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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二)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七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相关法条」《宪法》第100条。

「意思分解」

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定,为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应予准确掌握。

1 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共有4类(第63条第1款、第2款)。

2 注意第63条第2款:

(1)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抵触;

(2)报批程序。

3 注意第63条第3款:省级规章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处理。

4 注意第65条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包括两类主体。

5 重点掌握第67条:应专由地方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事项。

「不要混淆」

1 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依《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而非备案。

2 “较大的市”的含义需弄清。

3 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不仅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相关法条」《宪法》第116、100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批程序。

2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权。

有几个限制:

①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

②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③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3 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注意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也是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不要混淆」

1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报批,但若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是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则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自治区、州、县的人大,而不包括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常委会。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意思分解」

本条4款规定的不同法律文件的公告、公布机关不同。

第二节规章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相关法条」本法第72条;《宪法》第90、107条。

「意思分解」

1 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

2 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包括哪些机关(第73条第1款)。

3 联系第73条第2款,了解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范围。

「不要混淆」

地方政府规章不需要报请批准,注意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不同。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

「重点法条」

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意思分解」

《立法法》第一次系统确立了我国各种立法文件的效力位阶,属司法考试重点。该位阶是:

注:→表示存在上下位关系;···→表示不存在上下位关系,是同等关系,故有可能存在效力冲实。

1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关系;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报批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现其与省级地方规章抵触的应当处理。

2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互不隶属。

3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第81条第1款)。

4 经授权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第81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意思分解」

1 第83条规定了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但以上规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同一立法制定的效力同等的不同立法文件之间。

2 第85条、第86条规定的即是不能适用第83条确定的原则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裁决或决定,考查角度主要在于有权机关。记忆的方法在于: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国务院不能否定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因为此为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欲否定,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经授权的法规与法律视为同一层次(第86条,第81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意思分解」

1 首先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一般而言,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只能撤销。

2 考查角度一般是考查有权改变、撤销机关为何,故必须掌握以上各种情形下的有权改变、撤销机关,记忆的诀窍是清楚各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位阶关系。

「重点法条」

第八十九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意思分解」

本条详细的规定了法律以下文件的备案机关。必须掌握有权备案机关。

「不要混淆」

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重点法条」

第九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意思分解」

以上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审查制度。

重点掌握:

1 提出审查要求的有权主体有5个,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则广泛得多,包括除以上5个主体以外的任何法律主体。(第90条第1、2款)。

2 注意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3 第91条规定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的具体程序,需要了解。

民法口诀

民法口诀 (一) 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3.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5.鱼或熊掌——选择权。 6.鱼或熊掌——选择之债。 7.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二) 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8.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11.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12.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 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 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 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 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四) 1.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 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 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7.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五)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出生是时间点;活了18岁是时间段。 7.时间点是分水岭。 8.缺多少补多少。 9.黑签与白签。 10.民法倒计时。 11.掐头去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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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的一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三、法的作用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另外,法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比如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等。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 3.法与政治:两者紧密相连,法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 真题链接:(2009年国考第19题) 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 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D. 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答案】 C 【解析】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有些违法行为却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例如,有些人不领结婚证而“结婚”(实为非法同居),但是在他们的道德观念里,只要办了结婚宴席就可以了,领不领结婚证没有多大关系。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例如,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与身怀六甲的妇女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争抢座位,小伙的行为可谓严重违反道德,但法律对他却无可奈何。由此可知,C 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所以,正确选项是C。 第二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2.立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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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起诉过错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2010司考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立法法》复习Ⅳ

《立法法》复习Ⅳ 简答\ 1、法律解释原则 (1)法治原则:1.尊重立法原意 2.维护法制统一 3.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认真对待权力原则:1.立法解释应无损权利 2.应有利于权利发现和扩充(3)利益均衡原则:1.不损社会集团利益 2.兼顾各种利益 3.承认利益差别(4)社会公理原则:符合社会公理,才能增强立法解释的道德权威和社会认同度2、当代中国的立法政策 (1)从滞后式立法转变为同步式立法(2)从粗放型立法转变为精细型立法(3)从试验型立法走向常规型立法(4)从零散式立法转向法典式立法(5)从高速立法转向高质量立法(6)从多变性立法转向稳定性立法(7)从以经济立法为中心转向经济、政治立法并重 3、专属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立法主体的范围 (1)立法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元首、公民,立法机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立法助理、法学研究人员、利益集团不属于立法主体。 (2)我国立法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5、立法监督中需要裁决的情形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3)授权立法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6、立法权的性质 (1)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2)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立法权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权。 (3)具有法律性。法律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做明确规定。 7、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区别 (1)法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有权制定的。 (2)基本法律,是指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为非基本法,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民法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讲解

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 2016-05-08 司考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司法考试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司考推荐 来源:学法网(xuefa5)作者:三校名师 推荐2016司考民法一本通(文末电子版) 【民法核心必考点1】 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2】 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注意与第1点的区别 【民法核心必考点2】 按份共同保证指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注意:按份共同保证必须是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的,如果是其他情形,皆为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核心必考点4】 连带共同保证有两种方式:1、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未约定保证份额。注意: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即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5(1)】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5(2)】 注意: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2、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6】 根据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 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 (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 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 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 一、积极意义: 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 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

司考民法必背法条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6、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7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 及详细解析1015-27 1.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B.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 C.若张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 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答案】C 【考点】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A、B、D项正确,C选项没有法律依据。 2.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A 【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 A项考查有限合伙人的偿债范围。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A项正确。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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