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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约谈制度

警示约谈制度
警示约谈制度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约谈地址

约谈主要事由

约谈单位负责人签字(章):约谈单位(盖章)

年月日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名称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约谈地址

约谈负责人记录人员

参与约谈人员

(可附页)

约谈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被约谈人员签字(章):

年月日

关于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发【2012】030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县(市)二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二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二、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四、警示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听取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汇报,帮助当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具体意见。

五、由约谈单位签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送达。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一联。约谈时,约谈单位要派专人做记录(见附件2),约谈负责人、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安庆市建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2、安庆市建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指上级组织部门或领导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下级组织部门或个人所进行的问责谈话制度。其目的是帮助和提高约谈对象的责任意识。 约谈制度涉及各个方面,如安全生产、资金管理、行政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劳动纪律、车辆管理等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政机构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政干部的管理意识,增进党政干部之间的了解与沟通,及时掌握党政干部的思想动态与问题,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制订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公司党政干部及员工。 二、约谈方法:采用双向约谈的形式,既可以由公司总经理、书记、副总经理或指定相关部门领导来约谈,也可以由公司党政干部和员工向总经理、书记和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的领导进行约谈。 三、约谈内容: 约谈党员和干部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核实群众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问题;征求约谈对象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建议;听取当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看法和意见等。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谈心谈话: 1、部门领导在工作中或在执行公司有关决议时出现偏差的。 2、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员工工作不认真,出现失误苗头的。 3、员工之间不团结或出现不团结现象的。 4、党员在工作中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5、群众对党政干部领导、员工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 6、党政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方面存在实际困难、遭遇重大变故的。 7、员工不能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可能出现事故的。 8、遇到其它情况需要开展谈心谈话的。 向党政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约谈的主要内容:反映当前群众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和方法;投诉公司有关干部在企业管理、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咨询行政工作政策及相关业务;要求解决存在的困难等。 五、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约谈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抓好的落实。 抓教训工作。 抓现场检查和考核。 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有关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 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7、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合理堆放,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者,每次罚款100元。?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员的市属驻盐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该系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不履行本部门职责,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四)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10 人以上(含10人)、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事故的。 (五)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累计20人以上、急性中毒累计5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区五套班子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部门可提出约谈。 (三)市主管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区长或副区长任组长,主持约谈会,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区安委办(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参加谈话会。 原则上对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对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谈话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或分管业务的副区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 第七条约谈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区领导提出约谈的,由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监部门提出约谈的,由提出单位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区安委办承接并办理。 第八条 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常用公文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f42132369.html,)/其他范文/常用公文 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 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1 时间:xxxx年6月24日 地点:局会议室 谈话人员:xxxxxx 记录人员:xxxxxxxxxxxxxx 张永旺:运政股是今年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实行行政效能监督的重点股室,作为股长,你谈谈你们股室半年来在行政效能建设上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 孙战平:半年来,运政股积极落实《中共双峰县纪委双峰县监察局关于在部分重点股室(所)实行效能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双纪发〔xxxx〕02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并联系自身工作实际,做了如下工作:

一、实行开门办公制度上午8:0010:00没有特殊情况,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离开自己所在岗位。其他时间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出办事的必须填写好明确的去向指示栏。 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将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结时限等在运政服务大厅进行公开,并在窗口张贴温馨提示,在每个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摆放好统一制作的效能建设监 督岗的标志,并公布监督电话。 三、对服务对象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月对服务对象进行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服务项目等。并按时汇总交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 监察室。 四、严格执行作风建设的五个严禁和八项规定,坚持了廉洁自律,杜绝了索、拿、卡、要行为,坚持了优质服务,做到了五个一,即:微笑多一点、解释细一点、方法多一点、肚量大一点、办事快一点。 半年来,运政股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落实中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个别同志对这项工作思想认识上的不足,表现在用于工作的电脑上还安装有炒股软件。 张永旺:对效能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你们是否进行了整改?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县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在建设系统内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着力改善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等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所辖区域内事故的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 约谈分级。 约谈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约谈小组,共同实施。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和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发生事故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 (三)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约谈程序。

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

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 领导约谈记录谈话内容时间:xxxx年8月2日 地点:xx区长办公室 主持人:xx 参会人员:xx 记录人:xxx 今日,xx区长跟行政服务中心主任xx同志的廉政谈话,记录如下: 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我们行政服务中心是面向社会、服务百姓的开放型事业单位,涉及到行政办证、行业管理、规费征收、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人、财、物相对集中,既是经济发展的先行军,又是易生腐败的高危行业,也是领导关心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舆论监督的焦点。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制度还在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稍有懈怠,就有可能被腐败分子钻空子,大好成绩毁于一旦,近年来行政系统揭露和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都印证了这一点。所以,在目前形势下,加强我们系统廉政建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越是加快行政服务发展,越是要加强行政中心廉政建设工作。 今年是行政中心提倡的服务创新年,你们班子成员务必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监督意识,自觉抵制腐败诱惑。要坚持四管好四无,即管好项目办证无腐败,管好财务资产无违纪,管好服务窗口无违规,管好收费无违法,把防线前移,不要去碰高压线和雷区,要做到三个经得起:经得起纪检、监察、检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经得起党纪,政纪、法纪的检验;经得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利观的考验。 xx区长今天谈话内容很丰富,主要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点: 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增强公正廉洁意识。 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三、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树立良好服务风气。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反腐倡廉学习心得体会 中泰公司张扬10月13日集团纪委组织开展了反腐倡廉教育集中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在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上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在个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意识上有了进一步增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企业要实现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不能经济发展了,管理干部倒下了。如何真正做好反腐倡廉建设?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要不断提高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认识。 必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长期不断地加强管理干部的教育,不断筑牢防腐思想防线,坚定理想信念,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员工。 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关注、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坚决查处违纪案件。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反腐倡廉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三、加强权力监督。 要创新体制、机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找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对策和办法,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 二、个人廉洁自律

廉洁自律是管理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管理企业的前提,如果一个管理干部管不住自己,对自己无所约束,滥用权力,为所欲为,甚至违法乱纪,那么他就没有资格、没有权威去当领导、管别人,他就不可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做到廉洁自律,我认为必须要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要牢固树立廉洁信念、责任意识。 我们生活在一个经济时代,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导致一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动摇甚至蜕变。腐败现象滋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人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 要干出一番事业,就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体讲,就是要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取信于员工,赢得员工的赞誉;要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到底,不推诿,不敷衍。 (二)要管住自己,树立学习意识。 人生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没有谁是天生的腐败分子。腐败堕落都有一个由小到大、逐步走向深渊的过程。究其根源都是在自律上出了问题。对管理干部来说,必须防微杜渐,重视小节,加强自律,也就是管住自己。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连自己都管不住,那他就不可能带出好的班子、好的队伍、好的风气。所以我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通过管住自己来管住别人。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师市各团(场)、各街道、开发 区及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师市领导和师 市有关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团(场)、街道、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

设打击不力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和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或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师市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单位的约谈。重点是听取被约谈对象对工作任务未完成、

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审批稿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县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在建设系统内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着力改善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等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所辖区域内事故的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 约谈分级。 约谈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约谈小组,共同实施。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和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汇报。

警示约谈制度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关于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建质发【2012】030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县(市)二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二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二、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

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四、警示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采取的原) 重大安全隐患(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 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听取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汇报,帮助当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具体意见。 五、由约谈单位签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承包工 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送达。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一联。约谈时,约谈单位要派专人做记录(见附件2),约谈负责人、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 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安庆市建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 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 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 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 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 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约谈程序: 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安委会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约谈对象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以及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年度考核期内责任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控制数的; (二)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以上且负同责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

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半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被上级部门或行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未落实国家、上级部门、行管部门、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谎报或瞒报的; (八)因违章指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九)长期存在较多违法违规现象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的; (十)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以下人员可以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安委会成员、安全管理部领导可以向公司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召开。根据出现情况的严重程度成立约谈小组,由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安委会主任委托的小组成员任组长,主持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约谈的组织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约谈条件 (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

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

医疗机构约谈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约谈工作制度 一、目的 通过实行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加强执法机构与医疗机构决策层的沟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决策层进行法制教育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执法的长效机制,提升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增进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对象 (一)对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15分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二)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约请涉案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三)对违法情节较轻,但屡罚屡犯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需要约谈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四、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被约谈的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送达《卫生监督执法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地点、时间、有关内容和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 (二)约谈时,须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相关科长)及两名相关的卫生监督员参加,通过双方充分的交谈沟通后,制作《约谈记录》并由约谈双方签字。 1、向被约谈的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指出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等; 2、帮助当事人查找和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3、听取当事人的说明、意见及承诺等; 4、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 (三)约谈程序履行后,卫生监督员按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复查。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着力降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见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等,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警示活动。 第三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定职责严重不到位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五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约谈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市安委会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的,或者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情况的; (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上升的; (七)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年度上升超过50%的; (八)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六条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组织有关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集体谈话警示。 第七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约谈警示程序。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启动共同约谈警示程序。 第八条约谈警示经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警示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警示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矿领导对事故发生的科队及负责人调查谈话,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科队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三、约谈对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科队负责人及责任人。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科长、督查科长)。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4.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下列情况由安全矿长或矿长主持约谈 1.当月发生重伤事故的。 2.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 3.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 五、约谈要听取事故科队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约谈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六、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及时组织进行。 七、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科队。 3.约谈后,被约谈科队应在3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委会。 八、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科队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九、每次事故发生后,由安指中心组织调查处理,形成一种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

警示约谈制度

精心整理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约谈地址 约谈主要事由 具 体 要 求 约谈单位负责人签字(章):约谈单位(盖章) 年月日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名称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约谈地址 约谈负责人记录人员参与约谈人员 约 谈 记 录 (可附页) 约谈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被约谈人员签字(章): 年月日 关于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发【2012】030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县(市)二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二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二、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四、警示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听取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汇报,帮助当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具体意见。 五、由约谈单位签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送达。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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