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单元首发股票
第四单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第五单元优先股
第六单元公司债券
第七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单元重大资产重组
第九章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
第十单元股份回购和股份转让
第十一单元合并、分立和减资
第十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十三单元主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