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

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

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
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

南京市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须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2-07-02 11:30:18 免

费法律咨询

现实中, 由于政府的强制拆迁令, 使一切平等的补偿安置的谈判和缔约被扭曲, 事实上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契约自由。

法律咨询:南京市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须注意哪些事项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已明确记载的,并且以实名制作了《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的拆迁补偿受益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时,也可以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

拆迁补偿受益人系指---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以及直系亲属.

(二)上述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的依据以《存款证实书》中记载的资金总额为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以及搬家奖励费.凡房屋拆迁中,未在《存款证实书》中记载的拆迁补偿,补助等金额,一律不予减免契税.

房屋拆迁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其重新获得房屋时的减免契税依据,以《拆迁协议》中记载的补偿,补助等资金总额为准.若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款相抵后仍有剩余的,其结余部分的拆迁补偿资金,仍应以《存款证实书》的形式记载,以作为再购房减免契税的凭证.

(三)房屋拆迁中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拆迁补偿收益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或以产权调换形式重新获得房屋的,如果该房屋为普通住宅,则超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部分的购房款也可经本人申请,由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后,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

(四)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拆迁补偿受益人,在《拆迁协议》签订之日前一年内已购买房屋的,如果已办理了完税手续的,也可按上述规定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上述当事人如暂时不购买房屋,而需将《存款证实书》内资金取出它用的,须在《存款证实书》内留有余额(如一元钱),以保存《存款证实书》原件,作为日后再购房减免契税的原始凭证.

(六)申报减免契税的时间为:房产登记部门核准产权登记之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七)申报减免契税所需资料如下:(1)购存量房者,需带《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如卖方是单位的,另需带购房发票或正式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购商品房者,需带《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1,2,4,32页),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交易部门开具的"契税联系单";(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及复印件;(4)《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原件及复印件;(5)如属于继承,析产的需提供继承或析产公证书原件,复印件;(6)属于"低保户"者应提供《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受财税[2012]年82号文的提醒,大致整理了一下当前我国契税的有关条文,对其中涉及减免的条款整理如下: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 10、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 1、已购共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7、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税 9、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免征契税 1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15、农村合作接收农村合作基金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 1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产免征契税 18、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免征契税

1、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已购共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也就是首套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单套建筑面积(下同)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据市地税局介绍,目前我市契税收取按建筑面积共分为三个档次:一、对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90平方米及以下,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二、144平方米以下,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5%征收;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契税按法定税率3%征收。“新政策对于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来说是利好,契税减半了。” 二、契税税额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三、契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 买房契税滞纳金是怎么产生的?刚拿到购房发票,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却被告知要缴纳契税滞纳金,这是怎么回事,濮阳一小区业主张先生不禁发出疑问,自己拿到购房发票还没一个月呢,从哪里产生的滞纳金? 契税滞纳金是怎么产生的?有关律师表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未缴纳契税的,从第31天起计算契税滞纳金。此外,“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标 签】契税减免管理 【颁布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成地税函﹝2005﹞59号 【发文日期】2005-03-16 【实施时间】2005-03-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4﹞99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稅务总局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9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成都市契税减免审批中的具体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地税机关受理。 二、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持有关资料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三、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四、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齐的资料。 五、审核人在审核资料时,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即时办理减免手续,由受理窗口将减(免)通知发放给申报人;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退还受理窗口,向申报人做好政策解释;情况比较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受理窗口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六、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审批制度。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 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报国家稅务总局备案。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1亿元上的减免,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实行集体审批办理,并报省局备案;计税金额在5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 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办理并报市局备案。各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事项30日

房地产契税政策部分[1]

目录 第一部分 契税概述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2,特殊征税范围 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 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 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 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 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 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 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 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 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 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 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7,关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相关政策 8,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 9,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

10,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问题 三,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房屋赠与 2,房屋交换 四,土地、房产交易涉及契税政策的特殊规定 1,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 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 3,契税减免税规定一 4,契税减免税规定二 5,拆迁补偿税收问题 6,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 7,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9,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 10,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第一部分:契税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对财产承受人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财法字[1997]52号》 2,特殊征税范围: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 减免政策 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解读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文档

2020 解读房产契税新政策文档Document Writing

解读房产契税新政策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xx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

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20xx年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契税减免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契税减免税 一、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减免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契税政策

综合 1、计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剔除。(财税字[1998]96号) 2、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3、对在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浙财农[1998]190号) 4、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5、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于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征收契税,不属免税范围。(浙财农[2000]7号) 7、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的,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财税[2001]156号) 8、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由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动,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2]21号) 9、对被撤消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消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消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消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消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消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财税[2003]141号) 10、对购房人交纳的由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作为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3]10号) 11、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12、(1)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2)企业依法注销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属于权属共有人内部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征收契税。

佛山契税新政策

佛山契税新政策 :09-03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佛山纳税人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均可享受新政策。 为便于纳税人更好了解、享受新政策优惠,佛山市地税局昨日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普通住房 原政策规定必须是家庭唯一住房,且属于容积率、面积、交易单价均符合规定的普通住房。新政策对容积率和交易单价已不再限定,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家庭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且面积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优惠。 税率 原政策规定,超过144平方米的首套住房税率是3%,新政策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税率是1.5%。 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

如何申请优惠 纳税人只需如实提交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契税优惠。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将依法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全额征收 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仍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同等征收 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仍免征营业税。 办税程序 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等证明材料,向地税部门申请,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政策执行时间:2月22日 凡是于2020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的,只要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1、契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3、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申报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需要。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6、夫妻加名是否缴纳契税? 答: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7、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8、什么是房屋买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9、什么是房屋赠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的叫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叫受赠人。房屋赠与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视同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分析

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 1、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注: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附件 2、(1)京建法〔2011〕22号文件 (2)京建法〔2011〕22号文件解答 ——注:关于“普通住宅”新标准,以及“契税发生日”新规定 3、(1)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 ——注:要求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2)财税〔2010〕94号文件 ——注:关于契税优惠1%和1.5%的全国性文件 备注:以上文件参见附件。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京建法〔2011〕2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自2011年12月10日起,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按照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区位调整系数确定。其中,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010年成交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元,区位调整系数按照《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见附件)确定。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本市住房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按本通知标准确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认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杭州契税新政策2020.doc

杭州契税新政策2020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3号),根据《通知》要求,杭州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此次新政落地,究竟有哪些调整?对于香格里拉的业主,能省多少钱?又有哪些问题需要弄明白? 一、新政和旧政有何区别? 新政从22日起执行,与此前的政策相比,首套房14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契税没有变化。区别在于非普通住宅(140平方米及以上)契税,由3%降至1.5%。二套房契税的调整力度较大。原本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一律按总价3%征收契税。 调整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新政究竟能省多少钱? 光看政策的百分比大家可能看不出什么感觉,对于香格里拉的业主来说,究竟能享受到多少优惠?我们不妨就以总价1000万元/套房子来算。 如果是首套房:契税从30万元降到了15万元,直接省下了15万元! 如果是二套房:契税从30万元降到了20万元,直接省下了10万元! 都是真金白银吶!

十多万给老婆买几个香奈儿包包绰绰有余,甚至可以直接买下一辆车了! 二、哪些人能享受契税新政优惠? 那么,对于香格里拉的业主而言,究竟哪些人能享受契税的新政优惠呢?2月22日前购买的房子,还能享受到契税优惠吗? 浙江中原地产资源中心总监王慧表示,"以往大部分的房产政策,都是以签署购房合同的时间作为鉴定标准,如果签合同是在政策出来前,那么可能就无法享受新政策的优惠。不过这次是以受理时间作为标准,只要是在2月22日之后去办理契税,都能够享受优惠。" 也就是说,不论什么时候买的房子,包括房子还没交付的香格里拉业主,如果还没有办理契税,只要符合优惠条件,现在去办的话,都能享受到优惠。 三、之前没办理契证的该怎么办理? 之前没有办理过契证的香格里拉业主,可至契税申报点进行契证办理。( 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需要提供查档证明) 申报过程: 申报征收窗口报送办证资料 ↓ 向受理窗口领取申报表及契税缴款书 ↓ 指定纳税银行窗口缴款 ↓

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

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 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财税[2016]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通知》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财税[2016]23号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和操作落实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如何理解新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有关营业税优惠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

房契税新政策20xx年.doc

篇一:《财税〔2016 〕2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 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5% 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的

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 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 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6)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免收本地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可减免的前期费用 二、可减免的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说明:1、“可减免的前期费用”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部分; 2、表格中“——”表示可免税项目,无“——”表示可减税项目; 3、表格中“?”项目表示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及计税依据确定该税率;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年1.5—30元每平方征收,时限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月到交付)、地方教育发展费 (2010年以前按1.5%征收,11年开始按2%征收); 5、省、市地方规定的可减免项目:中央用于对直接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投资。

新武汉购房契税政策

解读最新武汉购房契税政策 (2010-10-14 10:03:42) 转载▼ 标签: 房产 购买新房税费一览表 ■缴交税费一:契税(征收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①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1日及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房标准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按1.5%征收(住宅小区容积率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二套房契税按照3%征收,另外,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者,不再享受个税减免优惠。 ②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标准任一条件的其他住宅契税按照3%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照1.5%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现在正在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2)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3)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武汉市远城区现在正在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3)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 ③合同签订时间在2008年2月1日——2008年10月31日间,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2%征收。当时普通住宅的标准应同时满足的以下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5;(二)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三)单价<5700/平方米且总价<80万元。别墅类(含单体和联体别墅)和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宅。 ④合同签订时间在2004年3月1日——2008年1月31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5500元/平方米会或总价≥70万元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 <55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

哪些项目契税可以减免

哪些项目契税可以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3、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核定,超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可。 6、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7、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 税率征收契税。

契税新政策

江苏房产契税个税新政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省辖市范围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