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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探讨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探讨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探讨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探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已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既是网络经济的发展,如:现今盛行的“淘宝网”、“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贸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电子商务同时也为税收征管,税法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成为近几年争持不下的讨论话题。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建立在信息技术平台上的先进的商务活动方式,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基础上的各国的税收体制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前景良好,被看作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由于战略选择正确,进入时间合适,经营方式恰当,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势必要求政府对这一领域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即制定中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完善现

行税收体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征税,我们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实践经验,

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与国际经济接轨,维护国家的主权

和保护民族利益,不断推进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本文从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特点开头,分析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立法及征管现状和以及中国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借鉴国际上现有的电子商务征税经验,论述了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上,从中

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提出设计,并详细论述了相关的具体措施和配

套措施,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税收难题。

21世纪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化的社会,信息产业将成为国际竞争力的主要焦,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而在网络经济中,电子商务是其主要核心力量。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具有超越时空界限、双向信息沟通、交易手段灵活和交货方式快速等特点,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以其独到的交易方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原动力,成为目前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心。逐渐成为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直接影响着国家在新世纪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电子商务又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全球性,交易主体具有可隐匿性、交易物具有无形性、交易地点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其交易完成具有快捷性,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比如:消费者直接在互联网上观看电影,对商品进行消费,征税机构如何征税?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对什么进行征税?消费者还是互联网服务器?因此如何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成了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对电子商务征税,并非易事。

二、电子商务难以进行征税的主要体现

(一)首先体现在其对税收的三个要素的确定方面:

⒈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人,是构成税法的最基本的三要素之一。传统的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交易双方是明显存在在现实之中的,并且很容易被界定。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而在电子商务中,目前还未规定在固定地点成立登记,只有个人在网上开通网址,便可进行商务活动,从而获取利润。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在此看来,电子商务的权利主体并非现实存在的物质主体,因此对其纳税义务人的确立就存在很大的困难。例如:很

多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很多情况下不会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这使一国政府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针对发生与本国的交易进行课税的基础;国内公司同样也可以向国外公司提供这样的服务。

⒉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难以确定。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所以,课税对象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是一个核心问题,同时,课税对象的界定也是国家税收合法性的前提。因此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对什么征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经济交易模式的出现,特别是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使传统税法无法完成对课税对象的认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在传统的商务交易模式下,课税对象主要包括物、财产和行为。电子商务以其所具有的活动“虚拟化”、支付手段隐匿化、操作无纸化等特点,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转变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以数字形式提供。这种以数字化方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方式很难再用传统的物与行为进行认定,使得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例如:如果对电子商务课税,是否等同于对所有信息都予以课税?茫茫的网络,并非所有的信息都与商业有关。即便与商业有关,也不能随意确认为课税对象。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对课税对象的确认存在极大的挑战。

⒊电子商务的税率难以确定。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例如,通过查询计算机数据单元并下载文件而支付的款项对于所得方而言,究竟应归入财产销售所得、财产出租所得、劳务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性质十分模糊。而在实践中,很多税收协定允许来源国以较低的税率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某些劳务所得征税,而且适用不同的税率,因而跨国纳税人可以对其所得按最低税率的项目申报,以达到避税目的。不同国家对税率的不同要求,很大程度上给企业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针对于电子商务的征收税率还应仔细斟酌。

(二)其次体现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方面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之所以对税法提出挑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而之所以确定困难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之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也称为行为发生地原则是指一国依地域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要受该国地域界限的限制。属人原则也称为居民或公民原则,是指一国依人员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⒈常设机构难以确立。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活动的场所,是国家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依据。在《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中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难以确定: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虚拟市场的活动,无须再现实中设立其固定的经营或者代理机构,大多数的交易都是在互联网网址,或者通过E- MAIL 中进行,虽然参与者拥有自己的ID,用户名,但是并不能通过这些来判断其经营场所,也就不能判断其活动的固定场所。

⒉收入来源地难以确认。收入来源是国际税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收入来源国对其税收管辖范围内的收入有优先征税权,居住过一般都过税收抵免或免除制度来避免双重征税。而收入来源地一般是指取得该项收入的经济活动地,不同类型的收入,其来源地的确定原则也不尽相同。由此可见,电子商务中的收入来源地也很难确定。例如:A 国某公司以许可证贸易方式将一软件转让给B 国某一公司,允许该公司将软件安装在其计算机上,并为世界各地如(A)国的用户提供服务。那么A 公司的收入来源地如何确定?是计算机所在地还是软件

用户所在地?劳动收入来源地一般指劳务供应地,这也是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但是远程控制技术可以使一些工作人员不出门即能为各个国家的客户服务,又如网上娱乐广场可以让伸出不同国家的人参加统一游戏。劳动收入来源地与地理位置之间关系逐渐淡化,其结果是已过对其实际收入来源无从征税。这些都体现了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对现行税收征管规则产生了冲击。在坚持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的情况下,本文针对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且应坚持什么原则,提出了以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原则。同时,提出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其基本思路是通过银行中介在客户和供货商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制约机制,通过银行中介来行使扣缴税款。

(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原则

在坚持对电子商务不征新税的情况下,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税收原则是:

⒈中性:课税应在电子商务的新形式和常规商务之间,寻求中性与公平。经营决策应该由经济所驱使,而不是从税收考虑。从事类似交易、处于类似情况下的纳税人应缴纳类似水平的税收。

⒉效率及公平:纳税人的缴纳成本和税务当局的管理成本应尽可能最小。课税应该在正确的时间里产生正确数额的税收。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应减少到最小,反偷税、避税的措施应与相关风险相称。

⒊确认原则:税收规定应该清楚、易懂、以便纳税人在交易前能预期到税收结果,包括征税时间、地点及征税方式。

⒋灵活:税收制度应具备灵活性、动态性、以保证税制与技术和商业发展同步。

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也是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但是,为了维护本国税收权益,在处理国际和国内税收关系时,要有所区别。具体是:

1.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坚持收入来源地优先征税的原则。对向我国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收入均应征税。

2.在处理国内税收关系时,确立流转税对供货方和劳务提供方征收的原则。对国内企业从事网上交易,如何确定其纳税地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从税收的征收管理考虑,若将产品购买者或劳务接受者所在地确认为征税地,则由于购买者数量多且较分散,当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情况,不利于税收征管。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企业从事网上交易的目的就是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当一个企业拥有全国各地众多的客户,为了缴税让其专门派人到每个客户所在地缴纳税款,势必会增大企业成本,同时,这样做也不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从便于税收征管和纳税人操作方便的角度考虑,国内流转税应确立对供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征税的原则,由此引起的税源相对集中于发达地区的问题,可通过税源的二次分配加以解决。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本文主要就电子商务中的流转税征管问题进行探讨。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涉及到两种类型的交易。1.因特网主要为有形交易起到通信的作用。这类电子商务的一般特征是:主要是有形物品的交付,课税点发生在有形世界里。在这种情况下,因特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它和传统的通讯如电话、电传等并没有什么区别,因特网仅仅作为一种为商品交易提供媒介的作用。2。第二种类型的交易是:因特网是作为有形商品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信息交易,例如计算机程序、书籍、图象、音乐等都能通过电子转让。从事实存在的角度看,数字化信息交易应该被视为一种有形物品的购买,应该对其征税。传统的商品交易包括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个组成部分。从电子商务的两种类型看,不管哪种类型的电子商务,至少存在信息流和资金流。对于电子

商务中的资金流的监控就成为主要环节,因为任何一种电子交易都必然存在支付行为(资金流)。从财政的观点看,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行为是必然的选择。由于供货方和顾客在防止诈骗方面的利益是相同的,因而就要有一种机制能确保双方交易的安全性,这也就是银行参与的必要性。这就导致参与交易的供货商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供货商——银行——顾客,这样一种体系就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线索。目前,支付体系主要有三种方式:1.信用卡,2.顾客帐户,3.电子货币。下面给予分别讨论。(一)信用卡支付

当前互联网上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它是全世界公认的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顾客向供货商传递其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同时发明了安全传送数据的方法,目前国外几种支付方式都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来避免信用卡支付时的数据被“分流”滤出和滥用信用卡资料的风险。未来,在国际上用信用卡做支付结算时,首要的选择是在互联网中的信用卡支付,像VISA卡和aster Card卡的标准“安全电子商务”将大行其道。该标准提供了一个综合的概念,包含了支付体系和包括采购订单及收据在内的全部购买交易过程。

下面是由互联网交易的电子商务中,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收缴流转税的模式。这是供货商应缴流转税和通过银行扣缴的过程模式。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必须从所收的报酬中扣缴流转税款,并直接转付给税务局。为简化起见,假设采用国际上一致同意的税率,收取支付货款的一方可得到扣缴税款的证明,凭此,对错收的税款,也有权要求返还。其步骤是:

1.客户通知客户银行向信用卡签发机构付款,信用卡签发机构向客户签发信用卡。

2.客户和供货商之间在网上核查电子印签、订货、提供信用卡资料。

3.信用卡签发机构在网上进行货币转移:(1)是以流转税转移到税务局。(2)是货币转移到供货商的银行。

4.供货商在网上通过银行的支付处理机确定支付货款到位。

5.银行的支付处理机通过网上向客户出具发票和向供货商出具扣缴税款证明。

6.供货商向客户发送有形货物或客户接受供货商的网上无形货物。

(二)通过顾客帐户支付

互联网上所使用的另一种支付方法是顾客帐户支付。客户帐户由与供货商和顾客签有长期合同的系统经营商或交易所保存(主要是在线服务)。系统经营商必须了解供货商的身份和流转额,系统经营商通常依据其流转额向供货商收取费用。顾客只有到规定的支付体系中,从其顾客帐户上把货款划到供货商的帐户上。从监控流转税的角度看,是要让供货商和系统经营商共同及分别负担纳税义务。

(三)电子货币

信用卡不适合匿名支付,它也不适合小额支付。因此,目前国际上设计了几个电子货币模型。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数字现金和网络现金公司的电子现金体系。目标是用数字方式为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的支付提供匿名性和安全性。它需要有严格的密码保护机制,防止电子伪币和一单位电子货币的重复使用,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货币支付。在这里,芯片卡避开了计算机病毒并避免了直接操作计算机储藏媒体所带来的危险。此类支付体系的基本结构并不复杂,它是某家银行通过一定方式(如通过互联网联机到客户硬盘)向顾客提供用于购买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如果顾客和供货商之间存在着帐户差异,银行就在它们之间划转。当使用非匿名电子货币时,课征流转税所使用的主要方法可以是在银行发行或者承兑电子货币之际进行扣缴税款。根据未来一个或者多个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的国际传播使用,必须区分不同的模型,为了简便,仍假设通用税率。下面是帐户模型电子货币交易的流转课税的步骤:

1.顾客在网上向供货商订货。

2.顾客在网上通知客户银行向供货商银行支付电子货币。

3.客户银行通过银行网络向供货商银行发送电子货币同时向税务局缴纳流转税。

4.供货商在网上向客户银行确认已签付的电子货币同时向客户银行取得扣缴税款证明。5.客户通过网上向供货商银行取得发票。

6.供货商向客户发送货物或客户接收网上货物。

但是在实际中没有供货商能在所有的国内、国外银行开设帐户,因此需设计使用专门的货币兑换机构,它们将解决不同货币的兑换问题。

以上只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初步设想,就是在客户和供货商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制约的机制,也就是通过银行这个中介来行使扣缴税款,同时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挑战。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对电子商务进行跟踪研究,没有对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的很好掌握,就无法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与此同时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电子商务又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其能熟练进行电子商务操作及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选择

我国1994年4月20日成为国际互联网成员,香港、广州、深圳等都出现了一批电子商务提供商,深圳地税局还率先于1996年推行了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方案。1998年2月,全市有26 527户纳税人电子报税成功,全市地税收人有90%通过无纸化方式安全入库。上海、大连、青岛也分别进行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索和实践。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再也不能对电子商务采取模糊态度,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按传统征税模式凭自觉性申报纳税了,应冲破征税技术难题,使国内征税实现有效性,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争取优势地位。

面对即将人世和Inter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的现实,我国应在保证电子商务成为未来贸易发展的强大动力的前提下,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在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改变以交易方式确定税收负担的传统观念,以利于税负公平;在保证税法相对稳定的前提条件下,坚持收入来源地优先征税权,并尽快将智能化服务器纳人常设机构定义,以保证作为收人来源国的国际税收地位。从目前来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宜开征新税。具体措施可做以下选择:

1.加强税务登记制度。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时登记经营范围和有关技术贷料,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的数字身份证(Dig.ital ID)的登记制度,要求交易双方纳税申报时报送数字身份证信息,并建立企业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管理系统以备税务检查之用。

2.研制电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建立电子商务单独核算制度。耍求计算机填开发票的企业与税务机关主机联网,由税务机关自动进行交叉审计。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趋近于零,实物交易与电子交易应分别建账核算,以减少分税种征税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

3.确立银行监控作用,在信用卡、客户账户和电子货币三种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中,确认信用卡支付体系为法定结算形式,以实施源泉控制,保证颁发信用卡的银行扣缴税款。

4.开展国际税务合作,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积极进行国际税务协调,减少纳税人国际避税空间,维护国际税收管理中的国家主权和利益。

5.培养网络税收人才,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轵件系统,实现信息化征税。

由于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征税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也显得越发重要;而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经济社会环境日益成熟,因此,个人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及早开展。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进而产生国际避税 3、电子商务税收的课税对象更为复杂化 4、电子商务征税管理相对落后 四、电子商务活动对税种的影响 1.关于营业税 2.关于关税 3.关于增值税 五、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财政收入原则。 (五)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 六、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对策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5.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七、总结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使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完成单据的传输。也可以说,电子商务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同时还存在着技术与应用发展不平衡、网络安全等其它问题。据统计,美国2006 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不包括旅游业务)达到1465亿美元,而我国只有约312亿元人民币。另外,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 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 左右。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状态,通过网上交易的企业不多,但从长远来看,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近几年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对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的需要。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这些大量的纸质凭证为税收征管提供了详尽的资料。但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打破了税务部门以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稽查方式。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帐册和报表等均以电子形式填制,这样从数据输入、处理过程和财务信息输出等均做到了无纸化。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过程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过程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是在美国,也是现在发展最为成熟发达的地区。处在第二的是欧盟,成为全球电子商务领先地区。而亚洲作为电子商务的新秀,也在蓬勃发展,并且亚洲地域广阔,有着潜在的市场。 电子商务作为网络平台的交易,给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不用出门就有送货上门的服务,比如KFC网上订餐,几十分钟送餐上门,省去了出门带来的麻烦,节约了时间,很大程度的提高了生活质量。 虽说电子商务平台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国外发展成熟,占据着独特的优势。但是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又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国家,电子商务适应中国的发展现状,并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顺应潮流不得不发展的趋势。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消费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模式。网上购物,电子支付,足不出货就能货比三家的便利是可想而知的。并且不同的消费者对每一种商品的评价,为我们的消费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我们网购提供了保证。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 1995年,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成立。此后,这种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新兴经济活动,迅速普及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汇孕育的电子商务,极大提高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2016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2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经济的亮点和新增长点。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国际知名调查公司E-marketer的数据,2011年到2016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从0.86万亿美元增长至1.92万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7.4%。未来五年,随着全球智能手机保有量不断提升、互联网使用率持续提高、新兴市场快速崛起,全球网络零售仍将保持两位数增长。预计2020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将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总额的比例从2016年的7.4%增长至14.6%。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B2C(企业对个人)日益活跃。根据埃森哲的研究报告,2015-2020年全球跨境B2C年均增速约27%,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9940亿美元。 二是地区差距逐渐缩小。欧美地区电子商务起步早、应用广。2016年美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710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8.5%,占美国零售总额的比例约8%。目前,80%的美国制造商拥有自己的网站,60%的小企业、80%的中型企业和90%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2015年欧盟28国电子商务B2C交易额为4074亿欧元,增幅为13.4%。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五国的市场份额最大,占欧盟电子商务市场总量的77.5%;英国、丹麦、卢森堡、德国和荷兰五国的网购用户渗透率最高,均超过了70%。 亚洲地区电子商务体量大、发展快。电子商务起源于欧美,但兴盛于亚洲。亚洲地区网络零售交易额已占全球市场的46%。中国、印度、马来西亚的网络零售年均增速都超过20%。中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自2013年起已稳居世界第一。全球十大电商企业,中国占4席、日本占1席。其中,阿里巴巴以26.6%的市场份额排名全球第一,京东商城名列亚马逊、易贝之后,位居第四,小米和苏宁也入围前十。印度电子商务市场过去几年保持约35%的高速增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精)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新生事务, 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观念、商品交换手段等等,而且对于税收征管工作而言, “ 网络税收” 有可能成为特定的名词和特有的内涵,使沿袭多年的纳税人、纳税环节、征税主体、征税客体以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是电子商务的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也正因这两个特征的存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 无纸化” 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 无址化” 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者具有多国性和流动性,不受时空和地域限制。“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无纸化使贸易流动化、国际化,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交易模式;二是电子商务上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难以统计;三是“ 常设机构” 概念受到挑战,纳税主体的认定发生困难;四是“ 无纸化” 使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别;五是“ 无址化” 交易利用因特网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使商品的中介作用削弱和取消;六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地点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使印花税的征收受到影响;七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使财务信息无纸化,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登陆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给税务稽查带来困难;八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可成为新的避税方式。 二、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的新时代,与此同时,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凭借其完善的商品信息、完备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交易模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极大程度的提高了商务贸易的便利性和交易效率,迅速在交易市场中占据了及重要的地位,其中,C2C电子商务形式更是在近年来取得了飞速发展。 我国B2B和B2C电子商务模式中,由于销售方为企业,已按现行税法规定纳入税收征管。但是,C2C电子商务具备的特点使得现行的法律政策和征管模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从而造成了税源的流失。 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我国C2C电子商务平稳发展的同时,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进行探讨,通过弥补税收征管政策法规、技术手段和组织结构方面的不足,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减少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配置资源、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也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分析比较法,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开展研究。 首先本文研究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研究学者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然后,本文就C2C电子商务的定义和特点进行了介绍,并对C2C 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和可税性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有必要对C2C电子商务征税。 其次,本文介绍了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征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对税收征管的有效开展造成了阻碍。再者,以淘宝网中的店铺为例,对淘宝网经营中对税收征管的冲击进行了分析。

而后,本文对部分具有代表意义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介绍说明,并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优势,梳理出对我国完善税收征管的经验启示。文章的最后部分,从坚持税收基本原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征管组织架构及征管手段、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信息系统、建立奖励及惩罚措施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对策建议。

电商企业纳税问题分析

电子商务涉及哪些税? 时钟定格在2015年11月11日24时,天猫第七个“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达到912.17亿元,再创新的世界纪录。数据表明,这不仅是消费者用“买买买”来表达自己购物的疯狂之夜,更是商家“拼拼拼”拼出的“蛮拼”之夜。让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电子商务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电子商务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涉外税收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早已经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同样也引起了广大电商的重视。从目前电商销售形式及交易流程来看,一般采取预售方式较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增值税。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电商预售货物的特点,它与销售货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会计法规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量。 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预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预售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出口退税。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子商务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以下若干种情形: 1.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 第一种情形,先付款后发货,有第三方担保、正常交易。其交易流程为“网店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在初次提交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时不做销售处理,即使发货仍未能确认能否成交,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购货方确认收货、交易成功时确认收入和成本,纳税义务发生。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现状及发展分析

四川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现状及发展分析― 教学点(班) 四川理工学院成教院 专业电子商务 年级二O 级 姓名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 第二章电子商务的概念及企业电子商务的概念 (1) 2. 1 电子商务 (1) 2. 2 企业电子商务 (1) 第三章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 (1) 3. 1 企业外部电子商务的应用 (1) 3. 2 企业内部电子商务的应用 (2) 第四章企业电子商务的优势 (2) 4. 1 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2) 4. 2 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2) 4. 3 缩短产品交易周期 (3) 4. 4 创造新的市场机会 (3) 4. 5 提高顾客满意程度 (3) 第五章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现存在的问题 (2) 5. 1 信息流阻滞不畅 (3) 5.1.1 企业缺乏信息化意识 (3) 5.1.2 企业信息机构不健全 (4) 5.1.3 企业信息化出现“分层” (4) 5.1.4 企业信息化建设缺乏整体规划…………………………………………

5.1.5 电子商务的人才问题 (4) 5. 2 物流效率低下 (4) 5.2.1 物流缺乏综合性 (5) 5.2.2 企业物流的管理手段落后 (5) 5.2.3 企业物流缺乏系统规划和统一运作与管理 (5) 5.2.4 企业缺乏协同竞争的理念 (5) 5. 3 资金流动的支付问题 (5) 5.3.1 B to C在线支付 (6) 5.3.2 B to B在线支付 (6) 5.3.3 在线支付的问题 (6) 第六章企业电子商务的发燕尾服方向 (6) 6. 1 大力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 (7) 6.1.1 增强企业信息化进程 (7) 6.1.2 人力资源的建设 (8) 6. 2 发展现代物流 (8) 6.2.1 培养物流人才 (8) 6.2.2 加快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8) 6.2.3 积极使用高科技物流设备,改善物流管理技术 (8) 6.2.4 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信誉 (9) 6.2.5 企业要构筑一体化物流战略 (9) 6.2.6 缔结战略联盟,以供应链的整体优势参与竞争 (9) 6. 3 不断进行网上结算系统的完善 (9) 6.3.1 网络银行解决B to B在线支付的方式…………………………………

我国电子商务现状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2010-07-27 10:08:15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6 条手机看股票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顾问吴彦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 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的不同,可分为多种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应用形式。按照贸易主导主体,可分为销售方控制型、购买方控制型和中立第三方控制型。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1、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为发达地区,北部和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 自2005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稳定增长,2007 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突破17000亿元。未来3年,仍是我国电子商务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和爆发的时期,我国电子商务投资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高潮。一方面,2007年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成效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 2007年我国B2B 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2500亿元,比2006年增长25.5%。目前B2B 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在综合类网站中,阿里巴巴已占近乎7成份额。2007年我国B2C网站总收入约为52.2亿元,同比增长33.5%。B2C是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随着网络购物环境的好转以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化程度的提升,在总体规模上B2C 将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并成为未来网购的主流。2007年我国C2C交易额约为410.4亿元,同比增长90%;C2C是目前我国网购的主要形式,但普及率还较低,不到网民总数的3成。 2、中央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 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政策和法规,努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继承性。 表一:中央及浙江省有关政策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学年论文 题目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2011 年 11 月 27 日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选择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交易,随之产生的税收管理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网上交易的税收松懈营造一个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基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分析有关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难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关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原则;网上交易 Abstract:With wide spread use of the internet,electronic commerce has experienced a period of fast development. Many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ve taken place based on computer technologies,and lots of consumers choose shopping online. Thus the public has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of taxation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accompanied by its development. The situation of the e-commerce taxation in China has prospered the e-commercial market,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has brought about bad effect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problems occurring in the e-commerce taxation based on the above-mentioned phenomenon, then puts forward some pieces of advice to improve the tax

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第三产业在各国的比重不断上升,特别是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这导致了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在全球信息化大势所驱的影响下,各国的电子商务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成为各个国家和各大公司争夺的焦点。研究探讨电子商务现状和制定实施恰当的电子商务的政策问题就十分迫切。而在我国,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电子商务迅速崛起,众多的信息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生产流通企业纷纷开展电子商务。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环境,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探讨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广义而言,电子商务还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业务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可被看作是一种现代化的商业和行政作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电子商务可以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各项社会活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充实和扩展,并不断被予新的含义,开拓出更广阔的应用空间。 电子商务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人类信息世界的核心,也是网络应用的发展方向,具有无法预测的增长前景。电子商务还将构筑二十一世纪新型的经济贸易框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于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前景诱人 虽然目前还不能预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何时能成为主流模式,但电子商务的市场发展潜力是无穷的,因为:一方面,潜在消费者的发展速度惊人。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到2002年底,全球英特网用户已达6.5亿之众。在中国,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03年6月底,上网用户已达到6800万,比去年同期增长48.5%,而1997年10月首次调查结果只有62万,几年间增长了109。7倍。他们中的一部分已是电子商务的消费者,而更多的则是这个快速发展市场的潜在消费者。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交易额快速增长。据国际著名咨询公司Forrester估计,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大约为22935亿美元,到2006年将可能达到12。8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额的18%,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发展趋势对其他国家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2001年,尽管美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在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专家袁登科博士国家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2011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此外,国家9部委联合编制的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将电子商务列入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中央到地方,从沿海到内地,都在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作用。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踏步地向前迈进。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待腻子签名法》,该法对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首次阐明了发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号文《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国家发改委国信办发布《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从此我国电子商务走上产业化发展道路。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世界第一。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万亿人民币,已占全国GDP11.4,B2C 交易额为同比增长105.8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中国B2B 研究中心《1997-2009:中国电子商务十二年调查报告》显示,截至 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5万亿人民币。B2C 交易额超过5000亿元,同比增长109.2。我国电子商务正向市场化、国际化和纵深领域发展。电子商务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最佳举措。绿色经济、低碳生活、普惠民生等都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将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进一步加深,提升传统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运营管理水平和整体创新能力。电子商务也将与搜索引擎、虚拟社区、网络游戏、移动通信等应用进一步融合。电子商务还将转向以用户为中心,融合相关互联网应用,满足用户日益个性化和多元化的需求。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逐步成为新的“商务基础设施”。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将继续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创新将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大规模、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和持续升级的消费结构将推动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3G应用不断扩展、手机上网进一步普及,移动电子商务将加速渗透到生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最新范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

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

关于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研究

关于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研究 11财管(6)班滕慧敏3211005442 摘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电子商务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以无纸化,无形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电子商务是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而与此同时它也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充分运用了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事物的特点成功地钻进税收法律的漏洞,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因此,为了确保税负公平,提供公平,健康有序地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反避税法律政策十分必要。本文将从电子商务的避税环境(原因),企业避税方式以及优势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反避税措施的完善和对我国电子商务反避税的建议四方面展开阐述。 关键词:电子商务,避税环境,避税行为,避税方式,反避税建议 1.1、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的网络上包含了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电子商务概念起源于七十年代,是人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商品交易的新的经营模式。当时一些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实现各个机构之间、商业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传递标准的数据流可以避免人为的失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据估计,目前世界最大的1000个企业中,95%以上在使用这一技术。今天,Internet为电子商务带来了飞速的增长。它已摆脱 了旧式的昂贵的公司独立网络,而融于Internet在发达国家,您只要拥有一个计算机、浏览器、Internet连接和信用卡,就可以从网络上购买到书本、鲜花、飞机票、电视甚至到汽车。在美国,大多数企业已经建立自己的网站介绍和销售产品;而且网上的销售额在剧烈膨胀,1996年是6亿美元,1998年则达到24亿美元。1999年参与网上购物的家庭已经超过700万,几乎是1998年的两倍。[1]几乎所有的专家都预测在未来的几年内,电子商务会飞速发展。放弃电子商务领域意味着放弃一种重要的商务手段,但目前中国的许多企业还未涉足这一领域, 大大地影响了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运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活动,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 电子商务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机会。现代电子商务的概念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主要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进行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服务软件和提供者的时空分离随意可迁移;完全通过传输线路的Bit(0或1)数字数据进行交易;供需双方虚拟化;会计记录的数据化,易改性和记录与交易双方的可分离性等等。这些特点使电子商务跨国贸易很容易发生国际避税。到底是什么样的环境造就的呢?我们来看看。 1.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避税环境: 关于避税行为: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避免或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对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怎样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纳税人就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减轻纳税负担,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

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

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 2013-06-17 11:21 导语:当前,已经无需担心适度税收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电子商务继续免税带来的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场等问题则日益突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抛出“电商征税论”。张近东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 此后几个月,关于电商征税的讨论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高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委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征税的具体环节。国家税务总局4月初实行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修订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并召集了多家电商企业,召开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市场秩序研讨会。5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刘红亮对外透露,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立法日程,正在起草。6月4日,在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召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我们正在牵头组织研究电子商务的促进法,来促进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大量中小型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5月10日在“淘宝十周年”晚会上,马云却感慨:电子商务让刚刚创业三五年的小企业享受了税收的优惠,带来了真正的公平。 在部委、专家、电商自身以及媒体热议“电商征税”话题时,却忽略了一个根本的问题:税收的起源是什么? 税收是指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及公共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民间企业(法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资源的总称。而在此次讨论最受争议的对象淘宝电商平台上,是谁为那些中小电商提供了公共服务呢? 同时,我们在讨论征税是否公平时,前提应该是给“公平”一个合理的定义。公平不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是继B2B、B2C后兴起的电子商务模式,也是电子商务模式中最繁荣、最热闹的,当然其征税问题也是无法避免的。但变幻莫测的网络经营环境使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在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征税已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为此,介绍了当前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现状,分析了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旨在完善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管理模式,为电商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标签:C2C;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渐兴起,并且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3141.94亿元,相比2015年上半年的16140亿元,同比增长43.4%;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交易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截止到2016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8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100万人,缓解了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落实了国家“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理念,成为当前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是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政府带来了经济政策方面,尤其是税收征管政策方面的一系列挑战;特别是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一直被热议,却还未真正得到实施,每年由此造成税收流失达上亿元。 1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1.1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依法纳税。这是税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以保障各个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同等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同等的税收待遇。我们对实体店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制度,但还未对C2C电子商务纳税进行征管,这已经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加之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需要支付店面的租金成本,对传统实体店铺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经济全面健康持久的发展。 1.2维护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应当保持税收的中立性,让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充分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于通过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进行的交易,都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可现实情况是,因为目前还未对C2C电子商务制定具体的征税制度,所以部分不法的B2C电子商务卖家以C2C 的名义进行网店经营不交税;而有一部分实体店店主在进行实体经营的同时在网上售卖自己的东西,这样销售额无需计入缴税的范围。如果国家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搁置不议,长此以往,部分不法商家會将C2C电子商务作为“避税港”,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分析及对策思考

目录 目录 摘要...............................................................................................................................I ABSTRACT.. (Ⅱ) 一、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1)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2)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3) (一)税源监管难度大 (3) (二)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5) (三)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 (6)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分析及对策 (6) (一)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6) (二)针对我国当前形势提出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措施 (7) 结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的电子化,导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在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及如何征的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也缺乏现有的征管模式和征管办法。本文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展开讨论的。 本文首先简要论述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为下文的探讨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理论背景。然后详尽分析了电子商务引致的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及其成因,突显出我国现行税法的许多空白和漏洞,指出强化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己成为当务之急。最后分析了国外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以期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观察思考 E CONOMIC TRIBUNE 主持人:耿惠斌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周晓明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交易中使用电子货币;二是交易基于IP地址;三是交易通常跨国界进行。电子商务的以上特点给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如何通过税收来规范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网络税收的复杂性 在基于网络的电子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身处异地,有的甚至是身处异国,而国与国之间有关电子交易的税法更是千差万别,这就使通过网络完成的电子交易要比传统的现实交易面临更为复杂的税务问题。假如美国软件供应商Mars公司,该公司网址为WWW Mars,该公司在美国本土和香港分别设有软件销售服务器Mars1和Mars2来提供网上的软件服务。M ars1的IP地址为216 1 250 16,Mars2的IP地址为221 1 241 47。如果用户在中国购买了该公司的软件并从其位于美国的Mars1服务器上下载软件,那么是在软件供应商所在地美国缴纳税款,还是在购买者所在地中国缴纳款呢?再进一步,如果用户通过位于香港的服务器M ars2下载了该公司的软件,那究竟由那个国家来征税,按照何种比例来征税,提供服务的香港地区是否也要征收一定税款呢?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 即使以上问题通过国家或地区之 间的协商得到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 管辖权依旧难以确定。对于公司来说, 仅凭WWW M ars2 com这个网址无 法确认它与某个管辖区有着物理上的 关联,即使再加上它的IP地址也不能 断定它作为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 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如果 按照服务器的IP地址所在地收税,那 么M ars公司可以很方便地将服务器 转移至像百慕大群岛这样对数字产品 不征营业税的地方,而其业务不会受任 何影响。同理,对公司按法人居民身份、 法人注册地、法人实际管控中心和法人 机构总部所在地征税效果也并不理想。 对用户来说,进行远程登录时使用的 IP地址与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根据IP 地址无法进行居民身份确认,无法确定 他的居所、住所、居住时间和国籍,因而 以用户进行登录时所用的IP地址作为 征税依据不能成立。是否可以对用户的 每一次购买活动进行征税呢?答案同样 是否定的。由于征税国无法对发生在国 外的银行付款进行监控,所以他无法对 本国公民通过网络购买外国软件产品 和服务进行有效监督,征税更是无从谈 起。 由以上分析可知,电子商务的高速 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活 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与网络活动者有 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这就使根据属人 原则和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显得 十分困难。再加上电子货币的使用使得 逃税变得更加容易,这就更加大了政府 税收流失的可能。显然,用工业经济时 代的老方法来解决信息时代的新问题 是不可能了。 二、征税还是免税 在美国,网上交易与邮购采用的是 同种税法,即如果经销商拥有的商店与 购买商品的顾客不在同一辖区内,他们 就不必向该地区缴纳营业税。这种方法 被人们认为很不完善,并且提出了许多 改进方案。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互联网 的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区 别,应按同样的税率缴纳税款。另一种 观点则认为网络是可能给政府带来额 外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 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该设立专门针对网 络的新税种。还有的人认为,由于电子 商务使用的电子货币容易引发经常性 的逃税事件,所以应对电子商务征收额 外税款。 与征税呼声同样高涨的是给电子 商务以免税的呼声。美国总统克林顿在 1998年初就向世贸组织提出建议,敦 促该组织所有成员国对有关互联网的 产品、服务和贸易实行免税。1998年5 月,世贸组织达成一项为期一年的禁止 对互联网上的交易征收关税的暂时协 议,但通过电子方式定购并实际交货的 交易不在此列。1998年6月,美国众院 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免 税。但法案中也存在争议,即允许执行 过去制定的条款,而且这个暂停征税法 案不适用于各州在1998年3月前开征 的互联网访问税和在线服务税。 经济论坛1999 21 12

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和互联网宽带技术迅速普及的背景下,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市场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仍然是世界电子商务的主力军;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异军突起,正成为国际电子商务市场的重要力量。 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前期延续了2007年电子商务持续高速增值的势头,后期则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发展瓶颈影响,交易额增长放缓。但总体来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仍在稳步前行。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4000亿元,同比增值达到41.2%,其中B2B市场仍是总交易额的构成主体,C2C基本维持现状,B2C将提速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除在扩大资金来源、支撑体系建设方面有所成就外,不可避免的需要面临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但随着中国电子商务与行业发展结合的更广、更深,充分利用电子商务B2C手段已经成为中国行业企业在度过经济寒冬中的重要选择。因此,2008年投资机构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关注度不降反升,其中B2C行业无论在投资案例数量还是在投资金额上都呈快速增值趋势。政府加强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引导性投资,用以改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投资环境,政府通过将投资收益返还社会投资人、支持社会投资回购政府所持股份等政策,将大量资金引入电子商务的发展。2008年底,依托“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现代服务业服务交互支撑平台”构建的“正佳网”在广州正式开业,充分说明国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已经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市场发展的资金问题逐步得到缓解。 随着国内Internet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Internet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流行,市场份额也在快速增长,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业界热议的一个焦点话题,相关的电子商务网站也层出不穷。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可谓机遇和挑战并存,而政府和企业的通力合作是抓住机遇并赢得挑战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才有可能逐步向发达国家电子商务水平接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d3086863.html,/question/93758135.html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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