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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附件一: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立法听证会议题

一、关于停车矛盾突出区域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的议题

议题:立法规定部分医院、居住区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周边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提供闲置停车泊位,是否合理、可行?

背景介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迅速增长,医院、居住区等区域由于规划建设时车位配置标准不高,公共停车矛盾非常突出。同时,一些专用停车场的泊位经常有一定数量的闲置,如能向社会开放,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

(注:公共停车场(库)是指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停车难”是一大城市病,除了建设更多的公共停车场外,充分利用好现有单位专用停车场是自然之义。专用停车场只要有闲置车位的,就应当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一种观点认为,让社会车辆到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可能会造成停车管理的混乱,同时也会给单位财产、设施带来安全隐患,还要额外加派管理人员提供夜间停车服务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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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以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草案条文:

第三十一条(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周边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将闲置的停车位向公众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二、关于利用闲置空地开设临时停车场的议题

议题:是否应当允许利用闲置空地开设临时停车场?

背景介绍:

按照规划建设的正规公共停车场(库)要经历规划、交通、环保、消防等各个环节的审批,建设时充分考虑了停车场(库)本身的安全防范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而临时停车场的开设,不需经过上述规划、建设审批环节,且设施、设备比较简陋,易引发交通、噪声、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目前中心城区开设了不少临时停车场,对于缓解周边区域停车困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利用闲置空地开设临时停车场是缓解“停车难”的一种有效手段,当前中心城区停车矛盾比较突出,而临时性建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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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储备用地等闲置空地资源不少,应当鼓励开设临时停车场,并纳入备案管理。

一种观点认为,临时性建筑空地、储备用地往往闲置时间较短,对于解决“停车难”问题只是杯水车薪,而可能引发的交通、噪声、消防等方面问题,却会给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即使通过备案等手段加强监管,可能会减少妨碍,但毕竟无法改变设施简陋等先天性不足状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草案条文:

第十八条(临时停车场管理)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消防、环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要求。

三、关于公共停车场停车不饱和时周边不得设置道路停车位的议题

议题:公共停车场停车不饱和时,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位,是否必要、可行?

背景介绍:

当前,一些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并不饱和,而周边道路停车场的泊位却一位难求。道路停车位毕竟占据道路资源,给交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路外优先于路内”的原则,通过规定道路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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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高于公共停车场收费的方式,鼓励停车人将车停放于公共停车场。但是,不少车主还是选择将车停放于道路停车场,以图方便。

一种观点认为,设置道路停车场的目的是解决临时停车需要,公共停车场(库)则是满足较长时间停车需求,两者定位不同。道路停车场停车十分方便,而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一般耗时都比较长,如果为了满足短时间停车需要,将车辆停放于道路停车场就比较经济。因此,即使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不饱和,政府也应当提供道路停车位。

一种观点认为,道路的首要作用是通行车辆,当前城市交通十分拥挤,应当将有效的道路资源优先用于通行。如果较长时期内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不饱和时,周边就不应当设置道路停车场,从而迫使一些临时停车需要的车主将车停放到公共停车场(库)。另外,本市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在中心城区并不鼓励私车出行,应当尽量将道路资源让给公共交通。

草案条文:

第十九条(设置原则和方案)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未达到饱和的,其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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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划设泊位标线、设置停车标志、设置停车收费标准等服务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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