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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比情先”辩论稿

“理比情先”辩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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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比情先

谢谢主席,大家好,

古语云: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一个理字,便足以让你在人前人后占据不败之地。而现实生活中,情感又常常影响着人们做出判断。那么二者究竟孰先孰后呢?今天我方辩题是理比情重,“理”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规律,“情”是因感知外界事物引起的感情,情绪。我方判断这二者孰先孰后的标准则是看何者能够对人的为人处世,对社会的合理有序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下面我方将从两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对个人来说。情是人直观感受的外在表现,是人生来就有的,同时,它更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独有特点。在为人处世中,情感对于人的行为常常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可是,尽管如此,相对于理来说,它却往往导致感情用事的消极后果。所谓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一定的原则来办事,它的存在使得人的行为更加理性,更加公平,从而达到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效果。现代社会中,不论是律师还是法官,警察还是军人,高层干部还是基层领导,都需要把握理性的原则。回顾中国古代三千年,君主帝王凡是重私情而轻事理的,有几个得而善终?再看仅有的几位闪耀着光芒的大帝,可不都是以理为先么? 或许,这样的选择缺乏人性化,可是现实条件下,人与人的交往必须如此,过分强调情比理先只能导致哥们义气。同样一个人,情绪化的人行为就远不如理智的人行为来的正确,虽然情能给人行为的原动力,但是理才是人行为的指示器、风向标。

对社会来说。理得存在使得社会运转有序,分工合理科学。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在保证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完善好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至关重要。理比情先,使得理摆在第一位。从国家政治角度说,我国是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情感角度来说,应与世界社会主义国家交好,可是理在情先要求我们不能过分的以意识形态来外交。我们是亚洲国家,理应同亚洲各国交好,可是理在情先让我们不能舍远求近。尽管历史上我们曾遭受帝国主义侵略,但是如今却仍旧广结善缘。这一切全在于理在情先,国家应站在国家利益的大范围下考虑,而不是凭着私欲情感。从经济上来说,我国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就是个理在情先的最好证明,这本身就跳出了社会主义没有市场的情感怪圈。把理放在了首位。从法制建设上更能体现,追求公平公正,追求民主科学的社会法不容情。不论是立法执法必须要坚守这一底线。

以上我已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论证了理在情先的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综上所述,我方观点已然得证。

理先于情的辩论资料

情有可原,罪无可恕。从这句话来看,理也是大于情的。 我们必须明确,单纯讨厌情和理产生的时间先后毫无意义 道家有很多学说指出:天地万物,产生于理,理产生于情之前。” 康德说,“理的产生不是基于人的情感,而是基于人的责任。“ 1、瓶盖(或者苹果、笔等)掉在地上是一个现象还是一个道理?(现象就是道理。否则,瓶盖为什么不 是飞上天而是掉下地呢?请问,浮力是在阿基米德发现后才产生的吗?) 2、阿基米德认识到浮力以后才成为理,之前只是一个现象。 (公理也好,现象也好,无非换个说词而已,你能否认他们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规律这一本质吗?请问理不用文字表达出来理就不存在了吗?)如果对方说到动物,那么反问:人和动物的区别在哪里?(区别是人是以理为先的,人有理智的思考。) 3、以梁祝爱情为例,爱情重要还是门当户对的理更重要?(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在封建社会大多数人是 认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的婚姻的,所以不管今天的我们是否认同,在当时,门当户对是先于自由恋爱的。第二,我们更应看到理因其客观性在其发展中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断完善的,所以今天,国家已经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第三,我们还应看到,无论谈情还是说理,存在才是前提,否则,难道我们相爱只是为了化蝶而去而不是幸福相守吗?因此,珍惜生命,理性处理问题最重要!所以我方坚持认为,不但理是先于情的,而且理性更是重要于情感的!) 4、感性理解在理性理解前面,所以情在理先。 (理早已蕴藏在事物之中,需要的只是我们人类用理性的眼光、智慧的心灵先从感性认知再到理性认知去发现它而已。) 5、君君臣臣的理更重要还是人们对于自由民主的向往更重要。 (请问对方辩友,君君臣臣的理产生于何时?是封建社会呢还是现代社会?我们不明白,对方辩友为何一再地搬出已经被推翻的封建社会中的现象来举例呢?要是我们再回答下去对方辩友是不是又要问奴隶社会制度下同样是人为何有的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理重要还是奴隶对自由民主的向往重要? 其实,从原始社会一步步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间不正是蕴藏着如果社会制度不能顺应民心顺应时代,必将走向灭亡的理吗?所以,理在情先!) 6、说到文化大革命中夫妻相互告发等现象。。。。。。 (关于文化大革命,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以党的文献形式做出了理性的评价,认为这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对方辩友,请问在这样一个人人失去理性的特殊的历史时期发生的事件有讨论的必要吗?) 7、以政府官员一些政治上的腐败、刑讯逼供等现象说明理不一定是对的。。。。。 (请对方辩友以理性的眼光看待社会的阴暗面,个象毕竟代理本质,个别也是代表不了全体的。那么反过来,如果我们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来说,政府官员应该情在理先,那么当权者个个按照个人情感处理社会事务,国家岂不一片混乱?) 8、因为人们追求真善美的情是永远不变的,所以情更能成为人们实践的标准。 (人们有追求真善美的情,人们还有追名逐利的情,还有冲动、自私、贪婪、虚伪、懒惰之情,请问这些情如何成为人们实践的标准?如果行事均以个人感情为准则,那么是不是我们恨一个人就要去杀掉他?爱一个人就必须得到他呢?) 9、别人伤害了我们,我们会感到愤怒这是一个理,但是,选择以牙还牙还是以德报怨则是取决于人的理 性了,所以理在情先。(对方如果说,你先感到愤怒不就是证明情先产生吗?我们说:请对方辩友注意,是别人先伤害了我们,所以我们产生愤怒,这种感情的产生是有前提的,而受到伤害会产生愤怒这正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理。所以,理在情先!) 10、对方以一个刚出生的婴儿来证明情在理先。。。。。。或者说人从开始以来就是有情感的,而这

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一辩一片赤诚未能打动我心中的重重疑惑,有几点不敢苟同之处还请教对方二辩同学:一、概念不清。对方将情定义为大众之情,天地之情。这岂不是无限的在扩大我们的辩题吗?二、对方思维混乱。对方辩友思维不清,有无情不能代替天地之情。接下来我将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既非法之法。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

情在理先--辩论赛资料

情在理先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正方一辩陈恒瑞问候在场各位。 “独在异乡惟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正方二辩徐昕瞳问候在场各位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许”正方三辩聂利文问候在场各位 “人生自古谁无死,流取丹心照汗青”正方四辩于鸿涛代表公路学院外联部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的观点是情在理先 【全体鞠躬】 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情在理先. 我方认为“理”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规律,是理性的认识,而“情”是因感知外界事物引起的感情,情绪。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绝不否认理的重要,但对方同样不能否认,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必然是情理并重的.二者不能有任何的偏颇或缺失.既然本次辩论是站在情理并重的立场上讨论情与理的问题,那么绝对的情或者绝对的理都是没有讨论价值的.下面将由我来阐述我方观

第一,在思考顺序上,情是理产生的基础.大家都知道一句话"合情合理"可见一件正确的事必然要经过情理这双重标准的考验.我方认为,情是指感情,理则是规则,道理.无论是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规则,还是大家潜移默化公认的道理,其形成的原因都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单个社会个体的价值观,社会整体的运行法则,都是应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试想,如多不先感受沙尘暴的肆虐,何来健全的环保制度?如果不先体会战争的残酷,何来全世界对和平虔诚的呼唤? 由此可以看出,情是理产生必不可少的基础. 第二,在逻辑顺序上,人们对事物认知的顺序是情在理先的.我们在判断某一具体事物时,首先是以个人的情感来感知这个事物,然后才从社会规则角度来衡量分析的.可以说,我们认知事物的顺序都是先从个人情感角度再从社会情感的角度定位事情的.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顺序是情在理先的. 第三,情是理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我方开篇已经指出,理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情让世界变的丰富多彩,理让世界变的秩序井然.情是理的出发点。情是理的最终归宿,现在社会上最重要的理就是法律,法律是理的最高表现形式,那么法律又是如何来的?不是全国人大代表听取民情反映民意的结果吗?人们对父母有孝顺之情,于是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人们对私有财产有保护之情,于是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对国家对社会有

辩论赛_法律有情无情

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 管理提醒:(?) ? (?)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辩论赛情在理先”素材

情在理先的最合理的结解释就是感情是一切其它的基础,难道不是吗?呵呵…… 人认识事物是从感性知觉开始的,通过抽象思维,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所以,情先于理 第一,情是理产生的基础.大家都知道一句话"合情合理",可见一件正确的事必然要经过情理这双重标准的考验.我方已经指出,情是指感情,理则是规则,道理.无论是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规则,还是大家潜移默化公认的道理,其形成的原因都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单个社会个体的价值观,社会整体的运行法则,都是应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试想,如多不先感受沙尘暴的肆虐,何来健全的环保制度?如果不先体会战争的残酷,何来全世界对和平虔诚的呼唤?由此可以看出,情是理产生必不可少的基础. 第二,人们对事物认知的顺序是情在理先的.我们在判断某一具体事物时,首先是以个人的情感来感知这个事物,然后才从社会规则角度来衡量分析的.可以说,我们认知事物的顺序都是先从个人情感角度再从社会情感的角度定位事情的.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顺序是情在理先的. 第三,情是理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我方开篇已经指出,理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情让世界变的丰富多采,理让世界变的秩序井然.情是理的出发点.而现在我要重点阐述的是,情是理的最终归宿.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为了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情感需要.而一个绝对理性的社会的存在价值在哪里呢?在于让人们机器一样僵硬冰冷毫无感情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与其那样,倒不如像<骇客帝国>描写的那样将世界交给机器统治了.可见绝对理性的世界绝非对方辩友想象中美好,反倒是一个温情的政府更能让人信服.所以情是理的最终归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情在理先. 一辩:我对白云说,理在情先,白云却随清风走了.

情先于理or理先于情

情先于理/理先于情 一辩立论:(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2012级王丽君、赵阳光、周鸿飞、沈净) 主席,评委,大家晚上好! 看到这个辩题,想起了前几天看的电影《少年派的奇幻漂流》。主人公派能够在煎熬中生存下来,靠的用理性去驯服灾难中产生的恐怖之情,不让自己在恐怖中沉沦。联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些让人折服的平凡中的伟大,正是在面临抉择时选择了理在情先。 让我们回到辩题。据《辞海》解释,理是指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与规律,即理性的用理去认识解决问题。情是指外界事物所引起的喜怒爱憎哀惧等心理状态,即面对问题时以情感为导向。先是指前进,走在前面。今天我们来探讨何者为先,不是来论证理和情谁先产生,仿佛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没有意义。而是讨论当我们面临一件事情,理与情出现了冲突时,我们应以谁为准则,让谁走在决策的前端。评判标准是,谁在先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与发展。我方认为,理在情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就个人而言,应理在情先。同一件事,情绪化的人远不如理智的人行为来的正确。理是人行为的指示器,风向标。以史为鉴,当君王们的情先于理时,屈原的无奈、岳飞的愤怒、比干的惨境向我们诉说着忠臣的精忠报国蒙上了莫须有之罪,而奸佞则飞黄腾达。当君王们理先于情时,才有了卧薪尝胆的勾践、开明纳谏的唐太宗、以退为进,韬光养晦的康熙。 第二,就国家而言,应理在情先。首先,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求理在情先。一方面,如果每一位公民做到有法必依,不为情欲开后门,就不会出现以身试法的现象。另一方面,在人们触犯法律后,只有法治才能让国家更有秩序。其次,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理在情先。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情愫,要满足众多成员的需求,必然要以理为准则。最后,国家之间的交往要求理在情先。如果每次国家间出现冲突都以情为先,恐怕历史上的世界大战不是只有2次。 人非草木,岂能无情。我方的观点并不是要存天理,灭人欲,而是倡导凡事以理为先,合理的发挥、疏导情的因素,只有理在情先,以理带情,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谢谢。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 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 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 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 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 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 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当政府因社会舆论而过问案件时,很容易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改变。但是这种民意扰乱法律裁判的现象不是法治进程的体现,也是不理性的,此时的判决遵从的已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舆论压力,所以更谈不上是法律有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这种民意影响裁判的现象是正确的吗?如果案件都靠大众审判,那法律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4.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答:作证豁免权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亲人作证的客观性有待商榷,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这是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我方所说的法律无情并非法律可以藐视人性的善良和愿望,我们强调的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中不能徇私情,不能用情来干涉法,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立场。 5. 如何解释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 答:我方一再强调,立法过程中之所以有一些区别对待的规定,是因为适用主体存在特殊性,这是法律理性的体现,但不能说明法律有情。 6.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答:陪审团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平衡器,陪审团的选择具有严格的制度,目的就是避免个人感情影响案件裁判。多数人裁决的方式避免了个人感情的影响,因此是

理在情先辩论资料

理在情先辩论赛资料; 1.【动词】本义:前进,走在前面; 2.【名】当初;先前; 3.【形】前,时间或次序在前;首要,根本; 4.【副】指事情、行为发生在前;【名】外界事物所引起的喜、怒、爱、憎、哀、惧等心;一、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心;二、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根据:理由;三、自然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理科,数理化;四、按事物本身的规 理在情先辩论赛资料 先 1. 【动词】本义:前进,走在前面。 2. 【名】当初;先前 3. 【形】前,时间或次序在前;首要,根本。等 4. 【副】指事情、行为发生在前 情 【名】外界事物所引起的喜、怒、爱、憎、哀、惧等心理状态:感情。情绪。情怀。情操。情谊。情义。 理 一、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心理。肌理。条理。事理。 二、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根据:理由。理性。理智。理论。理喻。理解。理想。道理。理直气壮。 三、自然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理科,数理化。理疗。 四、按事物本身的规律或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加工、处置:理财。理事。管理。自理。修理。总理。 五、古代指主持刑狱的官吏狱官、法官。 ........

问题 1. ----请问对方辩友《史记-高君列传》中有这样一个典故: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方辩友是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呢?-----对方如果说小偷头东西是是为了母亲之类的问题时就可以反驳:对方辩友所说的我也很同情,课如果不是偷盗,而是伤害他人身体甚至生命时,谁又来为受害者说理讲情呢? 2. 情是是感性上的认识,理是理智上的升华,那么处理事情的时候是理智更为重要好事感情更为重要呢? 4. 如果一个人的亲戚或者朋友,那么这个人的应该选择“情”还是“理”? 3.春秋时期卫国大夫石蜡得知他的大儿子密谋造反,大义灭亲杀死了自己的儿子;这难到不是理先于情吗? 资料 “蛮法三千,道理一个。”从小只有听说:“读书要明理,做人做事务必按照道理。”并没有“读书为了有情”或“读书为了守法”这一类的话。我们与人发生纠纷,便要商请第三者出面“评评理”,理得的时候,就会心安;理亏的时候,往往不得不俯首认错,赔个不是。 2 2. 情不在,理在!如:法不容情,理在!只有在救死扶伤这个理后,才有以人为本,一切为患者着想这个情!结论:理在情先! 3. 情”是受意识控制的,唯物主义观点不支持。“理”是终结的东西,一般不会受意识左右,而“情”一般是跟着理走的。 4. 1995年1月11日,台州市发生一起市民哄抢50万现金大案。案发后,公安部门试图让哄抢者自己幡然悔悟,结果无人归还赃款,迫不得已,公安部门只能用法律手段强制进行侦破处罚,才追回31.73万元现金。对方辩友也看到了,面对这样的社会问题,情根本不起作用,更谈何维护社会安定,显然理却能很好的解决这一矛盾 5. 有这样一则事例:南丹矿窟透水特大事故主要负责人莫壮龙涉嫌贪污被判入狱。之前莫父一直信任其儿,并叮嘱儿子切勿受贿。然而,当亲情、良知和道德尚且靠不住时,谁能疗救贪官?除了无情的制度,除了严刑重典,谁也不能阻止贪官前进的脚步理直气壮人类学研究表明,周口店猿人就已经懂得用火来把同类的头骨烤着吃,这种生猛烧烤,是何等凶残啊 6. 理在情先(大局观)英国在二战中通过在波兰的间谍获得了德军的“超级密码”,并为防止德国发现而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在大不列颠空战中英国通过“超级密码”破译了德3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

情在理先还是理在情先辩词与问题

我们的论题是情先于理还是理先于情.作为正方论点是情在理先,可是如果对方提出"万有引力,光合作用等等自然之理肯定先于人类甚至所有生物的产生,没有高等生物就更谈不上情,所以理先于情"这样的观点我们正方应该怎么样去反驳?请教全世界的辩论高手来帮帮正方. 这个辩题又不是讨论精神第一性还是物质第一性 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当然是在人的精神产生以前就存在的 我们的马克思早把年就论证了 反方辩友如果以此作论据是不是有偏题的嫌疑 出题者也不会拿一个一方必输的辨题来辩的 再想想题目的真的所指的意思 应该是指处理问题时需要考虑的要素的排序顺序 即应优先考虑“情“的方面还是先考虑“理“的方面 我们现在不是在谈马克思已经解决的哲学问题是吧 对方非要那么说就说题目又不是谁先于谁“存在“ 对方辩友不要擅自给题目添字 为何古人便说:“事乃‘合情合理`?而非反面。 有引力,光合作用等等“自然现象”是很早存在了,可是它们是什么时候变成理的啊?万有引力定律什么…………………… 我个人认为理先与情。 情虽然很重要,但,有很多时候就是一个情字~就犯下很多过错。 情是——主观理是——客观 理于情先,凡事离不了理,所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情先于理。理都是人说出来的,哪有什么客观, 举个近的例子吧,如果我对这个问题无动于衷,就不在这里讨论“情、理”了。 我觉得,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到不同的结论。 就唯物辨证论而言,应该是理先于情;但是“理”这个客观存在的东西被人类意识到并利用之,是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的;另外,看这个“理”怎么定义,它的适用对象是什么。就好比说是“先有犯罪,还是先有法律”。世界上唯一不便的就是改变,以前人们总说“水到渠成”,可是在今天,很多状况下却变成了“渠成水到”了! 对于爱情,子女的教育要情先于理。尽管老婆或者孩子做错了事情,先体谅他们窘迫的感受,再讲道理,这样可以使家庭和睦,子女教育得当。 对于工作,执法要理先于情,工作场合做人就不要做事,做事就不要做人,就是这个道理;

理在情先辩论材料

理在情先辩论材料 立论: ①现实生活中到处可以看到有人在争论,争论中他们都喜欢说一句话:按理说或你讲不讲理.这些虽然通俗,但很贴切,真实.如果以情在先,往往使事情偏离正轨,而讲理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理,可以说 是行为准则,我们上学就要学道理,四有新人准则里就有讲道理这一项,所以,理在情先. 对于情理孰先孰后之论,我认为关键在于:谁才是人们行为处 世的真正准则。我认为,情是由人类心中的想法所直接决定的,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同时也因人而异,使人们行事带有很多偏颇。 反观之,理是人们综合了社会经验和以往成功失败的教训而获得的准则,是最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性的指导性准则,依情行事会走向偏颇,而依理行事就能够让事情沿着成功之路前行。 同样一个人,情绪化的人行为就远不如理智的人行为来的正确,虽然情能给人行为的原动力,但是理才是人行为的指示器、风向标。如果一直把理归为情的衍生物,这是不正确的,理是综合了社会公理和人类情感共性而形成的一种准则。有理指导的世界将能够走向更完善更稳定的方向,而以情为主导的世界却只会有更大的分歧和矛盾,这是由于理的唯一性,而情的差异性:理是唯一的,不可辩驳的,人人都只拥有一种理;而情是各异的,人与人之间有可能因为情的不同而产生不同,进而发生摩擦产生矛盾。 因此,理在情先。

②现在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依法制国也一直是我国的中心政策之一,那些说中国政治腐败的也就是抓住了官员讲情不讲理的问题,可见,理应该在情先,才能让社会公正. 回顾中国古代三千年,君主帝王凡是重私情而轻事理的,有几个得而 善终?再看仅有的几位闪耀着光芒的大帝,可不都是以理为先么? 再回到现在,纵观世界强国,有哪个是遇事以人情为解决之道的?外国人连吃饭都是AA制,从这样普通的事中都表露出他们公私分明,决不因情废理的行为准则 所以说:理在情先. ③我将判断标准分为两层次“先知,先行” 首先从先知来讲,先知就是对待事物和关系时,一方出现在一方之前。而“理”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规律,“情”是因感知外界事物引起的感情,情绪。所以以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只有当客观规律,道理客观存在的时候,人才由此去感知,去认识,从而产生个人的主观情感,情绪。《原道》中说道“性是于生具来的,情是接于物而生,没有凭空而出的情,也没有不引起情的理”因此从先知的角度看理在情先。 其次从先行来看,先行就是面对事物的及关系并将判断和选择时对之首先进行考虑。既然理是事物的规律和及是非得失的标准,根据。情是主观的个人情感,那么有理性的人在做事时,必定以理来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固然情在生活中启到非常重要的角色,但这并不代

情在理先 一辩辩词

正方——理学院 情在理先 今天我方所持的观点是,情在理先。首先,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情,情感,指人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心理反应或心理状态;在,介词,表时间,处所,条件,范围等;理,道理,事理;先,表示某一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前。需要指出的是,辩题的背景必须要放在情与理相矛盾的背景下,才有讨论辩题的意义。我方判断情在理先还是理在情先的标准是:在情与理矛盾的情况下,哪一个在先更能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更能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下面我将进一步陈述我方观点。 首先,社会上普遍认同的“理”是人们在情的基础上总结并达成共识的。 从情与理的产生来讲,理是具有公认性的,当大多数人认为某一种做法或想法是有道理时,这种做法或想法便成了理。理指道理,事理,无论是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规则,还是大家潜移默化公认的道理,其形成的原因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情感需要。都是应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所以,从本质上讲,情是理产生的基础。 其次,从情与理的关系上讲,理是根据情的变化而变化的。 当代社会,纷繁复杂,人们内心的情感取向和价值取向是会发生变化的,而理出现的根本,则是人们在情的基础上总结而得到的,所以当社会上大多数人们的情感取向,价值取向发生变化时,我们认为的理也会跟随情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 最后,当处在一个矛盾的环境里或发生冲突的时候,情在理先更能满足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要求。 理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判断某一行为,会先从个人情感角度出发来感知这件事情,然后才从理的角度加以分析判断。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但是我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的情感需要,实现人的幸福感最大化,所以当情与理发生冲突的时候,情在理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人的情感需要,满足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要求。 情者,理之所依也。理既由情而生,也随情而变。理永远是来自生活的,它是人们长期生产生活情感积淀。理的作用永远都是为人服务,实现人的幸福感最大化。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情在理先。 谢谢!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 辩论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 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正方二辩)首先我来回答反方一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情当然不是私情,更不是滥情,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它所强调的情是一种公正的情,理智的情。还有刚才反方一辩的说法未免有些偏颇,我们当然不会让所有犯罪分子都逍遥法外,我们需要用法律去感化他们,去教导他们,使他们浪子回头 好,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充陈词。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来说,法律是有情,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到达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其中蕴涵的是公正广泛的情,法律又是人权的体现,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西周??对刑法的规定有三千条,而隋朝的严刑科律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刑重于民的恶法无一不以灭亡为下场。而唐初制定的贞观律就对这些恶法做出很大的修改,将隋律中的死罪392条改为70多条,50多条应判绞刑的罪刑也减轻处罚。正因为这部善法的存在,才有了贞观之治这样的盛世。而我国当代法律正是这样,从1988年到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订。而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以及社会保障人身权。而这在以前在宪法中都未曾提过,而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正在朝有情的方向发展。而且根据宪法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教育法,环境法,珍稀动物保护法,这些法律更是从各个方面来保护人民和人民的生活环境。难道这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吗?而且,最令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刑法在其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它的任务,其中一项便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及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民主权,人身权

情在理先四辩稿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的陈述。 在此我要再一次表明我方观点是情在理先。情理,于情于理,合情合理,从这些常用词的构造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家是习惯地认为情先于理的,没有情哪有理?这里的情是指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以及信念,爱情,友情亲情等内心萌发的情感,而理大体就是指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准则,就定义的囊括面来说,情远远地超过了理,就人类的追求来说情是一种升华,理是一种底线,孰先孰后,不难发现。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从未否认理的重要,但对方同样不能否认,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必然是情理并重的.二者不能有任何的偏颇或缺失.既然本次辩论是站在情理并重的立场上讨论情与理的问题,那么绝对的情或者绝对的理都是没有讨论价值的。而当情与理发生冲突时,往小了说,我们要考虑何者更能够让个人心灵得到满足,何者更有利于营造一个和谐温情的社会,那么显而易见,这些都体现了情在理先。 理则是规则,道理.无论是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规则,还是大家潜移默化公认的道理,其形成的原因都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单个社会个体的价值观,社会整体的运行法则,都是应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试想,如多不先感受 沙尘暴的肆虐,何来健全的环保制度?如果不先体会战争的残酷,何来全世界对和平虔诚的呼唤?由此可以看出,情是理产生必不可少的基础.(情在理先) 首先就个人而言,人们对事物认知的顺序是情在理先的.我们在判断某一具体事物时,首先是以个人的情感来感知这个事物,然后才从社会规则角度来衡量分析的.可以说,我们认知事物的顺序都是先从个人情感角度再从社会情感的角度定位事情的.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顺序是情在理先的.。一个人产生了爱情,友情亲情,都是一种情在理先的表现,比如说我爱上一个人,一开始我不会去考虑我爱他符合道理,规则吗,而是一种情感的迸发,只有先产生了感情才能从理的角度考虑以后的问题。再谈一些新设计,新发现,新发明,如果我们坚持理在情先,那么我们的思维被规范,规律圈住,这些东西合一问世,只有有了探索与创新的情感,才能迸发出更多的灵感,让世界更加多姿多彩 其次就社会而言,.我方开篇已经指出,理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情让世界变的丰富多采,理让世界变的秩序井然.情是理的出发点.而现在我要重点阐述的是,情是理的最终归宿.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为了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情感需要.而一个绝对理性的社会的存在价值在哪里呢?在于让人们机器一样僵硬冰冷毫无感情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与其那样,倒不如像<骇客帝国>描写的那样将世界交给机器统治了.可见绝对理性的世界绝非对方辩友想象中美好,反倒是一个温情的政府更能让人信服.。和谐社会应该重情义,少评理。理,那是法家的事,事情到了僵局,不得已才行这一条途径---评理。如果多一点谦让,多一点包容,多一点设身处地为他人想想。还要进法院对簿公堂吗?尤其是家庭内部,更应该讲情义。夫妻之间,就只能讲爱。动不动就评理,芝麻小事斤斤计较,这家庭还能安宁吗?大社会也应该先重情义,大家都谦让,哪有那么多磕磕碰碰,俗话说"和为贵"这是和谐社会永远的主旋律!世间要是没有了情义,再有理也是徒劳的.比如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就是证明.在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而今社会,也还是有贪官腐败分子把持司法机关,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对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来说,有理无处说也是常有的事,所以说.评理,那是末计,下策.朱子家训说:居家戒戒律争讼,讼则终凶.。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违法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辩论词

(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 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双方二辩的补充词 (二辩)首先我来回答反方一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情当然不是私情,更不是滥情,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它所强调的情是一种公正的情,理智的情。还有刚才反方一辩的说法未免有些偏颇,我们当然不会让所有犯罪分子都逍遥法外,我们需要用法律去感化他们,去教导他们,使他们浪子回头 好,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充词。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来说,法律是有情,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到达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其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其中蕴涵的是公正广泛的情,法律又是人权的体现,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西周对刑法的规定有三千条,而隋朝的严刑科律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刑重于民的恶法无一不以灭亡为下场。而唐初制定的贞观律就对这些恶法做出很大的修改,将隋律中的死罪392条改为70多条,50多条应判绞刑的罪刑也减轻处罚。正因为这部善法的存在,才有了贞观之治这样的盛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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