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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方案

2011年度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方案
2011年度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方案

博综治 [2011]3号

关于印发《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综治委,区综治委成员部门:

现将《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区综治办。

博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努力建立与巩固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全面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并巩固长效机制,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整治达到以下目标:一是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实现重点区域、重点街区零无证无照经营;三是坚持“解决存量,遏制增量”,有效减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将无照经营总量与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总量的比率控制在10%以内。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而未办理的。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行为免于工商登记的情况除外。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整治区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行业,以及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行业等重点整治行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任书升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赵玉伟、区工商分局局长邹鹏、区公安分局副政委闫法忠任副组长,经信、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文化、卫生、

环保、安监、城管、广电、旅游、服务业办公室、煤管、地税、国土、质监、药监、烟草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江玉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综合调度、信息沟通、督查通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关机构,落实人员和分工,确保查处取缔活动迅速开展。

五、职责分工

为确保整治效果,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确定如下工作分工:

(一)区综治办。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考核评比方案,明确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指标,细化责任分工,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范围,对因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严格落实综治一票否决权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各类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开锁、废旧金属收购、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爆破作业及爆破作业从业人员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供电、报废汽车回收、典当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资质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文化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

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拍卖等须经流通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等须经煤炭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地税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应当依法办理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五)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实施步骤

2011年5月至11月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时间,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

1、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部署整治任务。

2、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村(居)要确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填报统计表(见附件2)于5月15日前报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报道力度,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横幅不少于3条。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

1、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综治办牵头,以各村(居)为单位,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的总量、行业分布等情况。

2、对无证无照业户,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业户档案,并建立统计台帐(见附件3),根据涉及的许可证管理部门进行分类设置。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名单要于6月15日前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函告书样式见附件4),同时报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对于随时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业户,要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录入台帐,并分别函告相关部门,同时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10月31日)

集中整治阶段实行部门负责制及区域负责制相结合。具体措施如下:

1、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函告的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整治计划,对相关

行业的无证无照业户进行逐户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于处理完毕后七日内反馈给函告的镇、街道、开发区,同时报送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无证无照经营集中的地域和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不服管理的业户,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牵头组织,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形成执法合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行动。

3、对于随时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相关部门在收到函告书之后3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7日内反馈函告单位。

4、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工作情况认真填写打击无证无照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每月2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在整治过程中,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新问题、新情况随时报送。对于各单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工作动态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编发《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简报》,予以通报。

以调查摸底的数字为存量基数,对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实行存、销帐户管理,力争至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通过查处取缔工作,完成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存量的90%。

(四)总结考核阶段(2011年11月)

1、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写出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 11月15前报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区综治办牵头,制定检查验收考评办法,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治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任务重、责

任大、难点多、政策性强,是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该项工作在党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实。

(二)疏堵结合,注重实效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因应市场需求,制定落实科学的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准入门槛。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导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要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做好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对监管责任区内由于无证无照经营状况的存在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通过集中时段整治达到预期目标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1.博山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统计表

3.无证无照经营业户统计台帐

4.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函告书

5.打击无证无照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博山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任书升(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赵玉伟(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闫法忠(区公安分局副政委)

邹鹏(区工商分局局长)

成员:赵亮(区综治办副主任)

孙雪红(区委经信工委副书记)

黄利军(区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于国营(区人社局副局长)

于科德(区住建局工会主席)

王勇(区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

王维民(区农业局党组副书记)

李军勇(区文化出版局副局长)

张玉峰(区卫生局党委委员)

刘如利(区环保分局副局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焦明东(区安监局副局长、安监大队大队长)

常太瀛(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

周博生(区广电局党委委员)

李涛(区旅游局副局长)

徐伟光(区服务业办公室副主任)

杨光义(区煤管局副局长)

赵红(区地税分局副局长)

江玉臣(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李传(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李茂堂(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郭培贤(区质监分局副局长)

燕洪博(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纪检组长)

刘志强(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江玉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4297618)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20**年上半年,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在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等工作领域中积极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的基本情况 截止到20**年9月底,我局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63人次,执法车辆148辆次,检查定点屠宰、酒类经营、成品油销售等经营户117户,查出无证经营22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8份,发入宣传材料132份,引导规范办证1户,依法取缔5户,立案查处5户,罚没款2.2万元。通过查处整顿,进一步规范了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促进了全市成品油销售市场和城区生猪屠宰、肉品销售市场规范守法经营,维护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促进了市场繁荣稳定。 二、具体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了商务系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刘红敏同志任组长,钟九云同志任副组长,商务执法大队一科、二科、局内贸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宣讲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肉品、酒类、成品油经

营者和消费者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半年来,我局紧紧围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经营这三项工作,切实开展查无工作。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建立平时每周一次,节假日每天一次的巡查工作机制,执法大队巡查人员不管是晴天雨天,白天黑夜,酷暑严寒,坚持下乡、进场、入户巡查,及时掌握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情况,发现私屠滥宰、无证加油站、酒类经营不备案、不使用随附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二是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在加强平时巡查的同时,面对一些藐视法规,屡教不改的无证经营户,我们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打击。半年来,我局联合工商、公安、农粮、安监、商务执法大队、乡镇等部门开展了6次联合执法,查处3个肉品经营户,取缔了2个无证非法加油站点,有效地打击了无证经营行为,净化了市场。三是改进作风,热情服务。在对无证经营坚决取缔、严厉打击的同时,我局另一方面又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帮助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完善各项条件,申领证照,并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准入环境,推行便民措施,为酒类经营者备案,成品油经营者办证提供方便,从而尽量降低无证无照经营率,优化市场经营行为。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0?69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意见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 1 -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5号),结合石景山区实际,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断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 成立石景山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日常工作,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考核、总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四、工作重点 - 2 -

无照经营 取缔办法 Word 文档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篇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自7月中旬开始,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稳妥的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为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统一协调、组织开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落实。我局制定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时间、步骤和要求,强化了监管责任。并于20xx年7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细划职责分工和责任分解,坚持责任到岗、到人。 3、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宣传引导。我局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以“零无证无照、全亮照”为工作目标,把城乡街道商贸集散区、学校周边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为工作重点,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申办执照,合法经营;同时,与有

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4、全面排查,扎实清理。一是本着“先易后难,先整治无前置条件后整治有前置条件,先本单位组织取缔,后各职能部门联合取缔”的原则,结合个体工商户验照、企业年检、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力量对全县经营单位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无证无照经营动态,分步骤整治;二是抓热点、攻难点。近期全县信息业处快速发展时期,网吧、游戏厅、手机店不断增加。我局和工商等多家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全县信息业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强制关闭1家,查处2家,下达限期办理通知的5家。震慑了无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三是开展维修资质评定工作,对已建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加以规范,督促其提高维修能力和素质,规范其经营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移动电话入网企业的管理,做好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的报备等工作。以确保清理无证无照经营的成效。 为了贯彻落实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移动电话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工商局参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此次专项检查目的:通过专项检查,促进移动电话生产企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落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一、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 1、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机关: 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4、5);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1、5)(不包括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广电、发改、经贸、农林、水利、无委等) 2、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范围: 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注册的,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教育法》规定的学校) 教育,医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非企业民办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 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投资者是否收取回报。(收回投资成本后的盈利,表现为利润分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这里的登记机关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暂无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本身未提及是否应当进行登记)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分为两种类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个规定是否有效?) 无照经营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这里需注意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按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住所之外设点经营;经营行为以货、款交割为标准;与非特定对象交易。) 3、无照经营活动的类型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无证无照)]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须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照)]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证无照)](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过期,失效;(无照)]。(未办理年检,而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列入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为规范我县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X年我局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策疏导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日常监管和集中查处相结合,综合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显着成效。现将我局今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稽查分局、食安股、药械股全体人员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稽查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日常工作。为保证查处工作有效落实,我局分别制定了《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市场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证从事餐饮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县辖区内的药械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商品批发和农村小商店等工商个体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药械经营活动行为、未取得《餐饮服务食品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行为、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方案对查处取缔专项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三打两建"开展摸底清查,严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今年我局组织各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县辖区的餐饮和"三品一械"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并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制订疏导治理意

见和措施,认真分析无证无照经营"四品一械"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尤其是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逐一排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督促其办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对暂不具备条件但经过整治可以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办理审批手续;对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向经营者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的法规意识、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 从年初至10月底,我局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共出动执法人员447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584车次,检查餐饮单位742家次、"三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991家次、日化用品经营使用单位413家次、农村小商店116家次。对18家商店无证经营药品进了责令整改,对6家商店无证经营药品执行了当场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对1家无证批发药品的购销部进行了立案取缔;对26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的餐饮单位责令其停业办证,对1家长期无证从事餐饮活动的餐饮单位进了立案处罚停业整顿后再申请许可,取缔了1家无证从事餐饮活动且拒不办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一是深入宣传动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今年以来,我局采取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发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发放各类共发放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单20590份,发放宣传册1000多本,宣传画报550多张,制作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栏37期,张贴宣传标语28条,悬挂宣传横幅3条,发出宣传短信80000条,通过教育疏导与查处取缔相结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

查处无证无照清源行动通知

查处无证无照清源行动通知 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员单位、责任单位: 今年以来,我县各职能部门加大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未得到根本遏制。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台政办发〔〕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当前文明城市复评中心工作,县证照办决定组织开展代号为“清源行动”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维护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行动时间和重点区域 1、行动时间:6月10日至6月11日 2、重点区域:三街道城区范围为查处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省级文明城市复评工作顺利通过,保证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本着“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沟通,积极处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行动小组要主动和媒体联系,及时报道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成效,让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理念深入人心,增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X 府办〔xx〕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平安x”、“和谐x”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按照“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与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落实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查处内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生产、储存、经营领域。 (二)重点区域:城镇社区及乡镇所在地、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工矿、校园周边等人口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易发的地区。 (三)重点行业:以食品、医药、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品、冶金有色、成品油、燃气(含液化气站和存储点)、餐饮、文化娱乐、网吧等为重点,特别是对当前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行业、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娱乐服务行业、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网吧行业、房地产行业、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物业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和农贸、农资市场等要加大清理查处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部门也可结合本辖区、主管行业实际,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选择一至多个无证无照经营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

《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转致条款的相关问题探讨稿

浅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致条款 【内容简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致条款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本文针对长期以来对转致条款的模糊认识,从四个方面指出该转致条款的转致范围是处罚依据而不是处罚主体。针对无照经营案件经常出现的法律竞合问题,本文提出了三原则并予以阐述。最后,本文就专门法律中无照经营管辖主体的法律保留事项作了分析,指出应依据职权法定和法律优先原则确立执法主体。 【关键字】转致处罚依据管辖主体法律竞合法律优先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迄今为止已经实施六年了,它是一部以工商部门为主实施的行政执法法规,颁布之后拓展了工商执法的范围。但由于《办法》第十四条存在转致条款,从而给执法人员适用这部法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就转致的范围、转致的原则和转致的具体指向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一、《办法》在无照经营管理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立法是为了使《办法》与整个无照经营法律体系统一协调起来,保证各种类型无照经营管理和处罚措施的连续性。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也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转致条款虽然只有短短的一行字,但对适用《办法》作了明确的限制,决定了《办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原有无照经营法律体系的拾遗补缺,保证无照经营行为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不缺位。按照该法条要求,处罚依据该转致的都要转致,无论相关法律、法规是在《办

法》公布前还是公布后施行的,是已经颁布的还是将来要颁布的。此外,依据转致过去的法律法规,可以给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准确定性。《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什么经营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照的经营行为,转致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法》和转致法律结合对照,才能准确定性处罚。二是合理性原则。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的思路一直是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合二为一,体现在一张营业执照上,这就直接导致众多的经营资格许可专门法律中出现了工商部门的职权。《办法》的出台,既是这一思路的延续,同时也主要考虑到工商部门建制范围广、执法能力强,通过重新定义无照经营概念,将特许经营资格的管理,同时赋予了工商部门,从而出现了边界不那么清晰的“双重管辖”局面。相对于前置特许部门只需要掌握专业许可法和《办法》,工商部门需要掌握的法律众多,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十四条第二款的含义,合理看待工商部门在无照经营管理中所处的角色,防止走向“包打天下”和“无所作为”两种极端。 二、转致条款是处罚依据的转致 执法人员对《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理解最困扰的地方是这是处罚依据的转致还是执法主体的转致?我们分析,该转致条款不是执法主体的转致条款,而是处罚依据转致条款。理由如下: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五种违法行为按照《办法》予以查处,这是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能,此处没有附但书条款。二、从行文逻辑上分析,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一款应该同属处罚依据的性质。第十四条第一款表述了工商部门处

2018年全市工商系统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

2018年全市工商系统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下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围绕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推进精准监管、联动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发展活力营造更优环境,进一步提升全市市场主体证照管理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查处违法情况严重、屡查不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户;积极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预防和遏制因无照经营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需要,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以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活动和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

的无照生产经营活动等为重点对象;以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地区,集贸市场、校园及周边、社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三线三边”等无照经营易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非煤矿山、易燃易爆、食品药品、农资等生产经营行业,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电子游艺、中介、房地产等行业等为重点行业,全面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三、实施步骤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4月30日)。各县(市)工商局、各城区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充分利用非公经济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各类宣传活动,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特别向群众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办照的简易性和便利化,同时宣传无照经营的危害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1日~31日)。各县(市)工商局、各城区分局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无照经营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做到“底数清”、“户数明”,为集中整治打好基础。同时,对具备办照条件的无照经营者,要教育、引导其及时补办相关证照,使其合法经营。

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动总结

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动总结 一年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行动、标本兼治”和“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的原则,在全乡范围内扎实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全乡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2宗,补办营业执照46份。目前,乡主干道及各村中心区域持照率95%以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乡领导班子向来高度重视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区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乡领导立即召开各职能部门和村居班子会议,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本次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各有关部门领导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全力投入本次清理工作中来。 我乡成立由武装政法宣传统战委员孙尚荣同志为组长,综治办、文化站、安监站、派出所领导为成员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清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确保本次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宣传发动,夯实基础 为使本次清理工作深入民心,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乡在全乡范围内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和村委班子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和村居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https://www.wendangku.net/doc/f73022104.html,)在本部门和本村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本次清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提高辖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督促无证无照业户尽早办理相关证照,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利用有线电视、公告栏、墙报、横幅标语和灯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宣传力度,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鼓励合法经营者检举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违规经营行为,形成清理整治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本着“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区分不同类型和社会危害,采取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登记管理的不同措施,凡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营业执照,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使辖区内的无照经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教育引导,协助办照。对辖属的无照经营户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告知其补办证照须提交的手续,同时要求各村委会及乡有关部门,为经营户办理经营场所证明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大大促进经营者办理证照的积极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释义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三个重大问题,一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这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实践中对无照办法的适用产生了各种观点。笔者就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无照经营的概念以及外延 《办法》把无照经营的概念第一次与许可证联系在一起,把无照经营行为分成五种情况: 1.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形; 2.普通的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3.有证无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4.无合法有效的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 5.有照但超范围经营需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对于《办法》规定的前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是作为无照行为处理的,但是,对于第五种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办法》的这一新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 1.《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无照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前四项的规定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前四项的规定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为此,有人认为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因为当事人是有营业执照的。而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而没有一律表述为“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却明确的规定了“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因此,可以理解为虽然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不表述为“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可以按照《办法》来查处。 其次,从《办法》的立法精神看,《办法》规定对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实际上是规定了比以往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这一规定对于以执法权保障行政审批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应以教育、引导为主,但是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依照《办法》进行查处。而这些经营行为,一般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 最后,从和司法机关的衔接上来看,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周集乡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实施方案

周集乡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实 施方案

周集乡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实施方案 为推进”平安周集”建设, 切实维护我乡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 构建和谐安全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根据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 综治办[ ]44号) 和沭阳县综治办、工商局《关于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 综治办[ ]21号) 、《关于建立沭阳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的通知》( 沭综治办[ ]7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 现结合我乡实际, 就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将无证无照经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年度考评范围, 与综治其它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坚持”整治和规范并举, 打击和疏导并重”工作原则,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深入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 ( 一) 工作目标 1、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对一些存在区域性、长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要进行大力整治, 努力消除大面积的无证无照经营现象; 3、对一些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要加大监督力度, 在学校周边、车站、集贸市场、工商业集中区等地段和重要节日期间要加大监督, 依法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二)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作用, 积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 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及服务, 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对群众生活确实需要, 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单位, 要加强教育, 积极引导其办理相关证照, 规范经营行为。对严重扰民及影响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重点

2020年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20年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维护良好的市场准入秩序,市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为确保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制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监管、宽进严管的原则,落实新修订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把开展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与全市市场主体增量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十大措施工作、安全生产等各项相关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省会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使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砂石料经销、民用燃煤、露天烧烤、散乱污企业、化学危险物品、机动车四非、民办培训机构(幼儿园)、现场制售饮用水等行业。 (二)重点行为:应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擅自从事无须许可的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和已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10月8日 10月20日)。各县区局要按照本《方案》和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好各自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和职责。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经营者主动改正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开展调查摸底,弄清本辖区存在的无照经营业户底数,为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集中规范阶段(10月21日 12月10日)。在宣传动员的基层上,各县区局要按照本《方案》、相关专项整治活动和各自实施方案要求,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为,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开展集中检查规范。集中规范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指导和依法规范的原则,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照经营者,要积极引导规范,促进合法经营;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照经营者,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超期、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该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该抄告相关部门的要抄告相关部门,该移交的及时移交,确保执法合理合法、公正透明。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要有针对性地建立防控措施,切实防止问题反弹。 为便于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区局每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企业注册局监管处邮箱。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1日 12月20日)。集中规范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局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及时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总结,连同专项行动统计表一起,于12月10日前报市局注册局综合监管处。 在各县区局自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市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区进行实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 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 目录 . 1 文件发布 . 2 政策全文 . 3 政策全文 . 4 内容解读 .?解读1 .?解读2 . 5 办法解读 .?出台目的 .?总体思路 .?规定调整 .?监管职责

.?协同监管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8月6日 政策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 《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略),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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