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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附件: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业务中的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业务中的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2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

“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及表式

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制表:人民银行总行

表号:银统375表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制表:人民银行总行

表号:银统376表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制表:人民银行总行

表号:银统377表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制表:人民银行总行

表号:银统378表

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

制表:人民银行总行

表号:银统379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

统计表

制表:人民银行总行

表号:银统380表

填报机构:填表人:审核:

三、填报说明

(一)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1、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主表项目定义如下。

(1)农林牧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活动的贷款。

(3)林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林产品的采集等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4)畜牧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

(5)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

(6)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农林牧渔业的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2、校验关系。

(1)[1]=[2]+[3]+[4]+[5]+[6]

[1]=[7]+[10]

(2)[7]=[8]+[9]

[10]=[11]+[12]+[13]

(3)A=B+C

D=E+F

(二)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1、主表项目

(1)农户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2)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指农户以资本增值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即农户生产经营贷

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两类。①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贷款。②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贷款。发放给农户从事不属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所有贷款均应归入此类。

(3)农户消费贷款:农户消费指农户为直接满足自身吃、穿、住、用、行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即农户消费贷款,如助学贷款、医疗贷款、住房贷款等。

(4)农户信用贷款:凭农户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填报机构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核定的具体额度,由农信社等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确定。

(6)农户保证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7)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要,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填报机构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即为农户联保贷款。

(8)农户抵押贷款: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9)农户质押贷款: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2、校验关系。

(1)[1]=[2]+[5]

[2]=[3]+[4]

[5]≥[6]

(2)[1]=[7]+[9]+[11]+[12]

[7]≥[8]

[9]≥[10]

(3)[1]=[13]+[16]

[13]=[14]+[15]

[16]=[17]+[18]+[19]

(4)A=B+C D=E+F

(三)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

1、主表项目

(1)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本表所称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各类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所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

(2)农村企业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贷款。其中主要包括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支农贷款。

(3)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的所有贷款。

本表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含义与“(一)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中的定义一致。

(4)农村企业支农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5)农田基本建设贷款:用于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大型灌区、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等的贷款。

(6)农产品加工贷款:用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活动的贷款,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加工、木材加工、中医药加工贷款,不包括用以对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活动的贷款。

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用于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制造的贷款。

纺织加工贷款:用于以棉、苎麻、亚麻、大麻、蚕丝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织活动的贷款。

木材加工贷款:用于锯材及木片加工,木制品,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发放的贷款。

中医药加工制造贷款:用于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的贷款。

(7)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用于化学肥料、农药、农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等的贷款。

(8)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的贷款。对农产品出口的贷款应包括在内。

(9)农产品出口贷款: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出口的贷款。

(10)农业科技贷款: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贷款。

(1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用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

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及续建配套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邮政和电信等信息网络建设等。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建设,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认证认可等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经济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等。

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建设,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农村新型营销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建设等。

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农户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属于农户共同享有或使用的基本设施和服务建设。这些设施和服务主要包括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方面。

(12)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各类组织的贷款。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13)农村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的贷款。

本表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含义与“(一)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填报说明中的定义一致。

(14)农村各类组织支农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各类组织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

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定义参见本表主表项目第(5)-(11)项填报说明。

2、附加项目

(1)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中小企业的贷款。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遵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文印发)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文印发)执行。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进行与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配套的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3)扶贫贴息贷款:由填报机构发放给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用于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

单位扶贫贴息贷款:由填报机构发放给各企业、其他单位和各类组织的扶贫贴息贷款。

个人扶贫贴息贷款:由填报机构发放给个人的扶贫贴息贷款。

3、特别说明。附加项目中的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相互之间以及这些项目与主表中的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在内涵上会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因此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作为附加项目列示,附加项目之间、附加项目与主表项目之间没有统计核对关系。

如果填报机构的某笔贷款既属于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又属于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或者扶贫贴息贷款,该笔贷款在主表和附加项目中均要填报。

4、校验关系

(1)[1]=[2]+[12]

[4]=[5]+[6]+[7]+[8]+[10]+[11]

[2]≥[3]+[4]

[14]=[15]+[16]+[17]+[18]+[20]+[21]

[12]≥[13]+[14]

[8]≥[9]

[18]≥[19]

(2)[1]=[22]+[25]

[22]=[23]+[24]

[25]=[26]+[27]+[28]

(3)[31]=[32]+[33]

(4)A=B+C

D=E+F

(四)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

1、主表项目

(1)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包括城市企业贷款和城市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本制度所称城市区域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其中不含市辖市、市辖县。

本表所称的企业及各类组织定义见“(三)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中主表项目第(1)项填报说明。

(2)城市企业涉农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包括城市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城市企业支农贷款。

(3)城市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的贷款。

本表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定义见“(一)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填报说明。

(4)城市企业支农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定义见“(三)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主表项目第(5)-(11)项填报说明。

(5)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包括城市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城市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6)城市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的贷款。

本表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定义见“(一)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填报说明。

(7)城市各类组织支农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各类组织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

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定义见“(三)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主表项目第(5)-(11)项填报说明。

2、附加项目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进行与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配套的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的相关定义见“(三)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附加项目说明。

3、特别说明

附加项目中的城市企业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与主表中的城市企业涉农贷款在内涵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因此作为附加项目统计列示,附加项目与主表之间没有统计核对关系。

如果填报机构的某笔贷款既属于城市企业涉农贷款,又属于城市企业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该笔贷款在主表和附加项目中均要填报。

4、校验关系

(1)[1]=[2]+[12]

[4]=[5]+[6]+[7]+[8]+[10]+[11]

[2]=[3]+[4]

[14]=[15]+[16]+[17]+[18]+[20]+[21]

[12]=[13]+[14]

[8]≥[9]

[18]≥[19]

(2)[1]=[22]+[25]

[22]=[23]+[24]

[25]=[26]+[27]+[28]

(3)A=B+C D=E+F

(五)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

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由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的数据汇总编制而成。

1、报表汇总关系。

(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2、表间校验关系。

(1)本表_农村贷款=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1]+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3]+[13]+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4]+[14]+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1]-([3]+[13]+[4]+[14])。

(2)本表_农村贷款=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1]+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1]。

(3)本表_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1]。

(4)本表_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3]。

(5)本表_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3]+[13]。

(6)本表_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2]。

(7)本表_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本表_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本表_城市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1]。

(8)本表_正常类贷款=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14]+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23]+城市企业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12]。

(9)本表_关注类贷款=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15]+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24]+城市企业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13]。

(10)本表_次级类贷款=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17]+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26]+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15]。

(11)本表_可疑类贷款=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18]+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27]+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16]。

(12)本表_损失类贷款=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19]+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28]+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17]。

3、表内校验关系

(1)[1]=[2]+[10]

[2]=[3]+[6]

[3]=[4]+[5]

[6]=[7]+[8]+[9]

[10]=[11]+[12]

(2)[1]=[13]+[16]

[13]=[14]+[15]

[16]=[17]+[18]+[19]

(3)A=B+C D=E+F

4、附加项目表间关系

(1)本表_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29]。

(2)本表_扶贫贴息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31]。

(3)本表_单位扶贫贴息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32]。

(4)本表_个人扶贫贴息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33]。

(5)本表_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30]+城市企业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18]。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

(1)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遵从如下指标定义和判断原则: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详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印发)

国家级龙头企业: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由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的企业。

省级龙头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地市级龙头企业:由地市、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县级龙头企业:由区、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2)企业名称:填写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工商注册名称。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4)企业贷款卡编码:填写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卡编码。

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

(一)统计指标及编码说明

涉农贷款统计指标的编码规则和标准遵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这里仅对统计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进行说明。由于金融统计数据将实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数据集中后的全科目指标以表单形式报送,因此,在列示统计指标时考虑新旧两个系统数据对接问题,增加表单编码、新指标编码。

1、表单编码

表单编码,是指该指标在“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版)”中的代码,由五位编码组成。

2、新指标编码

新指标编码,是指该指标在“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版)”中的系统内码,由五位编码组成,数据集中后由此编码替代指标编码与用户指标编码。

3、指标编码

指标编码,是指该指标在“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99年版)”(现行系统)中的系统内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在集中版中由新指标编码替代。

4、用户指标编码

用户指标编码,是指该指标的编码,为9位层次码,是通讯接口的标准指标编码,在集中版中取消用户指标编码。

5、指标名称

指标名称,是指该指标的中文名称,可以通过名称前的空格判断指标的层次关系。

6、频度

频度,是指该指标在“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99年版)”中的

报送频度,分为周、旬、月、季、季1、年六个频度。

7、启用日期、终止日期

启用日期、终止日期,是指该指标的有效期。当“启用日期”空时,表示终止以前一直有效;当“终止日期”空时,表示到目前为止一直有效;当他们有值时,表示该段时间内有效,其中“2004”表示“2004-01-01”,“2005”表示“2005-01-01”。

8、备注是指对该指标必要的文字说明。

(二)金融统计指标及指标校验关系

1、人民币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1)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

校验关系A:“农林牧渔业贷款”(13F01,3000,F1D000000)=“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3001,F1D100000)+“2.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3014,F1D200000)

校验关系B:“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3001,F1D100000)=“1.1.1农业贷款”(13F03,3002,F1D111000)

+“1.1.2林业贷款”(13F04,3003,F1D112000)+“1.1.3畜牧业贷款”(13F05,3004,F1D113000)+“1.1.4渔业贷款”(13F06,3005,F1D114000)+“1.1.5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13F07,3006,F1D115000)

校验关系C:“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3001,F1D100000)=“1.2.1正常贷款”(13F08,3007,F1D121000)+“1.2.2不良贷款”(13F11,3010,F1D122000)

校验关系D:“1.2.1正常贷款”(13F08,3007,F1D121000)=“1.2.1.1正常类贷款”(13F09,3008,F1D121100)+“1.2.1.2关注类贷款”(13F10,3009,F1D121200)

校验关系E:“1.2.2不良贷款”(13F11,3010,F1D122000)=“1.2.2.1次级类贷款”(13F12,3011,F1D122100)+“1.2.2.2可疑类贷款”(13F13,3012,F1D122200)+“1.2.2.3损失类贷款”(13F14,3013,F1D122300)校验关系F:“1.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3014,F1D200000)=“2.1.1农业贷款”(13F16,3015,F1D211000)

+“2.1.2林业贷款”(13F17,3016,F1D212000)+“2.1.3畜牧业贷款”(13F18,3017,F1D213000)+“2.1.4渔业贷款”(13F19,3018,F1D214000)+“2.1.5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13F20,3019,F1D215000)

校验关系G:“1.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3014,F1D200000)

=“2.2.1正常贷款”(13F21,3020,F1D221000)+“2.2.2不良贷款”(13F24,3023,F1D222000)

校验关系H:“2.2.1正常贷款”(13F21,3020,F1D221000)=“2.2.1.1正常类贷款”(13F22,3021,F1D221100)+“2.2.1.2关注类贷款”(13F23,3022,F1D221200)

校验关系I:“2.2.2不良贷款”(13F24,3023,F1D222000)=“2.2.2.1次级类贷款”(13F25,3024,F1D222100)+“2.2.2.2可疑类贷款”(13F26,3025,F1D222200)+“2.2.2.3损失类贷款”(13F27,3026,F1D222300)(2)农户贷款情况统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2007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 为了全面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的情况,为国家经济和货币政策决策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制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包括指标报送和问卷调查两部分。指标报送部分由金融机构填报,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总量、投向、期限结构、政策性质等;问卷调查部分由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组织农户填报,主要反映农户对贷款的需求、农户贷款满足率和覆盖率等。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但为保证抽样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测性,制度推出后的首次统计调查采取全面统计调查的方式。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指标报送部分)报表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

附: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 (指标报送部分) 填报说明 一、填报要求 1.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频度:半年报。 3.报送时间:报告期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电子文件报送,遵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编码规则和标准。 5.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局)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各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各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6.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涉农贷款余额。 7.币种:填报本外币、人民币两类。表中本外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外汇业务合并余额,外汇业务余额应以报告期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折算率折合为人民币;表中人民币栏(D、E、F栏)填报人民币业务余额; 8、报表表式:见附表1、2、3、4。 二、相关定义: 1.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除票据贴现之外的各类贷款。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 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 4.政策性贷款:凡填报机构为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发放的贷款,由政府财政对贷款损失予以弥补并有明确的办法的,属政策性贷款。如农业发展银行为中央储备粮棉油、地方储备粮棉油而发放的储备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粮食风险金的形式补贴利息、价差、保管费用等损失,这种贷款就属于政策性农业贷款。 5.准政策性贷款:凡填报机构为执行中央和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发放的贷款,政策规定由政府财政对贷款损失予以弥补但暂未

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

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第三章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doc

文档通用封面模板 精吕文档 本页面为作品封面,下载文档后可自 由编辑删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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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7]246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 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 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 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 月份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 月 25 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 间属性为2007年 6 月30 日。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 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 后25 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 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 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 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 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

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细则)》 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深化绿色信贷理念,防范信贷环保风险,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实产能,促进衢州经济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落实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政发〔2012〕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细则)。 第二条组织机制。成立由我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客户部负责人、支行行长为成员的绿色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工作,各客户部负责绿色信贷政策具体实施开展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相关绿色信贷政策宣传的和教育工作。合规风险部统计岗为具体的承办人员,负责具体的监测反馈工作。 第三条建立符合“绿色信贷”的信贷指导制度。我行及时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浙江银行业绿色信贷监测制度的通知》等绿色信贷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将 绿色信贷纳入授信业务全流程管理,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

措施。 第四条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我行在每季末进行的风险大排查中对发现违背环保政策法规、“三查”工作不尽职的行为要实行问责,造成贷款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信贷资产环境风险管理的制度。同时我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严格信贷审批条件,在信贷营销、调查、评估、审查等各个环节,均将企业环保信息作为评审的必要内容之一,对尚未拿到环评报告、环保不达标、存在潜在环保风险或环保行为违法的企业坚决否决,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不良的,严格信贷准入;同时在贷后管理上进行加强,健全风险机制,深入项目和客户进行检查,密切关注项目和客户环保意识、减排整改等情况。 第五条认真做好绿色信贷统计工作,及时反馈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情况。由合规风险部统计岗专职负责绿色信贷的统计工作,认真做好绿色信贷统计工作;同时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将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情况、信贷资产环境风险管理情况以及防范信贷资产环境风险的成功经验、良好做法、取得成效以及相关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做好管理、监督部门的职责。信贷资产环境风险管理情况以及防范信贷资产环境风险的成功经验、良好做法、取得成效以及相关典型案例。 第六条落实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

2013.6.8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 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管理信息部、科技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信息中心、财务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营发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文)下发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增设部分校验关系,我司拟定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附件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绿色信贷知识分享

[ 2009年前3个季度,主要商业银行对高耗能产业贷款增速水平为:钢铁13%、电解铝19%、平板玻璃-45%,大大低于同期31%的贷款平均增速] 这是一只无形的手。 这只手或者拒绝为“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贷款,甚至从这些项目中把贷款抽回来;或者主动为低碳、绿色的 项目送去急需的资金。 影响这只大手的是已经超过4万条的环保信息。这些信息通过环保部门逐级传输,并最终送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各类银行根据这些信息作出判断,决定为哪些项目提供贷款,哪些不提供贷款,以降低贷款风险。 从2007年起,这一“乌托邦”式的构想就在国家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主持下着手实施。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政策体系不完备特别是缺乏监督、评估和制约体制,效果并不理想。 “两高”行业资本渐撤 本报从国家环境保护部得到的一组数据显示,2009年前3个季度,主要商业银行对高耗能产业贷款增速水平为:钢铁13%、电解铝19%、平板玻璃-45%,平均大大低于同期31%的贷款平均增速。 这说明,银行退出“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贷款成为银行业加强信贷安全的重要手段。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下称“政研中心”)公布,以上海为例,上海各银行2009年前3个季度退出130亿元贷款,其中钢铁行业62亿元、电力行业32亿元、化工行业11亿元、纺织行业4.1亿元、焦炭行业2.6亿元;建设银行2008年退出645亿元,退出客户6934个。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庆丹对记者表示,银行为“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提供贷款是存在很大风险的。随着环保部门监控能力的增强,有效遏制行业违规建设和盲目扩张,即便是已经开工、拿到贷款的项目也可能被叫停。而项目被叫停或重罚,势必影响项目的还款能力。 据银监会统计,到2009年5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在“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中长期贷款余额达2.3万亿元,比2008年同期增长了23.43%。由于这些行业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随着国家加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相关的银行贷款将面临重大安全隐患。 绿色信贷到底是怎样发挥作用的?政研中心编写的《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2010)》称,一是利用恰当的信贷政策和手段(包括贷款品种、期限、利率和额度等)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或企业;二是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三是贷款人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督促借款人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社会责任,并以此降低信贷风险。 据介绍,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被称为是关于绿色信贷的最重要的政策性意见,意见发布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已联手合作,运用绿色信贷政策,调控信贷投向,控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和企业授信,许多污染企业因环境问题而不能获得贷款。 环境保护部与银监会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并与人民银行于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将企业的环境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截至目前有近4万条环保信息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许多环境违法企业因此被银行限制或收回贷款。 5月27日,在“2011中国金融高峰论坛”上,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连工表示:“从钢铁行业来讲,在工行的政策中就提出了吨铁综合能耗、吨二氧化硫排放等指标,

绿色信贷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 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绿色信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臵、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2011.

附件4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一、增设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指标 为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满足各方面统计需求,2011年对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内容进行修订,增设“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统计指标。 (一)统计指标。 1.?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中增设“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指标。反映非农户个人用于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中增设“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统计指标。反映发放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 具体指标情况如下:

(二)校验关系。 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23F02)= 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23G04)+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28/23F28)+ 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23H04)+ 1.1. 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14/23H14)+ 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04/23I04)+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14/23I14) 2.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23F15)= 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23/23G23)+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29/23F29)+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32/23H32)+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42/23H42)+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32/23I32)+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42/23I42) (三)主要指标解释。 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给非农户个人用于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行。 二、合并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表单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 (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 1、农户贷款: 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1.1、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1.2、农户的定义。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不包括:(1)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2)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容易出现的问题:混淆“农户”与“非农户”,主要体现在:(1)简单地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2)简单地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 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

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体系

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体系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12月26日10:38分类:分析报告 ?打印 ?大中小 ?我要评论 核心提示:目前中国已基本建立以《绿色信贷指引》为核心的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节能环保授信和绿色信贷的政策界限、管理方式、考核政策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信贷资金投向低碳、循环、生态领域。本文将回顾中国绿色信贷体系的发展历程,探析绿色信贷体系构成,以及展望未来发展的趋势。 钱立华兴业银行环境金融部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对绿色金融、绿色金融体系都做了明确的定义,并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目前全球只有中国、巴西和孟加拉国三个国家有正式的绿色信贷统计,同时中国的绿色信贷框架体系处于国际相对领先的位置。据2016年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新闻发布会公布,2007年以来,银监会陆续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年)、《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相关政策在国际上均是首创。目前中国已基本建立以《绿色信贷指引》为核心的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节能环保授信和绿色信贷的政策界限、管理方式、考核政策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信贷资金投向低碳、循环、生态领域。本文将回顾中国绿色信贷体系的发展历程,探析绿色信贷体系构成,以及展望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中国绿色信贷体系发展历程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政策,连续出台,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国家战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

银行绿色信贷调查研究

ⅩⅩ“绿色信贷”调查研究 摘要: 近年来,随着“低碳”经济的不断兴起,“绿色信贷”正以不可阻挡的趋势进入人们的视线,改变了以往粗放型金融贷款的状况。本文介绍了近年来“绿色信贷”的发展及其特点,并特别选取了ⅩⅩ作为例子,从政府政策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阐述了绿色信贷的现状。并通过数据说明了其对国民经济的有利影响。 关键词:绿色信贷江苏金融机构政府部门 引言: 上个世纪末,“低碳经济”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而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在碳排放居于世界首位的情况下,如何依靠发展思维和模式的转变来赢得持续发展,不仅是政治课题、经济课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金融发展课题。 一.绿色信贷的产生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但我国经济发展是建立在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低效利用、经济粗放发展基础上的, 生态环境呈现不断恶化趋势, 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各地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然而效果却并不理想。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2007年7月, 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份被称为“我国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将企业环保守法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新建项目, 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同时规定对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 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意见》发布以后,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做出反应。其高调提出要建设绿色信贷模范银行, 并于2007年9月向全行下发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企业环保名单,对所有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责令各家分行要把环保合规和“绿色信贷”建设作为一把手直接负责的重点工程,全面建立健全环保依法合规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在推行绿色信贷问题上传递出同样坚定的态度。 绿色信贷政策已初显成效。目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都会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审查情况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确保信贷安全等方面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 我国绿色信贷起步较晚, 目前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果, 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二.绿色信贷的特点 从中国发布的绿色信贷政策的基本内容和实施现状看,可概括出以下几点基本特征:一是在政策制定层面考虑了环保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将企业承受力作为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

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关于~绿色信贷有关情况的报告

朝阳银行2014年度 绿色信贷发展情况报告 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提出,到2012年德班会议的召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的重视,作为低碳经济中的重要部分,绿色金融虽然是银行业务的新领域,但其广阔的发展前景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相关业务的发展,而作为金融机构主体的商业银行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也在不断凸显。朝阳银行为顺应绿色金融发展潮流,进一步贯彻落实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文件精神,近年来加大了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严控落后产能信贷投放,防范环境社会风险,提高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下面将我行2014年度绿色信贷发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绿色信贷工作组织管理 朝阳银行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了“积极倡导绿色信贷,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好项目和好企业,促进银企共赢”,印发了《朝阳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绿色信贷工作的通知》,就加强绿色信贷组织保障、绿色信贷制度建设、风险评估、内控监督体系以及工作能力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成立了“朝阳银行绿色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绿色信贷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有关决策。 二、加强绿色信贷制度和能力建设

1.制定绿色信贷相关政策 我行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总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积极推行绿色信贷。近年来,按年度制定了《朝阳银行信贷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14年度信贷投放指引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积极支持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科技自主创新”,并将信贷投向划分为倾斜类、支持类、审慎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五大类别,对客户进行差别化授信。 《指引》中还提出,信贷支持重点由传统产业向低碳经济领域延伸;对减量化、再利用以及资源化等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节能减排的重点项目,得到财政、税收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的节能减排企业和项目,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可适当实行利率优惠政策。 我行还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列入限制类的产业与企业,限制信贷部门发放贷款;对列入禁止类的产业与企业,严禁发放贷款;限制对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限制对“三高”行业的信贷投放;严禁向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发放贷款。同时为

绿色农业贷款实施规范

ICS 03.060 A11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5/T 135—2019 绿色农业贷款实施规范 Specification on implementation of loan supporting green agriculture 2019-12-30发布2020-01-01实施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支持领域 (3) 5 实施程序 (3) 6 实施要求 (4) 附录A (7) 参考文献 (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州办事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州监管分局、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莲贵、金芳、周武、梅云飞、陈立立、王中航、潘春晖、黄丁伟、杨曦、蓝春锋、邹新强、徐忠勤、沈良、刘青、乐云。

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doc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 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 管理信息部、科技部、资产负债管 理部、信息中心、财务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营发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 [2007]246号文)下发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增设部分校验关系,我司拟定了《涉农贷款专 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 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 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附件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 以下简称《制度》 ) 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 。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 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 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 。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

城市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识别办法

****银行绿色贷款统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绿色行贷统计制度管理,规范绿色信贷识别方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绿色信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在对企业贷款的管理中,将环境影响作为审查因素,在贷款的审批和监督中充分参考贷款企业的环境保护表现,并采取相应的信贷措施。 绿色信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利用恰当的信贷手段支持环保节能; (二)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 (三)通过对贷款项目的监督,引导贷款企业加强在绿色生产方面的管理,降低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从而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四)在推进环保和节能过程中积极开发新型金融产品,拓展信贷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及相关职能部室。 第二章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释义 第四条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或项目包括: (一)因违反环评法关于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 (二)因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的; (三)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 (四)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五)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被责令期限拆除或者停产整顿的; (六)逾期未完成期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关闭的; (七)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九)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 (十)其他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或项目包括: (一)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 (四)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 (五)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请关闭的;

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修订内容2014

附件3 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根据涉农贷款统计实践,修订涉农贷款统计内容,在月报中增设支农贷款相关统计指标,同时终止季报中相应统计指标,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 一、月报调整内容 (一)增设统计指标。 表单代码指标代码指标名称频 度 备注 A1433/A243312P07/22P074.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月 A1433/A243312P08/22P08农村企业贷款月 A1433/A243312P09/22P09其中: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月 A1433/A243312P0H/22P0H 其中:农村企业支农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I/22P0I 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J/22P0J农产品加工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K/22P0K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M/22P0M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N/22P0N农业科技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P/22P0P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A/22P0A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月 A1433/A243312P0B/22P0B其中:农村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月 A1433/A243312P0Q/22P0Q其中:农村各类组织支农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R/22P0R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S/22P0S农产品加工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T/22P0T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U/22P0U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V/22P0V农业科技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W/22P0W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C/22P0C5.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月 A1433/A243312P0D/22P0D城市企业涉农贷款月 A1433/A243312P0E/22P0E城市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月2014年更名A1433/A243312P0X/22P0X城市企业支农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Y/22P0Y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月2014年新增A1433/A243312P0Z/22P0Z农产品加工贷款月2014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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