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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3]32号

湖北省物价局

文件湖北省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3]32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境保护局,各地、市、州、县(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发[1990]16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与省政府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超标排污费。企业、事业单位排放超标污染物的,应按照

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废水收费按《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一)规定执行,其说明中第3条“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标准,仍按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鄂环管[1991]103号文,于确定上水单价收取排污费的通知》规定执行。超标噪声、废气和废渣的收费按《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二),《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三),《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四)规定执行。

二、排污水费按《湖北省征收排污水费办法》(附件五)规定执行。当前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暂时确定为一个排污口只征收一种费,即征收了排污费,则不再征收超标排污费(反之相同),两项收费不得重复收取。

三、二氧化硫排污费(见附件六、附件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环监[1992]361号《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宜昌市作为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试点地区,宜昌市具体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鄂价费字[1992]90号《关于宜昌市试点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规定见《湖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八、附件九)。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附件十),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下达。

六、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另行下达。

七、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收费,按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鄂价费字[1992]116号《关于制定各类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环境保护局应定期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费收支报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十、各地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全省环保系统的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四、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五、湖北省征收排污水费办法

六、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环监[1992]361号《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鄂价费字[1992]90号《关于宜昌市试点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湖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九、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35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收费通知

抄报: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制止“三乱”领导小组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1993年1月4日印发

共印600份附件八:

湖北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时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环境监测站在认真完成各类指令性监测任务,做好公益服务的基础上,可利用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开展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有偿服务,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三条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含环境评价);

2、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6、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验证、治理设施年检,治理项目验收监测、以及其它收费的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和国家环保局规定收费的监督监测分析项目;

7、环境监测数

据、资料、文图和磁带(盘)记录数据;8、培训人员。

第四条各级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湖北省环境监浊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地调整收费标准和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必须报省环境保护局,由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环境保护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其净收入80%用于弥补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的更新和损耗)所需资金和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七条凡拟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的单位需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专用收款收据。凡无证对外开展专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价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工作应认真负责,保证质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

第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收费;情节严重的,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各部门和单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物价局负责

解释。

附件九:湖北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暂行收费标准

湖北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暂行收费标准

一、水质监测收费标准

八、电磁波监测收入费标准

九、现场采样收费标准

1、大气

①大气环境及车间内。常规项目每点每次一个样品按15元收费,条件危险或恶劣时增加5-10%。

②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采样按上项规定收费,但现场测试工艺尾气温度、压力、流量、排气量等,每个排气筒另收费100元。

2、土壤、生物:每个样品10元。

3、水质:地面水每点3元;污水每点4元。

4、含放射性、剧毒、致癌物质每点15元。

5、凡污染事故采样,在1-4条基础上加收30%,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在1-4条基础上加收50%。

6、凡需要监测人员到现场调研、勘察、鉴定、咨询服务的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50元,工程师每人每天40元,助理工程师每人每天30元,技术员每人每天2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1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7、使用监测车的按市区20元,郊区30元,郊县4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十、仪器开机、预处理收入费标准

1、大型仪器开机费:原子吸收、荧光分光光度计每次30元;气、液相色谱每次40元;离子色谱20元;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每次100元。

2、样品前处理费:样品需进行前处理的,地面水和大气一般每样2元;土壤、动植物、固体物、污水一般每样15元。

3、大批量样品分析应适当酌减收费。

十一、提供监测数据资料收费标准。

1、凡索取常规监测数据20个数据以内(含20个)一次收费100元;超过20个数据的,每超出一个加收2元。

2、索取污染源监测数据,20个数据以内(含20个)一次收费150元;超过20个的,每超出一个加收5元。

3、索取磁盘、磁带记录数据由双方协商。

4、索取内部印刷的文、图,协商收工本费。

十二、其它

1、环境监测的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为满足委托方的要求,需调研、查阅资料、特殊项目分析、方案审查、报告鉴定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注明。

3、监测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住宿费及开孔、搭架子、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参照交通运输有关标准,双方协商签定合同,按合同收费。

附件九: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慌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时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二、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

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止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三、收费办法:

(一)监测项目收费: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1、材料费: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萁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2、水电费: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管理费: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二)监测样品予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予处理费和开机费。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以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四、收费的使用: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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