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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运行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运行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运行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试运行)

一、目的

为了加强人才公寓管理,让员工有一个清洁、舒适、安全、秩序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入住人才公寓的所有人员,均依本办法执行。

三、员工入宿管理

1、申请条件:入驻冠瑞(上海)科技产业园的所有在职员工均可申请。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住宿。

1)患传染病者;

2)不良嗜好者(嗜烟酒、吸毒、嫖赌、盗窃等)。

2、程序

(1)由员工填写《住宿申请表》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行政中心根据分配方案统一安排房间。特别申请由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住宿手续。

(2)员工凭领导签字的申请书至行政中心朱丽敏(分机号码8015)处统一领取房卡及按指定的房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或多占床位。

(3)人才公寓基本配置齐备,床上用品统一分配,日常用品个人自理。

(4)为了保证人才公寓内部设施配置、床上用品的完整性,每位住宿员工需缴纳400元/押金。

四、员工退宿管理

1、住宿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员工应于离职三日内迁离人才公寓,不得借故拖延和要求任何补偿。如借故拖延迁离人才公寓,自离职之日起,超出天数按50元/天缴纳房租费及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

2、住宿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迁出外宿的,须书面申请,由部门经理和人事中心同意,行政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3、退宿员工应退还公司所发一切物品,并将使用的床位、物品等清理干净,凭宿舍管理员确认签字后的退宿单至行政中心办理押金退回事宜(损坏的按成本价赔偿)。

4、退宿员工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管理员核实签字后,由保安检查方可放行。

五、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1、住宿员工需选出宿舍长,负责组织本宿舍的管理工作、值日清洁工作的安排及其他联络事项,并将宿舍长名单报宿舍管理员。

2、住宿员工要认真执行轮值制度,值日人员负责人才公寓公用地方的清洁、公用物品的清洁和维护、水电、管道煤气及门窗等的巡视管理及当天其他联络事项。

3、节约用电用水,每月每人30度电,用水3吨,以每个房间为单位。超出部分由员工自己承担。

3、人才公寓物品摆放要求。

(1)不得随意拆改原有的墙、柱、门窗等结构。

(2)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多占或随意搬动床。

(3)床上用品起床后按规定将被子折叠摆放,铺平床单。

(4)鞋须整齐摆放在床下。

(5)行李(行李箱、行李袋)需堆放整齐。

(6)桌面和柜面应保持清洁,所有用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摆乱放。

(7)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保持室内整洁,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8)贵重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人才公寓,遗失自负。

(9)员工自己财物自己保管,任何人未经主人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物品。

4、卫生

(1)人才公寓公用地方卫生由住宿员工轮流负责,由宿舍长制定值班表并严格执行。

(2)房间卫生由入住房间的员工轮流负责。

(3)个人床上用品(被套、枕套等)每个月必须拆洗一次,(管理员统一安排)以保持床上用品清洁。

(4)个人物品需及时进行整理和清洁,不使用的废弃日常用品必须清理出人才公寓,购买的食品需放入封闭的容器内保管,食品袋、快餐盒等垃圾于指定时间放在指定回收位置。

(5)严禁在人才公寓内、楼道内随地吐痰、随手扔垃圾,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扔出窗口外,如一旦发现丢垃圾行为每次罚款50元。

(6)女员工要妥善处理个人卫生用品和脱落的头发,防止堵塞下水道,如下水道或厕所堵塞要清理时产生的费用则由所有住宿员工负责。

(7)严禁在墙上乱涂乱画,未经同意不得在墙面随意张贴海报、贴纸或钉挂物品,不得将穿鞋的脚踩在凳上,搭在桌面上,宿舍长有权干涉和进行处理。

(8)房间窗帘布至少需每半年清洗一次。

5、人才公寓设施维护

(1)自觉爱护公物,人才公寓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电器、家具设施,如床铺、桌子、凳子、热水器、门锁及宿舍原有门窗、墙壁和地面等,住宿员工有义务维护其完

好,不得私自拆卸安装。

(2)如人为故意损坏员工人才公寓设施的,损坏者照价赔偿和负责修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等处理。

(3)发生家具设备损坏时,应于2日内通知宿舍管理员报修。

(4)发生电器设备损坏时,需于24小时内通知宿舍管理员。因延迟报告而超过保修期,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者承担,如无法认定损坏者,则由所有在宿员工共同分摊。

6、人才公寓安全防火规定

(1)不准私带非住宿的人员(含非入住的公司员工)进入人才公寓,来访者须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晚上21时后不接待来访者。

(2)员工发现外来人员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宿舍管理员必须尽快跟踪处理。

(3)不准私自带非住宿的外来人员在人才公寓留宿,一经发现将给予100元的处罚,并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住宿资格。

(4)出入房间要随手关好门窗,提防盗贼。

(5)夜晚最迟应于22时前(特殊情况除外)返回人才公寓。

(6)房间内不得煮饭烧菜,严禁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如:电磁炉、电热棒等,不得私自乱拉电线、插座,以防超负荷引起火灾。

(7)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违禁物品带入人才公寓,严禁在人才公寓内点火焚烧任何物品,不得动用任何的消防器材,通道和走廊内不准停放单车和堆放杂物,如因此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8)手机充电完毕应及时拔掉电源,严禁在被子及枕头下进行手机充电。、

(9)注意安全用电,所有电器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拔掉电源,防止电器过热导致电线起火,做到人走灯熄,人走电器停。

7、其他相关规定

(1)保持人才公寓安静环境,不得在人才公寓内喧哗吵闹,使用电视、电脑和收音机时,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的行为。

(2)不得浪费水,人离关水龙头。

(3)禁止携带宠物进入人才公寓,及在人才公寓饲养宠物。

(4)人才公寓内严禁饮酒及醉酒后闹事,一经发现给予书面严厉警告一次,再犯者取消住宿资格。

(5)人才公寓内严禁进行赌博行为(包括打麻将),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住宿资格。

(6)严禁在人才公寓内吸烟,一经发现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再犯者取消住宿资格。

(7)严禁在人才公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嫖娼等有伤风化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住宿资格。

(8)住宿人员须讲文明,讲礼貌,不得用粗言秽语和使用过激的语言对待室友,要尊重、容忍、体谅他人,严禁在员工宿舍内吵架和打架,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住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严禁在人才公寓内传播淫秽物品及盗窃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住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执行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

1、所有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宿舍长、宿舍管理员及公司的管理。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除按上述说明处理外,还将受到如下的处罚:(1)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改正;

(2)第一次书面警告;

(3)经济处罚50-100元;

(4)取消住宿资格;

2、宿舍管理员有权对住宿人员的违规行为实施以上处罚。

八、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附表:

1.《住宿申请表》;

2.《住宿登记表》;

3.《宿舍检查表》;

4.《退宿表》;

5.《宿舍用水、用电统计表》。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20 青政发〔2015〕27号 2015-11-30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

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为在武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原则。面向全县企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所列的1-6类人才及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2.在武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高级技师的养老保险缴纳时间放宽至六个月,来武创业人才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不受限制); 3.至今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无住房。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有住房: 1.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2.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3.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第七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从学信网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户籍证明(拍照片打印出来)、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和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三)公示。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通知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安置。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人才层级和贡献情况确定房源选择顺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房源安置,并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 (五)签约入住。申请人凭《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与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四、租住管理 第九条人才公寓为“周转用房”,租期对照承租人的劳动服务合同有效时间确定,最多为3年。租赁期满后一般不得续租。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3个月向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可以续签一次,续住期限不超过3年。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贝y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为在武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原则。面向全县企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 《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所列的 1-6类人才及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2. 在武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 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高级技师的养老保险缴纳时间放宽至六个月,来武创业人才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不受限制); 3. 至今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无住房。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有住房: 1. 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2. 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3. 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第七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 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从学信网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户籍证明(拍照片打印出来)、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和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三)公示。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通知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安置。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人才层级和贡献情况确定房源选择顺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房源安置,并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 (五)签约入住。申请人凭《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与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四、租住管理 第九条人才公寓为“周转用房”,租期对照承租人的劳动服务合同有效时间确定,最多为 3年。租赁期满后一般不得续租。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3个月向县人才服务中 心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可以续签一次,续住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人才公寓租金以当年我县公租房市场价为基准价,承租期在3年及以内的,按基准价的 50%缴纳。经批准延长承租期的,租金标准按基准价的 80%缴纳。租金实行一年一交,具体交纳时间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租住、发放货币补贴,及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投资补助的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的投资补助审核及发放工作。 人才认定部门负责人才货币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更新、国土规划、招商、公安、消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四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

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筹集。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控制在建筑面积为40~90平方米内,多种户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相对便利; (二)公共配套相对完善; (三)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 (四)房屋安全、简单装修、通水通电、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厨厕; (五)消防安全。 第六条通过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资料(详见附件1)进行现场查勘,并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协商纳入作为我区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完成现场查勘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人才认定部门公布人才公寓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楼龄、建筑面积、户型、区域、公共配套等情况,并附房屋的外观图、室内图。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承租人才公寓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 第八条承租政府存量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 - 2 -

广州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州市实施“广聚英才”工程行动计划》(暂定名)、《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穗组字〔2017〕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以及市本级人才公寓的指导监督管理。 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人才公寓的建

设、筹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门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人才公寓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筹集管理 第六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政府人才公寓以各区主导建设和筹集为主,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中心城区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具体建设渠道如下: (一)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公寓,自2001 年1 月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在解除企业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受到进区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赞誉。为了加强管理、加快周转,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使人才公寓真正发挥其作用,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人才公寓的功能 高新区所建设的人才公寓,是以低价租赁优质服务的方式,为区内企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的短期居住的周转住房。其目的是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人才公寓入住条件 1 、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在高新区工商分局注册,在高新区国税、地税分局纳税。 2 、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是区内中小型、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的其它企业(单位)。 3 、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4、申请人必须是所在企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有经过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申请人在昆明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在昆明市参加房改,没有享受相关福利。 6、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问题、或一时难以购到合适住房。有能力解决的不在此列。 7、申请人是管理人才的,必须是主要生产基地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主要负责人。 8、每个企业(单位)一般情况下,每年可租用一套人才公寓,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套。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高校大学学院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本办法主要包括总的原则、审核程序、分配办法、房屋管理及附则等方面。 第三条人才公寓作为学校人才引进住房,产权属学校所有,职工只有居住使用权。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管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寓的环境卫生及正常维护等实行物业化管理。 第五条人才公寓分配对象为学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审核程序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职工,均由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初审后统一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审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需向学校提供如下材料: 1.《xxx学院人才公寓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离婚职工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5.未婚职工须提供户口本及单身证明。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时,均需提供原件供核对。 (二)部门初审 部门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的身份及证明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人才公寓申请表》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调查核实 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由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校园网公示确认;外单位出具的证明,务必注明经办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学校核查。 (四)建立档案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一户一小档”和“一个部门一大档”的要求,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章分配办法 第七条信息公开。人才公寓建设地点、总套数、户型面积、分配对象、缴费标准及方式、选房顺序及其他相关信息向职工公开。 第八条积分排序。根据工龄、校龄、职务(称)、学历等四个方面积分排序。积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一)积分公式:积分=职务(称)分+工龄分+校龄分+学历分。 (二)职务(称)分:以2013年12月31日前具有的最高职务(称)为依据,任职一年计0.5分。 (三)工龄分:按本人档案记载的工龄年限计算到2013年为止,每年计1分。 (四)校龄分:从进校在编时间算起计算到2013年为止,每年计1分。 (五)学历分: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具有的最高学历。 (六)积分相同时依次按职务(称)高低、参加工作时间早晚、学历学位高低、进校时间先后的顺序排列。 第九条轮候分配。第一轮优先分配收入低、无住房且夫妻双方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职工;xx轮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向学校其他职工分配,直到房源分配完为止。 第十条缴纳押金。申请人取得资格后,按房屋成本价格向学校缴纳房屋押金。 第十一条办理入住。职工凭《人才公寓流程表》、学校财务处出具的房屋押金结账单据,签订《人才公寓住房协议》后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四章房屋管理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实行物业化管理,住户应按有关单位规定标准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学校职工的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住房。单身职工申请到人才公寓住房,若其后与其他拥有人才公寓的职工结为夫妻或者属离异后与原配复合(或事实证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须向学校退还其中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只能用于居住,房屋室内由职工自行装修。装修不能改

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市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分配使用,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配合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 —1—

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年度供给计划,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土地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及户型规划。 税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统建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工程造价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引进人才规划、科技孵化器建设和创新创业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 —2—

南沙区人才公寓试行管理办法

南沙区人才公寓试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的决定》(暂定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南沙区通过各种途径筹集与建设,向符合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骨干与储备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人才公寓的使用、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承担人才安居日常

管理工作。 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区组织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区国资部门、区物价部门、区建设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区科技部门、区教育部门、区卫生部门、区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在区属国企中择优选择专业机构作为人才公寓的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受政府委托管理并维护人才公寓物业。 第六条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管理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建设和筹集管理 第七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 第八条新建人才公寓以“人才公寓”名义立项,纳入计划管理。 第九条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为主,集中新建为辅。国土规划部门应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原则上每年新增供应居住用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临港创新创业,结合临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统筹,专门提供给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 人才公寓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具体采用“限定对象、限定价格、限制租期”和“排序轮候、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办法实施。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才公寓: (一)单位范围 1、临港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主城区的企业; 2、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人才公寓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由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和使用情况等适时确定。 (二)个人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4、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上述人才须在临港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相匹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本区域紧缺急需或对临港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可一事一议。 三、租赁价格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每年年初或新房源纳入时,由临港管委会会同人才公寓提供方等相关单位对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参照周边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人才公寓租赁价格,每年公布一次。 四、租赁原则 1、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购买临港地

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实施细则

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系统内入驻企业和可供房源实际情况,最大可能满足各类企业的需求,特制定张江高科技园区“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仅限适用于张江高科技园区“两定两限”人才公寓。 第一条:房源范围 本细则中所指的人才公寓是指已纳入“两定两限”范围的天之骄子公寓、创业公寓、张江高科苑公寓、汤臣公寓,以及今后新纳入“两定两限”的人才公寓租赁房源。 第二条:组织实施 张江集团下设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公室),常年受理“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房申请。受理办公室人员由张江集团负责落实并具体安排相关操作事宜。受理办公室接受管委会委托作为接待窗口;提供“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房源方(以下简称房产方)下设租赁办理服务处,由受理办公室统筹协调惠及园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租赁需求。 第三条:受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电话咨询、来人咨询接待、接受申请登记、审核批准; 二、统筹“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房配房比例; 三、负责资料审核和开具入住通知书; 四、负责未能获准入住单位和个人解释、回复; 五、做好已入住人员档案资料登记、分类、整理、归档和电脑录入工作; 六、协调各房产方提供的“两定两限”人才公寓租赁用房相关事宜; 七、管委会及张江集团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房产方职责 一、陪同租户看房,验房,签约并办理入住手续; 二、房租及相关分摊公用事业费收缴; 三、24小时接受租户各类报修,及时上门维修,并做好回访工作; 四、对公寓内设施、设备定期保养、维修、安全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五、提供家电租赁服务,方便租户;

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集聚各类人才到我区创新创业创造,为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和“创新引领、集聚集约、国内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工作要求和我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肇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在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只租不售的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使用原则是: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第四条区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是人才公寓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人才公寓的房源分配、租住、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区党群工作部、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人才服务中心、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人才公寓的管理部门。其中: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核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情况、职务级别情况,协调人才公寓相关工作;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

入住申请、受理、入住资格审核等工作;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负责人才公寓审批、退出、监督等工作;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资金投入、日常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协助部门,协助配合提供申请人缴纳社保、名下房产信息情况。 第二章申请对象 第五条在我区工作,并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提供聘用合同或协议),连续购买社保3个月以上(或在区税务部门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的个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连续3个月以上的工资单),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高新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下列人才和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长江学者,广东省领军人才; (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珠江人才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住房保障体系,优化高新区人才聚集环境,有效解决园区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扶持措施 对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人才公寓实行租金优惠制度,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明确)计取后根据人才公寓所在区域给予一定优惠,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 (二)应属于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电力电器、软件与信息服务、微电子与集成电路、LED等高新区六大主导产业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文创等高新区新兴产业。上述企业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 2.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类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3.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4.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企业或重要平台。 5.符合具体项目批次租赁方案明确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并与所在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2.申请人为非厦门户籍人员需完成流动人口备案登记(或持有居住证); 3.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

4.未享受厦门市其他住房补贴; 5.符合具体项目批次租赁方案明确的其他要求。 四、政策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由厦门火炬高新区建设管理处负责,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提交相应材料,经火炬高新区建设管理处审核确认后,落实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平湖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平人社〔2012〕15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市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 进一步改善人才环境,有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我局组织制定了《平湖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1—

平湖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作用,使引进人才安居乐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租住条件 人才公寓主要是为经市人社部门引进、在平湖工作的大学生及各类人才提供周转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一)在我市企业工作且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或人才居住证;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在我市无住房。 第二条公寓管理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资格认定、审批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市人才公寓管理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与单位或个人租住人才公寓协议的签订、入住手续办理、租金收取和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绿化保养等相关工作,由市人才公寓管理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三条申请租住程序 (一)个人承租的,凭以下材料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2—

出书面申请: 1.《平湖市人才公寓个人租住申请表》; 2.申请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人事代理转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二)单位租住的,凭下列有关材料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规定的申请材料; 2.《平湖市人才公寓单位租住申请表》; 3.租住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市人才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与租住人或租住单位签订租住协议。 (四)租住单位或租住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后,由市人才公寓管理中心发放入住通知书,并办理入住手续。 (五)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3年。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签租住协议。 第四条租住标准及租金标准 (一)人才公寓每套限居住1人。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场房租价格变化确定年租金基准价。租金基准价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租金价格根据楼层等区别,适当拉开差价。 —3—

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区人才公寓是根据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为指导原则,通过专业机构运行管理,以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向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的中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区人才公寓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二、人才公寓类型 (一)区级人才公寓 区级人才公寓以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二)街镇(系统)人才公寓

1、由各街镇(系统)通过收购或集中租赁社会闲置商品住房等房源组建街镇(系统)人才公寓。 2、鼓励有条件的街镇(系统)利用已有的合法用地自建或配建一定比例条件和环境相对较好、适合各层次人才居住的人才公寓。 (三)市场化人才公寓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整合存量住房等现有社会资源依法开发人才公寓。对市场化人才公寓,具体要求为: 1、人才公寓的房源要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人才公寓需满足居家生活需要,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提供较完善的生活服务,提供人才进行交流和娱乐的公共场所。 3、人才公寓运营企业需注册在本区,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提供的人才公寓不得少于50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应的行业经营要求。 三、产权归属 区人才公寓按照分类管理,严格权属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人才公寓权籍管理,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关于规范人才公寓配租管理的暂行意见.doc

管理人员职责 院长职责 1.在上级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的各项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 2.确立医院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按期布置实施,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机关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组织领导医院的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培训等工作。 5.加强经济管理,审查物资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审查预决算。 6.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调动及晋升等工作。 7.组织召开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医院问题。 8.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医德,改进医疗工作作风,提高全员素质。 党委书记职责 1. 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医院党委的决议,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 审议医院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医院各项重要工作。 3. 抓好全院职工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为医院中心工作提供政治保证。 4. 加强对党群部门的领导,注重思想政治建设,领导制定党群部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总结,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 5.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党委成员、院行政领导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协调好医院党政关系,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6. 讨论和决定管理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奖惩工作。 7. 负责医院党委的思、政治、业务等管理工作,决定党委会的议题,行使党委职责,参与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 8. 搞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党组织在医疗工作中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9. 定期规划总结党委工作,按要求组织召开党代会。按时召开政工例会,研究工作,布置任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10. 副书记在书记的领导下,协助进行相应的工作。并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其它任务。

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产业社区聚才,提升服务留才”的“产城人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产业互动、产业升级、产才结合,以促进本区招商引资、服务于本区企业及各类型人才为目的,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活居住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作用,构建人才集群与产业集群良好互动局面,根据《佛山市各类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佛建管〔2013〕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结合供给、需求等实际情况,从公共租赁住房中指定部分房源,根据市场租金标准给予租金优惠,作为我区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生活周转房,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人才公寓按筹集主体可分为政府投资筹集和社会力量投资筹集。各类投资主体可依据相关政策,在产业园区以及人才密集、生活和交通便利的区域投资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居住的实际问题。 人才公寓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部分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公寓户型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三条各类投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在产业园区及人才密集、生活和交通便利的区域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可由投资主体(业主)、承租企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制定申请分配实施方案,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人才公寓根据房源存量接受申请、进行分配。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人才公寓情况,合理规划好人才公寓保障类型,做好人

才公寓供应计划,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适时接受申请,合理进行分配。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带室内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应委托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是本辖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区人才公寓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本区人才公寓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区住房保障中心是本辖区人才公寓工作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包括人才公寓安置入住、租赁及日常管理与房屋维护等工作)以及入住资格审核。负责向社会发布房源地址、户型、楼层、租金标准、物业等信息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人才公寓的需求调查分析、初步确定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与条件,负责个人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资格审查和评分等工作。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做好本区内企业对人才公寓需求调查分析,负责对符合本细则附件3《禅城区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要素评分标准表》、附件5《禅城区企业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审核表》中扶持条件的企业给予确认。做好企业申请人才公寓的的资格审查,配合做好人才资格的审核。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需求,结合区财力情况负责对政府投资筹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资金安排,负责对人才公寓租金的收缴和分配使用进行监管。

人才公寓暂行办法

新乡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区域人才竞争优势,加强提升人才培养,走“人才兴市”的创新之路,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的优秀人才,有效解决人才住房难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解读 人才是兴市之本、强市之基,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的必要条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人才兴市、筑巢引凤的要求,本着政府主导、租补并举、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根据入住人才类别给予相应优惠,结合得分情况,进行租金减免,作为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生活周转房,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出租。 二、基本情况 新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需求情况,决定分批次从公租房中指定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东郡府苑56#楼是我市壹号人才公寓,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该公寓位于新二街与荣校东路交汇处东郡府苑项目二期东区56#楼。 三、申请条件 (一)政府机关接收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1 —

(二)政府机关引进的在职人才(指政府机关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三)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引进的人才: 1、上一年度实缴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经市委组织部认可,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 在上述企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申请时在我市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在本企业缴纳养老保险。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 四、优先入住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入住(可不受缴纳养老保险限制,按得分高低排序选房):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含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其他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认定)。 —2 —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运行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试运行) 一、目的 为了加强人才公寓管理,让员工有一个清洁、舒适、安全、秩序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入住人才公寓的所有人员,均依本办法执行。 三、员工入宿管理 1、申请条件:入驻冠瑞(上海)科技产业园的所有在职员工均可申请。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住宿。 1)患传染病者; 2)不良嗜好者(嗜烟酒、吸毒、嫖赌、盗窃等)。 2、程序 (1)由员工填写《住宿申请表》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行政中心根据分配方案统一安排房间。特别申请由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住宿手续。 (2)员工凭领导签字的申请书至行政中心朱丽敏(分机号码8015)处统一领取房卡及按指定的房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或多占床位。 (3)人才公寓基本配置齐备,床上用品统一分配,日常用品个人自理。 (4)为了保证人才公寓内部设施配置、床上用品的完整性,每位住宿员工需缴纳400元/押金。

四、员工退宿管理 1、住宿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员工应于离职三日内迁离人才公寓,不得借故拖延和要求任何补偿。如借故拖延迁离人才公寓,自离职之日起,超出天数按50元/天缴纳房租费及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 2、住宿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迁出外宿的,须书面申请,由部门经理和人事中心同意,行政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3、退宿员工应退还公司所发一切物品,并将使用的床位、物品等清理干净,凭宿舍管理员确认签字后的退宿单至行政中心办理押金退回事宜(损坏的按成本价赔偿)。 4、退宿员工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管理员核实签字后,由保安检查方可放行。 五、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1、住宿员工需选出宿舍长,负责组织本宿舍的管理工作、值日清洁工作的安排及其他联络事项,并将宿舍长名单报宿舍管理员。 2、住宿员工要认真执行轮值制度,值日人员负责人才公寓公用地方的清洁、公用物品的清洁和维护、水电、管道煤气及门窗等的巡视管理及当天其他联络事项。 3、节约用电用水,每月每人30度电,用水3吨,以每个房间为单位。超出部分由员工自己承担。 3、人才公寓物品摆放要求。 (1)不得随意拆改原有的墙、柱、门窗等结构。 (2)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多占或随意搬动床。 (3)床上用品起床后按规定将被子折叠摆放,铺平床单。 (4)鞋须整齐摆放在床下。 (5)行李(行李箱、行李袋)需堆放整齐。 (6)桌面和柜面应保持清洁,所有用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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