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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保密协议1[1]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办公地址为,与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办公地址为,在上海签署生效。

鉴于,甲、乙双方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方面的合作,现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合作事项中以各种方式获悉的涉及双方机密性信息的信息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信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之机密性信息是指如下内容:

⑴合作项目的协议之事实及内容;

⑵因进行项目合作,无论在本协议签署前后,甲、乙双方相互公开、交付或以其它适

当方式递交机密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专门技术(KNOW-HOW)、创意、计划、设计、制程、未发表产品,或产品版本之现状、功效及能力、材料结构、规格、制造技术、加工程序、设备与方法、测试方法、软件资料(含源代码)、技术文档、市场开发计划与研发项目、财务状况与客户资料或其它讯息及资料。机密性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以口头、图像或书面方式均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第二条保密期限

乙方同意永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一切机密性信息进行保密。在此期间,不得将机密性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不得将机密性信息用于上述合作以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乙方对机密性信息需严格保密,但在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甲方公开、交付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发布的资料符合下述任一项时,不列为机密性信息:

1)交付时已成为公知的信息;

2)交付时乙方能以书面形式证明其已经掌握该机密性信息;

3)乙方按照法律要求且在收到法院、仲裁庭、政府部门等的书面通知后向其披露的信息;但是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容许甲方寻求获得适当的保护令或法院的其它命令,并对此提供合理的协助。相关命令签发后,乙方的披露应限于法院命令规定的目的和范围;一方在寻求保护或提供协助时应自行承担其有关法律费用。

4)在甲方披露后,乙方合法、独立地从第三方获得的不受保密义务限制的信息,但乙方须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且不能违反本协议之其它规定及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为甲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创造条件;

5)由甲方先前书面授权明确同意发布的信息以及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书面授权明确同意乙方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机密性信息的管理

乙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性信息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以保护本协议涉及的机密性信息。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涉及的机密性信息的散布仅限于为推进和执行本合作项目的公司雇员和相关人员,并且使其知晓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之内容并遵守协议之规定;

[2]因乙方聘用的专利代理人、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它具有专门资格或专有知识的咨询公司等原因造成泄露的,视同该方违反了本协议;乙方应当与泄露信息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3]如乙方与泄露信息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雇员)之间签订协议的,该协议的约定仍不能免除乙方按本协议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4]乙方同意对于其所知的业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对于本协议涉及的机密性信息滥用、盗用或者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发布机密性信息的行为,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为甲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创造条件。

[5]乙方不得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机密性信息。

第五条机密性信息发布或资料交付

甲、乙双方保证并负责以适当、安全和稳妥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布或交付本协议规定的

机密性信息。除甲方为本身的业务、策略、计划而明示授权外,乙方不得拷贝或复制任何机密资料。乙方并应依甲方之要求及指示立刻返还所有机密资料予甲方。或于甲方请求时,或于双方合作关系因任何理由终止时,永久性地销毁或拭去所持之机密资料并包括其复制备份。

第六条修改与改进

除非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发布或交付的机密性信息进行任何修改或改进。乙方在利用或使用该机密性信息的基础上所获得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作品等知识产权都属甲方所有。

第七条禁止

甲乙双方对另一方发布或交付的机密性信息仅限本项目使用,事先未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第八条违约与赔偿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违约方应当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 同时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而花费的所有合理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并且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因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受影响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受到拖延或不能履行时,受影响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有关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不可抗力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同时应提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官方合法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需要变更或终止时,应由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十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的法律)制约。

第十一条纠纷与仲裁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按裁定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除已提交仲裁的争议外,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届时双方根据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可续签本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或终止后,乙方仍有义务对保密期限内的机密性信息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语言文字

本协议采用中文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其它

1. 根据本协议规定进行的机密性信息的公开,并不意味交付方对乙方进行任何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亦不意味任何实施权的承诺。

2.本协议规定的机密性信息的公开及收受,对甲乙双方均不意味其有义务开展前之所述

之“合作内容”或其它业务。

甲方:乙方: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698号兴迪商务大厦301代表:代表:

公章:公章:

日期:二零壹零年月日日期:二零壹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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