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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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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①法律之间对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时,由制定机构裁

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2.1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供应商限制、回避制度和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民族工业和中小企业等基本

原则,其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3)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其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1.2.2 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一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可实行审批制;二是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确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包括:①中央投资项目②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贴息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③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六种招标代理资格:

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建设部负责认定;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

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管理。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商务部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财政部(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

1.3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主要目的: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重要目的:促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直接目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主体范围: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第二类是各类外国主体。

1.3.3 基本原则: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按照公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1.3.4 基本程序

完整的招投标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

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1 招标人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招标投标人》没有将自然人定义为招标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才能称为招标人。

2.2投标人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称自然人。潜在投标人一旦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投标人应该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本身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具备5个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

量问题;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6个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2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草拟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中甲级800,乙级50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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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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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的30%计收。

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上下浮动不超过20%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收费: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W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W美元的,其500W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土建部门,均按0.3%收取手续费。

2.3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监督体系有: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时,都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特点是: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招标方案的核准: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2招标组织形式;3招标方式。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有三类: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500W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改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第三章招标的规定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概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③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④国家融资项目。

⑤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①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

电产品。

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

产品。

④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

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⑤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⑥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

电产品。

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W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人民币以上;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W

以上的;

④低于①、②、③项规定,但总投资额在3000W以上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超过100W的;

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W以上;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③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

效竞争的;

④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

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

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①国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②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③旧机电产品;

④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下的;

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⑥供生产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⑦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

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⑧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

格50%的机电产品;

⑨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⑩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⑾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2 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公开、邀请)和组织形式(委托、

自行)

招标的条件:一是取得项目审批;二是已落实资金来源;(其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经承诺贷款。

邀请招标的条件: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安全、国

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①重点项目,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应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的批准。

3.2.3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规定: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

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

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部规定在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主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模式。

自行招标应上报的书面材料:

A.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B.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C.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D.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E.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以及招标业绩证明;

F.其他材料;

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标准的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的施工招标事宜。

3.3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

①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

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

②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关于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学习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关于安全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从安全标准化评审的要求来看,最重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因为你懂得领会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知道了有关重要性,违章违法的后果,就会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动,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就好自然地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自己的安全技能,应变能力。在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中,主要有人、车、路及其环境。人的不安全状态依然是主体,是最主要的因素。虽然造成人为过失的原因很多:有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硬、有遇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处理不当、有道路条件不好、气候状况恶劣、交通管理不善、有对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机件失灵等等。最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基本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等(而其中的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都违法违规、 法律知识淡弱引起的。)所以大家不要觉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枯燥乏味,学得理解得一点就一点,积小成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总是好的。更何况是新安全法例法例很强调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学习的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法第二十五条)。以后上面的检查就是要看这些,好似这次LNG学习培训,大家都明白是什么回事,老师都讲得好明白,你坐下给他影了相,证明你已经学习过了,至于学习的质量效果,对工作的启发帮助,就看各人的悟性,努力和际遇了。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都比我们熟练,但是我们必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国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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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境:港澳来内地,台湾来大陆;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港澳台在境内的旅游 5.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6.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 旅行社人物、地点、设备、资金、其他 分社地点、设备、名称(设立社+分社所在地+“分社”/“分公司”) 服务网点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不得误导消费者 人物:经管人员+导游。导游不得低于20%且不少于3名。 设备:2部以上固定电话;传真复印计算机 资本:境内或入境的,30W 7.设立登记与许可 ·旅行社 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 ·分社 (营业执照、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服务网点(营业执照、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注意: (1)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规定:经营满两年且无侵害权益的承诺书;变更经营范围后的营业执照 (2)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10天之内去备案 (3)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立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4)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招徕、咨询 8.外商投资旅行社 -中外合资:股权式,税后分配,董事会负责制,有限责任 -中外合作:契约式。(国内目前没有) -外资独资:有限责任 (1)设立:国民待遇。申请许可(30天) (2)经营范围:境内或者入境,不得参与港澳台。 9.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1)交纳取得经营许可证的3天内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手册

城市管理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手 册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制 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处罚依据予以印发,仅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请各执法队员及时将发现的不足之处向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修订。 二OO八年三月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目录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四、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五、城乡规划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 七、食品卫生管理 八、建筑垃圾管理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1、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期满未及时清除。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条 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 款。 3、随地吐痰、便溺、乱 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 物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 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 款。 4、建筑工地不及时清运 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不 设置围墙、护栏或者不作遮 挡,乱排施工废水、泥浆, 家庭装修垃圾随意倾倒、不 及时清运处理,影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 1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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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

政策与法规心得

学前教育幼教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及园所学习发展情况 在学习学前教育幼教政策,与各项法律法规文件的过程中,让我感触颇深。当今社会,既是“以人为 本”的和谐社会,又是人们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渐 加强的法制社会。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个进步的 过程既让我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又给幼儿园教学活 动带来了困扰。通过学习,如云开雾日,豁然开朗。 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幼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我通过学习后,体会颇多,身为一名幼儿教师,我深深地懂得,教师对孩子的爱,不能局限于个别的对象,而是面向全体孩子。教师所肩负的是对一代人的教育使命,并非对个别人的教育任务。这种责任和爱能超越一切,汇聚成一股无可阻挡的力量,我用我的爱心感化着学习困难的孩子。当然,教师对孩子的爱,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始终与对孩子的严格要求相结合的。要爱中有严,严中有爱,爱而不宠,严而有格,严慈相济,平等对待每一个孩子,尊重孩子的人格。尤其新时代的二十一世纪要求青少年要有广阔的胸怀,知天下事,有较高的道德标准。就幼儿园而言,德育教育已不再

是单纯地对幼儿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科学、爱劳动,培养幼儿诚实、勇敢、不怕困难等良好品质,而应该进一步帮助孩子学会共处、学会同情、学会关心、学会合作、学会分清是非、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形成互相协作、严守纪律,具有集体主义精神的良好行为品德,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今新时代的发展。 例如:某市第一幼儿园是公立幼儿园,场地非常宽阔。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搞创收,园领导经研究决定把操场西边的一块近3000平方米的空地租给一个化工厂使用。一天,幼儿园大二班正在操场上体育课。突然“轰”的一声巨响,化工厂的一间仓库发生爆炸,当场炸伤3名小朋友。经查,造成此事事故的原因是化工厂仓管员违规堆放易燃燃料。可幼儿园的租赁行为有无过错、是否要为受伤的小朋友承担责任呢?本案中化工厂违规操作,引发爆炸事故,对3名小朋友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但幼儿园在此案中也负有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三十四条规定:“幼儿园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可见,幼儿园将园内操场边的空地租给属高危险行业、产品多属易燃易爆的化工厂,无疑给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带来了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给幼儿园的小朋友们带来了潜在的危害。其租赁行为有过错,违反了法律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简介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 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百毒C

三、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 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制法规 E O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2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2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课程学习标准-.doc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法律法规部职责

法律法规部职责 一、在综合行政部领导下,制定集团公司法律培训和普及规划,重点培训中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审定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书,签署意见后,方可对外签订。 三、代表公司与政法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有关事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外重大商务谈判,并负责起草协议或合同。 五、负责处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行政方面的事项。 六、参与起草或审定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公司新设企业的注册工作。 八、承担公司法律代理事务,处理公司各种法律纠纷,并做好起诉与应诉方面的各项工作。 九、审定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事务,并协调处理一切劳动关系纠纷。 十、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法律培训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建议,保证各种经营业务依法进行。 十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行政部职责 一、贯彻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指示,做好上情下达、联络沟通;内外协调、内务内勤、公文写作等具体日常事务管理。 二、管理督导监察部,对各项工作和计划进行督办和检查,指导督察部按《督导细则》规定的各种指导内容进行督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领导和管理集团日常运营,除各部门专业职能外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 四、牵头起草并制定公司长期和短期发展战略,同时根据董事会意图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各种考核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它主要文稿,牵头或协助进行公司各项单项规划的研究。 五、协助或负责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日常行政事务,负责董事长和其他领导的日常活动和外出活动安排。 六、负责前台接待、客人来访迎送等招待工作。 七、组织安排董事会议或董事扩大会议,组织安排董事长要求的专题会议或专题研究某项业务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决议,并进行与会人员的会间签字,存档名单,按要求需公开事项要印发给各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精编]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 全

特别提示:部分法规已经被废止或者部分内容被取代,为了各方面的使用需要,本法规列表仍然收录,但在目录中予以说明,请谨慎使用。 为了方便使用,特提请您使用网页浏览器所附带的“搜索”、“查找”等功能对本法规列表进行检索。 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11102014.html,)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

(完整版)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教育法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可以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众多。 (4)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 3、幼儿为本 幼儿为本即幼儿本位之意,本可以解释为基础、主体、根本、本原、本质、出发点、目的等。幼儿为本一般是相对于设计本位或成人本位而言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毫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极端的社会为本的教育,不仅不会达到教育的目的,甚至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教育;同样,完全脱离所处社会的

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所谓遗世独立的幼儿为本的教育也是不存在的。今天我们倡导的幼儿为本,绝不是反对幼儿教育为社会的需要服务,而是通过培养身心协调、全面发展的幼儿,在既体现幼儿教育的人本取向的同时,又体现幼儿教育自身的社会价值。 4、教育法律规范 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5、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答:(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该条新增“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目标。 2、教育法的适用。 答: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一、国家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第3号)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2017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NO 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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