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导读:本文是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篇二: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率,并降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

对某些地区性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实行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行另行规定了存

款备付金(即超额准备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篇三:完善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1984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虽占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资金运用总量的占比仍高达58%左右。从中看出,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存贷款仍是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构成,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宏观调控中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不具体,会计科目设计存缺陷。一是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按资金性质分为一般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二是地域之间缴存范围不同,行际之间亦存在差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同业存款属于非缴存准备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区同业存款科目划入了缴存范围,有些则没有,缺乏明确标准,易引发争议。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业存款科目如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业存款科目是否应该纳入缴存范围有待明确。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信社、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

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但此后,改制的农商行均执行18%的存款准备金率,较之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虽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其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是否会对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值得探讨。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渡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渡期政策,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

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四)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一是对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基层央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往往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如“待结算财政款项”和其他内部过度账户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但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与分析。

(五)新设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监管存在“时滞”。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许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

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六)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难把握。一是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非轻即重,部门规章大于法律。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欠缴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同,增加了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难度。国家法律“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处罚与人民银行规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处罚非轻即重,缺少中间过渡。导致操作中,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往往避重就轻,产生部门规章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问题。二是对迟缴、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缺失明确的处罚办法。《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做出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自此以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

存款行为,再无制度性约束。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统一缴存标准,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各家金融机构自行上报,人行进行逐一核定,这一形式随着金融产品开发和新增科目的不断增加,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建议根据资金性质在会计核算中明确非缴存范围,变追逐市场变化为以不变应万变,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专门编制的统一、完善、具备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和非缴存范围的规定,要求各家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变核定为自觉缴纳的行为。统一缴存标准,一方面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也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严肃性的维护。二是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等编入实施细则,以便严格明确缴存业务流程,明晰执行标准,减少争议,杜绝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三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会计科目重叠问题,建议采取一般性缴存和财政性缴存分开核算的方式,根据资金性质重新设置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实现一般性存款与财政性缴存款会计科目会计核算隔离,以制度设计杜绝缴存漏洞。

(二)统一缴存范围,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2004年,我国创造性地实施了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在缴存范围上统一标准,规范科目的同时,在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上差别对待,动态调整。充

分考虑地区、行际间差异,科学测算各家金融机构的调整参数,实施差别准备金率并且动态调整,加入政策引导因素权重,在其他各方面实现化繁为简。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制定时可以参照差别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过度时间。《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等考核奖励措施也应在测算时广泛适用,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导向作用。

在条件成熟时,可适当扩大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展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体现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建立总分支跨级考核体系,既对总行实施考核,又体现监管的针对性,防止总行达标而局部地区风险突出的问题。

(三)改进会计核算系统,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管理。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做到实时监测,应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日间警示提示功能,对存款准备金下限做到日间动态实时监测。当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达到下限临界状态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及时做出预警,会计营业部门做到及时发现并通知货币信贷部门,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动性,防范风险。如果确有需要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则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程序。变事后处罚为事中监控,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强化现场监管,健全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机制。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基层央行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起会计核算、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业务检查为一体的高效制度。

货币信贷部门将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及时转发到相关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对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管理与监测情况要定期书面告知货币信贷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要及时告知;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存款准备金缴存和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二是从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源头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核算缴存款科目,不转移、不漏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由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联合会计和营业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存款及财政性存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核实各行缴存款项是否真实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确,报表反映是否全面。要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不能有效执行缴存款制度的金融机构及时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准备金制度的要求自觉、及时、全额上缴存款准备金。

(五)加强法人机构的内部治理,严格落实责任制。法人金融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实行问责制度。对业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的要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明确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对存款准备金工作的认识,准确掌握准备金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树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意识,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针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建议明确统一的处罚适用标准。一是建议人总行对已出台的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现行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统一性、互补性。二是要增强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处罚标准偏高,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可适当调整处罚尺度,调低相关处罚规定的下限,扩大处罚的浮动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合理的处罚,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

【篇四:存款准备金制度探析及对我国的对策建议】

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初的主要功能是政府变相地向商业银行征收税收。历经美国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1935年的《银行法》,准备金制度得到全球各国的普遍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保证银行支付清算、控制货币供应量和稳定市场利率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主要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的调整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潮起,存款准备金率普遍大幅度下降,准备金制度重要性显著下降,逐步演变成货币政策工具的辅助性工具。反观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仍然是我国货币当局调整最为频繁,也是最为倚重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分析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动因,探求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未来出路,并为此做好

相关准备工作。

西方发达国家准备金制度经验总结

全球主要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无碍乎三个方面:一是保证银行支付清算需要;二是控制货币供应量,调节社会流动性;三是稳定货币市场利率。对比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来看,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率的功能主要是稳定货币市场利率,新兴市场国家主要是保证银行支付清算需要和调节流动性,其中巴西、印度、沙特等国家仍将存款准备金率视为调节社会流动性的主要工具之一,目前巴西的存款准备金率高达20%。

西方发达国家准备金率水平普遍偏低,其重要性逐步下降

从西方国家准备金率平均水平的演变趋势看,随着其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从总体上,西方国家的准备金一般水平呈现逐步下调的趋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全球131个主要国家中,存款准备金率为零的有9个,0~5%的有46个,6%~15%的有61个,高于15%的有15个。目前美国的平均准备金率水平大约在3%,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将准备金率降为零,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和瑞典等国已经取消了准备金制度。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降低存款准备金的同时,诸多新兴市场国家也大都调低准备金率。如韩国中央银行1996年两次调低存款准备金率,平均下调幅度为2%,1997年2月23日再次下调存款准备金,3年以上的长期储蓄存款准备金率仅为1%,其他定期存款为2%,活期存款为5%。

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相继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

币控制法》和《加恩?圣杰曼法》,美国开始对存款准备制度进行调整。1992年之后,美国开始大幅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当前,美联储也有存款准备金工具,它并非用于所有存款,只适用于三类存款账户:支票账户、非个人定期账户和欧元存款账户。前者的存款准备金率最高为10%,并且自2008年起法定和超额准备金均付息0、25%,后二者自1990年起存款准备金率已降为零。美联储首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是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的重要性其实很低。美国的准备金制度已经演变成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辅助性工具以及存款机构支付和清算的保证。

在欧盟,尽管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实施框架中仍然包含有最低法定准备金要求,但事实上,欧洲中央银行并没有将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当做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来使用。在一些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存款准备金更是可有可无的政策工具,有些中央银行完全取消了准备金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降低到了只与其日常清算需要相应的水平。如英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和瑞典已经没有存款准备金的要求,欧元区的存款准备金率仅2%。

日本中央银行在1957年5月确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日本存款准备金制度产生初期,准备金率水平很低,调整的次数很少,调整幅度很小,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极其有限。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日元实行了浮动汇率制,这给日本的货币政策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存款准备金率在日本货币政策中的作用更小了。为了适应日本经济、金融机构和日元国际化,日本在总体上又逐步降低了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日本最近一次调整准备金率是1991年,这次调整后,日本最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只有1、3%。在过去的10多年里,日本央行基本上没有直接将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当做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来使用。

西方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工具逐渐衰落的原因解析

西方经济体,货币政策多已不再把货币供应量作为政策目标,各国中央银行正逐步降低或已经取消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工具重要性逐步降低,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央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变化是放弃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最主要原因。存款准备金率作为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它对于调整货币供应量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管制放松及金融创新的发展,货币定义变得模糊不清,准确计量货币供应量难度增大,1987年美联储率先宣布不再设立M1目标,到1993年又宣布放弃以任何货币总量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目标。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瑞典、日本等国也降低了货币总量目标的重要性,甚至取消了货币总量目标。以控制货币供应,调节社会流动性的存款准备金率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重要性大为降低。

其次,调整存款准备率的冲击力过大。由于存款准备金工具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效果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因而即使准备金率的较小变化,也会带来货币供应量的较大变化,故频繁调整准备金率不利于货币的稳定。准备金率变化需要银行重新调整资产组合以应对,如果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不能完成,就可能立即引起流动性问题。如不断变动法

定准备金率,就会给银行带来更大不确定因素,使它们的流动性管理更为困难。同时,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心理预期都会产生显著影响,所以,存款准备金不适于作为日常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另外,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各类银行和不同种类的存款的影响不一致,其效果因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也不易于把握。因此,各国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都持谨慎态度。

第三,金融创新弱化了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效果。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很多创新型金融工具可避开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影响。其中突出表现在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推出回购协议、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等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制约的非存款工具,通过充分利用货币市场,既能确保其应有的负债规模,又能逃避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对货币供给的作用越来越小。

我国存款准备金率成为常规货币政策工具的原因探析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汇占款逐步取代再贷款成为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的“集中资金、配置资金”的功能逐步弱化,其控制货币信用创造的功能日益增强。2006年以来,中央银行开始频繁使用存款准备金政策,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抑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2011年以来每月调整一次准备金率,中小金融机构达到19、5%,大型金融机构达到21、5%,双双创历年来最高水平。至此,存款准备金率已经演变成为货币当局对冲流动性和进行货币信贷控制的常规性手段。

冻结量大、成本低使存款准备金率成为对冲流动性的首选工具

存款准备金率属于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在对冲流动性方面具有先天性优势。根据我国目前的存款规模,每提高0、5%的存款准备金率,大约可以冻结金融机构资金3600亿元。为了维持汇率稳定,2003年以来,我国外汇占款快速增加,基础货币大量被投放,市场上流动性充裕。为了控制基础货币规模,由外汇占款带来的庞大流动性需要有力的货币政策工具来对冲。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75、6万亿元,剔除财政性存款3、4万亿元,粗略估算对应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的存款规模约72、2万亿元,按照存款准备金率21、5%计提,大约可冻结金融机构资金约15、5万亿元。同期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反映,其外汇资产折合人民币为22、1万亿元,存款准备金冻结资金规模相当于央行外汇资产的70%。由此可见,人民银行对冲外汇占款投放的资金基本上通过存款准备金来冻结。

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支付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即存款准备金利率)偏低,也是人民银行选择其作为对冲流动性工具所看重的一点。以2011年6月底为例,存款准备金利率为1、62%,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0、72%,而同期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常用的3个月期央票发行利率约为3%,1年期央票发行利率约为3、4%,7天期债券回购利率约为4、2%,远高于存款准备金利率水平。

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特点使存款准备金率工具更易操作

我国金融机构主要资金来源是存款,存款准备金率对应的存款涵盖了金融机构绝大部分存款,这种一致性使得存款准备金率工具较容

易调整金融机构流动性。以商业银行为例,存款准备金率对应的存款涵盖了商业银行除了财政性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除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绝大多数存款,而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占其总负债比重高达90%左右,通过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基本可实现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目标。同时,我国存款准备金缴纳主体涵盖境内所有吸收人民币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因而,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可实现调整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公开市场操作不足以承担对冲庞大流动性的重任

我国公开市场操作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央行票据,由于我国国债规模偏小,且期限不健全,利用国债进行回购交易等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性一直偏低。为了对冲外汇占款增加导致的过多基础货币,人民银行2003年开始启动央票发行,借以回收市场流动性,央票一度成为首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然而,央票难以承担对冲庞大流动性的重任,原因有三:一是央票发行规模难以匹配庞大的外汇占款新增量,央票对冲流动性显得力不从心。截至2011年6月底,央票余额约为2、6万亿元,而同期外汇占款高达24万亿元。二是央票需要支付利息,如果利息支付的规模过大,将会增加央行的财务成本压力,以2010年央票平均余额约4、1万亿元、发行利率约2、5%估算,每年央行需支付央票利息高达1000亿元以上。三是央票到期后,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回笼的货币还要连本带息投放到市场上,这将会进一步扩大基础货币投放的规模。

利率等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结构性缺陷很难调节流动性

两大因素制约了利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宏观调控效力的发挥:一是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分割现象明显,整个市场尚未形成一套以基准利率为核心的利率体系,利率传导机制也不顺畅。二是经济主体对利率变化反应不够敏感,我国特有的现象是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较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工业企业总资产比重约44%,总利润占比约34%,这部分经济主体对利率敏感性较低,仅仅通过调整利率本身较难影响其投资行为。

对策建议

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工具的运用程度,甚至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这是建立在这些国家金融市场高度发达、货币市场工具丰富等条件下的。我国央行的宏观金融调控机制还不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仍是一项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同时也是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短期内,仍需保持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水平

当前,我国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双顺差局面短期内难以大幅逆转,货币当局被动投放基础货币的局面还未得到缓解,央行仍需要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对冲金融机构流动性,短期内下调准备金率的可能性也较小。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FDI)为608、91亿美元,外贸顺差为449、3亿美元,汇储备增加达到3501、53亿美元,外汇占款规模逐年增加,这意味着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仍需保持较高水平,甚至仍可考虑一定程度的上调。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分析,在资金来源中,90%以上是存款,我们初步测算,以贷存比75%为基础,为保持贷款的投放量,存款准备金率最大值约为25%。

中期内,应鼓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考虑开拓不需缴纳准备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由于我国存款准备金利率仅为1、62%,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0、72%,远低于商业银行将其用于发放贷款、购买债券等业务的收益率,缴纳存款准备金实际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资金收益率水平。随着准备金率水平逐步提高,这种负面影响将进一步显著,这也将促使商业银行在考虑负债时,将会把此项负债是否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列入重要考虑因素。中期内,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经营客观情况,创造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帮助商业银行开拓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实现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我们将商业银行负债分为需要缴纳准备金的一般存款和不需要缴纳准备金的其他资金来源,以2011年6月底为例,初步推算出,当其他资金来源的利率低于4、38%时,商业银行负债选择其他资金来源方式比吸收一般存款在财务上更有利。具体测算过程如下:一般存款资金的利润=准备金率*1、62%+(1-准备金率)*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其他资金来源的利润=贷款利率-其他资金来源利率如果其他资金来源财务上优于一般存款,则需满足:

其他资金来源利率<存款利率+准备金率*(贷款利率-准备金利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参考Word)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目录 定义 起源 基本内容 提存比率 存款准备率的作用过程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 存款准备金制度 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著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做法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英国1928年通过的《通货与银行券法》、美国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和1935年的《银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于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各国普遍认识到限制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重要性,凡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并授权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需要随时加以调整。 ①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②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③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计算存款余额有的以商业银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差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作为计提基础。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日的当期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另一种是延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即以结算期以前的一个或两个时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④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有的国家还规定某些特殊的准备金,中央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超过法定准备限额的存款余额为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给予付息并允许随时提用。 各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①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存款期限短的存款准备率就高,如美国的活期存款准备率是8~18%;存款期限长的存款准备率就低,美国曾规定为3~5%。1935年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率制,对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计提准备金。②按银行经营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一般说来,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经营环境好、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存款准备率就较高,反之则较低。也有些国家一律采用单一的存款准备金比率。③对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是否抵充法定存款准备金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存不存入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研发准备金是指为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展开前和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安排的专门用于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3、研发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定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研发准备金的监督和管理。 4、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备注:相关政策依据: 1.2005年12月31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规定:八、若干重要政策和措施1、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 2.2006年12月4日,《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7]第41号):第38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3.2007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章提取和分配 研发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基于谨慎性原则,现实中开发阶段会形成无形资产以及现行的会记准则规定,公司仅计提研究阶段的准备金。(下文所指的研发准备金无特别说明仅指研究阶段的准备金) 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是一种事前确认,以后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具体办法有: 1、销售额基准法。该法是以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很可能实现的预期销售额)为基础来确

试论我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试论我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4月25日起开始实施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直接收缩了商业银行流动性,警示效果明显,使得风险类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更为审慎,但关键指标未根本改善,制度实施效果有待提高且存在一定制度缺陷。因此,应调整差别存款准备金利率确定方式,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差别存款准备金上调幅度且分档次执行,扩大实行范围,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性,以逐步完善我国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制度;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信息披露 为了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 、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4月25日开始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但是,从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实施效果情况看,该政策存在缺陷,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简介 (一)背景 2003年以来,金融机构贷款进度较快,部分银行扩张倾向明显。一些 贷款扩张较快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及资产质量等指标有所下降。因此,借鉴国际上依据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区别对待和及时校正措施的做法,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4月25日起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有利于抑制资本充足率较低且资产质量较差的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贷款,防止金融宏观调控中出现“一刀切”。 (二)总体思路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总体思路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

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 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直接收缩了商业银行流动性 制度实施后,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商业银行将向人民银行多缴存款准备金,相应收缩了其贷款总量,一定程度 上限制了风险类金融机构扩张风险资产。因此,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施行,对维护区域 金融安全和促进金融市场合理有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外部约束和强制监管。 (二)警示效果明显 制度实施后,风险类商业银行按照“提高贷款质量、降低不良存量”的思路,积极改善盈利性和风险性状况,经营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一方面,商业银行采取精选优质客户、适当 上浮贷款利率和建立快速审贷机制等手段提高经营效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大法律维权力度、设立专业处置部门、监控风险贷款户收支等渠道盘活不良贷款,制度的警示作用已初步显现。 (三)风险类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更为审慎 制度实施后,风险类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思路,加强内部管理,部分盈利性指标、流动性指标和安全性指标出现了积极变化,整体赢利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有所增强。 (四)关键指标未根本改善,制度实施效果有待提高 部分商业银行仍然存在资本充足率较低、不良贷款率较高、存贷款比例快速上升、中长期贷款比率和对流动负债依赖性比率明显超标、风险加权资产比率恶化等问题,表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产总体质量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与其业务发展状况极不相符,人民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观察。

日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借鉴意义

47 日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借鉴意义 潘文皓1 谢云山2 摘 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长期以来是各国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日本这个经历二战后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可想其宏观经济政策颇有成效。日本中央银行在1957年5月确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前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货币政策还是比较有效的。但此后日本中央银行开始逐步放弃这一货币政策,这个可否作为日本中央银行没有更好的发挥调控经济作用的原因呢?不得而知。日本中央银行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没有采用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却是一个客观事实。 关键词:日本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政策效果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简介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始于18世纪的英国,以法律形式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始于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最初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持银行的流动性,而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真正受到重视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这期间,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货币供给量与存款准备 金率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控制货币供给量也就成了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存款准备制度下,商业银行将吸收的存款提取一部分存款准备金后,其余部分贷放给客户,客户通过签发支票完成其支付行为,收款单位将所得款项存入银行,银行除按一定比例提留准备金后又贷放出去,这样辗转存贷,商业银行体系便可数倍派生出存款,即一笔原始存款可以倍数放大为货币供应量。 表1 日本历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动情况 单位:亿日元、% 调整年份 定期存款 其他存款 定期存款 其他存款 定期存款 其他存款 存款限额 存款>200 存款≤200 1959 0.5 1.5 0.25 0.75 存款限额 存款>1000 200<存款≤1000 存款≤200 1961 1 3 0.75 2.25 0.25 0.75 1962 0.5 1.5 0.5 1.5 0.25 0.75 1963 0.5 3 0.5 3 0.25 1.5 1964 0.5 1.5 0.5 1.5 0.25 0.75 1965 0.5 1 0.25 1.5 0.25 0.5 1969 0.5 1.5 0.25 0.75 0.25 0.75 存款限额 存款>10000 1000<存款≤10000 存款≤1000 1973 2 3.75 1 2.5 0.25 1.5 1974 2.25 4.25 1.25 2.75 0.25 1.5 存款限额 存款>15000 3000<存款≤15000 存款≤3000 1975 2 4.25 1.25 2.75 0.25 1 1976 1.75 3 0.75 1.75 0.25 0.75 存款限额 存款>20000 5000<存款≤20000 存款≤5000 1977 1.625 2.5 0.625 1.25 0.125 0.25 存款限额 存款>25000 8000<存款≤25000 存款≤8000 1980 1.75 3.25 0.75 2 0.25 1 1981 1.625 2.5 0.625 1.25 0.125 0.25 存款限额 存款>33000 10000<存款≤33000 存款≤10000 1983 1.625 2.5 0.625 1.25 0.125 0.25 存款限额 存款>25000 12000<存款≤25000 500<存款≤12000 1986 1.75 2.5 1.375 2.5 0.125 0.25 1991 1.2 1.3 0.9 1.3 0.05 0.1 资料来源:日本中央银行网站(http://www.boj.or/) 作者简介: 1潘文皓(1981-)男;湖南永州人;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院;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 2谢云山(1975-)男;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研究方向:货币政策,公司金融。

ZJ_A_1007-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

企业研发准备金管理制度

企业研发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研发资金的预算和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的加快与研发投入的加大及其风险控制,基于内部财务报告视角(管理会计视角),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此研发准备金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每年度的科研项目研发资金的预算和管理。 三、内容 1、企业的研发投入是决定企业科技创新含量的重要因素,确定好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从而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2、对研发准备金实行专账管理,加强财务制度等,也有利于企业规范使用和管理省市各类财政科研资金,避免出现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变相使用财政资金等不规范的情形,进一步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 四、研发准备金的预算 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是一种事前确认,以后会计期间发生所有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通过上年度销售额为基础来确定研发准备金的多少。每年按上年度销售总额百分比并结合实际情况准备。不得低于上年度销售额的6%。当年有结余自动计入第二年准备金内。

五、研发准备金计提 “研发准备金是一种研发资金的提前安排”的内部融资精神,企业依据研发预算或计划,提取研发准备作为研发项目的专项或储备资金。计提研发准备时,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当发生研发支出时,直接冲减研发准备,研发最终成功或失败都结转研发准备余额。 六、研发准备金管理 1、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把激励的重点放在研发投入阶段,而不是产业化阶段,将进一步丰富间接研发风险补偿体系。 2、将研发准备金确认为累计研发支出总额或开发支出总额的风险损失准备是研发准备金的一种事后确认。 3、计提研发准备后的研发支出对利润表的影响比较均衡,按期末开发支出总额计提与按期末研发支出总额计提,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方向相同,前者相对稳健。 4、对研发信息强制披露,进一步细化与丰富管理费用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和无形资产明细表的披露内容。 5、研发准备金制度是为降低研发投资风险而设立的,结合研发预算应建立研发准备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以及追踪反馈制度。 七、附则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本《制度》由本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简述存款准备金制度

简述存款准备金制度 2011年1月20日,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自2008年12月22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以来第八次上调准备金率。两年来,央行频繁上调准备金率,对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准备金率的变动也能反映出宏观经济学中的相关知识。 存款准备金概述: 存款准备金,也称存储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换句话说就是金融机构缴存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存款。存款准备金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成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所谓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比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还是以贷款利差为主。因此,商业银行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发放贷款已获得最大利润收入。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及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需要。此时由于商业银行提交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就相对减少。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10%,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0万元存款,要想央行缴存100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00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800万元。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改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大小,将增减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和整个商业银行体系货币创造的能力,改变货币的乘数大小,从而间接调控货币量的使用。①在实行中央银行制的国家,法定准备金率往往被视作中央银行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央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金融机构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很大的。央行规定的法定准备金率越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上缴的存款准备金就越多,其可运用的资金就越少,从而导致社会信贷总量的减少;反之,央行规定的法定准备金率越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上缴的存款准备金就越少,其可运用的资金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变革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变革 时间:2010-05-31 17:27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次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货币管理当局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持有库存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其中规定的比例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如果再将对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要求与存款类金融机构某种指标相结合,来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监管要求,就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货币管理当局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持有库存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其中规定的比例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如果再将对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要求与存款类金融机构某种指标相结合,来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监管要求,就是一种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美国联邦储备局在正式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实际上执行的一直都是一种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但其具体操作却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革。考察这种变革,对于我国相关政策的实施会有一些借鉴意义。 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创立初期,以提供短期流动性为目标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银行体系,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主要目标是满足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以缓解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作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要求按照其活期存款一定比例持有准备金,但这种比例因地区而异: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8%,储备城市银行15%,乡村银行12%。后来由于这种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给成员银行造成较大的成本压力,1917年美联储降低了相应的准备金率,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3%,储备城市银行10%,乡村银行7%。成员银行的定期存款准备金率降为3%。 二、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到二战前,存款准备金制度转向以影响信贷为目标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联储逐渐转变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存款准备金制度也从原先保证银行体系流动性,开始转向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目标。但直到二十年代末,由于再贴现率总体上低于市场利率,以及贴现窗口较低的监管压力,美联储主要以再贴现窗口来影响银行的信贷行为。加上美联储没有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授权等因素,这一时期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较小。 三、战后,以调控货币供应量为主题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第一阶段:战后———1980年《货币控制法》的出台。这一阶段是以控制货币量为主题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时期。除了建立根据存款规模和账户种类设置差额准备率的准备金制度外。 首先,就是美联储根据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创新出台相应的准备金制度。商业银行的这些业务创新,一部分是为了适应客户需求和市场发展,而另一部分则是为了逃避或降低存款准备对商业银行的成本,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欧洲美元借款,美联储通过修改准备金制度来将这部分存款账户纳入准备金的计算范畴。 其次,建立新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法。随着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改变,旧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因此美联储建立新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第一,就是允许商业银行用库存现金来满足对其的存款准备要求。由于联邦储备

2019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明确丹东银行相关部门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良性运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达到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4 职责与权限 4.1 计划财务部 4.1.1 负责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的传递与执行。 4.1.2 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负责作好分析工作,及时将填报的旬报表和月报表报送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 4.1.3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界定和上缴管理工作。 4.2 清算中心 4.2.1 负责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上缴,准备金账户对账工作。 4.2.2 负责按照规定在人民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 4.2.3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填报的报表盖章后报送至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 4.3 计划财务部和清算中心对填制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共同责任。 5政策 控制风险、控制比例、准备充足。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流程描述 8.1 接收通知 8.1.1 通知调整 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并通知各银行。 8.1.2 接收通知 本行由计划财务部接收通知并准确、及时传递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息。 8.2 填制 8.2.1 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每旬末打印日报表。 8.2.2 月末打印月报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末打印月报表。 8.2.3 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清算中心根据日报表、月报表填制一般存款余额表。 8.2.4 加盖私章 清算中心一般存款余额表填制好后,加盖私章,送到清算中心。 8.2.5 加盖公章 清算中心接到资料审核通过后加盖财务章。 8.3 报送 8.3.1 报送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本行报送的报表分为两类,即旬报表和月报表,清算中心于旬后5日内将旬报表上报人民银行会计结算中心,次月5日内将月报表一并上报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和会计结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资料有调整时,以人民银行最新

存款准备金及其作用机制的完善

存款准备金及其作用机制的完善 摘要 近来,有关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调整已愈发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极大的调整调节了社会货币供应量,以达到了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素有作用大,见效快,强烈的宣告效益等的优点,又有容易引起经济震动,不宜适当调整等缺点,所以在使用存款准备金政策时,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使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更有效的作用。本文将对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建立及演变进行回顾,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对存款准备金政策效果进行了分析,并重点论述目前存款准备金政策存在的问题,总结出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频繁调整;运行机制;效果作用 一、政策介绍 1.1、定义: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reserveratio。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1.2、目的: 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准备金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就是赋予了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职能,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现已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是传统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的安全基金,是银行同业为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设立的民间的自救措施。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即美国中央银行)建立后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被其他国家效法。就其本源来讲,它首先是一项银行监管手段,后来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逐步被用作调节货币乘数乃至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自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1989年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加备付金率则达20%左右)。1998年3月改革,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统称存款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缴存。同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低至8%,1999年又进一步降至6%。即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6%,存款按旬考核,并恢复了准备金存款原有的支付、清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8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3年9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6%调高至7%,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暂时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变。200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自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2004年4月25日再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由7%提高到7.5%。为支持农业贷款发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38家银行实行8%的差别准备金 率。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有两方面大的差异,一是西方国家一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实行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于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所以,活期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高于定期和储蓄存款的,这主要是因为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放贷而出现流动性不足。我国则没有按照商业银行存款的类别来实施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而是不管活期定期还是储蓄存款,统一于一个准备金率。第二方面的不同是,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一般不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商业银行往往把法定准备金要??资金用于贷款或投资,现在由于法定准备要求而使商业银行不能动用这笔资金,而且商业银行获得这笔资金是要支付利息的,所以这项税收的额度相当于商业银行运用这笔法定准备金投资所获的收益(机会成本),加上它的利息成本。我国则实行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制度。下面是近年来准备 金存款利率变动的情况(不完全)2: 1998年3月21日,中央银行将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到5.22%,同时规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2003年12月21日,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9%下调到1.62%,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维持1.89%不变。2005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62%下调到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 变。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滞后制约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研发补助准备金制度

XXX公司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研发准备金是指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需求,根据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利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安排的专门用于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的研发费用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三、研发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组及其他各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研发准备金的监督和管理。 四、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管理按本制度进行。 第二章提取与分配 研发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基于谨慎性原则,现实中开发阶段会形成无形资产以及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公司仅计提研究阶段的准备金。(下文所指的研发准备金无特别说明仅指研究阶段的准备金) 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是一种事前确认,以后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具体方法有: 一.销售额基准法。该法是以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很可能实现的预期销售额)为基础来确定研发准备金。计算公式为:预提的研发准备金=上年度销售额*研发准备金提取比例,提取比例实际工作中主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关于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 二.企业管理当局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研究开发项目未来的总体资金需求核定一个数额。

三.利润基准法。利润基准法是以上年度税后利润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研发准备金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降低了企业由于研发支出过多而造成的财务风险,但不适用企业在初创期或者亏损有明显转机的时候。 我公司将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方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研发准备金。 公司财务在一季度结束之前根据总经理批准生效的“研发准备金预算”,据此提前准备研发经费并计提好研发准备金,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研发准备金公司将根据研发进度、各项目的研发预算在不同的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章使用范围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研究、材料工艺方面创新研究以及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情况,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原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试验的各个器材设备的购置费;产品机械设备研发所需模具、工艺装备、零部件的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以及保养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设备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5)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6)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它单位、个人、专业高校等,与

存款准备金问题

西方银行制度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以现金的方式保留起来,以作为储户提取存款的准备金。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准备率,由于准备率通常依法规定,因此被称为法定准备率。在实际应用中,存款准备金率并非单独应用,而是根据货币政策的目标搭配其他货币调控工具使用。 而货币政策调控的目标,是要保持经济发展、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所需要的货币流量和信用流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通常通过影响金融机构储备水准来实现。(1)公开市场操作——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来影响货币总量和信用总量,并影响货币储备量和货币基础。(2)贴现率——以影响储蓄机构使用资金的成本,来影响贷款和投资活动,进而影响货币基础。(3)存款准备金率——其变化会影响货币乘数。(4)证券投资透支比率——其变动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早期,贴现政策是美国调节货币和信用流量的主要工具;后来,美国不断运用其它调节工具,但一旦发现公开市场操作与存款准备金率的功能相一,且前者在实际调节中更具有弹性,而后者的“刚性”易导致直接的货币供应减少、出现经济不景气和伴随高失业率时,1990年12月,美联储取消了对所有定期存款的存款准备金要求,在1992年4月,也将活期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从12%降到了10%。加拿大、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干脆完全取消了所有存款准备金的要求。公开市场操作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发

达国家中最重要的一个货币政策工具。 现阶段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多于他国,主要有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等八大货币政策调控工具。虽然我国在积极改革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公开市场操作尤其是在1998年至2000年处置亚洲金融风暴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其他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1)货币政策工具太多,在实际应用中容易产生矛盾、甚至产生与预期相反的结果;(2)自2003年9月21日存款准备金率由6%调至7%之后,一直到2008年6月25日,共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1次,达至17.5%。既出现让人感觉我国的宏观调控手段比较简单的认知,又出现信贷资产增长变慢,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济不景气,伴随部分企业倒闭出现较高失业率的“刚性”结果;(3)更重要的是,在现代金融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对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及其运用,更多地应是按照市场化原则来确定和执行,而非自身可调配的权力。以公开市场操作为主体,组合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应该是我国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方向。 另一方面,单说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作用在于减少银行的可用资金,控制贷款增速,减少全社会的流动性。此举旨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抑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2008年9月25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已是央行2008年第7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次数

存款准备金的产生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追溯到19 世纪20年代的苏福克制度,而作为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则起源干1913年美国颁布的《联邦储备法》。虽然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证存款机构的存款支付和淸算,但随着时间推移,存款准备金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而广泛应用,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期间在许多国家均受到极大重视。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并称为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其中,作为最古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存款准备金政策因其本身能同时对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进行调整,相对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一般被视为货币调控的“巨斧”或“猛药”,是不轻易被用于去观调控的。尤苴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公开市场业务操作频繁等原因,法左存款准备金率普遍偏低,如美国、加拿大、瑞士、新四兰、澳大利亚等国的央行都降低或取消了法左准备金率,零存款准备金率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而在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从未淡出人们的视线,我国在最近的24年中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了28次调整(截至2008年10月15日),尤其是2006年7月以来,连续变动存款准备金率达20次之多,运用的频繁度令人惊叹。另外,已从多个方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了较大改革。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常规化的趋势在我国已经菲常的明显,它现在已经实实在在地被央行用来配合公开市场回收流动性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沱》,初步理顺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便开始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左了法左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作了法律规左。 从1984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无论是准备金制度本身还是法左存款准备金率,都经历了很多调整和变化。从存款准备金制度在我国货币政策操作体系和宏观经济中实际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这一角度岀发划分,它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984年一一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筹集资金手段 1984年至1998年,这期间我国处于从讣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而最初设左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标是:为人行筹集资金,用以支持信贷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为大型建设项目融资。苴立位是作为平衡信贷收支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支付相对较髙的利率。换而言之,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人民银行及中央财政获取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防止一般的结算功能对准备金数额稳定性的影响,中央银行规龙法左准备金不能用于日常支付和淸算,因此又规定了相应的备付金比率。而且,当时下级行主要是通过与上级行的指标谈判来获得追加贷款,而不是依靠存款支持贷款。专业银行的行政约束代替了存款准备金比率对贷款的经济约朿,使得准备金制度无法形成对分支行贷款行为的约束。由于这一阶段我国货币政策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因此维持与既立经济增长目标相一致的货币供应量目标就成为央行实施上的最终目标。在货币需求函数稳立的前提条件下,中央银行只要控制住其操作工具、操作目标以及中介目标于一身的贷款规模,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其最终目标。在这一阶段,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上。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泄了法左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针对当时存款准备金率偏髙的情况,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自求平衡,中央银行改变了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做法,一律调整为10%o 1987年,中央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模板

企业研发准备金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研发费用的预算、支撑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技术研发部:按研发计划制定并执行各项研发项目的研发预算,有效利用研发经费; (二)财务部: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费用预算,提前准备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求,同时有效的监督研发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研发经费的预算管理: (一)公司的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及辅料;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研发场地的购置费及其折旧和维修费用; 3、研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奖金(包括在职和外聘); 4、用于研发品制样、试产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5、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保险费等) 7、用于其它的研发费; (二)技术研发部在研发立项时,应同时向公司提报“研发项目资金预算”应按上述分类详细的列明该研发项目涉及的费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应包括各项经费的需求时间。 (三)对于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新材料不明价格的,在列预算时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预估,允许20%的预算误差率。(四)“研发项目资金预算”由研发项目组编制,经研发部审核后交财务主管及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交财务部备案,研发部留底。 (五)财务部接到董事会批准生效的“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之后,应据此提前准备研发经费,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研发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司实行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金在计划、可控下运作,每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原则上必须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下进行;(二)研发材料、设备、仪器、场地等购置或租赁费用支出,外包与外单位合作研发的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财务部接到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在范围内的财务部主管有权予以通过,所申请的支出财务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务部不予通过,并提醒研发部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ⅩⅩ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 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 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ⅩⅩ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 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ⅩⅩ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 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 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 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ⅩⅩ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ⅩⅩ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下属各分行应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 民币清算账户,但此类账户仅用于一般清算及款项收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