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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6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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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原告:彭勃,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47-1号4-2-2。

被告: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汪北村东李路208号。

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000元、少领失业金12220元、养老保险9431.7元、医疗保险4060元、终止劳动合同少发的经济补偿金11532元、应补交的医疗保险5022.6元,合计123266.3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3年10月15日入职至2014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10年零10个月。期间被告没能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终止劳动合同时又没能给予原告足额的经济补偿。

1、被告赔偿原告2003年10月-2006年1月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000元。

1500元*2*27个月=81000元。

2、被告赔偿原告少领失业金12220元。

由于被告没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险,导致原告本应在失业期间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且为每月1040元,只能按14个月领取且每月910元。

1040元*24个月-910元*14个月=12220元

3、被告赔偿原告需补缴养老保险9431.70元和医疗保险4060元。

由于被告没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险,导致原告在失业期间还需要缴纳10个月的养老保险。

943.17*10个月=9431.70元。

10个月的医疗保险。

406元*10个月=4060元。

4、被告赔偿原告少发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11532元。

被告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没能足额发放包括交通费:每月800元,采暖费:每年1932元或每月161元在内的补偿金。

12个月*(800元月+161元月)=11532元。

5、被告赔偿原告应补交的医疗保险5022.6元。

由于被告于2006年7月才给原告上医疗保险,致使原告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交医疗保险时,需补交从2004年1月-2006年6月的医保险计30个月,每月167.42元。

30个月*167.42元月=5022.6元。

此致

浑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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