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彭勃,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47-1号4-2-2。
被告: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汪北村东李路208号。
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000元、少领失业金12220元、养老保险9431.7元、医疗保险4060元、终止劳动合同少发的经济补偿金11532元、应补交的医疗保险5022.6元,合计123266.3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3年10月15日入职至2014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10年零10个月。期间被告没能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终止劳动合同时又没能给予原告足额的经济补偿。
1、被告赔偿原告2003年10月-2006年1月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000元。
1500元*2*27个月=81000元。
2、被告赔偿原告少领失业金12220元。
由于被告没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险,导致原告本应在失业期间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且为每月1040元,只能按14个月领取且每月910元。
1040元*24个月-910元*14个月=12220元
3、被告赔偿原告需补缴养老保险9431.70元和医疗保险4060元。
由于被告没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险,导致原告在失业期间还需要缴纳10个月的养老保险。
943.17*10个月=9431.70元。
10个月的医疗保险。
406元*10个月=4060元。
4、被告赔偿原告少发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11532元。
被告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没能足额发放包括交通费:每月800元,采暖费:每年1932元或每月161元在内的补偿金。
12个月*(800元月+161元月)=11532元。
5、被告赔偿原告应补交的医疗保险5022.6元。
由于被告于2006年7月才给原告上医疗保险,致使原告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交医疗保险时,需补交从2004年1月-2006年6月的医保险计30个月,每月167.42元。
30个月*167.42元月=5022.6元。
此致
浑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