平和施工维修条件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综合考虑防腐蚀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结构和构件应加强防护。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腐蚀性分级 corrosiveness classification 根据腐蚀性介质对建筑材料破坏的程度,即外观变化、重量变化、强度损失以及腐蚀速度等因素,综合评定腐蚀性等级,并划分为:强腐蚀、中腐蚀、弱腐蚀、微腐蚀四个等级。 防护层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for guard layer 在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防腐蚀地面、涂层等防护层能满足正常使用的年限。 玻璃鳞片涂料和玻璃鳞片胶泥glass flake coating and glass flake mastic resin 以树脂为胶结料,加入玻璃鳞片和各种助剂、填料等配制而成的混合材料。可采用喷涂、刷涂或滚涂施工的,为玻璃鳞片涂料;可采用刮抹施工的,为玻璃鳞片胶泥。 密实型水玻璃材料和普通型水玻璃材料dense type water

glass and common type water glass 水玻璃耐酸胶泥、砂浆、混凝土等材料,其抗渗等级大于或等于时为密实型,其抗渗等级小于时为普通型。 掺抗硫酸盐类防腐剂的混凝土 the concrete that mixed into sulfate corrosion – resistance admixtures 在混凝土搅拌时,掺入适量的“混凝土抗硫酸盐类侵蚀防腐剂”,以提高混凝土的抗硫酸盐类介质的性能。 树脂细石混凝土 resinic light gravel concrete 以树脂为胶结料,加入固化剂和不同级配耐酸集料等配制而成的细石混凝土 3 基本规定 腐蚀性分级 腐蚀性介质按其存在形态可分为气态介质、液态介质和固态介质;各种介质应按其性质、含量和环境条件划分类别。 生产部位的腐蚀性介质类别,应根据生产条件确定,并可按

0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条文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 6.建筑物设计; 7.室内环境; 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建筑与环境、建筑连接体、厕所和卫生间、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楼地面;增加了术语、建筑模数、防灾避难、热湿环境、燃气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

云南省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都市建筑设计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地要求规范

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3.6 防灾避难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路与停车场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 楼梯 6.8 楼梯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1 门窗 6.12 建筑幕墙

6.13 楼地面 6.14 屋面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 室内外装修 7.4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2 通风 7.3 热湿环境 7.4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暖通空调 8.3 建筑电气 8.4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 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地要求规范

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

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各规范钢结构防腐规定

目录 一、《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规程》(CECS243 2013)规定: (2) 二、《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2011 )规定: (6) 三、《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规定: (11) 四、《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规定: (12) 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规定: (13) 六、《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规定: (15) 七、《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规定: (17) 八、《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规定: (18)

一、《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规程》(CECS243 2013)规定: 4 防腐蚀涂装工程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钢结构的防腐蚀涂装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在设计文件中应列入防腐蚀涂装的专项内容与技术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1 对结构环境条件、侵蚀作用程度的评价及防腐蚀涂装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2 对钢材表面锈蚀等级、除锈等级的要求; 3 选用的防护涂层配套体系、涂装方法及其技术要求; 4 所用防护材料、密封材料或特殊钢材(镀锌钢板、耐候钢等)的材质、性能要求; 5 对施工质量及验收应遵循的技术标准要求; 6 对使用阶段维护(修)的要求。 4.1.2 钢结构的布置、选型和构造应有利于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构件应加强防护措施。 在强腐蚀环境中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 4.1.3 钢结构防腐蚀涂装工程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的重要性、所处腐蚀介质环境、涂装涂层使用年限要求和维护条件等要素,并在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的基础上,选用性价比良好的长效防腐蚀涂装措施。 4.1.4 钢结构表面初始锈蚀等级和除锈质量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从严要求。构件所用钢材的表面初始锈蚀等级不得低于C级;对薄壁(厚度t≤6mm)构件或主要承重构件不应低于B 级;同时钢材表面的最低除锈质量等级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防腐地面施工方案设计

施工技术方案 一、编制依据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二、施工部署及准备 1.1.将不同种类的材料分类存放,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设置隔离带和通行道,使用防爆型电气装置,达到防风、防雨、防晒。 1.2.作业场地及作业操作面:首先要考虑人员和材料运输畅通,要有运输设备的布置,有足够通风条件:作业操作面保证足够的安全性照明,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并做接地装置,操作面搭设脚手架时,要便于通行和运料安全,也应保证操作者安全。 1.3.作业现场要设置足够干粉或泡沫灭火器,要始终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2、技术准备 2.1进行图纸资料的自审、专业审工作,及时取得发包方的书面确认资料,作为今后施工依据。 2.2听取设计技术交底,做好施工技术交底。 2.3对施工所用材料进行抽样检查,杜绝不合格材料使用。 2.4组织调整设计技术要求工程特点,同时进行各种施工技术资料的准备,和发包方明确质量控制程序等要求。 2.5编写施工方案和操作方法。备齐本工程所需各种施工记录,质检记录,隐蔽工程记录,中间交接记录,气象记录等施工表格

3、该项目施工人员配备计划如下: 4、施工材料计划表及进行计划 本工程的防腐材料,由于涉及系统较多,技术人员要认真阅读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用料计划。 5、施工机具 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见表: 施工用设备及检测仪器

三、主要细节施工方案 1、各种防腐材料的性能指标 1.1砌筑或勾缝用呋喃树脂胶泥施工配合比 注:(1)稀释剂甲苯或丙酮; (2)YJ胶泥粉中含有固化剂; (3)硫酸乙酯=H2SO4:C2H5OH(2-3:1) (4)耐氢氟酸胶泥中加入硫酸钡或石墨粉; (5)复合固化剂=苯磺酰氯:硫酸乙酯(1:2.5-3)

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201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

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计费单备序(万元/(万人)平方千米)包括县城3.5 201 以下)小城市(3.0 )2 中等城市(20-50 2.5 )大城市(3 50-100 2.0 100以上)特大城市(4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建筑隔声计算书

建筑隔声计算书

目录 1 建筑概况 (3) 2 标准依据 (3) 3 评价要求 (3) 3.1 隔声要求 (3) 3.2 室内背景噪声要求 (3) 4 计算方法 (4) 4.1 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 (4) 4.2 相邻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 (4) 4.3 楼板撞击声隔声 (4) 4.4 室内背景噪声级 (4) 5 围护结构 (5) 5.1 工程材料 (5) 5.2 构造作法说明 (5) 6 空气声隔声 (6) 6.1 构件隔声性能 (6) 6.2 相邻房间之间隔声性能 (6) 7 撞击声隔声 (6) 8 室内噪声级 (7) 8.1 卧室 (7) 9 结论 (10)

1建筑概况 2标准依据 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3.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2005) 4. 《建筑声学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5. 《建筑隔声设计—空气声隔声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3评价要求 3.1隔声要求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第8.1.2条、第8.2.2条对建筑围护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8.1.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低限要求。 8.2.2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好,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4分。 3.2室内背景噪声要求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第8.1.1条、第8.2.1条对主要功能房间提出了明确要求。 8.1.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8.2.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6分。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T 50046-95)条文说明日期:2006-2-6 16:46:42 作者:sally 出处:点击:1239 点数:0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及建设部(91)建标计字第1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环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共9个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J46-82)共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7月3日以建标[1995]390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腐蚀性分级;以提高耐久性的方法进行结构设计;增加了地基、桩基、污水处理池、排气筒和室外管架的防护内容,并增删了某些防腐蚀材料。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各工业部门建筑防腐蚀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审查定稿。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和平街北口9824信箱,邮编:100029),并抄送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1 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在腐蚀性介质作用下检修频繁,往往达不到其应用的耐久年限。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从设计角度对建筑、结构从布置、选型直至表面防护等采取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措施,着重保证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从而确保建筑结构应有的使用寿命。 1.2 腐蚀的范围很广,介质种类也多而复杂。本规范针对工业生产所形成的常见介质对建筑结构的腐蚀,但不包括杂散电流的腐蚀、农业生产或自然环境介质的腐蚀。限于条件,有些常见介质(如带腐蚀性的油)尚未列入。 1.3 预防措施是防止建筑结构腐蚀首要而最有效的手段。预防主要指工艺、设备的密闭和无泄漏,生产设备的合理布置和有组织的回收或排放等减轻对建筑、结构腐蚀的一切有利措施。 建筑防腐蚀设计考虑因素比较多,除了介质的种类、作用量、温度、环境条件等因素外,还要预估生产以后的管理水平和维修条件等,而且应和工艺、设备、通风、排水等专业一起采取综合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筑物隔声情况和声环境情况(通用)

建筑物隔声情况和声环境情况 一、依据 《民用设计通则》GB500352-200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住宅设计规范》4B50096-1999(200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二、隔声情况 1、门窗工程:隔声性能分级不低于3级; 2、按照国家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有关 要求。楼顶的空气声的设计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设计标准化撞击声压的量小于或等于75dB,外墙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3、按国家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有关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本建筑采用一级标 准。设计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为65dB,按照按国家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有关楼板空气声隔声标准,本建筑选用一级标准,分户层间楼板设计隔声量≥50dB、分户墙≥50dB、外窗≥35dB、户门≥40dB; 三、本建筑的噪声(声环境情况) 1、本建筑噪声源来自地下一层:锅炉房约70dB,水泵房80dB,生活水泵机房约70dB, 变配电室变压器约55dB。首层空调机房,冷凝气间约68dB,电梯井道设备噪声。 2、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i.设备减震隔声降噪措施详机电系统图纸。 ii.建筑隔声降噪构造做法:设备机房墙体和顶棚做珍珠岩吸声板进行吸声降噪。 住户层室外VRV机组做减震器处理; 3、环境噪声情况: i.南侧、西侧为居民住宅区;(居民生活噪声) ii.北侧为寺庙;(居民生活噪声) iii.东侧为银行办公楼;(办公噪声) iv.距离大街约100米,之间为胡同道路;(交通噪声)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14)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6-01-06 17:33:55 | 作者:| 来源: ] [上一篇] [下一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 彤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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