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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依法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而不是各行其是,互不通气,互相抵销力量。“互相配合强调三机关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犯罪控制的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依照这种价值观,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诉讼中的一切问题的处理都要以此为转移。显然,只有侦控审三机关相互配合而且相互制约,这一目标才能圆满实现。”因此,尽管我国诉讼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都主张“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分工负责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分工,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相辅相成的、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相互配合便于协调工作,相互制约有利避免和纠正错误,二者不可偏废。”但实际上,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才是主要的,而相互制约则是次要的,这可以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得到说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

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分工负责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分工,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相辅相成的、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相互配合便于协调工作,相互制约有利避免和纠正错误,二者不可偏废。所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李丽蓉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版)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 版)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版)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 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交付作为要件。 物权的保护方式;反还原物;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 括: (一)作 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 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

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市长和法院院长的关系 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司法及检察机关是从属于立法机关的,而市长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市法院院长也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但市法院隶属于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是双重隶属关系。所以,它们应当是平级的,但根据法律关系和机构关系,在现实中,市长级别大于市法院院长, 市长和院长的晋升关系 1、市长是正厅级,下步可以当市委书记,如果年龄大可以当人大主任; 2、副市长是副厅级,下步可以进常委,当秘书长、宣传部长等; 3、法院院长是副厅级,下部可以进常委,当政法委书记,也可到人大做副主任。 4、这样比较看,市长级别高于法院院长。副市长与法院院长同级别,但是下部去向副市长更好些。但是也不完全,事在人为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级别中最高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也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因此政法委似乎有那么一点点领导的性质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公安机关也属于领导关系 济南军区和济南市市长的关系 济南军区司令员是大军区司令,级别与四总部首长相同(当然受四总部指挥),相当于副总理级;济南市长是副省级,相当于山东省军区副司令(省军区司令和省长同级)。 因此,济南军区司令至少比济南市长高3级。 济南市长一辈子也混不成副总理的。 注意的时,楼主不要把济南军区和济南警备区混淆。 济南军区序列是:济南军区辖26集团军、54集团军和山东省军区、河南省军区。山东省军区辖济南警备区、德州军分区等。

平常说的是一府两院啊!一府就是政府、国务院,两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啊!所以从理论上说两院几乎是跟国务院同级的。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机关。两院中一般是最高法院强点(审判权优先嘛!)张律师 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负责,所以县法院的领导是县人大,这是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的,法院的副院长,各级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一、具体解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情况报告

近年来,我市法院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廉洁,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发展大局 我们始终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中去谋划,把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们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和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以服务“四保”为目标,大力强化各项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市中院制定并推行服务大局八项举措,在全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到XX考察时对这八项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报》也在头版头条向全国法院介绍推行。两级法院院领导分别带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调研,以金融危机下企业的生存现状、企业在法院有无诉讼案件、法院如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主题,共走访辖区83家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法院有效的服务企业找准切入点。此外,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等重大案件,实行院领导挂牌督办,并及时向市、县(区)委、人大领导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工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去年,市委、市政府加快实施“保护XX、发展XX、再造一个新XX”战略,对新区建设中出现的纠纷,我们从维护发展大局出发,妥善处理,为新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不断强化司法便民、利民、护民举措,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一是畅通“绿色”通道,提供诉讼便利。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从接待、咨询、立案到交费的“一站式”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立案释明制、限时立案移送制。规范接待用语,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一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轻判;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等等。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地说也都是它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当客观实际和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行使某项诉讼权利时,它必须行使,决不能放弃。如果应该做而未做,应该行使的权利而未行使,这是失职的表现。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就公诉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三节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 在我国,同公安机关性质相同的还有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版)

法律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考试版)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 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 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 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岀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 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 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 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交付作为要件。 物权的保护方式;反还原物;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归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 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 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 于受托人。 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全书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全书(2019年版) 一、综合编 1.司法解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 12.31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3.9) 2.审判组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2.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12.27)(1651)·司法业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4.13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200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2007.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2010.1.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12.15)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10.1.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10.12) 3.审判综合业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5.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1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8.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8.1)

检察长的任命与法院院长任命区别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8]16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登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参加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统一组织、依法审查合格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备案登记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统一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分送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所在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的公函。(2)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一份,包括机构名称、所在省(地市、县)、鉴定机构资格证编号、机构主管机关名称、住所、邮编、电话、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事项),鉴定机构所属鉴定人姓名、性别、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职

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招考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

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招考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交付作为要件。 物权的保护方式;反还原物;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归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

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关于提高检察院和法院地位的倡议

[原创]关于提高检察院和法院地位的倡议 2198 次点击 3 个回复 百草止水于 2006/12/24 8:34:30 发布在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 众所周知,全世界的检察院和法院都比行政权力矮一个等级,我国更是如此,不仅检察院和法院的最高负责人比行政首脑矮一个级别,而且其预算也要仰赖行政部门拨付,使得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处处受到掣肘,根本难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司法活动。尤其重要的是,中国有党政两套班子平行运转,在检察院、法院和政府部门的公安系统之上有两个专门的党的机构领导,这就是政法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即便如此,政法委员会书记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仍然要比同级行政首脑的地位低,中央级的领导职位排序一般是——党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纪检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地方上的行政首脑干脆就是铁定的二把手。由此可见,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检察院和法院的首脑都不是一线要人,这两个部门的工作显而易见地受到各个一线部门及其领导的节制。所以,相比国外成熟的国家,我们的司法更加不能独立,很多案件从立案、侦查、检察、公诉到审判,都很容易受到一线部门及其领导的干涉,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独立性不仅大打折扣,而且依法治国的理想和口号也难以实现,归根到底我们依然处身于人治国家行列。显而易见,这种司法格局的一个直接后果,不仅难以有效地预防腐败,更难以坚决地打击和惩治腐败。 为了改革中国体制上的弊端,百草止水曾提出了立法院、国务院、检察院、法院和国会五权分立的权力体系。尽管这一方案被采纳的希望很小,或者说中国短期内实行的希望渺茫,但并不意味着对现行权力格局的变革毫无意义。从该方案出发,提高检察院和法院的政治地位,百草止水就以为比较现实可行。 如何改善和提高检察院和法院的政治地位呢?百草止水认为必须从中央权力格局说起,中国的最高权力在政治局,目前的政治局常委光国务院就有两三位,而检察院和法院竟没有任何位置。百草止水以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是政治局常委的铁定人选,不仅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该与国务院总理同级,而且两院的预算也各自独立编制并直接交付全国人大审核批复。撤销政法委并由两院院长兼任同级党组织的副书记,撤销纪检委或纪检委同检察院合二为一,这样就可避免党和司法两套机构同时运作,既简化了结构又提高了效率。此外,国务院里的监察部理应划归检察院,司法部的相关职能也应相应分散到检察院和法院。政府的职能就是行政,不能一边抓行政一边插手司法,使得司法力量分散、弱化而又无法独立。就象政府里有国防部一样,检察院里也应该有军事检察机构,而军事法庭显然应该属于法院。当然,公安部还是属于政府,尽管公安部有些司法职能,但它的主要责任就是维持社会治安,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但是,公安部门毕竟还有一定程度的司法权,为了防止有关官员滥用司法权限,同级检察院必须安插检察官对各个公安机关进行全天候贴身检察,公安部门里的法医也应由法院法医担任。 这样,在百草止水的心目中,中央较为理想的权力格局是,党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由一人担任,政治局的其他常委依次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政协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地方上的权力架构依照中央的排序进行调整,但是必须废除地方上的一把手制度,地方党组织书记同时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检察院、法院招考文秘基础知识高分100题

第一部分职业道德 (1-25题,共25道题) 一、职业道德基础理论与知识部分(第1-16题) (一)单项选择(第一题~第八题,每题1分,共8分)。 1、“三人行,必有我师”,说明了()的道理 A、执政为民 B、团结和睦 C、互相学习 D、助人为乐 2、下列选项中,符合“仪表端庄”具体要求的是() A、着装华贵 B、着装朴素大方 C、饰品俏丽 D、发型突出个性 3、下列关于职业道德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 A、有职业道德的人一定能够胜任工作 B、没有职业道德的人干不好任何工作 C、职业道德有时起作用,有时不起作用 D、职业道德无关紧要,可有可无 4、关于遵纪守法,你认为正确的说法是() A、只要品德端正,学不学无所谓 B、金钱对人的诱惑力大于法纪对人的约束力 C、法律是有人执行,执行是不能不考虑人情和权力等因素 D、遵纪守法与职业道德要求具有一致性 5、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是()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6、市场经济催生了一些新的道德观念,你认为不属于其中的是() A、自主性道德观念 B、重义轻利的道德观念 C、竞争的道德观念 D、学习创新的观念 7、与法律相比,道德的() A、时效性差 B、作用力度强 C、操作性强 D、适用范围广 8、清代,吴县有一商人蔡某,蔡某的朋友去世了;他差人把朋友的儿子叫来;要给他一千两金子。对方甚感惊讶和不解。蔡某解释说:“是你父亲生前寄存在我这里的”朋友的儿子问蔡某:“我父亲留下字据了吗?他直到临终也没对我说过这事。钱,我不能要。”蔡某说:“没留字据,但字据在我心中,而不在纸上。” “字据在我心中,而不在纸上”。这句话的含义是() A、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纸上说的不算数 B、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纸上说了什么,你不知道 C、我已经把字据牢牢记在心上,能背诵下来 D、做人的原则在我心中,不在外面 (二)多项选择(第9题~第16题,每题1分,共8分。) 9、在日常工作中,要办事公道,必须做到() A、坚持真理 B、公私分明 C、公平公正 D、光明磊落 10、在日常生活中培养自己诚实守信的品德,正确的做法() A、正确对待利益问题 B、培养高尚品德 C、树立进去精神、培养和谐的人际关系 11、台湾“塑料大王”王永庆拥有资产过10亿美元,但创业之初,白手起家的他,有时为了赚一分钱利润,深夜冒着大雨把顾客所需要的东西送到目的地,他奉行的理念是“一勤天下无难事”。他曾经说:“多争取一块钱生意,也许要受到外界环境的限制,但节约一块钱,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而节省一块钱,就等于赚了一块钱。”王永庆的做法给我们的启示是() A、勤劳是一种敬业精神 B、节俭有利于增加收益 C、勤劳的人一般懂得珍惜劳动成果 D、节俭能够增强企业竞争力 12、在没有客人时,下列做法中符合商场服务人员站姿要求的是() A、两手下垂 B、目视前方 C、叉腰而立 D、活动身体 13、以下关于职业技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职业技能是人们履行职业责任的手段 B、职业技能的提高靠经验积累 C、职业技能的高低取决于个人性质强弱 D、人的先天生理条件对职业技能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 14、关于职业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否具有职业责任是从业人员道德水平高低的体现 B、职业责任与物质利益存在直接关系 C、社会和企事业运用法律和纪律手段保障职业责任和义务的履行 D、职业责任是个中性概念,并不涉及道德问题 15、下列关于诚实守信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有() A、诚实守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B、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C、诚实守信的企业最终能够取信于社会 D、诚实守信任何时候都与企业发展目标冲突 16、下列关于职业道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个人行为习惯与职业道德没有联系 B、职业道德的养成只能靠教化 C、加强职业的修养是个人事业成功的基本前提 D、职业道德从一个侧面反映人的道德素 ●该部分均为选择题,每题均有四个备选项。 ●请按照题意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只选择其中一个选项。并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择答案的相应字母涂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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