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

(二)客观归责理论

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此所谓客观归责理论。

1、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1)制造(升高)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如果升高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1:怂恿他人前往叙利亚一日游,他人终被杀。

例2: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2)降低风险与替代性风险

降低风险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只是减轻一个已有的风险,不是归责的原因。例:劝决定盗窃一万元的人改主意只盗窃一千元。

替代性风险是用新制造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已存在的风险(法益替换),仍然是归责的原因。

例:劝决定对他人实施伤害者改主意只实施公然侮辱行为的。

(3)制造可容许的风险

例:遵守交规仍然发生交通事故的。

(4)假设因果流程不能排除归责

例:在被害人登机前将其射杀,而被害人欲乘飞机在起飞后爆炸,无人生还。

2、不法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

(1)结果与行为之间有常态关连,没有重大的因果偏异

主观判断标准: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为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客观判断标准:是行为的风险被现实化,还是其他风险被现实化?

例:甲伤害乙,乙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被违规行驶的车辆轧死。

(2)具体结果有可避免性

例:将未经消毒的山羊胡毛交与女工,女工感染病毒而死。可是当时的法定消毒程序无法杀死该种病毒。

(3)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高速超车导致他人被吓得心脏病突发而死。

3、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即在行为人负责领域

(1)结果出现于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例: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腿骨折,送入医院后因麻醉师麻醉失当而死亡。

(2)结果出现于被害人自我负责领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例1:旷男怨女相约高速飙车,女子在高速行驶中操作失当,车毁人亡。

例2:甲盗窃了乙的钱包后逃跑,乙狂追不舍。在横穿马路时,乙不幸被车撞死。

三、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

第一步: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或者升高了不被允许的危险。然后看是否满足第二步:第二步:行为作为100%的原因力(合乎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必然关系则看是否满足第三步:

第三步:行为对结果具有1%~99%的原因力,如果是结果出现的必要条件,则有因果关系。如果在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或升高的危险现实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复杂化,则看第四步:

第四步:介入因素直接导致结果出现的,自然是原因,但是前行为并不当然就此对结果

不再有原因力。

(1)前行为必然或者通常(概率高)导致介入因素出现的,仍然有原因力。此处的必然或者通常,是指一般人的认识或者行为人的特别认识。

例1: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路,被车撞死。

例2: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例3: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抢出5000元钱冲入宅内被烧死。

例4:深夜甲违规驾车在马路上撞一老人,开车逃逸后,乙等三辆车又先后将老人碾压。无法确定乙等车辆碾压时老人是否已经死亡。

例5:甲于某晚驾驶货车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甲驾车逃逸。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

例6:甲将丁推入高速公路,乙开车违规撞倒丁,乙将其送往医院后,医生丙的治疗存在过失,丁最终死亡。

(2)介入因素不具有代替前行为原因力的能量,只是促进(强化)了前行为的危险现实化进程,前行为和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即考察前行为还是介入因素是结果出现的决定性力量。

例1: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

例2:甲将丙打的失去知觉,以为丙死亡遂离开。丙受致命伤,在一小时后必死无疑。三十分钟后乙路过现场,对血泊中的丙踢打,导致丙提前死亡。

(3)如果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则介入因素一般会隔断前行为和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

例: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最后,不要忘了同时考虑结果有无超出法律的保护目的,结果是否超出了行为人支配领域。

例: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第52题,多选)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四、分则中的特别因果关系

表面上是因果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对行为性质与结果的要求。

1、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则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2、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则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归因与归责

浅论刑法中的归因与归责 摘要: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实行行为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形式上违反刑法规范),实质上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危害结果是指在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涵射下的法益侵害结果,在此前提下,从归因至归责的角度阐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归因问题是事实问题,归责问题是价值判断问题,由将行为归因与结果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考察能否将行为归属于结果,从一种纯客观的判断出发到以刑法评价意义上的规范判断。 关键词: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归因,归责 正文: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才出现。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由于对客观归责理论引进,引发了学界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新的思考角度与方式,但是其是否符合我国理论国情有待考证。综上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本文力图对各理论进行梳理,反思,吸取各理论之精华,从归因至归责的角度阐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由将行为归因与结果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考察能否将行为归属于结果,从一种纯客观的判断出发到以刑法评价意义上的规范判断,从而以更合理和更科学的方式认识和认定因果关系,进而更好发现和解决疑难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进一步是否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在各类不同的学科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该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研究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一学说进一步指出,危害行为包括违反一般道德和纪律的行为,这些行为与法律无关,但是只要与危害结果有关也属于刑法上的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该学说主张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认为此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刑事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

(精选)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 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争议主要发生在委托开发合同上。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有三种不同的争议:

(完整版)刑法博士考试题(外校)

2011年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回忆版) 总论 1、过失犯的理论发展及其对相关理论的影响。 2、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 3、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在未遂犯的场合,是否必然贯彻客观论才能实现此目的。 4、关于共犯的案例:女与司机约定坐其汽车,上车后发现还有一男。汽车开动后,该男开始对女实施暴力,并欲行奸淫。司机对该男说不要如此,若需要“小姐”,其可以“帮忙”。然男不听,让司机继续开车,并奸淫得逞。 各论 1、行使权利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关系。 3、赵某顺手牵羊将一口铝锅(价值12元)取走,回到住处发现内有6万元现金,大惊,入派出所告知民警孙某,孙某建议不要交公,一人分得3万元。 4、李某与张某在天桥上喝酒,李某提出用绳索将一瓶啤酒吊下天桥,看看过往司机的反应。张某遂将一瓶啤酒吊下天桥,司机丁某躲闪不及,致使车毁人亡并导致另一人死亡。 2010年北师大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中国刑法 1.社会危害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40分) 2.商业秘密罪所涉及的争议(30分) 3.刑法修正案七的特点(30分) 外国刑法、国际刑法 1.述评大陆刑法中的谦抑主义(40分) 2.述评英美刑法中的报应论(30分) 3.述评酷刑罪(30分) 2009年北师大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外国刑法、国际刑法 1、试述国际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2、试述英美刑法中的主要犯罪分类。 3、试述大陆刑法中的行为理论。 中国刑法 1、评述我国犯罪构成模式的主要理论争论 2、试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适用 3、试论赦免制度的应用价值和制度完善。 2008年北师大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21卷 第3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21 No.3 2008年8月Journal of Shanxi Colle 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Aug.,2008 政治 法律! 收稿日期:2008-03-16 作者简介:黄修斌(1982?),男,湖北汉川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黄修斌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严格责任原则是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最合理的归责原则。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除严格责任外,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客观上也为我国所适用。基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和国外严格责任学说的新发展,应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视为一开放概念,并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更为科学地适用于经济领域。 关键词: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8)03-0066-03 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在英国司法判例中出现,它是指有缺陷的产品如果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入20世纪,产品责任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扩大而日益突出,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其法律性质,早期多数国家认为只是一种合同责任,没有合同就不存在产品责任。但是到了近期,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 一、严格责任原则及其作为产品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对严格责任的界定 从理论上讲,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三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1.严格责任虽然严格(strict),但非绝对(absolute),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不考虑过错因素。在严格责任中,虽不考虑加害人本身的过错,但对于其他人的过错仍予以考虑,第三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以及一些自然原因,仍可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免责事由。而无过失责任则不考虑任何过错因素,无论是加害人、受害人,还是第三人的过错,甚至自然原因,都不在考虑之列,对于这种责任形式似乎不存在任何可以免责的事由。 2.严格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保持法律责任应有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对于承担严格责任的异常危险活动仍具有可非难 性;无过失责任则没有这些功能,它已不再有法律责任的本来含义,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仅仅是一种#损失分担?的方式,将实际发生的客观损害从受害人那里分散到社会或分散给其他人。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加害行为本身则不具有应受到否定评价的可非难性。 3.无过失责任的存在前提是保险制度,它通常借助保险而实现,特别是通过责任保险来达到损失分担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定无过失责任就是#认定被保险人?,往往是谁保了险就由谁承担无过失责任。从这一特点来看,可以说,无过失责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不相符合。确定严格责任则不考虑当事人之某一方是否有保险事实。 4.严格责任其实并未超出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是严格责任中对过错的确定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方法。这种归责法是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即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被告的行为与此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联系,就可以断定被告有过错,要求其负责任。但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受害人、第三人的过失或自然原因所造成,则可因此减轻或免除他的责任。 5.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产品质量责任领域。1963年,在美国加州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一案,被公认为是标志严格责任制度得以确立的里程碑。在美国,有45个州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采用严格责任;在欧洲,自1988年7月30日开始施行%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法令&之后,欧洲各国对由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基本上采用了严格责任制度。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实用版

YF-ED-J951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 协议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实 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甲 乙双方就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 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守则》之规定。 二、乙方在公司工作存续期间应自觉履行 下列义务:

(一)不将公司开发或其参与开发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亦不得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 (二)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将公司产品中的软件产品(包括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出租及出售; (三)在工作存续期间,不擅自与其他公司合作研制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软件产品,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甲方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 (五)不得泄露公司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若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

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 关键词: 客观归责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累加的因果关系;条件说;反常的因果历程 内容提要: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一、前言 因果关系的评价,是在思索行为与结果间的归咎关系。只有结果犯,才有因果关系的评价问题。[1]非结果犯包括:抽象危险犯、举动犯、纯正不作为犯、预备犯,它们本质上没有结果,所以无须评价因果关系。 某些结果犯,可能容易发生因果关系评价上的困难,尤其是杀人与过失致死。主要原因是:行为着手后,被害人死亡前,可能有种种条件介入,使得死亡结果究竟要归咎何种条件,在判断上变得棘手。例如:被害人遭追杀,亡命奔逃,跌落河里溺死;又例如:被害人遭杀伤,顽固拒医,感染病菌死亡。这两种死亡结果,能否归咎杀人者?如果可以,为杀人既遂;不可以,则为杀人未遂。 因果关系的评价,不仅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也可能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或加重结果犯。例如:甲追打乙,乙因为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甲成立伤害致死罪还是伤害罪?[2] 针对因果关系的评价,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足供运用。本文将简要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略加说明,同时比较两者在处理因果关系上的差异。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背景以及学说上的反对意见,本文从略。大陆学者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已有丰富的成果,[3]碍于篇幅,本文不作介绍与评述。 二、经验上的因果与评价上的因果 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该分成两个层次。首先要弄清楚经验上的因果,也就是事实上的因果关联。其次是对于经验上的关联作归责上的评价。举例说,投手丢出一个触身球,使得打者受伤,经验上的关联很清楚,

公司保密技术成果归属协议范文一

公司保密技术成果归属协议范文一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范文一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就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守则》之规定。 二、乙方在公司工作存续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将公司开发或其参与开发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亦不得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 (二)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将公司产品中的软件产品(包括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出租及出售; (三)在工作存续期间,不擅自与其他公司合作研制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软件产品,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甲方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 (五)不得泄露公司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若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甲方可视其情节给予乙方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除劳动合同及相应经济处罚的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恶劣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着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 (一)乙方在公司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研制开发取得的一切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着作权,相关专利权、商标权等)其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 (二)甲方取得的软件产品许可权归甲方公司所有。非经公司授权,乙方不得将软件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转让第三人。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四、乙方调出或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将公司提交使用的开发资料、开发工具及工作成果完好无损地全部交回公司,待公司核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日期: 感谢您的阅读!

浅议客观归责理论

浅议客观归责理论 [摘要]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全新不法理论。该理论上三个相互衔接的基本原则来完成归责问题。这一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使刑法的研究转向客观;为因果关系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将过失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 [关键词]客观归责;客观目的性;刑法理论 一、客观归责理论概述 (一)客观归责的基本内涵 客观归责理论是由德国刑法学者Roxin创立的一种全新的刑法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一词的德文是“Lehre vonder objektive zurechnung”,在翻译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种译法。日本学者将其译为“客观的归属论”。[1]我国有的学者将其译为“客观归属论”,[2]有的学者将其译为“客观归咎理论”[3]和“客观归责”。[4]客观归责,是相对主观归责而言的,指在客观上结果对于主体的一定行为的可归属性。在破除“责任是主观的” 命题的基础上,提出责任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主观归责以客观归责为前提,[5]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文中采用客观归责较为适合。 客观归责理论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客观归责理论的源头应追溯到黑格尔,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对归责思想予以完整的阐述。在黑格尔“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的思想中,体现了什么情况才可以归责于行为人的观念,即首先涉及了归责的问题。而客观归责这一概念,最先由德国学者Larenz在其著作《黑格尔的归责论与客观归责概念》一书中提出。他将从黑格尔的基本观点中演绎出来的客观归责视为一般性的归责原则,因而提出“客观归责”的概念。他明确区分了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客观归责用于判断某个已经发生的事实是不是某个主体的行为,而主观归责用于确定行为主体是否为这个行为承担法律上或道德上的非难。二者具有明显区别,客观归责是进行主观归责的前提。随后,德国学者Honig在其发表的《因果关系与客观的归责》(1930年)中,直接将Larenz所提出来的客观归责思想作为一般的法学理论加以引用,从而形成客观兼个人不法论,进而突出了相当理论对客观归责性的判断。真正对客观归责理论提出系统观念的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Roxin。Roxin先后发表了《过失犯的义务违反性与结果》(1962年)、《关于刑法中归责的问题性思考》(1970年)、《论过失犯中的规范的保护目的》(1973年)、《溯及禁止备忘录》(1989年)和《目的性与客观归责》(1989年)等一系列文章,提出了客观归责的基本原则,并且逐渐完整地构建出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框架。Roxin在2005年中文版《德国刑法总论》(第一版)序言中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了最新描述: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客观的不法理论:以被允许的风险的标准来区分受刑法威胁和不受刑法威胁的举止行为,当行为人超越被允许的危险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后果就应当作为过失或故意的刑法上的不法而归责于他。[6]换言之,行为和结果在相互联系的前提下,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对客体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风

刑法上的客观方面

第四章第三节犯罪的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要素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包括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非身份犯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要素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亲告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犯罪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犯罪构成要 件中居核心地位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犯罪客观方面诸要素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 ?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显著标志 ?是发现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行为 ?一、行为的概念 ?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 ?无意志或无意识的行为主要有: ?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 下的行为 ?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社会性) ?二、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的机能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开始就是实行的着手 ?因果关系的认定只在于判断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共犯中,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属于实行犯(正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属于教唆犯与帮 助犯(狭义的共犯) ?判断标准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三、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作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这些要素的认定,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也就是说,在刑事审判中,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但司法实践当中,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往往忽略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从而导致冤案的产生,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并且认为只有陪审团才能对这一既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作出最接近实际的认定。 关键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认定主体、陪审团。 概述 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特别是行为人的罪过也即故意或过失,将成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而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将成为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的特定要件;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不影响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定性,但对行为人的量刑仍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那么,如何认定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呢?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当中,我们却把它忽略了。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导致冤案的产生,而忽略这些要素认定的原因又产生于我们过于简单化的审判组织形式,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属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与意志,而主观的一切东西均来自人的内心。我们无法深入一个人的内心去对他内心世界的状况进行考察。只有通过与行为人危害行为有关的一些客观事实来推断(必然存在偏差)也即“认定”他的内心世界是个什么样子,或者说他有没有犯罪的罪过。 因为犯罪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本文将从刑事被告人的故意或过失、目的和动机各方面来探讨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和目的 1、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些犯罪,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就这些犯罪而言,如果行为人没有刑法中相应罪名规定的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一)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一) 关键词: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比较 内容提要: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案件处理都有其独特意义,但也有不足,所以客观归责理论得以产生。客观归责理论将实行行为概念形式化;试图弱化甚至消灭传统因果关系论的影响力,将因果关系降为纯粹自然的联系;放弃对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相当性判断,因而也有不合理之处。如果对实行行为作实质评价;对因果关系不是仅仅从存在论的意义上,还从论理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对相当性是否存在作审慎判断,就基本上可以得出客观归责理论不需要的结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论的意义在于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但又要排除各种形式的株连。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凡是因果关系需要判断的犯罪,都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有所表述,否则刑事判决难以令人信服。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不足。这与刑事审判一直以来不注重说理有关,更与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理论不发达有关。所以,厘清因果关系理论的脉络,并对其与客观归责的关系进行研究,是刑法学的重要课题。 条件说的合理性与缺陷

(一)中国刑法学的传统观念及其缺陷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因果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结果时,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也只有这一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说则认为,当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同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属于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必然因果关系说所提出的所谓行为之中存在着结果产生的根据,这一结论的判定是极其困难的,缺乏实用价值,司法活动过程中很难在行为之中先在地寻找事物发展的根据并据此认定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另外,必然因果关系说不当地限制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因而必然不正确地限定刑事责任的范围。(注:高铭暄等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在相对的意义上,偶然因果关系说弥补了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偶然因果关系与条件说十分接近。但是,即使承认偶然因果关系说,也还有很多不明确的问题:偶然因果关系如果只影响量刑,其在刑法上

产品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探析

产品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探析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产品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探析 产品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探析 [ 姚建军]——(2012-9-5) / 已阅780次 我国传统上对于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等四种,在这四种债的发生原因中,合同与侵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占绝对性的比例。从这一意义上讲,侵权责任法自然属于我国债法领域内的基本大法之一,其与合同法共同构成我国债权基本法的主体,并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主体,为我国进一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与合同法制定时以当时已有的三大合同法为基础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参考蓝本相似,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是以现有散见在民法通则及各个单行法、条例或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为基础,参考各国最新的立法例而制定,由此既体现了对我国已有法律规范的传承,保证了法律制度的延续与相对稳定,又体现了对最新立法成果的吸收。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基本保留的产品责任现有规定及待探讨之问题进行探析。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为生产者与销售者,这一设置与产品质量法相同,两法对此规定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将产品责任主体设定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符合各国的立法通例,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但侵权责任法延续产品质量法的做法所产生的问题是,其没有对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我国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明确,这至少包括对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主体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商;对于“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主体是否包括中间供应商。生产者包括最终产品的生产商没有争议,但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及零部件生产商,产品责任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均存在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将原材料及零部件生产商纳入生产者范畴是包括欧洲在内的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通例,根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第三条,生产者包括:(1)制造人,含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2)准制造人,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人;(3)进口商,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将产品输入共同体市场的人;(4)供应者,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 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一些国家将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生产商纳入“生产者”的范围,允许受害人起诉零部件生产商。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最终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成型产品的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有着最终的控制能力,因此生产者应当局限于最终生产者而不包括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生产商,正如有学者所述:“产品的最终生产者是产品的‘生产者’: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原则上以该产品的最终生产者为生产者。而提供配件、原料的厂家一般不属于该最终产品的生产者。之所以确定最终生产者为产品责任上的‘生产者’,是因为它对于产品的质量有最终的也是最重要的控制力。”司法实践中,存在受理受害人起诉零部件生产商的案例,著名的当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包头空难产品责任案,该案受害人家属同时起诉了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失事飞机发送机生产商通用电气公司,即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完整版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就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技术成 果归属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守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发布时间:2010-05-04 产品责任法是在科学技术不断转化为生产力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的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特殊侵权法领域。因产品致害产生的利益冲突作为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间的矛盾之一,其此消彼长或平衡的发展动向广受关注。美国不但经济实力处于世界第一位,而且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对其产品责任法的考察,应从他的襁褓时期开始,“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唤醒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性的最初奋斗。”[1]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过程中,其归责原则的变迁明显地体现了时代进程尤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 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是英国判例法首先确立的。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体系为基础而创设的,因而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上与英国法是一致的。美国在早期产品责任法中沿袭了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温特博特姆诉怀特”(Winterbottom V.Wright)案判决确立的“无契约无责任”原则,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的权利给予救济。 该案案情是: 被告怀特是邮车制造商和修理商,和某驿站站长订有契约,约定由其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以运送邮件。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驿站雇用的马车夫,在驾驶邮车运送邮件时车辆发生故障严重受伤,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以原告不是契约当事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2]。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马车夫温特博特姆负有责任。审理此案的大法官Abinger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契约关系,如果被告败诉的话,每个乘客或任何一个经过路旁的人,只要因邮车受到损害,都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在判决理由中他特别强调: “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3]。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范文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范文 Company confidentiality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s ownershi p agreement model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范文 前言: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本文档根据技术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就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守则》之规定。 二、乙方在公司工作存续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将公司开发或其参与开发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亦不得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

(二)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将公司产品中的软件产品(包 括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出租及出售; (三)在工作存续期间,不擅自与其他公司合作研制开 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软件产品,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甲方产品及相关使用、宣 传资料; (五)不得泄露公司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若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甲方可视其情 节给予乙方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除劳动合同及相应经济处罚的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恶劣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著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 (一) 乙方在公司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研制开发取得的一切 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相关专利权、商标权等)其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

客观归属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的细化

客观归属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的细化 这个理论是由韦尔策尔的弟子――洛克辛和雅科布斯等人(Roxin)提出的,并在德国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其基本观点是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事实判断)与结果归责问题(价值判断)区分开来,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采用条件说,但是在结果的归责上采用客观归属理论,将对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提前转移为对行为本身的判断,其本质是对相当因果关系的细化和精致化,试图克服构成要件的形式性,而直接赋予构成要件的实质性。具体可以展开为以下几条判断标准: 1、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客体(法益)制造了一个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时(例如,行为人基于信赖原则而实施的行为和为了“被害人”的利益而降低风险的行为中,就没有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在具体的危害结果中实现了该危险,才能把这种结果客观上归属于行为。 2、即使某个结果表现为由行为人所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但是在构成要件的有效范围内不包括阻止某种危险或者效果,则不能将结果客观上归属于行为。(危险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常态,以及是否升高了危险?) 3、在构成要件的有效范围内实现了由行为人制造的不被法律所容许的危险。那么,哪些是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哪些又是法律所容许的危险?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排除法则的方法,将那些不是制造风险的行为从风险创设行为中加以排除。 (1)即哪些是没有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①行为人的行为减少了已经存在的危险;例如,当丙向乙攻击头部时,甲为减低乙被击中头部的风险,乃出手推了乙一把,结果乙的手臂受伤,此时这种受伤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甲。②因果过程欠缺支配性之因素或者说这种风险并非法定的侵害保护客体的形式,例如在雷雨中叫人散步,不幸被雷击毙,就不能进行归责;③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法律上重要的危险,但是该危险是法律所允许的,例如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容许危险和信赖原则;④假定的因果经过不排除对行为的客观归责,即没有这样的行为也会发生的结果,也不排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当死刑执行官为了执行死刑而正准备按开关的时候,被害人的父亲为了复仇而推开执行官,自己按下开关将死刑犯电死,也是要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但是只改变自然的具体的因果经过,则排除归责。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 Company confidentiality and ownership agreement of technical achievement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 前言: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本文档根据技术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就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技术成 果归属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守则》之规定。 二、乙方在公司工作存续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将公司开发或其参与开发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亦不得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

(二)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将公司产品中的软件产品(包括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出租及出售; (三)在工作存续期间,不擅自与其他公司合作研制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软件产品,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甲方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 (五)不得泄露公司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若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甲方可视其情节给予乙方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除劳动合同及相应经济处罚的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恶劣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著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 (一)乙方在公司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研制开发取得的一切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相关专利权、商标权等)其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