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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有春风吹拂大地——八十年代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争论

为什么没有春风吹拂大地——八十年代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争论
为什么没有春风吹拂大地——八十年代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争论

为什么没有春风吹拂大地——八十年代人道主义与异化问

题争论

为什么没有春风吹拂大地——八十年代人道主义与异

化问题争论

一个怪影在中国大地徘徊……

“你是谁?”

“我是人。”

——摘自王若水《为人道主义辩护》

纪念马克思的报告会引发风波

1983年3月7日,一个万物临春、百花待放的上午。北京西郊中央党校礼堂里,一场气氛热烈的学术报告会正在进行。报告人是前中宣部副部长、此时仍然担任中宣部顾问的周扬。出席这场报告会的有中央党校校长王震、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宣部长邓力群。报告结束之后掌声经久不息。王震和邓力群都走上前来与周扬握手。王震还好奇地问:“我还有一个问题想向你请教:你说的‘yihua’,这两个字是怎么写的?”他指的是“异化

”二字。

这是纪念马克思逝世100周年的学术报告会,周扬在报告中检讨了1966年之前的“十七年”,自称在

“人道主义与人性问题的研究”及对有关文艺

作品的评价方面,“曾经走过一段弯路”:

“那个时候,人性、人道主义,往往作为批判的对象,而不能作为科学研究和讨论的对象。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我们一直把人道主义一概当作修正主义批判,认为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绝对不相容。这种批判有很大片面性,有些甚至是错误的。我过去发表的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和讲话,有些观点是不正确或者不完全正确的。‘文化大革命

’中,林彪、‘四人帮’一伙人把对人性论、人道主义的错误批判,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为他们推行灭绝人性、惨无人道的封建法西斯主义制造舆论根据。过去对人性论、、人道主义的错误批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带来了严重后果。”

这份报告受到热情欢迎是容易理解的。承认过去的重大失误,不仅是周扬本人痛定思痛的表现,而且代表了从战争年代走过来的共产党人有勇气、有决心改正自己的错误,回到人民和社会进步的立场上来。沉浸于报告带来的兴奋之中的在场人们,恐怕没有一个人有这样的预感:因为这场报告,

一场始料不及的新的寒流就在近处不远,历史正是从这里又拐了一个弯。

一场突然爆发的争论,在经过了一系列演化之后,成为另外一个性质不同的主题。这年秋天10月份,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召开。一年前这次会议确定的中心议题是“整党”,但是在邓小平10月12日的全会报告中,除了原定计划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主题是“思想战线不能搞精神污染”。既然不能搞“精神污染”这种东西,于是就需要“清除”它。事情很快演变为全国范围之内的一场“运动”。直至年底12月14日,胡耀邦召集人民日报社、新华社、广播电视部领导人谈话,提出可能存在“清除精神污染扩大化

”的问题,并具体提出八条注意事项,这场“不叫运动的运动”(顾骧语),才得以平息,总共持续了“二十八天”。

胡乔木本人在1984年1月3日在中央党校周扬报告的同一地点发表演说《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这份讲稿后来发表在《红旗》杂志上面,很快又以单行本的形式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不似文件如同文件,产生很大影响。其中完全否定了将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融合起来的任何努力并将有

关讨论说成是“根本性质的错误观点,不仅会引起思想混乱,而且会产生消极的政治后果”,“诱发对于社会主义的不信任情绪”,于是这场始于1979年的大讨论基本结束。

来自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一个矫正视点

因为距离文革结束时间比较接近,人们便很容易产生这样的印象,认为这场以“人道主义”为旗帜的讨论主要是总结文革教训,是面向过去的,并由于文革已经成为过去,这场讨论的意义便已经结束。实际上事情远非如此。

由文革结束凸现出来的另外一个语境是:原有价值观念的衰落。这突出体现在1980年中期开始的“潘晓讨论

”中。这场讨论中反映的空虚迷惘的情绪不能放在文革结束的框架之内,而是提示着在面对“新时期

”时,这个社会需要不同的价值表述。

作为有责任心的党的理论家,王若水对这一点意识得非常清楚:“当前正在进行的这场改革,必定而且正在引起价值观念的变化;而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新的价值观念,又必定而且正在促进改革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提出

人的价值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是和改革的步伐合拍的。”

“反思”的一方主要由三种力量组成。第一拨可以称之为“有备而来者”,他们此前在相关问题上被批判过,主要是在美学和文艺学领域中。比如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授朱光潜先生,1956年他因为“唯心主义美学”遭到批判,1979年他率先发表文章《关于人性论、人道主义、人情味和共同美的问题》。华东师范大学文艺学教授钱谷融先生,1957年因发表《论“文学是人学”》一文,遭到全国范围内有组织的批判,1980年他发表了自己写在1957年的文章《论<文学是人学>一文的自我批判》,名为“自我批判”,实质是为自己辩护的。还有一位当年被批判时十分年轻、此番经过重新理论装备之后再度出场的学者是高尔泰,在被打成

“右派”下放劳动历经九死一生之后,78年获平反改正之后任教兰州大学哲学系。曾经身处“强化的国家机器”之中,他所认识和捕捉到的问题更加尖锐,表达也更加彻底。

“反思”年代的不同寻常在于:远远不仅是当年的被批判者重新站出来说话,而且是同时期的一些批判者即

否定人道主义的人们,在经历了惨痛的现实教训之后,重新改变自己的立场,站到了人道主义一边。应该说,这第二拨的力量发挥的作用最大,其中最典型的、动作最大的要数前面提到的周扬。处于他那个身份位置,1983年春天做那个“惹是生非”的报告,他是下了决心,做了充分准备的。六十年代曾经被纳入周扬“批判人道主义

”写作计划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哲学所研究员汝信,于1980年8月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人道主义就是修正主义吗?——对人道主义的再认识》,表达了“人道主义就是主张要把人当作人来看待,人本身就是人的最高目的,人的价值也就在于他自身”。

真正发挥“引擎”作用的是一批可以称之为

“少年布尔什维克”的人们。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他们才二十出头,但已经是“老革命”了。他们早年因为信仰而投身革命,后来目睹了自己队伍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及其在党内外所造成的破坏和影响,从而下决心从源头上来梳理一些问题。他们其时尚年轻、富有锐气和勇于探索真理。他们当中最突出的是《人民日报》副总编辑王若水,1926年生,1946年进北大念哲学系后投奔解放区参加革命,1964年发表《桌子的哲学》一文受到毛泽东的赞赏,60年代与周扬因为批判人道主义有过工

作接触。还有比如任人民出版社总编辑的薛德震,1932年生,15岁参加共产党,虽然他的著述没有王若水突出,但是1981年初由该社组稿、编辑的《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一书,在这场讨论中起到了“制高点”的作用,其中收入的文章都是第一次发表,该书标题是王若水的同名文章,薛德震本人的研究心得也在其内。一年半之后在压力之下,该出版社又出版了另一本书《关于人的学说的哲学探讨》,虽然锋芒远不如前一本,但是将一个富有意义的话题加以延续。周扬报告中“人道主义”这部分起草人顾骧,1930年生,抗日战争期间加入共产党的部队新四军。对于这些党内成员来说,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与革命队伍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即便是在讨论理论问题时,他们也不会忘记作为一个革命者在组织纪律性方面的约束。这就体现为在王若水或薛德震的文章中,他们引经据典的都是马克思恩格斯经典作家本身,引文90%都是来自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偶尔也会用到《列宁全集》,王若水在个别地方还引用过《毛泽东选集》和《邓小平文选》。

另外一些更加年轻的人们没有这些历史与现实的负担。虽然有着在文革中失学的经验,但是靠着追求真理的热情、问题意识和勤奋,他们无师自通地掌握了当时最重要的知识——马克思主义。丁学良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位,五十年代生

人,在短短两三年之内他写下数十万字文章。对丁学良来说,马克思主义既是中心,也是枢纽,趁着言及马克思主义,同时展示了西方思想史上其他宏伟有力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变成了展示西方哲学社会思想的一个窗口,当然也代表者它的最高成就。

这场由共产党内知识分子为主导的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

讨论,实际上与东欧五十年代中期开始的“人性面孔的”马克思主义的努力非常一致,同样是企图在马克思主义内部寻找新的可能性,是来自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一个矫正的视野。作为理论背景而发挥作用的中文内部出版书还有南斯拉夫学者德热拉斯的《新阶级·对共产主义制度的分析》,其中系统地讨论了出现在苏联的官僚异化问题;波兰哲学家沙夫《人的哲学——马克思主义与存在主义》,主要是回应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前一时期的错误和过失”而带来的“道德危机”。王若水们与胡乔木及其专家们所运用的外来资源完全不一样,后者才是所谓“西方马克思主义”,即更多地来自法国结构主义思想家阿尔都塞的著述。

争论的焦点或变动的视野

一、从“社会关系”出发还是从“现实的人”出发

针对王若水“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的提法,胡乔木文提出批评,指出“这是一个典型的混淆马克思主义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同历史唯心主义界限的命题”。该文重申了1845年“费尔巴哈提纲”中马克思的表述之后,指出“人类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新出发点。”。

突出强调马克思1845年之后的“新出发点”,实际上暗含了前后“两个马克思”之分,这是采取了法国结构主义理论家阿尔都塞写于六十年代那本《保卫马克思》一书中的基本划分,其时该书中的某些部分刚刚翻译为中文,1983年2月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西方学者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其中收录了阿尔都塞这本书一半以上的章节,这位来自“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表述,显然给那些意识形态专家们注射了强心剂。

涉及到是否属于马克思主义,这是一个不小的原则问题。王若水当然需要证明自己的观点同样来自马克思主义,他先是

采取了一个缓和的提法:“不能把从现实的人出发同从社会关系出发对立起来”。稍后,他便将这个分歧及实质表述得更加清楚。1988年他专门为此写下《论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一文,于其中他大胆提出——几十年来,人们对于对“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尽管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也并不能得出结论,“社会关系”与“人”之间正好划上等号,他(它)们之间天衣无缝没有任何裂隙。他以易卜生的《娜拉》这个为中国人熟知多年的形象为例,指出“对娜拉来说,家庭关系恰恰否定了她的人的本质,使她觉得自己不是真正的人。

”因此,“并非任何社会关系都是人的本质的实现”,相反,“异化了的社会关系不但不是人的本质的实现,反而使人的本质失去现实性,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正是如此,他所批判的正是资本主义现存“社会关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

二、解释历史与评价历史

处于“拨乱反正”的背景之下,胡乔木和他的专家班底不可能完全退回到“十七年”否定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去,他们愿意做出某种程度的让步,即将

“人道主义”一分为二——有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它“是唯心主义的

”,“不能对人类社会做出科学的解释”,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人道主义”;后者有一些合理因素可以继承,于是就产生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它“是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人道主义,它立足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同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相适应”。

王若水对此提出了强有力质疑。他认为“人道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念”。所谓世界观不能将价值观念排除出去,而是“应当包括价值观的”,“价值观是世界观的一个方面”。这是因为人“

并不仅仅纯客观地解释世界本身是怎样的,他还要站在人的立场(包括阶级的立场)问这个世界好不好,对这个世界作出价值判断”。既然马克思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那么改变世界便不能停留在对于世界的“解释”

上面,而且要对世界作出“评价”:“这个世界是好的吗?它使人满意吗?它应该是怎样的?人希

望它是怎样的?……没有这种评价,就根本不会产生改变世界的愿望。”

这是一个十分值得珍视的宝贵立场。因为在许多年内施行的,正是一种缺乏人的价值观的做法:在所谓“科学真理”的名义之下,有人声称自己正好掌握了历史发展的规律并从中得出前进的方向,因而便可以摆脱一切限制以实现这个目标,结果却表明真正实现的仅仅是少数人的权力欲望,是少数人爬上了权力的顶峰而大多数人仍然匍匐在地。在不顾一切攫取权力的过程中,这些人不惜将一切踩在脚底,没有什么可以构成他们转动“历史车轮”时的制约。正是这种历史观中的“唯科学主义

”,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行为上的残忍、残暴,至少给它们提供了借口。

三、物的价值与人的价值

在排除了人的视野和价值的视野之后,胡乔木文中的“历史”变成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变成一个在生产力牵引下的神秘演进,因而从总体上看它是“向前,是进步”。在离开了

“人”的羁绊之后,这样的历史便一路高歌了:“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被看做“人类社会的一个巨大的进步,是生产力有一个很大的发展的结果,它标志着人类摆脱了蒙昧和野蛮的阶段,而步入了文

明的大门,从此才开始了人类的文明史”;而“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资本主义制度罪恶的最彻底的批判者,但是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仍然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在历史上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至于共产主义之代替资本主义,更是意味着人类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伟大进步”。

胡文中的这段话可以看做实证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典范,其中的关键词一是“生产力

”、二是“发展”、三是“进步

”,标榜的都是物质力量的胜利,并将这种胜利看做是“历史的凯旋”。强调“衡量历史进步的尺度只能是生产和生产方式的发展”,如此彻底排除了任何其他的衡量历史进步的尺度,比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际上完全丧失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

在讨论的不同阶段,王若水等人表述了不同的“人的价值”内涵。它最初的提出具有类似西方文艺复兴那样的冲动,是在经历了文革对于毛的“无限崇拜

”、“无限忠于”的时期之后,人的意识的重新苏醒。2006年年底刘军宁先生倡导文艺复兴,所呼唤释放的其实是从这时候开始寻找出口的能量。而另外有人比

如刘宾雁,则不同意用“神性”来解释文革期间的一些做法,认为称呼其为“兽行泛滥”才更确切。1984年王若水挨批之后,在他反驳胡乔木文的文章中,进一步用接近“人权“的字眼来表述,尽管它这个词当时不可能出现:“特别是十年动乱,那更是蔑视人的价值,侵犯和践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任何尊严。

肯定人的生命安全、人身的独立与自由,此为“人的价值”的第一层含义。

“人的价值”的第二层含义与“劳动者

”的基本权利有关。王若水指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有人把工人看作是不足道的,生产指标才是一切,忘掉了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忘掉了人不仅有劳动的需要还有提高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的需要,这不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原则吗?”高尔泰也在文章中尖锐指出:“物的世界越是增值,人的世界就越是贬值。人民曾经一天艰苦劳动十七、八个小时而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其中涉及到劳动者应得的经济收入、文化及教育条件、自由支配的时间等,具体地呈现了人的价值的内涵,根本不像有些批评者所说的那样“抽象”、

“空洞”,而恰恰是这些,胡乔木文并没有给予

正面回应。

“人的价值”的第三层含义指的是人在物质需

要之上或者之外的那部分含义,包括人的“创造性活动”,“个性的全面发展”,它们是在马克思所运用的德国古典哲学及美学的范畴之内。高尔泰、丁学良都表述了类似的看法。丁学良有一篇才华横溢的文章便是:“马克思论共产主义的目的就是为了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王若水则尖锐指出,将人降到仅仅“物”的水平之上,正是马克思所批评的资本主义眼光:如果理解“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要什么有什么

’的社会,就是每个人都过百万富翁的物质生活,这是普遍存在的误解。它的错误不是把共产主义看得太高了;恰恰相反,是看得太低了,因为在这里使用的价值尺度,仍然是资本主义的尺度。”

“异化”凸现政治维度

所有这些讨论,都与马克思那本薄薄的早期著作有关,

“异化”问题更是如此。如此“怪”的名词能够进入当时人们视野,甚至上了报纸,只有在那个反思的年代才有可能。在这个外表晦涩的表达之中,实际上

凝聚和释放了最大的政治能量。

对王若水来说,这是来自六十年代的一个小小“遗产”。早在六十年代初期批判“苏修”人道主义时,由周扬牵头包括王若水等人奉命写一份小册子,题目叫《批判人道主义》。王若水被分派写作“异化

”及“人性”这两章。结果小册子没有完成,1963年10月26日周扬在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即后来的“社科院”前身)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报告中,用到了“异化”这个词。

待“思想解放的春风”乍起,王若水便于1979年第一期《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发表了他六十年代对于异化问题的“旧稿”《关于“异化”的概念》,引起很大反响。1980年他应邀到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演讲,有人递来条子问“异化”是什么意思,王若水所做的解释,引起人们很大兴味,这就形成了那篇的文章《谈谈异化问题》,其中为怪名词“异化

”所下的定义:“本来是自己创造的东西,或者自己做的事情,但是它发展的后果,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超出了人们的控制,结果反过来支配自己,压制了自己

”,基本上成了关于“异化”一词的经典定义。

当高尔泰构思写作那篇十分有影响的《异化现象近观》时,他仍然作为“带罪之身”在甘肃酒泉。这文章最初是以断断续续的笔记形式形成于1977年,1979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内部刊物《未定稿》。十几年非人生活的历练,使得他一上来便采取了现实政治的立场,而不是停留在学术讨论之中:“异化概念复杂的和能动的涵义,以及它在马克思思想发展过程中处于什么环节,是国际学术界意见分歧、聚讼纷纭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是要探讨那一类问题,也不是要研究马克思思想的历史发展,而是要用马克思曾经使用过的那个异化概念,来分析我们自己的问题。

”“一种实践的人道主义不会满足于对人的权

利的思辨的承认,而是要致力于变革那些使人异化的现实的历史条件。”

高尔泰文章中最为尖锐的是“权力异化”、

“政治异化”以及“权力拜物教”、“政治拜物教”的表述。文中直陈:“人民作为主人委托给自己的代表的权力,反过来变成了压迫和奴役自己的异己的力量。‘主人’变成了‘公仆’,‘公仆’变成了‘主人

’”。运用马克思批判中“商品拜物教

”的提法,高尔泰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

”与“林彪、江青一伙”的“权力

”相提并论,指出了“权力拜物教”的存在:“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在这里变成了权力拜物教。权力的世界越是增加价值,人的世界也就越是失掉价值。无数人死于非命,只当做‘交学费’,就是这种情况的最一般的表现。”(重号为原文中有)

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力异化”的条件下,人民的地位因此一落千丈:“抽象的人民成了神。而具体的人民,则被物化,成了供神的牺牲品。”不仅是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劳动者的实际的政治身份、政治地位,都是高尔泰深切关注的对象。“政治参与”当然谈不上,人民实际上被当作“虚无”,沦为实现他们个人野心的工具:“直接以国家和阶级的名义,要求和迫使人民不断为他们作出牺牲。从而把每一个人变成了他们手中可以任意剥削、操纵的工具”而对劳动者的贬抑是与抬高少数人的特权有关——前者越是低廉,后者越是穷奢极欲:“要求你吃大苦、耐大劳、要求你拼命的干,但是不给你足够的吃、足够的穿、足够的休息,还要你每天开会批判、斗争,深夜里不得睡眠。至于住宅拥挤、学校荒废、环境污染、家庭不得团聚之类,更是习以为常的

现象。国家资金的节约,表现为劳动者人身材料的浪费,表现为一个和劳动者相异化、和劳动者绝对不相干的条件。而这同一个条件,也就是他们得以维持自己的统治,得以无限制的挥霍享受,得以不劳而获地过着穷奢极欲、荒淫无耻地生活的那个条件。”身处逆境中的高尔泰,显然模仿起了《手稿》中晦涩的文风和句式。

比起高尔泰杂糅感性与激情的文字,王若水的表达则更加清晰,在根据演讲整理而成的那篇《谈谈异化问题》一文中,王若水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三种异化:思想上的异化、政治上的异化和经济上的异化。“思想上的异化

”意味着“个人迷信,现代迷信”,当然指的是在文革中发展到极点的对待毛泽东的迷信。“政治上的异化”同样意味着“权力异化

”:“是人民给了领导以权力,给这个权力干什么?是要为人民服务。但这个权力一旦给出去之以后,就有这种危险;可能有一部分人把这种权力不为人民服务,而为自己服务,结果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了人民的老爷。”身为党内知识分子,王若水还在考虑“党的异化

”:“本来是受压迫的党,变成了执政的党,党的地位起了变化,就可能有脱离群众、脱离人民的危险,可能异化。” “经济上的异化”其一是指不

懂经济规律结果的“唯意志论”,花了很多钱不仅没有收益而且“还背了一个大包袱”,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干劲越大,就越是大吃苦头;其二指今天所说的环境问题,他提到在云南毁林开荒的做法,将森林烧掉要它的荒地,这样做“破坏了生态的平衡”;建立一个化工厂没有想到它“产生了污染,倒过来危害了人。”

尾声

可以说,由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引起的讨论,思想能量迄今还没有得到正当释放,期间所表达的有关尊重人的价值维度在今天仍然是迫切需要的。在这些维度的方向上可以进一步努力,使之更加完善和完备,但是远远不能说已经丧失意义。如果我们不把自己的传统也看作是一种传统,就要走更多的弯路。

原载《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全文载台湾《思想》杂志第六期2007年8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

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 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乙双方采用互换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对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双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起,至年x月x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乙双方将承包的耕地x亩流转给对方,甲方土地具体位置(名称、四至),乙方土地具体位置(名称、四至)。(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甲、乙双方有一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背合同规定,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非法干预甲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三)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土地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几年来,我省、市一直把搞好土地有序流转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的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依法推进土地流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作为一名乡镇农办人员,为深入了解我镇土地流转情况,于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22日对我镇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为期7天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镇辖区内土地流转的现状 截止2010年末,全镇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7417公顷,涉及943个农户,分别占耕地面积的10.8%和总农户的11.2%。其中流向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的为173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3%;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178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4%;流向农户的7068公顷,占流转总量的95.3%。在土地流转总量中转包的5599公顷,出租的742公顷,互换的37公顷,转让的660公顷,入股的178公顷,其他形式的200公顷,分别占流转总量的75.5%、10%、0.5%、8.9%、2.4%、2.7%。流转的土地中自发流转的6897公顷,占流转土地的93%;流转出的土地主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占流转总量的80%以上,种植经济作物和蔬菜占流转总量的10%左右。流转期限以中短期为主,5年以下流转面积占88.4%,5~10年占4.3%,10年以上占7.3%。由于我镇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数粮大户,搞土地规模经营,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发挥了规模效益。一是促进了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通过土地入股流转,使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有能力经营的农民集中,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二是实现了转移劳动力和农民增收双赢。农村土地流转后使一些会手艺、头脑活、善经营的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或打工,或经商,服务于二、三产业。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活跃和繁荣了城乡经济,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三是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通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规范土地流转操作程序,加快土地流转进程,采取公司+流转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形式,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促进了先进生产技术、现代装备、现代管理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和推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流转注意事项一、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二、农村土地流转三大原则(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有权不能变,承包权不能变,土地的使用方向不能变。(二)根据土地的级差,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承包价格,全额归农户所有。(三)具体操作上规范有序,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对土地流转面积涉及多数农户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流转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涉及承包土地田块变动的,及时办理承包权证变更手续。三、土地流转的补贴怎么拿财政部对土地流转方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是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2、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对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规模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水

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3、对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扶持。4、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流转合同手续完备。5、当地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能够安排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用于对土地流转农户的奖励。 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四大忌" 农户间流转以及短期流转中合同签订率不高,土地流转双方形成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四点:(1)忌没"把"的口头合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这类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约的范围。(2)忌"价款不清"的书面协议;"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书面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就"流转价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165-36 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书(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简单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 甲方(流出方):____ 乙方(流入方):____ 双方同意对甲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县(市)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____生产经营。 二、流转土地方式、用途

甲方采用以下第转包、出租的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_____。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土地的期限。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面积、等级、位置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_____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 五、流转价款、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乙方同意每年____月____日前分____次,按____元/亩或实物____公斤/亩,合计____元流转价款支付给甲方。 六、土地交付、收回的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

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土地问题,关乎民生,涉乎民计,维乎民意,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 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时代考验。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流转日益成为关系到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实践现状的研究,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成因以及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意义法律适用 广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流转,而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 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 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 押或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本文既是在狭义概念的基础上展 开论述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去年 的中央1号文件也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 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但由于制度缺陷和现实中各种不利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机制在实践中运行不畅,面临诸多问题。1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基本类型、成因及特点1.1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流转案件包括转包、互换、出租等几种主要形式。由于转包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维持不变,原承包方还可从转包中获取一定的收益,风险小、见效快,故成为最为常见的流转形式,转包纠纷在流转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互换是承包方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而较常采取的流转方式;另外,转让、出租、代耕等纠纷也多有发生。1.2土地流转的程序不够规范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致使土地流转中的失范问题比较普遍。突出表现在:流转协议条款不齐全;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当事人大多私下协商,不到村委会进行备案;互换、转让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1.3纠纷具有群体性、代表性此类纠纷虽然表现为个别村民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及其他承包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但往往涉及整体利益的冲突,牵一发而动全身。1.4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对抗性明显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矛盾激烈,难以化解,所以案件大多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调解结案的较少。1.5案件处理难度大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涉及此类案件的诉讼虽然不多,但时间跨度长,影响面广,既涉及政府和投资者的利益,又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利益,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上有可能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行为中存在某些不太规范的情况,且案件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容易激化矛盾,引发集体上访或判决后又发生争抢土地等情况,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1.6案件执行难度大在土地转包、互换、代耕类案件中,由于镇、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核发主体不统一,存在重复发证等问题。出租、转让案件中,绝大多数土地已改变用途。这些都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2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的实践探索2.1案件审理中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是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无论是否经过村委会同意或备案,均以流转当事人即流转户与受流转户为诉讼主体。二是村委会向农民反租倒包与原承包户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以村 委会与原承包户为诉讼当事人。 原承包户直接起诉后承包人的,告知其可申请变更,坚持不变更的可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是农户将土地抛 荒后,其他农户自行种植,或村委会安排给其他农户种植,原承包户 要求返还承包经营权提起诉讼的,以当前的承包经营人为被告,后一 种情况以村委会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原承包人坚持以村委会 为被告经释明后仍不变更的,可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种观点主要基于诉讼效率考虑,避免形成连环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2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案件,由于当事人甚至各方当事人证 据能力较差,很多情况下是证人证言,而且由于农村现状,证人证言 特别是前后班子成员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一些事实难以查清。我们 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关于证据的认定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规则的运用;二是在不违背《证据规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总之,尽可能在证据使用时符合客观真实。这需要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证据理论问题进行更为有针对性的探索。2.3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2.3.1转让合同是否要以发包方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 的,无需发包方同意。但同时,如果发包方借口监督而拖延表态或者 无法定理由而不同意转让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土 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认定发包方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以“无法定理由”和 “拖延表态”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不能无视发包方的态度。 2.3.2未经登记的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互换合同纠纷往往是在双方已对土地互换达成了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后发生的,多是一方土地被征用,为得到征地补偿费提起诉讼,要求换回原承包地,恢复原状。关于互换合同效力的认定,我们认 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合同,经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后,该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未经登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并不产生导致互 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发包方无权剥夺承包户的自主决策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仅具有社会公示的效果,其法律效力体现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而非承包经营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流转行为均不以发包方批准同意及变更登记为流转生效要件。3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往往牵涉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处理稍有不慎则可能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解决好这类纠纷不仅要依靠法院的审判调节作用,更要依靠政府、农村基层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完善制度,从源头上解决矛盾。 3.1完善规范二轮承包,适时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整规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2加快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和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让农民拥有合法使用土地的依据,避免使用权不明引发纷争。3.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当前,相 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的法律思考 刘明宇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法律园地 222

用爱滋润孩子的心田

用爱滋润孩子的心田 人们都说,教师这个职业:捧一颗心来,带半棵草走,而我的感觉是:捧一颗心来,换来一片绿洲。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过:“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让我干叶的事业吧,因为叶总是谦虚地垂着她的绿荫。”我不是诗人,不能用漂亮的诗句来讴歌我的职业,更不是歌手,没有动听的歌喉来颂咏我的岗位。然而,我是教师——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我要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以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以整洁的仪表影响学生,以丰富的学识引导学生,以博大的胸怀爱护学生,特别是对待后进学生。所谓后进学生,是指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或其中某一方面落后于教育目标对他所规定的要求指标,或品德表现有恶化趋势,或文化课学习难以合格等。就一般来说,多数是某种原因导致的学业方面的某种差距。他们或意志力薄弱,不思进取,或者虚荣心太强,或者逆反心理重,产生对抗情绪。这样他们轻而易举地就失去了对学习的动机和兴趣,沦为后进生。 在一般人心目中“后进生”似乎什么都差,是所谓的双差生,是“朽木不可雕”。在学校常被老师形象地比喻为“尾巴”,往往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冷落甚至歧视。作为教师的我,是不可能放弃这些所谓的差生,我要给他们引路,在他们心里写一本最美的书。不能使他们成为社会的负担,而要正确地对待他们、帮助他们、对他们努力做好转化工作,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人材。 一、保持期望,增强自信心。 俗话说:十个指头有长短,荷花出水有高低。任何一个群体总有上、中、下三种人,一个班级也不例外,面对差生做为班主任一定要有信心,即相信经过内外因合力的作用差生一定会转化, 二、用爱心呵护他们成长。 后进生像一颗生病的小苗,老师应该对他们倍加关心和爱护。十多年的工作经历,使我深深懂得,教育是爱的事业,教师的爱不同于一般的爱,她高于母爱、大于友爱、胜于情爱。不是吗?母爱容易出现溺爱,友爱需要回报,情爱是专一、自私的爱。而师爱是严与爱的结合,是理智的科学的爱,是积极主动的爱。这种爱是教育的桥梁,是教育的推动力,是后进学生转变的催化剂;这种爱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博大无私的爱。在我的工作生涯中,最大的事就是用爱滋润每一个孩子的心田。与孩子朝夕相处,我始终记住两句话“假如我是孩子”“假如是我的孩子”。这样的情感使我对孩子少了一份埋怨,多了一份宽容;少了一份苛求,多了一份理解;少了一份指责,多了一份尊重。再说,我始终认为:教师的活儿是良心的活儿,家长把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农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用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但据我们调查,当前农地资源利用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承包土地少,规模生产难形成。平均分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承包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生活没有保障,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小规模生产,农民收益难增加。分散零星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桎梏,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推进。 三、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

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部分地方季节性的抛荒地约占耕地面积的10%。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五、风险大,效益低,制约流转。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比较效益低,特别是前几年,农产品卖难,造成流转也难,加之加入WTO后对农业的影响更大,农业增产难增收,如城北镇的马林村XX年大面积种植西瓜,由于品种单一,当年气候不好,出产时,市场行情看跌,造成大量烂瓜,农民损失严重。 六、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未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目前,还没有一个乡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缺乏。 七、开发业主引进难。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高收益项目农业难以选择,农业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 1956. 9) 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 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 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 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1984年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出现,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且又有所创新。 第三阶段是大转型阶段(1992. 1一1996. 12 )。 所谓大转型,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开始转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并逐渐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大转型的重要支撑。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流转合同书详细版

编号:JY-HT-05806 土地流转合同书详细版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MZYUNBO设计

土地流转合同书详细版 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经甲方双方共同协商,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流转土地面积和位置 甲方自愿将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土地名块数和土地平面示意图附后。 二、土地流转时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土地流转转费用

每年每亩元计算,一年一付,乙方于每年月日付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不能干涉乙方用水用电,并保证道路畅通。 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治安纠纷等问题。 5、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流转土地的田坎、田埂上种植任何植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 2、乙方在流转土地期间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若被征用、占用,青苗赔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助土地款、安置费等归甲方所有。 4、在合同期内,国家给予的农业直补归甲方享有。以农户名义向政府申请获得的农业扶持补贴,30%归甲方,70%

用爱滋润孩子的心田用心倾听孩子的心声

用爱滋润孩子的心田 用心倾听孩子的心声 每个孩子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心灵世界;每个孩子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情感。作为幼儿教师的我,渴望走进这五彩斑斓的童心世界,渴望倾听幼儿心声,渴望在自己和幼儿之间架起一座心心相印的金桥。那么,什么是支撑这座心灵金桥的基石呢?那就是理解、尊重、耐心、和平等,而这些,都是爱的代名词,它凝聚了一个幼儿教师最无私的奉献…… 幼儿教师这一职业似乎称不上伟大,但要当好一名幼儿教师却并非一件易事。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幼儿教师的工作需要全身心地投入:需要对孩子丹心一片;需要和幼儿心心相印;更需要融入孩子之中,真正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那么,幼儿教师怎样才能担起这副影响孩子终生发展的重担呢?怎样才能为幼儿创设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呢?怎样以真实细腻的情感让幼儿在轻松愉快中受到良好熏陶,培养优良品质呢?怎样努力给每个孩子提供最好的发展机会呢?怎样在有限的时光里,给孩子留下一点、两点有益的启示,留下一些终生受用的东西呢?怎样才能使他们在十年、二十年以后,还能由衷地从心底亲切地叫我们一声老师…… 孩子都有一颗敏感的心,能够辨别老师对他们的情感和态度。教师只有把爱奉献给孩子,才能真正走进幼儿的心灵世界,才能使孩子积极地接受教育,从中获得愉快和满足,教师也只有耐心倾听幼儿心

声,尊重孩子,才能在爱的长河里和孩子共同成长,也才能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在从教的这近二十年来,我感触颇深,更从中体会到不同角色之间的转换带给我的快乐和感想,同时也总结了几点经验: 一、对幼儿无微不至的关怀 一位教育家曾说:“童年时代得不到温暖和欢乐的孩子,长大以后就会成为冷酷无情之人”。让欢乐的雨露灌溉孩子们的心田,这是幼儿教师最基本的责任。记得有一名叫王国栋的小朋友,他初入园时每天总是人没到哭声先到,天天妈妈哄爸爸劝也难以留下,还经常在班里乱跑乱跳,有时还会哭喊着爬上窗台向外叫着妈妈。中午午睡更是闹得厉害,一时间还成为了幼儿园中家喻户晓的“小明星”。针对这种情况,我一方面与他的父母进行交谈,了解孩子的情况,另一方面利用各种机会和方法与孩子沟通交流。入园时我会将他揽入怀中;进餐时我会亲自喂他吃饭并小声询问他吃饱了吗?好吃吗?散步时,轻轻地拉着他的小手;午睡时替他盖好被子,轻轻地拍他进入梦乡……慢慢地王国栋变了:来园时哭闹的次数少了,能与小朋友一起活动了,我及时表扬了他,并婉转地对他提出要求:如果来园时不哭就更好了。在接下来的几天中,孩子的表现令人欣慰。有一天他来园时竟然小声地说:“老师,早晨好。”很微弱很短的三个字却令我兴奋不已,从此他一天天好起来,愿意来园了并能愉快地和同伴做游戏了。 二、尊重幼儿的人格,对每个幼儿一视同仁,做他们的良师益友 教师应该尊重幼儿的人格,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个幼儿,不以势压人,这样才能使每个幼儿愿意与教师交朋友,才能使幼儿有一种健康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思想观念不转变、流转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都会影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文章阐述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旨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关键词: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农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村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中央专门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并健全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土地承包期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有条件地将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在正确引导和推进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探索,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是顺利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保证。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到位

第一,基层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认为土地流转与乡镇村社关系不大,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 第二,小农经济思想严重。一是部分农民恋土观念强,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出土地,担心失业没地而生活养老没保障;二是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补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三是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 第三,对流转政策心存误解。部分农民担心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权,没有安全感;部分业主担心市场前景不佳,承包无效益,不敢大胆投入和大规模开发,甚至没有真心实意经营,利用土地搞投机。 流转行为不规范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大多实行口头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及管理部门备案公证,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双方没有明确责权利关系,没有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部分基层干部没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擅自将撂荒土地、集体土地和“四荒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土地发包和经费收支不公开。部分业主借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全文2014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全文2014 核心内容: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的内容包括,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等。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全文。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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