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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除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犬只饲养、经营及管理活动。军、警等用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动物园观赏用犬,按照其他规定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养犬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犬登记机构负责定期办理养犬登记,查处未经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养犬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

(四)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和监测,审查、发放犬类免疫证及监督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品种,开展犬病防疫知识宣传

工作;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犬类经营单位、犬只交易市场、犬类、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登记注册及监管,查处未经登记注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除外)的行为。

第五条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定,文明养犬。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养犬免疫和登记

第七条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

第八条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养犬登记机构申请,经批准后饲养。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

第九条申请养犬,应当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犬类免疫证应当注明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养犬人应当定期持犬类免疫证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免费接

种狂犬病疫苗,并将疫苗接种情况向登记机构报备,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十条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养犬登记机构提出:

(一)申请书;

(二)犬类免疫证;

(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犬的照片;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单位的经营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犬的照片;养犬登记机构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场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第十一条养犬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五)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六)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书面协议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

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

第十五条用于经营活动的犬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发生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捕杀犬类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犬只不得放养,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第十八条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束犬链并有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乘坐电梯应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

(四)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六)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四)医院、候车(船、机)厅、商店、集贸市场、超市、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除前款规定禁止携带犬只出入的场所外,公园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及社区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盲人、肢体重残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条前三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管理,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时,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被犬只伤害的,被伤害者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医疗机构诊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畜牧兽医部门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养犬登记机构注销养犬登记。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遗弃、丢失和被没收的犬只。

第二十四条对收容的犬只,养犬人要求领回的,应当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7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的动物未进行免疫的,由动物防疫机构依法处罚;饲养未经登记的犬只,由养犬登记机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养犬登记机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养犬登记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由养犬登记机构吊销养犬登记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之一,或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由养犬登记机构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犬牌的,由养犬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所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生物错题整理

生物错题整理测试答案 1、生物体的结构和功能的基本单位是细胞 2、生物最基本的分类单位是种。 3、识图回答题: (1)属于动物细胞的是图乙。(填“甲”或“乙”) (2)能保护和支持细胞的结构是【A】细胞壁。 (3)菠菜浸泡在清水中,清水不变色;用开水浸泡后,水却变成了绿色,这是因为开水破坏了菠菜细胞的【B】细胞膜,使之不能控制物质的进出。 (4)克隆羊“多莉”的长相与供核母羊一模一样,这说明了【 D 】细胞核是遗传信息库。 (5)绿色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的场所是【C】叶绿体。 ②人的体细胞中染色体数目是 23对 4、人体或动物体结构层次:细胞→组织→器官→系统→人体或动物体 5、在植物的种子中,种子中的胚是幼小的生命体。 6 7、结合探究实验了解种子萌发的环境条件:适宜的温度、一定的水分、充足的空气 8、对于植物繁衍后代来说,花的哪些结构是最重要的答: 9、光合作用公式: 10、光合作用 14、光合作用 (1)主要器官:叶(2)场所:叶绿体 (3)条件:光(4)原料:二氧化碳、水 (5)产物:有机物、氧气 11、近视眼可以配戴凹透镜加以矫正。 12、豆浆营养丰富,它主要获取大豆种子的哪一部分( C) A、胚芽 B、胚根 C、子叶 D、胚乳 13、右图为一个草原生态系统食物网示意图,请根据图回答: 1)、该食物网有5条食物链,其中最长的一条

是草→鼠→蛇→鹰 2)草→兔→狐这条食物链,被人类排放的某种有毒物质污染,则该食物链中哪种生物体内有毒物质含量最高狐 3)、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数量最多的生物应是草 4)、若要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除图中所示生物外,必不可少的成分还有细菌、真菌和非生物部分。 14、人工呼吸的次数是:每分钟吹气15——20 次。 15、人体的免疫功能分为非特异性免疫和特异性免疫 16、传染病的预防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 17、生物进化的总体趋势:是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等到高等、由水生到陆生。 18、生物的多样性包括:①生物种类的多样性、②基因的多样性③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19、生物分类单位越小,生物间的亲缘关系越近,共同特征越多。 20、①生物分类单位从大到小依次是:界、门、纲、目、科、属、种。 21、画出遗传图谱: 亲代基因型: 生殖细胞 受精卵 22、在生物体细胞中染色体是成对存在的,在生殖细胞中染色体是单个存在的。受精卵中成对存在。 23、人的双眼皮是由显性基因A控制的,单眼皮是由隐性基因a控制的。一对夫妇男单眼皮,女双眼皮,他们的第一个孩子是单眼皮,如果他们再生一个孩子是双眼皮的基因组成可能为( C ) A.AA或Aa B. Aa或aa C.Aa D.aa 24、有耳垂和没有耳垂是一对相对性状,有耳垂受基因(A)控制,有耳垂的夫妇生了一个无耳垂的孩子,这对夫妇体细胞的基因组成是( A ) 和Aa .和aa 和aa 和AA

2020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2020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全力配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促使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切实保证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使广大养犬户文明、科学、规范养犬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犬扰民、犬伤民、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现象明显减少; (三)××区饲养大型犬、无证养犬、一户养多只犬、违规遛犬、养犬不免疫、流浪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四)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副调研员) 副组长:(公安分局局长)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1 / 7

成员:(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财政局局长) (工商分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府城镇镇长) (国兴街道办主任) (区环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担任,联络员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任务分解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整治工作。 (一)区城管局负责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公共场所违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对养犬人携犬随地便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予以处罚;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占道售犬等违法行为;对主要道路进行巡查,劝阻、纠正其他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流浪、遗弃等犬只的捕捉工作。 (二)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的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进行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有关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恐吓、伤人等案件的报警以及其他举报;做好养 2 / 7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

宠物管理规定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 境卫生。 2.适用范围 适用立汇·美罗湾小区。 3.相关规定 3.1.禁止在小区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 3.2.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 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3.3.业主若需养犬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 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养犬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小区。 3.4.小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4.1.为犬只佩带犬牌。 3.4.2.为犬只束铁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3.4.3.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3.4.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病犬检疫或免疫接种疹疗之外的场所,以及道路、游乐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须遵守有关场所规定。 3.4.5.不得在公共场所练犬。 3.5.业主养犬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须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制止。 3.6.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 3.7.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 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一概由养犬人 承担。 3.8.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犬只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3.9.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关于深圳流浪狗的调查报告

关于深圳流浪狗处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查人: 班别:商务管理学院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3-1班 调查地点:深圳居民点、社区及深圳流浪狗驿站 调查对象:社区居民、流浪狗驿站工作人员 调查事件:关于流浪狗处理的问题 调查时间:2012年10月20日—2012年10月21日 指导教师:

前言 现在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物质上有了基本保障之后,在这个越来越城市化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愈少了,反而,饲养宠物的人士越来越多,不少人觉得养狗狗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觉得有一条自己喜欢的狗狗可以把自己的感情都放在它的身上。豢养宠物狗狗,渐渐成为已一种时尚娱乐的生活方式。然而,在这和谐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矛盾及危机。 随着豢养宠物犬的家庭越来越多,因生病等原因被遗弃的流浪狗也随之增多。这些无家可归的宠物给人们带来安全隐患的同时,如何让它们终结“流浪生涯”也值得我们关注。 一、调查目的 了解流深圳浪狗现状及探讨流浪狗何去何从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建立起人类与动物之间的良好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思路 1、分析流浪狗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2、通过中外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对比,突出我国加强加快相关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提出如何解决流浪狗问题的几点建议; 4、号召人们爱护动物、尊重生命。

三、调查的创新点、重点及难点 1、如何了解动物对人类的重要性以及动物与人的平等性; 2、当今社会对流浪狗的关心程度; 3、怎样保护流浪狼狗,让它们尽快找到主人,改善生活环境。 四、调查方式及资料收集方法 1、本次调查在深圳南山区某社区门口采取随机拦截居民完成调查 问卷。 2、采访深圳流浪狗驿站的工作人员。 3、网上搜集相关资料。 4、去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 五、调查进度表

文明养犬公约精选范本

公约,是指用来称呼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某一个专门领域的规则的多边条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文明养犬公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明养犬公约 1、犬主每年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外出遛犬使用犬链,烈性犬使用嘴套。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残疾人等人群。? 3、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需由成年人使用犬绳牵领、看管,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如遛犬不栓绳,一律当做无主无证流浪狗对待。 4、携犬外出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维护公共生活环境。 5、个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袭扰他人。? 6、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不当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破坏环境卫生或损坏公共财物等。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7、善待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虐待犬只,不随意遗弃,不得随意丢弃犬尸。(犬的寿命一般约十年左右,是否有能力能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养犬之前请慎重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养犬)。? 8、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9、不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车站、商场、等重要办公、服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相对密集的广场等公共场所、休闲场所和其他禁遛区。 10、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养犬人。 文明养犬公约 各位居民们:你们好! 为了建设本社区健康、文明、以人为本的小区文化,创造小区和谐的人文环境,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社 区的实际情况,就本社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如下: 1、自觉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不养多犬,自觉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携带养犬登记证,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等人群。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4、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 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5、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对待因犬引发的纠纷,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 商解决相关事宜,化解矛盾。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在城市中,每天都有相当数量的宠物被遗弃,它们游走于居民区、公园、路边、垃圾场过着居无定所的漂泊生活。 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近日发布的一组抽样调查数据称,目前,本市流浪猫狗总数已超过200万只。 由此,一系列关乎生态环境、人身安全等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随之产生,比如流浪动物携带病菌、影响市容、有攻击性如今,这种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管理势在必行。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不同区域、不同街道对待流浪动物的态度却大相径庭或科学救助、或一棒毙命、或任其发展。 那么,要避免此类城市之患,流浪动物到底该何去何从。 调查本市大概有多少流浪猫狗。 机构推算或超200万只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流浪动物,但是,天津市到底有多少流浪动物,其实大家并不清楚。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会长周冰对记者说,为了解流浪动物的生存状况和群体规模,今年初,他们组织了20多名志愿者,历时两个多月,采取抽样统计和估算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流浪动物总数进行了一次摸底。 据了解,调查人员首先抽取河北区作为样本,蹲点统计流浪猫狗较密集的地带,经核算,该区约有流浪狗12万只。

按这一数字估算红桥、南开、河东、河西这四区每区平均约有10万到12万只流浪狗,而由于和平区商业设施较多,流浪狗数量约在6万只。周冰说,初步统计市内六区流浪狗在66万只左右。 除了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远郊区县、滨海新区的流浪动物总量也不在少数,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这里很多平房拆迁,由于原住户迁入楼房,大批原本承担着看家护院职责的狗被遗弃。周冰介绍,通过调查,这些区域至少有85万只流浪狗,这样一来,全市流浪狗总量超过150万只。 而据测算,猫总量是狗的三分之一,因此,流浪猫总数约有50万只。累计推算,全市流浪猫狗总数可能超过200万只。 对于这一数字的准确性,天津农学院动物科学系繁殖科教授马文芝告诉记者,一对流浪猫狗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一般出生1年后便具备生育能力,平均每年的繁殖率是一到两胎,每年2到8只左右。以目前本市超过200万只的流浪猫狗为基数,按狗、猫3比1的比例,公母平均分布来算,除去动物疾病、死亡、无配偶机会等将近50的概率,从理论上讲,年新增流浪动物幼崽至少在100万只左右。马文芝说。 分析哪儿来的这么多流浪猫狗。 多数流浪儿因人为丢弃那么,如此多的流浪动物来自哪里呢。

养犬条例

条例名称: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 编辑本段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第二章一般管理 第八条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安全演讲稿】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物业小区制定了养犬的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 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 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 号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 月1 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10 月25 日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六)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 (七)捕杀狂犬;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收缴占道售犬设施;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犬只经营者工商登记,监督犬

关于禁止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内遛养犬只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内遛养犬只的通告 目前,家属区内个人豢养的犬只越来越多,一些犬只在公共区域内乱跑,随地大便,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在绿化带内蹬刨、跳窜、打斗,破坏绿化、践踏植被;尤其是个别猫犬深夜吠叫,影响师生休息;影响学校公共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正常生活,师生对此反应强烈。为整治校园环境,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创建文明单位,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现再次就校园和家属区遛养犬只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禁止遛养犬只和其他宠物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校园内为宠物禁养禁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遛养犬只和其他宠物。 二、家属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遛犬 在家属区养犬的住户,应按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合法养犬。对准养的宠物实行圈养或拴养,做好宠物的看护管理,不得养烈性犬猫,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正常生活。对教职工及家属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遛养犬只的行为,将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行为曝光、经济处罚、乃至强制收容犬只处理。 1、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安装的监控系统已调试完毕,任何教职员工及家属(含离退休人员)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摄像,所摄图像将放入校园网进行曝光处理。同时将是否遵守《成都市养犬管理规定》纳入部门年终安全奖考核范围,部门教职员工及家属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遛养犬只行为被曝光三次及以上者,扣除部门年终安全考核分2分(总分为4分,扣完为止)。

教职员工及家属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被曝光一次扣年终安全奖150元,曝光二次扣除年终安全奖300元,曝光三次扣除全年安全奖。 2、公有住房外租户在校园和家属区公共区域遛养犬只、不听劝阻的,除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饲养者处理外,学校将强制收回转租的公有住房。 3、私有住房出租户应加强对租住户饲养宠物的规范管理和宣传教育。如租住户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出租户应承担管理责任。 4、对不遵守规定,饲养的宠物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或对师生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饲养人的责任;对无人牵领的犬只进入校园和家属区,将按流浪犬只处理;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5、学校保卫处和后勤产业处应加强对校园内豢养宠物的管理力度,广大师生员工发现校内有饲养宠物及在家属区公共区域遛狗和无主犬只出入等现象,请及时与学校保卫处(85085185)或后产处(85092170)联系。不文明行为曝光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2471308.html, 希望全校各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有犬只及其他宠物的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和教育,也希望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积极配合,杜绝宠物伤人事件发生,确保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 特此通告 成都体育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 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 (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温馨提示(狗) 09.07.15

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 根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物业公司提示家中养狗的业主: 1、不要让狗在室内吠叫,尤其是早晚时段; 2、外出遛狗时用绳锁将狗牵好,不要让狗随意在小区内奔跑; 3、鉴于小区老人、小孩较多,不要在小区内遛大型犬,避免发生吓人、伤人事件; 4、遛狗时带有清洁袋,随时处理狗留下的粪便。 小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美好的环境要靠大家共同的努力,谢谢您的合作! 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节选 省直物业北区项目部 2014年11月16日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节选 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节选) 第三十四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养犬人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养犬人在住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有效控制犬只吠叫。 禁止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 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和其他养犬器具,以及实施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六)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第四十一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四十二条养犬人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 全部内容可上网搜寻《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

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

2018年高考文综选择题训练1

高三文综选择题训练4.19 图a是台湾—福建—湖南—四川—青海一线的地下水埋藏深度图,图b是图a中乙地的相关信息。读图回答1~2题。 1.图a中的曲线在甲地出现明显的较低值,反映出此处 A.临海,受海洋影响大 B.是阶梯分界处,受地形抬升作用的影响,降水量增多 C.河道弯曲,排水不畅 D.土质疏松,下渗能力强 2.乙区域要对E、F、G、H四个区进行绿化,选择了4种植物进行种植,测得4种植物的根深见下表,假设根部不能达到地下水位,植物就会因为缺水而死亡。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①植物在E区可以良好生长B.②植物在各个区都能种植 C.③植物在F区不能成活D.④植物在H区会因为缺水而死亡 全膜双垄沟播种技术是一种集覆盖抑蒸,垄沟集雨、垄沟种植为一体的新型地膜覆盖技术。甘肃省利用该技术使农作物产量大大提高,图3示意“全膜双垄沟播种技术”,据此完成3~5题。 3.甘肃省利用全膜双垄沟播种技术能大幅度提高农作物产量,主要是充分利用了 A.降水B.热量C.光照D.土壤 4.在甘肃省降水量相对较小的地区,为最大限度的起到减少水分流失的作用,最佳的覆膜时间是 A.春季B.夏季C.秋季D.冬季 5.下列不属于该技术对农作物生长产生的有利影响的是 A.拦截降水径流B.减少水分蒸发C.防止大风掀膜D.增强昼夜温差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对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调整优化京津冀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意义重大。图4为雄安新区位置图。据此完成6~7题。 6.雄安新区的建设,对北京的影响是 A.缩小北京的服务范围B.分散北京的城市职能 C.降低北京的服务等级D.加强北京的交通地位 7.雄县、容城、安新3县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的优势条件有 ①交通便利②开发程度低③土地价格低④基础设施完善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②④④ D. ①②④

天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附解读)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2471308.html,日期: 2011-11-01浏览字号: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25日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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