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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浅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摘要】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大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开始趋于隐蔽,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亦呈现出这一特点。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通过分析犯罪成因,从坚持宣传教育、加强监督制约、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预防和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关键词】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对策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建筑业也随之迅猛发展。建筑业的迅猛发展使得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发展在改变市容市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又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发案率明显高于其它领域。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难点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家逐年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工程建设如火如荼,但由于利益驱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并呈现出一些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特点与难点。(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工程建设领域卷入腐败旋涡的都是“清一色”的领导干部,尤其

是“一把手”居多。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手中有权,处于决策的位置,在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款的结算等方面能起决定性作用,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源进行开发,以权敛财就更加得心应手。

随着工程招标等环节的监督体系逐步健全,不法商人仅依靠拉拢、腐蚀少数人,已经很难达到目的,他们往往通过行贿多人达到目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呈现“群体化”特征,涉案对象多为建设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工程建设涉及立项审批、工程招标、设备采购、资金评审、工程监理等环节的众多部门和人员。一旦发生权钱交易行为,评审专家、工程师、工程交易中心人员、业主单位管理人员均可能涉案。(二)作案手段的隐蔽性

工程建设领域权钱交易突出,贿赂双方都非常清楚这种交易行为的性质,他们建立利益上的共同体,用我的钱买你的权,用你的权谋我的利,都从工程建设的交易中谋得了好处,因此双方都心照不宣,达成一种默契,形成攻守同盟,守口如瓶。同时,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有的为了不被他人知晓,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给自己定下了“四不收”的规矩:即单线交易,第三者在场不收;钱财区别,笨重显眼物品不收;环境选择,时间、地点不妥不收;因人而异,为人办事不牢靠的不收。将犯罪行为掩藏得很深,不会轻易暴露。再加之建筑商基本上是民营企业,账目大都不够规范,侦查取证很困难。通常情况下,从实施职务犯罪到案发,

都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有的甚至不会案发,犯罪隐案存在很大空间。(三)重要环节的频发性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工程竣工,有诸多环节,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包分包、施工图纸设计、建筑工程土建施工、装潢安装、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建筑项目预、决算、工程进度款预付、工程项目追加投资等,但易发、频发的环节主要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和工程进度款预付环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实行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改革后为确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市场机制本身的运作,实现优胜劣汰,并经过专家及建设方的考证评议确定最合适的、性能价值比率最高的建筑施工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率。由于建筑行业高速发展,施工单位供求矛盾突出,竞争十分激烈,竞争的背后暗流涌动,建筑商为了揽到工程,不惜重金去打通各个关节,导致在招投标环节中极易产生职务犯罪。另外,工程款项不是在决算以后一次性支付的,而是根据工程进度预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决算后对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能否及时得到工程进度款,对施工方而言意义非同一般。因为及时获得工程进度款,意味着施工方可以少垫付施工资金,否则就需要垫付大量的工程资金,尤其是重大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数量巨大,垫付的工程款项数额也很大。为了及时地得到工程进度预付款,施工方往往会向建设方有关人员行贿送礼,以达到按期足额结

算的目的。(四)犯罪心理的侥幸性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人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他们并不愿意因一时的贪婪而丢掉现有的一切。在他们看来,权钱交易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没有第三者在场,不容易被外人知晓,况且看到其他为官者巧取豪夺,一夜暴富,并未受到相应查处,而是更加逍遥自在。同时自恃各方面关系如鱼得水,有靠山,有关系网,案发的可能性极小,因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五)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工程建设关系国计民生,本应给社会带来福祉。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毒瘤,它带来的不但是国家及企业利益受损的恶疮,更让公众为其承担豆腐渣楼房、豆腐渣公路等一系列“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而这种“不能承受之伤害”又进而扰乱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腐蚀干部队伍,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1]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并且金额巨大,其背后有值得我们去一探究竟的原因,主要如下:(一)私欲膨胀,价值观扭曲

有些领导干部看见周围的同学、朋友手中钞票丰厚,挥霍无度,潇洒享受,生活条件优越,而自己囊中羞涩,相比之下略显寒酸,于是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错位,思想发生蜕变,不惜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来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把人民

群众赋予的权力当作一种可利用的私有资源,不正当地参与社会利益分配,只要在工程建设中有求于我,就必须“等价交换”,不择手段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二)权力集中,监督乏力

一些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以强化首长负责制为名,大权独揽,家长式管理,在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上一人说了算,个人意志常常不受牵制地进入决策过程。虽然有许多监督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措施不力,监督效能不够,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想监督、不好监督的现象客观存在,使那些握有权力的人更加有恃无恐,无所顾忌,甩开各种制约和监督的羁绊,个人决断,滥用权力,最终滑向腐败的深渊。(三)打击不力,恶性蔓延

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案件居多,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为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主要依靠知情人的举报立案侦查,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难以查处,对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困难,给众人的印象是举报概率和立案概率过低,腐败分子“安全系数”过大,受贿的多,查处的少,量刑偏轻而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对行贿方,一是认为他们之所以行贿,是有这样或那样的苦衷,不得已而为之,往往产生宽容的心理。二是认为打击的重点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行贿人打击重了,会在今后的贿赂案件查办过程中造成行贿人的防御对抗心理,使一对一的贿赂案件难以突破,给查处贿赂案件增加难度,从

而手下留情。正是由于打击不力,行贿犯罪得不到遏制,又助长了腐败分子的贪婪本性,致使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恶性蔓延。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鉴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严重态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彻底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使其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一)加强宣传教育,使其“不想贪”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教育是监督的基础。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如果教育不及时、不深入,跟不上形势发展的变化,就很容易使意志不坚的领导干部丧失应有的警惕,发生违纪问题甚至坠入犯罪的深渊。多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如此猖獗,大要案件连续不断,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一些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只看重经济效益、轻视廉洁教育,放松了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管理跟不上的情况下,使一些心术不正、素质不高的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违纪违法。思想教育工作要坚持以教育预防为主。对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也要组织其学习《刑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到监狱实地参观等形式,增强法制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特别是要深入建筑企业和工地“以案释法”,或适时组织服刑罪犯“现身说法”。同时要积极发

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特别是要积极利用网络,使腐败现象和不廉洁行为迅速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攻势。(二)加强监督制约,使其“不能贪”

任何权力都有潜在的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脱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专制与腐败,所以必须加强对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监督不配套等问题。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尤其是招投标工作;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规范权力的动作,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防止个人说了算,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加强监督,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渠道、不同的侧面进行监督,整合各种监督合力,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三)加大打击力度,使其“不敢贪”

美国学者阿米尔泰有句名言:“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2]要使领导干部不敢贪,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特别是要完善“挂靠”等其他违法者的个人责任和串通投标罪的立法。其次,继续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不管涉及什么人、什么单位,都要一查到底,深挖串案、窝案,把案件办深办透,绝不姑息。再次,建立高度专业

化的防贪治贪人才队伍,要能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找出存在的问题,确保防贪治贪工作收到良好的实效。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4月20日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3]注重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主动加强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及时从项目投资建设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线索,善于从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工程建设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重大事件中发现线索。最后,要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对于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犯罪份子,要依法打击,从法律的角度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经查实构成犯罪要坚决依法快侦、快捕、快诉、从重从严打击,造成声势,形成威慑,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来抓,不可有丝毫疏忽与松懈,必须把工程建设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便利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周柏林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1(5).

[2]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

[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fd2178591.html,/gn/2011/01-07/2773587. shtml,2012-05-09.

[3]高检院下发.严查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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