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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

一:电工,少于5万平米不少于2人,5-10万平米不少于3人,10万平米以上,不少于5人,

二:架子工,1万平米一下不少于4人,在一万平米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升降架子工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要确保每台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安拆工人不少于5人,指挥、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五:使用中的塔吊,塔司不少于2人,指挥、司索不少于1人六:施工电梯司机不少于2人

七:物料提升机司机不少于1人

以上均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一采两掘)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 业人员配置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6日 点击:584次 前 言 本标准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王希刚、彭兆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过程中应 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和 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 尾矿库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的矿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ICS 73.020 D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191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2011 - 07 - 25发布 2011 - 08 - 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3.4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3.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以建筑面积测算)(优先选择项) 安全员、质检员各1人;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二) 说明:1、本配备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57-2013编制; 2、表中所列*标注为可兼任的岗位;小计为专职岗位人员配备数量; 3、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人员证书备案按DBJ50-157-2013标准执行; 4、土石方工程参照标准(以合同造价)执行,配备施工员、安全员;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同时具备上岗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资格。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技术工人配备要求 现场施工所有工种(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一般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 。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数量及岗位检查表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 工种类别:工程结构类型:施工面积: 总工期:填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现场施工主管理人员统计表

工人数量市场计算式 房屋建筑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 A=1.8---2.2(小型工程);1.6—1.8(中型工程);1.4—1.6(大型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它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它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2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取9.38—12.5。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1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 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 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按下列原则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应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 1、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应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 员配备标准】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 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 ^定O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industrial metallic piping GB 50235-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 235-8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 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 1.0.4 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1.0.5 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所属管道,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施行,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urban area 2.5.2 Yibin city in Yibin city, according to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characteristics Urban population and urban spatial distribution,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industries, major infrastructure Corridor layout, combined with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synthetic judgments, planning,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of urban system can be summarized as: "a pole along the two axes". "A" refers to the metropolitan area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s the core area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Plans to build for the Yangtze River economic belt on the pillar, advancing along the ... Guanghe River, Yiliang, prestige of the external cohesion of zhaotong, Yunnan, internal connecting Yibin city to the North. The Sichuan-Yunnan-Guizhou border area of Yibin, in the city of zhaotong, liupanshui three, zhaotong city, the most populous and most extensive regions, the most economically backward, to the North in Wumeng mountain area of yanjin, shuifu, suijiang counties radiation power is relatively weak. Yibin city and infrastructure in such area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docking, extending southward to public service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小河嘴煤矿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2013年度小河嘴煤矿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配备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切实做到一切以安全为重,一切从安全出发,更好地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根据小河嘴煤矿2013年度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对我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安监总局第30 号令的规定,以下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52号令)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机运通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根据2013年度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机电队井下电钳工不少于26人;采煤队电钳工不少于2人班(综采队加倍);掘进队不少于5人/队;运输队不少于6人/队。全矿合计不少于65人(其中包机组电钳工6人)。 3、采煤机机操作作业:单班作业不少于2人/班,双班作业不少于4人/班。全矿合计不少于14人。 4、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班;调度小绞车每台不少于2人/班(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包括参加司机和信号把钩工)。全矿合计不少于160人。 5、煤矿井下爆破作业:采煤队不少于2人/班;掘进队不少于2人/班。全矿合计不少于50人。 6、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根据2013年生产部署(4个采面、6个掘进碛头)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全矿井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

建筑施工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工程人员配置要求: 1、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4、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以兼任。 5、造价低于1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6、工程合同价>1亿元,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预算员)、资料员。在JGJ/T 250-2011新标准重新定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2011年7月13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 扩展资料 人员岗位职责: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 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筑施工的技术管理工作。 3、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工作。 4、施工员:主要负责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管理、施工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环境管理、施工信息资料管理等。 5、质量员:主要负责质量计划准备、材料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质量问题处置、质量资料管理等。 6、安全员:主要负责项目安全策划、资源环境安全检查、作业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安全资料管理等。 7、材料员:主要负责材料管理计划、材料采购验收、材料使用存储、材料统计核算、材料资料管理等。 8、机械员:主要负责机械管理计划、机械前期准备、机械安全使用、机械成本核算、机械资料管理等。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 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 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 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 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 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 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 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 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 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S):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W):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作业。不适用于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结构钢

的电气焊接(切割)作业;(现在好像不算了)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三、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作业; 十四、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混凝土泵作业; 十五、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在施工现场从事机动车车辆驾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31919 7CAF 粯929964 750C 甌U29071 718F 熏23798 5CF6 島jF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建筑施工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 (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 (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八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工程施工人员配备标准化

实行高速建设单位人员配备标准化 一、人员配备基本内容 1.人员配备标准化的内涵。建设单位人员素质决定了建设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是实行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根本。人员配备标准化就是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技能、能力、知识以及协调能力的人员,实现岗位设置满足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使项目管理机构成为实现建设目标的工作团队。 2.人员配备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铁路局应根据建设项目情况,为建设项目配备具有一定公路建设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懂业务、会管理,有事业心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客运专线公司要选配具有一定铁路建设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懂业务、会管理,有事业心的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建设单位要以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手册(试行)》为基础,明确指挥长、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工程师在铁路建设各个阶段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工作要点,以及应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 3.实行人员配备标准化的要求。建设单位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建设管理人员学习管理和业务知识;积极选派人员参加铁道部和铁路局组织的培训班,并结合项目特点,开展专业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建设管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认识和实施标准化的能力,提高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结合项目情况,逐步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建筑师。建设任务重的铁路局,要有计划地做好建设人才培训、培养和储备工作,对有一定建设管理经历的人员要进行新知识培训,对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的人员要进行现场培训,对少量高端人才可采用引进方式解决。 4、主要施工设备的选择 软基处理主要施工设备:薄壁筒桩打桩机选择履带式振动打桩机3台;排水板打桩机选择履带式10台;注浆混凝土打桩机3台。 路基填筑主要施工设备:装挖设备选择挖掘机12台,装载机6台;运输设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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