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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税务】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案例例子

【财会税务】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案例例子
【财会税务】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案例例子

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案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0 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8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20×8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 000元,实际成本为120 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于20×7年8月1日收到甲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

①计算债务重组利得:

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同计税基础一致)350 000

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200 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 000×17%)34 000

债务重组利得116 000

该债务重组利得填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23行。

②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3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1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 000

贷:库存商品120 000

③因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000+116000=196000

应纳所得税:196000×25%=49000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①计算债务重组损失: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50 000

减: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00 000

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债务重组损失116 000

该债务重组利得填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行。

②应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16 000

贷:应收账款350 000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税务会计毕业论文题目(150个)

税务会计毕业论文题目(150个) 税务会计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其发展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会计的发展都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对于很多毕业生来说,税务会计毕业论文的选题却是无从下手,下面是本文整理的150篇2019年最新税务会计毕业论文题目,供各位同学借鉴。 精选毕业论文题目一: 1、所得税会计探讨 2、论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初探 5、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 6、消费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7、商品包装物租金,押金涉税会计处理探讨 8、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9、债务重组涉税会计处理 10、论对外投资涉税会计处理 11、论企业合并与分立涉税会计处理 12、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13、论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4、论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管 15、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16、论企业费用支出中税务因素的财务策划 17、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容与冲突剖析 18、论视同销售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19、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20、环保税开征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1、论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完善 22、全面“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和建议 23、房地产公司流转税涉税风险与管控 24、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P 税务问题的探讨 25、无形资产涉税问题探究 26、关于个税改革的一些思考 27、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 28、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29、反避税调查程序的举证责任:现行法的厘清与建构 30、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营改增”对海南旅游业的影响分析 31、有关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税务管理及劳务用工风险分析 32、如何加强防范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33、基于税务经济环境视角的会计风险防范研究 34、建筑业“营改增”背景下风险防控和征管创新的思考 35、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退税的财税处理分析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计算缴纳契税及账务处理案例分析【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计算缴纳契税及账务处理案例分析【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因市政府实施城市规划,甲银行将原办公楼出售,并购入新办公楼。经资产评估机构评定,原办公楼含税市场价格26250万元。2016年6月,甲银行以此价格转让给乙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乙公司)。2016年7月,甲银行与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入2016年4月30日前建成新办公楼,含税成交价格24150万元,其中价款2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50 万元。新、旧办公楼尚未办理产权交割手续。甲银行在编制购置办公楼财务预算时,其中涉及计算缴纳契税及账务处理如下(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契税税率3%): 应缴契税金额=(26250-24150)*3%=2 100*3%=63(万元)。 借:在建工程 63 贷:应交税费63 审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分析甲银行确定契税计税依据错误之处。 1、以差额作为计税依据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第三款。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明确,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文件强调的是交易双方均发生了房屋转让与受让行为。如甲银行转让旧办公楼给丙公司,再从丙公司购入新办公楼,则可适用差额计算契税规定。甲银行向乙公司转让房屋,再从丙公司购入房屋,认为是同一单位相互交换房屋的理解错误。 2、以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不正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因此,甲银行应以购入房屋不含税价款23000万

税务会计核心处理实务(最新)-税务会计核心处理实务

税务会计核心处理实务税务会计工作内容

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二级科目

1.未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2.预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3.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并经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4.待认证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5.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6.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从目前来看,这其实变成了一个多余的科目,估计以后不会用到了。 7.简易计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8.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9.代扣代交增值税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二)三级会计科目设置 1.进项税额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邓森法律顾问: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一、资产重组的内涵 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种: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二、资产重组税务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资产重组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三、税务规划方案 一是要享受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受收购企业和合并企业。 二是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的书面备案资料,否则,没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符号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特别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使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企业重组的流转税筹划的节税分析]

现代企业促销活动税务会计处理案例

企业促销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现代企业的促销手段专门多,赠送是最常所用一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物资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一般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按照促销活动的主体与赠品提供方不同,具体分述如下: 一、零售商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 1、买赠销售。(1)赠品为厂家提供,赠品不记库存,随商品同出同进即可。(2)赠品为厂家提供,活动期满,商家将赠品按一般商品出售,现在应按出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然而该收入不用结转成本,因为当初没记库存。(3)赠品为商家提供,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某超市为促销,2006年1月推出了樱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

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6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某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关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关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502 贷:库存商品 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确实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2、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为吸引顾客,目前专门多超市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超市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可不能使商家负担

资产重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资产重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近年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资产重组效率,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优势互补、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扩大了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南京地税就企业资产重组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产权关联转让:不征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不断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已经走出国门,成为国际市场上价廉物美的新选择,而装备企业强强联合,也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前段时间,六合区一家专门制造汽车配件的老牌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了另一家具有核心技术的装备制造公司,成立了新的集团公司,在核心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上踏上了新台阶,市场占有率也有所提高。但是企业的赵会计在申报税收时却遇到了问题:因为是合并形成的集团公司,新公司的合并究竟符不符合国家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能不能享受优惠。带着疑问,赵会计来到了六合地税局。 税务人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

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这里的不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该政策对于集团企业重组安排来说,无疑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极大利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之间股权或资产划转的税务成本,有利于集团企业通过低税负的重组实现资产或业务的剥离和重新划分,优化集团企业内部的业务架构和资源配置。 特殊股权收购:不征企业所得税 近期,南京某投资公司准备收购一家科技企业70%的股权,共计700万元,其中70万元股权用现金支付,630万元股权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收购前就了解到该科技企业拥有2项获得国际认可专利技术,价值是研发成本的数倍,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为本次收购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本次收购行为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保持不变,不需要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税务处理案例

买一赠一税务处理案例 案例:某百货商场2011年5月,在买一台冰箱5000(成本为4000元),送价值500(售价为600)的手机活动中销售冰箱100台。 一、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场对外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一定为含税价,冰箱销售时会计上账务处理, 借:借:库存现金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27350.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7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0 贷:库存商品-冰箱 400000 二、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也就是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不存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中视同销售,是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根据八种视同销售的第八条,赠送手机时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赠送手机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58717.95 贷:库存商品-手机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7.95 (600×100÷1.17×17%) 因为赠送手机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要配比,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此时的借方不可能为主营业务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中税会无差异,只是按税法将主营业务收入分成:

税务会计分录大全

税务会计分录大全 为了准确反映纳税人各时期各种地方税费的计缴情况,统一、规范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我们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并参考有关专业人士意见,结合本地区经常发生的实际会计业务,编写了这套《税务会计指引》,纳税人应在发生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时,按本税务会计指引进行记账和核算。 会计科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 应交税金 217103 应交营业税 217105 应交资源税 217106 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 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 应交房产税 2171010 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 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 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 其他应交款 217601 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217603 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第一章 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该类案例

第一章案例材料 补充案例一: 联想收购IBM的税收秘密 2004年1 2月8日,联想集团以总价12.5亿美元收购了IBM 的全球PC业务,正式拉开联想全球布局的序幕。可是,如果仔细研究,在这场中国并购市场上前所未有的大宗并购,总共为12.5亿美元的收购价格,联想集团为什么要采用“6.5亿美元现金+6亿美元的联想股票”的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背后隐含着怎样的策略呢?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全部现金收购,联想一时付出12.5亿美元的现金太多,而如果全部换股,按照6亿美元的联想股票相当于18. 5%左右的股份来计算,全部换股后,IBM将持有联想集团38. 5%的股份,联想控股所拥有的股份将减少为25%,这样一来,不是联想收购了IBM的PC业务,而是IBM吃掉了联想。 那么,大家可能会问,联想为什么不出“5.5亿美元现金+7亿美元的联想股票”或4.5美元现金+8亿美元的联想股票’’呢? 大家可能没有想到,这里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税收。事实上,在任何一场并购案中,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及其出资方式前都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来说,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状况,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少。这是并购税收筹划的通行规则,按照这一规则,

来看联想并购IBM的PC业务时双方企业的盈利能力:在2004年底并购前的四个月,也就是2004年8月1 1日,联想集团在香港宣布2004/2005年第一季度(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业绩,整体营业额为58. 78亿港元,较去年同期上升10%,纯利大幅度增加21. 1%。同时,联想宣称:从1999年到2003年,其营业额从1 1 0亿港元增加231亿港元,利润从4.3亿港元增长到1 1亿港元,五年内实现了翻番。 2005年1月,IBM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其上月(2004年1 2月)卖给联想集团的个人电脑业务持续亏损已达三年半之久,累计亏损额近1 0亿美元。 一个是年利润超过1 0亿港元,承担着巨额税负的新锐企业,一个是累计亏损额近1 0亿美元,亏损可能还在持续上涨但亏损递延及税收优惠仍有待继续的全球顶尖品牌,在这样一个时段,这样一种状况,两者走到一起,恐怕不单纯是一种业务上的整合,很大程度上带有税收筹划的色彩: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如果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企业应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 IBM提交给美国证交会的文件披露后,曾引起联想股民的不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 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货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三、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 3.《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9.《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 10.《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11.《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二、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号) 2.《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 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三、货劳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_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_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会计作为岗位大类,细分为很多职能的会计工作。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做出比较,让大家能对二者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税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区别与联系吧~ 关键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也就是说,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帐簿或报告之中。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而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 2、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 3、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 4、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则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 怎么样,现在大家对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吗?小伙伴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在校园招聘中关于相关岗位~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_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27928414.html,/knowledge/articles/56710e3d0cf2c053fb9fb32c

企业重组过程中所涉特殊税务处理及简单案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

关于企业重组过程中所涉特殊税务处理 一、企业资产重组涉及的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将企业重组归结为以下6种形式: 1.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 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 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 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 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 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6.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 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本文初步研究了在企业重组中有关上述税种的征收规则,并着重研究较为常见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情况下特殊的税务处理,在此做一简单归纳。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50号文,企业重组中区分不同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根据59号文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如下:(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举例如下: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万元,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到期的货款。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实际成本为12万元。则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的重组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债务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

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案例

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案例二 甲公司是由A、B两法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A、B各出资50%。2013年因经营期满决定解散清算。甲公司清算基准日及清理后的资产、负债有关数据如下表所示:(不包括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收) 注解:表中的存货和设备均为不含增值税价值。设备为年后购入。房产于年前购置, 购置价为2800万元。 应交税费一一清算前应缴未缴的税金及附加; 留抵税额一一清算前尚存的留抵税额; 一、清算期间应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对企业清算资产进行清查时,支付的清算费用80万元

1、增值税 销项税额=(380+1400)*17%=302.6 万元 应缴增值税=302.6-350=-47.4万元 未抵减完的47.4 万元,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应作为“负债清偿损失”处理。 2、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3500+90)*5%=179.5 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9.5*10%=17.95万元 3、土地增值税 应缴土地增值税=【3500-2800*(1+5%)*5】*30%=112.5 万元 4、企业所得税 (1) 资产处置损益=5650-5080=570万元 (2) 债务清偿损益= -47.4万元 (3) 清算费用和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增税=80+179.5+17.95+112.5=389.95万元 (4) 清算所得=570-47.4-389.95=132.65万元 (5) 应缴企业所得税=132.65*25%=33.1625万元 二、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税款-其他债务 =5650-80-310-(179.5+17.95+112.5+1250+33.1625)-2310=1356.888万元 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留存收益中按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140+319.4875=459.4875万元 为企业清算新产生的税后利润=(5650-4860)-47.4-389.95-33.1625=319.4875万元 A、B 各自应确认股息所得=459.4875/2=229.7438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A、B 各自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损益=1356.888*50%-229.7438-500=-51.2998万元,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学了税务会计后的感想与收获

这学期我们创新班共同开设了这门课程—税法与税务会计。对于会计,我们并不陌生,因为在本学年上学期,我们就已经学习了会计基础。说实话,我对会计或是税法并不感兴趣,甚至有时还很厌恶,因为,我感觉会计或税法中有相当的理论知识不仅需要死记,还要针对不同实际情况而相应理解应用。另外,做会计凭证更是一项繁杂、辛苦的工程。不过,身在这个社会,我们不得不去做很多的我们不喜欢的事情。我深知税法与会计在这个经济社会的重要性,所以从一开始我就强迫自己努力、认真去学习这门课程。 在学习税法与税务会计这门课程的过程中,从知识方面,首先,我对会计的一些基础知识进行了温习与巩固,并且加强深化了以前没学好的一些知识,诸如:记会计凭证时的一些细节问题,一些会计科目,如何做丁字账户,如何登记日记账等。其次,我对税法的一些基础知识有了一定了解。知道了税法分为哪几种,各税款征收制度,税务会计核算,增值税发票开具等。这些都是一些实用的基本知识,我们以后一定会用得到的。 在课程中,老师还给我们讲了很多课本以外的东西,扩宽了我们的知识面。老师在传教过程中,穿插了很多自己以前的个人经历或一些相关案例,让我们更清晰的理解税、法的关系及一些客观联系。真的,每次我对老师举的案例都非常感兴趣,

老师一般都是例举一些反面(即违法)例子给我们,我一向独钟于别人的失败经历、教训,因为成功的经验千千万万个,而失败的经验就那么几个,通过学习别人的一些非成功经验或经历,可以为我们以后的人生之路扫除一定障碍,让自己走得更顺更远。因此,我觉得老师给我们讲的案例分析是我们人生中及其重要的一课。 最后,讲讲在做凭证过程中的一些收获。说实话,做凭证真的是一件及其枯燥、繁琐及挑战人耐性的一件工作(当然,这只是个人感觉,或许是因为我刚接触之,对其不熟悉的原因),真的很佩服那些会计人员。在做凭证之初,由于对一些会计科目不熟悉,又有点粗心,再加上太过于最求完美,所以10月份的凭证花了很多时间去做,同时浪费了近一本的记账凭证单。不过,对此我感到很欣慰,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的东西确实很多。不仅是知识的获取,我深深体会到做事一定要细心的真理所在,欲速则不达!还有,在生活中会遇到很多自认为办不到的事,这种态度一定要摒弃,没有什么事是做不到的,只有你想去做,并付诸行动了。另外,在此过程中,极大地提高了我的耐性。老实说,三个月的凭证基本都是我一个人做的。不过,我并没有因此而感到不平衡,因为我体味到了:收获与付出是成正比的。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所谓的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分别给予介绍。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品房按优惠价85万元(即总价100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品房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品房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请问A公司售后返租行为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分析] 1、营业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应作为营业的纳税人。 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④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售后返租的相关具体规定。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8〕1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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