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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缓慢原因浅析

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缓慢原因浅析

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缓慢原因浅析

发表时间:2012-08-31T09:53:39.903Z 来源:《时代报告》2012年第6期作者:李全金

[导读] 环境保护的观念现在已经深入人心,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相互依赖关系促使国际环境合作的不断深入。

李全金(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152-01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发生了变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开始从国内走向国际,从区域扩展到全球,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跨国环境污染和事故频发,生物多样性等问题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全球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环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协作的力度越来越大,自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始,陆续出现大量国际公约和协定,涉及内容几乎覆盖世界各个区域。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也有很大努力,但相对发展速度缓慢,本文主要从政策、社会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影响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缓慢的原因。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立法;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环保法

近年来多次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大会在体现了大国利益博弈的同时,更重要的反映了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刻不容缓。环境保护的观念现在已经深入人心,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相互依赖关系促使国际环境合作的不断深入。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环境立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着。当前我国在国际环境合作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与美,日等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亦签订了合作协定,但与国外在此方面的投入力度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主要体现在环保标准较低、超前意识不强、环保立法发展缓慢及环境执法力度不够等方面。这也成为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遭人非议的软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只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家政策的导向使人们盲目的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当前依然属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家的主要着力点还在于经济建设和生产力发展,过度强调GDP的增长数据,鼓励工业,农业的发展。中央对经济发展的特别重视加上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相对滞后,致使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忽略了相应的环境保护,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我国在1979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试行法经历了十年的修改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其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地方和部门对其重视力度不够,法律规定未能得到切实贯彻,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治理和遏制,甚至进一步发生恶化。这种情况,在1989年12月,我国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后有所改善,但我国环保法的过于笼统,相关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处罚力度较小。如“康菲漏油”事件背后折射的是,我国存在对外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约束性制度环境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方面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维护环境利益的规则、手段与措施等方面的不足。与此成鲜明对比的是墨西哥漏油事件,几乎导致英国石油公司破产,仅环境基金就200亿美元,而“康菲事件”中目前仅有其自定的10亿赔偿,这与我国的环境污染处罚没有威慑力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此的处罚为警告及最高额度三十万的罚款,相关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1979年至今,我国颁布了2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我国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主要就在于环保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执法力度不够。

其次,国民生活水平结构组成的影响。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方面,只有满足了较低层次的需求,高层次的需求才能发挥激励作用,而人的需求层次是会受到个人差异的影响的,而当前,我国的低收入者占社会人口的大多数,生活需求多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使得他们很少关注到环境保护这个方面,而社会高层出于种种原因也很少在环保方面下工夫。这就导致,我国从民间到政府的环保意识不强。古语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人若是连基本的生活问题都解决不了,环境保护又从何谈起,所以我国民间鲜有比较有影响的环境保护组织。而相反,在欧美国家非政府环保组织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左右政府政策的制定,比较出名的有地球之友、绿色和平、自然保护联盟等组织。这与其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国民生活水平是分不开的。

再次,环境保护研究的外部依赖性。虽然我国在环保方面的规定古已有之,如《礼记》载:“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秦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山林及雍提水”等。但目前总体上我国的环境立法研究还处于初创阶段,由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环境保护研究起步晚,水平低,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环境保护立法方面比较多的依赖于对国外经验的借鉴,这就使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缺乏自主性和超前意识,甚至是大大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以环保标准为例,欧洲在2000年已经开始实施汽车排放到的欧Ⅲ标准,而我国直到2007年在部分发达地区才开始实施略低于欧Ⅲ排放标准的国三标准;最近影响较大的城市大气PM2.5的发布也说明了这一点,PM2.5标准是由美国在1997年提出的,主要是为了更有效的检测随着工业化日益发达而出现的在旧标准中被忽略的对人体有害的细小颗粒物。美国及欧盟一些国家很早就已将PM2.5纳入国家标准进行强制性限制,而我国直到2011年才在部分城市发布该标准。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政府已经有了较高的环保意识,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改为环境保护部,由原来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上升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级别的提升,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国家环境保护的“十二五”规划中更是在多个方面对环境保护做出了具体要求。但目前我国仍然需要不断改革环境保护的立法机制,提升我国环保法的威慑力,切实改变我国环境执法不力不严的局面。参考文献:

[1]周敬宣.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 70-76.

[2]金鉴明.《环境保护法》评述.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7-53.

作者简介:李全金,1988年7月生,甘肃白银人,就读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11级研究生。

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摘要 由于新技术的挑战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延伸至网络空间。提出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几个代表性问题,然后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结合国外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成果和经验比较我国的立法的不足希望能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益处。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思考 (一)我国的实践 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非法拷贝或复制他人著作的现象。中国的高校校园网与其它网站相比,一般都率先应用最先进的网络技术,网络应用普及,用户群密集而且活跃。而完全不使用他人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上网络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且大多数人缺乏版权意识,迫使大量摘录他人现有资料以提高更新速度并降低成本。 (二)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 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著作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其中,著作权立法是著作权保护的

前提和基础。美国国会于1988年10月12日通过,28日克林顿签署了《数字时代版权法》。该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1996年12月签订的条约,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新特点,对美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要求公共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等各种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拷贝、生产或传播包括商业软件在内的各种信息资料。目前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4个基石分别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作(TRIP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正。从上述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网络作品的性质、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由于新技术的挑战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关于网络环境知识产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规定已经做出了解释。而修改以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原则精神主要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另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该项规定明确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确立为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这个法律体系在宏观调整上是相对完善的,对网络环境

浅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浅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摘要】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新常态下,需要建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生”观,基于现状的反思及正确的行动指南。 【关键词】对立与统一共识到共生现状与出路方法与措施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正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转向中高速,经济结构从中低端迈向中高端,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增长转向质量效益型增长,发展动力从要素增长转向创新驱动。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各类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市场快速传递,交叉蔓延。这些新情况、新变化对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对立与统一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从哲学高度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而且在不同形势下对立与统一的结构是变化的。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和后期阶段,两者矛盾稍小一些,因为在早期阶段经济规模小、环境容量大,在后期阶段经济实力强、治理力度大,这两种情况下,环境与经济都容易相处,统一性大于对立性。而在这两个阶段之间的中间阶段,环境压力大而经济实力没有达到足够强,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最为突出,两者处在相持或双双受阻的困境之中,对立性大于统一性。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这种困境向后期过渡的阶段。中国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资源环境的有限性与稀缺性认识严重不足。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定范围,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重经济发展,轻资源环境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等思想依然顽固地存在于部分国人头脑中。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坚持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以GDP 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无疑加速了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越发严重,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后果出现。 二、共识到共生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写到“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上世纪发生在西方国家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如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对生态环境和公众生活造成巨大影响。我国,近年来,包括中东部地区以及华南地区在内的全国大部分地区频繁出现严重的雾霾天气, 并呈现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趋势。这些都是长期以来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引发的灾难。 全球化的发展诱使人们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价值观方面日益趋同,实施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每一个国家在经济资源、生态环境和领土安全方面必须以其它国家的安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一种具有内在紧密关联、彼此具有相互构成性因素的理念——即相互依存的“共生”。共生是不同生物和人类的共生单元之间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彼此互惠、相互依赖的关系;共生双方或多方通过这种关系获得发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 1973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揭开了新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序幕。 (一)初创阶段(1973年-1978年) 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中国政府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政策的宣示,在当时实际起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作用。 1974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标志着我国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诞生。 1978年,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还增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 阶段特征:这一阶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也首次将环境与资源保护列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二)发展阶段(1979年-1988年)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真正迈入法制化轨道。 1982年再次对《宪法》进行修订时,对其中原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做了修改,增加了有关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定。这为全面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依据。 此外,在国家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和企业法律中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 阶段特征: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热衷于发展经济,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得不到严格的执行。 (三)调整阶段(1989年-1998年)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 1993年,全国人大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统筹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 阶段特征:这一时期,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出现了一个高潮。从总体上讲,这些立法重在加强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同时,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也逐渐活跃起来。 (四)深化阶段(1999年至今) 1998年,最早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明确的法律原则写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2000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不仅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首次建立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超标排污违法制度。 2006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与能源方面的指标确立为约束性指标。

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形势与政策论文

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成效日益明显,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综合国力得到了较大提高,经济总量日益上升。据数据显示,到2014年上半年止,中国的经济总量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这样的成绩当然离不开中国经济发展模式。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处于一片低靡状态,中国也不例外,当年的经济增长率下降了几个百分点,失业率陡增,出口额下降。为寻求世界经济复苏,西方国家联手中国举行G20国峰会,讨论如何合作发展。实践已证明,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了领跑者作用,成为全球经济新一轮增长的引擎。在2009年实现了经济增长突破8%的目标,2010年中国政府又投入40000亿,目的是刺激经济增长,确保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一定程度上,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行,也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我们借次机会向世界展示中国形象成就,为中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合作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推进城市经济文化建设,以点带面,辐射周边,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现阶段新一任领导人的上台,提倡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加大反腐力度,增加一些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为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与政治环境。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国经济发展模式正由“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发展,即科学发展。为实现其目标,中国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中国当前经济发展模式正由“粗放型”向“节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因为从长远来看,只有节约型增长方式才能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粗放型增长方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中国当前是市场经济。 “三农”问题是历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中之重,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城乡差距逐渐拉大,为此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发展农村经济放在首位,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继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提高养老金的发放金额,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房地产市场”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最大热点,改革开放特别是1998年以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城乡居民消费观念明显转变,住房消费有效启动,房地产总体上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进城镇化发展,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但发展中也出现了诸多矛盾,普通居民没有能力购买高档房,而且部分商家从中在此“炒作”,使房地产市场秩序不太规范,为此中央政府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运行。 随着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明显,人民币汇率逐渐上升,对此有利有弊。西方国家都强烈呼吁中国加快人民币汇率改革,以此来促动其自身的外贸出口,因为中国劳动力比较丰富、廉价,是以加工业为主要出口的,一旦汇率有较大波动,中国出口将会减少。所以对此问题,自2007年人民币汇改以来,中国政府实施了平稳的汇改政策,以此来推动经济平稳发展。

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第20卷第1期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1月Vol.20No.1 Journal of Jingmen Technical College Jan.2005 [收稿日期]2004-10-15 [作者简介]张苏飞(1981-),男,江苏扬州人,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张苏飞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 430074) [摘 要] 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远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践的现状,亟需修改。文章 首先论证了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若干缺陷,提出了中肯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必要性;可行性;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57(2005)01-0035-05 1989年通过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15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不能满足21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亟待修改。2004年5月底,众多国内环境法学者齐聚昆明,专门就修改《环境保护法》、推进中国环境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展开了研讨。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就《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客观必要性、现实可行性及若干修改建议进行探讨,希望对将来该法的正式修改有所裨益,聊作一片砖瓦。 一、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法制水平的必然选择 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两大主干,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但是,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一章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8条原则性规定,无论是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还是法律责任都过度偏重于污染防治。以基本法律制度为例,尽管《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对资源权属制度、规划制度、许可制度、调查和档案 制度以及有偿使用制度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却无相关制度的统领。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因为《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充分,才加剧了眼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严重浪费的现象。 同时由于《环境保护法》过于原则和滞后,国家不得不在环境政策、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层面进行了众多调整和革新,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在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中被确立;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被修改。单行法随意突破、违背基本法且各单行法间互不协调给环境保护法制带来了深刻危机。 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补强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及时应对环境法制危机已刻不容缓。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回应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需求而已”,“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 5 3

浅析当代中医发展缓慢的原因

浅谈中医发展缓慢的原因 中医是中华民族流传和种族繁衍昌盛至今的保证,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在人类历史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一部《内经》“垂不朽之仁慈,开生民之异域”, 流传百代。其间名医更是层出不穷, 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扁鹊到东汉的张仲景,从唐代的孙思邈到金元四大家以及明清的医学大家,中医的发展可谓顺风顺水,只是新安医学一家世代医学就有三百名医。但是到了近代特别是当代,中医受到西医的严重冲击, 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发展滞后,停滞不前,甚至要衰退,被人提出废除中医的窘境。可以说是“在冲击下困惑, 在困惑下衰落”。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当代中医发展缓慢的原因。 1. 中医教育模式的弊端 当今中国有将近30所高等中医院校,在校学生数十万。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办高等中医院校以来, 国家和政府不断加大对高等中医教育的投入, 但是中医发展的速度仍然缓慢, 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当今的高等中医教育存在弊端。目前的中医教育模式很难再培育出像董建华、邓铁涛、周仲英等一代名老中医。我们所采用的中医教育模式、教育方法, 模仿的是现代医学教育,基本上与医科大学没有什么区别。大家现在同时学两套, 既学中, 又学西[1]。在这种思想影响下, 中医何尝能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呢? 据说, 中医研究生的案边大都放的是分子生物学之类的书, 放一本《黄帝内经》是被人嘲笑的。硕士生要达到细胞水平, 博士生要达到分子水平, 可想而知, 研读经典, 研究中医基础理论便受到忽视。 此外,现在的中医教育大都忽略了临床实践对教学的重要性,不论哪个专业大都走动物实验之路, 中医的路越走越窄。中医理论源于临床而又高于临床,对中医理论的掌握和提高离不开临床。而目前强调的是课堂教学, 忽视了临床教学,且后者缺乏有效的评价方法和体系。我们不仅要重视培养中医临床大师, 更要重视培养中医临床理论大师, 这是中医发展的根本。 2. 实体模型方法的缺失 中医是以朴素辩证、定性描述的思维过程,以形象思维、类比为主的方法,从宏观角度来认识人体, 辨证综合, 辨证论治。西医则是在实验基础上,注重微观与局部的研究, 以分析为主的方法向分子水平深入。可以看出,西医所采用的是实体模型,中医所采用的是唯象模型。例如, 当人类面对瘟疫SARS泛滥时,中医和西医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西医采用微观、精确的方法寻找SARS的病原体, 现在发

论新形势下我国应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势不两立抑或比翼双飞? ——论新形势下我国应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作者:武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恩格斯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她在为人类的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的过程中,也遭受着人类活动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强大反作用力。如何处理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并使其共生,是涉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发达国家所面临的课题,而且也是发展中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所必须给予高度关注和妥善解决的课题,对我国而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共生展开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 “文明如果是自发地发展,而不是自觉地发展,则留给自己的将是荒漠。”马克思的这句名言精辟地揭示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所谓对立,即人类的主观需求和有目的活动,同环境的客观属性和发展规律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人类要生存,社会

要发展,就要发展生产力。而生产的实质是人类不断地向自然界索取物质,创造财富。当这种索取超出了地球的承载能力,超过了自然资源的极限,就会引起了诸多的环境问题,如森林锐减、臭氧层出现空洞等等,无一不是人类无节制地索取带来的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出现的过程中,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和反作用日益突出,资源枯竭和能源危机等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又是统一的整体。所谓统一, 人类以环境为载体,总是在一定的环境空间存在与发展,人类的活动总是同其周围的环境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环境是发展的基础,离开环境资源,人类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发展是环境的前提条件,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就失去了根本保障,失去了经济发展,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环境的塑造者。环境保护得好,环境资源的利用就可以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优美良好的自然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经济资源,是一种社会经济产业。人类社会随着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的改变,环境产业必然会兴起并向纵深发展,人们的消费由解决温饱问题到物质满足进而追求环境舒适,一股绿色消费的浪潮正席卷而来,环境文明已成为人们物质、文化和生活消费的新追求,也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不仅是相互依存的,而且是可以相互促进发展的。 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障碍 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已经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采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历经四次审议、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三年后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条明文宣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无疑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若要准确解读该条内涵,则需结合对该条立法过程和新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分析,本文拟尝试之。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正文】 一、《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这一目标。正如汪劲教授所总结:“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3]环境法基本原则应是经由环境立法“所确认并

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的经济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从国 际形势看,欧元区国家的经济合作已经启动,但发展前景不明朗;美国自从经历“9.11”事件之后本国经济陷入低迷,至今尚未全 面恢复;日本经济则长期低速徘徊.尽管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 积极的措施,例如:正式加入WTO;推动APEC的发展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加强同中亚国家的合作等;但整体外部形势依然严峻。这就需要我们从内部经济入手,找到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在国内经济中,由于存在众多的问题,无法一一列举,所以本文试图从通货膨胀、失业、GDP的增长几个方面来探讨影响中国经济的原因,并且试图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对三条曲线的复合与分析 (一)三条曲线在一个坐标系中的复合:图一(% (二)三条曲线各自特点的分析 A、GDP增长率曲线 1、曲线走势:最近中国十几年的GDP增长率变动呈现前快后慢的特点。在第一个阶段,1991——1996年,GDP增长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平均达到11.6%;而在第二个阶段,1997——2001年间,GDP增长保持平稳中速的增长趋势,平均达到 7.8%。前后两个阶段平均增长率差异较大,呈现出比较明显的 阶段性特点。 2、原因

1)、1991——1996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 第一,经历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的经济衰退,当时称之为“市 场疲软”之后,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 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第二,邓小平同志的南巡,一方面澄清 了许多人认识上的误区,另一方面,他以个人的远见,在宏观上 为中国创造了一种宽松、积极的氛围,加速了经济的增长。 2)、1997——2001年经济增速下降,主要是以下原因:首先,在经历了1991——1996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一些经济指标过热,造成诸如通货膨胀水平过高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国家在宏观上需要执行一套稳健、收缩的财政、货币政策。其次,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虽然没有对我国经济造成直接破坏,但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整体外贸环境。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传统东南亚国家进口市场的缩小,外贸行业整体效益的下滑,对我们这个外贸依存度非常高的国家来说,对经济增速的下降造成了实际的 压力。第三,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要求,我国陆续开放了一批部门和行业,大力下调平均关税水平;这一系列的举措使国内原本受到很大程度保护的许多产业顿时感受到巨大 的压力,使得这些传统上的经济增长点在实际推动经济增长时显 得力不从心。 B、通货膨胀水平曲线 1、曲线走势:1992——2001年中国通货膨胀水平呈现先 高后低、先正后负的情况,同样具有阶段性的特点。1992——1996年间,平均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保持在12.2%,而1997——2001年其平均水平仅为-0.6%。两个阶段相差13%,这种有趣的现象非常值得我们研究。 2、原因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论文

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无机非10-2 2010440778 刘堤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与能源的短缺,世界各国都加快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的实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争取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谋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然了,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因此,经济的循环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题。 关键词: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危害人们身体健康主要因素之一。同时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能源的浪费,再加上部分地区对自然资源的滥加开采,加剧了能源危机。同时各企业生产技术落后,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弃物给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当前的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为了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必须加大对各地区,各企业内部的改革以及创新技术的指导。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1 经济循环的内涵与发优势 1.1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

源化为原则,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观,是一种“资源——产品——再利用”的闭环型非线性经济。改经济模式强调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要达到低投入高产出的效果,因此,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2循环经济的优势 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传统经济是以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开发出来,再生产加工与消费的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 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不断把资源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并造成了灾难性的环境污染后果。据统计2005年,中国经济占世界经济GDP的14.5%(按购买力平价计算),但却消耗了世界15.8%的淡水资源,26%的钢材,25%的铝和47%的水泥。而只有56%的城市污水和54%的固体污染物得到处理。可见,我国的还是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国家行列。然而,循环经济的实施与发展,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并从根本上消解了长期以来环境与污染之间的尖锐矛盾。 2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1企业的意识 企业存在的意义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了节约成本,所有的企业几乎都不愿意在内部加以改革以及在技术层面上的进一步创新与提

环境立法

浅析我国企业信息公开立法问题及完善刘晓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2031262 内容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法律规 范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尤其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现实中,企业环境信 息公开立法中出现诸多问题,需要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必要性理论基础问题完善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必要性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保证公众坏境知情权的需要。 (二)企业坏境信息公开是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① (三)企业坏境信息公开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企业坏境信息公开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二企业坏境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的生态机会主义及其坏境激励规制理论。 (二)企业坏境责任理论。 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问题 (一)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缺乏可操作性。 《办法》对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事项没有加以区别,由企业自行决定公开内容。这就可能存在着企业发展的环境信息是片面的,无用的甚至是虚假的。实践中,有些企业基于某种需要虽然也公开了环境信息,但在公开时有意用晦涩难懂,含混不清的术语来应付,隐瞒,或在环境报告中堆砌大量的琐碎事实和枯燥的数据,甚至在公开前已进行信息“加工”,公开的信息并不处于公开状态,公开的环境信息质量不高。 (二)强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义务主体过于狭窄 我国强制公开的对象只限于“两超”企业,而内容又只限于污染物超标治理的情况。目前,“两超”企业主要集中在重污染行业,如采掘,造纸,印刷,电力等行业。对于绝大多数不属“两超”的企业,就可以不公开环境信息。而对于国家一直严格控制的上市公司,《办法》没有将其列入强制公开环境信息企业范围内。《办法》以行业特点而不是以企业规模实行强制公开的做法就会使很多大企业无需公开环境信息,这与《办法》的立法初衷不相符,也有悖于相关的公司法制度。 (三)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管乏力 《办法》规定强制公开的企业应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开其环境信息,并应①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发展战略)德国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

[摘要] 自1990年两德统一以来,德国经济疲软不振。究其原因是德国经济一直背负着欧洲其它国家不曾有的沉重包袱,即德国重新统一给德国经济带来的巨大负担,以及产业结构老化和经济结构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僵化。未来今年,德国经济前景不甚乐观。 自1990年两德统一以来,在经历了1990-1991两年的经济繁荣后,德国经济从此疲软不振,增速缓慢。只是由于欧盟实行经济一体化和欧元区实行统一货币政策,世人的目光更多关注欧盟和欧元区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形势,作为15个成员国之一的德国不在像从前那么惹人注目。实际上,近10年来德国经济增长率仅为1.6%,是欧盟成员国中最低的,比其他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低1个百分点,和被认为失去的十年的日本经济相比好不到哪里去。 德国经济不仅低迷,而且伴随经济的剧烈波动。自1990年统一到2001年,德国经历了四次经济衰退,经济周期仅为3年。1992/1993年德国统一后利率急升、马克升值以及欧洲汇率机制崩溃导致西欧经济深度衰退,其中德国经济连续5个季度出现负增长;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引发德国1995/1996年经济小幅衰退;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1998年下半年德国出现轻微衰退;1999/2000年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和美国经济衰退引发的2001年下半年经济严重衰退。而在同一时间内,美国只经历2001年的一次衰退,欧盟其他国家一般只经历1992/1993年和2001年两次衰退。德国何以如此? 一、德国统一的后遗症是德国经济低迷的主要原因 十多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背负着欧洲其它国家不曾有的沉重包袱即两德统一。德国统一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地区和一个低生产率、高度计划、经济落后的地区的合并。为保证统一过程中政治平等和社会稳定,防止东德居民大规模移民西德,德国决定西德马克和东德马克按平价兑换、向东德大规模实行转移支付用于东德的基础设施建设、把西德的社会保障体系引入东德、实行政治经济转轨等。但统一的过程产生了三大问题影响了德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1.建筑业持续负增长 德国统一初期,由于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东德的基础设施、商用和民用住房建设迅速增长,拉动了东德地区的经济增长并使东德地区的增长率高于西德。如此同时,在西德,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移民的增加刺激了住宅业的发展,建筑业也出现了较快增长。但自90年代中期以来,德国的建筑业出现停滞。一方面,东德的经济重建工作基本完成,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少,东德地区的建筑业随之出现萎缩。另一方面,90年代后,西德移民潮基本停滞,住宅需求下降;同时,受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各成员国财政预算占GDP的比重不能超过3%的限制,政府减少了对低成本住房建设的补贴,公共投资减少,西德地区建筑业萎靡不振。 德国建筑业从1996年起已连续6年负增长,预计2002年仍将继续下降。可以说,该部门在经历了两德统一之后的短期繁荣后,进入自动调整过剩供给能力的时期,这可能是一个中长期的整合过程,目前这种调整仍未结束。根据欧盟委员会的估计,1996年以来,建筑业的萎缩使德国经济每年减慢0.3个百分点。 2.为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和降低债务水平导致税率上升

4.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但我国的经济发展确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通过对资源的过度利用,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粗放式生产,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近年来我国的资源消耗告急,而且经济增速明显下滑,这也警示我们保护环境成为我们当前亟待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国的环境现状 我国当前的环境现状是比较恶劣的,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一样,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与工业化基本上是相伴而行的。突出表现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土地、草原、森林的退化,同时,我国的乡镇小企业是污染的主要排放源。我国的大气污染相当于发达国家五六十年代最严重时期的水平,大气污染以煤烟气污染为主,主要污染物为烟尘和二氧化硫,大气污染与我国的汽车尾气排放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的水资源紧缺,许多城市的地下水和城市下游水段不适合饮用,城市中80%的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但同时城市人口的增加也使得地下水遭到过度提取,造成地面沉降。中国的耕地面积严重缺乏,而另一面又围田造路,一面退耕还林,一面又大量的砍伐树木,开垦草原。华北沙尘暴,西北土地荒漠化,草原退化等问题非常严重。自然资源和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经济发展受到自然资源的制约。 矛盾的体现 中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一是经济增长方式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我国经济发展还处于工业化时代惯性阶段,经济产值的增长主要是靠消耗大量资源换取的,自然资源不断受到破坏、资源基础削弱,同时高能耗、高排

放、高污染的粗放式生产方式也造成一些地区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超过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和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如果要加大保护环境保护力度,很多地方就需要关停并转很多污染性企业,这将对很多区域的短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尽管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把污染性企业转移到经济落后地区,但从整个国家的角度来看,这些企业依然在污染中国的环境。 二是能源结构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近年来,中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总量呈快速上涨态势,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化石能源的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不仅增加了能源安全的风险,也加大了环境治理的难度。 矛盾产生的原因 一、这些矛盾的根源在于环境保护两段的利益碰撞。而经济发展落后, 是难以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主要障碍。环保项目往往具有资金投入量大技术要求水平高、见效慢、收益不明显等特点。即使有好的环保项目, 也往往因为资金的限制而搁浅。长期以来,中国采用粗放型的经济模式,一些企业盲目扩大生产,以减少处理污染的费用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地方政府也为了政绩或是地方的经济发展对那些污染企业予以放行。看不到环保带来的可持续发展效益,使这些污染企业一直存在。 二、政策的负面影响。有些旨在发展经济的产业政策客观上给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如能源生产补贴政策、农产品补贴政策等。环境保护制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我国环保制度的约束机制远强于激励机制, 缺乏自觉遵守制度的激励, 消费者和企业成为制度的被动遵守者,甚至纷纷钻政策空子谋利。现行环保制度使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环保方面发挥作用有限。我国现行环保制度

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环境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活、作用于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过程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系统。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人创造了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了人,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特别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 一、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人和自然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对立统一整体。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自然环境发展史。自然环境创造了人,人又改变自然环境。人以其社会活动影响和改造自然环境。人类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能量、信息交换,以维持其生命过程。在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中,人类社会活动是一个引起生态系统变化强有力的因素。当人类的活动与外界环境相协调时,人类的活动就可以促进人类和环境的共同优化,反之,人类的活动与外界环境不能协调时,将导致外界环境的恶化,而环境的恶化反过来影响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在近代大工业建立之前,环境对于人类作为一种自然界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存在着,环境问题只是在大工业发展到相当程度之后才为人们认识。 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的普遍性 从大多数国家现代化过程或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或多或少都出现了环境问题。 19世纪80年代,美国第一次意识到自然界赋予的公共环境产品已相对稀缺。在城市中,饮用水也不能免费任意使用。1895年左右,工业废物的排放问题被提到了议会 。伴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开始出现并引起人们的关注。 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经历。在“开发的十年”的60年代,韩国的经济出现了腾飞。被称为“汉江奇迹”。但同时,以“汉江污染”为代表,韩国的环境、生态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日本于战后50年代中期,经过经济恢复之后,进入了近20年的高速增长时期。1955~1973年平均增长9.8%。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偏重重化工业,这一时期的产业技术整体上具有“重、厚、长、大”和高资源能源投入的特征。巨大规模经济加上巨大的能源资源消耗,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60年代后半期,日本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公害大国。 战后台湾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忽视了环境保护,在经济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后,被称为“富裕中的贫困地区”。 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近年经济也有了较快的增长,但同样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山东省茌平县环境监测站于岩 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峻挑战。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实现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化,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地位,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基本法所阐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规范能为今后的环境法典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弊端,不但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定,改变单行法不足没有基本法作补充的局面。还要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符的规定,真正实现其作为基本法的功能。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事 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重。部分省市进口废 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迅速增加。所 有这些电子废弃物。如果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未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 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加强进口 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 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污染源普查制度。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 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 源头上保护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 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08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用3年 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每 5年进行一次污染源普查,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 保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的法治思考

中国环境保护的法治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环境经济法律体制的深入分析,阐述了其在环境立法发展中的必要性和具体体现。面临着中国环境问题的巨大考验,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硬性管制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引入环境经济的法律手段,通过其固有的市场竞争机制达到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通过体制内部的各种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期适应中国在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更大挑战。 谈及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时代,早在《逸周书·大聚篇》中就已有了关于禁伐山林等环保措施的规定,可见在这一点上我们国人并没有落后于西方。然而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积极的环境保护立法也并不落后于人,究竟为什么还是会遭到种种自然灾患的遗害,环境破坏问题接连不断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关键一点在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得到有力地实施,中国的环境法律尚待通过更有效的机制使之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而将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引进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就显得尤为关键和必要。 一、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环境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必要性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事实和行为确定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过程之中,目的的设定是第一重要的,它体现着立法的价值观,这种目的理念支撑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建立。环境法的目的无疑就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里体现了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维护人类本身的健康,又不放弃对未来环境的保护和为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契机,把当代人的发展建立在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这一理念也是一项贯穿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这种价值观最早产生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它一改了人类长期坚持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而转向了“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蘅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这两大目标”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①然而,目前的环境现状,正亦步亦趋地与我们的环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综观我国的环境立法,通过大量的行政性质的硬性手段治理环境,既没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亦没能充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因此从环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发,引入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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