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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制度

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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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各种消防设施应由工程部负责,保安部配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以保证其性能完好。

第二条保安部巡逻员对巡逻区域内灭火器材安放位置是否正确,铁箱是否牢固,喷嘴是否清洁、畅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工程部修复或更换。

第三条工程部会同保安部对消防栓箱门的开启、箱内水箱、水带接口、供水阀门和排水阀门等,每月进行一次防水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四条保安部应经常检查消防报警、探测器(温感、烟感)等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工程部进行维修。

第五条消防设施周围严禁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

第六条保安部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重量及其存放位置,对温度超过42℃的,应采取措施。对于重量减少1/10以上的,应补充药剂并充气,对放置在强光或高湿地方的,应马上移位,放置于安全位置。

第七条每天要检查安全门的完好状态,检查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如发现杂物或影响畅通的任何物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第八条所有消防安全检查均应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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