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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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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3.1.1.5条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3.1.1.6条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2 编制内容

第3.2.1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1.1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

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各级电压变电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状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的城市电力网行业规划资料;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括: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状资料;其它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规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

第3.2.1.2条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10KV 电源侧处)的现状资料或地方现行采用的标准或经验数据;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状及规划资料;工业企业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产值等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的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图等。

第3.2.2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2.1条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宜包括:

(1)预测城市规划目标年的用电负荷水平;

(2)确定城市电源、电网布局方案和规划原则;

(3)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布局示意图。编写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电力专项规划要点。

第3.2.2.2条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

(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

(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

(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

第3.2.3条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区规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

(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宽度;

(5)绘制电力分区规划图。编写电力分区规划说明书。

第3.2.4条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4.1条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宜包括:

(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预测;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详细规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第3.2.4.2条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宜包括:

(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4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第4.1.1条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第4.1.2条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2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表表4.1.2

大类小类适应范围

居住用地用电(Rd) 一类居住(Rd1)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二类居住(Rd2)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

地用电

三类居住(Rd3)

住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

用地用电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Cd) 行政办公(Cd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

的用地用电

金融贸易(Cd2)

金融、保险、贸易、咨询、信

息和商社等机构的用地用电商业、服务业

(Cd3)

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饮食、

旅馆、招待所、商贸市场等的

用地用电

文化娱乐(Cd4) 文化娱乐设施的用地用电体育(Cd5)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的

用地用电

医疗卫生(Cd6)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急

救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教育科研设施

(Cd7)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设施

的用地用电

其它(Cdn) 不包括以上设施的其它设施的

用地用电

工业用地用电(Md) 一类工业(Md1)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

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

二类工业(Md2)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

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

三类工业(Md3)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

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

仓储用地用电(Wd) 仓储业的仓库房、堆场、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用电

对外交通用地用电(Td) 铁路(Td1)

铁路站场等用地用电

港口(Td4)

海港和河港的陆地部分,包括

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及客

运站用地用电

机场(Td5)

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区

(不含净空区)、航站区和服务

区等用地用电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Ud)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公共交通、邮电通信及排水等设

施用地用电

其它事业用地用电(Y)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用电

第4.1.3条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表4.1.3

大类小类

居住建筑用电普通住宅高级住宅别墅

公共建筑用电

行政办公楼综合商住楼

银行

商场

高级宾馆、饭店一般旅馆

图书馆

影剧院

中、小学

托幼园所

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单位

体育场馆

医院

疗养院

其它

工业建筑用电一类工业标准厂房二类工业标准厂房三类工业标准厂房

仓储建筑用电

一般仓库

冷冻仓库、危险品仓库

对外交通设施

用电火车站场、市内、长途公路客运站、海港、河港码头作业区、客运站、民用

及军民合用机场港区、服务区等

市政公用设施

用电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变电所、储气站、调

压站、大型锅炉房等

其它建筑用电上述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第4.1.4条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4.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第4.2.1条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4.2.1.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

(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第4.2.1.2条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

(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1.3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

(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2条负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4.2.2.1条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

第4.2.2.2条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内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基础;

第4.2.2.3条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第4.2.2.4条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4.2.2.5条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

第4.2.2.6条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第4.2.3条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原则:

第4.2.3.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第4.2.3.2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

(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

(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第4.2.1条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4.2.1.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

(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第4.2.1.2条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

(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1.3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

(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2条负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4.2.2.1条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

第4.2.2.2条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内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基础;

第4.2.2.3条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第4.2.2.4条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4.2.2.5条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

第4.2.2.6条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第4.2.3条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原则:

第4.2.3.1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第4.2.3.2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

(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

(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3 规划用电指标

第4.3.1条当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时,应以本规范制定的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规划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本规范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包括: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和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四部分。

第4.3.2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2

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4.3.2

指标分级城市用电水平分类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现状规划

Ⅰ用电水平较高城市3500-2501 8000-6001

Ⅱ用电水平中上城市2500-1501 6000-4001

Ⅲ用电水平中等城市1500-701 4000-2501

Ⅳ用电水平较低城市700-250 2500-1000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3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3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4.3.3

指标分级城市用电水平分类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现状规划

Ⅰ用电水平较高城市400-201 2500-1501

Ⅱ用电水平中上城市20-101 1500-801

Ⅲ用电水平中等城市100-51 800-401

Ⅳ用电水平较低城市50-20 400-250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4条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4.3.4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表4.3.4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类别单位建设用地

负荷指标

(kW/ha)

城市建设用

用电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

负荷指标

(kW/ha)

居住用地用电100-400 工业用地用

200-800

公共设施用地

用电

300-1200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4.3.5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

地面积、容积率)、建筑标准、功能及各类建筑用电设备配置的品种、数量、设施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现状水平和表4.3.5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表4.3.5

建筑用电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

负荷指标(W/m2)

建筑用电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

负荷指标(W/m2)

居住建筑用电

20-60W/m2

(1.4-4kW/户)

工业建筑用电20-80

公共建筑用电30-120

注:超出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

5 城市供电电源

5.1 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第5.1.1条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

第5.1.2条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第5.1.2.1条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第5.1.2.2条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力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

第5.1.2.3条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5.2 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第5.2.1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市域范围内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城市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进度;同时应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能总容量。

第5.2.2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第5.2.3条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5.3 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则

第5.3.1条布置城市发电厂,应符合下列原则:

第5.3.1.1条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第5.3.1.2条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第5.3.1.3条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干线布置;

第5.3.1.4条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5.3.1.5条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第5.3.2条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第5.3.3条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第5.3.4条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

第5.3.5条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

5.4 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

第5.4.1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的位置。

第5.4.2条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第5.4.3条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第5.4.4条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

6 城市电网

6.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第6.1.1条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

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第6.1.2条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

第6.1.3条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

第6.1.4条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的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制发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

6.2 城市电网规划原则

第6.2.1条根据城市的人口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用地布局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供电部门制定的城市电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协商和综合协调后,从城市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图上。

第6.2.2条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第6.2.3条城市电网规模应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第6.2.4条城网中各电压层网容量之间,应按一定的变电容载比配置,各级电压网变电容载比的选取及估算公式,应符合现行《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第6.2.5条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和营业网点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积)。

7 城市供电设施

7.1 一般规定

第7.1.1条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7.1.2条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第7.1.3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第7.1.4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1.0.5条的要求。

7.2 城市变电所

第7.2.1条城市变电所按其结构型式分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分类表7.2.1

大类结构型式小类结构型式

1 户外式

1

2 全户外式半户外式

2 户内式

3

4 常规户内式小型户内式

3

地下式

5

6 全地下式半地下式

4 移动式

7

8 箱体式成套式

第7.2.2条城市变电所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330,220,110,66,35KV六类变电所。

第7.2.3条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

第7.2.4条规划新建城市变电所的结构型式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第7.2.4.1条布设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的变电所,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第7.2.4.2条市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第7.2.4.3条市中心地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第7.2.4.4条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所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

第7.2.5条城市变电所的建筑外形,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第7.2.6条城市变电所的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各类区域环境保护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7.2.7条城市变电所的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应按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规划新建的35-500kV变电所用地面积的预留,可根据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用地条件,因地制宜选定。

35-11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1

序号

变压等级

(kV)

一次电压/

二次电压

主变压器

容量

[MVA/台(组)]

变电所结构型式及用地面积

(m2)

全户外式

用地面积

半户外式

用地面积

户内式

用地面积

1 110(66)/10 20-63/2-3 3500-5500 1500-3000 800-1500

2 35/10 5.6-31.5/2-

3 2000-3500

1000-2000

500-1000 220-50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2

序号

变压等级(kV)

一次电压/二次

电压

主变压器

容量

[MVA/台

(组)]

变电所

结构型式

用地面积

(m2)

1 500/220 750/

2 户外式90000-110000

2 330/220及

330/110

90-240/2 户外式45000-55000

3 330/110及

330/10

90-240/2 户外式40000-47000

4 220/110(66,35)

及220/10 90-180/2-3

户外式12000-30000

5 220/110(66,35)

90-180/2-3

户外式8000-20000

6 220/110(66,35)

90-180/2-3

半户外式5000-8000

7 220/110(66,35)

90-180/2-3

户外式2000-4500

第7.2.8条城市变电所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2-3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3 开关站

第7.3.1条当66-220kV变电所的二次侧35kV或1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者35kV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时,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第7.3.2条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

第7.3.3条 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联体建设。

第7.3.4条 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

7.4 公用配电所

第7.4.1条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第7.4.2条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第7.4.3条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户,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第7.4.4条在公共建筑楼内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消防措施。

第7.4.5条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因环境要求需要时,规划新建配电所可采用箱体移动式结构。

7.5 城市电力线路

第7.5.1条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第7.5.2条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2.1条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第7.5.2.2条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电力设计相关标准

高压开关柜设计标准 GBI 56-93--《标准电压》 GB311.1-83--《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311.6-83--《高电压试验技术》 GB763-96--《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 GB1408-89--《固体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 GB2706-89--《交流高压电器内热稳定试验方法》 GB2900.1-82--《电工名词术语,基本名词术语》 GB3309-89--《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GB3804-90--《3~63kV 交流高压负荷开关》 GB7354-87--《局部放电测量》 GB11022-89--《高压开关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14808-93--《交流高压接触器》 IEC420-1990--《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的组合电器》 SD/T318-89--《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 变频电源设计标准 GB12668-1990-- 《交流电动机半导体变频调速装置总技术条件》 GB12668.3-2003-- 《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标准及其特定的试验方法》 GB/T 12668.4-2006--《交流电压 1000V 以上但不超过 35kV 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 EN50082-2--《工业环境的一般标准》 IEEESTD-1992--《输入谐波》 IEEE519--《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 GB 12326-200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 1094.1~1094.5-- 《电力变压器》 GB 13422-92-- 《半导体电力变流器电气试验方法》 GB/T 10228-- 《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10233-88-- 《电气传动控制设备基本试验方法》 GB7678-87--《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 GB/T 3859.1-93--《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 GB/T 3859.2-93--《半导体变流器应用导则》 GB/T 3859.3-93--《半导体变流器变压器和电抗器》 SD318-1989-- 《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 DL/T538-2006-- 《高压带电显示装置》 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93-2006--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 GB/T2900.1-1992-- 《电工术语基本术语》 GB156-2003-- 《标准电压》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强制性条文 word整理版

GB 50545-2010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1.第5.0.4条: 5.0.4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且离地2m高且频率为0.5MHz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无线电干扰限值 2.第5.0.5条: 5.0.5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湿导线条件下的可听噪声值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表5.0.5 可听噪声限值 3. 第5.0.7条: 5.0.7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4. 第6.0.3条: 6.0.3 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 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于1.5。 5. 第7.0.2条: 7.0.2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的悬垂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最少片数,应符合表7.0.2的规定。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片数应在表7.0.2的基础上增加,对110~330kV输电线路应增加1片,对500kV输电线路应增加2片,对750kV输电线路不需增加片数。 表7.0.2 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悬垂绝缘子串的最少绝缘子片数

6. 第 7.0.9条: 7.0.9 在海拔不超过1000m的地区,在相应风偏条件下,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间隙,应符合表7.0.9-1和表7.0.9-2的规定。 表7.0.9-1 110~500kV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m) 表7.0.9-2 750kV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m) 注:1 按雷电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情况校验间隙时的相应气象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 2 按运行电压情况校验间隙时风速采用基本风速修正至相应导线平均高度处的值及相应气温。 3 当因高海拔而需增加绝缘子数量时,雷电过电压最小间隙也应相应增大。 4 500kV空气间隙栏,左侧数据适合于海拔高度不超过500m地区;右侧是用于超过500m但不超过1000m的地区。 7. 第7.0.10条: 7.0.10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带电作业时,带电部分对杆塔与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应符合表7.0.10的规定。 表7.0.10 带电部分对杆塔与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 注:1 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还应考虑人体活动范围0.5m。 2 校验带电作业的间隙时,应采用下列计算条件:气温15℃,风速10m/s。 8. 第7.0.17条: 7.0.17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在居民区的无地线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 9. 第7.0.19 条: 7.0.19 钢筋混凝土杆的铁横担、地线支架、爬梯等铁附件与接地引下线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钢筋兼作接地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其钢筋与接地螺母、铁横担或地线支架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 外敷的接地引下线可采用镀锌钢绞线,其截面应按热稳定要求选取,且不应小于25mm2。

电力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2 编制内容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自 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3、3.0.9、4.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1 总则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小于等于110kV的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性能先进、绿色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产品。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本规范用名词曾用名词解释关键负荷(Vit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安全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关键负荷重要负荷(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经济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重要负荷一般负荷(Non 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既不上眼关键负荷,也不属于重要负荷的,称该负荷为一般负荷双重电源(Duplicate supply)到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应急电源(Safety electric source)用来维持安全用电设备工作所需的电源EPS (Emergeney Power Supply) 集中供电式应急电源UPS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不间断电源分布式能源(Distributed Energy Sources) 分布在用户端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供电电压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

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1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 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l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2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 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 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3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 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l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 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

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 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 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BJ1-83,由水利 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BJ62-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CBJ63-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CBJ64-83,由水利 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CBJ65-83,由水利电力部 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l)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 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gb50070-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

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某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

For pers 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学号6 9 《工厂供电》 课程设计 (2010级本科) 题目:_某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_ 学院: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 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作者姓名:甘孝田 指导教师:赵文忠职称:教授 完成日期:2012年12 月27 日

工厂供电课程设计任务书

四.需收集和阅读的资料及参考文献(指导教师推荐)

【1】刘涤尘、王明阳、吴政球?电气工程基础[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2】张学成.工矿企业供电设计指导书[M].北京:北京矿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3】刘介才.工厂供电简明设计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3年 【4】刘介才.实用供配电技术手册[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年 【5】刘介才.工厂供电[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7年 【7】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8】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9】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0】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11】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指导教师签名:赵文忠 2012年12 月14 日

目录 一、设计说明 .............................................................. 1.. 1.1工程概况 ......... ... ..................................................... .1 1.2设计依据 (1) 1.3设计原则 (1) 1.4小区概况 (1) 二、小区负荷计算 .......................................................... 1.. 三、无功补偿方式 (3) 3.1无功补偿方式.......................................................... 3. 3.2无功补偿容量.......................................................... 3. 3.3并联电容器的选择及制 (4) 四、变配电所位置和型式的选择 .............................................. 4. 4.1 变配电所位置的确定 (4) 4.2变配电所的总体布置 (4) 五、主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的确定 .............................................. 5. 5.1变压器主变台数的选择.......................................................... 5. 5.2变压器容量的选择 (5) 六、变配电所主接线方案的选择 .............................................. 5. 6.1变电所主接线方案的评价 (6) 七、短路电流的计算 ........................................................ 7. 7.1短路计算的意义和方法 (7) 7.2相关节点的短路计算............................................................ 7. 7.2.4 K-1点的短路电流计算 (8) 7.2.5 K-2点的短路电流计算 (8) 八、变电所低压侧一次设备的选择与校验 (9) 8.1低压母线的选择与校验 (9) 8.2低压电缆、设备的选择与校验 (10) 九、变压器保护设置 (13) 9.1变电所10kV馈线保护 (14)

煤矿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负荷统计 按表1-1内容,把工作面的每一种负荷进行统计。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 ++ + + = ... cos ... cos cos cos 2 12 2 1 1 ?? ? ? 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 ++ + + = ...... 2 12 2 1 1η η η η 注:负荷统计表的设计参考北京博超公司的负荷统计表的设计

2、负荷计算 1)变压器需用容量 b S 计算值为: pj e x b P K S ?cos ∑= ()KVA 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714 .0286.0 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6 .04.0 max P ——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kw 。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1、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长时负荷电流计算方法:pj pj e x e g U k P I η?cos 3103 ??= ∑ ∑e P ——高压电缆所带的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x k ——需用系数;计算和选取方法同前。(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e U ——高压电缆额定电压(V) V 10000、V 6000; pj ?cos ——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pj η——加权平均效率。0.8-0.9 2、电缆截面的选择 选择要求是: g y I KI ≥ ―> 长时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应满足: K I I g y ≥ ,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电缆 g I ——电缆的工作电流计算值,A ; y I ——环境温度为C o 25时电缆长时允许负荷电流,A ; K ——环境温度校正系数。 不同环境温度下的电缆载流量修正系数K

66kV与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97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1 总则 1.0.2 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负荷的增大,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规范确定为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 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包括线路安装设计和线路杆塔结构设计两大部分。线路安装设计包括路径设计、杆塔定位设计、架线设计、防雷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线路杆塔结构设计包括杆塔及其基础的设计。条文中的共性要求,即针对上述设计内容制定。对新技术应持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这是根据电力线路不同于其他建筑设施的特点而制定的。1.0.4 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是当前国际上结构设计较先进的方法。这种方法以结构的失效概率来定义结构的可靠度,并以与其对应的可靠指标来度量结构的可靠

度,能够较好地反映结构可靠度的实质,使概念更科学和明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标准》 (GBJ68—84)的要求,本规范杆塔结构设计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架空电力线路架线设计是以导线或地线的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同时作为控制条件进行计算的;而连接导线或地线的绝缘子和金具是以安全系数设计法进行选型计算的。这些均属于定值设计法。 2 路径 2. 0. 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架空电力线路的造价和安全性、适用性的影响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工农业设施、市政设施的不断发展,线路路径的选择越来越困难。因此在选择线路路径时,应认真进行调查。对各种影响因素,如地理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运行和施工条件等,应进行综合比较。 对影响路径选择的重要环节,应在选线时即进行比较深入的技术经济比较。 2.0.2 市区线路路径的选择具有与一般地区完全不同的椿点,其中最首要的依据就是规划。城市的总体规划均包括电力线路走廊及各种管线位置的安排,旧市区改造和电力负荷

电力设计规范完整版

电力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 [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笫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

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笫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笫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nιrs, IOd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笫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I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丿Urban POWer Pld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J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I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093030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3、3.0.9、4.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1 总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小于等于110kV的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性能先进、绿色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产品。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本规范用名词曾用名词解释 关键负荷 (Vit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安全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关键负荷 重要负荷(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经济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重要负荷 一般负荷 (Non 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既不上眼关键负荷,也不属于重要负荷的,称该负荷为一般负荷 双重电源(Duplicate supply)到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应急电源(Safety electric source)用来维持安全用电设备工作所需的电源 EPS (Emergeney Power Supply) 集中供电式应急电源 UPS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篇一: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XX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XX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 [XX]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 (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刘纲、王学仑。 1 范围 1.0.1 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l2527 额定电压l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l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电力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 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 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 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 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 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 in 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 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 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10kV及以下供配电设计与安装图集 - 副本

10kV及以下供配电设计与安装图集(上册)1.pdf 110~500KV变电所总布置设计规程.pdf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35KV无人值班变电所典型方案设计.pdf 35~110KV小型化无人值班变电站标准工程图集:设计、加工安装、设备材料、概算.pdf GB2682-1981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pdf GB50045.CHM 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chm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chm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hm GB50116-98自动报警设计规范.chm 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pdf 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 GB50343-2004.pdf _新编电气工程师实用手册(上、下册) 《电气制图与读图手册》.pdf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pdf 《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技术措施》..pdf 常用低压设备供配电设备选型与安装技术手册.pdf 电缆计算程序V1.1.zip 电气符号00DX001.dwg 电气设备实用手册(上下册).rar 电气设计安装技术实用手册 电气设计规范大全.chm 电气设计数据查询.chm 防雷计算软件.exe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工程师手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格 建筑电气数据软件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exe 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手册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txt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手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资料集办公、住宅 实用电工计算手册 实用电工计算手册2 实用节电技术与方法 需要系数法负荷计算.exe 照度计算 整定保护.exe 注册考试用规范目录.txt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最新实用技术及检验标准规程规范实用手册.rar

供电设计规范及短路整定细则

供电设计 规范及短路整定细则 机电科

目录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2) 1.1 负荷统计 (2) 1.2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择 (2)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3) 2.1 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3) 2.2 电缆截面的选择 (4) 2.3 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高压电缆截面 (5) 2.4 按热稳定校验电缆截面 (5) 2.5 按允许电压损失校验高压电缆截面 (6) 三低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7) 3.1 按长时负荷电流初选电缆截面 (7) 3.2 电缆截面的选择 (8) 3.3 按允许电压损失校验电缆截面 (8) 四短路电流计算 (10) 五保护整定计算 (11) 5.1 负荷电流计算 (11) 5.2 井下供电系统保护整定计算 (12) 5.3 电磁启动器 (13) 5.4 馈电开关 (14) 5.5 移动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 (15) 5.6 移动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 (17) 5.7 高压电动机用高压配电装置 (18) 5.8 控制线路的高压配电装置 (19) 5.8.1 使用范围:移动变压器 (19) 5.8.2 使用范围:母联(联络开关)和总开 (21) 5.8.3 使用范围:井下上下级变电所总开 (21) 5.9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22) 5.10 组合开关的整定 (22) 5.11 35kV变电所开关柜的整定 (23)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1 负荷统计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cos ...cos cos cos 212211???? 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212211ηηηη 1.2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择 (1)变压器需用容量S b 计算值为: kVA cos e b x pj P S K φ =∑() (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714 .0286.0 (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66-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保障光伏发电站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通过35kV (2O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以及通过lOkV(6kV)电压等级与公共电网连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发电站接人电力系统设计。 1.0.3光伏发电站接人系统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建设规模、工程特点、发展规划和电力系统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光伏发电站接人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并网点point of interconnection(POI) 对于有升压站的光伏发电站,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节点。 对于无升压站的光伏发电站,指光伏发电站的输出汇总点。 2.0.2低电压穿越low voltage ride through(LVRT) 在当电力系统事故或扰动引起光伏发电站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时, 一定的电压跌落范围和时间间隔内,光伏发电站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的能力。 2.0.3孤岛islanding

包含负荷和电源的部分电网,从主网脱离后继续孤立运行的状态。孤岛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和计划性孤岛。 2.0.4非计划性孤岛unintentional islanding 非计划、不受控地发生孤岛。 2.0.5计划性孤岛intentional islanding 按预先配置的控制策略,有计划地发生孤岛。 2.0.6防孤岛anti-islanding 防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 2.0.7 T接方式T integration 从现有电网中的某一条线路中间分接出一条线路接人其他用户的 接人方式。 3基本规定 光伏发电站接人系统设计,在进行电力电量平衡、潮流计3.0.1 算和电气参数选择时,应充分分析组件类型、跟踪方式和辐照度光伏发电站出力特性的影响。 3.0.2在进行接人系统设计时,可根据需要同时开展光伏发电站接入系统稳定性、无功电压和电能质量等专题研究。 3.0.3光伏发电站采用T接方式,在进行潮流计算、电能质量分析和继电保护设计时,应充分分析T接方式接人与专线接人的不同特点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3.0.4光伏发电站接人系统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可靠性高、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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